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条件的劳动保护调研报告

低温条件的劳动保护调研报告

问:劳动法中关于低温工作的规定
  1. 答:《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
    (四)失业;
    (五)生育。
    通常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适当的森碰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温度、劳动保护措施等,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该工作条件的,职工可以向部门此碰谈举吵源报,
    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发放工资。例如,冬天在厂房内工作不供暖的。但是,如果你是女职工的,在经期、孕期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低温工作环境。
    扩展资料
    1、在极冷的低温下,很短时间内便会对身体组织产生冻痛。随着时间的延长、强度的加大,皮肤温逐渐降低,皮肤感觉逐渐减弱,严重时可出现冻伤、冻僵。
    2、冷金属与皮肤接触时所产生的粘皮伤害,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零下10多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
  2. 答:通常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做郑毕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温度、劳动保护措纯芹施等,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该工作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发放工资。例如,冬天在厂房内工作不供暖的。
    但是,如果你是女职工的,在经期、孕期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低丛扰温工作环境。
问:劳动法关于工作环境的要求就温度低于多少度算低温
  1. 答:通常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如温度、劳动保做郑毕护措施等,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该工作条件的,职工可以向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发放工资。例如,冬天在厂房内工作不供暖的。
    但是,如果你是女职工的,在经期、孕期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低温纯芹工作环境。
  2. 答:《劳动法》没有对工作环境的最低温度作出规定,仅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颁布了《GB/T 14440-1993 低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具体如下:
    此标准规定了低温作业环境冷强度大小及其对人体机能影响程度的级别,适用于对低郑洞温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简单地讲就是温度越低,每日工作时间越长,低伍丛拍温作业级别越高。不同单位以此为基础可以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所以您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没有具体答案,不同的低温作业有不同的分级,单位有责任制定劳动保护措施,也有权确定低温作业级别补助。如果需要劳动维权帮助,可通过自助申请劳动仲裁,智能获取法律文书,以及获得仲裁流程指引、准备材料指导,消除法律专业壁垒,节腔羡省聘请律师的费用。
  3. 答: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有高温补贴,日差搏最高气温超过35℃且不能降到33℃以下的必须计发高温补贴,对此各省都会不定期发布高温补贴标准。
    针对低温补贴,通常要求单位酌情给予补贴,穗前但补贴办法和补贴金额均未强制性规定。根据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虚族祥行。
  4. 答:劳动法》没有规定工作环境温度多高需要安装空调。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拆粗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用人单位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睁御灶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悉扮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三)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5. 答:各地的标准不同,规定的高温作业补贴也不宽键同,一般比室外高2度为高温作业,对于山东来说,可旅档能在38度以上为高温慎镇巧作业
  6. 答:您好!根据《腊纤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清孝力劳动强度轮正仿的劳动。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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