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安全发展三段论(论文文献综述)
彭钰栋[1](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朱珊珊[2](2021)在《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梁冠华[3](2021)在《国家话语对国家身份的建构及其修辞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话语体系内,探索行为体如何用语言来建构国家身份的相关热度正日渐升温。此外,国家身份的建构问题也是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人文学科研究日益呈现出注重交叉与应用研究的大趋势下,国内外学界特别是国内学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表现出以理论联系实际来解读社会现象及参与社会管理的巨大热情。尤其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情势,对国家身份建构的相关研究不仅仅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的热门课题,话语研究领域的学者们对其研究亦愈发呈现出增长之势。目前,从整体来看,国家身份的话语研究内容广泛、成果丰硕,主要涵盖了在已有理论框架内对身份进行整体述评以及对其建构过程的分析。具体可细分为功能类、策略类和关系类。所用理论视角主要在批评话语分析和语用分析的框架内展开,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同时,现有研究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研究思路受限,惯用一种理论阐释问题而较少涉及跨学科性的交叉研究;也有研究方式尚待破执,传统的定性研究无法完全满足科研需要,适当运用各种语料库处理方法对信息进行统计和处理,可以有效提高研究的客观性和准确度。针对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论文选取国家话语范畴内的国家领导人话语,具体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外交演讲话语为研究对象,一则尝试结合语料库研究方式解析语篇所构建的中国多重国家身份;二则通过学科交叉研究拓展思维域度,以肯尼斯·伯克(Kenneth Burke)的新修辞学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并辅以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构筑了国家身份建构及其话语修辞策略的语篇分析范式。国家话语的国家身份相关研究视角广阔,论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宏观分析模块,具体依托的是伯克戏剧主义修辞的动机理论和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语料库研究、定性研究以及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式,从整体上回答中国国家身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研究发现,习近平主席的外交演讲语篇具体构建了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责任大国和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大国四种国家身份。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语篇建构国家身份的根本动机一方面在于维护中国自身的发展利益、安全和主权利益以及文化利益等,另一方面亦兼具世界情怀,着力兼顾全球以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此外,语篇建构国家身份的直接动机是使国际社会各方在达成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以行动共同体为驱动力,切实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付诸于行动。在微观分析模块,具体依托戏剧主义修辞的同一理论和抽象理论,详细回答中国国家身份“怎么样”的问题。换言之,在结构安排上,论文顺次从内容同一、形式同一和辞格同一这三个层面探究国家身份建构的内部话语机制,即修辞策略。研究发现,中国国家身份建构的内容同一策略分别包含了同情同一、对立同一和无意识同一三种实现路径。相应地,与内容同一相辅相成的形式同一策略则从规约形式、重复形式和递进形式三个方面展开。此外,在辞格同一策略内,我们发现了语篇建构国家身份的三大主体隐喻辞格,即建筑隐喻、拟人隐喻和旅程隐喻。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身份的建构从来不是自说自话的“一言堂”,而是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共同建构的结果。其中,内在结构可视为身份的“自我”构建,相应地,外在结构即为身份的“他者”构建。因此,论文虽以西方修辞学为基石探究中国国家领导人由内在自建国家身份的话语策略机制,但并未忽略外在的他建效果。根据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19》,调查结果所显示的中国国家形象同论文所探讨的中国国家身份“是什么”的结论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充分说明中国国家身份的自建效果已经得到了他者的广泛认同,同时,也为该研究提供了合法性的现实理据。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在理论上,将西方修辞学与国际政治理论进行有机融合,从而建立一种具有跨学科性质的新颖分析模式,有利于丰富政治话语研究的学术资源;(2)在研究方法上,采用混合研究范式,突破了以往以一种模式进行研究的单一方法,有助于改变人们对话语研究过于主观的诘难,为政治话语的阐释增加具体的实证支撑,增强研究的信度和效度;(3)在研究视角上,将研究的焦点从传统侧重对受众的单向劝说转为开展与受众的双向认同。在语篇的分析中,我们着重讨论的是演讲者在与受众的互动中是如何合理调度相关的修辞资源来实现国家身份的有效建构;(4)在研究价值上,面对中国特色话语体系建设的新局面,我们突破性地选用中国国家主席和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的外交演讲,使本项课题研究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增强内部的民族凝聚力,又有助于增益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推进国际话语新秩序的建构。
王梓纯,任强[4](2020)在《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神经科学研究不断深入,人工神经网络通过搭建神经网络模型模拟人脑运作机理、反映人脑特性,为强人工智能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使强人工智能的实现成为可能。人作为法律主体拥有自然形成的权利,那么与人极其相似、具有思维能力的强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取得法律主体地位值得考虑。就其必然性来看,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会对当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造成一定冲击,为应对这一现象,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就其可行性来看,我们可以在现代法律框架下,从法律主体理论入手对强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途径进行推演。
向云[5](2020)在《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发展,司法裁判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实务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智能技术介入裁判的过程冲击了司法审判范式,削弱了司法权威。文章从实践应用出发,梳理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基础,提出,应从功能基础、逻辑规范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维度论证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通过对司法运行的潜在风险合理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良法善治。文章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通过明确智能裁判的概念界定、分析其表现形式以及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其次,对北京“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上海“206”刑事审判系统以及苏州“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三个智能裁判实践应用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明晰实务应用的特征;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厘定司法裁判智能化的识别标准,即通过对卷宗进行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根据要件匹配相关信息,推动相关案例;对比案例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通过梳理基本内涵、分析实践应用和厘清逻辑理路有助于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认识。第二部分试图探究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提出,裁判智能化可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功能基础;有可实现的理论路径,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规范基础;提高司法改革效能,是司法裁判的现实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因为建立在这三重基础之上,所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挖掘更为充足的司法数据、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以及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导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其次,通过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不同的路径,探究理论上的可能;最后,以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促进裁判结果统一以及限制法官恣意裁量论证其可以提高司法改革效能。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进行论述。指出,目前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消解司法运作根基、消弭法官裁判地位以及破坏司法个案正义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智能化可能分解审判权力配置、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颠覆现代司法理念来论证其消解了司法运作根基;其次,从其造成法律主体的失落、裁判行为的僵化以及裁判责任的虚置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消弭了法官的裁判地位;最后,由于其冲击个案审判范式、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稀释裁判程序正义,所以具有分化司法个案正义的潜在风险。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进行规避。分别是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以及限制适用领域。首先,通过规范算法数据适用、构建算法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分配算法责任全方位对算法进行规制;其次,通过论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和确保法官实现实质正义来论证裁判智能辅助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通过明确裁判智能的具体适用范围、厘清阶段适用限度以及明晰系统适用原则来厘清其适用领域。
吴鸣[6](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宋欢[7](2018)在《IRAC方法及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运用》文中认为IRAC方法起源于西方法学教育,属于教育学的方法。IRAC方法在维基百科解释如下:“IRAC方法读作“EYE-rack”方法,是Issue,Rule,Application和Conclusion的组合的缩写,它是法律分析的一种方法论。IRAC方法是一种教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方法”。自1976年怀特(Brand White)提出,IRAC方法已经成为了美国法律专业大学生掌握法律论证必备的工具,可以说它也是一种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IRAC方法在美国法学院校期末考试法律写作、律师考试法律写作,甚至是在律师执业中的法律写作广泛应用。作为一种逻辑工具,IRAC方法在律师非诉讼业务中也应当占有一席之地。“非诉讼法律意见书”是现今我国律师非诉讼业务中很重要的载体,分析法律问题、得出法律结论、作出法律建议。作为非诉讼业务的主体,律师在撰写“非诉讼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也可以使用IRAC方法进行法律论证,选择适合客户的撰写方法进行法律论证。法律意见书已经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媒介载体。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经成为了必要条件。但是法律意见书的相关研究却远远落后于其发展。以近年证监会的一些行政处罚公告为例,可以发现对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政处罚金额非常之高,但仍然没有使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趋于规范化。现实必要性要求我们建立起一套撰写法律意见书的逻辑,解决法律意见书撰写随意性强、说理不充分、以免责条款代替事实调查工作的问题。而IRAC方法可以作为一个逻辑工具完成这一任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进入了“AI时代”。不论在门户网站,还是在专业法律服务网站都能找到方便便捷的法律服务。人工智能的发展为法律服务的流程化提供了技术支持。为了实现法律服务的流程化,法律产品化输出就成了法律服务的重要任务。而这种“法律产品”就是“法律文书”。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得法律服务流程化更加容易实现,法律文书的逻辑框架与说理方法的进一步应用就成了很重要的一个讨论点。论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详尽的分析,法律意见书的制作主体、研究客体、受众到底是哪些。学界对法律意见书的定义有哪些不同的观点,各个观点的出发点是什么,法律意见书应该如何定义。学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分类,这样分类的依据是哪些。针对律师实务,分析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存在的常见问题。第二部分,详细介绍IRAC方法,IRAC方法是英美法国家法律写作的一种方法,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法律写作的思维模式。IRAC方法在律师实务中具体应用于律师备忘录、法庭辩论书中,IRAC方法同样在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中也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IRAC方法是一种法律推理,这样的法律推理模式与传统的三段论推理相比具有很强的发现事实的能力,IRAC方法的推理模式能够被认为是一种“好”的法律推理。第三部分,运用IRAC方法进行分析撰写法律意见书。从“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实例,对纠纷中出现的事实发现、规则选择、争议点确定、利益平衡等重要节点分别进行分析。法律流程化、法律服务产品化已经成为了现阶段律师实务中的热点话题,人工智能+法律的进程也在不断往前发展。将IRAC方法撰写法律意见书融入到计算机领域,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提出计算机模型构想。
张蓓[8](2017)在《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李普曼(Walter Lippmann)说,“成见使得人们往往不是先理解再定义,而是先定义再理解”。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引来越来越多西方媒体关注中国。他们会聆听中国的声音,但对中国声音的解释却一直囿于其自身的刻板成见不予认同。“东方主义”、“中国威胁论”、“负责任的大国”等报道框架是西方媒体针对中国惯有的报道视角。这种固有的偏见破坏了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并进一步阻碍中国在世界舞台上“交朋友”,谈合作,发挥自己应有的国际作用。既然,刻板成见很难改变,而中国又不能脱离国际社会孤立地发展,那么,中国应该重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沟通,尽力让他们了解和理解中国。为此,中国外交沟通的目的是制造认同,如若不济就寻求共识,再若不济至少要赢得对方的承认。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是国家外交活动众多践行者里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发布会上,他们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媒体,发布和解释中国的内政外交政策,这是中国进行外交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发言人在信息发布的过程里,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沟通,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展现中国智慧呢?本论文落脚于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说服策略。说服是一种功利性的沟通,它以赢得认同和达成共识为目的。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说服手段是话语。在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发言人回答记者的提问,“你来我往”的一答一问,便产生了说服的实践,而说服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言人的议程设置和话语修辞能力。本论文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说服理论和说服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第三章考察了 2011-2015年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对西方媒体的议程设置效果。通过检验中西两套话语内容的相关度,即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答语与西方媒体包括《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以及《今日美国》三家报刊对发言人答语的引用,笔者发现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可以为国外媒体设定内容议程,但是无法影响他们的报道倾向。也就是说,外交部发言人所关注的也为西方媒体所关注,但是发言人的态度和立场却常常被西方媒体忽视或曲解。如前所述,成见是西方媒体歪曲报道的主要原因。在此现状下,中国发言人必须借助媒体、公众等多方力量共同打造强势议题,营造于己有利的国际舆论。目前,限于单边作战,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是发言人在议程设置上的主要问题。在分析了发言人在议程设置上的不足之后,第四章聚焦于发言人的话语修辞分析。模糊、委婉和反诘是目前发言人常用的修辞手法,它们能够为发言人留有余地,维护对方的面子以及抒发发言人的情感。但是,这些修辞手法借助于遣词造句这些零碎的技巧,没有从整体上把握语言的逻辑论辩和语篇的情感动员功用,故此话语的说服力不足。本论文的第五章根据前面几章的分析给出发言人完善议程设置和话语修辞的建议。首先,发言人要利用公众、媒体和政府的力量共同建构议程,从而在声势上“以势压人”。其次,充分借用亚里士多德的三大说服手段,即在话语修辞上诉诸道理,通过理性论辩以理服人;诉诸情感,通过情感动员以情动人;再有,诉诸人格,通过人格威信以威感人。当然,亚里士多德的三大说服手段在新时期已经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第五章的第二节会由古论今,从论辩、叙事和对话沟通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发言人的话语修辞策略。
陈劲阳[9](2016)在《徘徊在歧义与正义之间的刑法释义——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妥当性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学界对两高的网络寻衅滋事罪《解释》妥当性之争,实质上是解释方法选择之争,肯定说与否定说均难以令人信服。三段论的解析发现,《解释》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是基于法律用语歧义而进行的较为隐蔽的法律拟制。超越解释方法之争,惟有对《解释》加以正义观念上的思辨,才能澄清法律用语歧义的正确处理方式。正义观念可以用法律融贯性与比例原则加以检视。适当的歧义,允许被相同处理;不适当的歧义,应被区别对待。《解释》中的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也应遵循上述正义观念,分别加以处理。
沙季超[10](2016)在《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人的存在及人类精神的发展为基础,以理性具有主导地位为前提,以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为出发点,并藉助哲学、法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及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较系统地探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非理性及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人类理性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法律面对的人应该都是理性的。但遗憾的是,正如20世纪中叶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奉行的“理性人假设”提出的挑战那样,人的认知系统是存在局限性的,非理性的因素会对人的思维认识及社会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人的非理性因素同样会本能的、时不时的冒出来影响着人的思维认识及行为结果。按照这个研究思路,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重点从学理上阐述理性、非理性有关问题,为后三章具体研究“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奠定基础。首先,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界说了理性与非理性,分析了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一极两面”的辩证关系及价值定位,强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不存在纯粹的理性或者非理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和不可分割,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其次,从非理性“何以不再被边缘”着手,分析了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与非理性之间此消彼长,以及非理性在此过程中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嬗变,研究了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实践中促使“现实的人”与“完整的人”的存立与发展的作用,并研究了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非理性因素正确引导的路径和对策。再次,通过上述研究,从理论上概括出在社会法治生活中如何对“非理性的扬弃”等几点启示,着重指出对非理性的积极方面因素的培养不能一蹴而就取得成效,对非理性的消极方面因素的弱化和抑制也不会一步到位取得成功,它们都需要一个长期的、甚至反复的磨炼过程,才能促使人的非理性因素朝着积极方向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立法活动中的非理性。首先,回顾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从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入手,分析了立法与实践理性、立法与认识理性、立法与价值理性、立法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指出在立法过程中,人类的理性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构建相辅相成、难以剥离。同样,要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秩序也断然离不开人的理性与参与。其次,重点研究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先是对“美国的‘禁酒令’”和“北京的‘禁放令’”等案例进行回顾分析,总结出“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使立法偏离理性的主导”、“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忽视法律的人性化因素”、“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给执法留下消极的隐患”等启示;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表现,即“在立法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少理性的缺陷”、“在立法程序的规定上尚不能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法律解释的规定上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与立法者理性的局限性与非理性的客观影响有着必然的关系;指出非理性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影响立法的操作性、影响立法的效益、影响立法机构的权威;分析并指出影响立法工作的非理性原因有:立法者的思维定势;立法者的认知差异;立法者的自身意志;立法征集意见中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在传递中的走样等。再次,研究了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的措施,强调在立法中非理性的不良影响是可以运用立法理性来克服和修正的,那就是要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机制。总之,立法中由于有非理性的存在,从而会对立法活动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但是这种不良影响是可以克服和修正的。第三章主要对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进行研究。首先,从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着手研究,剖析了私法理论中“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理性人之间的关联,指出法律理性人的构建和标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防止强制性规范随意对意思自治的空间的压缩,使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律行为的重要表征;其次,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囚徒困境”中行为人的表现,证明现实的个体的行为实质是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的“混合体”,指出个体在“囚徒困境”中的博奕表现不可能是“完全理性”而只能是“有限理性”的,反映了在社会行为中人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的冲突与差异,以此说明人类必须选择用法律才能规范各种社会博弈。再次,重点研究有限理性的“从众效应”对人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从众心理产生的原因、从众效应对法律的影响及纠正、矫正从众心理的行为决策,强调只有科学培养理性并善于用理性的思维和眼光去判断是非,才能避免因盲从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对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进行了探究,重点剖析了当前客观存在的“激情犯罪”、“信访不信法”、“极端维权”等个体或群体的非理性社会现象,指出对这些非理性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加以约束,不仅不能解决有关问题或诉求,而且会浪费社会资源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因为个体的行为总是存在着非理性的偏差,所以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个体经常会发生各种不理性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第四章主要阐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首先,指出法官是法律的实际运用者,其本身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特权,更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同时指出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法律的实践理性或技术理性的。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了司法审判决中的两大基本主题: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了法官裁决活动必须遵循的理想逻辑,即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论证过程从而得出判决的结果;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忽视非理性对法官的干扰,就可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研究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思维,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理性的即正义的”绝对正义标准的影响,指出法官也是“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外部因素(法典条文、生理冲动、成见、反感),会对法官的个性(性格、偏见、爱好、习惯、直觉等)产生刺激,其所形成的非理性因素会影响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再次,具体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的“个性与偏见”。从法官群体来看,他们并非是理性代言人,法官尽管在司法审判的判决书中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理、论证并得出结论,但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判决书中的主导因素实际上仍然是靠法官们的直觉和预感(即主观认识)来形成;从法官个体来看,其裁判行为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决策行为,而决策行为的本身也是人的思维过程,因此仍然会受到“直觉偏差”、“锚定效应”、“情感因素”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最后,研究并提出了克服司法审判中非理性思维偏差的对策,强调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总之,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会发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很难说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起到的一定是负面作用,但它们的确会对法官们的判断产生各种误导。对此,我们学界及司法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结语部分。强调理性和非理性间的关系就像一首钢琴曲,理性是主音,非理性是辅音。人们很难对非理性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因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从理性与非理性有机统一的视角观察,它既是一部人类以理性为主导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非理性的发展史。特别是非理性因素会以其特有的认识能力去参与实践活动,既可能推动实践活动顺利进行,也可能使得实践活动受挫。特别在法治领域,非理性因素更是与法律运行中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护法等紧密相关,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非理性因素的研究和引导,使中国人更加理性、更有激情,使我们的发展更加科学,社会更加和谐。
二、信息安全发展三段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安全发展三段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滥用个人信息刑事制裁的必要性 |
(一)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缺陷 |
1. 刑事立法以制裁非法转移型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为主。 |
2. 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的局限性。 |
(二)非法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二、“以刑制罪”的含义与适用原则 |
(一)“以刑制罪”的含义 |
(二)“以刑制罪”的适用原则 |
三、“以刑制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运用规则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以刑制罪”的内在需求 |
(二)“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现实空间 |
(三)“以刑制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运用 |
四、结论 |
(3)国家话语对国家身份的建构及其修辞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源起 |
1.2 理论框架 |
1.3 研究问题和方法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创新之处 |
1.6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政治话语研究综述 |
2.1.1 政治话语的界定 |
2.1.2 政治话语研究述评 |
2.2 国家话语研究综述 |
2.2.1 国家话语相关概念 |
2.2.2 国家话语研究述评 |
2.3 身份研究综述 |
2.3.1 身份认知初探 |
2.3.2 身份的话语研究综述 |
2.4 国家身份研究综述 |
2.4.1 国家及国家身份认知初探 |
2.4.2 国家身份的话语研究综述 |
2.5 小结 |
第三章 戏剧主义修辞 |
3.1 引言 |
3.2 肯尼斯·伯克修辞思想研究概述 |
3.2.1 肯尼斯·伯克新修辞学理论:传承与创新 |
3.2.2 肯尼斯·伯克修辞学理论研究成果 |
3.2.3 肯尼斯·伯克修辞理论对国家话语研究的意义 |
3.3 修辞动机 |
3.3.1 动机与行为 |
3.3.2 动机与否定 |
3.3.3 戏剧五位一体 |
3.4 辞屏 |
3.4.1 “辞屏”的概念 |
3.4.2 “辞屏”的特点 |
3.5 同一 |
3.5.1 同一与分离 |
3.5.2 同一与实质 |
3.5.3 同一的方式 |
3.6 国家话语、国家身份与修辞认同三元合一的研究合法性探析 |
3.7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多重国家身份的建构 |
4.1 引言 |
4.2 中国声音 |
4.3 中国身份 |
4.3.1 新兴大国 |
4.3.2 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4.3.3 负责任大国 |
4.3.4 东方文明大国 |
4.4 国家身份建构动机 |
4.4.1 根本动机:利益共同体 |
4.4.2 直接动机:行动共同体 |
4.5 小结 |
第五章 国家身份建构的修辞策略之内容同一策略 |
5.1 引言 |
5.2 同情同一 |
5.2.1 以构建“家族质”实现身份认同 |
5.2.2 以构建“几何质”系紧合作纽带 |
5.2.3 以构建“方向质”付诸共同实践 |
5.3 对立同一 |
5.3.1 世界经济增长面临困境 |
5.3.2 地缘政治危机频现 |
5.3.3 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 |
5.4 无意识同一 |
5.4.1 第一人称复数“我们” |
5.4.2 表达美好人格的词语 |
5.5 小结 |
第六章 国家身份建构的修辞策略之形式同—策略 |
6.1 引言 |
6.2 规约形式同一:文体结构 |
6.2.1 绪言:称呼与问候语 |
6.2.2 关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叙述、分类和证明 |
6.2.3 基于共同利益的行动倡议叙述 |
6.2.4 关于中国形势、中国道路的叙述、分类和证明 |
6.2.5 中国方案、中国举措叙述 |
6.2.6 结尾:致谢与祝福语 |
6.3 重复形式同一:叙事 |
6.3.1 叙事对主题的导引 |
6.3.2 叙事构筑情感认同 |
6.4 递进形式同一:修辞推论 |
6.4.1 完整修辞推论 |
6.4.2 省略大前提的修辞推论 |
6.4.3 省略小前提的修辞推论 |
6.4.4 省略结论的修辞推论 |
6.5 小结 |
第七章 国家身份建构的修辞策略之辞格策略 |
7.1 引言 |
7.2 建筑类隐喻 |
7.2.1 建筑隐喻描述 |
7.2.2 建筑隐喻说明 |
7.3 拟人类隐喻 |
7.3.1 拟人隐喻描述 |
7.3.2 拟人隐喻说明 |
7.4 旅程类隐喻 |
7.4.1 旅程隐喻描述 |
7.4.2 旅程隐喻说明 |
7.5 其他隐喻 |
7.5.1 疾病类隐喻 |
7.5.2 文化类隐喻 |
7.6 小结 |
第八章 结语 |
8.1 本研究的主要观点及研究发现 |
8.1.1 主要观点:话语、互动、同一三位一体 |
8.1.2 研究发现:回答中国国家身份建构“三问” |
8.2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具体应用 |
一、“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 |
二、“206”刑事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
三、“同案不同判预警”智能系统 |
第三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 |
一、案卷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 |
二、结合案情,推送法条与类案 |
三、对比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 |
第二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
一、挖掘充足的司法数据 |
二、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 |
三、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引 |
第二节 存在理论上的可实现路径 |
一、形式主义路径 |
二、现实主义路径 |
第三节 提升司法改革效能 |
一、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
二、促进裁判结果统一 |
三、限制法官恣意裁量 |
第三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 |
第一节 消解司法运作根基 |
一、分解审判权力配置 |
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 |
三、颠覆现代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消弭法官裁判地位 |
一、造成裁判主体的失落 |
二、致使裁判行为的僵化 |
三、导致裁判责任的虚置 |
第三节 破坏司法个案正义 |
一、冲击个案审判范式 |
二、侵犯个人信息权利 |
三、稀释裁判程序正义 |
第四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规避 |
第一节 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 |
一、规范算法数据适用 |
二、构建算法运行机制 |
三、合理分配算法责任 |
第二节 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 |
一、保证法官自由裁量 |
二、确保实现实质正义 |
第三节 限制裁判智能的适用领域 |
一、明确具体适用范围 |
二、厘清阶段适用限度 |
三、明晰系统适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IRAC方法及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律意见书 |
(一)法律意见书的界定 |
(二)法律意见书论证的主体与受众 |
(三)法律意见书的分类 |
(四)法律意见书撰写存在的问题 |
二、IRAC逻辑工具 |
(一)IRAC方法 |
(二)IRAC事实认定 |
(三)IRAC争议焦点的确定 |
(四)IRAC说理分析 |
三、IRAC方法在法律意见书写作中的实践应用 |
(一)法律意见书中的事实认定 |
(二)影响IRAC论证的重要因素——利益平衡 |
(三)得出结论 |
(四)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辅助下的法律意见书撰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政府新闻发言人的研究 |
1.2.2 政府新闻发言人话语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2 研究的理论来源及相关概念 |
2.1 古典说服理论 |
2.1.1 古典说服理论的西方源头 |
2.1.2 古典说服理论的中国源头 |
2.1.3 “三大说服手段”——中西说服观的汇合点 |
2.2 现代说服理论 |
2.2.1 霍夫兰的说服理论 |
2.2.2 议程设置的说服功用 |
2.3 说服概念和外交沟通中的说服 |
2.3.1 说服的概念 |
2.3.2 外交沟通中的说服 |
3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假设 |
3.1.2 研究对象 |
3.1.3 研究方法 |
3.2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 |
3.2.1 发言人设置的议题 |
3.2.2 发言人持有的态度 |
3.3 西方媒体对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语的引用分析 |
3.3.1 被西方媒体引用的议题 |
3.3.2 被西方媒体引用的发言人态度 |
3.4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议程设置的效果分析 |
3.4.1 两套话语里议题的相关性 |
3.4.2 两套话语里发言人态度的相关性 |
3.5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议程设置的进步与不足 |
3.5.1 发言人和西方媒体有了更多共同关注的议题 |
3.5.2 议程设置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 |
4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的话语修辞问题及成因 |
4.1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话语修辞 |
4.1.1 模糊:弱化语气为说话者留有余地 |
4.1.2 委婉:维持对方的面子 |
4.1.3 反诘:调动双方的情感 |
4.2 零碎的话语技巧难以产生强大的说服力 |
4.2.1 过多的模糊语句不易被西方媒体引用并理解 |
4.2.2 发言人回答语句间的逻辑性有待增强 |
4.2.3 “独白”倾向的话语不具有沟通性 |
4.3 发言人话语说服力的最大障碍是西方媒体的固有成见 |
4.3.1 刻板成见是固定的价值观念 |
4.3.2 西方媒体对中国固有的报道框架 |
4.3.3 说服是破除成见的努力 |
5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媒体应对策略与建议 |
5.1 多元主体协同互动建构议程 |
5.1.1 议程建构的意义 |
5.1.2 议程建构的可能性路径 |
5.1.3 外交部发言人的议程建构分析——以中日钓鱼岛争端为例 |
5.2 基于亚氏三大说服手段的话语修辞策略 |
5.2.1 理性论辩 |
5.2.2 情感动员 |
5.2.3 人格威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录 |
(10)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极与两面——对于非理性认识的演进与变迁 |
第一节 价值定位——理性何以占据主导地位 |
一、理性的一般考察 |
二、理性发展的历史探源 |
三、理性在“一极两面”中的定位 |
四、理性与法律关系的多重考量 |
第二节 社会变迁----非理性何以不再边缘 |
一、非理性的兴起具有历史必然性 |
二、非理性研究领域得到新的拓展 |
三、非理性对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 |
第三节 理论概括----非理性研究的启示 |
一、归纳提炼非理性的“界说” |
二、非理性研究要作对比性探讨 |
三、非理性与非理性主义的区分 |
四、社会法治生活中非理性的扬弃 |
第二章 分散与整合——立法活动中对于非理性的修正 |
第一节 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 |
一、西方法律理性的历史借鉴 |
二、立法中理性的分散与整合 |
第二节 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 |
一、中外立法案例的新启示 |
二、立法多环节非理性的影响 |
三、立法中非理性因素的整合 |
四、立法中非理性的负面作用 |
第三节 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 |
一、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 |
二、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 |
三、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 |
四、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与机制 |
第三章 完全与有限——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分析 |
第一节 意思自治----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 |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 |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内涵 |
三、意思自治与法律理性人 |
第二节 囚徒困境----自以为是的“理性” |
一、囚徒困境中个体理性的悖论 |
二、经典假设:囚徒困境中人的不“完全”理性 |
三、囚徒困境的克服与法律的产生 |
第三节 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行为决策 |
一、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选择 |
二、从众效应产生中的心理分析 |
三、从众效应的法律影响和纠正 |
四、从众心理的矫正对策和措施 |
第四节 极端表现----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及克服 |
一、激情犯罪的剖析及预防 |
二、信访不信法的剖析及纠正 |
三、极端维权的剖析及防控 |
第四章 理想与现实——司法裁决的真实思维过程剖析 |
第一节 从事实到法条----裁决活动的理想逻辑 |
一、裁判中的案件事实 |
二、裁判中的法律条文 |
三、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
第二节 从前见到预判----非理性的思维过程 |
一、法官法律前见的思维过程 |
二、法官庭前预判的思维过程 |
第三节 从群体到个体----法官的个性与偏见 |
一、法官群体理性的预设及反思 |
二、法官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属性 |
三、司法审判中非理性因素的表现 |
第四节 从理念到机制----非理性的思维偏差克服 |
一、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 |
二、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 |
三、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 |
四、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信息安全发展三段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J]. 朱珊珊. 江西社会科学, 2021(03)
- [3]国家话语对国家身份的建构及其修辞策略[D]. 梁冠华.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4]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分析[J]. 王梓纯,任强. 北外法学, 2020(02)
- [5]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D]. 向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IRAC方法及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运用[D]. 宋欢.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D]. 张蓓. 武汉大学, 2017(06)
- [9]徘徊在歧义与正义之间的刑法释义——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妥当性反思[J]. 陈劲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6)
- [10]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D].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