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付款人的审查责任——由一件银行汇票付款纠纷案说起(论文文献综述)
孟雪梅[1](2019)在《论票据背书伪造中当事人的风险分担》文中研究说明票据作为“有价证券之父”与“商业货币”,在票据活动中非常重要,但是,经济越发展,票据伪造越猖獗,尤其是背书伪造,破坏金融经济秩序。然而,票据背书伪造行为发生后,由于伪造人逃匿或者无财产能力,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如何承担票据背书伪造之风险。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的理论以及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提出了分担背书伪造风险之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以票据背书伪造中当事人分担风险存在争议之问题开篇。首先,在被伪造人与善意持票人之间,传统票据法理论均侧重于保护真正权利人之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产生差异,主要表现为,大陆法系把主体保护之重点转移为善意持票人。其次,关于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大陆法系之规定为,付款人只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背书伪造之存在,不影响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对其付款之行为免责;英美法系之规定为,背书伪造之存在导致背书链条中断,付款人需实质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即使善意付款,若未识别伪造,损失自负。我国票据法之相关规定间存在冲突,票据法司法解释把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由形式扩大解释为实质,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文章第二部分对被伪造人与善意持票人之权利冲突,以及风险与责任之承担作分析。第一,一般来说,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可归责其之事由,因此,其承担风险之情形为,伪造人以其之名义代行票据背书,以及其追认伪造之背书。关于伪造背书是否可追认,美国、日本等国家均认为被伪造人可以追认伪造之背书,英国则相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作者认同可以追认的观点,即背书伪造行为只损害被伪造人之利益时可以追认。关于追认的性质,作者认同追认行为为一种积极形成权之行使,具有补充授权之性质。关于追认之溯及力,作者认同依据被伪造人之意愿决定溯及力之观点,即被伪造人愿意免除伪造人之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追认具有溯及力。关于追认之影响,主要为,追认行为使得善意持票人与付款人减少损失。关于被伪造人的举证,此关系到被伪造人之实际风险承担。若被伪造人主张签章被模仿,其需证明票据上之签章与其之真实签章不同。若其主张签章被盗,其需证明票据上之签章系被盗之后所盖。若其主张签章被滥用,其需证明受票人恶意。第二,关于持票人,学界认为,存在伪造背书的持票人,其之风险为,提示付款时可能造拒付以及若票据上无其他真实签章人,其无法追索。大陆法系只规定了合法持票人成立之条件,即依形式连续之背书可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英美法系则规定为伪造背书之后的所有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有不同的矛盾的规定,即“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与“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相矛盾。因此,伪造人直接后手之持票人将承担风险。同时,伪造背书前的原持票人,其失去票据,当付款人对正当提示付款人正当付款后,其将单独承担风险损失。关于持票人之追偿,依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相关规定,均由从伪造人手中直接受让背书转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我国采取了“善意持票人”之制度,持票人可追索至出票人。文章第三部分对付款人的风险与责任承担进行分析。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付款人承担责任之具体情形为,付款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付款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大陆法系规定的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为形式审查,英美法系则为实质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与司法解释之规定分别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存在冲突。其次,付款人实质审查背书有时间限制,法律规定付款人见提示付款一般需当日进行完成付款,形式审查可充分完成,但做实质审查,对背书次数繁多之票据而言,甚为困难。同时,根据两大法系之不同规定,付款人的抗辩限制分别为,背书连续不能拒绝善意持票人的付款请求,背书中断不能拒绝原权利人再次付款之请求。最后,付款人若想不承担风险,需要举证证明,其一,背书伪造导致错误付款之归责事由在被伪造人身上,其二,其付款时尽到了审查义务。若其举证不能,则需承担风险。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背书伪造中当事人分担风险的构想。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背书伪造的风险应该被分担。首先,允许被伪造人追认;其次,加重伪造人直接后手的责任;最后,增加付款人的抗辩事由。
邱常平[2](2019)在《资产证券化应用于票据市场的案例分析 ——以“融聚1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票据市场高速发展,票据规模成倍扩张,从票据交易所的成立到电子票据的兴起,再从票据衍生产品的逐渐显现到票据走向资产证券化,这都显示出票据在金融市场上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的票据已经不单单是一种支付工具,逐渐成为了投融资工具,因此也成为了专家学者们乐于关注的对象。资产证券化在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逐渐发展起来,票据业务在遭受信贷规模监管下,开始向票据创新方向发展。从2015年开始,票据资产证券化这个名词开始在金融界传开,再到2016年,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出现在广大投资者的眼前。从2016年起,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数额逐渐增加,逐渐发展起来。票据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模式还是与传统资产证券化没有太大差别,但它对票据市场来说影响非常大。票据资产证券化作为票据市场的新型业务,其合规性和发展可持续性是投资者们密切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以“融聚1号”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案例,从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组合、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现金流分析几个角度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了解到票据资产证券化中存在风险问题,资产证券化应用于票据市场也存在基础资产合规性问题、有效资产不足、发展规模较小等问题,并给出一些应对建议和对策。对于当前的票据资产证券化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应该规范票据资产的转让形式,以票据收益权代替票据资产进行转让,其次在票据来源方面进行新型模式的尝试,以“票据质押+授信敞口”的模式挖掘更多的票据资产,最后应该在信用增级和监管层面进一步完善,促进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合规经营。研究中发现票据资产证券化目前的发展规模还处于比较小的阶段,但是很多已经发行成功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了上百亿的发行额度,只是目前额度使用率比较低。如果能够将票据资产合理运用,在不久的将来会产生巨额的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为金融市场融得大量资金。研究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在于分析它的合理性、合规性,并且研究它的发展特征与发展前景,以及票据进行资产证券化对于票据市场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目前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比较合规,通过比对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基本都符合要求,只是目前发展还受到不少法律法规上的限制,如果能够解决这些限制条件,未来的发展趋势会十分明显,发展前景很可观。
蒋琪[3](2017)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存在交易主体和环节复杂、贸易融资额巨大、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现状,也存在该领域国际公约各国没有普遍缔结或参加,国际惯例与部分国内法律规范相冲突,国内法律规范相对缺失、冲突、模糊,国际、国内仲裁、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法律环境,实务中,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均大量存在,商业风险不可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大幅降低。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自贸区”、“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战略的稳步推进,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银行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入手,结合本领域国际国内立法、司法最新研究状况,找到本领域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不当行为、流程设计和法律环境,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机制。本论文除导论(第1章)和结论(第7章)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主体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2章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从概念、识别方法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研究该领域法律风险。第3章是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抵押、质押和信托收据的优点和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国外对信用收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在我国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4章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探讨了其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和联系,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UCP600国际惯例的角度分析我国银行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5章是关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以提单和仓单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提单和仓单的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了提单和仓单在信用证融资中作为质押担保及浮动抵押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6章在总结上述4章基础上,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环境进行研究,首先,指出本领域缺失的国内法律规范、模糊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其次,提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最后,提出对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问题防范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融资法》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研究的课题是法学、金融学和风险学之间的交叉课题,努力用法学的思维解决金融领域和风险领域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线是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发现法律风险和问题、研究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识别风险,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证项下和货权控制三个方面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点并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提出全面、具体的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
朱嘉靖[4](2016)在《票据质权设立效力研究 ——《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法律规则冲突的协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关于票据质权的成立要件在法律规定上有冲突。《票据法》规定必须进行质押背书,而《物权法》和《担保法》则认为不背书仅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也可以成立票据质权。本文认为票据上的金钱债权具有普通债权的一般性质,票据法赋予票据权利的特殊法律效果并不能掩盖替代票据权利作为普通债权的一般性质。法律并不禁止票据权利可以以一般债权让与的方式让与,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特殊法律效果。同样票据也可以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质押,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特殊法律效果。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票据质押立法冲突,说明了目前学界的各个观点,并对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比较了一般债权让与与票据权利转让在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各国立法并不禁止票据以一般债权的直接交付方式进行权利让与,只是在法律效果上并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前手追索以及善意取得等特殊法律效果。从而得出结论,票据权利可以按照一般债权让与的方式进行权利转让。第三部分阐述了权利的质押以权利的可让与性为前提,并且紧密相关。既然票据权利可以按照一般债权让与方式移转权利,那么就满足了普通债权质押的前提条件,票据同样也可以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质押。同时比较了一般债权质押与票据法上的质押规则的不同,认为票据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质押不发生票据法上质押的特殊效果。同时还重点阐述了以普通债权质押的方式设定票据质权的权利实现方式。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说明了在实际人民法院审判中支持本文的核心观点,并分析了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而对本文进行总结,得出核心观点:票据可以以签订质押合同和交付票据,不经背书地设定质权。
单巧芬[5](2014)在《论信用证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文中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议付行作为信用证下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在信用证议付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关于议付行的法律地位问题,各家众说纷纭,且争议较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CP600)只界定了“议付”的概念,并没有对议付行做出具体规定,其与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划分的也不明晰。由于UCP600对议付行法律地位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各国法院对于涉及到议付行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信用证纠纷的判决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不利于维护议付行的正当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议付行法律地位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议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明确了议付的定义、特征,并对议付行的的含义作出了界定,还对议付信用证的分类做了介绍。第二部分,先阐述了成为合格议付行需要具备的几个条件,继而评析了关于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法律地位的主要理论,包括代理人说(含开证行之代理人说和受益人之代理人说)、债权转移说、票据关系说,最终得出议付行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这一结论。第三部分,通过研究UCP600的规定及信用证实务,总结出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对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并简单归纳了议付行应承担的义务。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信用证议付中存在的不足,并就信用证下议付行法律地位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谢雪凯[6](2014)在《英国不当得利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当得利乃民法上重要制度之一,其以去除不当财产损益变动为目标。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制度已有两千余年历史。然在英美法上,不当得利首次成文化至今不过七十七年;单就英国法而论,“不当得利原则”首次被判例所承认只是二十年前的事;若从形式理性出发,英国不当得利体系的形成只有短短十一年。由此,较之其在大陆法中的漫长历史,不当得利在英国法中乃当之无愧的前沿论题。本文以英国不当得利法为研究对象,从“历史演进”与“体系构造”二维视角出发,一方面力求真实、全面地整理并还原不当得利在英国法中的发展理路;另方面试图系统、客观地展现最新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构造。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六章,计二十余万言,在结构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旨在描述英国不当得利法的历史轨迹。本文提到,由于英国学界两代权威对“准合同”是否属于返还法最古老的源头尚有争议,故先探寻准合同这一概念的历史起源。在罗马法中,盖尤斯首次发现“错误给付”这一情形既非合同、亦非私犯的情形,故从“债因二分”改为“债因三分”结构(合同、私犯、杂项事由),并创造“quasi”一词用以指代“类似于合同,但并非合同”的“准合同”;之后,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明确将“准合同”与“合同”“私犯”“准私犯”并列为第四类债因,由此奠定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但在普通法上,准合同根基并不深;理由有二:其一,它缺乏准确定义,时常被学者们不加区分地用于各种“非合同之债”的场合;其二,它与令状体制格格不入,无法撼动各种“返还型令状”在英国法中的地位。因此,本文认为,在早期的英国法中,不当得利的观念和功能是由各种返还型令状所体现的。12世纪到18世纪中叶属于不当得利个案救济时代,体现不当得利功能的主要是报账之诉和债务之诉。报账之诉起初仅适用具有信赖关系的当事人间的债务纠纷,其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可适用如错误给付、对价缺失和违反信托义务等情形),即不再强调信赖关系。在此意义上,当时的报账之诉在适用范围可与现代返还法相媲美。此外,债务之诉也体现不当得利的观念,债务之诉起初适用三种金钱债务的返还:租金、货款、借款;尽管后期在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但仍存以下缺陷:仅限于返还“数额确定”的“金钱”债务、受宣誓断讼法限制、原告须先完成履行。基于上述弊端,英国法院开始求助于更灵活的简约之诉。自斯莱德案(1602年)后,简约之诉不但成为合同救济的首选,而且还分化出“事实上的默示合同”的概念;借此,法院只须依照“负债事实”便可推断当事人之间存在一项默示合同,由此确定被告负有债务。自博内尔案(1657年)后,英国法院通过拟制又创设“法律上的默示合同”,亦即,即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合同”,法院亦通过拟制技术“人为虚构”一项合同关系。至此,本文认为,简约之诉对不当得利制度发展有三项贡献:其一,统一债务返还的诉讼形式;其二,形成默示合同理论的两大类型;其三,创造了至今仍在沿用的四项救济措施“收受钱款之诉”“已付钱款之诉”“按劳计酬”“按质论价”。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期间,英国法院开始为不当得利案件寻找统一的理论基础。曼斯菲尔德在摩西案(1760年)中首次通过判例引入罗马法上“准合同”概念作为不当得利案件的基础,该案也被英美两国学者认为包含了“现代不当得利制度的所有要素”;但英国学界却指责该案所使用的“自然正义”等词汇过于抽象而不易把握,与确定、可预测的裁判价值相去甚远,进而连同“准合同”概念一并废弃。19世纪末期,令状体制瓦解,失去诉讼形式指引的英国学界重新开始寻找不当得利基础。在保守主义论者布莱克斯通所写《英国法释义》的指引下,辛克莱案(1914年)彻底否认在合同、侵权以外还存在第三类诉因,重申“合同/侵权二分结构”;而此时的不当得利问题则通过拟制归由默示合同理论处理,至此,默示合同理论正式作为不当得利案件的统一基础。20世纪初期,英国学界渐渐意识到默示合同存在诸多荒唐且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在学说与判例的响应下,1996年西德意志银行案中彻底废止默示合同理论。另一方面,受1937年美国《返还法第一次重述》的影响,高夫勋爵和琼斯教授合着出版英美法史上首部《返还法》着作,该书明确以“不当得利原则”为基础,并首次构建“英国返还法体系”,对英国返还法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1991年利普金案中,上议院通过创设先例进而承认“英国法中的确存在不当得利原则”。第二部分(即第二章)旨在探寻现代不当得利法体系的形成过程。本文提到,高夫/琼斯虽最早提出以不当得利为原则的返还法体系,但却回避了“返还法”与“不当得利”的关系,由此导致学界对该体系的“庞杂”与“零碎”颇有微词。为弥补这一不足,伯克斯主张应区分“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和“作为法律后果的返还”,并提出“返还”应与“赔偿”“惩罚”为同一序列、“不当得利”应与“合同”“侵权”属同一阵营,而将“返还法与合同法、侵权法并列”的做法错误的;在此基础上,伯克斯将不当得利与返还的关系比喻为“正方形结构”,并提出以“减损型”和“不法侵害型”为基础的返还法体系,该体系被视为英国法上最具影响力的版本。1989年,美国学者莱科克提出“返还既是实体法规则,又是救济措施”,即多因性学说。伯克斯全盘接纳这一观点,其进一步修正自己先前的看法,提出“不当得利仅仅是返还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因事实”;其在1998年“不当命名”一文甚至主张“返还法应更名为不当得利法”。2003年,伯克斯在出版的英国首部《不当得利》着作中,通过三块版图确立三项基本立场:第一,能产生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事实有“合意”“不当得利”“不法行为”与“杂项事由”四项。第二,在不当得利的外部定位上,以对人权和对物权为基础的债法与财产法主要解决“权利应向谁主张”的问题;债法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是“前者包含后者”;财产法与不当得利的关系与大陆法传统相悖,英国不当得利请求权既可以是对人权,也可以是对物权,与大陆法所坚持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的观点截然相反。第三,在不当得利内部结构中存在四项构成要件:得利、以原告支出为代价、不当事由与抗辩事由,但伯克斯提出应放弃各类不当事由,改采德国法“无法律原因”的路径,并创设“无基础”的概念取代“不当事由”这一要件。但该学说遭到学界强烈抵制。至此,现代不当得利法体系仍以不当事由作为第三项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即第三至六章)旨在探讨英国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第三章涉及四个方面:得利要件、以原告支出为代价要件、不当事由类型化、被告得利的正当原因。(1)在得利认定中,有主客观两种标准,适用上应遵循“客观优于主观”之顺序;在判断被告是否得利时,原则上应以主观贬值规则展现被告真意,但若出现下述三种情形,主观贬值不再适用:无争议得利、自由接受、被告自己选定之利益;得利种类有四:金钱、财产、劳务和代为清偿债务;得利的起算时间为“受领时”;合同价款在得利计算时只能作为参考因素。(2)以原告支出为代价要件应分为对人权和对物权情形:在对人权情形中,原告须证明被告的得利“直接”来源于自己(即直接性规则),但例外情况下,尽管被告得利来源于第三人,原告仍能对作为间接得利人的被告行使返还请求权(即截取型减损规则);此外,得利数额无须与损失数额相一致。在对物权情形中,倘若被告用最初受领的“原财产”与他人交易而取得一项“新财产”,原告可依据追踪规则确立该“新财产是原财产之替代”,进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外,追踪与追及应予以区分。(3)在不当事由类型化中,现代法上所有不当事由可分为两类:非自愿转移型和政策导向型,本文即采这一分类。(4)在被告得利的正当原因中,英国法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废止“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性”观点;并认为一旦出现如下五种情形,原告无法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定法、法院裁判与命令认可;自然债务;返还法之不能;存在有效合同。第四、五章旨在系统展开十项不当事由。第四章讨论原告在意图受损、意图受限与无意图等非自愿情况下转移利益的情形,这类不当事由有错误、胁迫、利用弱势地位、不当影响、对价缺失、自然人无法律能力、不知情七种。第五章讨论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而设立的不当事由,有法律强制(强制清偿他人债务)、紧急避险、行政机关越权受领三种。第六章围绕被告所享有的六种抗辩事由展开,主要有处境变更、禁反言、代理抗辩、善意买受、违法性与转嫁。其中,处境变更、禁反言、代理抗辩三者皆是因得利人所处情事有所变化而生之抗辩,旨在判断“得利人是否得利”之问题;善意买受、违法性,此二项抗辩旨在解决“得利的不正性”问题;转嫁抗辩旨在解决“得利是否以原告支出为代价”问题。从历史与体系的双重视角,本文认为英国不当得利法大致具备四项特征:目前正处在救济法转向权利法的转型期,其内在动力源自学说推动与判例认可,在思想层面以实用主义反衬保守特质,在救济措施上既有对人权又有对物权。
王国华[7](2014)在《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研究》文中提出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只有实际占有票据,方能正常行使票据权利。但在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人虽持有票据,仍不能正常行使票据权利,伪报人却可能凭借除权判决获得票据款项。我国对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救济制度主要有: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在除权判决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等。但这些救济制度的很多细节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备、不合理,如对申报权利期间的规定不合理、对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制裁很难操作、提起诉讼的性质不明确等,加上又缺乏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不足以防范和制裁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并导致了在日常生活中伪报票据丧失的现象有增无减。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出现了很多争议,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深入研究票据被伪报丧失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救济制度迫切需要改进,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失票救济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工作中的相关案例,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提出自已的建议,为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票据被伪报丧失救济制度的修改、完善献计献策。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票据被伪报丧失法律救济概述,论述了票据被伪报丧失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对伪报票据丧失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章,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从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救济目的、对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制裁、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入手,论述了我国目前对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法律救济措施。第三章,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公示催告期间的救济、公示催告公告期满至除权判决前的法律救济、除权判决后的救济、制裁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实务方面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的比较法考察,本章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救济制度,并对其与我国大陆地区的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的救济制度的不足。第五章,完善我国票据被伪报丧失救济制度的思考,本章针对当前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从公示催告期间内法律救济的完善、除权判决后的法律救济的完善、伪报票据丧失行为法律制裁措施的完善、公告模式与查询系统的完善、建立完善向付款人提示备案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大陆地区票据被伪报丧失法律救济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施晓[8](2012)在《论票据付款的审查》文中研究指明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国内学界甚至国内立法均未对具有票据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范围不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具备付款义务的票据当事人,才具有对票据的审查义务。因此,除极个别例外,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应被称作为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基于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对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进行区分。目前,国内学界习惯于按照票据的种类对票据的付款审查义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但这样做不易于对具体审查义务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因此,本文按照常规审查义务与非常规审查义务进行区分,从体系上考虑更为合理。第一部分探讨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及其义务来源。首先需对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概念进行界定,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外延广于票据付款人,小于票据当事人。第二部分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共性在于一定情况下具有付款义务。同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规定,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之间也有其不同点。其中,承兑付款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我国大陆的法环境,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英美法。第三部分分析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常规内容。这些内容,任何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在进行审查时都会遇到,是票据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对票据背书的审查、对票据变造、伪造的审查、对电子票据的审查、对票据时效的审查。第四部分论述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非常规内容。这些内容,在审查过程中相对罕见,但同样有被讨论的必要。这些内容主要包括:电子票据问题、克隆票据问题、细微的文义问题。通过法条的分析比对,深入辨析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助于综合理解法条、文件、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全面理清审查内容。
徐斌[9](2009)在《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票据无因性原则并非生而有之,而是在票据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对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被业界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规则而普遍遵守,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及国际票据公约所承认和肯定,理所应当地成为了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审视我国,尽管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里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票据法律制度,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规定地不够明确,以致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的混乱,进而影响了实践,使票据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对此,笔者不揣浅陋,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价值及票据的经济功能作一系统论述,希望能厘清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和实质意义,并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论文的框架如下:导言。第一章,从票据发展历史的角度、保障票据流通性的角度、以及与物权无因性的比较,揭示了票据无因性的价值所在,指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是法律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第二章,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基本概念、内涵等问题进行研究,了解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并论证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指出我国应坚持票据相对无因性。第三章,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票据公约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表明票据无因性原则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坚持,在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应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第四章,对我国票据法有关规范进行了考评,指出我国票据法的本质是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并对造成认为我国票据法否认票据无因性的错误观点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应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对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结语。
刘晓茜[10](2009)在《票据追索权研究》文中指出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被公认为是最佳的交易工具。票据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为主权利的付款请求权的补充和保障,是二次权利。追索权在保障持票人利益,维护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方面不可或缺。为进一步加强对票据追索权的认识、理解,本文从追索权的概念、主体、要件、效力和时效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全面地总结分析,使之体系化。具体包括五部分:第一章票据追索权概述。本章从追索权的概念和立法例入手,论证了追索权的性质和特征,分析了追索权依据不同标准的分类,最后将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及民法上的债权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异同,以进一步明确追索权的涵义。第二章票据追索权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在追索权人部分中,分别论述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下的追索权人,其中重点论证了对追索权人的限制规则和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在被追索人部分,在全面论述了各种情况的被追索人之后,着重分析了承兑人可否成为被追索人的特殊问题。第三章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包括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此部分详细论述了实质要件中“合法持票人”的具体要求以及可引起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的种类,全面说明了形式要件中“提示票据”的程序和“拒绝证明”的种类;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票据法关于追索权要件的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间过长、即期汇票与本票的提示期间不统一、缺少票据提示的免除规则、缺少拒绝证明的法定与约定免除规定等问题,提出个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第四章票据追索权的效力,包括追索权对人的效力和对物的效力。论文分析了追索权对追索权人产生选择追索对象和变更追索方向两方面的效力,论述了被追索人履行的责任以及履行责任之后的代位权利等问题,探讨了追索权对物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特性,最后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关于追索权效力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比如追索金额范围规定的不合理,并提出个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第五章票据追索权的时效。首先通过追索权时效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的比较分析,明确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性质;然后论述不同票据种类和不同票据义务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探讨关于追索权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问题;最后对我国票据时效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票据付款人的审查责任——由一件银行汇票付款纠纷案说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票据付款人的审查责任——由一件银行汇票付款纠纷案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1)论票据背书伪造中当事人的风险分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票据背书伪造中风险分担问题的提出 |
1.1 被伪造人与善意持票人权利之冲突 |
1.2 付款人的票据审查义务争议 |
2 被伪造人与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冲突与风险承担 |
2.1 被伪造人之风险承担 |
2.1.1 被伪造人承担风险与责任之情形 |
2.1.2 被伪造人的举证责任 |
2.2 持票人之风险承担 |
2.2.1 我国持票人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规定 |
2.2.2 持票人承担风险与责任的情形 |
2.2.3 持票人的追偿 |
3 票据背书伪造中付款人的风险承担 |
3.1 付款人承担风险与责任的情形 |
3.1.1 付款人进行付款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
3.1.2 付款人未尽到审查义务 |
3.2 付款人的限制 |
3.2.1 付款人审查之时间限制 |
3.2.2 付款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
3.3 付款人的举证责任 |
3.3.1 背书伪造的缘由在被伪造人身上 |
3.3.2 付款人已尽到审查义务 |
4 票据背书伪造中当事人的风险分担之构想 |
4.1 允许被伪造人追认 |
4.2 加重伪造人的直接后手的责任 |
4.3 增加付款人的抗辩事由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资产证券化应用于票据市场的案例分析 ——以“融聚1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 票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其理论基础 |
2.1 票据市场发展特点 |
2.1.1 票据市场规模巨大 |
2.1.2 票据电子化进程迅速 |
2.1.3 票据产品不断创新 |
2.2 票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2.2.1 发展进程缓慢 |
2.2.2 发展潜力大 |
2.2.3 市场接受程度较低 |
2.3 票据资产证券化理论基础 |
2.3.1 核心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 |
2.3.2 资产组合理论 |
2.3.3 破产隔离理论 |
2.3.4 信用增级理论 |
3 “融聚1号”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 |
3.1 项目背景 |
3.2 项目流程介绍 |
3.3 参与方基本情况 |
3.3.1 原始权益人 |
3.3.2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 |
3.3.3 资产服务机构和托管机构 |
4 “融聚1号”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
4.1 “融聚1号”基础资产分析 |
4.1.1 基础资产特征 |
4.1.2 基础资产组合 |
4.1.3 基础资产现金流 |
4.1.4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规性 |
4.2 “融聚1号”信用增级分析 |
4.2.1 超额利差 |
4.2.2 票据质押担保 |
4.2.3 票据保贴 |
4.2.4 资产置换 |
4.3 “融聚1号”破产隔离分析 |
4.3.1 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 |
4.3.2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 |
4.4 “融聚1号”风险分析 |
4.4.1 交易结构风险 |
4.4.2 操作风险 |
4.4.3 信用及利率风险 |
4.4.4 法律风险 |
5 票据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5.1 票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
5.1.1 基础资产存在合规性问题 |
5.1.2 合格基础资产来源不足 |
5.1.3 票据资产证券化规模不大 |
5.1.4 信用增级体系不够完善 |
5.1.5 风险问题严峻 |
5.2 票据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
5.2.1 修改相关法律使票据资产证券化合规 |
5.2.2 寻找创新模式增加有效票据基础资产 |
5.2.3 为扩大票据资产证券化规模寻找突破口 |
5.2.4 适当增加外部增信措施 |
5.2.5 完善相关监管措施降低风险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成因及识别方法 |
2.1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1.1 信用证的界定、性质及功能 |
2.1.2 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
2.1.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的特征 |
2.1.4 法律风险的立论基础 |
2.1.5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2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
2.2.1 不当行为的表现 |
2.2.2 不当行为的识别 |
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
2.3.1 法律关系分析法 |
2.3.2 法律责任倒推法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演变与界定 |
3.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3.2.1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3.2.2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内容 |
3.3 不同担保机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3.1 以抵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2 以质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3 以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4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
3.4.1 诉权的行使问题 |
3.4.2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问题 |
3.4.3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失效的问题 |
3.4.4 关于物权约定转移的效力问题 |
3.4.5 让与担保问题 |
3.5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4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1 银行界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2 司法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3 理论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2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比较分析 |
4.3.1 法律性质之比较 |
4.3.2 融资款项性质之比较 |
4.3.3 审单责任之比较 |
4.3.4 拒付后救济手段之比较 |
4.4 我国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4.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影响 |
4.4.2 我国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在UCP600下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
4.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5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仓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1 仓单的内涵 |
5.1.2 仓单的法律性质 |
5.1.3 仓单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
5.1.4 仓单作为担保物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
5.2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2.1 提单的功能 |
5.2.2 提单的法律性质 |
5.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 |
第6章 我国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产生的环境因素 |
6.1.1 法律规范的缺失 |
6.1.2 法律规范的冲突 |
6.1.3 法律规范的模糊 |
6.2 解决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6.2.1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体系 |
6.2.2 完善我国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票据质权设立效力研究 ——《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法律规则冲突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描述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票据质押背书在我国立法上的冲突表现 |
第二节 学界的讨论 |
第二章 债权让与规则 |
第一节 一般债权让与 |
一、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
二、债权让与效力 |
第二节 票据权利转让 |
一、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转让 |
二、票据权利在一般债权让与规则中的适用 |
第三章 票据质押在一般债权质押规则上的适用 |
第一节 票据以非经背书的方式设定质权的理论正当性 |
第二节 票据背书质押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一般债权设质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质权的实现 |
第四章 案例分析和结论 |
第一节 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新银实业、高安对外经贸公司质押侵权纠纷案 |
第二节 滕州城郊信用社与枣庄建行薛城支行票据质押纠纷案 |
第三节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信用证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议付的相关概念 |
1.1 议付 |
1.1.1 议付的定义 |
1.1.2 议付的特征 |
1.2 议付信用证 |
1.2.1 议付信用证的概念 |
1.2.2 议付信用证的分类 |
1.3 议付行 |
2 议付行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学说 |
2.1 合格的议付行地位的确立 |
2.1.1 必须是被指定银行 |
2.1.2 必须购买汇票和/或单据 |
2.1.3 议付行为必须发生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 |
2.1.4 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
2.2 议付行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学说 |
2.2.1 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理论之代理人说 |
2.2.2 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理论之债权转移说 |
2.2.3 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理论之票据关系说 |
2.2.4 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结论之独特地位说 |
3 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 |
3.1 议付行的权利 |
3.1.1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权利 |
3.1.2 议付行对提单及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
3.2 议付行的义务 |
3.2.1 谨慎审单义务 |
3.2.2 及时通知义务 |
3.2.3 适时议付义务 |
3.2.4 善意行事义务 |
4 我国议付行法律地位立法的完善 |
4.1 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
4.1.1 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共同点 |
4.1.2 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不同点 |
4.1.3 规范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使用 |
4.2 国际国内议付行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 |
4.3 完善我国议付行法律地位立法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英国不当得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创新与不足 |
二、文献综述及使用 |
三、术语译法及说明 |
第一章 历史演进:观念、基础与原则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准合同”在英国法中的真正定位 |
一、古代罗马法:准合同概念的起源 |
二、早期英国法:返还型令状取代准合同 |
第三节12世纪至18世纪中叶:体现不当得利观念的个案救济时代 |
一、第一代诉讼形式:报账之诉与债务之诉 |
二、第二代诉讼形式:简约之诉及分化形态 |
第四节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为不当得利案件寻找统一基础 |
一、摩西案与曼斯菲尔德理论 |
二、默示合同理论二百年兴衰 |
三、不当得利原则提出与承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代不当得利法:独立与形成 |
第一节 返还法的内忧外患 |
一、返还法之外部错位 |
二、返还法之内部分裂 |
三、余论:现代英国返还法体系 |
第二节 伯克斯氏不当得利体系 |
一、版图一: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分类 |
二、版图二:不当得利之外部定位 |
三、版图三:不当得利内部结构 |
第三章 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得利 |
一、得利认定标准 |
二、主观贬值规则 |
三、得利认定规则 |
四、得利的四种类型 |
五、得利数额的计算 |
第二节 以原告支出为代价:以对人权为视角 |
引论:对人权对物权的区分 |
一、直接性规则:限制请求权行使对象 |
二、是否须证明“得利与损失相一致”? |
第三节 以原告支出为代价:以对物权为视角 |
一、追踪及其概念区分 |
二、追踪规则与功能 |
三、替代财产的两种形式:单一财产与混合财产 |
四、余论:追踪的限制与基础 |
第四节 不当事由类型化之序言 |
第五节 被告得利的正当原因 |
一、强调“正当原因”的历史背景 |
二、英国法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性”的质疑 |
三、正当原因之种类 |
第四章 非自愿转移型不当事由 |
第一节 错误 |
一、概念界定与政策考量 |
二、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
三、错误与易混概念区分 |
四、自发错误所致返还 |
五、诱发错误所致返还 |
六、小结 |
第二节 胁迫 |
一、一般原理 |
二、构成要件 |
三、第三人胁迫 |
四、胁迫的类型 |
第三节 利用弱势地位与不当影响 |
一、概念界定 |
二、利用弱势地位之构成要件 |
三、实质不当影响之构成要件 |
四、推定不当影响之构成要件 |
第四节 对价缺失 |
一、不同语境下的概念甄别 |
二、对价缺失所致返还之情形 |
第五节 自然人无法律能力 |
一、一般原理 |
二、具体情形 |
第六节 不知情 |
一、何以成为不当事由? |
二、不知情之具体情形 |
三、内在原则之争 |
第五章 政策导向型不当事由 |
第一节 法律强制——强制清偿他人债务 |
一、一般理论与适用情形 |
二、争议:未经要求而代为清偿,可否导致债务消灭? |
三、受害人之救济:追偿权与分担权 |
第二节 紧急避险 |
一、紧急避险之一般理论 |
二、何以能成为不当事由? |
三、紧急避险之构成要件 |
四、紧急避险所致返还之条件 |
五、紧急避险类型化 |
第三节 行政机关越权受领 |
一、从典型案件到处理困境 |
二、新不当事由的确立:伍尔维奇规则 |
三、余论:伍尔维奇规则是否具有公法属性? |
第六章 抗辩事由 |
第一节 处境变更 |
一、确立与定位:一般抗辩事由 |
二、制度功能与裁判进路 |
三、构成要件:一种尝试性的融合 |
第二节 禁反言 |
一、一般理论 |
二、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
三、禁反言与处境变更 |
第三节 代理抗辩 |
一、概念与要件 |
二、代理抗辩理论基础的四种学说 |
第四节 善意买受 |
背景引出:英美法的“所有权”思维 |
一、英国财产法中善意买受的适用及范围 |
二、善意买受规则在不当得利法中的功能 |
第五节 违法性 |
一、违法性定位:不当事由或抗辩事由 |
二、违法性之判定路径 |
三、违法合同后果及法理分析 |
四、同等过错抗辩之例外——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 |
第五节 转嫁 |
一、转嫁抗辩:税款征收情形中特定抗辩 |
二、英国判例的隐含态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现状:从救济法转向权利法 |
二、动力:学说推动与判例认可 |
三、思想:实用与保守互为表里 |
四、救济:兼具对人性与对物性 |
附录 2:2012年《英国不当得利法重述》(部分条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被伪报丧失法律救济概述 |
第一节 伪报票据丧失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伪报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伪报票据丧失产生原因及后果 |
第二章 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 |
第一节 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救济目的 |
第二节 对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制裁 |
第三节 票据被伪报丧失的法律救济 |
第三章 我国关于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示催告期间的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公示催告公告期满至除权判决前的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除权判决后的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制裁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实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救济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救济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我国法的比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票据被伪报丧失救济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公示催告期间内法律救济的完善 |
第二节 除权判决期间及除权判决后的法律救济的完善 |
第三节 伪报票据丧失行为法律制裁措施的完善 |
第四节 公告模式与查询系统的完善 |
第五节 建立完善向付款人提示备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论票据付款的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票据付款审查的主体及分类 |
1.1 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界定 |
1.2 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适用范围 |
1.3 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分类 |
2 票据付款审查主体的义务来源 |
2.1 承兑付款人的义务来源 |
2.2 代理付款人的义务来源 |
2.3 保证人的义务来源 |
2.4 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的义务来源 |
2.4.1 预备付款人介绍及其义务来源 |
2.4.2 参加付款人介绍及其义务来源 |
2.4.3 制度引进的必要性 |
2.5 其他偿还义务人的义务来源 |
3 票据付款常规内容的审查 |
3.1 票据付款审查基本原则介绍 |
3.2 票据付款审查流程 |
3.3 票据形式要件的审查 |
3.4 票据背书的审查 |
3.4.1 票据背书连续性问题 |
3.4.2 背书中的印章使用问题 |
3.4.3 “不许背书转让”问题 |
3.4.4 回头背书问题 |
3.4.5 票据粘单的审查 |
3.5 票据变造、伪造的审查 |
3.5.1 票据变造的审查 |
3.5.2 票据伪造的审查 |
3.6 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问题 |
4 票据付款审查的新问题 |
4.1 对电子票据审查的特殊性 |
4.1.1 各国、地区电子交易立法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
4.1.2 电子票据印鉴审查问题 |
4.2 票据克隆问题的审查 |
4.3 对编码作假的特殊性 |
4.4 对票据外附带凭证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发展及其意义 |
第一节 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发展 |
一、票据的起源 |
二、票据经济功能的完善 |
三、票据无因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
第二节 票据行为无因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似性 |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 |
第三节 票据无因性对于保障票据流通性的意义所在 |
一、流通性是票据的生命力 |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保障了票据的流通性 |
第二章 票据无因性基本理论的研究 |
第一节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内容概述 |
一、无因性概述 |
二、票据无因性概述 |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概述 |
第二节 票据无因性的内涵 |
一、票据无因性的成因分析 |
二、票据的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
三、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
一、票据相对无因性的意义 |
二、票据相对无因性的研究 |
第三章 国外票据无因性立法实践的研究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中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分析 |
一、法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 |
二、德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 |
三、日本的票据无因性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分析 |
一、英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 |
二、美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在票据无因性立法实践上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票据条约的立法实践分析 |
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条文的研读 |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条文的研读 |
第四章 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的研究与思考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票据立法 |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票据的立法回顾 |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票据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票据法律体系对票据无因性采取各自不同的态度 |
一、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构造分析 |
二、《票据法》采取了票据无因性立场 |
三、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判例始终贯彻票据无因性原则 |
四、票据行政规章排除票据无因性原则 |
第三节 对误读我国票据法承认票据有因性的成因分析 |
一、学界对《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两种不同观点 |
二、笔者的观点 |
第四节 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几点建议 |
一、继续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必要性 |
二、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几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票据追索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追索权概述 |
第一节 追索权的概念与立法例 |
一、追索权的概念 |
二、追索权的立法例 |
第二节 追索权的性质与特点 |
一、追索权的性质 |
二、追索权的特征 |
第三节 追索权的分类 |
一、到期追索权与期前追索权 |
二、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
第四节 追索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 |
二、追索权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
三、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 |
第二章 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
第一节 追索权人 |
一、一般追索权人 |
二、特别追索权人 |
第二节 被追索人 |
一、出票人 |
二、背书人 |
三、其他票据债务人 |
第三章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
第一节 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
一、持有人须为合法持票人 |
二、须有法定客观原因的存在 |
第二节 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
一、按期提示票据 |
二、作成拒绝证明 |
第四章 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
第一节 追索权对人的效力 |
一、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
二、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
第二节 追索权对物的效力 |
一、对物的效力范围 |
二、对物的效力特性 |
第五章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
第一节 票据时效概述 |
一、票据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
二、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比较 |
第二节 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
一、追索权时效期间的种类 |
二、我国票据法关于追索权时效期间规定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
第三节 追索权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
一、追索权时效的中断 |
二、追索权时效的中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票据付款人的审查责任——由一件银行汇票付款纠纷案说起(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票据背书伪造中当事人的风险分担[D]. 孟雪梅. 宁波大学, 2019(06)
- [2]资产证券化应用于票据市场的案例分析 ——以“融聚1号”为例[D]. 邱常平.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3]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D]. 蒋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05)
- [4]票据质权设立效力研究 ——《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法律规则冲突的协调[D]. 朱嘉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5]论信用证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D]. 单巧芬. 宁波大学, 2014(03)
- [6]英国不当得利法研究[D]. 谢雪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7]票据被伪报丧失之法律救济研究[D]. 王国华. 山东大学, 2014(02)
- [8]论票据付款的审查[D]. 施晓. 宁波大学, 2012(02)
- [9]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研究[D]. 徐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09(S1)
- [10]票据追索权研究[D]. 刘晓茜. 烟台大学, 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