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法人”非彼“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柴瑞娟[1](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审视》文中指出在各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的进程中,很多地区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作为改革目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制的本质并不相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公司化会带来一系列冲突,如资产管理者与财产所有权人的冲突,与《公司法》各项制度的系列冲突等,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公司中的"股",故股份制改革只适合商主体。股份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相悖,我国的经济改革历史亦证明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生存空间均并不乐观,股份合作制也并不适合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故无需一刀切强行改革全国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分设应因地制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回归集体资产管理者本位且自身不可公司化,其具体改革路径应多元化。在以农业为主且并无多少集体资产可以经营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村经合一;在工商业发达、有集体资产可用于商业经营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村经分立。在经营资产并不庞大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以特别法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无需下设公司;在经营资产庞大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下设子公司开展具体经营,其自身仅作为下设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也即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的结构和经营体制。
朱庆育[2](2020)在《第三种体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编》文中认为本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则》经由《民法总则》化身为《民法典》总则编,这一现象何以发生?其间蕴含着何种体例信息?通过比较观察《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结构与内容,并结合立法史,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民法典》采用总分则编制,亦声称使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但无论是其技术操作,还是其体系理念,均与潘德克顿体系大相径庭,而是有着深刻的中国特色烙印。这一中国特色体现为,我国《民法典》系单行法的活页式汇聚,总则编规范以民事权利的列举为核心,此类规范并非分则编的公因式,而是活页本法典的活页环,其意义在于串起分则各编,并划定《民法典》的最大编数。
肖思慧[3](2020)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文中认为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我国要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失信惩戒制度作为对失信主体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和主体诚信。在我国还没有中央层面信用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对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范围越来越广,相关规范性文件增长迅猛,因此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考量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和有效运转的问题实有必要。地方实践中,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围绕失信认定、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展开,并存在一般做法和例外做法。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在运行中反映出失信认定标准不一、惩戒措施不成体系、信用修复不完善以及缺乏程序保障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首先,缺乏中央立法指引,地方分散式立法使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明显地域性;其次,惩戒缘由未确立,使惩戒设计缺少核心,不成体系;再次,未充分考虑关联性;最后,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导致地方失信惩戒立法不规范。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可从推进信用立法和健全核心制度两个方面考虑。在信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应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构成、基本程序等要素,使我国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失信惩戒制度。地方信用立法需达成边际上的共识,既遵循中央信用立法的基本要求,又反映地方特点和要求,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管理体系。在健全核心制度方面,一是健全失信认定规则,明确失信认定标准和失信范围。其中失信范围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与失信的关联性来克服失信惩戒制度过度运用,又要考虑社会容忍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信惩戒制度滥用。二是完善惩戒措施规则,使惩戒措施体系化。惩戒缘由应是惩戒措施规则设计的核心,将惩戒措施类型化和级别化时,应充分考虑主体情况,同时以关联性考虑来约束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思想的适用。三是充实信用修复规则,为失信主体提供通畅的救济途径。
王乐乐[4](2020)在《社会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其将社会目标作为组织的首要发展宗旨,兼具社会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相较于传统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具有较强的造血能力,其通过商业化运作解决社会问题,对社会捐赠与政府补贴的依赖程度较低,财务自主性强,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供给的不足。我国法律框架内尚未明确规定社会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市场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社会企业型公司是目前我国社企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基于前两者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且立法者已然认识到其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虽然民间组织及部分地方政府将公司型社企纳入到社企认证工作中,但公司型社会企业仍然面临法律身份缺失的问题。相较于出台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将社会企业作为社企型公司的认证标识,在《公司法》现有框架下将社企型公司作为一个新的公司登记类型进行注册登记更为适宜,但社企型公司并不是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相并列的独立的公司类型,其本质上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项下的特殊类别。在注册登记时社企型公司需满足优先且明确社会目标、资产锁定及利润分配限制等必要资格条件,在监管方面构建以年度公益报告为主的信息披露制度。
刘俊海[5](2019)在《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逻辑》文中研究指明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攸关合伙企业的兴衰。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缺乏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严格限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刑法》第30条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都排除了合伙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即使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无法把合伙企业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将合伙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了合伙人罪责自负原则。将合伙企业排除于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是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做法。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是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
张飞雁[6](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黄芳[7](2018)在《新时代下《民法总则》的新发展》文中提出新时代背景下,唯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指引,才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本文梳理并评析了《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主要变动点,包括从"基本原则"到"基本规定"、从"公民(自然人)"到"自然人"、从此"法人"到彼"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诉讼时效的主要变化等几个方面。
于向花[8](2018)在《被遗忘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旨在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互联网上依法可以删除的个人数据以使其被互联网所“遗忘”的民事权利,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其作用和意义愈来愈受到关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得作为数据主体的普通自然人在面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冲击时,似乎显得无处遁形。“记忆”成为永恒,“遗忘”似乎变得不太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数据所承载之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民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的重要课题。从比较法考察,被遗忘权源自欧洲,欧洲法院在2014年Google-González案的司法判例中首次予以肯认,其后欧盟2016年《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立法作出规定。欧盟被遗忘权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热议,各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不一,不少国家保持接受或乐观态度。俄罗斯快速通过被遗忘权法案,日本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承认被遗忘权,而美国与欧洲在权利观念、法律传统方面存在差异以及基于企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方面的较量,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比较消极。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其权利属性可寻求法理学和民法学维度的理论支撑予以证成。在法理学维度上,被遗忘权是一种新兴权利。依据利益——法益——权利之间的逻辑理论,借助利益到权利的路径和利益衡量的路径,揭示出被遗忘权作为权利之属性。在利益到权利的路径发展进程中,个人数据作为数据主体人格利益的承载,蕴含着最基本的自由、尊严和公平之价值。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应当成为获得法律保护之法益,这是被遗忘权应当得到法律确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利益衡量的路径为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获得法律肯定提供了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路,欧盟司法判例确认了被遗忘权实际上就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从权利发展的新颖性方面看,数据主体希望被遗忘是数据主体基于其人格自主性对其个人数据作出的自我决定的结果,这种人格自主性是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成为一项权利的内在理由。同时,被遗忘权也符合新兴权利在时空方面的形式标准,以及基于权利客体范围的扩展或缩减而形成的新兴权利样态这一实质标准,因而,法理学维度的被遗忘权得以证成。在民法学维度上,被遗忘权在民事权利谱系中应当定位为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反映了自由、尊严、公平这些朴素的自然法价值,决定了这些人格利益应当也必须得到尊重、善待和保护。基于这样的民法理念,被遗忘权不属于财产权,应属于人格权范畴,且应属于具体人格权范畴。在具体人格权范畴中,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确有一定渊源,但二者在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不应将被遗忘权界定为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最具密切关系的是个人信息权。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实际上并未获得正式确认。在理论上,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之内,但个人信息权具有框架权特质,这种框架权具有模糊性、需经利益衡量才能确定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传统权利具有补充性三方面特征,因此,借助个人信息权的框架权特质来检视被遗忘权,则不妨将被遗忘权从个人信息权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具体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对待。从权利结构体系或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被遗忘权,需要厘定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可以包括死者和胎儿,而法人目前不能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的界定决定了履行删除义务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的范围。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背景,义务主体的范围以网页源的数据控制者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为主。被遗忘权的客体是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由于个人数据具有与数据主体相关的可识别性,以及集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因此,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以个人数据为载体。我国未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以借鉴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的做法,对特殊类个人数据作出概括列举,并采用分级式的模式对其数据处理行为作出不同级别的规制。被遗忘权的内容对数据主体而言,主要是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也可以包括特定情形下要求数据控制者对其个人数据进行限制处理的权利;对数据控制者来说,其应当履行的核心义务就是删除个人数据的义务,除此之外,法律还应当施加数据控制者履行通知其他数据处理行为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赋予数据主体享有被遗忘权,但不意味着被遗忘权的行使没有边界。各国一般基于本国国情,设定了被遗忘权行使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限制情形。就我国而言,数据主体可以基于个人数据对于数据处理时的目的已经不再必要、数据主体撤销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特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处理行为、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数据控制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必须删除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处理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情形下行使被遗忘权。同时,当数据控制者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是基于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履行法定义务、为诉讼需要时,则数据主体不得行使被遗忘权。公共利益作为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之一,需要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当涵盖公共健康领域的公共利益,存档目的、科学研究目的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方面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社会保障、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在司法适用中,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被遗忘权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可以援引比例原则在被遗忘权的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数据主体的身份、个人数据的性质和数据处理行为的表现综合进行利益衡量。数据控制者怠于履行删除义务,构成了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遗忘权侵权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被遗忘权侵权的核心问题。不管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利于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分配。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数据控制者苛责过于苛刻,过错责任原则又无法实现对数据控制者的有效约束,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折衷地实现归责的价值目标,同时也符合世界数据保护法的主流趋势。因此,我国被遗忘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害被遗忘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采用通说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主观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位状态,制度的缺位又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障碍。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进程以及世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趋势,决定了我国应当对被遗忘权予以关注。因此,通过立法对被遗忘权进行制度设计十分必要。我国构建被遗忘权制度,重点是在立法上将被遗忘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予以确立,具体思路可以从民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两个层面进行思考。民法层面可以设计三条路径。路径之一是在《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基础上完善;路径之二是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36条基础上完善,并实行损害赔偿限额规则、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来健全救济机制;路径之三在未来《民法典》中设置单独的被遗忘权条款是最理想的方案。个人数据保护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是非常便捷的一种模式,在未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应当对被遗忘权进行体系化架构,从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控制者的义务、监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同时,设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强化互联网企业自律,进而形成综合性的被遗忘权制度构建体系。
施天涛[9](2018)在《商人概念的继受与商主体的二元结构》文中提出现代商事关系实际上存在两类参与者:商人与非商人。他们都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商事主体的构成不仅应保留商人概念,而且应承认实际参与商事关系的非商人的商事主体地位。这类非商人商事主体在金融商事关系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商人识别标准的三要素:实施商行为、以实施商行为为职业,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非商人不具备商人"三性标准"的完全性:有的情形缺乏独立性;有的情形缺乏职业性;但实施商行为则是他们的共性。缺少这个共性,非商人不能成为商事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商行为的实施并非其主要目的,仅是其附属行为。
张谷[10](2017)在《从民商关系角度谈《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私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不论是民国时期,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不论是我国的民法学术传统,还是当下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抑或最高立法机关的态度,自觉地或者自发地,都一边倒地偏向于"民商合一"的立场。尽管商法学者多有不同的看法,但现在看来,"民商合一"似乎已经没有任何可讨论的余地了。《民法总则》乃"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一旦施行,在理解与适用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未雨绸缪?倘若以民商合一作为出发点,法源问题、民事主体问题、契约原则问
二、此“法人”非彼“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此“法人”非彼“法人”(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之审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制的本质并不相容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公司化会带来一系列冲突 |
1.资产管理者与财产所有权人的冲突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与《公司法》的系列冲突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公司中的“股” |
(三)股份制改革只适合商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审视 |
(一)合作制在我国生存空间并不乐观 |
(二)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生存空间亦不乐观 |
(三)股份合作制并不适合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探索 |
(一)无需一刀切强行改革全国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与村民委员会分设应因地制宜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回归集体资产管理者本位且自身不可公司化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改革路径 |
第一,村经合一。 |
第二,村经分立。 |
(2)第三种体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编(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第一,单纯的文字表述微调。 |
第二,基于编章体系结构的微调。 |
第三,施行时间的删改。 |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
(一)结构比较 |
第一,关于基本规定(基本原则)。 |
第二,关于民事主体。 |
第三,关于民事权利。 |
第四,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 |
第五,关于民事责任。 |
第六,关于诉讼时效。 |
第七,其他。 |
(二)内容对照 |
(三)小结 |
二、公因式与活页环 |
(一)公因式 |
(二)总纲? |
(三)活页环 |
三、结 论 |
(3)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原因的理论研究 |
1.2.2 失信惩戒地方实践的理论研究 |
1.2.3 失信惩戒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 |
1.2.4 失信惩戒制度立法的理论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实践与内容 |
2.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 |
2.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失信认定 |
2.2.2 惩戒措施 |
2.2.3 信用修复 |
第3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
3.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 |
3.1.1 失信认定标准不一 |
3.1.2 惩戒措施不成体系 |
3.1.3 信用修复不完善 |
3.1.4 缺乏程序保障 |
3.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
3.2.1 缺乏上位法指引 |
3.2.2 惩戒缘由未确立 |
3.2.3 关联性考虑不充分 |
3.2.4 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 |
第4章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 |
4.1 推进信用立法 |
4.1.1 中央立法指导地方立法 |
4.1.2 地方立法遵循边际 |
4.2 健全核心制度 |
4.2.1 明确失信认定方式和范围 |
4.2.2 惩戒措施围绕纠正缘由进行体系化制定 |
4.2.3 信用修复内容进行完备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社会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社会企业概述 |
第一节 社会企业定义 |
一、国外社会企业的界定 |
二、我国对社会企业的界定 |
三、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社会企业的性质及目的限制 |
一、社会企业的性质 |
二、社会企业的目的限制 |
第二章 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社会企业的表现形式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三、社会企业型公司 |
第二节 我国社会企业的认证现状 |
一、社会企业的民间认证 |
二、社会企业的官方认证 |
第三节 我国社会企业面临的困境 |
一、社会企业合法性缺失 |
二、社会企业面临融资困境 |
三、社会企业促进机制缺失 |
第三章 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形态选择 |
第一节 社会企业认定范围的划定 |
第二节 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立法选择 |
一、公司型社企认证办法 |
二、公司法框架下设立社企型公司 |
第四章 社企型公司注册登记及监管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社企型公司准入时的强行性规定 |
一、优先且明确的社会目标 |
二、资本锁定及利润分配限制 |
第二节 构建以信息披露为重点的监管规则 |
一、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的监管 |
二、美国共益公司的年度利益报告 |
三、构建以年度公益报告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直接攸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兴衰 |
二、有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缺乏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
三、我国刑法严格限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
四、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缺乏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 |
五、即使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无法把合伙企业由非法人组织变为法人 |
六、将合伙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了合伙人罪责自负原则 |
七、将合伙企业排除于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做法 |
八、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就是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 |
九、结论与展望 |
(6)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7)新时代下《民法总则》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基本原则”到“基本规定” |
二、从“公民 (自然人) ”到“自然人” |
三、此“法人”非彼“法人” |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 |
五、诉讼时效的主要变化 |
(8)被遗忘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被遗忘权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由来 |
一、Google-González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判决 |
(三)案件评析 |
二、被遗忘权域外法例 |
(一)欧盟被遗忘权立法例 |
(二)其他国家被遗忘权立法或司法判例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一、个人数据相关概念厘清 |
二、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一)国内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二)国外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三)本文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基于法理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
一、法益论 |
(一)利益到权利的路径 |
(二)利益衡量的路径 |
二、新兴权利论 |
(一)被遗忘权是一项权利 |
(二)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权利 |
第二节 被遗忘权基于民法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
一、被遗忘权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之争 |
(一)被遗忘权的财产权属性质疑 |
(二)被遗忘权与传统财产权的区别 |
二、被遗忘权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属性之争 |
(一)被遗忘权不具有身份权属性 |
(二)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证成 |
三、被遗忘权应界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
四、被遗忘权与隐私权 |
(一)隐私权依附说 |
(二)被遗忘权不同于隐私权 |
五、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 |
(一)《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
(二)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中的删除权能 |
(三)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权的框架权特质中凸显独立地位 |
第三章 被遗忘权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主体 |
一、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
(一)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
(二)法人不宜作为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
二、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
(一)数据控制者的界定 |
(二)数据控制者的类型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客体 |
一、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征 |
(一)个人数据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二)个人数据兼有财产和人格双重属性 |
二、个人数据的外延 |
(一)按照个人数据是否涉及隐私利益进行分类 |
(二)按照个人数据处理行为进行分类 |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内容 |
一、从数据主体的角度分析 |
(一)数据主体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 |
(二)数据主体要求限制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 |
二、从数据控制者的角度分析 |
(一)数据控制者删除个人数据的义务 |
(二)数据控制者通知其他数据处理行为人的义务 |
第四章 被遗忘权的行使与限制 |
第一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
一、个人数据对于数据处理之时的目的已经不再必要 |
(一)个人数据处理应有明确的特定目的 |
(二)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必要性判断 |
二、数据主体撤销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
(一)数据主体同意的条件 |
(二)数据主体同意的撤销 |
三、特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处理行为 |
四、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
五、数据控制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必须删除个人数据 |
六、个人数据处理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第二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 |
一、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二、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一)限制被遗忘权行使的公共利益范围 |
(二)被遗忘权的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衡量 |
三、基于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
(二)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冲突的利益衡量 |
四、为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五、为诉讼需要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第五章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一、被遗忘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域外考察 |
二、我国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二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违法行为 |
二、损害事实 |
三、因果关系 |
四、主观过错 |
第三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方式 |
一、停止侵害 |
二、损害赔偿 |
三、赔礼道歉 |
四、消除影响 |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 |
二、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方案 |
一、民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的路径 |
(一)《民法总则》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一 |
(二)《侵权责任法》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二 |
(三)未来《民法典》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三 |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的路径 |
(一)《个人数据保护法》对被遗忘权的架构 |
(二)设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 |
(三)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自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商人概念的继受与商主体的二元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人与商事主体:同一还是分开? |
二、商人概念的法理继受 |
(一) 商人的认定标准 |
(二) 排除因素 |
1. 商人身份。 |
2. 商人能力。 |
3. 商人的品性。 |
4. 商人的财产、组织、机关。 |
5. 商人的登记。 |
6. 商人的商号。 |
7. 商人的账簿。 |
(三) 剔除商人法的身份色彩 |
三、运用商人标准进行测试 |
1.商法人 |
2.商合伙 |
3.商个人 |
四、作为非商人的商事主体 |
(一) 投资者 |
1. 股权投资者 |
2. 证券投资者 |
(二) 受益人 |
1. 信托受益人 |
2. 保险受益人 |
(三) 商事辅助人 |
1. 商事代表人和代理人 |
2. 商事从业人员 |
(四) 商事代理人、经纪人、居间人 |
1. 商事代理人。 |
2. 商事经纪人。 |
3. 商事居间人。 |
(五)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
1. 清算人。 |
2. 破产管理人。 |
五、几种特殊情形 |
(一) 个体工商户 |
(二) 流动商贩 |
(三)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四) 联营 |
(五) 自由职业者 |
(六) 民办学校、医院等 |
(七) 合作社 |
(八) 公法人 |
六、结语 |
(10)从民商关系角度谈《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如何理解法源中的“习惯” |
二、如何理解“民事主体” |
(一) 第一重的二合一 |
(二) 第二重的二合一 |
(三) 第三重的二合一 |
三、为什么在解释自愿原则时必须突出契约原则 |
四、处分权的限制问题 |
五、消极代理和职务代理问题 |
四、此“法人”非彼“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审视[J]. 柴瑞娟. 甘肃社会科学, 2021(04)
- [2]第三种体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编[J]. 朱庆育.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04)
- [3]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D]. 肖思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4]社会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王乐乐. 黑龙江大学, 2020(09)
- [5]合伙企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逻辑[J]. 刘俊海. 法律适用, 2019(23)
- [6]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新时代下《民法总则》的新发展[J]. 黄芳. 法制与社会, 2018(21)
- [8]被遗忘权研究[D]. 于向花. 吉林大学, 2018(12)
- [9]商人概念的继受与商主体的二元结构[J]. 施天涛. 政法论坛, 2018(03)
- [10]从民商关系角度谈《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J]. 张谷.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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