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认为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张文[2](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王海旭[3](2020)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 ——以万福生科为例》文中提出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也在飞速增长,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作为众多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数据,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更好的金融市场诚信框架尤为重要。然而,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事件也在增长,这不仅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尤为重要。本文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由评价目标、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其中评价指标由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完整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构成,共有24项指标,采用100分满分的制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估,从而得出具体的分值,使不同上市公司在各个方面进行比较。希望本文建立的评价体系能对该课题的研究做出有力贡献,并且本文以万福生科(后更名为佳沃股份)为例进行体系评价,进而发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滞后性、随意性等问题,同时针对问题,提出建立科学的会计支持体系、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等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最终期望能够合理维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提高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尧艳[4](2020)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昆明机床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地位变得越来越不可撼动,对企业与投资者来说,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是他们互惠互利的场所。但本世纪以来,我国企业财务舞弊现象愈演愈烈,舞弊的手段以及动因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财务舞弊案件的频繁上演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力巨大,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深深地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造成对证券市场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舞弊案件影响深远,深入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并提出针对舞弊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昆明机床财务舞弊案为例,以坚实的理论为基础,首先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剖析了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具体手段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然后以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作为切入点,全面深入地探索昆明机床实施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动因,并针对根本动因相应地提出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对策。最后,总结出以下研究结论:道德品质扭曲是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前提;保住上市资格是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主要动机;内外部监督失效为管理者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便利;监管弱、处罚不严对昆明机床财务舞弊起着示范效应。
李云[5](2020)在《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保证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更能够促进整个国家形成一种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突如其来的疫情给经济社会造成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发挥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纽带作用。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基础其作用不容小觑。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进而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科学决策。反之,如果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就会导致其决策失误。因此,我们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待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频频违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成因加以探究,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主营专用设备制造的企业。2010年,公司作为我国高温袋式过滤除尘领域的首家上市公司顺利登陆深交所创业板。随后,公司通过收购与新设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逐渐发展壮大。上市初期,三维丝的会计信息披露一直保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然而,在2016-2017年期间,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屡屡违规,并因此受到厦门证监会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行政处分。本文选取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研究案例,对其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为更好地进行分析,本文对国内外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动因、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治理措施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GONE理论出发,将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相结合,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将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分成关联方交易、投资收益确认、收入确认、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四部分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其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社会、投资者与公司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其次,本文对造成该次信息披露违规的动机及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中介机构失职、外部监管不到位四方面成因。最后,针对其成因本文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中介机构、外部监管四个方面给出了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孟铂林[6](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张婷婷[7](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会计作为国家管理部门、企业、投资人以及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提供财务经济状况的信息系统,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其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决策的结果。尤其是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宏观层面可以影响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运行,在微观方面可以影响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消除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是经济社会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资本市场又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会计信息能够直接反映上市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是经济调整的风向标、利益分配的基础,具有参考权衡利益分配的功能。同时,会计信息也是履行约定的各类人员薪酬等的参考依据。倘若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将会对整体社会经济、上市公司本身以及投资人和债权人等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和影响。对整体经济社会来讲,资源配置得不到合理的安排,市场秩序得不到良好的维护,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对上市公司来讲,虽然短期之内利用虚假的盈利信息规避了监管,达到上市、再融资或避免退市的目的,但是会计造假不可能长期维系下去,最终将降低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并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效率。对投资人和债权人来讲,会计信息失真会引导其做出错误的市场判断,并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更为重要,影响面更广,一旦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难以估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始终是金融行业管理的重大难题。如何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不良现象的发生,已然成为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作出深入的研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主要表现形式等,并提出针对性的有效的解决对策或建议,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雅百特公司为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状和形成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分为六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了论文研究的背景、意义、思路与框架,并对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及文献综述。首先阐述会计信息的概念、质量特征与主要作用,并介绍会计信息失真的界定、分类以及影响因素。接下来,介绍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相关理论知识与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在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微观经济层面、宏观经济层面两个方面出发阐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危害性。第四章是雅百特公司案例分析。在介绍雅百特公司发展背景和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政府因素、人员因素、社会因素、技术因素、内部因素五个方面出发分析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对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经济后果展开叙述。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从政府层面、人员层面、社会层面、技术层面、公司内部审计层面五个方面出发提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第六章是研究结论与展望。总结归纳了本研究形成的结论和成果,并对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自我分析,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陈烨[8](2019)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和对策研究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一直都是市场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好坏将影响到市场投资者的判断。同时,公司治理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相互作用,公司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环境更加开放,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许多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通过建立子公司,以及收购、联合等方式扩大公司规模,从而使公司之间自然形成关联方,展开关联交易。其中,一些公司为了谋取利益,用不公允的价格等方式进行关联交易,违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本文基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首先进行描述性统计,并通过对紫鑫药业、京天利和海润光伏三个案例分析,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文章首先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治理的文献研究、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为下文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一方面运用描述性统计,对2013-2018六年间我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情况,从信息披露形式、关联交易类型、定价原则等方面进行汇总分析;另一方面,通过汇总2013--2019年上半年,这六年半的时间里,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所暴露出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总结出信息披露主要问题。其次,从公司治理角度,通过分析紫鑫药业、京天利以及海润光伏三个典型案例,探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最后,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对策,进而改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通过研究发现:由于一家独大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作用弱化等内部因素,市场监督机制乏力、准则的不完善等外部因素影响下,关联交易本身不公允,也不可能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文的现实意义在于结合案例以及相关理论,直观的说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定建议,有助于公司治理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改善。
许欣[9](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作为融资和交易的保障条件,如应用得当,其不仅能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还能实现债权债务人等多方交易主体的共赢。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断朝着担保数额巨大、“担保链”、“担保圈”只增不减的趋势推进,甚至违反信息披露规则以掩盖违规担保的行为频繁发生,并逐渐演变成证券市场的一种风险隐患。对外担保作为一种或有风险,一旦触发,很容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不仅极大地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一大成因在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渠道,能够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全面交流。通过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才能对持有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有所帮助,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本文拟从我国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视角探究与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实践操作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可行的针对性建议。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从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理论源流阐述该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回顾信息披露的三大基础理论,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提供指引。除此之外,分析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三种特殊性对信息披露所造成的影响。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并对现存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由此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问题背后法律体系和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缺陷。第三章针对第二章所揭示的缺陷,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为实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法治化、专业化献计献策。
葛其明[10](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二、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 ——以万福生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会计信息的概念 |
2.1.2 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
2.1.3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设计 |
3.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设计原则 |
3.1.1 全面性原则 |
3.1.2 重点性原则 |
3.1.3 可比性原则 |
3.1.4 可操作性原则 |
3.1.5 行为引导原则 |
3.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要素 |
3.2.1 评价目标 |
3.2.2 评价依据 |
3.2.3 评价方法 |
3.2.4 构成因素 |
3.2.5 评价指标 |
3.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
3.3.1 专家打分法计算各项指标分数权重 |
3.3.2 计算各级指标权重比例 |
3.3.3 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
第4章 万福生科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
4.1 万福生科公司简介 |
4.1.1 企业状况 |
4.1.2 曾受证监会处罚 |
4.1.3 更名为佳沃股份 |
4.2 更名前万福生科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
4.2.1 评价过程 |
4.2.2 更名前万福生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2.3 更名前万福生科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
4.3 更名后佳沃股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
4.3.1 评价过程 |
4.3.2 两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结论对比 |
4.3.3 两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对体系验证 |
第5章 提升佳沃股份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
5.1 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守信教育 |
5.1.1 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执行力度 |
5.1.2 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和教育 |
5.2 建设科学有效的会计规范体系 |
5.2.1 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定 |
5.2.2 针对具体问题完善法律法规 |
5.3 加大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制度 |
5.3.1 明确不同程度的处罚力度 |
5.3.2 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体系 |
5.4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
5.4.1 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5.4.2 加强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5.5 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
5.5.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前提 |
5.5.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具体实施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昆明机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文献综述 |
1.2.1 财务舞弊动因的相关研究 |
1.2.2 财务舞弊方式的相关研究 |
1.2.3 财务舞弊识别的相关研究 |
1.2.4 财务舞弊治理的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点与局限性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局限性 |
第2章 财务舞弊的理论概述 |
2.1 财务舞弊的概念及类型 |
2.1.1 财务舞弊的概念 |
2.1.2 财务舞弊的类型 |
2.2 财务舞弊的特征 |
2.3 财务舞弊的理论基础 |
2.3.1 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博弈理论 |
2.3.4 委托代理理论 |
2.3.5 内部人控制理论 |
2.4 财务舞弊的后果 |
2.4.1 危害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
2.4.2 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 |
2.4.3 削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
第3章 昆明机床财务舞弊案例概述 |
3.1 昆明机床公司概况 |
3.1.1 昆明机床公司简介 |
3.1.2 昆明机床的组织结构 |
3.1.3 昆明机床的财务状况 |
3.2 昆明机床财务舞弊事件回顾 |
3.3 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手段分析 |
3.3.1 虚增收入 |
3.3.2 虚减管理费用 |
3.3.3 虚构存货 |
3.3.4 小结 |
3.4 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后果分析 |
3.4.1 公司层面 |
3.4.2 投资者层面 |
3.4.3 其他利益相关者层面 |
第4章 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
4.1 道德品质因子 |
4.2 舞弊动机因子 |
4.2.1 业绩目标实现困难 |
4.2.2 避免戴帽及退市 |
4.2.3 资金压力与再融资需求 |
4.3 潜在的舞弊机会因子 |
4.3.1 治理层监督机制失效 |
4.3.2 内部监督体系失效 |
4.3.3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
4.4 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因子 |
4.4.1 监事会形同虚设 |
4.4.2 外部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 |
4.4.3 外部环境监管薄弱 |
4.5 舞弊被发现后的惩罚因子 |
第5章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对策分析 |
5.1 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
5.2 拓宽融资渠道并优化退市制度 |
5.2.1 关注定增融资和可转债 |
5.2.2 消除退市标准的规避空间 |
5.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5.3.1 优化股权结构 |
5.3.2 健全董事会制度 |
5.3.3 强化监事会功能 |
5.3.4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
5.4 完善财务舞弊的发现机制 |
5.4.1 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
5.4.2 加强国资委及证监会的监管 |
5.5 加大财务舞弊处罚力度 |
5.5.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5.2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6章 结论与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1.3.1 理论基础 |
1.3.2 文献综述 |
第2章 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介绍 |
2.1 公司背景介绍 |
2.2 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情况 |
2.2.1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 |
2.2.2 延后确认投资收益 |
2.2.3 收入确认不符合确认条件 |
2.2.4 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2.3 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负面影响 |
2.3.1 股价下跌 |
2.3.2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
2.3.3 公司名誉受损 |
2.3.4 公司发展计划受阻 |
第3章 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成因分析 |
3.1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
3.1.1 股权结构不合理 |
3.1.2 董事会失职 |
3.1.3 监事会失职 |
3.2 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
3.2.1 控制环境较差 |
3.2.2 信息与沟通不畅 |
3.2.3 控制活动不到位 |
3.3 中介机构失职 |
3.3.1 律师事务所层面 |
3.3.2 证券公司层面 |
3.3.3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3.4 外部监管不到位 |
3.4.1 监管效率有待提升 |
3.4.2 惩罚机制不到位 |
3.4.3 媒体缺乏正确引导 |
第4章 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治理措施 |
4.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4.1.1 股权结构合理化 |
4.1.2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
4.1.3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
4.1.4 建立健全内部问责制度 |
4.2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4.2.1 提升内部控制环境 |
4.2.2 完善信息与沟通 |
4.2.3 改善内部控制活动 |
4.3 确保中介机构履职 |
4.3.1 强化中介机构内部控制 |
4.3.2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
4.4 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作用 |
4.4.1 提高监管效率 |
4.4.2 加大处罚力度 |
4.4.3 媒体发挥正面导向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层面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定量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定性分析法 |
1.4.5 计量分析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概述 |
2.1.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概念 |
2.1.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
2.1.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 |
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概述 |
2.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界定 |
2.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 |
2.2.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
2.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理论 |
2.3.1 经济人假设与利益驱动 |
2.3.2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效益理论 |
2.3.3 基于现代契约理论的会计信息失真 |
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4.1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定义的研究 |
2.4.2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分类的研究 |
2.4.3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研究 |
2.4.4 关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对策的研究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
3.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 |
3.1.1 虚构交易事实 |
3.1.2 不恰当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3.1.3 掩饰交易事实 |
3.1.4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
3.1.5 采用线下项目调节利润 |
3.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危害性 |
3.2.1 微观经济层面的危害性 |
3.2.2 宏观经济层面的危害性 |
第四章 雅百特公司案例分析 |
4.1 雅百特公司简介 |
4.2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始末 |
4.3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 |
4.3.1 虚构交易事实 |
4.3.2 掩饰交易事实 |
4.3.3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
4.3.4 采用线下项目调节利润 |
4.4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动因分析 |
4.4.1 政府因素 |
4.4.2 人员因素 |
4.4.3 社会因素 |
4.4.4 技术因素 |
4.4.5 内部因素 |
4.5 雅百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后果 |
4.5.1 影响公司经营和利润 |
4.5.2 资金财产风险加剧化 |
4.5.3 严重误导投资行为 |
4.5.4 影响金融市场秩序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 |
5.1 政府层面 |
5.1.1 实现对配股政策的优化改进 |
5.1.2 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力度 |
5.1.3 完善会计准则与会计法 |
5.2 人员层面 |
5.2.1 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招聘与甄选 |
5.2.2 强化对会计人员工作能力的培训 |
5.2.3 加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 |
5.2.4 加强对领导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
5.3 社会层面 |
5.3.1 完善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体系 |
5.3.2 统一会计管理体系与执法体系 |
5.3.3 实现会计环境变化与会计方法变化的同步 |
5.4 技术层面 |
5.4.1 应用区块链技术识别会计信息失真 |
5.4.2 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5.5 公司内部审计层面 |
5.5.1 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
5.5.2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
5.5.3 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机制 |
5.5.4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和对策研究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研究 |
1.2.2 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 |
1.2.3 公司内部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文献回顾 |
1.2.4 公司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文献回顾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相关理论与概念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相关概述 |
2.2.1 关联方的界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
2.2.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 |
2.2.3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原则 |
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1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2.3.2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 |
3.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 |
3.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 案例分析 |
4.1 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说明 |
4.2 案例简介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2.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4.2.2 京天利股份有限公司 |
4.2.3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3 案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紫鑫药业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等多个因素 |
4.3.2 京天利管理层不合理利益的驱动 |
4.3.3 海润光伏的内部控制失效 |
5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总结 |
5.1 从公司治理内部因素分析 |
5.1.1 “一家独大”的股权结构及大股东身兼多职 |
5.1.2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作用弱化 |
5.1.3 管理层自身经济利益驱动 |
5.1.4 内部控制的失效 |
5.2 从公司治理外部因素分析 |
5.2.1 相关准则不完善 |
5.2.2 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 |
5.2.3 违规公司所受处罚力度过小 |
6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
6.1 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
6.1.1 公司内部制定细致明确的关联交易准则 |
6.1.2 完善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系统 |
6.1.3 建立大股东制衡机制,详细划分责任主体 |
6.1.4 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
6.1.5 加强内部控制 |
6.2 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机制 |
6.2.1 执法部门严惩违规披露行为 |
6.2.2 强化事务所的监管职能 |
6.2.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阐释 |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涵义与形式 |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及其指导作用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四、三大理论之指导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一、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引起的复杂性 |
二、对外担保的或有债务属性 |
三、债务人状况的持续信息披露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实践与制度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实践 |
一、信息披露要素不明确 |
二、信息披露行为不规范 |
三、缺乏持续性信息披露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
一、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晰 |
二、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备 |
三、责任追究机制不严格 |
四、监管措施规定不到位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
一、重塑对外担保法律制度框架 |
二、在《证券法》中纳入直接规定 |
第二节 落实对外担保执行情况的持续信息披露 |
一、引入对外担保合同进展公开程序 |
二、以临时报告形式公开风险评估结果 |
第三节 强化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实行担保责任追究制 |
二、健全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法律责任体系 |
三、提高证监会与银保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协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四、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 ——以万福生科为例[D]. 王海旭.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昆明机床为例[D]. 尧艳. 南昌大学, 2020(01)
- [5]厦门三维丝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研究[D]. 李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 ——基于雅百特公司的案例研究[D]. 张婷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 [8]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和对策研究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D]. 陈烨.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9]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许欣. 厦门大学, 2019(08)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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