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审前准备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结合(论文文献综述)
黄一妃[1](2021)在《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迅猛增长,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骤减,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应对目前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法院不得不从机制上解决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深挖内部潜力,提高审判效率。近些年来,许多地方法院为提高审判质效,在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下,开始尝试要素式审判。要素式审判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可以概括出固定要素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庭审、制作裁判文书。要素式审判这种新型审理方式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要素式审判中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的内容即为其本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在要素式审判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内容的比对整理归纳出双方争点范围的过程和要素式裁判文书中对争议要素的说理,是法官心证公开原理中对案件争点事实心证公开的表现形式。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要素式审判的前提是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筛选出那些案件事实要素相对固定、法律关系较清楚、争议标的不大且易于查明的案件来进行要素式审理,另一方面,要素式审判对案件的要素式分解也为采用要素识别方式繁简分流提供了便利。结合国内各地方法院对要素式审判的相关实践发展,论文对要素式审判在实务中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在庭前程序、庭审、裁判文书和智能化发展方面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发现要素式审判方式本身以及要素式审判在各地方法院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通过进一步强化繁简分流和简化要素式审判流程来解决要素式审判与现行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方面的不足;通过制作庭前会议报告和充分利用智能化系统来协调程序间衔接不畅的问题;通过促进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科学分工,优化诉讼要素表来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的问题;通过规范裁判文书上传和建立跨行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来解决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中存在的司法数据不充分的问题。
张雷[2](2020)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俗语有云:路必择而蹈。选择之于人就如水之于鱼,可能看似平常甚至易被忽略但却至关重要。选择也存在于诉讼之中。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的选择空间。对于民事诉讼中纷繁复杂的程序及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自由就是一种在诉讼中的权利,学者称其为“程序选择权”。我国多年来秉持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这引申出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程序选择权的出现与发展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程序的意义,将程序与实体置于同等位置,更让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自主选择的空间是多么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程序及程序性事项作出的选择不仅会影响程序性利益,甚至能够决定最终的实体结果。这种程序选择权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性地位理论下产生的结果,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感,能够较好地吸收不满,最终有助于保证法院审判的权威,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我国目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问题需更深入地研究,权利体系也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制度上的种种问题还需要不断解决和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问题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最终得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目前人民飞速增长的诉讼需求和慢速发展的司法现状的矛盾下,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笔者还介绍了目前已有研究中的重点和不足,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作了简单的介绍,最后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释。第二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本体论,即对该权利本身具有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从最基础的概念研究出发,将该权利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从而对本文的研究范围予以界定,认为该权利的内涵只有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包括选不选择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笔者进而对该权利的属性、行使要件以及类型作了详细论述,并与诉权、处分权作比较,确定该权利的独特地位。第三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理论,也可以看作是该项权利的外延理论,即围绕该权利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首先是对其法理基础的探讨,为该权利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土壤,之后从其功能的角度对该权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限制该项权利的基础及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阐释。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框架。第四章是对域外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研究。先从罗马法为起点探索该权利的起源,充分证明该权利有雄厚的历史背景而非学者一时兴起提出的。随后,笔者以两大法系为界限,分别论述两大法系中有关制度的特点,并由此联系我国的现状,引发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思考。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在本章中,笔者以诉讼阶段为指向,将散落在各个立法中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行整理,使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能够较为体系化地呈现,打破了以往研究中零散化论述该权利的局面,同时对以往研究中对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问题予以了纠正,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而在这种权利体系下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更利于我们发现其中的问题。于是在这之后,笔者紧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有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针对上一部分中提到的目前存在的问题,分别阐述了应当坚持的诉讼理念、程序选择权自身的诸多制度如何完善以及从“知情体系”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如何保障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之前的知情权。
白宇[3](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谢承儒[4](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无论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审前程序改革之初还是在提倡繁简分流之今,人民群众一旦起诉后,其愿望无非有两个,一是寄希望于法院能秉公处理,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二是希望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诉累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也一样,特别是在“案多人少”、案件量呈几何数字激增的今天,如何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高效而又有质量地结案成了争论的焦点。民事庭前会议(以下简称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历来是各国修法革新之重点。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为配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款的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24条明确以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并在第225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这才标志着民事审判中已试行多年的庭前会议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的引进,通过会议形式将审前各项重要程序集约化管理,对解决我国实践中因审前准备不足造成庭审质量和效率低下、重复开庭现状频发的问题大有益处。然而制度设立之初,问题颇多,笔者以实践调研为例,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如性质不明、“议而无效”、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内容粗略、与庭审转换无依据、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等问题为视角,并考察域外经验以求借鉴之道,对症下药,大胆提出如下构想,以期解决立法上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地方法院适用效果不佳的情形:第一,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发挥其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提出解决“议而无效”的三种途径,如明确争点和证据功能,借鉴美国审前命令形式,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第三,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具体包括: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规定来确定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提出在现阶段完善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模式,未来如何过渡到预审法官模式的方案;统一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第四,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例如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和召开形式,吸收回避制度,明确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的责任以及规范法官行为。第五,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第六,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例如健全诉答程序,减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阻力,提出通过扩充证据交换的方式以及规定“庭前会议型”证据交换的案件适用范围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刺激法院适用机制等。
陆海[5](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王炜宁[6](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独立的程序。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指自法院立案开始至庭审之前,在法院的主持之下,法院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解决纠纷、提高庭审效率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案件的筛选、证据的固定、争议焦点的明确、当事人合意的达成等。一个规定完善、运行高效的审前程序能在在化解纠纷、减少纠纷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并未对民事诉讼审前序在立法上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规定。立法的规定不完善,给实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实践中,执行不力、选择执行的情况同样影响审前程序功能的实现。如何完善审前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高效、有序进行,成了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现有的研究,在审前程序的功能、价值等方面作了较为充分的分析、总结。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审前程序中存在着的新问题、旧顽疾,影响审前程序功能的实现。对于审前程序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有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必要。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审前程序的功能、价值进行细致的解读。根据我国民事审前工作的发展脉络,对我国民事审前阶段的历史发展情况概括梳理。在此之外运用比较研究的研究方式,选取英美法系和德日等国审前程序中比较有代表性内容的进行研究。例如,英美法系的诉答程序、证据发现程序,德国的早期首次期日程序,日本书面准备程序。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前程序中存在的法官职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失权规定、争点整理不统一、缺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等问题。针对上述的问题,在立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本文参考域外国家的程序设置,提出继续完善审前程序的具体建议。首先,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准备。转变法院支配审前程序的现有模式,赋予当事人更多参与审前程序的权利,可以提高当事人参与审前程序的程度,促使当事人对事实进行充分发掘。其次,设立审前程序助理。由助理负责审前程序的工作,尽量避免法官调解与审判的角色相混同的现象,从而保障审理的公正。再次,明确案件争议的事实焦点与法律焦点。通过焦点整理内容的统一,使当事人更加了解法院的裁判过程,更易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此外,还包括明确不及时答辩后果、规范审前调解、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规范衔接等建议。通过对审前程序的不断完善,实现审前程序化解纠纷、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使审前程序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同时,帮助当事人更高效更便捷地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更好地去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
石春雷[7](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认为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刘韵[8](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认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舒旋[9](2018)在《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高速发展、变革的时期,各种矛盾不断突显。与此同时,民事纠纷与日俱增,诉讼案件大量攀升,法院办案人数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院的受案压力。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使许多民事纠纷不能得到较快的处理,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矛盾,使得当事人权利主张的成本大大提升,民事诉讼机制性弊端也暴露无疑。基于此,优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的解纷能力,殊为必要。在此背景下,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便应运而生。尤其是在我国司法改革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案件繁简分流无疑能够更为有效地解决目前案件数过高、各类矛盾凸显的问题和局面,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分流,纾解法院受案压力,一方面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增加争议双方交流的机会,促进和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除去摘要、引言、结语,一共四万字左右。第一部分是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概述,详述了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概念、内涵、价值取向和功能。第二部分是对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证考察,主要从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立法现状、运行成效进行考察,分析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困境和成因。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运行困境、成因提出的革新,以应遵循的原则入手,从完善分流标准、扩展强制性调解程序适用范围、实质化审前准备程序以及构建法院、法官双层考评体系四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若干建议。
柴苗苗[10](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6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只是“完善”,并非“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二是通过繁简分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是,减少控辩双方在定罪方面的对抗性,实现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的合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的新变化和新效果。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范畴、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模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字面含以上看,可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元素。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必须逐步解释这三个元素的含义,进而对这三个元素的内在关系进行论证,最终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等字面含义中解读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是从宽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正当性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的支撑。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和刑罚效益理论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宽容与仁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并非任意而非,从宽幅度必须满足预防犯罪的需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基础。被追诉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决定程序进程及方向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也体现其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性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底线基础上的程序效率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域外国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有罪答辩,域外有罪答辩可以引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处理。在实体方面,有罪答辩从宽通过辩诉交易完成,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程序制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根据从宽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定罪及量刑从宽、定罪从宽和量刑从宽三种模式。在程序方面,根据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罪答辩可以作审前程序简化处理,审判程序简化处理及刑事和解程序处理。通过对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为我国提供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在立法与实践领域得以迅速发展。在立法方面,国家机关颁布了全国性立法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各试点城市在全国性立法文件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两年期间,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特色模式。本文选取了杭州模式、西安模式、郑州模式作为样本,分析出各试点模式主要在加快流程、细化量刑、强化律师辩护等方面有所建树,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人案矛盾仍然存在、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刑事和解功效不佳、量刑从宽幅度混乱等,经过分析,其主要由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统一量刑机制等原因所致。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及其成因的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好铺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成试点工作之后,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上,通过特别程序和基本原则两种方式的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宜选择基本原则的方式立法,且在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诉讼结构、证明标准等方面重塑了框架结构。在具体完善中,从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方面完善了实体从宽路径;从审前简化制度、控辩协商制度、审判简化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程序简化路径;并从预防性保障、救济性保障和职业惩戒措施方面,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
二、浅析审前准备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结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审前准备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结合(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社会背景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意义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要素式审判概述 |
1.1 要素式审判概念及特点 |
1.2 要素式审判的价值 |
1.2.1 效率价值 |
1.2.2 公正价值 |
1.2.3 社会价值 |
1.3 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基础 |
1.3.1 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 |
1.3.2 基于法官心证公开原理 |
1.4 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的关系 |
1.5 要素式审判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要素式审判司法实践的发展 |
2.1 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 |
2.2 要素式审判的庭前程序强化 |
2.3 要素式审判对庭审方式的改革 |
2.4 要素式审判对裁判文书的改革 |
2.5 要素式审判的智能化实践 |
第三章 要素式审判存在的问题 |
3.1 与法定审判程序适配性较差 |
3.2 诉讼程序间衔接不畅 |
3.3 当事人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 |
3.4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分工不明确 |
3.5 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要素式审判方法的几点对策 |
4.1 提高与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 |
4.2 解决诉讼程序间衔接问题 |
4.3 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题 |
4.4 规范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管理 |
4.5 完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2.3 本文的研究起点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局限 |
第2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本体论:基本内涵 |
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
2.1.1 选择与选择权 |
2.1.2 程序选择权 |
2.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
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性质 |
2.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
2.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 |
2.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公民公权利与私权利的混合权利 |
2.2.4 程序选择权与邻权的辨析 |
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要件 |
2.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
2.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象 |
2.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2.4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类型 |
2.4.1 单意选择权与合意选择权 |
2.4.2 绝对选择权与相对选择权 |
2.4.3 主动选择权与被动选择权 |
2.4.4 明示选择权与默示选择权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基础论:法理与功能 |
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
3.1.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诉讼人权保障 |
3.1.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主体性原则 |
3.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正义 |
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功能 |
3.2.1 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 |
3.2.2 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建设 |
3.2.3 提高公民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接受度,提高诉讼效率 |
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限制 |
3.3.1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 |
3.3.2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方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比较论: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选择权之起源 |
4.2 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1 大陆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2 英美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3 比较与启示 |
4.3.1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 |
4.3.2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现状论:体系与缺陷 |
5.1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体系 |
5.2 审前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2.1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
5.2.2 对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 |
5.2.3 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
5.3 审中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3.1 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权 |
5.3.2 举证期限的选择权 |
5.3.3 对鉴定人的选择权 |
5.3.4 适用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
5.3.5 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的选择权 |
5.3.6 结案方式的选择权 |
5.3.7 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选择权 |
5.4 审后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4.1 再审法院的选择权 |
5.4.2 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 |
5.4.3 上诉权与再审权 |
5.5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缺陷 |
5.5.1 立法上未尊重当事人程序上的主体地位 |
5.5.2 当事人可选择空间受限 |
5.5.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制度缺失 |
5.5.4 当事人对可选择程序的认知有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完善论:理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
6.1 理念转变 |
6.1.1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 |
6.1.2 坚持“诉讼民主”理念 |
6.2 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完善 |
6.2.1 完善已有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有关制度 |
6.2.2 建立通畅的多元程序体系 |
6.3 保障制度的完善 |
6.3.1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 |
6.3.2 提高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主动性 |
6.3.3 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现状—以南宁市四个基层法院为例 |
1.1 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兴宁区法院与江南区法院 |
1.2 非试点法院——西乡塘区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 |
1.3 庭前会议适用的特点 |
1.3.1 适用情况 |
1.3.2 案件特点 |
1.4 适用中取得的效果 |
1.4.1 使案件化繁为简,提高审判效率——以“证据上百页,开庭一小时”建筑工程纠纷案为例 |
1.4.2 遏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证据突袭的乱象 |
1.4.3 有效促进案件的审前调解 |
1.4.4 为各项审前程序的发挥提供了载体 |
第二章 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2.1 对庭前会议性质的界定尚存争议 |
2.2 “议而无效”问题亟待解决 |
2.3 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
2.3.1 适用案件范围的标准不明 |
2.3.2 主持者不明确 |
2.3.3 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不具体 |
2.4 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粗略 |
2.4.1 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知情权受限 |
2.4.2 送达方式不明 |
2.4.3 召开形式单一 |
2.4.4 未规定回避制度 |
2.4.5 未规定违反庭前会议有关事项的责任 |
2.5 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转换缺乏依据 |
2.6 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 |
2.6.1 诉答程序不完善 |
2.6.2 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形得不到有效解决 |
2.6.3 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问题突出 |
第三章 域外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考察 |
3.1 美国审前会议制度 |
3.1.1 审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历史 |
3.1.2 审前会议的主要功能 |
3.1.3 其它相关规定 |
3.1.4 本节小结 |
3.2 德国斯图加特模式 |
3.2.1 早期首次言辞辩论期日 |
3.2.2 书面准备程序 |
3.2.3 本节小结 |
3.3 日本庭前会议制度 |
3.3.1 辩论准备程序 |
3.3.2 本节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
4.1 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 |
4.2 解决“议而无效”的三途径 |
4.2.1 途径一: 明确固定争点和证据的功能 |
4.2.2 途径二: 将决议事项以书面审前命令形式发布 |
4.2.3 途径三: 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 |
4.3 统一庭前会议的适用标准 |
4.3.1 统一案件适用范围—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
4.3.2 逐步建立预审法官主持模式 |
4.3.3 统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 |
4.4 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 |
4.4.1 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 |
4.4.2 规定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 |
4.4.3 扩充庭前会议的召开形式 |
4.4.4 吸收回避制度 |
4.4.5 增加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有关事项的责任 |
4.4.6 规范庭前会议法官行为 |
4.5 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 |
4.6 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 |
4.6.1 健全诉答程序 |
4.6.2 降低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的阻力 |
4.6.3 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
4.6.4 建立刺激法院适用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审前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审前程序的概念 |
第二节 审前程序的功能 |
第三节 审前程序的价值 |
第二章 审前程序的制度演进及现行规定 |
第一节 制度演进 |
第二节 现行规定 |
第三章 审前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审前程序的概说及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德日审前程序的概说及相关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四章 审前程序运行中暴露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前程序受到法官的过度支配 |
第二节 法官的角色混同 |
第三节 争点整理对象不统一 |
第四节 调解活动缺乏规范性 |
第五节 “失权”规定过度软化 |
第六节 缺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 |
第五章 完善审前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准备 |
第二节 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前程序 |
第三节 明晰事实焦点与法律焦点 |
第四节 规范审前调解 |
第五节 合理规制不及时答辩 |
第六节 有效衔接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概论 |
第一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界定 |
一、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基本内涵 |
二、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形态 |
第二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价值目标 |
一、提升司法效率 |
二、实现司法公正 |
第三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现实功能 |
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
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
三、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现状审视 |
第一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立法现状 |
一、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立法背景 |
二、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实践分析 |
一、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地方改革成效 |
二、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司法实践困境 |
三、民事审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践失效成因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保证效率与效益并重原则 |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
三、域外经验合理本土化原则 |
第二节 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优化 |
一、优化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以及衔接程序 |
二、扩展强制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三、进行审前准备程序的实质化改造 |
四、构建法院、司法人员双层考评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厘定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性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性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源流 |
一、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流”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 |
二、刑罚谦抑性理论 |
三、刑罚效益理论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一、司法效率相对优先 |
二、恪守司法公正底限 |
第三章 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域外考察 |
一、定罪及量刑从宽交易 |
二、定罪从宽交易 |
三、量刑从宽交易 |
第二节 有罪答辩程序简化的域外考察 |
一、有罪答辩审前程序简化 |
二、有罪答辩审判程序简化 |
三、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 |
一、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相似性 |
二、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差异性 |
三、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全国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模式探索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杭州模式探索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模式探索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郑州模式探索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人案矛盾仍然存在 |
二、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 |
三、刑事和解功效不佳 |
四、量刑从宽幅度混乱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 |
二、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 |
三、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 |
四、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 |
五、缺乏统一量刑机制 |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方式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重构 |
第二节 完善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路径 |
一、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 |
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 |
第三节 完善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路径 |
一、完善审前简化制度 |
二、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三、优化审判简化程序 |
四、健全刑事和解程序 |
第四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性保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性保障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业惩戒措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浅析审前准备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结合(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D]. 黄一妃. 河北大学, 2021(12)
- [2]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D]. 张雷.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4]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D]. 谢承儒. 广西大学, 2019(01)
- [5]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炜宁.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9]民事审前繁简分流机制研究[D]. 舒旋. 华侨大学, 2018(01)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柴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