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1](2021)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三大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纠纷化解难;涉及人员多,事实查清难;政府确权时对管理使用现实重视不够;复议前置纠错功能未有效发挥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山林、水利制度前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多次变革,历史遗留问题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其辖区三类案件的裁判为研究对象,对三类案件的概念含义、处理途径、审理原则、起诉条件判定、证据效力审核、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决策依据与裁判思路。
刘娴[2](2020)在《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涉及农民赖以生存的最根本利益,关乎农村稳定发展大局。近年来,广西加大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农村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涉及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断,调处难度加大,服判息讼困难,应从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推进集中整治、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优化策略,促进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有效化解。
谭方平[3](2019)在《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在大量经济开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的过程中,土地山林经济利益日趋凸显,以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三大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并愈演愈烈,给司法审判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和谐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广西为例,自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涉“三大纠纷”行政案件审级提高,给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案件带来新的挑战。本研究基于2012-2017年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构建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进行预测;采用SPSS相关性分析探讨广西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财政支出等因素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之间的相关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农“三大纠纷”案件分析,采用文献阅读和实例分析法,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从执法者角度探索人民法院有效化解当前农村“三大纠纷”的方式方法。得到以下结果: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建立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灰色预测模型。对该模型进行残差检验、方差比检验以及小误差概率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残差检验Q值为0.0213、方差比检验C值为0.2856以及后验差检验P值为1,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精准度较高,可以用于对广西“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的预测分析。2.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情况进行预测,结果显示未来几年里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将会保持上涨趋势,其中未来3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分别为1885.68件、1950.36件、2017.25件,增长率分别为8.56%、3.43%、3.4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发率不容乐观。3.分析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人均粮食产量、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相关性,结果表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数与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呈显着正相关,与人均粮食产量呈正相关,但差异均不显着;与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呈负相关。4.上述预测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近6年来法院处理涉农“三大纠纷”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执法理念;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构建新时期人民法院多元化解“三大纠纷”新格局;严格规范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等建议。
李邵根[4](2019)在《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一轮的爱国公约运动在全国展开。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运动,承担了宣传发动工作,并教导群众订立公约,监督并执行公约。在随后进行的司法大跃进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被极力推崇,成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并深刻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方式。在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改为调处委员会,承担起宣传、教育和处罚不良行为的职能,调解工作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被弱化。由于核心功能的弱化,调解组织与宣传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同质化程度增强,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落。论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讲述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北宋伊始,以儒家伦理观念为指导,乡村社会盛行乡约制度,内容包括以礼教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和以自治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明清时代,乡约成为了官方认可的制度,并大力推行。在民国中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提倡乡村自治,乡约制度在此盛行出现了以“息讼会”为代表的民间调解组织。第二章讲述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在抗战时期,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推行调解制度,并以立法的方式建立调解组织、制定调解规范。在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将人民调解制度推向全国各地。1954年3月22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讲述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变化。早期的爱国公约运动本质上是战争动员,号召人民支持抗美援朝战争。在集体化运动完成后,为了教育人民爱护公共财产和积极参加集体劳动,政府再次推行爱国公约制度。在新一轮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组织被改为调处组织,承担起宣传公约和执行公约的职责。第四章讲述司法大跃进中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在大跃进时期,爱国公约的性质有了新的定义,人民调处组织也有了新的任务。在司法大跃进的狂热情绪主导下,人民调解制度被视为共产主义行为规范的萌芽,被视为旧司法制度的最佳替代者。但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已经严重弱化。第五章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兴衰的法理分析。文章回顾了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法律文化背景,总结近代化、现代化及战争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影响,考察乡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变化。通过对调解员出任资格变化的分析,指出隐藏在其后的观念转变。最后,文章对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
胡月军[5](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指出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黄宗远[6](2018)在《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学经典理论认为,只要人们拥有土地,通过已登记的土地确权证明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能够自由定价和转让土地时,土地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分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森林、林木、林地确权、利用及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尤以农村集体林权纠纷最为突出。林权纠纷类型繁多,成因复杂,历时漫长,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化解林权纠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理论现状,厘清有关林权、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化解及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相关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主要类型,分析林权纠纷存在的原因及容易发生的环节,确立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法治、效率及和谐原则。通过分析当前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并对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详细解析,认为上述任何一种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均存在缺陷,有必要完善、整合并加以重构。通过系统梳理并分析评判吉安市自建国以来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山林纠纷隐患,认为吉安市自建国以来经历的五次林权制度的变迁客观上均制造了纠纷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方式,详细阐述吉安市近年来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林权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着,其主要做法具有现实意义并值得总结推广;但也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林权管理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不畅通等主要问题。同时,国内典型省份在林权纠纷调处立法与实践中严格地方立法、限定调处期限、引入人民调解、规范调处依据、明确法律责任、注重绩效奖惩等做法以及美国首创的多元化解机制对吉安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针对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吉安实际,借鉴国内外典型国家做法,从加强地方立法、注重林权纠纷预防、完善林权纠纷化解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构建林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和构想。
成立文[7](2018)在《乡村治理中山林纠纷的调处研究——以广西天峨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以广西天峨县为例,山林纠纷是山区乡村"三大纠纷"的主要形式,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行政调解作为山林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正面临调处队伍薄弱、缺乏权威指导意见、责任单位职责不清和群众举证能力不足等困难。本文将详细分析纠纷形成的原因与调处中的实际困难,从调处队伍建设、推广人民调解与乡村自治、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创新普法方式等角度,探讨提出针对性建议,完善乡村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促进乡村治理的稳步发展。
周小玫[8](2015)在《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化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广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虽然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客观情况复杂,改革历程变化大,一些遗留历史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还呈多发态势。这个问题严重制约广西集体林业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通过对广西农村集体林权纠纷进行调查分析,采取归纳分析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等方式,归纳出当前广西农村集体林权纠纷的基本特点;对林权纠纷孕育与暴发的根源进行了剖析;采集大量纠纷处理的数据与事例进行分析,比较与评价当前广西各种林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针对当前广西农村集体林地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应尽快弥补林业法律体系的空白与缺陷;加快制定地方性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进行无缝衔接;对林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证地不符”及历史遗留“谁种谁有”政策,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灵活合法处理。在林地权属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中,由于该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建议赋予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对林地权属变更的权力;建议加强林权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各种林权证据的证明效力,加强林权纠纷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在林地权属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中,应注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序推广实施林权纠纷的民间调解、民间仲裁制度,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对林权纠纷调解的行政裁决机制。
李照艳[9](2014)在《建国后桂北山林土地纠纷研究——以桂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山林土地纠纷在山地多,平地少的桂北山区呈多发性。山林土地纠纷是关系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在桂林市范围内考察了灵川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永福县的土地纠纷案例,多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多种原因,探究解决山地纠纷的途径。
陈小君,李正泽[10](2011)在《涉农信访问题实证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文中认为目次引言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基本情况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类型化分析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成因分析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的思考五、结语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有壮、汉、瑶、苗、侗等12个世居民族。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对外开放日益深化。但是在全国范围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问题之历史原因分析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与程序规范 |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概念界定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三)起诉条件的判断是重要前提 |
(四)确权发证程序及政府的自我纠错 |
三、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实体规范 |
(一)坚持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
(二)注重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
(三)特殊争议地的确权 |
结语 |
(2)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何为“三大纠纷” |
(二)相关研究进展 |
二、举措及成效:广西调处审理“三大纠纷”的实证考究 |
(一)推动调处机构调整,发挥专职部门功能 |
(二)加强法院行政审判,发挥救济修复功能 |
(三)开展调处专项行动,推进案件有效化解 |
(四)突出本土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三、问题及致因:广西调处审理“三大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存在问题 |
(二)致因分析 |
四、思路与对策:广西加强“三大纠纷”调处的措施 |
(一)坚持科学调处审理原则,为依法妥善化解“三大纠纷”指明方向 |
(二)加强调处组织机构建设,为有效调处“三大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
(三)实施纠纷集中整治行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现代化扫清障碍 |
(四)修订地方调处条例等法规,为调处审理“三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五)加强调处队伍建设,为科学化解权属纠纷提供人才保障 |
(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现状 |
1.3.1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
1.3.2 广西“三大纠纷”化解现状 |
1.3.3 当前广西化解“三大纠纷”的主要方式及其比较 |
2 数据来源与计量方法 |
2.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及检测方法 |
2.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 |
2.3 2012-2017年广西法院涉农“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情况 |
3 结论与相关性分析 |
3.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
3.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分析 |
3.3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结果 |
3.4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审理周期较长 |
3.4.2 案件上诉率高 |
3.4.3 存在判后执行难 |
3.5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原因 |
3.5.2 司法理念的反复与片面性 |
3.5.3 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 |
3.5.4 部分法官不适应三大纠纷案件审级提高后的需要 |
4 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对策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
4.3 严格规范“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
4.4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
4.5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
4.6 加强法制宣传 |
4.7 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
5 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4)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论题由来 |
二、研究状况与研究方法 |
三、研究涉及的核心概念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从吕氏乡约到申明亭 |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从吕氏乡约到乡约宣讲 |
一、吕氏乡约——乡规民约的形成与其中义理 |
二、明、清时期的乡约制度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乡绅阶层与乡村建设 |
一、中国乡村的领导者 |
二、中国乡绅阶层的兴亡史 |
三、乡村建设运动与村民自治 |
第四节 民国时期山西村治运动——息讼会及其功能 |
一、山西村治运动及其宗旨 |
二、息讼会的设立及其章程 |
小结 |
第二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在抗日根据地创立人民调解制度 |
一、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 |
二、抗日根据地政府颁行的调解法规 |
第二节 建国前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
二、新政权与人民调解制度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确立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主要内容 |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新的定位..71小结 |
小结 |
第三章 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变化 |
第一节 爱国公约的由来 |
一、爱国公约运动的基本精神 |
二、早期的爱国公约运动 |
第二节 爱国公约运动的兴起 |
一、爱国公约订立与执行的情况 |
二、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的爱国公约 |
第三节 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制度 |
一、新一轮爱国公约运动的提出 |
二、爱国公约和人民调处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大跃进中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 |
第一节 爱国公约的新角色——大跃进中的司法 |
一、对爱国公约的新定义 |
二、司法大跃进与人民调处工作 |
第二节 大跃进时期爱国公约运动与人民调处制度的结合 |
一、大跃进时期的爱国公约 |
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的约束力 |
三、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调解案例分析——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
一、对新婚姻法实施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
二、对家庭纠纷的调解 |
三、对群众进行科学知识教育 |
四、处理治安案件 |
五、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第四节 人民司法大跃进的结局 |
一、紧急叫停‘共产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运动结束 |
二、人民调处组织的结局 |
小结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兴衰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法律文化背景 |
一、现代化进程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 |
二、战争过程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
三、乡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变化 |
第二节 调解员的出任资格的变化与隐藏其后的观念转变 |
一、士绅的衰落与退出 |
二、主持调解的新旧人员变化 |
三、民间调解的内容、主导思想与方式的变化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变化 |
一、作为调解制度存在基础的乡村自治已经被彻底消解 |
二、调解组织已经由群众自治组织演变为具有行政色彩的机构 |
小结 |
结论 |
一、自治精神是人民调解制度兴盛的基础 |
二、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现实需要为前提 |
三、建设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协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6)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难点 |
第一章 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基础理论 |
一、林权理论 |
(一)林权概念 |
(二)林权的性质和特征 |
二、林权纠纷理论 |
(一)林权纠纷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
(三)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
(四)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
(五)林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环节 |
三、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理论 |
(一)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内容 |
四、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一)我国对林权纠纷调处法律原则规定及评价 |
(二)林权纠纷化解应确立的主要法律原则 |
五、小结 |
第二章 吉安市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历史演变 |
一、吉安市建国前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建国前林权制度 |
(二)纠纷隐患 |
二、建国后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土地改革时期 |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三)人民公社时期 |
(四)林业“三定”时期 |
(五)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
三、小结 |
第三章 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研究 |
一、吉安市林权纠纷基本情况 |
二、吉安市化解林权纠纷的主要经验 |
三、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与借鉴 |
一、国内典型省份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二、域外典型国家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俄罗斯 |
(四)印度尼西亚 |
三、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立法与实践对吉安市的移植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想和路径 |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调处规则 |
(一)吉安市林权调处地方立法的可行性 |
(二)吉安市林权纠纷调处立法的重点 |
二、加强林权管理,做好纠纷预防 |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保障措施 |
四、完善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
五、完善多元化解,提高调处成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乡村治理中山林纠纷的调处研究——以广西天峨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乡村治理中的山林纠纷 |
(一) 乡村山林纠纷的特征 |
(二) 乡村治理中集体山林权属的改革发展 |
1. 土地改革时期 |
2. 林业三定时期 |
3. 林权改革时期 |
二、山林纠纷调处的现状 |
三、乡村治理中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 多次林权改革界线划定的不一致 |
(二) 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不严谨 |
(三) 行政区域划分与山林权属界线不一致 |
(四) 农户欠缺法治意识纠纷调处期间抢种林木升级矛盾 |
四、山林纠纷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调处职能部门力量薄弱 |
1. 调处工作人员数量少待遇低 |
2. 缺乏法治培训和专业法律人才 |
(二) 缺乏权威的指导意见和法律保护 |
1. 部分地方性林地调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2. 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后缺少确认林地界线的法律规定 |
3. 人工林权属调处欠缺法律依据 |
4. 缺少撤销林权证程序的法律规定 |
(三) 责任单位职责不清业务混杂 |
(四) 当事人法治意识欠缺、举证不足 |
五、乡村治理中完善林地纠纷调处的建议 |
(一) 强化调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
(二) 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及乡村能人的人民调解作用 |
(三) 完善调处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 |
(四) 重视村民的普法宣传教育, 落实村务公开 |
六、结语 |
(8)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目的 |
1.2 研究范围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集体林权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林权相关理论 |
2.1.1 林权与集体林权 |
2.1.2 林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 |
2.2 国内外林权理论研究现状 |
2.2.1 国外森林管理制度研究概况 |
2.2.2 国内集体林权制度研究现状 |
3. 广西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历程 |
3.1 土地改革时期 |
3.1.1 土改时期林权政策的概况 |
3.1.2 土改时期林地权属的特点 |
3.2 农业合作化时期 |
3.2.1 农业合作化时期林权政策的概况 |
3.2.2 农业合作化时期林地权属的特点 |
3.3 人民公社时期 |
3.3.1 人民公社时期林权政策的概况 |
3.3.2 人民公社时期林地权属的特点 |
3.4 林业“三定”时期 |
3.4.1 广西林业“三定”时期林权政策的概况 |
3.4.2 林业“三定”时期林地权属的特点 |
3.5 全面改革时期 |
3.5.1 全面改革时期林权政策的概况 |
3.5.2 全面改革时期林地权属纠纷的概况 |
4.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现状及成因分析 |
4.1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的种类 |
4.1.1 按争议主体划分 |
4.1.2 按争议标的划分 |
4.1.3 按行政区域划分 |
4.2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
4.2.1 案件数量多 |
4.2.2 涉案人员多 |
4.2.3 涉及面广 |
4.2.4 矛盾冲突大 |
4.2.5 纠纷反复性强 |
4.3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溯源 |
4.3.1 历史因素 |
4.3.2 经济因素 |
4.3.3 观念因素 |
4.3.4 司法因素 |
5.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
5.1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行政调处现状及问题 |
5.1.1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行政调处的基本情况 |
5.1.2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在行政调处中存在的问题 |
5.2 广西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司法处理现状及问题 |
5.2.1 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司法处理的基本情况 |
5.2.2 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司法处理存在的问题 |
6. 解决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的若干建议 |
6.1 完善林权实体法律体系 |
6.1.1 加强林业政策与林业法律、法规的衔接 |
6.1.2 弥补林业法律体系的空白与缺陷 |
6.1.3 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
6.2 完善林权纠纷处理法律程序 |
6.2.1 林权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 |
6.2.2 赋予司法机关有限的司法变更权 |
6.2.3 林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
6.3 完善构建诉讼外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 |
6.3.1 经济学视角下诉讼外解决林权纠纷的可行性 |
6.3.2 逐步扩大民间仲裁方式的适用 |
6.3.3 进一步优化林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建国后桂北山林土地纠纷研究——以桂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一) 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古东村与雁山区草坪回族乡潜经村争执古东源山场、水源瀑布权属的纠纷 (1) |
(二) 龙胜各族自治县与资源县争执高璧山一带山场的纠纷 (2) |
(三) 永福县龙江乡里旺二组与临桂两江军营四组争执柚子树山场的纠纷 (1) |
二、山林土地纠纷的原因探析 |
(一) 历史学分析 |
1. 缺少地籍档案。 |
2. 政策的频繁变动。 |
(二) 法学分析 |
1. 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背离。 |
2.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
3. 执法人员缺失专业性。 |
(三) 经济学分析 |
(四) 社会学分析 |
三、山林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 |
(一) 政府是先行 |
1. 纠纷双方领导要重视。 |
2.学习借鉴联席会议制度。 |
3. 严格纠纷排查情况。 |
4. 加强基层调处队伍建设。 |
(二) 法律是保障 |
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2. 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
3.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
(三) 群众是关键 |
1. 大力发展乡村科教事业。 |
2. 增强边界地区的民众团结友好、互助互谅意识。 |
3. 发挥民间“老人”作用。 |
四、结论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J].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2]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J]. 刘娴.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0(02)
- [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D]. 谭方平. 广西大学, 2019(01)
- [4]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 李邵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6]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D]. 黄宗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7]乡村治理中山林纠纷的调处研究——以广西天峨县为例[J]. 成立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4)
- [8]广西集体林地权属纠纷化解研究[D]. 周小玫.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5(03)
- [9]建国后桂北山林土地纠纷研究——以桂林为例[J]. 李照艳. 柳州师专学报, 2014(04)
- [10]涉农信访问题实证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J]. 陈小君,李正泽. 私法研究,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