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者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论文文献综述)
刘琪[1](2020)在《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争议问题研究 ——以李启铭案、徐纯合案、雷洋案为例》文中认为一般而言,警务沟通是警方与公众(包括作为特殊公众群体的媒体)的一个良性互动过程,双方可以通过信息交流达成有关警务工作的共识。然而,在某些涉及警方执法的案件中,部分公众不认同警方所认定的案件真相,与警方在案件真相的认识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和争议。论文以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徐纯合暴力袭警案和雷洋抗拒执法案这三起典型案件为例,通过大量的文献搜集和整理,并运用议程设置理论、认知不和谐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和预防接种理论,对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引发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争议问题的原因是多维度的、异常复杂的。其中,公众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出现在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上的抽象信息煽动了公众的仇警、仇官、仇富情绪,类比信息强化了公众对警察执法不当、不公的偏见,细节信息转移了公众关注案件本身的视线,虚假信息强化了公众对警方及其通报的案件真相的质疑,无关信息干扰了公众对真相的判断以及依赖“常识”和顺从主流意见气候进行真相判断使公众进入了误区等;媒体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部分报道或评论具有倾向性、煽动性、虚假性以及以偏概全等特点,扩大了公众与警方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警方的原因主要是:个别警察执法不当带来的消极影响、警方舆论应对机制不完善的影响以及侦查工作中保密规定和要求的影响等。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公众、媒体和警方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警务沟通的能力,以逐步减少分歧和争议,最终达成基本共识。就公众而言,应当尊重警方基于专业的调查而获得的证据,而不是依据“常识”进行判断;应摆脱因既往案件中个别警察执法不当、执法不公而带来的对警方的偏见;应提高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轻易被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所影响。就媒体而言,在报道和评论受到公众关注的警察执法案件时,应注意恪守真实、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职业道德,为警务沟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警方而言,可通过主动设置沟通议题、依法处理网络谣言制造者、借助第三方机构澄清事实、公布证据并以案释法、积极回应类比信息等方法完善舆论应对机制,减少公众与警方之间的分歧。
刘爱国[2](2019)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人车路矛盾凸显,交通事故频发。实践中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多发性犯罪之一。然而,由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笔者发现部分基层民警对侦查取证工作存在思想不重视、侦查理念差、取证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导致实务中的办案质量参差不齐。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实践角度分析侦查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期对提高办案质量提供有益参考。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的研究背景,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目的。正文分四章进行详细论述:第一章概述了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对交通肇事罪予以界定,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主体和常用的侦查措施简要介绍,明确研究范围;第二章介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特点,分别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犯罪嫌疑人、证据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为后文提出改进建议提供支撑;第三章以SD省G县的情况为重点分析对象,围绕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在侦查主体、侦查手段、侦查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从警力不足、证据意识薄弱、取证方式单一等角度深入剖析;第四章提出了改进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若干建议。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并对今后如何改进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进行展望。
李晓杰[3](2019)在《北洋时期铁路“反日常”现象形成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北洋时期,由于军阀连年混战,以及挪用铁路借款现象的发生,导致铁路经费严重不足;列强的欺凌与干扰亦制约了中国铁路的建设与发展。因此铁路建设里程数较少,铁路事业发展极为滞缓。同时,铁路“反日常”现象大量存在给民众带来了“不安全”、“不便利”、“不舒适”的情感体验,使其日常生活与出行需要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引起了特别关注,1917-1927年《申报》对这些现象进行大量报道。社会环境的制约、自然环境、疫病的影响以及铁路系统自身的局限均是导致铁路“反日常”现象形成的因素。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铁路在发展过程中加剧了社会冲突,这些社会冲突包括乡民依托火车犯罪,以及铁路工人运动兴起;社会变革中有大量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如战争、匪患等。从自然环境的角度来看,包括疫病在内的众多环境因素,也会造成“反日常”现象增多。铁路系统自身存在的体制、人事、与技术上的弊端则是“反日常”现象兴起的内部结构因素。尽管以上因素造成“反日常”现象大量存在,但铁路部门和地方各路局并非听之任之,而是在不断地进行着铁路“利日常”的努力。铁路部门进行了有全局性意义的调整,包括:建立国有铁路联运制度、统一国有铁路会计统计制度、统一国有铁路技术标准、严格用人制度、完善路警制度。地方各路局也根据本路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在行车信息、基础设施、铁路管理、票务制度、客货运输措施、铁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加强与完善。这些努力有利于减少“反日常”现象的发生,并消减“反日常”现象带来的影响,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反日常”现象。对“反日常”现象的揭露、背后形成因素的分析,以及对“利日常”努力的肯定,有利于让人们认识到近代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极其艰辛的过程,进而为当代铁路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陈思思[4](2018)在《牟某、陈某诉张某、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牟某、陈某诉张某、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天安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张某系酒后驾驶为由拒赔,被害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则认为天安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在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明确天安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追偿。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保险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二是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否免赔酒驾损失;三是保险人赔偿后是否有权追偿。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和广泛性,设立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即保护受害者,结合法的位阶原理可以明确对于交强险的赔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故保险公司对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仍需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存在区别,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赔偿的关键就在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由于酒后驾车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投保人对该免责条款不会因为与保险公司地位不平等产生歧义,因此应统一各地法院对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为一般提示义务。追偿权是保险公司在赔付后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险人满足要件后即可向酒驾司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等于酒驾司机可以就此逃脱经济赔偿责任,酒驾司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刘鑫洋[5](2018)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改革开发以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在此过程中,新型非机动车种类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交通问题,非机动车管理混乱、超标非机动车猖厥、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逐年增加,由此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问题凸显。本文以当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为研究背景,以我市南开区为主要研究样板,对我国非机动车的发展需求、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治理以及涉及非机动车行业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实地观察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为研究方法,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机动车属性认定以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赔偿主体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分析国外立法的先进理念,从完善非机动车定型标准、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机非交通事故归责方式、执法机制四个层面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连域丞[6](2018)在《近代上海华界城市交通事故及治理(1927-1937)》文中指出交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近代化过程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上海作为备受各界瞩目的国际化大都市,其交通的发展情况至关重要,而城市公共交通则是其中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伴随着交通近代化的产生和发展,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管理不合理、租界与华界的交通状况相差过大等等与近代化相伴随的问题纷纷涌现,而交通事故问题则表现得尤为严重,仅从当时媒体对其的报道便可见一斑。而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仅仅从一个方面难以看出其来龙去脉,因此值得去探究和分析其中的特点,找出必然性,总结一般规律,以期尽可能还原当时的交通状况。本文立足于梳理清楚上海近代公共交通各方面的发展脉络,探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探讨这一时期内事故处理和交通治理的一般手段,以期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反映近代上海城市交通在近代化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和华界当局对于近代化所做的努力。本文分为三章,以交通事故为论述点和切入点,对其发生背景、条件、原因、特点、后续处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一章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发生的背景,即交通工具、基础设施的发展概况以及“大上海计划”中关于交通发展的一部分,并详细论述了因此而产生的近代化交通之问题,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况。第二章主要介绍交通事故产生的特点及原因,其中特别结合上海特殊的地理与人文环境对事故进行了论述和分析,之后论述了事故结果和现场处理的具体情况,利用充足的示例对史实进行了还原,同时对各界对于事故的反应和举措进行了说明。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交通章程和法规的修订与健全、各个机构和团体的各种预防和管理措施、交通设施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近代交通安全观念的宣传。
李晓燕[7](2012)在《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我国因醉酒驾驶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接连不断的上升,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严重的恶意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不仅是对我国交通法规的侵犯,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目前,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与此同时,对案件高度的社会关注,快速的信息传播手段,逐渐完善的大众舆论监督,交通事故必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针对这样的案件处理原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前年,曾一度惹起非议“我爸是李刚”案件,就是在经过孙伟铭,胡斌等轰动全国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之后,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与先前案子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李启铭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依法提起法律诉讼,为什么在定性上会如此不同。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件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交通肇犯罪的关注,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关于如何对肇事者进行定罪量刑的讨论逐渐的白热化。关于本案,专家观点和民众意向完全不同,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处理问题时应当理性地对待民意、民意也应当理性地尊重法律。本文运用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做一全面的梳理,之后对法院针对李启铭交通肇事所作出的公开判决作出适当解析,通过对被告人行为的理论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适用意见,针对本案在定罪量刑上所存在的疑问,进而对交通肇事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性质上准确的加以区分,准确的对本案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往往很难,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比如,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像酒后驾车,飙车,酒后多次撞击等新型的犯罪,通常也会拿来以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来定性。造成交通肇事罪在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重重,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希望可以通过立法对其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罪行与刑罚的统一。重点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等一系列相关罪名的关系,这对司法实践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和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内容结构上主要有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本案的法理研究,结合学者们的争论的观点,深入的分析本案的定罪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本案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阐述的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之间的关系,这是诉讼程序民主化乃至法律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徐昕,田璐[8](2011)在《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文中研究表明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本文基于465起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案例,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进行分析。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刘涛[9](2011)在《盗抢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救助问题研究 ——以江苏常州周伟峰案为例》文中提出在盗抢车辆侵权的案件中,一旦肇事人死亡、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谁来为陷入困境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救助或补偿,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境尴尬令人堪忧,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往往争讼、緾讼或不断上访,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隐患。因此,研究被害人救助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2009年江苏常州周伟峰案为例,对被害人救助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我国在被害人救助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据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系统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概况;第二章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中争议的焦点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三章在肇事人死亡、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补偿或救助存在着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姚恒江[10](2010)在《中国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之不足及解决途径》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此种情况不仅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也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比较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中国目前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救济的措施,结合自己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实践进行研究讨论,希望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强三者间的互相协调配合,找到一条既能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又能平衡交通事故相关主体利益、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阐述一些交通事故常用术语的概念。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概念;世界各国及地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情况;中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的发展历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合理性;中国目前采取的归责原则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第二部分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念;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实施情况;该项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阐述交强险制度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积极作用;讨论中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第三部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实施情况;该项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该项制度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办法。结语归纳了本文观点,希望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强制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增强三项制度间的联系配合,加强对交通事故伤者的保障力度。
二、伤者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伤者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论文提纲范文)
(1)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争议问题研究 ——以李启铭案、徐纯合案、雷洋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概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警务 |
2.1.2 沟通 |
2.1.3 案件 |
2.1.4 警务沟通 |
2.1.5 真相与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 |
2.2 相关理论支撑 |
2.2.1 议程设置理论 |
2.2.2 认知不和谐理论 |
2.2.3 沉默的螺旋理论 |
2.2.4 预防接种理论 |
3 警务沟通中案件真相争议的现状与原因 |
3.1 警务沟通中案件真相争议的现状 |
3.2 警务沟通中案件真相争议的原因 |
3.2.1 公众方面的原因 |
3.2.2 媒体方面的原因 |
3.2.3 警方的原因 |
4 警务沟通中应对案件真相争议的对策 |
4.1 公众方面 |
4.1.1 尊重证据和事实 |
4.1.2 纠正对警方的偏见 |
4.1.3 辨别信息真伪 |
4.2 媒体方面 |
4.2.1 真实报道 |
4.2.2 全面报道 |
4.2.3 客观报道 |
4.2.4 公正报道 |
4.3 公安机关方面 |
4.3.1 主动设置沟通议题 |
4.3.2 依法处理网络谣言制造者 |
4.3.3 借助第三方机构澄清事实 |
4.3.4 公布证据并以案释法 |
4.3.5 积极回应类比信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认定 |
1.1.1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
1.1.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1.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概念及取证措施 |
1.2.1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概念 |
1.2.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措施 |
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特点 |
2.1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性质的特点 |
2.1.1 交通肇事罪本质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2.1.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实际社会影响面大 |
2.1.3 案件多经历从行政到刑事的转变过程 |
2.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特点 |
2.2.1 肇事嫌疑人的个体特征 |
2.2.2 肇事嫌疑人的心理特征 |
2.2.3 肇事嫌疑人的行为特征 |
2.3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 |
3 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以SD省G县为重点分析对象 |
3.1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侦查取证的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
3.1.2 现场勘查不细致,证据收集不规范 |
3.1.3 传统侦查措施与科技手段衔接不畅 |
3.1.4 询问、讯问粗糙,言词证据可靠性差 |
3.2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出现问题之原因分析 |
3.2.1 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基层警力不足 |
3.2.2 侦查取证的理念差,证据意识不强 |
3.2.3 现场勘查专业性不强,勘查水平不高 |
3.2.4 侦查取证的方式单一,取证效率不高 |
4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改进建议 |
4.1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侦查取证能力 |
4.1.1 健全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机制 |
4.1.2 提高民警侦查理念和证据意识 |
4.1.3 探索组建专业化刑侦专业队伍 |
4.2 立足案发现场,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
4.2.1 充分做好现场勘查,及时全面提取现场痕迹物证 |
4.2.2 扩大现场访问范围,最短时间收集更多有效信息 |
4.2.3 及时组织追缉堵截,第一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 |
4.3 综合多种措施,建立完善全案证据体系 |
4.3.1 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制度,及时获取嫌疑人口供 |
4.3.2 充分利用移动新媒体,及时发布案情和协查信息 |
4.3.3 综合利用多种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
4.4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侦查取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
4.4.1 充分利用相关数据资源,发挥信息共享作用 |
4.4.2 充分利用现有智慧交通系统,发挥智能作用 |
4.4.3 充分利用先进取证科技装备,发挥技术作用。 |
4.5 不断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节约警力投入前期侦查工作 |
4.5.1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
4.5.2 探索构建新型侦查和诉讼关系 |
4.5.3 探索建立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北洋时期铁路“反日常”现象形成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北洋时期铁路事业的发展与“反日常”现象 |
第一节 北洋时期铁路的缓慢延展 |
一、列强对中国铁路的控制 |
二、中国铁路的艰难延伸 |
第二节 北洋时期铁路的“反日常”现象 |
一、不安全 |
二、不便利 |
三、不舒适 |
第二章 时局动荡: “反日常”兴起的社会因素 |
第一节 铁路发展中的社会冲突 |
一、乡民与铁路的矛盾加剧 |
二、铁路工人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社会变革中的不稳定因素 |
一、战争迭起,剥蚀铁路 |
二、匪患猖獗,威胁铁路 |
第三章 环境恶劣: “反日常”兴起的自然因素 |
第一节 自然灾害和意外因素的影响 |
一、自然灾害不可抗 |
二、意外因素难预料 |
第二节 疫病的影响——以1918年晋绥鼠疫为例 |
一、检疫手续严苛,民众出行受阻 |
二、疫区车票限售,火车运行无常 |
第四章 自身局限: “反日常”兴起的内部因素 |
第一节 铁路体制存缺陷 |
一、管理机构衙门化,效率低下 |
二、人事管理冗员化,影响运营 |
第二节 铁路人事少作为 |
一、铁路员司作风腐败,贪污成风 |
二、路务人员素质低下,管理不善 |
第三节 铁路技术不过关 |
一、铁路技术标准混乱,设备落后 |
二、职工技术频频失误,事故多发 |
第五章 北洋时期铁路部门的“利日常”努力 |
第一节 全局性意义的调整 |
一、路政的统一 |
二、用人制度的严格 |
三、路警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局部性价值的改善 |
一、行车信息的发布 |
二、基础设施的完善 |
三、铁路管理的加强 |
四、其它措施的改善 |
余论 对北洋时期铁路“反日常”现象的思考 |
一、“反日常”现象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
二、“反日常”现象内部结构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牟某、陈某诉张某、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案情概要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审理情况 |
2.3 参考性案例 |
2.3.1 甘某某诉捷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 |
2.3.2 张某某诉安邦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
第3章 争议焦点 |
3.1 交强险赔付 |
3.2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
3.3 保险人的追偿权 |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
4.1 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
4.1.1 交强险的概念及性质 |
4.1.2 交强险的首要目的 |
4.1.3 法的位阶原理 |
4.2 保险人附条件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4.2.1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区别 |
4.2.2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4.2.3 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 |
4.3 保险公司追偿权 |
4.3.1 追偿权的含义和正当性基础 |
4.3.2 追偿权的行使要件 |
4.3.3 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本文框架 |
(四)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概述 |
(一) 非机动车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
1. 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
2. 对于特殊类型非机动车的认定标准 |
3. 实际工作中的认定 |
(二)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概述 |
1.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概念 |
2.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 |
(三)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 |
1. 普遍存在 |
2. 危害性大 |
3. 治理难度大 |
(四)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认定 |
1. 现场证据收集 |
2. 其他证据收集 |
(五)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 |
二、当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非机动车定型标准滞后,实际操作难度大 |
(二) 非机动车管理机制落后,肇逃事故频发、损害赔偿难度大 |
(三) 机非事故归责原则有待完善,注意义务分配不合理 |
(四) 非机动车违法成本低,认定难度大 |
1. 针对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力度较小 |
2. 执法保障手段不足,强制措施缺少法律依据 |
3. 查处手段单一,执法风险高 |
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策研究 |
(一) 完善非机动车定型标准 |
1. 明确法律法规认可的非机动车种类 |
2. 推进各类非机动车技术标准更新 |
3. 完善与车辆属性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
(二) 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1. 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制度 |
2. 引入非机动车驾驶人准驾制度 |
3. 建立新型非机动车保险保障体系 |
4. 健全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制度 |
(三) 完善机非交通事故归责方式 |
1. 合理分配注意义务 |
2. 完善减责、免责标准 |
3. 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主体 |
(四) 完善执法机制,净化道路环境 |
1. 提高非机动车违法成本 |
2. 完善执法保障 |
3. 丰富执法手段 |
4. 转变执法重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近代上海华界城市交通事故及治理(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渊源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目标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上海城市交通发展及交通事故概况 |
第一节 上海城市交通之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上海交通事故之概况 |
小结 |
第二章 交通事故之处理 |
第一节 交通事故之特点及原因分析 |
一、特点 |
二、原因 |
第二节 事故的结果及现场处理 |
第三节 各界对交通事故的临场处置及反应 |
一、当局和政府机构 |
二、社会团体 |
三、公司企业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的预防 |
第一节 交通章程和法规的颁布、修订与健全 |
第二节 预防交通事故之举措 |
一、执法人员的培养 |
二、汽车驾驶人员的培养、执照颁发与审核 |
三、取缔违法和不良交通行为 |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第三节 交通设施的建立和完善 |
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
二、道路交通通讯设备 |
第四节 交通安全观念的宣传与加强 |
一、宣传各国先进经验、灌输先进的交通管理意识 |
二、培养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道路礼仪 |
三、普及用车安全常识 |
第五节 交通管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本案定罪的法理研究 |
1.1 关于对本案的定罪争议 |
1.2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演变 |
1.3 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
1.4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
1.4.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
1.4.2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
1.4.3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
1.4.4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方面 |
1.5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三最之间的界限 |
1.5.1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
1.5.2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
2 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 |
2.1 本案主观罪过分析 |
2.2 李启铭校园酒后驾车行为的犯罪情节性质讨论 |
2.3 对李启铭交通肇事案的量刑问题 |
2.3.1 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
2.4 本案所涉及的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
2.4.1 交通肇事罪中有关“逃逸”行为的认定 |
2.4.2 本案中对李启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 |
3 建立社会舆论监督的和谐理念 |
3.1 “媒体审判”问题 |
3.2 媒体、舆论对本案审判的影响 |
3.3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和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盗抢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救助问题研究 ——以江苏常州周伟峰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回顾 |
一 案情经过 |
(一) 事故现场 |
(二) 案件侦查 |
二 庭审现场 |
(一) 法庭辩论 |
(二) 法庭宣判 |
第二章 案情焦点分析 |
一 如何救助本案中的被害人家属 |
(一) 本案被害人救助的界定 |
(二) 本案中当事人现状及救助措施 |
二 国家对本案被害人家属的救助责任 |
(一) 对本案被害人家属救助的缺失导致责任错位 |
(二) 国家救助本案被害人家属的理论依据 |
(三) 国家救助本案被害人家属的法律基础 |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思考 |
一 本案责任错位引发《侵权法》第52条的合理性分析 |
(一) 本案揭示《侵权法》第52条侵权责任承担的缺陷 |
(二) 本案中被害人国家救助可充分发挥侵权责任的效用 |
二 建立和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一) 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 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具体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之不足及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 |
(二) 各国及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比较 |
(三) 中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发展 |
(四)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五) 中国目前采取的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之不足 |
(六) 中国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不足的解决措施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一)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认识 |
(二) 各国及地区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之比较 |
(三) 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 |
(四) 交强险的作用 |
(五) 中国交强险的不足之处 |
(六)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一)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 |
(二) 各国及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比较 |
(三) 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 |
(五) 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不足 |
(六) 中国“救助基金”制度存在不足的解决途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伤者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务沟通中的案件真相争议问题研究 ——以李启铭案、徐纯合案、雷洋案为例[D]. 刘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2]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研究[D]. 刘爱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3]北洋时期铁路“反日常”现象形成因素研究[D]. 李晓杰. 苏州大学, 2019(04)
- [4]牟某、陈某诉张某、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D]. 陈思思. 湖南大学, 2018(06)
- [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 刘鑫洋.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
- [6]近代上海华界城市交通事故及治理(1927-1937)[D]. 连域丞.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7]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法理研究[D]. 李晓燕. 河北经贸大学, 2012(04)
- [8]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J]. 徐昕,田璐. 法治论坛, 2011(02)
- [9]盗抢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救助问题研究 ——以江苏常州周伟峰案为例[D]. 刘涛. 兰州大学, 2011(10)
- [10]中国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之不足及解决途径[D]. 姚恒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