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论文文献综述)
孟欣然[1](2016)在《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出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加强,甚至出现了“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这些现象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显然与现代法治图景下的司法独立等基本理念相悖。但是,在法院审判与民意诉求之间的角逐和较量中,简单地断言民意“绑架”司法,则掩盖了司法、民意和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它遮蔽的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司法和民意紧张关系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现代司法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要维持司法体系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民众诉求等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拥有内部性视角的现代法治框架所无法解释和说明的。基于此,本文从外部性视角出发,引入卢曼的系统理论,并将其作为研究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分析模型,把对影响性诉讼案件产生作用的外部力量概括为民众、媒体和为政者三个因素,在对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实际影响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一现象展开规范性讨论。系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系视角,让我们认识到真正影响司法运行的不是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虽然在司法场域中法院凭借着制度优势拥有着最后的法律决定权,但是与此同时,场域中其他主体在各自利益诉求的驱动下从未停止对于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而中国社会的转型变革以及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恰恰为这种争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如果说影响性诉讼案件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立场和行动方向,那么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资本”权重对比则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行动内容和后果。在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环境因素的作用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常规案件转变为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过程;二是在司法场域中对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过程。民众和媒体在第一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第二个阶段,为政者往往起着更为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影响模式可以概括为:民众或者媒体影响为政者的态度,为政者的态度左右案件的裁判。针对环境因素是否应该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问题,本文是从考察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会产生哪些负面效果的角度切入的,因为通过识别出这些威胁司法基本价值的负面效果,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限度在哪里。为了消除民意对司法权威的不利影响,需要在司法中通过更多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而针对为政者对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需要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然而,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在司法运行系统中,如何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如何用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这里又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关系的问题。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封闭性,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法官自利动机和司法官僚化等制约司法裁判的非规则性因素的研究;另一方面需要构建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教育引导等民众规范性期望的实践路径。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开放性,需要重构司法民主的论证路径,将关注点从权力正当性来源转向权力制衡。由此也决定了其两个重要的面向:一是探求民意的真实诉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二是为司法民主界定合理的边界。
郑文芳[2](2011)在《对“航空黑名单 第一案”的案例分析》文中认为2008年发生的“航空黑名单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本文拟通过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出该案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问题的提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引发的官司。通过对案情的基本介绍,总结出本案反映的三个具体问题:1、航空企业是否可以出于安全原因对乘客进行拒载?2、本案厦航的拒载是否应当获得司法维持?3、拒载若不妥,是否侵犯乘客的人格权?为下文的分析做好了理论铺垫。第二,问题的分析——“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法学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杨立新、崔建远、刘俊海三位教授对本案的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做出了一份“令人遗憾”的判决,因此对以后的案件不具有判例效应;同时应尽快建立规范的“黑名单”制度。然后本部分又以民法学为理论视角,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详细的法学分析:1、以劳资纠纷为由认为范后军有潜在威胁的做法侵犯了其人格权。2、厦航的拒载行为侵犯了范后军的消费权以及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3、厦航与范后军签订的《调解意见书》有违公平的原则。并且最终得出结论,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厦航的拒载行为侵犯了范后军的人格权。第三,问题的解决——“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对策。本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以此案为典型代表,提出了以下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法律对策:1、相关立法的完善,明确了“航空黑名单”制度的选择标准、确认主体以及实施程序。2、相关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救济机制、应急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航空黑名单”制度被更好的实施。
马婧[3](2010)在《论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兼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显着增加的有毒物质侵权诉讼已成为美国侵权法上颇具特色的诉讼类型。对医学因果关系的证明使得因果关系这一侵权法上的固有难题更加复杂。为了对有毒物质侵权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美国法院发展了实质要素规则、市场份额归责理论等特殊规则,并基于有毒物质因果关系证明对科学证据的依赖而确立了对专家证言等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同时采用了流行病统计学等科学方法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手段。我国的有毒物质侵权诉讼并未形成特定的诉讼类型,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职业病、食品安全等案件。在与环境污染存在交叉的案件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用以证明因果关系的主要的科学证据仍需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证据审查标准不明和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同时鉴定人所采用的科学方法的有限性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甚至缺失更加剧了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美国对于科学证据和科学方法的适用可供我国借鉴。本文主体由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我国有毒物质的危害现状及救济问题作为引子,得出可考察美国法上的相关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的分析。首先介绍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的背景,然后介绍因果关系的相关概念并以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分析为重点,最后分析实质要素规则,市场份额归责理论等特殊规则在证明有毒物质侵权事实因果关系中的运用。第三部分是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的科学证据和科学方法。包括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和对流行病统计学方法证明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的过程的分析。第四部分是从举证责任的负担、科学证据和科学方法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证明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所面临的问题,并重点结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加以分析。第五部分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应有效使用鉴定结论判断因果关系,可采纳流行病统计学方法证明因果关系,并明确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梁洪霞[4](2010)在《公民基本义务原理、规范与应用》文中提出世界上将近百分之六十七的国家在宪法典中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可以说,公民基本义务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在中国,以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建构起来的公民基本义务体系,内容丰富且带有强烈的社会主义特色。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基本义务历来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和重要问题。但这一重要的宪法内容却没有得到国内外宪法学者足够的关注,其研究的程度、范围和质量还远远达不到对其他宪法学内容的研究水平。公民基本义务领域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主要包括公民基本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各国宪法设立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理论依据,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宪政功能,以及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等。笔者认为,探讨公民基本义务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公民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以突出公民基本义务的重要地位。本文在深入挖掘研究公民基本义务内涵外延和规范形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问题,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证公民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了公民基本义务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以下分别阐述:第一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分析,着重探讨了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属性、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公民基本义务的关系问题。公民基本义务是指为了国家的存续和发展以及社会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应由宪法予以确认的,要求公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必要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是一应然层面的概念,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义务并不都是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目的按照义务发展的不同阶段概括为保障国家的存续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利益两个方面;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并不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母体性和派生性;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公民;公民基本义务在具体的类型中,其主体和对象并不仅限于公民和国家,主体可扩展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象可扩展于社会、家庭成员等。公民基本义务的基本属性包括公法性和国家性、根本性和原则性、例示性和开放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强制性和适用性。公民基本义务的外延不包括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属于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推导出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会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第二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依据,着重阐述了各国设立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论证公民基本义务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政功能。各国设立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为:法国1795年宪法依据的社会契约论、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依据的社会国家理念、德国1949年基本法依据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依据的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理论依据尽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瑕疵。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正当性在于它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公民基本义务保障国家权力的存续和发展,从而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公民基本义务条款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起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特殊情况下公民基本义务在督促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直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由此公民基本义务在理论上具有存在的价值。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政功能包括: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督促国家权力行使并构成公民社会权实现的基础、为审查法律义务的合宪性提供依据、培育公民的宪政精神。第三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研究,全面阐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历史沿革、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存在形式和规范形态,并对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分析和研究,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存在于宪法典、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而宪法性法律、国际人权文件一般不包括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公民基本义务在宪法典中的宏观存在形式包括独立形成一章、与公民基本权利结合一章以及散见于宪法典各章中三种模式;其微观存在形式包括单独存在和结合存在、陈述句型存在与祈使句型存在等不同的模式。国家权力条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不包含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不能作为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隐性存在形式。宪法中的公民基本义务只存在于法律性义务条款中,其基本类型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义务,其特殊类型数量很多,如选举的义务等,代表着这些国家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我国自清末立宪以来,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在建国前和建国后存在很大差异,并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义务类型,如公民服公役、工役、公务和服从公署义务等。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社会主义色彩浓重、道德观念强烈,应谨慎界定义务规范的内容。第四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适用路径,着重阐述了宪法典中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在立法适用、行政适用和监督适用中遵循的基本原理,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立法适用在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立法机关在进行义务立法时,公民基本义务条款限定了立法机关立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但立法机关可以自己决定何时立法,并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如果立法不作为,可通过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直接适用以及民主政治参与等途径进行救济,但有关公民基本义务的立法不作为,公民一般不会寻求救济。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立法适用,除了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外,立法适用较为完备,但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对立法机关的约束力较弱。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行政适用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情形。立法机关制定授权法时只能针对公民基本义务的可授权事项进行授权,并且要规定更为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根据授权进行立法时要遵循三个原则:依法原则、不得越权原则、遵照宪法相关条款原则。在这方面,我国的情况较为混乱,亟待改进。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对象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含授权法)、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其他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须遵循的原则包括,义务设置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原则以及权利限制的不可容忍原则。当前我国不存在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案例。第五章为几种主要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通过各国大量的判例分析深刻阐述了公民依法纳税、公民依法服兵役和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在违宪审查中的适用情况。一些案例表明,只须依照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即可进行审查,勿须引用其他条款;但在有些案例中,因公民义务的履行涉及权利的限制,因此需要结合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进行审查。比如,依照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进行违宪审查,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独立适用,即只需依照其内含的纳税法定主义原则、纳税公平原则和纳税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即可;二是结合权利条款适用,通常发生在纳税义务立法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中。公民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与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违宪审查情况与此相类似。
阿成,苘子[5](2003)在《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文中研究指明20年前,只因护士疏忽大意轻轻一针,便断送了一个腹中生命的一生幸福。母亲为了救治脑瘫儿可谓是呕心沥血。就在山穷水尽之际,广西北海市两级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可能"和"不排除"等"悬念词"作为定案依据,"推定判决"肇事单位赔偿受害者37万元。 2002年11月11日,广西北海港务局梁自莲女士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起罕见的"痴傻官司"——
二、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论文提纲范文)
(1)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形式主义法治遭遇的司法困境 |
(二)论题的确定 |
(三)论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既有研究 |
(二)国内既有研究 |
三、研究路径与分析模型 |
(一)研究路径 |
(二)分析模型 |
四、基本架构和概念的限定 |
(一)基本架构 |
(二)概念的限定 |
第一章 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的环境因素 |
一、对李昌奎案的个案分析 |
(一)再审的舆论风波 |
(二)二审中的政治考量 |
二、环境因素的构成 |
(一)民众 |
(二)媒体 |
(三)为政者 |
第二章 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角力 |
一、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政治力学现象 |
(一)场域理论 |
(二)司法场域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司法场域中的六对角力关系 |
二、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话语权争夺 |
(一)事实认定 |
(二)法律适用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正当性争夺 |
(一)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之争 |
(二)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之争 |
(三)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之争 |
第三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动因和外部条件 |
一、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动因 |
(一)民众的利益诉求 |
(二)媒体的利益诉求 |
(三)为政者的利益诉求 |
二、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外部条件 |
(一)社会条件 |
(二)文化条件 |
第四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逻辑 |
一、司法场域的“资本”形态及其运作 |
(一)司法场域的“资本”形态 |
(二)司法场域“资本”形态的运作 |
二、普通案件如何转变为影响性诉讼案件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中谁在左右司法 |
第五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负面效果 |
一、民众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负面效果 |
(一)损害司法权威 |
(二)对法律确定性的寻求 |
二、媒体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负面效果 |
(一)影响司法公正 |
(二)我国媒体和司法冲突的根源 |
三、为政者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负面效果 |
(一)破坏司法独立 |
(二)对司法职业化改革的反思 |
第六章 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协调关系 |
一、司法运行系统的封闭性 |
(一)制约司法裁判的非规则性因素 |
(二)民众规范性期望的实践路径 |
二、司法运行系统向环境的开放 |
(一)构建民众参与的制度化途径 |
(二)培养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对“航空黑名单 第一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航空黑名单"引发的官司 |
一、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基本案情 |
二、航空黑名单第一案呈现出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问题的分析—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法学分析 |
一、黑名单的法律分析 |
(一) 何为黑名单 |
(二) 黑名单是否应该存在 |
二、由本案判决引发的思考 |
三、对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民法学分析 |
(一) 以劳资纠纷为由认为范后军有潜在威胁的做法侵犯了范后军的人格权 |
(二) 厦航的拒载行为侵犯了范后军的消费权以及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 |
(三) 厦航与范后军签订的《调解意见书》有违公平的原则 |
第三章 问题的解决—航空黑名单第一案的对策 |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相关立法建议 |
二、相关法律机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兼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有毒物质的危害现状和救济问题 |
二、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 |
(一) 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概览 |
1、有毒物质侵权诉讼的特征 |
2、引发有毒物质侵权的活动类型 |
3、有毒物质侵权的责任标准 |
(二) 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 |
1、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相关概念 |
2、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特殊规则——以两类典型诉讼为例 |
三、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的科学证据与科学方法 |
(一) 科学证据的形式与证明力 |
1、专家证言 |
2、法官的看守职责——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
3、法律与科学的博弈——确定性与可能性 |
(二) 科学方法及优劣分析 |
1、暴露及其程度的证明 |
2、鉴别诊断 |
3、流行病统计学 |
(三) 关联还是起因——对流行病统计学方法的研究分析 |
1、从统计关联到因果关系——流行病统计学对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 |
2、流行病统计学对特定因果关系的证明 |
四、我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面临的问题 |
(一) 因果关系证明与举证责任负担 |
1、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电磁辐射案为例 |
2、一般有毒物质侵权案件无"法"可依——以车内苯中毒案为例 |
(二) 因果关系证明与科学证据 |
1、证据审查标准不明 |
2、鉴定"依赖症" |
(三) 因果关系证明与科学方法 |
1、采用的科学方法有限 |
2、依据的鉴定标准混乱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有效使用鉴定结论判断因果关系 |
1、建立评估科学证据的标准 |
2、避免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 |
(二) 采纳科学方法证明因果关系 |
1、采纳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 |
2、采纳流行病统计学方法 |
(三) 明确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公民基本义务原理、规范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动机和目的 |
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
一、关于公民基本义务概念的几种学说 |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解析 |
三、公民基本义务与其他义务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基本属性 |
一、公民基本义务具有公法性和国家性 |
二、公民基本义务具有根本性和原则性 |
三、公民基本义务具有例示性和开放性 |
四、公民基本义务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
五、公民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公民基本义务之间关系的争议 |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解析 |
三、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内容的扩展与公民基本义务 |
四、结语 |
第二章 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各国设立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法国1795年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以社会契约论为依据 |
二、德国《魏玛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以社会国家理念为依据 |
三、德国《基本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以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为依据 |
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为依据 |
五、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原由 |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评析 |
一、"社会契约论"能否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
二、社会国家理论能否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能否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能否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正当性 |
一、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应否设立的理论学说 |
二、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正当性 |
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政功能 |
第三章 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研究 |
第一节 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历史变革 |
一、缺乏义务规定时期 |
二、义务规定初始时期 |
三、注重义务规定时期 |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基本义务规定 |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存在形式 |
一、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存在形式 |
二、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于宪法典中的宏观存在模式 |
三、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于宪法典中的微观存在形式 |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形态 |
一、各国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和分类 |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基本类型及其规范内容 |
三、公民基本义务的特殊类型 |
第四节 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形态 |
一、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 |
第四章 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条款适用的概念和内容 |
一、宪法适用的概念和内容 |
二、公民基本义务条款适用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立法适用 |
一、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立法适用之必要性 |
二、立法机关适用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权限 |
三、立法不作为及其救济 |
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立法适用现状及其评述 |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行政适用 |
一、公民基本义务条款行政适用的内容 |
二、授权立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宪法控制 |
三、公民基本义务领域授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
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领域的授权立法现状及评价 |
第四节 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监督适用 |
一、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三种情况 |
二、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规则 |
三、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监督适用 |
第五章 几种主要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的适用 |
一、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之租税法律主义原则 |
二、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之租税公平原则 |
三、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之比例原则 |
四、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与平等原则条款结合适用 |
五、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与公民财产权条款结合适用 |
六、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结合适用 |
七、小结 |
第二节 公民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的适用 |
一、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之法律保留原则 |
二、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与平等原则条款结合适用 |
三、依法服兵役义务之制裁须遵循比例原则 |
四、依法服兵役义务与宗教信仰自由、良心自由的冲突 |
五、公民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结合适用 |
六、小结 |
第三节 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适用 |
一、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之法律保留原则 |
二、公民受教育义务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冲突 |
三、公民受教育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的冲突 |
四、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受教育权条款与平等原则条款结合适用 |
五、公民受教育义务必须以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为前提 |
六、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论文参考文献)
- [1]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D]. 孟欣然. 吉林大学, 2016(08)
- [2]对“航空黑名单 第一案”的案例分析[D]. 郑文芳. 兰州大学, 2011(11)
- [3]论美国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兼及对我国的启示[D]. 马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4]公民基本义务原理、规范与应用[D]. 梁洪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5]全国首例“推定判决”案为傻孩子讨回公道[J]. 阿成,苘子. 健康博览,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