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葛平亮[1](2020)在《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不宜单独立法。我国现有的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可以作为普通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在此基础之上,应摒弃以消费者身份或固定收入为前提的特别破产程序,并建构适用于财产关系简单的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简易破产程序。通过区分消费债务和经营债务可以使财产关系简单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并辅以原则—例外模式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契合个案。
李萧萧[2](2020)在《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文中指出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资源供不应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不断健全司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积极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自主选择并快速解决纠纷,面对繁简不一的案件采取一成不变的审判方式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速裁程序应运而生。本文所称的“速裁程序”是法院面对以上问题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审理程序。首先,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味以增加人员编制的方法不是长久之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受案范围有限,审理程序依旧囿于普通程序的限制而使法院处于被动状态,构建速裁程序符合审判经济的价值追求,既符合繁简分流改革趋势,又有政策和实践支撑。其次,因行政速裁程序产生于实践,大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而缺少全局性考量,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具体实施规则差异显着,主要体现在与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趋同、审理级别与审理组织的设置也有差异、各法院过度强调审判效率。最后,就行政速裁程序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授权试点,对行政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多层联动、多端发力保障速裁程序运行,赋予速裁程序独立的程序价值;遵循公正与效率平衡原则、协同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原则;在受案范围上可以采用“概括式+列举+排除”的方式进行规定,程序的启动以法官主导及当事人协商的模式,充分把握诉前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衔接,各法院可以成立速裁庭,法官按照速裁规定总体把握庭审程序,但须保障当事人诉权;探索要素式庭审与表格式裁判文书,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为繁简分流的行政审判改革做出贡献。
陈明[3](2020)在《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实证研究 ——以S省C市L区法院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简易程序是我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具备简便、快捷、低成本等优势,有利于当事人接近审判、人民法院迅速化解矛盾纠纷,其从一产生起便有较高的适用率。我国在立法上坚持“宜粗不宜细”的政策导向,也影响了简易程序的立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仅七条,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各地方法院也推出了不少“本地化”的司法政策性规定。简易程序从产生起就存在规定过于粗疏、程序缺乏独立性,流程设计不具操作性、简化标准不明晰、程序的评价标准不清等固有问题。“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员额制改革,以及新一轮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完成以后,法官数量减少将近一半,“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审判组织扁平化、非审判事务剥离、部分程序事项外包等措施,对诉讼流程进行了碎片式分割,法官审判工作的重点在开庭和裁判,但法官的程序责任并未因程序的分割而减轻;审判公开、网络技术支持审判也未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标准,更加混淆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与实体法律适用具备可争议性不同,程序性事项具有一定的刚性和可量化性,简易程序的标准不明,程序的评价标准的掌握亦不由法官确定,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和法官绩效考核的指引下,简易程序普通审成为常态,尤其是实务中大量存在的通过随意扣除审限的方式造成大量隐性超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情况发生。造成简易程序普通审的原因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简易程序内部看,其缺乏独立体系,附属特征明显;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达到简易的目的;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从外在原因看,主要是程序简化改革与法院系统改革缺乏整合,忽视了法官对程序的控制减弱这一客观事实;程序设计单一,无法应多元化的诉讼程序需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根植结构简单的社会,建立在处理简单矛盾基础上的诉讼程序,保持了职权主义的模式,随着商业交易频繁,资源、人口流动加快,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凭借法院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及时有效处理,造成大量案件积压。在无法获取更多外部资源的情况下,内部改革、简化流程成为法院应付案件激增的手段之一。但立法基本未作调整,《民事诉讼法》文本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无多大变化,民事简易程序的现代化转型并未实现。法院系统一直在大力推行民事诉讼改革,但改革的重点围绕着普通程序进行,对于简易程序的改革措施并不多,几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对简易程序作出实质性的变革。我国并未真正建立独立的简易程序体系,在法律文本规定上体现出法律文本﹤司法解释﹤地方政策规定的状况;在司法实务上无统一的标准,呈现出各法院操作模式和标准不一、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操作模式和标准都不统一的情况。借鉴国外程序简化的经验,结合我国员额制改革的经验,应当采取微观切入的方式,从完善程序本身设计、改革法官绩效考核、在基层法院建立“以简易程序为核心”的民事解纷机制三个层面续造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石春雷[4](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刘韵[5](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田耿强[6](2016)在《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民事诉讼案件分流制度都进行了许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案件分流制度终于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被立法确认,但相关法律规定不甚详尽,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争议焦点为中心,探究了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对这些立法焦点作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建议。本论文共有三章,围绕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主题展开。各章简要内容如下所述:前言: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与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简要介绍民事诉讼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第一章: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作实践检视。主要论述关于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相关程序、实践概况。从检视概况的基础上寻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加以分析。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分流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立法问题,如程序适用、程序选择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焦点。第三章:论述了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构想。从程序适用标准、程序选择、审判管理等角度提出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完善构想。
刘华俊[7](2012)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集中,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组织相对特殊,不少国家采用五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寻求诉前禁令制度救济权利;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则大都需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密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在研究知识产权诉讼基础理论的特殊个性及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笔者希望能够在该研究领域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多,专业性不强,司法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次,阐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方面,本文引入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最新理念,澄清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技术法官的设置、不同审理组织的采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意义方面,本文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改革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并系统性的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想。再次,阐述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笔者在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司法审理资源的配置以及案源问题,提出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地方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设置技术法官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案;(2)提出了审理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审理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以及三人合议制与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建构的思路;(3)系统性的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诉答程序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构想。第一章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概括性称谓,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是知识产权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标准,但权利之间的个性特征对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影响很大,本文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权利取得的途径不同、权利专业性程度不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以及权利救济不同等。然后,笔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足之处,从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案件审理质量高以及示范性强等方面总结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裁决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接着,笔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后,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和功能,进一步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殊个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地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简化诉讼程序、技术事实难以查明以及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难等问题进行了改革,采取的措施各有特点。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法律问题;在英国,专利纠纷统一由专利法院或郡专利法院管辖,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德国,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专利无效与强制许可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由独立的专利法院管辖,专利无效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在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比较集中,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民事侵权中涉及专利无效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判断权利的有效性问题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个性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是相同的,这使得很多国家共同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作改革,也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本章考察并比较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涉及到权利异议的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审理主体过多会出现司法不统一、办案质量不高、程序延迟等问题;然后,笔者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千篇一律地采用三人合议制,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复杂案件的争议事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查实。接着,笔者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二元”审理模式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分析了“二元”审理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等缺陷;这部分笔者还分析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总结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诉前禁令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保障、权利保护、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诉答程序方面不合理的零散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阐明了现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不利于商业秘密实体权利保护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分析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色以及可借鉴性,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还从结合我国科技、政治、法律文化、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设置技术法官的改革构想。在分析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及大量实证数据支持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四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受案法院应当配备技术法官来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然后,笔者提出了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种类来确定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具体而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应当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制审理,其他普通难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可以采用三人制合议庭审理。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交叉程序,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救济的是民事利益,认为改革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程序已经具备了基础性的条件,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方案。然后,笔者根据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损失的利益难以弥补、救济情况紧急等特点,并考虑到法院错误签发诉前禁令命令的可能性,主张通过完善诉前禁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听证程序来建构诉前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针对存在被申请人对法院签发诉前禁令不服的情况,提出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经验相对丰富、经济基础较好等条件,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的复杂性、专利权的推定有效性等因素,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完善诉答文书的格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地建构诉答程序制度;针对商业秘密容易泄密的实体权利特点,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涉密诉讼请求的判定、涉密诉讼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涉密诉讼的裁判过程、涉密诉讼裁判文书的表述、涉密诉讼法律文书的存放与归档、涉密诉讼上诉审查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建构商业秘密保持制度。
程林[8](2012)在《民事速裁机制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遭遇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诉讼数量及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措施与途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不断健全,也产生了民商事案件大幅增多、司法需求急速膨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特别是与一些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民商事案件诉讼周期相对较短,但是我们却存在着司法能力严重不足、司法资源大量浪费、诉讼效率相对低下、诉讼成本以及相关社会成本花费过大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便是经过民诉法的修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与人民法院多年持续进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上述问题也只得到了部分缓解,并未根本解决。这不仅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应有效用的发挥,进而导致大量民商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地化解,而且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抱怨和不满情绪,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尽快进行系统纠正。在此种背景之下,本文从深入探讨既能提高民事诉讼整体效率、又能确保民事诉讼目的实现之民事速裁机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全面分析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立法表现、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原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典型类型及设置原理之基础上,系统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改革思路与具体构建方式,以期为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路径。全文正文部分近十八万字,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为“民事速裁机制之基本理论”,主要探讨了民事速裁机制的创设背景、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法理基础等相关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问题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下,民事速裁机制应是司法机关通过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简化冗长的诉讼程序、改革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强化推进诉讼进程的义务(职责)等途径,所形成的一套实现民事案件简便、快速、低成本处理的系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运作方式。其在宏观上须以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为价值取向,而在微观领域则要力争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程序权利保障的统一。第二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历史与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顺次回顾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从古至今的演生脉络,其次系统总结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表现与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速裁探索的总体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司法传统与习惯的长期作用、诉讼理论研究状况的深刻影响与现实司法困境的直接介入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上述问题的主要形成原因,从而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第三章为“域外民事速裁机制之比较考察”,其两个部分分别分析了域外五个主要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探究了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典型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其中,第一节选取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近些年来进行民事速裁探索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体现于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民事速裁机制之主要内容及其共通性和差异性的表现进行了拓析,并从立法目标、立法内容、具体措施、适用阶段、立法技术等五个方面,对各国民事速裁机制所表现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而第二节则在上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将域外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与归类,即主要划分为过滤民事诉讼案件、构建民事速裁程序、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促进诉讼职权与义务三大类别,同时对每种类别的具体体现、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都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究,据此指出我国应充分借鉴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合理因素,通过明确速裁的立法目标、逐步形成体系化与类型化的速裁措施、适当进行合宪性控制等方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速裁机制。第四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改革思路”。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功能定位、基本要求、理念引导、改革路径、立法体例与内容架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速裁机制必须承担起快速彻底解纷、释放法院压力与重塑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秩序之多重使命,因此应符合整体性、系统性、均衡性、合宪性的基本要求,并以程序本位主义、诉讼经济与协同主义理念为引导。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自上而下予以推进的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型”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系统、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体系。第五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具体构建”。本章沿着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对该机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分化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第一审程序中三类民事速裁程序模式的形成与顺畅衔接、上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速裁性改造来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二是通过赋予法官案件管理权、释明权与协助整理争点、调查证据的职权,施予当事人诚信诉讼与及时为诉讼行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配置,以快速推进诉讼进程;三是通过法院内部民事审判机构与组织的适当调整、人事制度的深入改革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张丽萍[9](2012)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指出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视为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的剂“良药”,已然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时至今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各方面条件都业已成熟,本文主要是想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全面分析,提出对其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尽到绵薄之力。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理论,对行政诉讼现行审判制度的架构背景、概念界定和其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以期从理论高度对简易程序作一全面分析。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研究,以期透过对域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评析,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更广阔的思路。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理论研究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所开展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践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和核心,从四个方面具体论述了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具体设想,包括其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赋予以及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则设计,涉及建立从起诉、审理到判决、上诉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江涛[10](2011)在《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型与新型社会纠纷叠加涌向法院,造成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余件,已逾1978年30万件的约20倍,并且尚保持不断增长势头。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初步框架,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已经提上日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民事诉讼效率概述、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路径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构想、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评述、研究思路及创新点。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概况性的描述,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已获普遍认同。民事诉讼效率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综合性指标,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为避免陷入宏大叙事的窠臼,本文选择程序设置作为具体审判制度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一种可识别的过渡,加以研究。其次,民事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尺度,也是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保护诉权,甚至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避免司法权被行政权侵蚀的现实需求。再次,本文述评了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相关研究的热点及进展,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系统化研究不足,改革方案提供不足。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建立效率的评价体系。首先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与公正并行的诉讼价值目标,其内涵界定要建立在充分体现与公正的交互性,体现程序主体互动性的基础之上。区分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关系,指出诉讼效率是诉讼行动策略的制定,而诉讼效益则涉及到诉讼的结果及目标;区分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动态与静态不同,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民事诉讼效率概念。其次,鉴于民事诉讼效率收益伦理化的特点,无法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本文从国家和个体两个维度出发,借助时间指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借鉴审判实践中的质量效率评估方法,构建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体系。最后,梳理了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的大致脉络,以助于深化认识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背景简况。第二章主要致力于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行定位,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必备要素,以及其充分实现诉讼正义、诉讼的目的、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四项价值功能,破除民事诉讼效率仅为技术分析工具的表层认识。其次对民事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主张诉讼公正优先于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又必须让步于民事诉讼效率,这是二者的抵牾之处。同时,在现代诉讼理论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共同构成诉讼的核心价值,二者更多意义上是统一关系,这是二者的契合之点。再次阐述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指出诉讼程序因其顺序性及规则主义伦理对诉讼主体存在制约,限制了诉讼主体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然而这种约束并非禁锢,而是为诉讼效率树立了运行的界限和规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民事纠纷及时终结,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最后,本章分述了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各项程序性因素,引入“诉讼流”的观点,指出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各程序规则不仅需要自洽,程序规则之间亦需要互洽;诉讼程序资源配置通过资源的使用方式对诉讼效率产生影响;诉讼程序模式上的选择上则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为目标,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同进行的“作业共同体”。第三章对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进行比较考察。二战后,各国针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为中心的改革,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基本理念的融合。主要内容为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判进程;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司法ADR制度,对小额、简易案件构建适当的程序路径;以集中审理为基本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于上诉制度进行改革,采用有限的一审终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四章采实证分析方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缺陷进行分析。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现状进行总括性的分析,从历史纵向来看,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我国法院带来一定的压力;从横向比较来看,尤其是从我国庞大的法官数量和法官个体承担工作量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效率较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着力方向是挖掘内部潜力、改革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案件,而非盲目扩大法官员额。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且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亟待改革。另外,鉴于督促程序分流过滤案件的功能,本节一并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缺陷。第三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未能有效设置审前程序,不能形成集中审理,因而形成多次开庭,拖累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缺乏证据失权等有效的程序性效率制度,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性,导致普通程序的稳定性较差,导致诉讼迟延。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松,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审程序造成诉讼难以有效终结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公正和效率目的亦均未能充分达到。第五章具体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构想。首先在理念基础上,需要采纳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一定限度的强制分流相结合;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奠定了现实基础;在分流标准上,可参照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厘定各项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二、三、四节提出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建构“橄榄形”程序结构分,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构建诉前调解形式的司法ADR,充分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和救济程序,重新界定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的转化,简化简易程序的环节等方式解决大部分的简易案件;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建立相对缓和的失权制度,审慎审理余下的小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第五节根据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理,分别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制度,改革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第六章鉴于法官在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亦回应第三章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中不断扩大法官职权的动因,反思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影响。指出弊端在于一方面用行政化的方式,虚化了民事诉讼效率,扭曲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另一方面导致法官程序指挥和控制不足,以折损公正的方式追求民事诉讼效率。进而提出要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用行政化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法官,以及明确厘定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范围。
二、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 |
(一)自然人破产的特殊性 |
(二)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
1. 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是破产效率原则的要求 |
2. 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是费用相当性理论的体现 |
二、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定位和体系性引入 |
(一)自然人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与破产普通程序 |
(二)自然人破产立法体例 |
(三)自然人破产特别程序分析与简易程序的引入 |
1. 有固定收入自然人的特别破产程序——以《美国破产法》第13章为例 |
2. 消费者特别破产程序——以德国消费者破产程序为例 |
3. 小结以及个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 |
三、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四、结语 |
(2)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评述 |
第2章 行政速裁探索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 必要性:因何主张速裁 |
2.1.1 法理基础 |
2.1.2 案多人少矛盾尖锐 |
2.1.3 契合繁简分流改革趋势 |
2.1.4 行政行为多样化与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之需要 |
2.1.5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局限性 |
2.2 可行性:据何试行速裁 |
2.2.1 法律政策允许 |
2.2.2 实践经验的积累 |
2.2.3 行政速裁自身优势 |
2.2.4 一审行政诉讼集中管辖之实施 |
第3章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试点探索及困境 |
3.1 我国部分法院行政速裁司法实践调查分析 |
3.1.1 我国部分法院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运行情况调研 |
3.1.2 对上述法院试点做法的评析 |
3.2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实施的困境 |
3.2.1 目标定位不明确 |
3.2.2 过度强调审判效率 |
3.2.3 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规则差异性显着 |
3.2.4 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难度较大 |
第4章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 |
4.1 明确行政速裁目标定位 |
4.2 行政速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
4.2.1 公正与效率平衡原则 |
4.2.2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原则 |
4.2.3 协同原则 |
4.3 行政速裁程序的具体运作建议 |
4.3.1 构建审判组织 |
4.3.2 明确受案范围 |
4.3.3 确定启动主体 |
4.3.4 制定审理规则 |
4.3.5 厘清衔接流程 |
4.4 积极开展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3)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实证研究 ——以S省C市L区法院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言 |
1.民事简易程序的实务问题:简易程序普通审 |
1.1 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解构 |
1.2 民事简易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
1.2.1 运行样本之检视 |
1.2.2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 |
1.2.3 民事简易程序面对的新问题 |
2.简易程序普通审的成因分析 |
2.1 程序定位不清,程序附属性特征明显 |
2.2 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作用 |
2.3 简易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实现简、易的目的 |
2.4 民事程序简化与法院系统改革缺乏整合 |
2.5 程序单一,无法适用多元化的解纷要求 |
3.比较法视野的域外方案 |
3.1 美国的小额程序 |
3.2 德国的简易程序 |
3.3 日本的简易程序 |
3.4 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
4.民事简易程序的续造 |
4.1 完善简易程序的设置 |
4.1.1 完善简易程序的体系构建 |
4.1.2 实行有限的书面审理 |
4.1.3 明确员额法官的程序责任边界 |
4.2 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
4.2.1 保证审判力量下沉 |
4.2.2 区分不同程序的员额法官,实施分类管理考核 |
4.3 在基层法院建立“以简易程序为核心”的民事解纷机制 |
4.3.1 重新定位基层法院民事纠纷处理功能 |
4.3.2 实行简易程序的类型化 |
4.3.3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化解民事解纷 |
4.3.4 激活非讼机制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实践检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概貌 |
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程序基础 |
二、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沿革及现状 |
三、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特点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存在的弊端 |
一、程序分流的依据混乱 |
二、程序分流的起点不合理 |
三、程序分流的结果严重失衡 |
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被滥用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弊端的成因 |
一、法院对程序分流的认识不足 |
二、大立案管理模式存在非合理因素 |
三、民事案件持续增加的严酷现实 |
四、法院送达难的困境 |
五、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解析 |
一、程序分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
二、程序分流的具体规则 |
三、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四、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异议权 |
五、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
六、与程序分流相关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检讨 |
一、程序分流的立法严重滞后 |
二、程序分流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
三、程序分流的渠道不完全契合 |
四、答辩状的任意性规范对程序分流形成阻碍 |
五、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意思自治存在瑕疵 |
六、程序转换的条件模糊 |
七、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规则不完善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焦点 |
一、如何确定程序分流的标准 |
二、如何设定程序分流的始点 |
三、如何扩大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参与权 |
四、如何定位程序转换尺度的宽与严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案件的程序需求与程序供给相适应 |
二、诉讼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相协调 |
三、程序分流的法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四、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相平衡 |
第二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构想 |
一、修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确定程序分流的始点 |
三、细化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的条件和程序 |
四、适当扩大简易程序审限延长的适用范围 |
五、明确民事起诉案件向督促程序转换的条件和程序 |
六、完善程序适用的异议制度 |
第三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配套制度 |
一、设立答辩失权制度 |
二、完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
三、设置专门负责程序分流的审判管理岗 |
四、优化民事大立案的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 |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应考虑的因素 |
三、知识产权诉讼裁判解决方式之重要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与类型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类型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功能 |
第二章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体制 |
二、英国专利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审查 |
四、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德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德国专利无效审理程序 |
三、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四节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21世纪以来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简述 |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 |
三、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色 |
四、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析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三、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四、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官 |
三、专利权、商标权权利异议的最初审理主体 |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 |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诉前禁令规定不合理 |
二、诉答程序规定不合理 |
三、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不合理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的需要 |
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需要 |
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
一、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可供借鉴 |
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借鉴途径 |
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借鉴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法院现有建构方案之评析 |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构的案源条件 |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方案 |
四、技术法官的设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 |
二、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大合议制审理组织 |
三、独任制、合议制与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设计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诉讼“二元”程序的改革基础 |
二、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定专利、商标权利有效性 |
三、“二元”程序改革对庭审组成人员的特殊要求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审理程序的建构与完善 |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二、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三、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事速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速裁机制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创设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性“司法危机”及其应对 |
二、 国内背景: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实现及其途径 |
第二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内涵探析 |
一、 “速裁”的称谓由来与基本含义 |
二、 “速裁”的性质定位:程序、制度、机制之辨 |
三、 “民事速裁机制”的概念界说 |
第三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价值取向 |
一、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 民事速裁机制的具体价值取向 |
第四节 民事速裁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 接受司法裁判权之保障——机制创设的理论原点 |
二、 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机制设计的理论前提 |
三、 民事诉讼案件之类型化审理——机制运行的理论依据 |
四、 程序保障之程度划分——机制发展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历史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演生脉络 |
一、 古代的民事“速裁”思想与规范 |
二、 近代的民事“速裁”思想与规范 |
三、 现代的民事“速裁”思想与规范 |
第二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立法表现与运行现状 |
一、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表现 |
二、 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速裁探索的总体情况 |
三、 部分法院民事速裁程序制度运行情况的实证调研 |
第三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速裁性规定的主要问题 |
二、 民事司法实践中速裁探索的主要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存在问题的形成原因 |
一、 司法传统与习惯的长期作用 |
二、 诉讼理论研究状况的深刻影响 |
三、 现实司法困境的直接介入 |
第三章 域外民事速裁机制之比较考察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内容及发展趋势分析 |
一、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内容拓析 |
二、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异同比较 |
三、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类型及设置原理探究 |
一、 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类型分析 |
二、 不同类型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 不同类型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设置原理 |
四、 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改革思路 |
第一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必要性 |
二、 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
一、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基本要求 |
三、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理念引导 |
四、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改革路径 |
五、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立法体例与内容架构 |
第五章 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 |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分化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 |
二、 第一审程序中各类民事速裁程序模式的形成与衔接 |
三、 上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速裁性改造 |
第二节 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促进职权与义务的强化 |
一、 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法官)与当事人权限的均衡配置 |
二、 法官诉讼促进职权的强化及其主要内容 |
三、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及其主要内容 |
第三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 法院内部民事审判机构与组织的适当调整 |
二、 法院人事制度的深入改革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理论 |
一、 行政诉讼现行审判制度架构的背景 |
二、 简易程序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一) 简易程序概论 |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论 |
三、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 |
(一) 简易程序与当事人接受裁判权之保障 |
(二) 简易程序中公正与效益的博弈与平衡 |
(三) 简易程序与行政纠纷的类型化解决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介评 |
一、 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介 |
(一) 法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二) 德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三)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二、 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评析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实践探索 |
一、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可行性 |
二、 《试点通知》的出台与解读 |
(一) 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目的 |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案件范围 |
(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应诉以及传唤的相关规则 |
(四)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形式并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易化的规定 |
(五)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
(六)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的范围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 |
一、 《试点通知》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隐性违法性 |
(一) 以《试点通知》形式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
(二) 《试点通知》有关诉讼程序和规则的规定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二、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具体设想 |
(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采用独任制 |
(三) 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
(四) 简易程序具体程序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资料 |
致谢 |
(10)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效率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 |
一、效率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 |
三、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效益的区别 |
四、民事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 |
一、民事诉讼效率评价的两个视角 |
二、民事诉讼效率评价的三个工具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效率研究回溯: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 |
一、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研究的简述 |
二、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研究的简述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 |
一、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 |
二、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
三、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的资源 |
四、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备要素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公正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公正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公正与民事诉讼效率的抵牾 |
三、民事诉讼公正与民事诉讼效率的契合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效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制约 |
三、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保障 |
第四节 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因素分述 |
一、诉讼程序设置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二、诉讼资源配置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三、诉讼程序模式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四、程序主体行为对于诉讼效率的影响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程序路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民事诉讼进程 |
二、加强诉讼与司法ADR机制融合 |
三、完善审前程序对案件繁简分流 |
四、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职权及施行案件管理 |
二、推行司法ADR及诉前行为规范 |
三、推行多元化诉讼程序分流案件 |
四、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强化法官程序管理职权 |
二、构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三、构建强制和解制度与简化督促程序 |
四、采有限上诉制度及时终结诉讼 |
五、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路径 |
一、扩大法官的释明义务 |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 |
三、建立和完善争点整理程序 |
四、采用有限制的上诉制度 |
五、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总体观察 |
一、诉讼增量带给法院诉讼压力 |
二、法官人均案件处理量处于低位 |
三、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基本定位 |
第二节 简易程序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 |
二、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 |
三、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 |
四、督促程序未发挥过滤案件功能 |
第三节 普通程序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审前未能有效对诉讼争点整理 |
二、证据失权规则未能有效建立 |
三、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 |
第四节 审级制度诉讼效率的缺陷分析 |
一、我国上诉条件过于宽松 |
二、审级制度不能有效终结纠纷 |
三、审级制度中资源分配不合理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的前提 |
一、理念前提: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强制分流相结合 |
二、现实基础: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 |
三、分流标准: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 |
第二节 构建案件的审前过滤机制 |
一、实行法院附设调解的分流机制 |
二、完善督促程序的程序设计 |
第三节 构建小额简易案件的快审机制 |
一、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
二、现行简易程序效率化完善 |
第四节 构建集中审理的慎审机制 |
一、实行以集中审理为目的的审前程序 |
二、实行相对缓和的证据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 |
一、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度 |
二、完善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 |
三、构建附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 |
第六章 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 |
第一节 法官推动诉讼程序效率的角色偏差 |
一、管理案件的行政化造成诉讼效率虚高 |
二、管理法官的行政化背离诉讼效率本质 |
三、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存在不当 |
第二节 法官推动诉讼程序效率的角色回归 |
一、改变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方式 |
二、改变行政化绩效考核方式 |
三、明确法官诉讼指挥权范围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与课题 |
四、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J]. 葛平亮. 经贸法律评论, 2020(05)
- [2]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D]. 李萧萧. 湘潭大学, 2020(02)
- [3]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实证研究 ——以S省C市L区法院为样本[D]. 陈明.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6]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D]. 田耿强. 广东财经大学, 2016(02)
- [7]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 刘华俊. 复旦大学, 2012(02)
- [8]民事速裁机制研究[D]. 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D]. 张丽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10]民事诉讼效率研究 ——以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D]. 江涛. 复旦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