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公众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指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康俊莲[2](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齐英姿[3](2020)在《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经济,弥补市场失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制也需要不断适应变化。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提出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最初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到不断完善改革的手段,再到目前各个地方政府探索出适合本地的改革路径,改革不断向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向发展。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改革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各地不同政策环境下的个性问题。天津市自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一直走在个地方政府的前列,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其他各地方政府纷纷前来学习。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期,改革中的问题逐渐暴露,改革速度放缓。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结改革的经验,并发现改革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并选取整体性政府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归纳整体性政府理论的要素和实现路径,探讨了整体性政府理论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理论的适应性。然后对不同阶段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进行汇总,发现政策逻辑,总结改革成果,同时发现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惠及广大群众,因此,本文通过对审批相对人的问卷调研,来验证这些问题,并了解群众的真实呼声,同时本文对政府审批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审批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感受,继续深入归纳问题,总结原因。结合问卷和访谈调查的结果,以整体性政府理论为指导,分别从纵向政策落实、横向部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以及转变价值理念几个方面对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助力改革的深化。
张荣铮[4](2020)在《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文中认为本文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对象,研究“一网通办”改革的协调机制,论文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以及主要研究方法等内容,对“一网通办”和行政协调机制进行概念界定,详细介绍了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概念、分析框架以及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对于解决本研究核心问题的适切性,并尝试性提出基于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其次梳理了“一网通办”改革背景下X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结合相关理论和在X区行政服务中心实地调研所获取的一手资料,对目前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现状和运行成效进行分析。然后在“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实现机制”分析框架下对目前“一网通办”协调机制存在的困境进行阐述,通过访谈法发现了协调主体方面存在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权责不匹配、基层行政服务单位改革需求反馈流程繁琐等困境;在协调客体层面,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部门利益冲突、政府部门间改革合作意愿不足等成为困境所在;在实现机制方面出现线上服务与群众信息素养间存在缝隙、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体系相对脱节等问题。同时上述困境的成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官僚科层体制自身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序性协调机制中技术安排选择与政务职能整合相矛盾、政府权力部门化与改革宏观目标的冲突以及风险规避思想增加部门间协调的难度。最后尝试从顶层设计、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实现机制四个维度提出优化目前“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有效路径,在顶层设计维度以法治为原则,明确顶层设计基本原则,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法制体系;在协调主体维度,推动事权向行政服务中心下沉,同时打通行政体制内上行沟通渠道;在协调客体维度,加大“一网通办”平台在政府内部的延伸应用来缓解部门利益冲突,也要加强政府内部合作,营造“一网通办”文化氛围;在实现机制维度,提出强化公民信息素养教育、健全“一网通办”绩效评估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基础数据标准化、构建“一网通办”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创新“一网通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等多个角度的优化路径。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张天健[6](2020)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为解决原先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主体不明以及职能分散等问题,将行政权配置进行一定地调整,最终由某一独立的新的行政主体来行使调整前交叉或者分散的执法权。在全国部分城市陆续开展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之后,2004年,泰山风景名胜区也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和艰辛探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效力低下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有了很大改善,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也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但在十多年的改革探索进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顶层设计指导和现成的模式借鉴,也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难题。如何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冲破一切阻碍改革的藩篱,积累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运用先进的公共管理理论剖析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为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本文在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所在,采用历史研究法和实地调查法,对泰山风景名胜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又借鉴黄山风景区、蜀南竹海风景区和瘦西湖风景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经验,进而提出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对策。论文内容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通过介绍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综合行政执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为论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做基础。第二部分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初步构建以新公共服务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和大部制理论为基础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通过实地调查,描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总结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通过历史回顾和现实关照,全面梳理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总结归纳黄山、蜀南竹海和瘦西湖三个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的成果和经验,提炼出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益启示。并在第六部分提出了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应对策。论文最后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作出整体性的总结,对未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进行了展望。
邵炀[7](2020)在《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满足更多领域方面对政府服务的需求,逐步开始加大对各级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力度,主要表现为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简称“放管服”。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制度改革中必须迈过的一大难题,受到了来自国内外各种行业的重点关注,中共中央政府在数年内,多次下发具体的改革事项来指引地方政府如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曾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这是政府自身的一场深刻革命,要继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披荆斩棘向前推进”。随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完善,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22号明确提出:“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文件要求,各省市县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选择不同的行政许可改革模式来适应本区域的发展,目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主要由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的政府组成。本文选择以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为例,通过研究河南省第一家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成果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以南乐县政府在推动相对集中许可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改革的成效,分析南乐县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学习、总结国内其他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破解县级政府在进行集中相对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对策,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丰富县级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实践理论,为其它县级政府在行政许可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为后续继续推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深化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论文主要由以下从以下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含义作出阐释,简要叙述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过程,详细论述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三种模式的运行方式,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印证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不同方向,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并将试点改革依据在法律上从国家层面和河南省层面予以说明,同时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必要性意义罗列出来,如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和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第二部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现状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索南乐县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二是分析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措施有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清单清理,健全行政许可流程,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三是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取得了的成效有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创新许可机制和载体,流程精简,监管到位;第三部分: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盲目集中许可行政权,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督难度大,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根据改革遇到的问题找出四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集中缺乏标准,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第四部分: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分别选取了三个地方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作为参考,分别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山东省平度市行政行政审批局,从三个目前较为成熟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改革过程中,学习各个地方政府成功的改革方式。分别对各地的改革实践进行总结。第五部分:根据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三个国内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同级别政府的改革措施和经验,研究出县级行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随后根据原因提出对策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优化行政许可集中项目,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为其他县级行政审批局进行类似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赵亮[8](2020)在《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优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与战略升级催生了国家新区,其不仅关乎我国战略层面的经济发展成果,更对于城市的整体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战略性地位。对于行政管理体制而言,在当前的管理机制改革之下,加快其革新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关键的内容。政府在其辖区之内行使行政权力以满足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促进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与组织运行,对于国家新区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同样意义重大。当前长春新区在4年的发展之后朝着新的方向发展,其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对于经济政治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因而以更科学的手段推动其体制变革,调整各利益主体关系,保障效率的提升,是长春新区急需重视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长春新区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手段,其行政管理体制相对于传统模式的领导小组而言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转变,管委会模式使得其组织运行更为顺畅,机构部门与人员设计更加精简,部门行动与合作更加统一,行政效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与当前所推行的大部制改革存在契合之处。然而当发展到第5个年头,其中隐藏的矛盾与问题逐渐显现,对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的来说,当前其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空间规划与管理模式不完善,区镇空间区位规划存在重叠,行政管理职能权限模糊,管委会“小政府”模式优势消逝;组织结构与质量存在短板,尚未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在地社会组织参与力度较弱,干部行政能力参差不齐;区镇管治效率较低,区镇政府管治权力失衡运转,区镇空间治理协作性较弱,区镇权力交接较不彻底。这些问题的成因可以概括为三点:区位劣势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惯性、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较弱、先进管制经验应用不足等问题。因此,长春新区要加强空间区位重构,明确变革目标和举措,科学编制行政空间区位总体规划,明确行政管理职能权限,坚持行政块状管理;注重在地人资培养,提升干部行政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在地社会组织,提升干部行政能力;对标先进管治理念,改善行政管理服务模式,改善行政管理服务模式,完善区政府和乡镇的空间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对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化从而推动新区的健康发展,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提供动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为我国今后的国家新区建设提供借鉴。
杨平平[9](2020)在《革新开放以来的越南行政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国家行政体制是国家行政的重要部分,决定了政府行政的质量和效率。越南共产党和政府实行革新开放初期,就认识到臃肿的行政机构是阻碍经济建设的一大原因,随即展开了对国家行政机构的精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对行政体制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方向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行政改革全面展开。经历了多年的改革,越南的行政改革进入了深化改革阶段,对越南的行政改革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越南的行政改革采取了边探索边吸取经验的方式逐步进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为行政改革奠定法律基础,越南政府集中力量出台大量相关行政法规文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行政组织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个阶段为全面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行政改革基于第一阶段奠定的法律基础,开始对行政审批手续进行改革,并尝试新的行政模式,例如“一个窗口,一枚图章”等。且历届越共代表大会均十分重视行政改革,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手续改革等方面都提出要求;第三个阶段为深化改革阶段,最新出台的《2011-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提到将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方向市场经济体制,并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改善行政手续作为突破口。综合三个阶段的改革,越南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构改革、行政审批手续改革以及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以调节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主;政府行政机构改革以缩减部门编制、撤并行政管理部门、理顺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权限为主;行政审批手续改革以简化行政手续,推行“一站式”行政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改革则集中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薪资等方面。越南的行政改革在以上四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方向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管理方式还有待改善;政府行政机构依然臃肿、各级部门职能任务权限不够分明;行政审批手续仍然繁琐、“一站式”行政管理模式尚未得到完全普及;干部和公务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当前我国和越南都处于行政改革的关键时期,两国拥有相似的国情,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两国行政改革的经验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越南的革新开放和行政改革在很多方面受到中国改革开放的影响。通过对中越两国行政改革的指导思想、动因、目标以及策略等的对比分析,再结合两国行政改革的实际经验,得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启示,为两国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翟磊[10](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二、试论公众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公众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2.1.2 其他相关概念 |
2.2 整体性政府的理论 |
2.2.1 “整体性政府”的理论要素 |
2.2.2 整体性政府的实现路径 |
2.2.3 理论适应性分析 |
第3章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现状 |
3.1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 |
3.2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 |
3.2.1 改革的适应阶段(2001-2014) |
3.2.2 改革的完善阶段(2015-2017) |
3.2.3 改革的创新阶段(2018-至今) |
3.3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
3.3.1 纵向整合现状 |
3.3.2 横向协同现状 |
3.3.3 技术整合现状 |
3.4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总结 |
3.4.1 治理理念:以公众利益为导向重塑价值理念 |
3.4.2 治理方式:以机构整合与流程优化为举措实现整体性治理 |
3.4.3 技术手段: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保障信息共享 |
第4章 天津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
4.1.1 调研方法及调查对象的选取 |
4.1.2 非概率抽样的原因 |
4.1.3 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的设计 |
4.1.4 问卷的发放及收回 |
4.2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组织整合方面——从政府角度出发 |
4.2.2 信息资源整合方面——从技术角度出发 |
4.2.3 服务供给方面——从“顾客”角度出发 |
4.3 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法律法规保障滞后 |
4.3.2 组织整合效果欠佳 |
4.3.3 信息双向沟通欠缺 |
4.3.4 思想观念仍需转变 |
第5章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路径 |
5.1 加强地方性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 |
5.1.1 制定合理科学的权责划分制度 |
5.1.2 建立审批协调部门的权利运行保障制度 |
5.2 保证基层部门对改革措施的标准化落实 |
5.2.1 继续完善审批工作标准化指南的编制 |
5.2.2 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改革培训和业务指导 |
5.2.3 建立上下级之间双向沟通交流机制 |
5.3 发挥信息技术应用与部门协同机制的双向促进作用 |
5.3.1 完善审批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为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保障 |
5.3.2 加强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倒逼部门协同的实现 |
5.4 深化以群众利益为导向的价值理念 |
5.4.1 提高审批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
5.4.2 拓宽公众参与改革决策的渠道 |
5.4.3 发挥社会组织在改革中的作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框架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一网通办” |
(二)行政协调机制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一)政府流程再造的概念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分析框架 |
(三)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与“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三、基于政府流程再造视角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
第三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运行现状 |
一、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改革基本概况 |
二、基于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 |
(一)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单元的“一网通办”协调组织体系 |
(二)以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单元的“一网通办”协调机制 |
三、X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协调机制运行成效 |
(一)理顺改革条块关系,打通部门内外沟通渠道 |
(二)改善行政服务环境,倒逼行政服务方式转变 |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降低企业市民办事成本 |
(四)增强组织凝聚力,营造“一网通办”改革文化 |
第四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困境及原因探究 |
一、“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协调主体方面的困境 |
(一)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权责不匹配 |
(二)基层行政服务单位改革需求反馈流程繁琐 |
二、“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协调客体方面的困境 |
(一)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部门利益冲突 |
(二)政府部门间改革合作意愿不足 |
三、“一网通办”协调机制中实现机制方面的困境 |
(一)线上服务与群众信息素养间存在缝隙 |
(二)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体系相对脱节 |
四、原因探究 |
(一)官僚科层体制自身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 |
(二)程序性协调机制中技术安排选择与政务职能整合相矛盾 |
(三)政府权力部门化与改革宏观目标的冲突 |
(四)风险规避思想增加部门间协调的难度 |
第五章 “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为原则,强化制度建设 |
(一)明确“一网通办”协调机制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法制体系 |
二、以组织为载体,促进协调主体优化 |
(一)推动事权向行政服务中心下沉,平衡权责关系 |
(二)打通行政体制内上行沟通渠道,提高反馈效率 |
三、强化服务理念,推动协调客体优化 |
(一)平台延伸推动缓解部门利益冲突 |
(二)加强政府内部合作,营造“一网通办”文化氛围 |
四、强调标准化,推进实现机制优化 |
(一)强化信息教育,提高群众的信息素养 |
(二)健全“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的绩效评估体系 |
(三)打破“信息孤岛”,推动政务服务基础数据标准化落地 |
(四)构建“一网通办”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
(五)创新“一网通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
第六章 小结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风景名胜区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大部制理论 |
3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与成效 |
3.1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 |
3.1.1 改革的缘由与依据 |
3.1.2 改革试点的申报与批准 |
3.1.3 改革的核心内容 |
3.1.4 改革中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 |
3.2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 |
3.2.1 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问题得到部分解决 |
3.2.2 行政执法能力显着提高 |
3.2.3 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善 |
3.2.4 景区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保护 |
3.2.5 促进了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 |
4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困境 |
4.1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责划转问题突出 |
4.1.1 划转标准不合理 |
4.1.2 划转程序不规范 |
4.1.3 划转的职责过多、权责不平衡 |
4.2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部门配合和衔接不畅 |
4.2.1 各部门配合协作力度不够 |
4.2.2 外部的衔接不够流畅 |
4.3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不规范 |
4.3.1 行政检查程序的设计不完善 |
4.3.2 行政相对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
4.3.3 文书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
4.4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社会公众参与严重不足 |
4.4.1 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缺乏 |
4.4.2 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受阻 |
4.5 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亟需完善 |
4.5.1 缺乏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的监督 |
4.5.2 缺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4.6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有待加强 |
4.6.1 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
4.6.2 队伍结构配置不优 |
4.6.3 高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存在短板 |
4.6.4 缺乏完善有力的保障机制 |
5 我国典型的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有益启示 |
5.1 黄山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1.1 黄山风景区“3+2”综合执法工作模式 |
5.1.2 黄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四项举措 |
5.2 蜀南竹海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2.1 合理构建行政执法体制 |
5.2.2 合理集中行使处罚权 |
5.3 瘦西湖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3.1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
5.3.2 适当合并原有职能部门 |
5.3.3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运行机制 |
5.4 典型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对泰山景区的有益启示 |
5.4.1 科学确定综合执法范围 |
5.4.2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
5.4.3 以服务发展理念统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 深化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
6.1 科学合理划转行政执法权责 |
6.1.1 科学制定划转标准 |
6.1.2 严格规范划转程序 |
6.1.3 结合实际平衡职责 |
6.2 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
6.2.1 加强执法机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力度 |
6.2.2 完善跨部门法协作机制 |
6.3 严格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
6.3.1 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 |
6.3.2 细化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流程 |
6.3.3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
6.4 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社会公众参与 |
6.4.1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识 |
6.4.2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渠道 |
6.5 完善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 |
6.5.1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
6.5.2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细则 |
6.5.3 构建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
6.6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保障机制建设 |
6.6.1 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置结构 |
6.6.2 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6.6.3 加强对高科技执法手段的运用 |
6.6.4 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
7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7)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改革概述 |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含义 |
1.行政许可 |
2.行政审批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 |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模式 |
1.传统模式 |
2.部门集中模式 |
3.行政审批局模式 |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法律政策依据 |
1.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2.河南省层面政策依据 |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必要性 |
1.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 |
2.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 |
3.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 |
4.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状分析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措施 |
1.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力清单清理。 |
2.健全行政许可流程。 |
3.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 |
4.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效 |
1.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 |
2.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
3.流程精简,监管到位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 |
1.盲目集中审批权 |
2.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管难度大 |
3.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 |
4.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 |
5.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 |
2.行政许可权集中缺乏标准 |
3.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
4.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 |
四、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 |
(一)成都市武侯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三)山东省平度市改革实践及经验 |
五、破解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对策 |
(一)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 |
(二)不断优化集中到审批局的行政许可项目 |
(三)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 |
(四)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 |
(五)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六)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致谢 |
(8)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优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创新点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创新点 |
1.3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长春新区 |
2.1.2 行政管理体制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新国家空间理论 |
第三章 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 |
3.1 长春新区基本情况 |
3.1.1 长春新区建设历程 |
3.1.2 长春新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现状 |
3.2 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空间规划与管理模式不完善 |
3.2.2 组织结构与质量存在短板 |
3.2.3 区镇管治效率较低 |
3.3 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原因探析 |
3.3.1 区位劣势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惯性 |
3.3.2 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较弱 |
3.3.3 先进管治经验应用不到位 |
第四章 长春新区优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 |
4.1 重构空间区位,明确变革目标和举措 |
4.1.1 科学编制行政空间区位总体规划 |
4.1.2 明确机构设置及权责关系 |
4.1.3 坚持行政块状管理 |
4.2 注重在地人资培养,提升干部行政能力 |
4.2.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4.2.2 大力培育在地社会组织 |
4.2.3 提升公众行政参与素养 |
4.3 对标先进管治理念,改善行政管理服务模式 |
4.3.1 结合对标先进管治理念 |
4.3.2 改善行政管理服务模式 |
4.3.3 完善区政府和乡镇的空间协调配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革新开放以来的越南行政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越南研究现状 |
三 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改革相关理论与越南行政改革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行政改革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一 行政 |
二 行政体制 |
三 行政改革相关理论 |
第二节 越南行政改革的历史进程 |
一 起步阶段(1986—1994) |
二 全面改革阶段(1994—2010) |
三 深化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 |
第二章 越南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一 完善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基础 |
二 调整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
三 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行政机构改革 |
一 中央政府直属部门改革 |
二 中央政府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改革 |
第三节 行政审批手续改革 |
一 取消不合理的行政程序、简化行政手续 |
二 推行“一站式”制度 |
第四节 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 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 |
二 实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
三 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
四 完善公务员的晋升制度 |
五 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
第三章 越南行政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越南行政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 |
二 行政组织机构改革方面 |
三 行政审批手续改革方面 |
四 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 |
第二节 越南行政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越南共产党的领导方式改革缓慢 |
二 政府经验不足 |
三 行政改革动力不足 |
四 传统思想的束缚 |
五 干部和公务员对行政改革认识不充分、不深刻 |
第四章 中越行政改革对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行政改革的成效与经验 |
一 中国行政改革取得的成效 |
二 中国行政改革的经验 |
第二节 中越行政改革的比较 |
一 中越行政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 中越行政改革的动因 |
三 中越行政改革的目标 |
四 中越行政改革的策略 |
第三节 中越行政改革的启示 |
一 坚持党在行政改革中的领导地位 |
二 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 |
三 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 |
四 加快行政监督机制改革 |
五 加强行政改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可度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四、试论公众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齐英姿.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9)
- [4]政府流程再造视角下“一网通办”协调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X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例[D]. 张荣铮.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8)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张天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7]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D]. 邵炀.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长春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优化问题研究[D]. 赵亮. 延边大学, 2020(05)
- [9]革新开放以来的越南行政改革研究[D]. 杨平平. 郑州大学, 2020(02)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