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雷苗苗[2](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研究说明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郭晔[3](2019)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开放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呈现的特点和妇女诉求出发,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剖析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通过梳理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践经验,提出几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共性启示,希望有助于改革过程中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
李海霞[4](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李曦[5](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李乐霞[6](2019)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阶层变动分化,利益结构深刻调整,伴随社会深度转型,西方价值观念悄然渗透,我国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日益多元、多样、多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面临多重影响,引发思想文化领域的诸多困惑。在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阶段,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改变话语弱势、话语缺失的局面,努力实现话语突围和话语逆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系统梳理相关核心概念基础上,本文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就是在多元社会价值观念和多样社会思潮面前,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作为话语主体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以话语为载体和建构手段,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他人的能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本质,就是扞卫国家利益,证成我国发展道路的合法性,维护最广大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具有内容真实性、主体自觉性和充足开放性的鲜明特征。话语主体的公信力,话语内容的引领力,话语载体的传播力,话语方式的创新度和话语环境的优化度是其基本构成要素。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文明有益成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主要理论来源;我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活水源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和布尔迪厄的“符号权力”理论等思想理论,为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供了有益借鉴。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备深厚的现实基础。意义在于突破西方价值观话语困囿、消除“主流价值观念边缘化”现实危机、增进我国人民“文化自觉”意识、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力和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引领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也具备深厚的现实基础,本文认为,解决和平和发展“时代之问”提供了现实境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探索成就奠定了客观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精神提供了思想基础、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以及新时代的文化自信彰显提供了主体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升取得积极进展,表现在党和政府以及媒介等话语主体的公信力得到提高;思想理论创新使话语引领力得到提升;媒介管理和媒介融合使话语传播力得到增强;恰当的话语转换使话语亲和力得到提高;新时代发展成就与变革使话语环境有所改善等。但是仍存在着许多制约和掣肘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问题,表现在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仍存在“话语逆差”、哲学社会科学话语影响力仍较弱小、话语受众的接受效果存在差异变动、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路径仍显薄弱等。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话语主体素质和能力欠缺、不同话语系统存在冲突和矛盾、知情意行统一的发展过程存在断裂、社会发展引发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新问题以及满足美好生活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等。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现坚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夯实话语基础的统一,坚持提升话语权结构要素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话语主体自觉和包容开放的统一。本文提出了强化话语主体的话语权自觉意识和话语协同作用、推动不同话语体系的协调统一和互动转换、坚持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文化路径以促进知行统一、进一步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嵌入力和国际感召力、以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进一步优化话语环境等策略建议,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进一步提升。
程秀建[7](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惠献波[8](2016)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分析——基于美国经验的思考》文中提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关系到农民家庭的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长期的农村土地交易、土地立法实践过程中,美国形成了稳定、可靠的农村土地权益"三层次"保护机制,即价值层、机制制度层、机制实体层。笔者在系统分析美国"三层次"保护机制基本内容、主要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农地及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完善农村土地交易服务体系等政策建议。
胡月明[9](2016)在《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尤其在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历史性角色。传统城镇化因盲目推进土地城镇化造成了大量耕地资源的浪费,形成了地方土地利益链条,严重威胁到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障。新型城镇化在传统城镇化的基础之上,改变过去盲目扩张、追求量变的粗狂式发展方式,以“人本”理念为基本导向,采用统筹城乡协同的方式发展。由于现阶段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新型城镇化发展难免会出现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不适配性问题,探寻具体发展情景下的差异与共性保障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整理了国内外有关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已有研究成果,探寻了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针对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理论与实证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行共性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但利益冲突明显、制度供给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组织基础薄弱、外部环境不确定。由此,引入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分析视角,拓展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从城镇化模式差异出发,本研究着重针对就地城镇化、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扩展模式进行差异保障探析。就地城镇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环节在于农地流转,直接式、政府参与式和中介参与式流转方式的不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也不同;城中村改造模式下也因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新型城镇化模式下,农民土地权益理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侧重保障,却也须找寻共性规律,由点及面构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体系保障。在系统梳理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四个国家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基于倾斜保护、法律与政策适配、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的原则,本文构筑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化、权责化、市场化、法治化保障制度侧应以及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下的制度侧应,完善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纠纷化解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
武靖茗[10](2016)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的演变及其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由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引起的冲突事件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正常发展,农村征地冲突问题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阻力。鉴于此,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协调和化解当前中国征地冲突问题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征地冲突事件的愈演愈烈,社会各界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其中关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成为政府和专家学者共同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之后,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研究视角,通过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西方学者关于征地冲突的相关理论,重点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演变的内在逻辑,并选取当前中国颇具代表性的征地冲突事件为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了中国征地冲突的诱发机理,从而提出建构中国征地冲突的协调机制,对于防控和解决中国征地冲突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第一章是绪论部分,论述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为课题研究的全面展开做好充分准备。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与征地相关的核心概念以及相关特征。通过对征地与征地冲突的概念进行界定,提出了征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之间的矛盾关系。第三章是理论溯源,本章重点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征地冲突的理论,作为本文进行研究的理论依据。其中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冲突理论与地租理论、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毛泽东有关土地产权关系的思想、中国特色征地冲突相关理论。另外,本章还阐述了西方学者关于征地冲突的代表性理论,以期借鉴其中合理部分,为构建当前征地冲突协调机制提供参考。第四章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演变的内在逻辑。本章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发展演变过程主要划定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征地冲突初显、升级、复杂化三个时期。征地冲突的初显和升级主要是由于征地制度设计之初的不合理以及征地过程操作不规范所引起,当前征地冲突日趋复杂化,具体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权利利益冲突和文化观念冲突错综复杂,征地冲突方式的暴力性倾向严重、征地冲突的社会主体更加细化。第五章选取了近年来规模较大、暴力性特征明显且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颇具代表性的几起征地冲突事件作为案例,分别为广东陆丰的乌坎征地冲突事件、云南晋宁征地冲突事件以及甘肃陇西征地冲突事件,并具体评析了这些冲突事件背后的缘由与共同特点。第六章在第五章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征地冲突演变的诱发机理。第一,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角度具体指出了土地产权划分不完整、农村征地立法工作存在缺陷、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第二,从征地制度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角度指出了征地补偿费用依然偏低、农村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第三,从地方政府管理者的利益驱动与整合不力角度指出了地方政府征地程序缺失、农村村委会组织管理失范、地方政府征地过程缺乏监督、各级政府的整合能力不高;第四,从农民自身因素方面提出了失地农民维权行为失当、失地农民能力发展受限、农民的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第七章提出建构中国征地冲突的协调机制。通过第六章对征地冲突演变的诱发机理的分析,本章相应提出了建构征地冲突的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社会经济协调机制、政府行政协调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在建构法律制度协调机制上提出建立完善的征地法律体系、健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强化农村土地征收监督机制;在建构社会经济协调机制上提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构建征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就业培训和扶持机制;在建构政府行政协调机制上提出严格地方政府的征地程序、规范村委会的组织管理职能、整合各级政府的征地职能;在构建风险防控机制上提出加强应对冲突的预警功能、构建征地冲突的预警体系和建立征地项目负责制的措施,旨在以此作为预防和治理征地冲突的手段。
二、关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
(一)20世纪80年代 |
(二)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 |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 |
二、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制度设计需求 |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少法律依据 |
(二)村民自治大于法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 |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不明晰 |
三、客观认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及深层次原因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实质是流动的人与不动的地之间的矛盾 |
(二)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反映了新时代农村妇女对更美好生活的追求 |
(三)认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当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 |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必然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乡村法治化水平为路径 |
四、妇联推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实践经验 |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争取法律和政策依据 |
(二)紧跟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将有益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政策 |
(三)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在土地制度改革各环节的积极作用 |
五、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一)坚持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主导作用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社会公平 |
(三)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 |
(四)重视和善于发挥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的作用 |
(五)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基层政权建设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亟待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结构要素 |
第一节 “话语权” |
一、“话语”溯源 |
二、“话语权”释义 |
三、“话语权”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义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涵义和本质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鲜明特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结构要素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结构要素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提升目标 |
第三章 思想理论溯源和域外文明互鉴 |
第一节 理论追溯: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二、列宁现实社会主义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思想 |
第二节 思想溯源:我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一、“为政以德”“上行下效” |
二、“以民为本”,利民富民 |
三、礼乐教化,化民成俗 |
四、“疏而不堵,顺势而导” |
第三节 文明互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 |
二、布尔迪厄“符号权力”理论 |
第四章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重要意义和现实基础 |
第一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重要意义 |
一、突破西方价值观话语困囿 |
二、消除“主流价值观边缘化”现实危机 |
三、增强我国人民“文化自觉”意识 |
四、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力 |
五、提升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引领力 |
第二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现实基础 |
一、解决和平与发展“时代之问”提供现实境遇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成就奠定客观基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精神提供思想基础 |
四、中国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技术条件 |
五、新时代文化自信彰显提供了主体基础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发展成效 |
一、党和政府以及媒介等话语主体公信力得到提高 |
二、思想理论创新使思想引领力得到提升 |
三、媒介管理和媒介融合使话语传播力得到增强 |
四、恰当的话语转换使话语亲和力得到提升 |
五、新时代发展成就与根本变革使话语环境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现实困境 |
一、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仍存在“话语逆差” |
二、哲学社会科学的话语影响力仍较弱小 |
三、话语受众的话语接受效果存在差异和变动 |
四、我国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路径仍显薄弱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不足归因 |
一、话语主体素质能力欠缺 |
二、不同话语系统存在冲突和矛盾 |
三、知情意行统一的发展过程存在断裂 |
四、社会发展带来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新问题 |
五、满足美好生活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 |
第六章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基本原则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夯实话语基础的统一 |
二、坚持提升话语权要素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
三、坚持话语主体自觉和开放包容的统一 |
第二节 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的应对策略 |
一、强化话语主体的话语权自觉意识和话语协同作用 |
二、推动不同话语体系的协调统一和互动转换 |
三、坚持核心价值观话语传播文化路径以促进知行统一 |
四、提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嵌入力和国际感召力 |
五、以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进一步优化话语环境 |
结语:让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农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分析——基于美国经验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归属不明确 |
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3、农民的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
4、农业土地加速流失、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
二、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分析 |
1、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价值层 |
2、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层 |
(1)清晰的产权制度、土地征收目的的公共性 |
(2)严格的土地分区、征收程序的法制性 |
(3)发达的媒介服务、补偿标准的市场化 |
3、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实体层 |
(1)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层维度 |
(2)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农场维度 |
(3)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政府维度 |
三、美国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始终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工作重心 |
2、加强农地及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 |
3、完善农村土地交易服务体系 |
4、完善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 |
5、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
(9)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概述 |
2.1.1 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2.1.2 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内涵 |
2.1.3 新型城镇化模式的分类及典型代表 |
2.1.4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分析 |
2.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
2.2.1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2.3 宏观调控理论 |
2.2.4 社区发展权理论 |
2.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制度变迁理论 |
2.3.3 规模经济理论 |
2.3.4 风险理论 |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考察 |
3.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 |
3.1.1 城镇化曲折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 |
3.1.2 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1979年-2002年) |
3.1.3 城镇化科学发展时期(2003年-2011年) |
3.1.4 城镇化稳步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
3.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3.2.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总体概况 |
3.2.2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 |
3.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3.3.1 实证研究背景 |
3.3.2 实证样本分析 |
3.3.3 实证结论分析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性分析 |
4.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 |
4.2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利益冲突明显 |
4.3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不足 |
4.4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4.5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组织基础薄弱 |
4.6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不确定 |
第五章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5.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农地流转 |
5.2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5.2.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划分及其特征 |
5.2.2 直接式流转: 操作不规范引致收益权受损 |
5.2.3 政府参与式流转: 行政力量干涉阻碍自主权实现 |
5.2.4 中介参与式流转: 组织不完善导致发展权无保障 |
5.3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5.4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5.4.1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
5.4.2 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
5.4.3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
5.5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5.5.1 构建政府运作规范化保障机制 |
5.5.2 建立经营者经营安全化保障机制 |
5.5.3 确立农民权益组织化代表机制 |
5.5.4 创建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 |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6.1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6.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6.2.1 宅基地改造: 存量与增量利益面临受损 |
6.2.2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成员权行使受限 |
6.3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6.4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6.4.1 架构现代化内涵宅基地制度 |
6.4.2 构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则制度 |
6.5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6.5.1 引入多元竞争,构建城中村改造市场运行机制 |
6.5.2 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机制 |
6.5.3 创新绿色住房,构筑农民可持续生计机制 |
第七章 城市扩展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7.1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土地征收 |
7.2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7.2.1 农民政治权益: 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缺失 |
7.2.2 农民经济权益: 有限补偿和收入流中断影响生存 |
7.2.3 农民社会权益: 养老与就业保障不完善 |
7.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7.4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7.4.1 强化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制度 |
7.4.2 完善农民实体性权利保障制度 |
7.5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7.5.1 准确定位角色,健全村委会权益代表机制 |
7.5.2 改进考核方式,重构基层政府诉求回应机制 |
7.5.3 削弱行政依附,强化基层法院独立审判机制 |
第八章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8.1 美国城市更新运动: 产权私有、市场主导、农民组织 |
8.2 英国工业城镇化: 圈地运动—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发展权 |
8.3 日本绿色城镇化: 政府管理、制度保障、中介服务 |
8.4 印度城镇化: 土地扩张、管理分散、贫富分化 |
8.5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第九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体系建构 |
9.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
9.1.1 倾斜保护原则 |
9.1.2 法律与政策适配原则 |
9.1.3 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原则 |
9.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2.1 组织化: 建构农村社区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
9.2.2 权责化: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调整政府管控制度 |
9.2.3 市场化: 优化市场配置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制度 |
9.2.4 法治化: 设定经营主体制度,明确经营运作制度 |
9.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4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运行 |
9.4.1 建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 |
9.4.2 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 |
9.4.3 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风险防范机制 |
第十章 结语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调研问卷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附录四:参与课题研究情况 |
致谢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的演变及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征地冲突诱因的研究 |
1.2.2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研究 |
1.2.3 关于征地冲突管理的研究 |
1.2.4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关于征地冲突的基本阐述 |
2.1 征地 |
2.1.1 征地的概念 |
2.1.2 征地的特性 |
2.1.3 征地的构成要件 |
2.2 征地冲突 |
2.2.1 征地冲突的概念 |
2.2.2 征地冲突的类型 |
2.2.3 征地冲突的危害 |
2.3 征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 |
2.3.1 征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 |
2.3.2 各利益相关者间的矛盾关系 |
第3章 征地冲突的相关理论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处理征地冲突的理论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冲突理论与地租理论 |
3.1.2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 |
3.1.3 毛泽东有关土地产权关系的思想 |
3.1.4 中国特色征地冲突相关理论 |
3.2 西方学者关于处理征地冲突的理论 |
3.2.1 韦伯的多元分层冲突理论 |
3.2.2 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理论 |
3.2.3 科塞的社会冲突功能理论 |
3.2.4 西方学者的地租理论 |
第4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演变的内在逻辑 |
4.1 征地冲突初显 |
4.1.1 经济政策因素的影响 |
4.1.2 土地政策调整的影响 |
4.2 征地冲突升级 |
4.2.1 土地流转冲突与征地冲突并存 |
4.2.2 征地冲突快速扩张 |
4.3 征地冲突复杂化 |
4.3.1 经济利益冲突、权利利益冲突和文化观念冲突错综复杂 |
4.3.2 农村土地确权导致征地冲突的原因复杂化 |
4.3.3 征地冲突方式的暴力性、群体性和规模性特点凸显 |
4.3.4 征地冲突的社会主体更加细化并形成多重冲突格局 |
第5章 征地冲突的典型案例分析 |
5.1 广东陆丰的乌坎事件及其缘由 |
5.1.1 乌坎村特有的社会背景 |
5.1.2 村民长期以来累积的不满情绪 |
5.1.3 乌坎冲突事件的导火索 |
5.1.4 乌坎冲突事件的后起波澜 |
5.2 云南晋宁征地冲突事件及其缘由 |
5.2.1 长期积累的征地矛盾 |
5.2.2 征地补偿款的争议 |
5.2.3 地方政府工作的失职 |
5.2.4 项目审批程序不合法 |
5.3 甘肃陇西征地冲突事件及其缘由 |
5.3.1 企业违法征地 |
5.3.2 土地附着物的赔偿争议 |
5.3.3 网络不实传言造成冲突影响扩大 |
5.4 征地冲突案例评析 |
第6章 中国征地冲突演变的诱发机理 |
6.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 |
6.1.1 土地产权划分不完整 |
6.1.2 农村征地立法工作存在缺陷 |
6.1.3 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 |
6.2 征地制度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 |
6.2.1 征地补偿费用严重偏低 |
6.2.2 农村土地价格的不断攀升 |
6.2.3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 |
6.3 地方政府管理者的利益驱动与整合不力 |
6.3.1 地方政府征地程序缺失 |
6.3.2 农村村委会组织管理失范 |
6.3.3 地方政府征地过程缺乏监督 |
6.3.4 各级政府的整合能力不高 |
6.4 失地农民自身因素的束缚 |
6.4.1 失地农民维权行为失当 |
6.4.2 失地农民能力发展受限 |
6.4.3 农民的社会地位处于劣势 |
第7章 建构中国征地冲突的协调机制 |
7.1 征地冲突的法律制度协调机制 |
7.1.1 建立完善的征地法律体系 |
7.1.2 健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 |
7.1.3 强化农村土地征用监督机制 |
7.2 征地冲突的社会经济协调机制 |
7.2.1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7.2.2 构建征地收益分配机制 |
7.2.3 建立就业培训和扶持机制 |
7.3 征地冲突的政府行政协调机制 |
7.3.1 严格地方政府的征地程序 |
7.3.2 规范村委会的组织管理职能 |
7.3.3 整合各级政府的征地职能 |
7.4 构建征地冲突的风险防控机制 |
7.4.1 提高应对冲突的预警功能 |
7.4.2 构建征地冲突的预警体系 |
7.4.3 建立征地项目负责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践为例[J]. 郭晔. 妇女研究论丛, 2019(05)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话语权及其提升研究[D]. 李乐霞.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8)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农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分析——基于美国经验的思考[J]. 惠献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06)
- [9]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D]. 胡月明.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地冲突的演变及其协调研究[D]. 武靖茗. 吉林大学, 2016(08)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农民论文; 宅基地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