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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犯罪调研报告

问:流窜犯罪的特点及侦察对策的调查思考
  1. 答:流动性是流窜犯罪的最大特征。对策:防控,堵截,协作,并案,专业打击!
问:什么是流窜犯罪
  1. 答:流窜犯罪也指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答银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清册宴形之一的,不视姿吵为流窜犯罪分子:
    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2. 答:流窜作案,即犯罪分子从一镇中个地方流窜到另一个地手和方,不断御薯山转移,到处作案。流窜性作案手段不同于“盲目流动”,初犯极少,惯犯较多。凡是属于流窜性质作案的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有一定的作案本领,即一定的作案技能和一定掩护手段的经验。
  3. 答: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并非作案地点不确定。
  4. 答:就是作案的地点不确定。
问:流窜作案的具体含义
  1. 答:法律分析: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宴闹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拦档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简祥乱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文来源: https://www.lw71.cn/article/df6b361b90d46a8246f657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