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伟[1](2020)在《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文中指出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
任真真[2](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一度爆发为社会事件,最具影响力的便是温家宝总理曾亲自帮助农民工去讨薪。因此,大众的视野又回归到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的探究中,明明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为什么工程款拖欠还是如此严重。最高院后续出具批复、司法解释来保障承包人权利的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总结原因还是现有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将以现存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讨论,通过研读相关文献,查阅大量典型案例,总结学术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结合自己的认识及观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力求达到自己的研究初衷。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问题,包括解决是什么以及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只有先了解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更好地去探讨和解答接下来的疑难问题。第三部分是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实施以来效果如何,立法现状和审判现状是什么样的,通过时间线和数据统计清晰地看出在维护承包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成效,但还是面临很多疑难问题亟需解决,以更好地实现制度效益。第四部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适用窘境,主要针对现在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实际施工人和债权受让人主体地位不明,约定放弃的效力缺乏认定依据,垫资款能否成为优先受偿范围争议不断。上述几个问题均是基本处于法律空白,仅有少数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对该问题有所导向规定,但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审判实践中又是比较常见的矛盾纠纷,亟需顶层设计予以明确。第五部分是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本人对完善建议的思考。明确实际施工人及债权受让人是可以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约定放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垫资款可以纳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但是并未用于工程的垫资款不能纳入,因为这样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刘健[3](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称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积极清偿或无能力清偿导致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资报酬得不到支付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现行相关立法虽然解决了权利主体,适用条件等问题,但是对于优先受偿范围、权利的实现方式、行使期限起算点及代位权行使上的障碍问题,立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论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权利主体、适用条件及优先受偿范围三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以为论文深入展开探讨提供理论支撑;鉴于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和准物权、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以及同一建筑物上存在的其它优先受偿权存在冲突,本文第二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司法应对的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更加全面呈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现状全貌;论文第三部分结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梳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先受偿范围在援引国务院机构的相关文件后仍有不足,对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过于笼统,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存在障碍,在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阻碍诉讼进行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则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优先受偿范围应将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实际投入的必要费用纳入到受偿范围中,针对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规定笼统问题应当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分别制定起算标准,权利的实现方式问题可以在完善后的执行程序中解决,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障碍则应当参考其他法律进行完善。
张宏薇[4](2020)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管理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断增大,建设行业发展飞速,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逐步提高,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传统审计方式以控制最终的工程造价为目标,只注重竣工结算审计,在项目竣工后才进入,只在结算阶段发挥作用,相对于建设项目全过程而言介入时间太晚,审计工作难以真正的实现项目监督和资金管控的审计目标。鉴于此,全过程审计模式不断得到试点和应用,全过程审计是在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期阶段就开始介入,对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展开跟踪审计,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投资监督,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从而达到审计管理的效果。为此,本研究以审计绩效管理为目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进行研究。研究中首先通过文献查阅,了解了国内外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现状和面临的困难,认真分析了全过程审计的定义、特点、方法和程序,对比全过程审计和传统审计的区别,对传统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其次,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各个阶段的审计研究,梳理全过程审计的程序,详细阐述了建设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合同)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的审计内容,提出全过程审计面临的优化创新,运用层次分析法选取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指标,构建全过程审计评价体系;最后通过引入A大学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实际案例,验证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在项目各个阶段程序和内容管理的适用性,基于层次分析法得到的评价指标利用模糊评价法建立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模型,总结出实施全过程审计的评价效果。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全过程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在源头进行控制,审计工作做到各个阶段不缺失、不越位,能够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并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全过程审计评价体系,明确了全过程审计今后关注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有利于推广全过程审计模式,加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力度。
黎轩[5](2020)在《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建筑业日益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重要地位。但与此同时,其涉及面广、成交额大以及可变因素多等特点,使其具备了很高的风险性。如建筑市场中供需关系不对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市场上的主导权与话语权极大失衡,具有优势地位的发包人往往截留拖欠工程价款,严重制约了施工单位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甚至引发了群体讨薪、农民工自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为解决工程款拖欠的现实困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又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作出批复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裁判进行指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争议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争议和模糊之处,就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在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理论与实务的不配套,导致承包人在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如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利益冲突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都是亟须考虑的症结问题。本文旨在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主体及受偿范围、权利实现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权利行使等方面深入分析,进而综合得出,我们在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立法宗旨的同时,也要考虑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对利益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即建设工程优先权应通过登记手段予以公示,我国应当将该优先权由法定向登记模式转变。此外,仅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法为主综合施策,例如将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建设和完善建设工程的支付及保障制度,提高对失信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等,以达到保障建设工程优先权实施的目的。本文由导论及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分析及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了优先权的概念;并对理论界上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优先权说进行分析比较,认为优先权说更具有合理性,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被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第二部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条文入手,分析优先权存在的问题,认为其还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垫资是否为受偿范围不确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并介绍了域外典型国家及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通过分析国外的学说及相关制度,并吸收借鉴相关问题在国外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为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实践及研究工作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不足,据此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方案。首先,优先权的主体范围应得到进一步的扩大,把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纳入到主体范围中来。其次,从受偿范围来看,应将补偿性违约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内,垫资则区分看待。最后,分析了建立公示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将登记公示与优先权制度结合起来,在程序上则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加以保障,确保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顺利实施。
尹晨[6](2020)在《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上,其增长幅度与速度都在各行各业中名列前茅。飞速的发展,除了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问题。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价款,会引起承包人无法按时发放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继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障承包人,尤其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合同法》第286条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同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了应对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最高法在2002年以批复的形式对该项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再后来,针对该类问题多次颁布了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一次将该问题,推向了大众的视野。本文以《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为研究对象,在结合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体、权利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剖析。整个论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缘起。通过介绍该制度的产生,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该制度在行使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在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从该制度的性质、权力主体范围、权力行使范围、权力行使期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建议。主要建议为:1.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2.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3.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标的范围;4.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赵延亮[7](2019)在《业主视角下精准扶贫开发工程索赔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全力实施脱贫攻坚,是“十三五规划”实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的重要举措。2015年,“精准扶贫”方略正式落地实施,产业扶贫作为“五个一批”脱贫措施的重要举措,成为贫困群众能否持续稳定脱贫的关键。扶贫开发工程作为精准扶贫、产业扶贫的重要一环,其工程项目的效益直接影响扶贫的成效,而索赔作为影响项目收益的重要抓手更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建设工程索赔的研究多为承包方向发包方进行的索赔,研究发包方尤其是将政府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索赔的课题相对较少,相关资料也较为欠缺。本课题从扶贫开发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扶贫部门作为发包方的角度,通过研究国内外工程索赔的相关理论,探索、创新索赔管理模式和索赔方法,从而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最终实现工程项目收益的最大化。同时,本课题的特殊性在于研究的标本为扶贫开发项目,其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殊性要求政府扶贫部门作为发包方更要加强工程的索赔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良好运行,以实现贫困群众持续稳定脱贫。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结合当前国内外工程索赔研究现状,系统阐述工程索赔的相关理论,并以金岭扶贫开发工程为例分析当前扶贫开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改进途径和合理化建议,形成一套较为科学有效的工程索赔方案,为扶贫部门解决相似工程索赔问题提供有益借鉴,更好的为脱贫攻坚服务。
司天煜[8](2019)在《基于博弈论的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但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鉴于各参建单位之间不同程度的利益需求,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关系,从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的角度,通过运用博弈理论相关方法,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博弈模型,研究参建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博弈策略选择,从而找出影响参建单位安全履职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既可以促进建设单位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又能促使其他参建单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建筑行业相关事故案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安全履职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安全责任不明确、过度的逐利性、项目安全管理信息不对称及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等是造成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自身安全职责的主要原因。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履职策略选择是各参建单位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应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从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基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利益相关方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内部四种安全生产博弈关系。通过构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博弈模型,运用复制者动态方程分析,探讨促使双方安全策略选择的条件,安全履职的成本较高、安全事故概率的误判、事故后果认识局限和信息不对称是影响双方安全履职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通过构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博弈模型,求解系统的混合纳什均衡,适当增加处罚力度、降低施工单位安全履职成本和建设单位安全检查成本可以有效促进施工单位安全履职策略的选择。通过构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博弈模型,求解系统的混合纳什均衡,博弈模型存在最优监管策略概率和最优安全履职策略概率,适当增加处罚力度、提高建设单位监督能力并降低监督成本可以促进监理单位安全履职策略的选择。通过构建建设单位内部甲方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博弈模型,对博弈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安全意识淡薄、在建项目信息不对称、制度制定不合理、个人认知局限、少量抵触情绪的存在、“反射效应”是影响双方安全履职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以H控股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为基础,详细分析了H控股公司在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通过演化博弈仿真,分别探讨了管理人员监督成本、甲方代表安全履职成本、安全风险传递系数、甲方代表未履职处罚风险感知、双方安全事故风险感知等因素对相关人员安全履职策略选择的影响,提出H控股公司应当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检查模式、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培训及安全信息化系统等方面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优化建议。
梅青青[9](2019)在《论建设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控制》文中提出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广泛采用最低价中标这一评标方法,已经成为国际建筑市场的惯例。随着中国的入世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评标方式,也被我国所引用。最低价中标法被我国引用之后,在反腐倡廉、节省投资、调整行业结构、实现供需平衡、促进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然而,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如我国招投标法41条关于低价中标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成本界定模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复核程序缺乏以及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作用,而是要结合实际寻求解决方案使最低价中标法能够更好地在我国被适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严格评审成本价和规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进行控制。在严格评审成本价上,招投标法中对最低价究竟是个别成本还是行业成本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最高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判决可以得出该成本价指的是企业个别成本价。将成本价规定为个别成本价有利于完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公开、有效的良性竞争,故建议在招投标法41条的成本价之前加“个别”两字。在规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上,增加复核程序和完善对中标方违约处理程序,这样有利于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同时,防范高价结算,需要项目实施各方主体通力合作,招标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项目前期准备以及标后跟踪管理,牵头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程序,加强合同监管。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成功实行,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外有一套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实践中可以从强化配套措施方面入手。第一,建立资格预审制度,把好市场准入。资格预审可以保证中标者具备从事工程施工的能力,把一些资质较差,能力不足的企业剔除出去,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一定程度上保障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故我国在规定以最低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的同时应明文规定资格预审。第二,在我国推行工程担保。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从而改变建设工程的主要参与方,这样会促使工程主要参与方都严格履约,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保护了承包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时,推行工程担保能够促使工程参与方依法履约,保障工程质量。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在我国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这种评标方法本身有着强大的优势,随着它的不断完善终将发挥这种评标方法应有的制度优势并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与国际接轨。
郭景岩[10](2019)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实务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立法层面上仍未予以明确,为避免造成对现行法律的冲击,将其性质解释为法定优先权而非法定抵押权更具合理性。实际施工人是指与发包人不具有合同关系却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承包人,其表现形式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是借用资质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人(也称为挂靠人),通常是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包工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只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原则上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其合同相对方丧失履行能力、下落不明或者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实际施工人若满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代位权双重构成要件时,也可通过代位权行使该权利。
二、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法律规范规定 |
二、地方性司法政策意见 |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统计分析 |
第二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界定 |
二、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
三、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权条件 |
五、关于标的物的限制问题 |
六、关于优先权的公力救济 |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
一、代位权制度 |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
三、小结 |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
一、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 |
二、明确施工人拥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 |
三、严格限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 |
四、扩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统计表(2019.7.1-2020.9.30) |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内涵 |
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 |
2.1.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 |
2.1.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
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
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现状 |
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数据概览 |
3.2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据分析 |
3.3 债权受让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据分析 |
3.4 垫资款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数据分析 |
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数据分析 |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困境 |
4.1 实际施工人和债权受让人权利主体地位不明 |
4.1.1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地位 |
4.1.2 债权受让人的主体地位 |
4.2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定无据可依 |
4.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如何理解 |
4.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的效力争议 |
4.3 垫资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认识不一 |
4.3.1 建筑工程领域中垫资款的基本内容 |
4.3.2 垫资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实际施工人、债权受让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地位 |
5.1.1 明确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地位 |
5.1.2 明确债权受让人的主体地位 |
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限制 |
5.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实体限制 |
5.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程序限制 |
5.3 垫资款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 |
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
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
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
第3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司法应对现状 |
3.1 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冲突及解决 |
3.2 多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于一个建筑物上的冲突及解决 |
3.3 与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4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4.1.1 停工、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问题 |
4.1.2 直接费、间接费的优先受偿问题 |
4.2 权利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
4.2.1 执行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
4.2.2 调解程序中能否实现优先受偿存在争议 |
4.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问题 |
4.4 代位权行使存在法律阻碍 |
第5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
5.1 适当扩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 |
5.1.1 将直接费、间接费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5.1.2 将停工、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5.2 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5.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区别情形处理 |
5.4 消除行使代位权法律阻碍的建议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4)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2 全过程审计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本人对综述的评价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4.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4.4 本研究的特色 |
第2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相关理论研究 |
2.1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理论 |
2.1.1 全过程审计的含义 |
2.1.2 全过程审计的特点 |
2.1.3 全过程审计的方法 |
2.1.4 全过程审计的程序 |
2.2 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和投资管理 |
2.2.1 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 |
2.2.2 全过程审计投资管理 |
2.3 审计绩效评价理论 |
2.4 审计评价方法 |
2.4.1 层次分析法 |
2.4.2 综合评价方法 |
2.5 全过程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区别分析 |
2.6 全过程审计目前面临的困难分析 |
第3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审计研究 |
3.1 决策阶段的审计 |
3.2 设计阶段的审计 |
3.2.1 设计阶段的审计内容 |
3.2.2 价值工程在设计阶段的应用 |
3.3 招投标(合同)阶段的审计 |
3.4 施工阶段的审计 |
3.4.1 项目管理审计 |
3.4.2 项目造价审计 |
3.5 竣工阶段的审计 |
3.6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优化 |
第4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体系构建 |
4.1 评价体系的设计构思 |
4.1.1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4.1.2 层次分析评价指标的构造 |
4.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指标权重设计 |
4.2.1 准则层分析 |
4.2.2 方案层分析 |
4.2.3 层次总排序 |
4.3 全过程审计的保证措施 |
第5章 A校学生公寓项目案例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2 A大学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全过程审计的管理 |
5.2.1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审计管理 |
5.2.2 项目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方案评价 |
5.2.3 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管理 |
5.2.4 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管理 |
5.2.5 项目竣工阶段的审计管理 |
5.3 综合评价法确定案例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 |
5.3.1 综合评价方法评语集 |
5.3.2 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过程 |
5.3.3 评价结果 |
5.3.4 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5.4 项目总结 |
5.4.1 审计组全过程审计的体会 |
5.4.2 项目启示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指标研究问卷调查表 |
附录B A校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效果评价影响因子调查表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域外立法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述 |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
二、《法释二》视角下建设工程优先权存在的问题 |
(一)优先权行使主体范围过窄 |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不明确 |
(三)优先权事先放弃的效力规定存在瑕疵 |
(四)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 |
1.优先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缺乏法律依据 |
2.不应设定购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于优先权 |
3.多个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缺乏规定 |
(五)程序性问题规定的欠缺 |
1.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不明确 |
2.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过短 |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建设者留置权制度 |
(二)法国的不动产工事优先权制度 |
(三)日本的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制度 |
(四)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制度 |
(五)借鉴与启示 |
四、《法释二》视角下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完善建议 |
(一)细化优先权行使主体范围 |
(二)扩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
1.违约金应包含在受偿范围内 |
2.垫资应当区分对待 |
(三)不应认可对优先权事先放弃的效力 |
(四)完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 |
1.设立建设工程优先权预先公示制度 |
2.增设购房消费者权利优先的限制条款 |
3.多个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分处理 |
(五)完善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
1.增加准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规定 |
2.延长优先权行使期限 |
(六)完善与优先权配套的相关制度 |
1.建立工程款担保制度 |
2.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
结语 |
谢辞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6)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 |
(二)相关案例及权利行使中遇到的问题 |
1.案情介绍 |
2.权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
二、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权利的性质存在争议 |
1.留置权说 |
2.法定抵押权说 |
3.法定优先权说 |
4.笔者支持的观点及理由 |
(二)权利主体范围不明确 |
1.是否包含实际施工人 |
2.是否包含工程勘察人、设计人 |
3.是否包含装饰、装修人 |
(三)权利的行使范围不明确 |
1.工程价款的利息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2.垫资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3.利润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4.质量保证金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四)权利的行使期限不明确 |
1.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 |
2.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性质 |
3.行使期限中存在的缺陷 |
三、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建议 |
(一)明确权利的性质 |
(二)明确权利主体的范围 |
1.明确实际施工人是权利的主体 |
2.明确勘察、设计人不属于权利的主体 |
3.明确装饰、装修人属于权利的主体 |
(三)细化权利行使的范围 |
1.工程价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应视情况而定 |
2.合理的垫资款应当纳入权利范围 |
3.利润应当纳入权利范围 |
4.质量保证金不应当纳入权利行使范围 |
(四)完善权利的行使期限 |
1.明确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
2.延长权利的行使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业主视角下精准扶贫开发工程索赔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路线 |
2 工程索赔的理论研究 |
2.1 工程索赔概述 |
2.2 发包方索赔的主要内容 |
2.3 发包方索赔的计算 |
2.4 发包方索赔的程序和证据获取 |
2.5 本章小结 |
3 扶贫开发工程发包方索赔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扶贫开发工程发包方索赔现状 |
3.2 扶贫开发工程发包方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扶贫开发工程发包方索赔防治对策 |
4.1 组织保证措施 |
4.2 管理保证措施 |
4.3 经济保证措施 |
4.4 技术保证措施 |
4.5 本章小结 |
5 金岭扶贫开发工程发包方索赔管理实践 |
5.1 金岭扶贫开发工程概况 |
5.2 金岭扶贫开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索赔管理 |
5.3 金岭扶贫开发工程的索赔心得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基于博弈论的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
1.2.2 博弈论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及内容 |
1.4.1 研究范围 |
1.4.2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支持 |
2.1 博弈论基本理论 |
2.1.1 博弈论概述 |
2.1.2 演化稳定策略、选择机制及演化均衡 |
2.1.3 博弈论之于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的适用性 |
2.2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
2.2.1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安全责任分析 |
2.2.2 建筑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存在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博弈 |
3.1 建筑安全生产博弈方的确定 |
3.2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博弈分析 |
3.2.1 博弈模型的假设和构建 |
3.2.2 博弈模型的求解 |
3.2.3 博弈模型分析 |
3.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博弈分析 |
3.3.1 博弈模型的假设和构建 |
3.3.2 博弈模型的求解 |
3.3.3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博弈分析 |
3.4.1 博弈模型的假设和构建 |
3.4.2 博弈模型的求解 |
3.4.3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5 建设单位内部博弈分析 |
3.5.1 博弈模型的假设和构建 |
3.5.2 博弈模型的求解 |
3.5.3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实例分析 |
4.1 H控股公司概况 |
4.2 H控股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实例博弈分析 |
4.2.1 H控股公司关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现状 |
4.2.2 实例演化博弈仿真分析 |
4.3 H控股公司项目安全管理的优化建议 |
4.3.1 优化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人员配置 |
4.3.2 优化安全检查模式进行差异化安全检查 |
4.3.3 优化安全绩效考核实行有效考评机制 |
4.3.4 优化安全培训内容提高安全培训效果 |
4.3.5 优化安全信息系统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效率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Ⅰ 两群体演化博弈相图程序 |
(9)论建设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最低价中标法现状及负面影响 |
(一) 现行法律规定不健全 |
(二) 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负面影响 |
1. 恶性低价中标 |
2. 设置合同陷阱 |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具体控制措施 |
(一) 严格评审成本价 |
1. 关于我国招投标法中成本的界定 |
2. 关于合理低价与恶意低价 |
3. 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 |
4. 关于低于行业成本价的合同效力 |
(二) 规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 |
1.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产生的原因 |
2. 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的规制 |
三、控制最低价中标法的配套措施 |
(一) 关于资格预审制度 |
1. 资格预审之属性 |
2. 资格预审在最低价中标法中的意义 |
3. 资格预审在我国招投标法中的现状 |
4. 资格预审制度的构建 |
(二) 关于强制性配套担保制度 |
1. 我国招投标中工程担保现状 |
2. 推行工程担保的必要性 |
3. 在我国推行工程担保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实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简介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
1.焦点一:沃中华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
2.焦点二:沃中华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3.焦点三:停工损失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
(三)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概述 |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背景及其性质 |
1.立法背景 |
2.权利性质 |
(二)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
1.立法背景 |
2.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
3.与内部承包人概念的区分 |
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实务与理论探析 |
(一)施工合同无效对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本文认为 |
(二)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实务与法理基础探析 |
1.裁判观点梳理 |
2.法理基础探析 |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
1.关于承包人应得利润 |
2.关于承包人的工程垫资款 |
3.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
4.关于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
5.关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6.关于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费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D]. 任真真.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 刘健.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4]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管理研究[D]. 张宏薇. 新疆大学, 2020(07)
- [5]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D]. 黎轩.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D]. 尹晨.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业主视角下精准扶贫开发工程索赔管理研究[D]. 赵延亮.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8]基于博弈论的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研究[D]. 司天煜. 江苏大学, 2019(02)
- [9]论建设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控制[D]. 梅青青. 安徽大学, 2019(07)
- [10]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实务分析[D]. 郭景岩. 黑龙江大学, 2019(03)
标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 优先受偿权论文; 建设工程合同论文; 施工合同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