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论文文献综述)
杨晓培,豆彩娟[1](2021)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文中指出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胡晓霖[2](2021)在《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无偿代驾作为一种权属分离驾驶类型,涉及多方主体,再加之立法空白,这使得在机动车无偿代驾过程中由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受到损害后,机动车一方内部即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机动车无偿代驾侵权案件统计分析,对无偿代驾进行类型化总结,理顺处理无偿代驾侵权案件的思路,不断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尤其是机动车权属分离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本文通过无偿代驾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在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无偿代驾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责任主体认定混乱、责任划分随意的问题。本文认为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情谊行为型和无因管理型:代驾请求经被请求人同意的为情谊行为,未经被请求人同意的为无因管理,并根据代驾行为是否符合被代驾人推定之意思细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以“狭义二元论”即“直接运行利益+直接运行支配”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代驾人作为直接利益和直接支配的归属者,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当被代驾人有过错时,情谊行为型和适法的无因管理型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与代驾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型适用《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与代驾人承担单向连带责任。当被代驾人无过错时,由代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蒋淑旭[3](2021)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过梳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案例,反思城乡双重赔偿标准带来的问题,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提供理论和现实支撑。第一部分选择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评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解适用进行省思,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共同指出当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争议最大的问题——城乡二元化,并探究城乡双重赔偿标准的起源和产生原因。第二部分从宪法学视角下来考究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否符合宪法对于生命权、平等原则的尊重与保护以及是否有利于法制统一,据此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具有必要性,也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有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结合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来对试点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情况展开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试点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阐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具有宪法基础上,结合各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实际情况,为构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提供现实路径,以期真正实现对于生命权的平等保护。
张欣[4](2020)在《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表明生命权是人生而为人最根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每一个自然人来说生命权都是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建构了一个以“生命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的基本法律框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关于“生命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严重滞后性,甚至出现与最新出台的法律相互矛盾的现象,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与死亡赔偿金有关的法律制度,死亡赔偿金是特定主体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制度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性质、权利主体、赔偿标准以及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制度相对杂乱,缺乏统一性,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裁判依据不明确、相关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的出现,尤其在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问题上,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关于侵害生命权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此进行规定,法律的缺位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审判依据,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者,目前学术界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探讨和深入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并没有过多的研究。因此本文将通过统计近几年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司法实务案例,着重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角度入手,分析实务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再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试图寻求一套相对科学合理公平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另外,想要构建结构科学合理、内容相对公平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前提是厘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核心要素,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关系着分配理念的确立,因此本文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也纳入到了此次研究的范围,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研究和探讨现行死亡赔偿金立法的缺陷,对比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实务审判之间的距离,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最终通过统计数据和研究结论对死亡赔偿金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在促进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为司法实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审判思路和参考方案。
刘谱[5](2020)在《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学生伤亡事故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风险,以大学生群体的庞大和高校机构的繁多为背景,具有主体特殊性、多发性、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的明显特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还对学校的正常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冲击。而学生、家庭、学校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使得这种不利影响波及到社会其他领域。从保护大学生伤亡事故中受害大学生权利、维护高校教学管理秩序以及减少事故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的目的出发,基于现阶段我国大学生伤亡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从高校民事责任的产生、认定以及承担的角度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研究是确有必要的。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了概述,主要目的是探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边界,以区别于其他事故。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从法学理论上从主体的对象要素、空间要素、时间要素以及结果要素上进行界定,可以使由其所生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确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更加明确;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种类进行归纳,可以使其区别于社会一般观念,以避免相关法律规范的扩大化适用和法学理论的扩大化讨论。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研究。要认定高校的民事责任,必须先确定高校的具体行为。高校行为若是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若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则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且某些场合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产生竞合。除此之外,大学生伤亡事故在其后续处理的过程中,若受害方和高校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还可能产生因违反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此种民事责任是独立于事故本身存在的,体现的是程序对实体影响的结果。另外,本文从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实践处理当中,凸显了一些制度空白和缺陷,如实体法方面缺少对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缺乏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程序法方面存在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设定不完善以及学生伤亡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相应的,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就应当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完善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及完善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
陈茜[6](2020)在《涉外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提出“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涉外邮轮旅游已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重要研究领域。随着涉外邮轮旅游的快速发展,邮轮旅游的人身损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其中涉及的旅客权利保障问题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也引起了邮轮旅客和学术界的关注。邮轮旅游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产业,与邮轮运输和陆上旅游项目各不相同,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基础共性,这也表现为邮轮旅游兼具海上运输和旅游服务的双重特征。由于我国出境旅游的特殊规定和邮轮公司基本由外商投资的现状使得我国邮轮旅游形成了邮轮公司、旅行社和邮轮旅客的三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本文在对邮轮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及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体系进行分析后,选取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蓝宝石公主号”案和“赛玲娜号”案进行案例分析,并指出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具体而言,这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包括:其一,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邮轮旅游的涉外性和动态航行特征,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公海适用困境,而适用学术界热议的船旗国法又会造成不真正联系的现象,需要综合多种连结因素对法律的适用进行选择;其二,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由于我国邮轮旅游涉及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两方经营者,二者因在邮轮旅游中具体承担的责任不同,安全保障义务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而现实中因为缺乏对于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在这一内容上容易造成混淆;其三,在责任限制制度方面,我国现行责任限制制度不能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因此需要根据我国邮轮旅游的特征完善邮轮旅游责任限制的整体配套制度;其四,在归责原则上,我国航行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更为宽松,这可能会成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法律漏洞,不利于邮轮旅客的权益保护。通过对欧美等邮轮旅游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2002年雅典公约》中先进制度的研究,本文得出,邮轮旅游在国际上呈现出细化规定的专门立法动态,这也是我国邮轮旅游深度发展后的未来立法趋势。但结合目前我国立法资源分配和邮轮旅游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的现状,本文认为现阶段在《海商法》修订的背景下选择在《海商法》框架下进行专门规定具有合理性。并且,针对我国涉外邮轮旅游中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现状规定,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优化建议,以期在保障邮轮旅客获得有效赔偿的基础上保障旅客权益,规范邮轮经营者行为,并推动我国涉外邮轮旅游发展。具体而言,本文提出的优化建议包括:第一,在法律适用上建议在限定连结点的基础上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的规则;第二,在安全保障义务上要明确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二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判定标准;第三,在责任限制制度上,不仅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提升责任限额的标准,而且要规范责任限制制度的应用范围和援引制度。
高巍[7](2019)在《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在我国出现了不少因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问题涉访涉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集中在服刑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这几类问题上。针对服刑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监狱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具体赔偿的数额可能有很大的差别,有因地区造成的差别,如沿海发达地区监狱的赔偿数额就高于内陆普通地区监狱,也有时间造成的差别,如同一所监狱在不同年份对同样情况的赔偿数额就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一部分服刑人员的家属在监狱处理问题时,会将表现出不接受、不理解、不信任,有些家属诉诸于诉讼,乃至上访,有些家属甚至通过媒体曝光获得关注度,监狱只能被动地作出反应,极大的浪费了监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严重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处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没有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没有完善的处理机制。本文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良好解决方式的几个问题:监狱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实践中监狱应该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论证。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现状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性质进行认定,分析了服刑人员的劳动性质,分析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差异,并概述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第三部分是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三种观点进行了展开分析,以此厘清监狱的责任和赔偿依据,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解读和分析,确定了监狱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对行政不作为和国家赔偿责任的解读和分析,确定了监狱不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通过研究《监狱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狱现行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认定、补偿待遇及其计算标准等问题加以仔细分析并进行比较,确定了监狱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第四部分,结合本案例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应该如何完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机制提出建议。
吴焕静[8](2019)在《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铁路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周边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极易造成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我国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的适用存在争议,限额赔偿制度存在赔偿额过低、一直未获得合法地位、未对其适用情形进行限制等问题,不利于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纠纷的解决和各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本文从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赔偿问题等相关理论和现存争议、问题出发,选择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研究为课题,试图从法学理论以及比较法的角度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认识和剖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并对作为铁路领域特别法—一《铁路法》的修改提出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我国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概念和范围、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搜集了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出实践中处理此类侵权责任时产生的问题。论文的写作源于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才能更准确、更全面地提出《铁路法》修改的建议。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就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分章节进行论述,主要有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的适用、抗辩事由的界定和限额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每一部分都提出了现存的观点、争议和问题,并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和借鉴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明确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论文第三部分提出《铁路法》修改的具体建议。包括:在《铁路法》中明确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在《铁路法》中规定铁路事故人身损害适用限额赔偿制度,使其具有合法地位,并根据受害人不同的受伤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相关考量因素相近的省份设置统一的赔偿限额以取代设置全国统一的赔偿限额;对限额赔偿的适用情形进行严格的限制;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的调整方式,;设立铁路领域责任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分散铁路企业风险。
夏千尧[9](2018)在《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体育事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但是,作为人类挑战自身身体极限的一种活动,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运动竞技性、对抗性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加之体育商业化现象突出,要求竞技体育不断提升观赏性和竞争性,运动员在运动中遭受人身侵权损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竞技体育的特点使其导致的人身损害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具有特殊性。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仍然缺乏专门性规定,致使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高,一些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本文从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界定和特点入手,明确其范围,突出其特殊性;对其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进行梳理;考察国内立法现状;简要介绍外国相关制度;指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制度的几点见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概述。包括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界定、特征及其分类。从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界定入手,明确其概念,总结其特征,并依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这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正因为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存在特殊性,所以将其从一般侵权中拆分出来,作为法律调整的独立对象,是非常必要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特殊性。明确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对不同责任主体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进行论证,指出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突出其与一般侵权的差异,并明确各要件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如何适用。最后论述抗辩事由,除明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适用于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领域之外,还列举了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但仍可适用的自甘风险、约定的免责条款等抗辩事由,并且说明了每一项抗辩事由的可适用性及适用理由。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领域的立法状况,总结该领域在加害人过错判断、抗辩事由的适用、赔偿标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从中汲取我国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以第三部分为基础,结合国外经验和国内体育领域的发展动态,针对上述各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一方面对立法层面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建议行业协会、国家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障,以期竞技体育事业向立法完善、行业自律、社会保障健全的方向发展。
彭军[10](2018)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高度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事件在我国的频频发生,不仅对广大的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影响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形成了挑战。鉴于此,发展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发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本文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理论依据、功能和现实状况、域外经验的考察及发展的具体建议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第一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大规模侵权及责任保险制度的涵义进行解答;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注重社会利益、体现法的价值与正义、效率和最大效用的理论依据;并对它具有分散责任风险,维护受害人权益、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改进民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的功能进行系统梳理。第二部分,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在这一部分,论文从我国现实状况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领域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较为全面的阐述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运用,客观评价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进步,取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但在市场需求、保险经营技术方面存在不足。第三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损害赔偿没有相关法律,责任保险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相关配套制度使保险公司在分散风险,风险评估、检测,侵权责任诉讼成本过高;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面临监管环境需要优化。第四部分,国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考察。在这一部分,论文对欧美国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介绍、分析比较。在立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保险经营模式等方面大大降低责任风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来促进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长足发展,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得以不断完善。第五部分,发展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坚持完善大规模立法和相关的配套制度,不断加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支持与监管,保障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二、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论文提纲范文)
(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导引: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与症结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律实践中利益失衡: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二重”问题 |
二、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分析 |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
1.“旅客”的认定 |
2.“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 |
(二)《民法典》下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
1.基于合同角度的违约责任 |
2.基于侵权角度的侵权责任 |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原则 |
1.承运人无过错原则 |
2.过失相抵原则 |
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视 |
(一)赔偿范围——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
(二)赔偿数额——限额赔偿制度之主张 |
1.限额赔偿制度对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保护作用 |
2.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体现 |
四、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利益重构 |
(一)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
1.对“旅客”进行重新定义 |
2.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3.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加以限制 |
(二)恢复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
1.从法律层面规定限额赔偿制度 |
2.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
五、结语 |
(2)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无偿代驾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
一、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观点评析 |
(一)义务帮工说 |
(二)情谊行为说 |
(三)无因管理说 |
二、本文观点 |
(一)义务帮工说的批判性分析 |
(二)情谊行为说与无因管理说的合理性分析 |
1、代驾请求经过被请求人同意的认定为情谊行为 |
2、代驾请求没有经过被请求人同意的认定为无因管理 |
第三章 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
一、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一)国内外立法考察 |
1、比较法上的考察 |
2、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司法实践考察分析 |
(三)本文采用的标准:狭义二元论 |
二、无偿代驾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 |
(一)情谊行为型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 |
(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 |
第四章 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一、司法实务中无偿代驾侵权责任承担形态统计分析 |
二、类型化视角下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一)情谊行为型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1、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2、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1、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2、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无偿代驾典型司法案例总结表 |
致谢 |
(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沿革及考量 |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梳理 |
2.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评析 |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践应用及省思 |
1.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解适用 |
2.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益展延 |
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双重标准的合宪性审视 |
(一)城乡双重赔偿标准违反平等原则 |
1.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不合理差别 |
2.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对农村居民的歧视 |
(二)城乡双重赔偿标准影响法制统一 |
1.死亡赔偿才能“同价” |
2.“同案不同判”争议 |
三、对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实证分析 |
(一)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情况 |
1.对适用时间的审视 |
2.对适用案件范围的考究 |
3.对适用标准的考察 |
4.对赔偿项目的界定 |
5.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
(二)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
1.试点范围和时间的差异化 |
2.各地适用案件范围的类别不一 |
3.各地适用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
4.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不同 |
5.对经常居住地等因素考虑不同 |
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建构路径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宪法基础 |
1.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
2.体现对平等原则的尊重 |
3.法制统一的需要 |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构思 |
1.明晰案件类别 |
2.统一赔偿标准 |
3.合理规定适用时间 |
4.规范赔偿项目 |
5.适当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
6.保留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1.规范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
2.健全人身损害救济多元化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原因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 |
第一节 案情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死亡赔偿金性质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 |
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评析与界定 |
第三章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件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典型案件综述 |
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
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范围的完善 |
第四章 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情介绍及数据统计 |
一、类型化案件综述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司法认定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法律分析 |
一、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的完善 |
第五章 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新构想 |
第一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分配理念构建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规则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死亡赔偿金制度下内容的建构 |
一、明确分配主体,特殊情形下权利主体的特别规定 |
二、统一分配原则与方法,降低司法自由裁量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第2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概述 |
2.1 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界定 |
2.2 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类型 |
第3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
3.1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 高校侵权责任的认定 |
3.3 高校违约责任的认定 |
第4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缺少对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特别规定 |
4.2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
4.3 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不完善 |
4.4 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 |
5.2 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 |
5.3 完善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
5.4 完善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6)涉外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邮轮旅游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邮轮旅游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
一、邮轮旅游概念及性质 |
二、“邮轮旅游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性 |
三、邮轮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关系辨析 |
第二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之界定 |
一、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的常见情形 |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的界定 |
第三节 邮轮旅客赔偿的双层法律规制体系 |
一、《雅典公约》的形成与发展 |
二、《雅典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
第二章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二、船旗国法的适用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
一、邮轮航行事故下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二、邮轮非航行事故下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限制 |
三、旅行社对责任限制制度的援引 |
第三章 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立法 |
一、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之“蓝宝石公主号”案 |
一、“蓝宝石公主号”案基本概况 |
二、“蓝宝石公主号”案之反思 |
第三节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之“赛玲娜号”案 |
一、“赛玲娜号”案基本概况 |
二、“赛玲娜号”案之反思 |
第四章 我国涉外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国外邮轮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邮轮旅游立法实践 |
二、《2002年雅典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
三、国外邮轮旅游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化 |
一、《海商法》体系下创设邮轮旅游专门规定 |
二、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三、明确邮轮承运人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四、完善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2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现状 |
3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性质认定 |
3.1 服刑人员劳动性质的认定 |
3.2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 |
4 监狱赔偿责任的具体分析 |
4.1 监狱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
4.1.1 过错责任概述 |
4.1.2 监狱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4.2 监狱国家赔偿责任分析 |
4.2.1 行政不作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4.2.2 监狱不承担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4.3 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进行赔偿 |
4.3.1 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国内相关法律 |
4.3.2 监狱应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
5 监狱当前处理机制的不足与建议 |
5.1 监狱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
5.1.1 法律依据不健全 |
5.1.2 工作机制不科学 |
5.1.3 赔偿标准不合理 |
5.2 完善处理制度的建议 |
5.2.1 探索制定预先防范制度 |
5.2.2 完善规范人身损害处理制度 |
5.2.3 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界定 |
2.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涵义的界定 |
2.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定性 |
2.3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案件的问题分析 |
3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 |
3.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形 |
3.2.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严格责任的适用原因 |
3.2.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严格责任的适用场合 |
3.3 铁路路外事故侵权责任伤亡之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 |
3.3.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的适用原因 |
3.3.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的适用场合 |
4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1 不可抗力 |
4.2 受害人故意 |
4.3 受害人过失 |
4.4 第三人的原因 |
5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赔偿制度 |
5.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限额赔偿制度 |
5.1.1 限额赔偿制度的内涵 |
5.1.2 铁路领域限额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适用限额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
6 《铁路法》中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修改建议 |
6.1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分析 |
6.1.1 《铁路法》 |
6.1.2 《侵权责任法》 |
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1.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6.2 《铁路法》修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
6.3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的明确 |
6.4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 |
6.4.1 在《铁路法》中规定铁路人身损害的限额赔偿制度 |
6.4.2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赔偿标准的调整方式 |
6.4.3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之限额赔偿的例外情形 |
6.4.4 设立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保险制度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及不足 |
一、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概述 |
(一) 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界定 |
1. 竞技体育的定义 |
2. 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范围 |
(二) 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特征 |
1. 时空特定性 |
2. 属于人身损害侵权 |
(三) 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行为的分类 |
1. 按加害主体划分 |
2. 按过错形式划分 |
3. 按可否免责划分 |
二、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的特殊性 |
(一) 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
1. 运动员 |
2. 教练、队医、裁判 |
3. 赛事组织者及场馆管理者 |
4. 职业体育中的雇主责任 |
(二) 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
1. 运动员间侵权适用过错原则 |
2. 运动员致观众受害适用过错原则 |
3. 其他主体致运动员受害应分类适用 |
4. 公平责任应谨慎适用 |
(三) 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
1. 行为须违反体育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
2. 须有一定的损害发生 |
3. 加害人的过错判断标准不同 |
4.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适用相当因果关系 |
(四) 抗辩事由的特殊性 |
1. 自甘风险可广泛适用 |
2. 免责条款应得到承认 |
3. 意外事件应成为法定抗辩事由 |
三、国内外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立法考察 |
(一) 国内立法现状及不足 |
1. 缺乏专门立法 |
2. 缺乏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 |
3. 抗辩事由的适用情况混乱 |
4. 赔偿标准过低 |
(二) 国外制度及经验借鉴 |
1. 美国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制度 |
2. 德国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制度 |
3. 意大利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制度 |
4. 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
(二) 不同运动类型中加害人的过错判断适用不同标准 |
1. 技巧性运动中的过错判断 |
2. 搏击性运动中的过错判断 |
3. 对抗性运动中的过错判断 |
(三) 明确可适用的抗辩事由 |
1. 将自甘风险制度纳入法律规定 |
2. 在立法中明确免责条款和意外事件的可适用性 |
(三) 提高赔偿标准 |
(四) 完善体育保险制度和建立体育协会基金 |
1. 体育保险 |
2. 体育协会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性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性 |
第一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一、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一)大规模侵权的内涵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定义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法社会学理论:注重社会利益 |
(二)法哲学分析:法的价值与正义 |
(三)法经济学分析:效率与最大效用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 |
(一)分散责任风险,维护受害人权益 |
(二)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 |
(三)改进民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 |
第二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状况 |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考察 |
(一)公众责任保险 |
(二)交通领域责任保险 |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五)职业伤害责任保险 |
(六)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 |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效果评价 |
(一)立法上取得进步 |
(二)政策支持力度大 |
(三)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
(四)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
第三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统一且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不足 |
(一)“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缺失 |
(二)“责任保险”欠缺具体内容 |
(三)行政救济,缺少法律依据 |
二、保险运营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
(一)责任风险分散能力不足 |
(二)风险评估与监测体系未建立 |
(三)侵权责任诉讼成本过高 |
三、面临监管环境需要优化 |
(一)行政监管需要加强 |
(二)对保险主体鼓励和约束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考察 |
一、法律制度营造责任保险发展环境 |
(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运用 |
(三)因果关系推动制度的发展 |
二、司法实践推动大规模责任保险理赔 |
(一)索赔方及责任方主体增多 |
(二)维权意识高及索赔额度高 |
(三)审理中运用市场份额理论 |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 |
(一)强制保险模式 |
(二)自愿保险模式 |
(三)多种保险模式 |
四、降低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 |
(一)承保范围逐步扩大 |
(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
(三)自主经营能力提高 |
第五章 发展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
一、加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设 |
(一)完善大规模侵权立法体系 |
(二)健全《保险法》相关规定 |
(三)实行群体诉讼救济 |
二、不断完善责任保险配套机制 |
(一)增强责任保险抗风险能力 |
(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
(三)降低侵权诉讼 |
(四)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
三、加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支持与监管 |
(一)加强对企业支持和约束 |
(二)加强对保险人支持与约束 |
(三)发挥行政与协会监督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谢辞 |
四、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论文参考文献)
- [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基于利益均衡[J]. 杨晓培,豆彩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2]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 胡晓霖.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D]. 蒋淑旭. 甘肃政法大学, 2021(12)
- [4]论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认定[D]. 张欣. 江苏大学, 2020(05)
- [5]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D]. 刘谱. 长江大学, 2020(02)
- [6]涉外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与实践研究[D]. 陈茜.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高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9(03)
- [8]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吴焕静.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9]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研究[D]. 夏千尧. 云南大学, 2018(04)
- [10]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彭军.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