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调研报告

不可移动文物调研报告

问:关于湖南文物保护的调查报告!
  1. 答:有些段长城状况令人担忧。大量游人涌入,给长城带来了团姿显而易见的破坏。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垃圾随处可见,成墙壁乱涂乱画。当地居民“靠山吃山",在垛口处镇悔和通往长城小路私搭设梯工子,设点御或正收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保护区内建起了与长城不协调的建筑物,加速了长城周围的自然环境破坏。
  2. 答:张思卿说,我们到湘西凤凰县进行了参观,凤凰历史大禅上为什么出了那么多人才,主要就是因为“崇文”,这也是一个普遍规律。崇文重教育,是湖南各方面发展的基础。对历史,要取其精纤漏华去其糟粕,介绍历史不能只讲神仙皇帝而不讲人民。湖南是文化大省,这是老祖宗留下的宝贵财富。要变文物资源为经济资源,湖南在合理利用上的不少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对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张思卿表示,相信湖毁仿烂南在文化遗产保护上一定能继续走在前列。
问:不可移动的文物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1. 答:不可移动的文物类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圆慧答。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事先确橘慧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或者。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碧宽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
    以上内容参考:
  2. 答: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3. 答: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燃正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型进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六个趋势。 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要素的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遗产”、“文化景观”保护的方向发展。如“杭州西湖·龙井茶园” 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如“大运河”。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如丝绸之路。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如大庆第一口油井。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兄销间文化遗产”、“世间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六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十分深刻并且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随着羡段游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都已成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不可移动文物多是什么
  1. 答:【法律分析】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信樱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启码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悄坦哪等纪录不足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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