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耕承包责任田违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洪平[1](2022)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意愿”的规范分析》文中认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诸多政策法律文件在村庄撤并、征地搬迁、"两权"流转、"三权"退出等领域都明确提到了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对"农民意愿"之规范意义的探寻应溯源至民法典,应"以人民为中心"重塑中国农民自治、自主、自由、自愿的民法典形象。从主体角度划分,农民意愿形成一个从个体到群众的差序格局,包括了农民个人意愿、少数农民意愿、多数农民意愿和农民群众意愿。对于宅基地强迫收回、土地经营权强迫流转、承包地强迫收回、集体成员身份强迫放弃、农民意愿强迫"被代表"等背愿行为,应给予改正、撤销、无效、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救济。农民意愿应受到尊重,对农民意愿要给予充分引导,但农民不得滥用其意愿和权利。对于征地程序、耕地撂荒、违法用地、股份退出中的意愿滥用行为,应给予强制性规制,以消除其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
祝洪章[2](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李晶[3](2020)在《基本农田用途管制背景下农户利益补偿政策优化研究 ——基于广州的调查》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9.58%,较40年前提高了41.66个百分点。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对土地资源产生巨大的需要,导致土地开发与农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农田作为粮食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中国已形成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尤其严格。1998年国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用途实施管制,在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和保持土壤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使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发展权和农户的利益承受了损失。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农户因土地发展权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就越大。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问卷调查分析等方法开展调研和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基本农田政策的现状、基本农田管制的目标以及农田用途管制与农田发展权益的联系;然后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州市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介绍广州市农田用途管制分布现状、政策现状、执行现状以及补偿现状并分析其特点;研究广州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特点,分析农户的违法动机和实际需求;在现状研究的基础上,采用问卷形式调查234名农民对农田保护政策和农田发展权限的认知情况,以及受访农民对农田生态补偿政策的满意度情况;结合现状和问卷调查结果,归纳出农户利益受损的原因如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标准过低,政策动态调整滞后;政策制定中忽视了农户的个体差异;土地污染和农田占补不规范导致地力下降;土地规划不够集中且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制约农业规模经营;农业融贷和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滞后等。最后在基本农田制度使农地发展权受限的背景下,提出将对农户利益保护的措施及补偿措施作为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的配套政策一并考虑,对农户利益补偿政策的优化提出建议。最终得到的结论是优化农户利益补偿政策需从以下层面出发:建立健全土地发展权收益评估机制,精准制定农户利益补偿标准和方式;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农田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建立健全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通过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强污染防治和保持土壤肥力等方式长效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农民向职业化发展;集中连片基本农田并健全基本农田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种植收益;挖潜基本农田的生态价值,优化农业融贷和农业保险服务等。
刘平[4](2019)在《承包地退出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中心》文中认为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产和身份要素并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复合型权利,由此决定承包地退出必须慎重对待。在立法体例上,应坚持土地承包权退出事由法定原则,同时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二元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内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规则,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权关系应表达为土地承包权的抛弃或转让,抛弃土地承包权须以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发包方以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为原则,不影响农户成员资格和再承包权,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户口迁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绝户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为因承包地灭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为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格局,构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刘英杰[5](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提出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6](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文中研究说明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高海[7](2015)在《农垦“两田制”之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两田制"即将承包地划分为基本田和规模田,是当前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主要模式。但"两田制"却遭遇了基本田收益难以满足逐年增长的职工社保缴费需求,规模田使用费过低且调整机制不合理,承包地调整难等实施困境。"两田制"实施困境的出路是:坚持"两田制"并默许其适度变革,应完善规模田的定价机制并细化承包地调整的适宜路径及其保障措施。
王宇飞[8](2011)在《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面临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农民群体高度分化,农村土地分配有失社会公平,人地矛盾进一步突出;农地资源被不当使用甚至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农村承包地收回理论的探索与完善以及相关制度的创设与有效实施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农村承包地收回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事实地存在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秩序当中,但其立法表述——“承包地收回”乃对生活事实的直接白描,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由此,发包方“收回承包地”这一事实游离于法律思维的成就之外,其权利基础、发生要件、实现程序及法律后果,立法欠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未展开充分的讨论。本文针对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法律意蕴、规范模式及运行机制展开系统的研究。首先以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的与农村承包地收回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系统整理,在提炼出承包地收回制度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为“权力驱动型”。对承包地收回制度实际运行状况的现实考察表明: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的承包地收回制度已经陷入“制度实施的内在驱动力严重不足”的困境并且已造成大量失范现象。由此,应及时扭转指导观念上的偏差,使我国承包地收回制度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凭藉私人权利的行使,而非公权力的发动,即以权利、义务、责任机制的运行推动秩序的生成,在承包地收回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横向的权利互动”,而非“纵向的隶属强制”,使承包地收回制度成为由权利义务机制驱动的装置,推动其预期功能的发挥。在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引起用益物权消灭的相关制度作逐一梳理的基础上,将“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诠释为“终止权的行使”,从而将承包地收回这一生活问题成功转化为法律问题,这为通过法律的逻辑处理承包地收回问题,构建“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承包地收回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从“终止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这一基本认识出发,在对相关的形成权基本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对其中几个基础性问题作深入探讨和清晰阐述的基础上,对终止权理论体系予以展开,其中主要包括:终止权的定义;终止权的主要特征;终止权理论的几个基本概念;终止权在形成权类型体系当中的定位。进而,将终止权在物权法上的基本属性界定为“作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之条件的对物权为法律上处分的处分权”,从而实现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最后,从“预期法律效果的达成;相关当事方的利益保护与平衡;运行机制的可执行性;大陆法系家族的公共选择”四个方面证成“承包地收回的法律结构只能演绎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所有人行使终止权而消灭”。以上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实施及生效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分析平台。首先,本文以终止权的取得作为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终止权的取得是指发包方享有终止权的状态。按照由规范解读到制度构建的研究思路,运用类推适用、反面推论等方法,在探明现行法规范意旨的基础上,从解释论及立法论的层面,阐明“承包地收回应然的法定发生事由”,进而将有关承包地收回之发生事由的法律规则整合成一套结构清晰、逻辑统一、准确体现立法意图的规范体系。以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共同构成土地所有人取得终止权的条件。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为“承包地收回之法定发生事由成就”。为规范发包方的行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承包方利益的保护,应将“发包方已经履行正当前置程序”设置为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最后,本文对“发包方在不同情形下取得终止权的时点”作出归纳和总结。继而,以终止权的行使理论重构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为:根据终止权行使的效果是否需要借助法院判决予以认定,将终止权分为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从而确立“通过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和“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两种终止权的行使方式。为防止终止权被滥用,充分保护终止权相对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状态的明确及安定,应对终止权人(土地所有人)行使终止权之单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行使期间及行使方式作出严格限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并对提出异议的理由、期间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妥当安排。接下来,对土地所有人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之诉”行为的性质、诉讼请求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审查的对象、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进行分析和界定。最后,以终止权的实现理论构造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指终止权的行使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效力。研究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需要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遵循何种物权变动模式”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作出回答。从“终止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物权变动效力”这一基本判断出发,根据现行物权法秩序基本思想,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在理清所属规整内相关条文间勾连关系的基础上,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相关的现行法规范作出适切的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仍遵循《物权法》第6条确立的“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其虽不以登记为必要,但仍以完成“法律许可的、能为外界所查知的其他公示方式”为必要。从而,终止权仅依据法律行为实现的条件为“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依据法院判决实现的条件为“法院的判决生效”,而无需再践行物权公示。秉持平衡当事人双方之利益、维护物之社会经济价值的基本思想,遵循法的公平原则及比例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后,承包地及其上的工作物、农作物的处置以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再次要求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提出制度设计方案。
郑巧[9](2011)在《农田撂荒后的是是非非》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撂荒,指曾经耕种过的土地由于某种原因搁置起来,不再进行耕种。近年来,农村出现大片土地撂荒,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如农民外出打工,耕地条件恶化,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基层管理松懈等。
洪梅,春玲[10](2010)在《弃耕责任田也违法》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少数农民由于长年忙于经商或外出打工,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既不耕种,也没有承包给其他人,出现了弃耕现象,致使土地的肥力和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不少农民认为,反正责任
二、弃耕承包责任田违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弃耕承包责任田违法(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意愿”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语境:政策法律文本中的农民意愿 |
(一)村庄撤并中的农民意愿 |
(二)征地搬迁中的农民意愿 |
(三)“两权”流转中的农民意愿 |
(四)“三权”退出中的农民意愿 |
(五)其他产改领域中的农民意愿 |
二、意愿与自愿: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
(一)民法典中的“意愿”与“自愿” |
(二)民法典中的“强迫”与“强制” |
(三)以人民为中心重塑农民法典形象 |
三、个人与群众:意愿主体的差序格局 |
(一)农民个人意愿 |
(二)少数农民意愿 |
(三)多数农民意愿 |
(四)农民群众意愿 |
四、尊重与强迫:背愿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违背意愿的强迫行为 |
1.宅基地的强迫收回。 |
2.承包地的强迫收回、强迫退出和强迫调整。 |
3.土地经营权的强迫流转。 |
4.集体成员身份的强迫放弃。 |
5.农民意愿的强迫“被代表”。 |
(二)背愿行为的法律救济 |
1.背愿行为的改正。 |
2.背愿行为的撤销。 |
3.背愿行为的无效。 |
4.民事责任的承担。 |
五、引导与强制:农民意愿的滥用规制 |
(一)征地程序中农民意愿的滥用规制 |
(二)耕地撂荒中农民意愿的滥用规制 |
(三)违法用地中农民意愿的滥用规制 |
(四)股份退出中农民意愿的滥用规制 |
结语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基本农田用途管制背景下农户利益补偿政策优化研究 ——基于广州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基本概念 |
2.1.1 基本农田 |
2.1.2 农田用途管制 |
2.1.3 农户经济利益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发展权 |
2.2.2 利益均衡理论 |
2.2.3 价值及产权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的政策现状和实施情况 |
3.1 广州市基本农田政策现状 |
3.1.1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现状 |
3.1.2 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现状 |
3.2 农田用途管制的目标 |
3.2.1 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
3.2.2 农田利用整体效率最大化 |
3.2.3 协调“吃饭”与“建设”的矛盾 |
3.2.4 保护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3.3 广州市土地利用情况和基本农田补偿现状 |
3.3.1 广州市土地利用情况 |
3.3.2 广州市基本农田补偿政策现状 |
3.4 广州市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实施情况 |
3.4.1 广州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情况 |
3.4.2 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分析 |
3.5 农田用途管制与农田发展权益的联系 |
3.5.1 农田用途管制为农田发展权的创设奠定了基础 |
3.5.2 农田用途管制与农田发展权既对立又统一 |
3.5.3 农田用途管制与农田发展权二者具有历史递延性 |
第四章 广州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下农户利益受损情况调查 |
4.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
4.1.1 调查区域概况 |
4.1.2 抽样调查 |
4.1.3 样本特征 |
4.2 农民对农田保护政策和农田发展权受限的认知 |
4.2.1 农民对农田保护政策的认知 |
4.2.2 农民参与农田规划保护的态度 |
4.2.3 受访农民对农田发展权受限的感知 |
4.3 受访农民对基本农田补偿政策的认知情况及评价 |
4.3.1 受访农民对基本农田补偿政策的认知情况 |
4.3.2 受访农民对基本农田补偿政策的评价 |
4.4 调查结论 |
第五章 广州市农民基本农田发展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
5.1 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标准过低,调整机制滞后 |
5.1.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 |
5.1.2 与农转用产生的经济收益差距大 |
5.1.3 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政策动态调整滞后 |
5.2 基本农田补偿政策忽视了农户的个体差异 |
5.3 重数量轻质量造成农民利益损失 |
5.3.1 基本农田分级不完善,占优补劣现象严重 |
5.3.2 环境污染严重,农田质量下降 |
5.4 个体种植效益低,规模化经营难度大 |
5.4.1 种植粮食作物经济效益低 |
5.4.2 基本农田规划和布局分散 |
5.4.3 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
5.4.4 农业融贷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农户利益补偿政策优化建议 |
6.1 树立新的发展目标 |
6.1.1 常规目标:以经济目标为核心的三大目标体系 |
6.1.2 主体目标:主体利益博弈均衡的着眼点 |
6.2 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 |
6.2.1 因时制宜,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 |
6.2.2 因地制宜,差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 |
6.2.3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的宣传力度 |
6.3 长效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农民向职业化发展 |
6.3.1 拓宽社保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
6.3.2 推广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保障占补质量 |
6.3.3 加强污染防治,保持基本农田土壤肥力 |
6.3.4 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
6.4 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提高基本农田种植收益 |
6.4.1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重视“集中性”和“连片性” |
6.4.2 健全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制度 |
6.5 挖潜基本农田生态价值,以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生产 |
6.5.1 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生态价值,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效益 |
6.5.2 优化农业融贷和农业保险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下农户利益受损情况的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承包地退出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承包地退出之立法体例检讨 |
二、承包地自愿交回的规范重塑 |
1. 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性质解读 |
2. 承包地自愿交回的双重规范意义 |
3. 承包权地自愿交回的法规范分析 |
三、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类型完善 |
1. 身份性收回 |
2. 非身份性收回 |
四、结语 |
(5)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溯源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
小结 |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
(6)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管法制规则。 |
(二) 农村土地所有、使用权利证明、变更、收回登记发证法制规则。 |
(三)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及其所属经管法制规则。 |
(四) 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补偿经管法制规则。 |
(五) 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管法制规则。 |
(六) 农村土地征收、收回、购买依据法制规则。 |
(七) 农村土地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实施法制规则。 |
(八) 农村土地利用法制规则调整修正落实。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保障途径。 |
(二)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三、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 |
(一) 农村耕地要坚定组织开拓全方位永久保护途径。 |
(二) 农村耕地要全力组织拓宽科学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
(三) 农村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途径。 |
四、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意义和特点。 |
(二)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理念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
(四)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方式和做法。 |
(7)农垦“两田制”之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垦“两田制”之考察 |
(一)基本田与规模田面积比例的考察 |
(二)基本田与规模田收费制度的考察 |
(三)基本田与规模田承包期限的考察 |
(四)基本田与规模田流转限制的考察 |
二、农垦“两田制”之困境 |
(一)农垦“两田制”之基本田的弊端 |
(二)农垦“两田制”之规模田定价问题 |
1. 规模田使用费过低,且调整机制不合理。 |
2. 规模田使用费承载调控承包地面积的功能欠妥。 |
(三)农垦“两田制”之承包地调整的制度困局 |
三、农垦“两田制”之出路 |
(一)坚持“两田制”并默许适度变革 |
1. 坚持“两田制”的理由。 |
2.“两田制”的适度变革。 |
(二)规模田使用费定价机制的完善建议 |
1. 规模田使用费定价过低的应对之策。 |
2. 承载调控功能之定价机制的完善对策。 |
(三)农垦“两田制”之承包地调整困局的克服 |
1. 承包地调整的表象原因是承包地多寡过于悬殊,而其调整的实质原因在于承包地调整的正当性。 |
2. 承包地调整的适宜路径。 |
3. 承包地调整的保障措施。 |
(8)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依据 |
三、论题的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权力驱动型 |
第一节 现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梳理 |
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 |
二、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 |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
一、承包地收回的依据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权 |
二、农村集体的义务是推动制度实施的核心装置 |
三、行政处罚成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路径 |
四、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
第三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性 |
二、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方式具有单方性、强行性 |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 |
第四节 承包地收回的规范模式转向 |
一、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弊端分析 |
二、我国承包地收回应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 |
第二章 承包地收回的应然规范模式——权利行使型 |
第一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
一、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为终止权的行使 |
二、终止权为形成权 |
三、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 |
第二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证成 |
一、终止权的运行可以达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结果 |
二、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终止权的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
四、终止权的逻辑是大陆法系的公共选择 |
第三章 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终止权的取得 |
第一节 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法定发生事由成就 |
一、承包方家庭消亡 |
二、承包方违反保护与合理利用农地之法定义务 |
第二节 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发包方履行正当前置程序. |
一、催告程序 |
二、请求停止程序 |
第三节 终止权取得的时点 |
第四章 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终止权的行使 |
第一节 两种不同性质的终止权 |
一、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 |
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 |
第二节 单纯形成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
一、发包方的法律地位 |
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形成诉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
一、土地所有人提诉行为的性质 |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四、法院审查的对象 |
五、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 |
第五章 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 |
第一节 终止权的两种实现途径 |
一、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
二、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
第二节 终止权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
一、“公示要件主义”是统摄性物权变动模式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规则与“公示要件主义”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解读 |
第三节 终止权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 |
一、法院判决的性质为形成判决 |
二、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行使而消灭的法律后果 |
一、原承包方负有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于发包方的义务 |
二、承包地上的工作物及农作物的归属 |
三、原承包方享有再次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弃耕承包责任田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意愿”的规范分析[J]. 王洪平. 河北法学, 2022(04)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基本农田用途管制背景下农户利益补偿政策优化研究 ——基于广州的调查[D]. 李晶.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承包地退出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中心[J]. 刘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 [5]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19)
- [7]农垦“两田制”之困境与出路[J]. 高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 [8]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D]. 王宇飞. 吉林大学, 2011(05)
- [9]农田撂荒后的是是非非[J]. 郑巧. 农家女, 2011(02)
- [10]弃耕责任田也违法[J]. 洪梅,春玲. 农家参谋,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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