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问题 确保农业税顺利征收(论文文献综述)
王东[1](2021)在《找回“中间地带”:后税费时代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重构 ——基于李家岗“乡贤治村”实践的个案研究》文中认为
阮功成(NGUYEN CONG THANH)[2](2021)在《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经济与社会研究》文中指出明清两代,中国与越南有密切的关系,越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继续受到中国深刻的影响。对本论文研究的越南平定省来说,从中国受到的影响体现在许多方面。17—19世纪平定省的经济和社会被视为越南经济和社会的典型缩影,这段时间平定省的许多历史事件也是越南国史典型的事件。因此,17—19世纪平定省的经济与社会研究,不但能多认识平定省的地方历史,而且能多认识越南国的变化和发展。根据现有的资料,本文力图全面地提示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经济与社会的真实面貌。关于自然与人文,论文分析平定省的地理位置与历史沿革、自然条件和交通优势、17世纪前平定省经济与社会及17—19世纪越南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关于17—19世纪平定省政府机构及平定省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的管理,主要论述平定历代行政机关系统和军队组织;平定省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管理在许多方面体现,集中分析了平定省政府对平定山区少数民族、山区与平原的贸易关系、海岸管理及防守、贸易活动管理及船只、人流出入港口的管理等问题。关于17—19世纪平定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论文深入分析了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的各部分及公共土地与私人土地之间的“斗争”、1839年平定省的均田政策,从而理清平定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的特点与作用、它和平定省农民生活和起义的关系。关于17—19世纪平定省的商业与非农业各经济行业状况:国内贸易,主要研究集市体系、“市肆”、商港和都市的形成、活动与发展,研究平定省内各个地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商人力量、商品供应资源、货物的价格与运输方式;国外贸易主要研究与华商①的贸易活动;非农业经济包括手工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商业与非农业经济发展使得平定省成为越南的商品和商业中心,进一步改善了平定省居民的物质生活。对于17—19世纪平定省居民的构成、运动与生活,深入研究了平定农民与人民阶层对阮氏封建制度的斗争运动的爆发原因、演变及特点,包括18世纪西山起义及19世纪赫耶族的起义,重点分析在平定省的西山事业、西山力量与阮映力量的大战以及西山时期、阮朝时期的人民生活等问题。论文还研究并阐明17—19世纪平定省的社会文化,比如:思想和宗教、儒学的教育与科举、平定居民的文化物质和文化精神、平定省对形成越南语字母的作用、平定省华人共同体。17—19世纪平定社会与经济的特点和作用:在17—19世纪平定省是越南着名的贸易与商品中心之一;平定是暴动的地方,即西山起义的基地,也是阮岳皇帝中央政府的京都,在那里,西山军与阮映军之间发生过许多激烈的战斗;平定是阮朝政府于1839年唯一允许实施均田政策的地区,因此在19世纪平定是越南唯一有两集地簿(1815年和1839年);在17—19世纪平定经济和社会中,华人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平定是塘中临济佛教的起源地;平定是天主教早期传入和迅速发展的地方,为越南语字母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李元勋[3](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认为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孙延青[4](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指出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李海霞[5](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胡万庆[6](2018)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的核心指导理论,在这一理论指导之下,新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快速提升,新诞生的人民政权得以巩固,同时,这一思想为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及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理论铺垫。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它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理论起点,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源头。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一思想对于推动马克思列宁主义过渡时期社会形态理论的发展,丰富和完善毛泽东思想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同时,深入挖掘这一思想对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批判和澄清我国现阶段经济形态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展望未来经济形态的发展前景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立足于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五种经济成分的概括,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产生的历史前提,总体上阐释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对于这五种经济成分在性质和发展方式上的认识,进而系统地揭示了五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变化趋势,并根据这五种经济成分的变化规律,揭示了中共领导人关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构想,总体上评价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本论文主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和认识前提。本章主要从实践和理论两个维度阐释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和认识前提,首先,从实践的维度阐释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之前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次,在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的维度阐释了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的建构的过程,即其产生、发展及在全国确立的历史脉络。第二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关于国营经济的思想。本章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建立、恢复、发展和巩固国营经济的思想。重点阐释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指引下,国营经济如何掌握了大的企业,掌控了社会经济的命脉,进而在国民经济的五种主要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导地位。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建立国营经济和新的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第三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关于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思想。本章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领导人通过土地改革,把封建经济改造成为个体经济的思想,分析了中共领导人如何发展个体经济的思想,阐述了中共领导人如何适当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各种形式的供销合作社进而通过合作社经济引领个体经济经过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第四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关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本章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思想,分析了中共领导人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两面性的深刻认识。重点阐述了中共领导人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思想,揭示了中共领导人对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认识,即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引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最有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第五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本章阐述了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为实现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共领导人提出的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初构想,分析了中共领导人在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指出中共领导人这些认识的分歧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属于合作过程中认识的差异,最终统一在毛泽东思想旗帜之下。第六章,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启示。本章重点挖掘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和毛泽东思想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同时,阐述了这一思想对于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克服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展望未来经济形态的发展前景的启示作用。
刘小峰[7](2017)在《“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 ——乌庄的历史表达(1949-2016)》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核心问题是村庄社会的历史演变(1949-2016),经典理论“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是贯彻始终的对话焦点。为此,本文尝试进行如下努力:首先,旨在对“差序格局”相关的理论与现实研究进行反思性的理论解构和重新建构,提出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及实证研究的基本进路。其次,通过民族志方法书写了一个村庄社会尊卑、长幼、亲疏以及男女世纪演化的表象与机制,以期为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提供一个微观的分析案例。“尊卑、长幼、亲疏、男女”,不仅是观察村庄生活格局和社会样态的基础性视角,它还是经典概念“差序格局”的最紧要实质内容,以此我们可以管窥“差序格局”的古今之变。儒家尊卑、长幼、亲疏伦常以及男女有别是费孝通所谓“差序格局”的本义,它的精神底色是“伦理本位”,来自于生活世界的归纳逻辑;自然物理现象“水波纹”、“蜘蛛网”以及“北极星星图”形象是经典概念的修辞技艺,遵循的是“格物致知”的演绎逻辑。本文核心论点是:“差序格局”的历史演变——伦理性差序格局、政治性差序格局转向市场性差序格局,既可以视为是对本文乌庄村庄民族志的经验概括,亦可以作为中国农村研究的一个中层理论的分析工具。村庄民族志试图表明,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权下乡以及系列塑造社会主义新人运动率先吹响了村庄社会变革的号角,改革开放后市场打工生计以及城镇化进程却为村庄社会变革起到了真正伤筋动骨的作用。这一前后相继的历史进程伴随着传统伦理性差序格局的现代变迁:由伦理性转向政治性最后日益面向市场性,虽与村庄传统“藕断”却同时又“丝连”,传承中更重要的是重构。一言以蔽之,根基于农民理性基础上向外发力的人生实践促使乡村社会秩序差序格局发生了历史实质性变革。革命中的“差序格局”与市场中的“差序格局”相比较:外来的革命风暴落地下村是在运用“有形的手”——政治运动对村庄社会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改造,虽然动作剧烈,却经常呈现的是来去匆匆以及周期式的摇摆变动样貌。而社会主义市场以“无形的手”——利益调整的方式“细无声”地侵蚀着传统伦常比如血缘关系、三纲五常以及祖荫崇拜观念等,力度虽小,对传统伦理性的“差序格局”的冲击却是实质性的。也就是说,对于村庄社会同样是由外向里的发力,市场化对乡村社会的世纪变革虽“蚀物无声”却伤筋动骨,是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变动,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差序格局”的历史演变——伦理性差序格局(1949年之前)、政治性差序格局(1949-1977)转向市场性差序格局(1978至今),作为中国农村研究的一个中层理论构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一是理论层面。它首先明晰阐述了自己对费氏“差序格局”概念与修辞的区分;其次,严明了自己的研究逻辑起点是以儒家伦常为费氏“差序格局”的本义,也即“伦理性差序格局”;最后,将其简化为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男与女四个经验观察维度。它不仅充分考虑了社会关系的横向方面(更多表现在亲疏男女维度),也努力尝试勾连社会结构的纵向维度(更多表现在尊卑长幼维度)。二是经验取向。它有一个历史变迁的动态分析过程,即传统与现代的历史比较分析,它包含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49-1977)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78-2016)。与此同时,“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在这两种历史进程是前后相贯的统一延续谱。其中,变是主线,是发展趋向所在,同时变中有不变。案例村庄的研究结论或不具有代表性,但是却有类型化面向上的广泛意义,以此可以管窥中国乡村社会世纪转型的“缩影”。
张先贵[8](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胡建华[9](2014)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高其荣[10](2011)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我国国民经济陷入了严重困境,出现了严重的农业危机: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产值特别是粮食产量接连下降,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饥荒蔓延。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逐步转入调整轨道,到1960年11月正式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调整,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农业调整全面展开并进入高潮。农业调整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历时五年多,至1965年底结束,经历了艰难的历程。首先,中国共产党先后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和《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等文件,开展整风整社,退赔平调财物,坚决纠正了农村普遍存在的“共产风”等错误。其次,1961年,在毛泽东的大力倡导下,全党开展了空前规模的农村大调查。“农业六十条”是全党农村大调查所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党领导对人民公社体制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解散了公共食堂,废除了供给制,划小了社队规模,将基本核算单位下调至生产队。再次,党逐步确立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提出了“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方针,采取了清理和下放农村劳动力、精简城镇人口、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对农业实行财政倾斜等措施,大力加强了农业战线。第四,党制定了恢复社员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实行“借田渡荒”,进行包产到户试验等休养生息政策,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党还通过降低农业税、减少粮食征购量、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减轻了农民负担,一定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虽然存在以肯定“三面红旗”为前提、否定包产到户、与阶级斗争相联系、没有改变我国农业落后面貌等历史局限,但从总体上来说,它是成功的,产生了不能忽视的历史作用,在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第一,它是六十年代整个国民经济调整的先导和中心,带动和促进了工业等其他战线的调整,促进了我国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第二,它阻止了饥荒的继续蔓延,杜绝了社会动荡,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第三,它是中国共产党对已觉察的“左”倾错误的纠正,是1959年庐山会议前纠“左”的继续,主要纠正了在建设速度问题上的急于求成思想和在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的急于过渡错误,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庐山会议前的纠“左”。第四,它是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孕育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并成为了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六十年代的农业调整给我们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历史经验。主要有: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农业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农业兴则百业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根本纠正“左”倾错误,避免急于求成和阶级斗争扩大化;进一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完善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体系。这些经验可以为我们今天更好地探索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二、澄清问题 确保农业税顺利征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澄清问题 确保农业税顺利征收(论文提纲范文)
(2)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经济与社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 |
四、研究范围、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越南平定省生态环境与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平定省生态环境 |
一、地理位置与历史沿革 |
二、自然条件 |
三、交通优势 |
第二节 17世纪以前的平定省经济与社会 |
一、沙黄时期之平定省(公元前2000年纪到公元2世纪) |
二、占婆王国时期之平定省(1世纪到1471年) |
三、黎朝时期之平定省(1471—1600年) |
第三节 17—19世纪越南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概况 |
一、17—18世纪之越南概况 |
二、1802—1885年之越南概况 |
第二章 17—19世纪平定省政府机构及对经济、社会的管理 |
第一节 17—19世纪平定省行政机关系统,军队组织和法律 |
一、阮主时期平定省行政机关系统,军队组织和法律(17—18世纪) |
二、阮朝时期平定省行政机关系统,军队组织和法律(1799—1885年) |
第二节 17—19世纪平定省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的管理 |
一、17—19世纪平定省政府对山区少数民族同胞管理 |
二、17—19世纪平定省海岸管理、防守及确保平定海域安全 |
第三章 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 |
第一节 阮主时期平定省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17—18世纪) |
第二节 阮朝时期平定省土地制度和农业经济(1802—1885年) |
一、平定省土地现状和1839年均田政策 |
二、平定省的农业生产状况 |
第四章 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的商业和各非农经济行业 |
第一节 17—19世纪平定省的商业经济 |
一、17—19世纪平定省的国内贸易 |
二、17—19世纪平定省对外贸易与华商的贸易活动 |
第二节 17—19世纪平定省的各非农经济行业 |
一、手工业 |
二、林业、渔业、畜牧业 |
第五章 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居民的构成、运动与生活 |
第一节 17—19世纪平定省居民的构成 |
第二节 17—18世纪平定省居民的生活与西山起义 |
一、西山起义的爆发原因 |
二、西山起义的准备 |
三、在平定省西山起义的发展过程(1773—1786年) |
四、泰德王朝与在平定省西山军和阮映军之间的战争(1786—1802年) |
五、西山时期平定省居民的生活(1773—1802年) |
第三节 平定省居民的生活与各阶层反抗阮朝封建制度的斗争运动(1802—1885年) |
第六章 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的社会文化 |
第一节 17—19世纪平定省思想与宗教 |
一、儒教 |
二、佛教 |
三、天主教 |
第二节 17—19世纪平定的儒学教育与科举 |
第三节 17—19世纪平定居民的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 |
一、饮食、居住、服装和来往工具 |
二、武术 |
三、民间文化与风俗习惯 |
四、17—19世纪平定山区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特征 |
第四节 17—19世纪平定省对越南语字母形成的过程所起的作用 |
第五节 17—19世纪平定省的华人共同体 |
一、17—19世纪平定省华人共同体的形成过程 |
二、17—19世纪华人在平定省的经济活动 |
三、17—19世纪华人在平定省的社会贡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笔者发表相关论文 |
附录 |
(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和认识前提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 |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产生和初步发展 |
(二)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在全国的确立 |
(三)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在全国的开展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提出的认识前提 |
(一)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问题的初步探索 |
(二)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问题的进一步论述 |
(三)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的形成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国营经济思想 |
一、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思想 |
(一)没收官僚资本和接收外国在华企业 |
(二)对接管企业进行民主改革 |
(三)对原根据地公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
二、巩固国营经济领导地位的思想 |
(一)打击投机资本和稳定物价金融 |
(二)统一全国财政收支和物资调度 |
(三)统一全国金融管理 |
三、恢复和发展国营经济的思想 |
(一)恢复生产和厉行节约 |
(二)加强国营企业管理 |
(三)搞好基本建设工作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思想 |
一、实行土地改革、把封建经济改造为个体经济的思想 |
(一)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目的 |
(二)关于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 |
(三)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思想 |
二、发展个体经济的思想 |
(一)促进个体农业的发展 |
(二)促进个体手工业的发展 |
(三)发展农业生产互助 |
三、适当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思想 |
(一)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
(二)发展手工业合作社 |
(三)发展供销合作社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思想 |
一、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 |
(一)保护私人工商业的生产和经营 |
(二)正确处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 |
(三)促进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
二、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 |
(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两重性 |
(二)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限制 |
(三)打击私营工商业中的经济违法行为 |
三、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 |
(一)发展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 |
(二)发展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 |
(三)适当发展公私合营工商业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步思想 |
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步构想 |
(一)“三年准备,十年建设” |
(二)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中社会主义成分增长的估量 |
(三)对将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 |
二、对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不同认识 |
(一)农业互助合作过程中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 |
(二)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定 |
(三)开始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
第六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启示 |
一、中共领导人这一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新发展 |
(二)对毛泽东思想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完善 |
(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
二、中共领导人这一思想的指导作用 |
(一)指导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 |
(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
(三)为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开展作了准备 |
三、中共领导人这一思想的现实启示 |
(一)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 |
(二)澄清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形态的模糊认识 |
(三)展望未来经济形态的发展前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 ——乌庄的历史表达(1949-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导论:研究问题、理论准备与田野工作 |
(一) 问题缘起:一个经典概念“差序格局”的演绎故事 |
(二) 研究起点:“差序格局”的概念与修辞 |
(三) 研究进路:“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 |
(四) 田野选择与研究方法 |
(五) 写作文本结构 |
二、尊与卑: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及糅合 |
(一) 村庄政治空间:“政治挂帅”转向“能人治村” |
1. “政治挂帅”:外来的革命落地下村 |
2. “心灵的集体化” |
3. “能人治村”:代理人与经纪人 |
(二) 乡村教师与农人底色的变与不变 |
1. 人民教师的光荣与愁绪 |
2. 农民理性创造乡土奇迹 |
3. 个农业大户的生计文本 |
(三) 乡村世纪沉浮:“你是谁”转向“我是谁” |
1. 翻天换地:乡村沉浮三个20年 |
2. “你是谁”,与“我是谁” |
三、长与幼:宗族文化的延续与断裂 |
(一) “祖赋人权”:坟山、修谱与祖先祭拜 |
1. 叶落归根与“祖先祭拜” |
2. 革命的思维与伦理的行动 |
3. 延续祖荫与“祖赋人权” |
(二) “孝心有价”:村庄建设中的祖荫理性 |
1. “孝心有价” |
2. “谁得了好,谁吃了黑” |
3. “众生喧嚣” |
4. “明白人,装糊涂” |
5. “爱心分殊” |
(三) 称谓与面子:毫厘之差千里之谬 |
1. 称谓尴尬与“面子”维护 |
2. 字辈、年龄以及熟悉的陌生人 |
3. 称谓问题的普遍性 |
4. 称谓的表与里 |
5. 称谓的名与实,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
四、亲与疏:内外之别的沉淀与革新 |
(一) 团年饭:岁末迎新见证“自家人” |
1. 团年饭的乐与愁 |
2. 团年饭的众生面向 |
3. 见证“自家人” |
(二) “世家”案例:“门户私计”与抱团发展 |
1. 世家与“门户私计” |
2. ”家以类聚”的亲和性现象 |
3. “抱团发展”与向外发力的人生 |
(三) 流变的礼单:圈内圈外的同与不同 |
1. “礼上来往” |
2. 一个案例文本 |
3. 圈内圈外的同与不同 |
五、男与女:生育、恋爱与两性世界的重构 |
(一) 重男轻女:生育理性与计划生育运动 |
1. 利益驱动下的“计划生育” |
2. 重男轻女与农人的计生理性 |
(二) 青年男女的恋爱革命与婚姻圈扩展 |
1. 打工潮与青年男女的恋爱革命 |
2. 通婚圈“由近及远”的扩展 |
(三) 家处之道与两性世界的重构 |
1. 家处之道“主内修外” |
2. 中年农人“不安于室”的欲望 |
六、结论:乡村社会“差序格局”的历史演变(1949-2016) |
(一) “差序格局”的政治化(1949-1977) |
(二) 市场性“差序格局”凸显(1978-2016) |
(三) “差序格局”的历史演化比较(1949-2016) |
(四) 农民理性基础上向外发力的人生实践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2: 乌庄主要人物及关系表 |
附录3: 后记 |
(8)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9)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有关中国农村民主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二) 国内关于农村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述评 |
三、分析思路与方法 |
(一) 分析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内容 |
(一) 基本框架 |
(二)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解构 |
一、概念解构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更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 |
(二) 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三) 有利于更扎实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
(四) 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 对现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分析的相关学说的评析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三、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村民自治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城市居民自治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地方自治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社会自治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乡镇治理机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依法治理机制 |
(七)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
四、概念的性质与特征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性质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基层民主自治理念 |
(一) 民主理念 |
(二) 自由理念 |
(三) 平等理念 |
(四) 权利理念 |
二、基层制度性理念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政治制度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社会管理制度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农民组织制度 |
三、基层治理模式性理念 |
四、农民活动方式性理念 |
第四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生发基础 |
一、经济基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
(一)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关系逻辑 |
(二)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共生的历史演进 |
(三)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历史发展的启示 |
(四)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 |
(五) 基于农村市场经济滞后性发展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的困境 |
(六) 实现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和谐共生发展 |
二、政治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孕育 |
(一) 普适性:协商民主的要义 |
(二) 契合性:协商民主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融合 |
(三) 本土化: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与生长 |
(四) 从“协商”到“民主”: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路径选择 |
三、文化基础:“和合文化”的回归 |
(一) 文化与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 和合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契合 |
(三) 和合文化的功能及其对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促进 |
四、伦理基础:农民道德修养的进步 |
(一) 农民伦理道德建设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良性运行的重要意义 |
(二) 我国农民伦理道德建设的历史分析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农民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完善农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 |
第五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的困境分析 |
一、外部困境 |
(一) “两务”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目标环境不明 |
(二) “两导”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体制环境不畅 |
(三) “两心”地位不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自治环境缺失 |
(四) “两权”相互冲突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法理环境模糊 |
二、内部困境 |
(一) 民主选举缺乏严格的法治主体 |
(二) 民主决策缺乏适格的法治载体 |
(三) 民主管理缺乏规范的法治内容 |
(四) 民主监督缺乏全面的法治客体 |
三、困境的原因审视 |
(一)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施行中民主外部运行的手段性和方法性,忽视农村内部民主管理过程中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民主权利的保障 |
(二)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政治层面的实践和运行,忽视在法治层面的施行和保障 |
(三)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传输的单方性,忽视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与农民民主权利“沟通与协商”的平衡性 |
(四)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制度运行的单一性,忽视与相关制度并行实施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
第六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宏观进路 |
一、动力机制 |
(一) 经济动力机制 |
(二) 政治动力机制 |
(三) 文化动力机制 |
(四) 制度动力机制 |
(五) 环境动力机制 |
二、基本原则 |
(一) 以人为本原则 |
(二) 权利保障原则 |
(三) 法治均衡原则 |
(四) 民主参与原则 |
(五) 服务社会原则 |
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宏观法治保障机制的建构 |
(一) 建立健全农民权利保障法治意识的培育机制 |
(二)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外部法治保障机制 |
(三)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法治保障机制 |
(四)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内部法治保障机制 |
(五)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运行法治保障机制 |
第七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保障 |
(一) 宪法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 |
(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四)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五) 农村基层规章制度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执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特征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的主要依据和主要领域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体系框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七)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主要措施 |
三、司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特征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六)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措施 |
第八章 结语:共识、歧见与后续研究的方向与重点 |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实践及其制度发展的评价 |
二、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 |
三、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需处理的几对矛盾 |
四、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
五、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其它理论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后记 |
(10)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2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背景 |
2.1 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
2.2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农业形势 |
2.3 应对农业危机的临时之举 |
2.4 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的出台 |
第3章 坚决纠正“五风”错误 |
3.1 “十二条”紧急指示信 |
3.2 整风整社运动 |
3.3 退赔平调财物 |
第4章 调整人民公社体制 |
4.1 全党农村大调查 |
4.2 解散公共食堂 |
4.3 废除供给制 |
4.4 划小社队规模 |
4.5 确定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
第5章 大力加强农业战线 |
5.1 确立农业基础地位 |
5.2 清理、下放农村劳动力 |
5.3 精简城镇人口 |
5.4 各行各业支援农业 |
5.5 对农业实行财政倾斜 |
第6章 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
6.1. 恢复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 |
6.2 恢复农村集市贸易 |
6.3 实行“借田渡荒”政策 |
6.4 进行包产到户试验 |
6.5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
第7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定位 |
7.1 促进农业生产全面恢复 |
7.2 促进其他战线的调整 |
7.3 杜绝社会动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
7.4 孕育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 |
7.5 农业调整的历史局限 |
第8章 农业调整的历史经验 |
8.1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 |
8.2 对农业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 |
8.3 农业兴则百业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 |
8.4 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 |
8.5 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根本纠正“左”倾错误,避免急于求成和阶级斗争扩大化 |
8.6 进一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完善我国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的科研和奖励情况 |
四、澄清问题 确保农业税顺利征收(论文参考文献)
- [1]找回“中间地带”:后税费时代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重构 ——基于李家岗“乡贤治村”实践的个案研究[D]. 王东.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17-19世纪越南平定省经济与社会研究[D]. 阮功成(NGUYEN CONG THANH).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5]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领导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思想研究[D]. 胡万庆.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2)
- [7]“差序格局”的变与不变 ——乌庄的历史表达(1949-2016)[D]. 刘小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17(12)
- [8]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9]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10]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农业调整研究[D]. 高其荣. 湘潭大学,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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