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 答:一、正面回答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少数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
二、分析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有***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或***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问: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答:一、正面回答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分析详情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2、货币管理制度;
3、成本资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项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