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结合国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一、立足国情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孔祥稳[1](2022)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文中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张源[2](2021)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提出"民事法归于礼,刑事法归于律。"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赔礼道歉兼具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双重属性,赔礼道歉包含社会组织赖以有效运作的行为规则。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合乎"人性"和"理性",体现"合作",不侵犯不表意自由和良心自由,是法律对人行为的调整,不强制思想,明确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述明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鼓励道德义务的赔礼道歉,强制法律责任的道歉行为,使赔礼道歉在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两种不同的形式上施展社会控制。

杨立新,赵鑫[3](2021)在《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的知情同意规则及保障——以个性化广告为视角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文中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中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则,其目的在于针对自动化决策的特殊性,确定个人享有的知情同意权的特点,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知情同意权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动化决策利用个人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制定在自动化决策中保护好个人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特别的法定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自动化决策中违反其法定义务,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方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通过个性化广告的典型案例,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和掌握第24条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对保障个人知情同意权的重要作用。

武西锋[4](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刘涛[5](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陈瑶[6](2021)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程宇[7](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韩蓉[8](2021)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文中认为

董梦缘[9](2021)在《我国人格权的宪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苏晓聪[10](2021)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

二、立足国情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足国情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之争
二、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机制的局限
    (一)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导致维权难度高
    (二)成本与收益不均衡导致司法诉讼的激励困境
    (三)私权保护路径难以及时有效应对系统性侵权
三、行政规制的法权基础与比较优势
    (一)作为法权基础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二)行政规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比较优势
        1.专业和信息优势
        2.预防和处理系统性侵权的效率优势
        3.形塑一般性规则的功能优势
    (三)行政规制的局限与公私法的调和
四、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规制路径的完善
    (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体制
    (二)构建多元化的行政规制机制
结语:迈向合作的个人信息保护

(4)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三、研究方法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二、数据来源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一、历时性同判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一、地域差异较大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一、酌定基准制度
        二、累加递增制度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专着类
        (二)译着类
        (三)中文论文类
    二、外文文献
        (一)着作类
        (二)论文类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科研成果
        (一)论文成果
        (二)参与课题
后记

四、立足国情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J]. 孔祥稳. 行政法学研究, 2022(01)
  • [2]“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理解与适用[J]. 张源. 光华法学, 2021(01)
  • [3]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的知情同意规则及保障——以个性化广告为视角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J]. 杨立新,赵鑫. 法律适用, 2021(10)
  • [4]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刘涛.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D]. 陈瑶.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7]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D]. 程宇.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8]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D]. 韩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9]我国人格权的宪法保护研究[D]. 董梦缘. 江南大学, 2021
  • [10]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 苏晓聪.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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