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电信政策研究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鹏,朱军彪[1](2021)在《国际竞争视野下欧美5G安全政策的中国镜鉴》文中研究指明5G在基础领域的使用及与多个垂直领域的深度融合,使得5G安全与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绑定在一起。中国在5G技术上具有领先优势,但也存在缺乏5G安全整体评估、法律体系滞后、监管权责不清、主动性不足等问题。在国际科技竞争的大背景下,在坚守中国5G发展整体政策与监管方案的基础上,对美国以国际领导、国家安全为导向的5G政策与欧盟以数字安全为核心的5G政策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其政策成因、运行逻辑,吸取其经验教训,是保障5G安全、促进5G进一步发展的可行之道。中国在发展5G的过程当中,在安全战略选择上,应内外兼顾,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话语权优势;在规范构建上,应前瞻立法,点面结合保障5G安全;在政策具体执行上,应设立高级别5G工作组统筹全局,兼顾多方利益,将5G供应商、运营商、用户等利益相关者纳入5G安全监管体系。
张甲英[2](2021)在《知识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电信联盟及其共识形成》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电信联盟作为世界范围内通讯的纽带,支撑着信息通讯技术的正常运营。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国际电信联盟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近年来,国际电信联盟的学术成员的数量和比重在不断增加,其在成员组成上的独特性值得关注并展开研究。本文以知识共同体为视角对国际电信联盟及其共识形成进行探究。知识共同体是专业人士借助于其专业知识并形成具备共同因果信念和政策目标的专家网络,其概念从共同体、科学共同体演进而来。知识共同体在科学共同体的基础上具备了共同动机或政策目标,其概念逐步扩大化,其基本特征包括:共有的原则和信仰、因果观念或专业知识、共同的效度观念、共同的政策志业。从实践角度来看,知识共同体是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特设。知识共同体共识形成的基础包括专业知识基础、意见交流机制,以及基本规则与程序。共识形成的方式包括检验测试、政策辩论、讨论审议等,将对政策制定、制度运营与改革产生影响。国际电信联盟是为了解决通讯传输障碍问题而特设的联盟,目标致力于联通世界。国际电信联盟在通信领域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紧密联系的专家网络,呈现出知识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在学术成员加入的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出来。学术成员加入国际电信联盟既考虑到学术界在通信知识领域的优势,又兼顾国际电信联盟自身发展需求。经过了局部试验阶段、试运营阶段以及正式运营阶段。不仅对国际电信联盟自身的运营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将助力知识共同体成员的技术精进与能力提升,促进全球通信领域的资源整合。共识形成是国际电信联盟巩固其在通讯领域权威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的基础包括以国际电联学院为核心的知识共享平台,丰富的会议交流机制以及基本规则。现实情况下为了就一问题达成共识的实践,将比总规则文本中的基本流程更复杂多样。在案例5G传送网技术体系SPN相关共识形成的过程中,知识共同体的特征有所体现。作为通信领域最大的知识共同体,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将影响成员国政策制定,促进成员间国际合作,推动通信技术发展与变革,为实现全球更大范围的互联互通助力。
Ivan Sarafanov[3](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熊辛格[4](2020)在《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文中研究表明物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物流业则是按照他人的物流需要,有偿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中国近代物流业可以根据它在不同领域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分为两大类,即以运输为主的企业和以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公路物流业、铁路物流业、航运物流业、航空物流业和货栈业等。在列强物流企业凭借条约特权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衰败到曲折发展的嬗变过程,形成了以码头货栈业、航运物流业、公路物流业和铁路物流业为主体的体系,为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近代物流类不平等约章的订立为列强入侵我国近代物流业提供了特权庇护。对外扩张物流业,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实现侵略野心,尽快在中国建立政治及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订立物流类约章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的首要策略。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列强,通过武装入侵和外交讹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外商物流业入侵我国经济创造了特权上的基础。根据不同内容,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可以分为货物税率类、码头货栈类、物流交通设施类与电信通讯类四种。随着对华入侵的增强,欧美各国将提高货物流通速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增加货物数量等问题视为辅助各国势力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货物税率类,还是码头货栈类和交通设施类约章,都体现了列强在中国扩大近代物流业的野心。通过税率类约章,列强攫取了协定关税特权,降低了进出口及内地税税率,为外商在华扩大商品运输量创造了条件。码头货栈类约章的订立,使得外商在通商口岸广泛建立商品集散地,推动物流运输业向内地扩张。除此之外,良好的物流交通设施作为基础条件,也是近代外商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列强通过不平等约章,不仅攫取了修筑公路和铁路的权利,也获得了在我国沿海及内河航行的权利,为外商物流交通的入侵创造了条件。而电信类准条约的签订,令外商获得在华设立现代通讯机构的权利。随着外商在华水线和陆线铺设的完成,提高了商业信息流通效率,为外商在华物流业的扩张创造更多便利。在物流类约章特权的庇护下,外商物流业在我国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体系。列强控制了我国内地及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量,为外商货栈业及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外商码头货栈业逐渐成为支配我国货物流通的主要势力,经历了从沿海蔓延至内河通商口岸的过程。受码头货栈业的推动,外商轮船公司也逐渐占据了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运物流业市场的主导权,不仅加速了我国传统航运物流业的衰败,而且为列强进一步加深侵略创造了条件。于此同时,外商陆路物流交通运输业也逐渐形成主导势力。修筑公路设施是公路物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租界成为列强入侵我国公路物流的前哨,在工部局的规划和监督下,不仅出现了新式公路,而且还引进了汽车,使外商公路运输处于优势地位,并随着租界的增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铁路投资权则为列强侵略我国铁路物流业创造了基础设施上的条件。通过各类筑路合同,各国不仅攫取了我国铁路的经营权,而且还聘请客卿、购买器材和设计线路等,进一步促进了在我国铁路物流业规模的形成。在外商物流业的刺激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以及与外商争利的诉求,是推动近代民族物流业兴起的主要原因。首先发生转变的是近代航运物流业。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官办航运物流企业率先摒弃传统的帆船运输方式,依靠自身努力逐渐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势力。华商企业也纷纷采用轮船参与航运物流,在长江、珠江及黑龙江流域都形成了初步的规模,并推动了码头货栈业的发展。码头货栈业是我国近代民族货栈业的先导者。不管是轮船招商局,还是华商航运公司,均在各大通商口岸基本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码头货栈,为我国货物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设施。随着民族电信业的逐渐完善,使华商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具备一定条件,电报和电话遂成为物流公司的配套设置,促进了民族物流业的发展。无独有偶,公路的修筑和汽车的引入,为我国近代民族公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建设、军工筑路和地方自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省逐渐认识到汽车运输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路物流业格局的形成。广泛筑路的兴起与铁路机构的成立,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铁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随着关税自主权的收回、谋划航权自主运动的深入和收回邮权运动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推动了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裁厘加税是实现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中货物通过税的裁撤,促进了铁路和公路物流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巩固自身航业实力,提高码头货栈能力,则是保障我国顺利收回航权的前提之一。受此谋划的影响,我国民族航运物流业及码头货栈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族电信业在此浪潮中亦获得长足进步,不仅电信辐射范围扩大,而且物流商业用户对其依赖剧增,遂成为民族物流业体系形成的重要辅助。因此,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运营规模,都显示了南京政府时期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受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中国近代物流业呈现出半殖民地与半封建,近代化与封建传统杂糅的格局。在外商物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及商业、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近代化的进程,但整体依然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实现独立发展。
于峰[5](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提出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庞云丹[6](2019)在《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所谓电信普遍服务,即保障一个国家的全部公民能够用得上电信服务且能用得起用得好。通信行业作为我国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经济转型发展水平以及脱贫攻坚的进程。而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是通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是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缩小城乡数字鸿沟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颁布,为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对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指导性思路。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启动电信普遍服务“村村通电话”试点工程,四川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村村通电话”建设。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印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村村通电话工程的通知》,首次正式实施了我国第一个电信普遍服务大型项目。随着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为助力全国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2015年10月,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提出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正式启动了“光纤固定宽带建设”普遍服务实施。“村村通电话”和“光纤固定宽带建设”普遍服务项目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下农村市场失灵地区老百姓的通信权利。但是,伴随着时代变迁和信息通信的演进,普遍服务将会在市场失灵地区继续实施下去,原有制度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以解决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宗旨,以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调研、数据收集、问卷、归纳分析等方法,对我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对问题的症结进行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和办法。本文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阐明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梳理分析国内外文献研究、介绍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界定相关概念,介绍公共物品、制度变迁等理论,介绍了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基本情况和演进情况以及在美国以及中国的实施进程。二是从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结果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我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情况进行了梳理。三是结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分析出四川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存在的实施进度、企业积极性、实施效果、监督检查手段方面的问题。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提出在加强政策保障、建立评估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手段建设的三大措施,包括: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加快普遍服务立法进程、完善电信普遍服务管理和推进机制、建立电信普遍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加大降费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监督检查机制丰富检查手段等。
潘立春[7](2018)在《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开展,一系列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政策在让人们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是否妥当;提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服务)类组织应该叫做什么,这类组织应该受到哪些来自政府层面的监管,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又应该是怎样;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几种可能,民营企业可否提供这类产品(服务);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国际上其他国家又是主要采用何种模式开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文件密集,国际上这类改革是主要以政策推动还是法律推动。带着这些思考,本文将研究视角转向英美公共企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对公共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上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两国对民营资本的利用途径,并着力探索两国在法律上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实施规定和监管规定。这项研究基于对英美两国部分公共企业法律的翻译和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电力法》1947、1957、1989,《水法》1963、1973、1989,《电信法》1981、1984,《大伦敦政府法》1999(第四部分第七章的公私合营协议);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水资源改革及发展法》2014(第5014节的水基础设施公私合营试验项目)以及美国部分州法律和英美两国部分政策性文件等。这一研究对我国当前来讲确有必要。研究英美两国对那些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他们处于改革时的法律供给,能为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借鉴性思路,能帮我们厘清上述思考的部分答案,使我们在改革中取其精华、避免弯路。特别是在倡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研究英美两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研究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我们来说大有益处。本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进行展开,这是研究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起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进行分配,而公共产品一经问世人人均可享用,一个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既无法阻止别人的使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别人对该产品的获益。由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显着的两大特征,公共服务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因为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质,多数学者主张公共产品(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往往初始投资额巨大,民营企业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不愿介入;公共产品(服务)面向全社会提供,因为个别受益者的搭便车行为,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不止一种,可以是政府直接提供(行政模式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通过公共企业的形式来间接提供。公共企业是指那些专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公共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公共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有自治权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工具。对公共企业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但国际上一般将公共企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水、电、燃气、石油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第二类是代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业。通过对行政模式提供和公共企业模式提供进行比较,学者发现公共企业模式提供在效率和灵活性上都优于行政模式提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减少政府负担。公共产品(服务)在理论上也不排除由民营资本提供的可能性。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注重的是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必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不但是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上的有力保证,也会大大提升民众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体验。但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受损,因此当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约束。第二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初期,即国有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公共企业兴起的社会背景、公共企业的特征、国有化公共企业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研究在国有化阶段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30年代英美两国均遭遇了经济大萧条,意识到自由放任政策的缺陷后,多数学者及政客认为此时唯有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方能使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公共企业壮大起来。这一阶段的公共企业主要是以国有化形式运营。英国于1945年起陆续对各公共企业进行立法,1947年《电力法》颁布后英国境内的电力行业基本都归为国有。美国于1945年颁布了《政府公司管制法》,该法将公共企业(政府公司)分为政府全资公司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当年美国境内联邦政府全资公司13家,混合所有制联邦政府公司26家。公共企业在英美两国统称为public enterprise,实践中public corporation、(public)authority、government corporation等都是公共企业。非营利性、在财政上相对灵活、企业盈余不分配给个人、在管理上享有自治权,这些都是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共性特征。公共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英美两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非营利性并非指不得营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两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企业盈余的使用办法,即只能投入企业生产,或用于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价格,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在国有化阶段,英美两国公共企业法律在外部监管上主要侧重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利用国家资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三方面。以在有效利用国家资金方面为例,两国法律着重规范公共企业的融资,要求公共企业必须准备储备金,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地方和个人因国有化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在内部治理上,法律明确规定:英美公共企业都是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第三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中期,即在民营化伊始以出售和外包为主实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民营化改革的社会背景、民营化的方式、出售和外包两种途径在英美两国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此阶段法律上对采用出售和外包两种模式运营的具体规定。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两国经济呈现出滞胀现象,人们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局限性,重新肯定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英美两国开始对公共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的方式有多种,出售、外包、公私合营、租赁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民营化的途径,但这一阶段英美两国主要采用的是出售和外包的模式。对此阶段的民营化改革英美两国都有法律作保障。针对出售,英国1984年《电信法》、1989年《电力法》和《水法》的修订标志着电信、电力和水业由国有化向民营化的转变。法律主要在经营许可、资产转让、政府投资限制上详细规定,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转制、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独立运营。但民营化的公共企业仍是公共企业,仍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量,由此法律在行政长官的法律责任和经营监管上也予以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黄金股,在重大政策上给政府以一票否决权。针对外包,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修订为水业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对水业民营化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更积极通过法律引导民营化的深入开展,法律授权州内各市及公共企业可以与私营部门缔结合同。第四章着重研究近期英美公共企业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进行制度剖析,另一方面对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制度剖析。虽然英美两国极力主张依靠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实施政策的需要,两国都保留了部分公共企业为国有模式。从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可见,到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全资公司有17家,比1945年增加了4家,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仍然是联邦政府全资公司。以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为代表的国有公共企业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求和具体规定上更为详细,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章程》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除少部分国有公共企业外,英美两国继续探索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新途径。上一阶段以出售和外包为主的民营化改革虽然总体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重大弊端,引发大量批评,为此英美两国在这一阶段转向了比出售温和、比外包有效的公私合营模式。两国均在法律上为这一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公私合营有多种实现路径,英国在经过一系列探索后择优选择了PFI模式,但实践中发现该模式在效率、透明度、风险分配、股权设置等方面仍存有缺陷,由此开展了针对性的全面改革,进而推出了PFI的改良模式,即PF2模式。第五章着重探索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一方面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分类,另一方面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不科学的,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定位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也是有欠考量的。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公共企业发现,当前所谓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统称为公共企业。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发展变迁告诉我们公共企业具有流变性:公共企业的产权可能从国有转为私有;此时的公共企业彼时可能就不再是公共企业。考察英美两国公共企业也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制度完善,国有、私有和公私合营都可以是公共企业的进入路径。由此,我们应着力构建国有、公私合营和私有三种产权方式相结合、但以国有和公私合营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因为公共企业的核心不在于产权,而在于“公共”性。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竞争中立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民营资本的积极介入。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只有法律到位,改革才能进行的有理有据。同时,为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我们应该将几种路径已经或潜在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规避。
陈若萱[8](2018)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台湾地区的无线电视事业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戒严”时期形成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足鼎立的无线电视格局。“解严”之后,随着政策的改变,第四家无线电视公司民视成立,公共电视独立建台并开播。2000年民进党上台之后,对台湾无线电视的格局进行了较大调整,“党政军”退出三台、媒体改革等成为无线电视媒介在“绿色执政”之后的关键词。本文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主体和中心,借鉴制度变迁理论,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史”的维度,以丰富、翔实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采用案例比较研究和比较历史分析结合的方法,将历史研究与制度研究相结合,把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台湾历史现实的产物,并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关注其宏观历史脉络,分析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二是“论”的维度,力求与史结合,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作批判性考察,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历史发展中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包括外生性变量、内生性变量和行动者等因素,研究这三个变量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综合影响;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其变迁轨迹及变迁类型。在研究方法上,笔者借助深度访谈法、观察法和文献法等方法,访谈多名台湾电视媒体业界人士、学界人士和政界人士,并对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和公视五家无线电视台及部分有线电视台进行观察,使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台湾无线电视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制度变迁。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首先,本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本研究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新闻传播学相结合的创新尝试,丰富和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其次,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对未来两岸电视媒介发展乃至政策制定有所帮助。本研究力求能为促进“一国两制”的中国新闻事业提供参考,在促进未来两岸电视媒体的进一步合作的基础上,增进两岸电视媒体的理解与互信,促进华文电视媒体共同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梳理理论及综述文献,讨论本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等。第二章为“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介绍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建立概况,本章梳理了在国民党严格的威权统治之下,以商业运营制度建立无线电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家无线电视台先后成立的过程,分析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三章为“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本章梳理了“戒严”令解除之后,媒体产业开始快速发展时,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情况;分析“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四章为“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本章梳理了民进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民众对所谓民主的需求愈加强烈,台湾无线电视媒介随之发生的变化;分析了“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五章为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媒介批判,笔者对每一阶段的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进行总结,得出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形成、制度变迁类型、各因素的影响模式和变迁全程的路径依赖作用等四条结论,并对政治力量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中的负面作用进行批判反思。经过研究,笔者发现,台湾无线电视的诞生源于政治制度的推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的制度变迁模式表现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并行。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过程中,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发挥交互作用,政治、经济与技术因素是外生性因素中起到主导作用的因素;行动者之间成本和收益的不均衡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非正式约束对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产生强大作用,政治、经济等因素常以非正式约束的形式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本文在选题、研究内容和视角及研究方法上具有创新性,首先,本文填补了台湾电视相关研究的空白,采用最新的数据和资料,记录了台湾无线电视转型的重要时期;其次,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使研究具有较强逻辑性,运用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对史料进行创新性的逻辑思考,是台湾电视史研究的一次创新;最后,本文通过深度访谈、观察法等质化研究方法,获得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克服了大陆的台湾研究往往缺乏第一手资料的缺陷。
完颜邓邓[9](2017)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态。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实现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变,能够扩展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是借助新技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对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建设、公民数字素养的教育培训以及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教化作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数字鸿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界定相关概念,阐释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促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及相关制度建设,调查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造成不均等的现实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并提出其运行策略。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文化权益理论要求政府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服务过程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提高服务的利用率。依据公平正义理论,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需要首先建立制度,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水平,服务中应将那些获取服务困难的群体作为重点,均等化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职能,满足所有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2)在国家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及若干地方性数字文化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与数字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区域、城乡与群体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本文运用所构建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不同地域、城乡、群体间的评价,发现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薄弱,这些地区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明显不足,整体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存在显着差距。造成非均等问题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安排的非均等或相关制度的缺失,包括国家长期区域有别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地区当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公共文化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电信普遍服务与信息无障碍发展缓慢等。由于均等化的实现依靠公众的需求与利用,公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差距、数字素养与文化素养的差距等微观因素对非均等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3)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调查分析,表明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借鉴意义。主要有: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4)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动态发展原则,构建由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方式四要素构成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与供给者推进均等化提供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均等的现实问题,将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与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将提高对这些地区与群体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目标,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都是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参与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是促进均等化的有效方式。(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需要从制度环境、服务供给、技术应用、人文与素养四个层面加以推进。制度环境层面,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确立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服务供给层面,改变服务的单一供给方式,发展多元供给主体;明确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技术应用层面,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人文与素养层面,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服务人员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公众素养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的利用率。
牛博文[10](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研究指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美国电信政策研究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电信政策研究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竞争视野下欧美5G安全政策的中国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探索中的中国5G安全监管体系 |
(一)全面性不足:缺乏5G安全的整体评估 |
(二)前瞻性不足:安全监管体制不能满足时代需求 |
1. 电信立法滞后,无法满足5G时代需求 |
2. 监管主体多元化不适应5G时代需求 |
(三)主动性不足:未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 |
二、追求独立性的欧盟5G安全政策 |
(一)框架构建———5G风险评估 |
(二)未雨绸缪———5G安全工具箱的推出与执行 |
(三)逐步推进———欧盟5G安全与数字主权战略的提出 |
三、以国家安全与国际领导力为导向的美国5G安全政策 |
(一)“泛安全化”的美国5G政策 |
(二)美国5G安全监管机构变迁 |
(三) 5G安全与美国领导力 |
(四) 5G安全“武器化”:布拉格会议与“清洁网络计划” |
四、欧美5G安全监管政策的中国镜鉴 |
(一)安全战略选择:内外兼顾,扩大话语权 |
1. 增强主动性,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 |
2. 防范于未然,兼顾两种5G方案 |
(二)规范体系构建:前瞻布局,点面结合 |
1. 加快制定出台《5G总体安全规划》,推动5G安全前瞻布局 |
2. 加快“电信法”立法步伐,构建5G安全监管体系 |
(三)政策具体执行:工作组统筹,多方合作 |
1. 设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5G安全工作 |
2. 兼顾多方主体,政府引导与市场发展相结合 |
结语 |
(2)知识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电信联盟及其共识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论文写作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共同体的概念、特征与共识形成 |
第一节 知识共同体的概念 |
一、从共同体到科学共同体 |
二、从科学共同体到知识共同体 |
第二节 知识共同体的基本特征 |
一、共有的原则和信仰 |
二、共同的因果观念和专业知识 |
三、共享的效度与概念 |
四、共同的政策与志业 |
五、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特设 |
第三节 知识共同体的共识形成 |
一、知识共同体共识形成的基础 |
二、知识共同体共识形成的方式 |
三、知识共同体共识形成的影响 |
第二章 国际电信联盟的知识共同体特征及体现 |
第一节 国际电信联盟的缘起与制度构成 |
一、成立背景 |
二、宗旨目标 |
三、机构设置 |
第二节 国际电信联盟的知识共同体基本特征 |
一、共有的原则和信仰 |
二、专业通信知识基础 |
三、电信领域的共同效度 |
四、致力于互联互通 |
第三节 国际电信联盟知识共同体特征的体现:学术成员的加入 |
一、学术成员加入国际电信联盟的背景 |
二、学术成员加入国际电信联盟的过程 |
三、学术成员加入国际电信联盟的影响 |
第三章 国际电信联盟的共识形成 |
第一节 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的基础 |
一、专业知识共享平台 |
二、意见交流机制 |
三、基本规则与程序 |
第二节 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的实践——以5G承载相关国际标准体系为例 |
一、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的过程 |
二、共识形成所体现的知识共同体特征 |
第三节 国际电信联盟共识形成的影响 |
一、为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参考 |
二、是国际合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
三、促进通信技术发展与变革 |
四、实现全球互联互通发展 |
结语 |
一、国际电信联盟的知识共同体特征及其共识形成 |
二、知识共同体的适用性与局限性说明 |
三、国际电信联盟的未来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缩略语对照表 |
附件 |
(3)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订立的缘起 |
第一节 西方近代物流业的兴起 |
(一)西方近代物流业的产生与形成 |
(二)辅助外贸扩张的西方近代物流业 |
第二节 列强侵华的物流需求 |
(一)对华贸易扩张的需求 |
(二)外商物流运输违规的行为 |
(三)英国武力订约的诉求 |
第三节 清政府的对策 |
(一)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 |
(二)中国社会物流现状 |
(三)传统的御夷之策 |
第二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的内容 |
第一节 货物税率类约章 |
第二节 码头货栈类约章 |
第三节 物流交通设施类约章 |
(一)公路类约章 |
(二)航运类约章 |
(三)铁路类约章 |
(四)航空类约章 |
第四节 电信通讯类准条约 |
第三章 不平等条约特权与外商在华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协定关税特权扩大货物流量 |
(一)协定关税前后的货物流量 |
(二)进出口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三)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第二节 沿海及内河航权与外商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沿海航运物流业 |
(二)内河航运物流业 |
第三节 通商口岸设栈与外商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外商货栈入侵沿海口岸 |
(二)外商货栈业在内河口岸的扩张 |
第四节 租界筑路权与外商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租界道路规划 |
(二)租界公路物流的形成 |
第五节 铁路筑路权与外商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筑路权益的实现 |
(二)铁路物流业的入侵 |
(三)外商铁路物流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经营电线特权与外商电信业的形成 |
(一)列强电报系统的建立 |
(二)租界电话网络的建立 |
第四章 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的雏形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 |
第二节 近代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外商航运物流的认识 |
(二)官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三)商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第三节 近代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初步规模 |
(一)自主设栈意识的萌发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 |
第四节 近代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铁路权益的认识 |
(二)早期筑路的尝试 |
(三)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节 近代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初步格局 |
(一)对租界公路物流的认识 |
(二)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兴起 |
(三)公路物流业初步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近代民族电信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电信权益的认识 |
(二)近代民族电报业的初步规模 |
(三)近代民族电话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章 收回主权运动与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厘促进民族铁路物流的发展 |
(二)强烈的铁路主权意识 |
(三)民族铁路联运体系的形成 |
第二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撤厘金促进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发展 |
(二)民族公路联运物流网络的形成 |
(三)民族公路物流运输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收回航权须发展民族航运业 |
(二)航运政策与机构的统一 |
(三)民族水陆联运体系的形成 |
(四)民族航运物流网络的扩大 |
第四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实现航权自主的前提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第五节 收回电信权的筹划与民族电讯通信体系的形成 |
(一)收回电信权须发展民族电信业 |
(二)民族电报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三)民族电话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格局 |
第一节 占主导地位的外国在华物流业 |
(一)外商在华物流业规模 |
(二)外商物流业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具有双重性质的民族物流业 |
(一)民族物流业的近代化转型 |
(二)近代民族物流业的规模 |
(三)近代与封建性质的杂糅 |
(四)依靠国外技术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物流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
(一)促进商业的发展 |
(二)促进工业的发展 |
(三)促进商业信息的传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6)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特色与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和基本情况 |
2.1.1 电信普遍服务的起源和定义 |
2.1.2 电信普遍服务项目 |
2.1.3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对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3 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分析和实施现状 |
3.1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情况 |
3.2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情况 |
3.3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描述 |
3.3.1 资金来源 |
3.3.2 实施主体 |
3.3.3 项目建设 |
3.3.4 监督检查 |
3.4 我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现状 |
3.4.1 资金来源情况 |
3.4.2 实施主体情况 |
3.4.3 项目建设情况 |
3.4.4 监督检查情况 |
第四章 四川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普遍服务实施进度缓慢,实施企业积极性欠缺 |
4.1.2 普遍服务受众满意度不高,实施成效不够显着 |
4.1.3 普遍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欠缺,完成情况有待核实 |
4.2 问题原因分析 |
4.2.1 资金来源不确定,资金量短缺 |
4.2.2 组织力量薄弱,法律保障欠缺 |
4.2.3 成绩导向严重,事前评估不足 |
4.2.4 绩效评价机制缺失,事后跟进不力 |
4.2.5 监督检查机制单一,监督检查手段薄弱 |
第五章 国内外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经验借鉴 |
5.1 美国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情况 |
5.2 陕西省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情况 |
5.3 国内外电信普遍服务实施经验借鉴 |
第六章 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优化建议 |
6.1 加强政策保障,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和法律制度 |
6.1.1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 |
6.1.2 加快电信普遍服务立法进程 |
6.1.3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管理和推进机制 |
6.2 建立事前事后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国家政策落实 |
6.2.1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评估评价机制 |
6.2.2 加大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
6.3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优化监督检查手段 |
6.3.1 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机制 |
6.3.2 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手段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7)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公共企业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 |
第一节 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界定 |
一、政府供给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供给模式比较:行政模式与公共企业模式 |
三、引用民营资本供给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
一、公共企业的概念 |
二、公共企业的分类 第二章 英美公共企业初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的发展源流 |
一、英美公共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 |
二、英美公共企业的特征 |
三、初期英美公共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国有化 |
第二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 |
一、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监管 |
二、有效利用国家资金的监管 |
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
第三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内部治理 |
一、对管理自治的规定 |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 |
三、对高管及薪酬的规定 第三章 英美公共企业中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
二、民营化的定义及方式 |
三、中期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改革途径:出售及外包 |
第二节 出售及外包过程中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针对出售的法律制度 |
二、针对外包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对出售及外包的述评 |
一、利处 |
二、弊端 第四章 英美公共企业近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的制度剖析 |
一、《政府公司管制法》的发展 |
二、国有化公共企业治理样本: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
第二节 公共企业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剖析 |
一、英美公私合营模式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
二、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变迁 第五章 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分类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
二、国有企业分类的必要性及当前分类存在的问题 |
三、对国有企业分类的再界定 |
第二节 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 |
一、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 |
二、以竞争中立为基础 |
三、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
四、综合性模式公共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8)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与研究假设 |
1.1.3 基本概念界定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 |
1.2.2 搜集资料的方法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框架 |
1.3 理论梳理与文献综述 |
1.3.1 理论梳理 |
1.3.2 文献综述——台湾电视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 |
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2.1.1 试水电视业:教育电视台的成立 |
2.1.2 第一家商业电视台:台视 |
2.1.3 中视:率先播出彩色节目 |
2.1.4 华视:突出教育节目特色 |
2.1.5 公共电视节目的草创 |
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2.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2.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2.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2.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 |
3.1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3.1.1 台视、中视和华视:进入激烈竞争时期 |
3.1.2 民视的成立:反对党“发声”,打破无线三台“三足鼎立”格局 |
3.1.3 公视:漫长的筹建之路 |
3.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3.2.1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3.2.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3.2.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 |
4.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4.1.1 商业无线电视台的重组 |
4.1.2 公广集团版图的扩充 |
4.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4.2.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4.2.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4.2.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4.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5. 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批判 |
5.1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2 “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3 2000年“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4 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反思与批判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人物列表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其他作品发表情况 |
后记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综述 |
1.2.2 国内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与内涵 |
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文化权益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信息公平获取制度 |
2.3.2 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
2.3.3 数字包容制度 |
2.4 现实意义 |
2.4.1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
2.4.2 消弭数字鸿沟 |
2.4.3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
3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 |
3.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概况 |
3.2 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
3.2.2 财政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
3.2.3 服务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
3.2.4 针对特殊群体需求整合资源 |
3.3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调查——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 |
3.3.1 调查设计 |
3.3.2 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3 基层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4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5 调查总结 |
4 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4.1 制度因素 |
4.1.1 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
4.1.2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制度 |
4.2 经济因素 |
4.2.1 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投入差距 |
4.2.2 不同群体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异 |
4.3 文化因素 |
4.3.1 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水平 |
4.3.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均等化组织文化 |
4.4 技术因素 |
4.4.1 信息及通信技术 |
4.4.2 信息无障碍技术 |
4.5 素质因素 |
4.5.1 公众文化素养 |
4.5.2 公众数字素养 |
5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国外借鉴 |
5.1 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1 政府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2 行业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3 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规划 |
5.2 信息基础设施与设备 |
5.2.1 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服务网点和宽带网络建设 |
5.2.2 无障碍网站建设 |
5.2.3 辅助技术产品开发 |
5.2.4 辅助技术产品应用 |
5.3 数字资源建设 |
5.3.1 多样性资源建设 |
5.3.2 专题资源建设 |
5.4 数字服务 |
5.4.0 公民数字素养教育服务 |
5.4.1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推广与服务推送 |
5.4.2 为特殊群体推出个性化服务项目 |
5.5 国外提供的借鉴 |
5.5.1 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 |
5.5.2 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
5.5.3 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 |
5.5.4 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 |
5.5.5 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 |
6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构建 |
6.1 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6.1.1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6.1.2 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原则 |
6.1.3 动态发展原则 |
6.2 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 |
6.2.1 目标与对象 |
6.2.2 责任主体 |
6.2.3 保障方式 |
6.3 保障体系模型 |
6.4 保障体系的实例分析 |
6.4.1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构建举措 |
6.4.2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优化方案 |
7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 |
7.1 制度环境层面 |
7.1.1 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 |
7.1.2 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 |
7.1.3 确立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 |
7.2 服务供给层面 |
7.2.1 发展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7.2.2 明确群体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 |
7.3 技术应用层面 |
7.3.1 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 |
7.3.2 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
7.4 人文与素养层面 |
7.4.1 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人文精神 |
7.4.2 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利用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10)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美国电信政策研究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竞争视野下欧美5G安全政策的中国镜鉴[J]. 李鹏,朱军彪. 公安学研究, 2021(05)
- [2]知识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电信联盟及其共识形成[D]. 张甲英. 外交学院, 2021
- [3]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4]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D].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D]. 于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四川省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研究[D]. 庞云丹.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7]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D].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D]. 陈若萱. 厦门大学, 2018(06)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D].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 2017(07)
- [10]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