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如何面对“恶意消费者”?(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钱祺[2](2021)在《《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当今发展势头最猛烈的经济增长热点,但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在该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数量和种类却越来越多,这对我国互联网交易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内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我国在引入避风港制度时不是全部照搬,相较于“反通知—恢复”规则而言,“通知—移除”规则往往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从立法和实践中都表现出“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配置失衡这一问题,只有将“反通知—恢复”规则与“通知—移除”规则衔接与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我国《电子商务法》在“通知—反通知”规则上存在着不足,致使该规则主体权利失衡。当前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一个合格有效的通知应当达到何种标准,包括哪些证据材料,这就会难以界定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合格。并且电子商务平台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处理时间也不对等,不利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权利的保护。由此要求建立明确的合格通知构成要件,构建“十五日”灵活等待期来制约“通知—反通知”时效不对等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第三人存在审查义务,但审查义务尚未细化,审查标准也尚未确定,这造成了平台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查能力,结合相关判决,认为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查标准来规范平台审查责任。由于滥发通知违法成本低且通知权利本身存在一定瑕疵,造成实践中存在权利人滥发通知和恶意通知的现象,可利用大数据建立投诉分层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担保和“网页冻结”机制来加以规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救济困难这一问题,可增加反通知前置机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申辩的权利,与此同时探索第三方机构审查侵权通知的模式。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运用,从中发现“通知—反通知”规则存在权利不平衡的问题,并归纳该规则不足而产生的后果,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以寻求当事人地位平衡,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发展。
周雯宇[3](2021)在《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般条款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形态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威胁着,甚至是破坏了该市场领域公平的竞争秩序。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前,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法院只得援引一般条款。虽然一般条款对于相关案件的有效解决,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大量援引该条款用以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可能导致该条款被不恰当地扩张适用,甚至是被滥用,从而引发对司法实践“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担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了“互联网专条”,意图减少一般条款被大量援引的情况。然而,新法还在修订阶段之时,该条的讨论就一直未曾停歇,即便最后“互联网专条”成功实施,但其在适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2款前三项规制范围过窄,法院在面对新情况时很有可能会转向该条的兜底条款寻求帮助,而兜底条款涵盖范围又过于宽泛,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该条中,并没有达至其预期的效果,而随着市场发展,在未来更加新颖、形态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还会出现,一般条款依然有其价值和适用的空间。如果“互联网专条”在面对新问题却无法有效规制时,法院仍然会借助于一般条款的力量,但是一般条款本身具有的抽象性,致使法院在适用时也存在着思路各异的问题:以权益保护为中心适用一般条款、现有商业道德的认定方式存在缺陷,以及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过度拔高。为了防止一般条款因被不恰当适用而产生过多的负面效应,以致于超过其积极功效,这需要在适用该条时做到有限干预、坚持动态竞争的理念,以一种开放且节制的态度适用之,要明确其定位,以及理顺与“互联网专条”在适用方面的关系,适用时遵守相应的条件,以及在处理个案时需要完善对商业道德的认定,并且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多元利益进行衡量,对一般条款之适用进行不断优化、改进,以实现该法的立法宗旨。
李亭亭[4](2021)在《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现今互联网已经强势介入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和娱乐等各个方面,科技的蓬勃发展在带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过程中,更催生了一种新型交易模式——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有规制措施,国家有关部门为了遏制刷单也多次采取行动,但是刷单仍愈演愈烈。刷单既冲击了社会的诚信观念,也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诱发了大量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曾对情节严重的刷单行为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但是处理结论引发学者广泛争论。鉴于此,本文以最具典型代表性的网络购物刷单为研究对象,以正确认识刷单行为的性质为前提,明确运用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刑法规制刷单行为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扩大解释虚假广告罪的司法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现状分析。首先,明确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两起刷单入刑案引发的学界争议,指出实践中运用刑法规制刷单行为尚有不合理之处。其次,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特征和类型进行了梳理,为后文讨论不同类型的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提供了前提。最后,从不同角度对刷单频发的原因进行梳理,为下文谈论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必要性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刑法规制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讨论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从消费者的权益、网购平台和诚信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引发更多犯罪风险的不同角度分别表明刷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益侵害性方面,明确了刷单行为的性质,梳理了不同学者们对于刷单行为所侵害法益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言明刑法规制刷单行为是必然趋势。第三部分是现行刑法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规制及争议。该部分在区分刷单类型的基础上,对正向刷单行为以及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展开论述。通过深入分析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各类型刷单行为的特点分别得出以下结论:组织虚假好评式的刷单行为不成立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恶意好评式的刷单行为可能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差评式的刷单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四部分是对网购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路径。首先,提出现行刑法规制虚假好评式刷单行为的困境,并对试图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这一困境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和否定。其次,深入分析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表明应当在遵循谦抑性理念的前提下,对刑法规制虚假好评式的刷单行为提出建议。最后,在不违背谦抑性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虚假广告罪进行扩大解释的司法建议,该建议在不破坏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所有类型的网络购物刷单行为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李卓卓[5](2021)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安徽百万假口罩事件”等重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爆发,让人们在还未从“山东假疫苗事件”、“毒大米事件”、“三聚氰胺假奶粉事件”影响中缓解出来,便再次给予国人当头棒喝,不禁让社会再次反思为何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与经营者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同时也让社会看到这些事件从“幕后”搬到“台前”中,知假买假人或职业打假人发挥的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对知假买假者如何规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后便引起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命题涉及购买者与经营者、私益行为与公益效果、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监管与国家监管及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等多方面问题。故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仍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主张我们应当基于制度功能主义与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适用标准,肯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及个体利益维护保驾护航。除文章的引言与结论部分外,全文的主要内容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概述。该内容包括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以及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具体包括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及行为性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具体包括法经济学依据及立法规范依据。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包括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实现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第二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首先阐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如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第三部分为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主要阐述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与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并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分析出,其一要立足国情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其二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借鉴英美国家的裁判考量因素。第四部分为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立足本土化需求以借鉴域外立法实践基础上,本文归纳成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应正确看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作用,而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的死角;二是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这体现在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三是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主要体现在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吴迪[6](2021)在《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消费模式的持续革新。新型交易类型的出现,对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为消费者的生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但由于远程交易的虚拟性,消费者信息接收能力较弱,在意思表示自由方面也存在一定阻碍。我国201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在远程销售背景下的消费者撤回权。但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具体应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对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当务之急。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概述。分析撤回权的内涵及特征,明确撤回权法律属性。第三部分首先梳理了撤回权的发展现状,其次从制度缺乏体系性、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界定“完好”缺乏统一标准、权利行使规则及程序不够清晰、尚未规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角度论证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对比域外国家相关制度规则,总结将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纳入私法保护的制度借鉴。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对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的立法设想。主要包括立法理念的确立、立法路径的选择以及具体规则的细化与完善,比如适当扩大权利的适用范围、明确主体范围、界定“完好”和“收到”的统一标准、完善权利的行使规则、细化经营者告知义务、限制权利滥用等,从而建立更加丰富和完善的消费者撤回权保护体系。
张俊钰[7](2021)在《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以前,我国法院对广告屏蔽类型的案件裁判立场统一,均注重对经营者商业利益的保护,认为广告屏蔽行为具有不正当性。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广告屏蔽行为的认定提供合理明确的标准。理论界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否具备不正当性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这些争议恰好说明这一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值得我们讨论。本文通过对已有典型案例的梳理,归纳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同时结合时代背景和国外裁判经验,对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提供一些思路。第一章对视频广告屏蔽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对该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主体关系进行厘清,简要地介绍该行为认定的两种不同立场。第二章对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出现的社会背景、对其性质认定背后深层次的理论进行分析,为后续论证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整理归纳我国的典型案例和立法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背后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第四章对国外的裁判经验进行分析,思考我国现有国情下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第五章讨论应该转变司法裁判思维,并给出以“利益衡量”方法审视案件的建议。建议法律在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时,持有谨慎态度,为市场竞争保留空间,使竞争法及时回应市场需要。
张欣媛[8](2020)在《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几年学界研究的热点,而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其中的典型表现之一。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隐蔽性等特征,且法律对其正当性的判定并未提供明确的依据,学术界与实务界尽管对此关注颇多,但对于如何认定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属性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如何界定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如何完善互联网领域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路径?始终是竞争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按照“揭示现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研究思路展开。首先,介绍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特性及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契合性;其次,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基本路径;再次,以实证分析方法,梳理、分析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类案件的判决书,分析其裁判依据、裁判思路、认定原则等,总结其裁判路径;最后,在明确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偏差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特性及其竞争法规制的契合性。首先,该部分主要介绍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含义与特征,以及分析关于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并进行归纳与总结;其次,在分析侵权责任法与着作权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适用短板之基础上,论述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契合性。第二部分,以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基本路径。该部分论述了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基本路径,主要涉及竞争关系、不正当性认定、抗辩事由以及法律规范的匹配等方面。第三部分,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介评。该部分首先梳理自2013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能查到的所有上网公开的网络视频广告屏蔽相关的裁判文书,总结我国现存网络视频广告屏蔽案件的现状。然后,从中选取四个典型案例阐述基本案情、原、被告主张、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最后,对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思路进行总结归纳。第四部分,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偏差。该部分主要结合我国法院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司法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偏差,涉及法律规范的适用、焦点问题中司法认证存在的缺陷、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忽视以及对技术创新合理适用的漠视等方面。第五部分,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建议。本文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规制思路上,应适用比例原则的裁判路径;在抗辩事由方面,应当将消费者的选择权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之中,保留技术中立原则的合理适用空间;此外,也应完善互联网行业惯例与自律公约,将其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审视之下。最后是对论文的总结,对整个论文作简短的说明与补充。
刘葛[9](2020)在《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互联网市场流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网络经营者为了争夺用户流量,实施网络干扰行为。网络干扰行为区别于传统行业竞争行为,形式多样、行为隐蔽、非同业竞争无壁垒、涉及利益衡量复杂、界定难度大,竞争正当性认定难度大。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应对变化多端的网络干扰行为,我国在2017年修订增设第12条专门规制网络干扰行为(以下简称“互联网专条”),应对司法困境。整体上看,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干扰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第2条一般条款,第12条“互联网专条”和其他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总结“互联网专条”所带来的变化,将具体行为类型化,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原则适用过度。然而结合司法实践,“互联网专条”仍然存在概括性条款过于宏观,列举性条款规定行为类型狭窄、“恶意”表述不明确,兜底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应对立法不足,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立足国情针对性从如何改进“互联网专条”,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立法进行有效补充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竞争法规制网络干扰行为的作用,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张皓然[10](2020)在《混业化下网络竞争法律规则适用研究》文中提出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竞争关系亦是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跨界竞争的兴起对竞争关系的理论与适用构成了强烈冲击,反映到以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经济之中,体现为混业化特性,亦即互联网经济下的多平台化趋势对竞争法规则的挑战。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监管者”的二重属性,倾向于利用其监管者身份加强其对在其平台进行活动的网络主体的锁定效应以服务于其经营者的营利目的,这极大提高了网络主体的转换信息成本。混业化的经营与竞争特性通过平台包抄加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锁定效应,也增加了平台上网络主体转换平台时的转换信息成本。互联网经济下的混业化经营特征表现为“基础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收入”的形式,这也导致原本在基础业务领域互不相干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竞争关系。并且,由于互联网经济是以平台为依托,平台的跨群体网络外部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一特性因可以加强平台企业的锁定效应而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进行混业化经营的催化剂。应对混业化经营的互联网经济背景,作为竞争法律部门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立场。具体说来,反垄断法方面,在当下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由于排挤竞争对手的成本降低以及受害者救济存在惰性等原因,应当加强反垄断法的规制;在未来,随着以区块链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垄断主体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将逐渐式微,反垄断法的规制也应当逐渐走向谦抑立场。但是,平台经营者为了抢夺市场将会不惜一切手段,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应当采取显扬的适用立场。互联网经济的混业化特性比作为互联网经济前置性条件的技术性更为重要,“互联网专条”所体现出的主观目的要素认定也因为混业化特性的搅局而愈加扑朔迷离,难以定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该条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情形较为有限,仍有必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和相关司法实践,搭建起一个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态分析系统。这种系统总的来说要考量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对经营者利益的考量,第二是对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衡量,第三是对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等所体现的商业道德进行考察。
二、经营者如何面对“恶意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营者如何面对“恶意消费者”?(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制度 |
2.国内相关研究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二、“通知—反通知”规则存在的不足 |
(一)立法语言存在模糊 |
1.规则构成要件不明确 |
2.规则存在时限差异 |
(二)平台审查责任缺位 |
1.未细化平台审查义务 |
2.未明确平台审查标准 |
(三)通知规则门槛低 |
1.滥发通知违法成本低 |
2.权利本身具有瑕疵 |
(四)反通知规则救济效果有限 |
1.未赋予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申辩的权利 |
2.平台内经营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动力不足 |
三、“通知—反通知”规则不足导致的后果 |
(一)规则适用效果不佳 |
1.合格通知界定不清 |
2.处理时间不对等 |
(二)平台审查能力不足 |
1.审查义务有争议 |
2.审查标准有争议 |
(三)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 |
1.滥发通知打击对手 |
2.恶意通知侵害权益 |
(四)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困难 |
1.平台内部救济困难 |
2.反通知证明过程困难 |
四、“通知—反通知”规则权利配置失衡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规则的程序缺陷 |
1.明确合格的通知构成要件 |
2.对反通知中“十五日”等待期的灵活处理 |
(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 |
1.明确审查义务 |
2.明确审查标准 |
(三)规制滥用通知权利的现象 |
1.建立投诉分层和评价机制 |
2.建立担保和“网页冻结”机制 |
(四)设立反通知救济机制 |
1.增加反通知前置机制 |
2.探索设立第三方机构审查侵权通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般条款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一般条款的概述 |
(一)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作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主体 |
二、我国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适用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变迁 |
1.一般条款内容的变化 |
2.新增“互联网专条”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之情况 |
三、“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专条”存在的问题 |
1.第1 款欠缺实用性 |
2.第2 款前3 项存在解释难题 |
3.第 2 款第 4 项兜底条款涵盖过宽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以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 |
2.现有认定商业道德的方式存在问题 |
3.过度拔高消费者利益的地位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之改进 |
(一)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及理念 |
1.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
2.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坚持动态竞争理念 |
3.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坚持有限干预理念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之优化 |
1.明确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关系 |
2.遵循一般条款适用的条件 |
3.完善商业道德的认定 |
4.多元利益衡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现状分析 |
2.1 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现状分析 |
2.1.1 刷单行为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
2.1.2 两起刷单入刑案引发的争议现状 |
2.2 刷单行为的特征和类型 |
2.2.1 刷单行为的特征 |
2.2.2 刷单行为的类型 |
2.3 刷单行为出现的原因 |
2.3.1 电商平台对刷单的纵容 |
2.3.2 经营者对刷单的追求 |
2.3.3 消费者对网络评价的依赖 |
3 刑法规制网购刷单行为的必要性 |
3.1 刷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3.1.1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3.1.2 损害诚信经营者及平台的利益 |
3.1.3 引发其他犯罪的风险 |
3.2 刷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
3.2.1 刷单行为的性质 |
3.2.2 刷单行为侵害的法益 |
4 刑法对网购刷单行为的规制及争议 |
4.1 正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及争议 |
4.1.1 虚假好评与虚假广告罪 |
4.1.2 虚假好评与非法经营罪 |
4.2 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及争议 |
4.2.1 恶意好评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
4.2.2 恶意差评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4.2.3 恶意差评与敲诈勒索罪 |
5 网购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路径 |
5.1 现行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困境 |
5.1.1 现行刑法规制虚假好评式刷单的困境 |
5.1.2 对增设刷单罪名的评析 |
5.2 完善刑法规制刷单行为的司法建议 |
5.2.1 刑法规制刷单行为应遵循谦抑性理念 |
5.2.2 扩大解释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2.1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
2.1.1 知假买假的概念、类型与行为性质 |
2.1.2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功能 |
2.2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 |
2.2.1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依据 |
2.2.2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范依据 |
2.3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
2.3.1 增大卖方违法成本,惩罚制假售假行为 |
2.3.2 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
2.3.3 净化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公平良性竞争 |
3 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 |
3.1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1 规范指引不统一,适用态度有反复 |
3.1.2 制度要件不明确,同案异判明显 |
3.1.3 赔偿标准仍较低,制度威慑力度不大 |
3.1.4 打假范围显现瓶颈,国家资源浪费严重 |
3.2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
3.2.1 制度本土化下的特定时期规范价值衡量 |
3.2.2 制度不完善下的解释选择与自由裁量 |
3.2.3 法律稳定性、滞后性下的必然结果 |
3.2.4 “理性人假设”下的激励因素诱导与购买者投机 |
4 域外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英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1 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及范围 |
4.1.2 赋予上诉法院对陪审团确定赔偿额的撤销权 |
4.1.3 英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2 美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2.1 排除一般过失作为侵害人主观要件 |
4.2.2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考量因素 |
4.2.3 美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 德国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3.1 以不符“公共政策”拒绝惩罚性赔偿规定 |
4.3.2 德国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坚持功能主义理念,发挥制度价值 |
5.2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规范要件 |
5.2.1 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认定标准 |
5.2.2 转变经营者欺诈行为认定标准 |
5.2.3 明确不以产生“实际损失”为适用要件 |
5.2.4 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及基准 |
5.3 协调并进,注重相关制度配套 |
5.3.1 坚持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与各地区发展相匹配 |
5.3.2 引入信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概述 |
2.1 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与特征 |
2.2 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属性 |
2.3 消费者撤回权相关概念辨析 |
2.3.1 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解除权 |
2.3.2 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撤销权 |
2.3.3 消费者撤回权与无因退货 |
2.3.4 消费者撤回权与《产品质量法》中的退货 |
2.4 本章小结 |
3 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的现状 |
3.2 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松散缺乏体系性 |
3.2.2 适用范围不明确 |
3.2.3 行使规则不清晰 |
3.2.4 缺乏统一标准 |
3.2.5 尚未规定经营者告知义务 |
3.3 本章小结 |
4 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消费者撤回权的域外考察 |
4.1.1 德国消费者撤回权的债权法保护模式 |
4.1.2 荷兰消费者撤回权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
4.1.3 欧盟消费者撤回权的债权法保护模式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实现权利体系化建设 |
4.2.2 扩大权利适用范围 |
4.2.3 合理设定权利行使期间 |
4.2.4 建立多元化权利行使方式 |
4.2.5 增设经营者告知义务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的立法设想 |
5.1 立法理念的确立 |
5.2 立法路径的选择 |
5.3 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完善 |
5.3.1 规定撤回权的适用范围 |
5.3.2 明确撤回权的主体范围 |
5.3.3 合理界定“收到”和“完好”标准 |
5.3.4 明确规定撤回权的行使期间 |
5.3.5 合理规定撤回权的行使方式 |
5.3.6 细化经营者告知义务 |
5.3.7 撤回权行使的例外规定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7)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概述 |
一、视频广告屏蔽方式和对象 |
二、视频广告屏蔽中各主体间关系梳理 |
三、两种认定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的立场 |
第二章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理论分析 |
一、社会背景的分析 |
二、竞争关系的分析 |
三、“免费+广告”商业模式的分析 |
四、“一般条款”的分析 |
五、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分析 |
六、损害结果的分析 |
第三章 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现状 |
三、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域外经验及启示 |
一、美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裁判 |
二、德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裁判 |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建议 |
一、明确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认定标准 |
二、以“利益衡量”审视案件 |
三、司法应谨慎干预市场竞争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及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 |
第二章 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特性及其竞争法规制的契合性 |
2.1 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2.1.1 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含义 |
2.1.2 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特征 |
2.2 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性质 |
2.2.1 版权侵权行为说 |
2.2.2 第三人侵权行为说 |
2.2.3 不正当竞争行为说 |
2.2.4 正当竞争行为说 |
2.3 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契合性 |
2.3.1 以侵权责任法或着作权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适用短板 |
2.3.2 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契合性 |
第三章 竞争法规制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基本路径 |
3.1 竞争关系的分析 |
3.2 不正当性的认定 |
3.3 抗辩事由的考量 |
3.3.1 技术中立原则的抗辩 |
3.3.2 消费者利益的抗辩 |
3.4 法律规范匹配 |
第四章 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纠纷案例介评 |
4.1 国内网络视频广告屏蔽类司法裁判案件统计 |
4.1.1 样本的选取与排除 |
4.1.2 案件数量与案件类型 |
4.1.3 案由分布与裁判依据 |
4.1.4 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 |
4.2 国内网络视频广告屏蔽典型案件之案情概要 |
4.2.1 “爱奇艺诉聚网视案” |
4.2.2 “爱奇艺诉极科极客案” |
4.2.3 “优酷诉猎豹浏览器案” |
4.2.4 “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案” |
4.3 国内网络视频广告屏蔽典型案例的裁定路径 |
4.3.1 原告权利的确定 |
4.3.2 被告行为的认定 |
4.3.3 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偏差 |
5.1 一般条款适用过于泛化 |
5.2 焦点问题的司法认证存在缺陷 |
5.3 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5.4 漠视技术创新冲击商业模式的合理性 |
第六章 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建议 |
6.1 完善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条件 |
6.2 适用比例原则的司法裁判路径 |
6.3 将消费者选择权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之中 |
6.4 保留技术中立原则抗辩适用的合理空间 |
6.5 完善互联网行业惯例和自律公约等软法规范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网络干扰行为概述 |
2.1 网络干扰行为内涵 |
2.2 网络干扰行为特征 |
2.2.1 形式多样性 |
2.2.2 行为隐蔽性 |
2.2.3 非同业竞争无壁垒 |
2.2.4 涉及利益衡量复杂 |
2.2.5 界定难度大 |
2.3 网络干扰行为类型 |
2.3.1 抢注域名行为 |
2.3.2 软件搭售行为 |
2.3.3 软件冲突行为 |
2.3.4 不合理设置链接行为 |
2.4 网络干扰行为的起因和影响 |
2.4.1 网络干扰行为的起因 |
2.4.2 网络干扰行为的影响 |
3 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干扰行为相关规定 |
3.1.1 一般条款 |
3.1.2 专门条款 |
3.2 互联网专条的进步 |
3.2.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 |
3.2.2 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
3.2.3 避免原则适用过度 |
3.3 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存在问题 |
3.3.1 概括性条款过于宏观 |
3.3.2 列举性条款规定行为类型狭窄 |
3.3.3 列举性条款主观恶意表述不明确 |
3.3.4 兜底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
3.3.5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
3.3.6 相关司法解释不完善 |
4 域外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
4.1 德国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 |
4.2 美国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 |
4.3 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 |
5.1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
5.1.1 细化概括性条款 |
5.1.2 拓宽列举性条款规定行为类型 |
5.1.3 明确列举性条款主观恶意表述 |
5.1.4 提升兜底性条款可操作性 |
5.1.5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
5.2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补充 |
5.2.1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
5.2.2 发布指导性案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混业化下网络竞争法律规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互联网企业混业化趋势探微 |
2.1 互联网企业的二重性 |
2.2 互联网企业混业化经营的动因 |
2.2.1 锁定效应对信息转换成本的加大 |
2.2.2 多平台商业模式的要求 |
2.2.3 跨群体网络外部性对混业的催化 |
3 混业化趋势下的竞争法律关系调整 |
3.1 互联网经济下的混业竞争及其特征 |
3.2 混业竞争关系作为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
3.3 司法实践中对混业竞争关系的认定 |
4.网络混业化竞争的竞争法适用的立场 |
4.1 反垄断法规制的强化与谦抑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显扬 |
5.混业化网络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思路 |
5.1 限于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探讨 |
5.2 混业化下的“互联网专条”适用的具体分析 |
5.3 正当性动态分析系统的构建——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角度 |
5.3.1 经营者利益考量 |
5.3.2 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的衡量 |
5.3.3 商业道德方面的判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经营者如何面对“恶意消费者”?(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不足与完善[D]. 钱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般条款适用问题研究[D]. 周雯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李亭亭.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李卓卓.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私法保护研究[D]. 吴迪.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7]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D]. 张俊钰. 兰州大学, 2021(12)
- [8]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 张欣媛.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6)
- [9]网络干扰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D]. 刘葛.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10]混业化下网络竞争法律规则适用研究[D]. 张皓然.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