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正确适用反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飞[1](2020)在《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反诉的功能价值在于保障诉讼公正、促进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反诉的规定过于原则和保守,既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求,也与全球反诉权扩张的发展趋势相违背。这直接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反诉的适用率过低,反诉制度发展停滞。本文旨在通过对反诉基本理论、司法实践需求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的研究,探寻扩张反诉权的理据,提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之策。除导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反诉的理论基础诉的合并理论,明确对反诉的合并是对独立之诉的合并,属于诉的混合合并。在梳理域外国家对反诉的界定以及国内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本章明确了反诉的概念、性质和特征。重点强调了反诉的两项本质属性:一是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以本诉存在为提出前提;二是反诉具有独立性,满足诉的构成要件,具备诉的属性。本章从保障诉讼公正、促进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的角度论证了反诉的功能价值,意在表明反诉不仅能使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更是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保证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应然要求。此外,本章还对反诉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避免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混淆使用反诉、否认、抗辩和诉讼抵销。第二章是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反诉制度的现状分为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反诉制度历史和立法概况的梳理,发现我国反诉制度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二是缺少专门针对反诉的规定,多是将反诉附带性地与其他规定放在一起;三是立法者对反诉持绝对消极、保守的态度,严格限制反诉的提起。同时,本章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案例为观,总结了反诉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反诉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有:反诉当事人范围狭隘,明确排除本诉案外人成为反诉当事人;将反诉牵连性要件严格限定于两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必须为同一;基于不合理的司法政策,法官对反诉产生抵触情绪,怠于履行释明义务,随意决定是否受理、合并审理反诉。第三章是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本章以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牵连关系的认定、二审中反诉的适用条件、再反诉和强制性反诉为切入点,梳理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诉的立法概况,并对两大法系反诉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归纳。英美法系较少限制反诉提起的条件,主张积极扩张反诉的功能。大陆法系对反诉的扩张持相对谨慎的态度,早期对反诉设置了较多限制性规定。但近些年基于现实审理的需要,这种相对消极的反诉观已有所缓和。各国相继推进改革举措,对反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张,例如允许再反诉和中间确认反诉、允许反诉当事人向第三人扩张、放宽对反诉牵连要件的限制等。只是与英美法系相比,这种扩张还相当有限。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建议。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本章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反诉制度的再构建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方面,应当顺应全球反诉扩张的发展趋势,适当扩张反诉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允许狭义的当事人间提起反诉、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为反诉当事人。以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上、法律上和攻击防御方法上的关联作为判断标准,采取概括法和枚举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对反诉牵连性作出规定。增设第二审反诉中当事人合意原则的但书条款,允许被告于法定情形下径行提起反诉。在立法上对再反诉问题作出回应,允许反诉被告提起再反诉。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法院和法官自利意识对反诉造成的负面影响,从加强法官释明权、分离反诉案件的立案与审理、改革法官绩效考核等方面完善反诉制度的司法配套措施,实现立法与司法的有机配合,促使反诉运行顺畅。
王意达[2](2020)在《民事反诉扩张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诉扩张的价值诉求在于符合权利平等原则、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反诉扩张之后才能与第三人制度和共同诉讼制度合理衔接,否则存在制度间冲突。诉讼上抵销以反诉的方式提起,有利于维护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司法实务中,涉反诉裁判文书数不断增加,在认定反诉牵连性范围时不断扩张,但当事人范围方面较为混乱。司法解释对反诉当事人范围的僵硬性规定、我国法官普遍将诉讼标的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粗糙认识和法官虽审理本、反诉但只作为一案来进行法官的绩效评价机制三方面制约着反诉扩张的制度化。建议对反诉牵连性范围按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对司法解释中关于反诉当事人范围的规定进行修改,由法官对可能违背既判力而失权的被告进行释明,告知其可提起反诉,强化诉讼标的的教学与调整案件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裁判技术,以期使反诉扩张的制度化得以真正实现。
赵雪冰[3](2020)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环境公益类案件日渐增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滞后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环境类案件的法律创设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革新,使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都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惩戒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先后修订与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然而,从法理上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和传统私益诉讼迥异,其中纳入了诸多新要素,属于新类型诉讼;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在私益诉讼的运行框架内,且未能妥善有效地对公、私益诉讼间的冲突进行规制,传统民事诉讼的程序法理和诉讼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用私益诉讼制度解决公益诉讼问题的现实状况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现行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公益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公益诉讼包含于私益诉讼运行框架的客观背景下,根据公益诉讼的设立宗旨和内涵特征,确定一套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运行规则势在必行。因此,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高瞻远瞩,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发表讲话,首先肯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并指出了在现行诉讼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此同时,还确定了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上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江必新副院长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深刻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和制度意义,确保审判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级法院的职权行使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譬如准确把握社会组合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重点;依法妥善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准确把握审判权的行使限度;妥善衡平个案利益冲突等等,对法院职权的规范合理行使提出了具体参考意见。本文以此为切入,首先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并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了横向比对,认为在公益诉讼中需要介入更多的法院职权干预,并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应当确定职权参与的“度”与“量”,合理划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其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我国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出发,查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适用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法院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范围作出了总结。再者,从程序渐进展开的时间顺序上对当前我国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然状态进行弊端剖析。最后,针对诉讼中存在的弊病提出具体改进对策。本文立足点在于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不为职权支配而成为职权的工具,又不绝对放任于当事人,违背公益的性质,合理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适用问题;同时对法院各项职权应当如何运行提出具体参考,以期促使程序设立者为法院职权规范行使提供参照指引,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
钟俐[4](2020)在《晚近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65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建立以来,ISDS机制一直深受各类投资协定的器重,以致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典型特征。由于早期国际投资协定奉行新自由主义的倾向,ISDS机制设计之初的架构也偏向于强调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却鲜少关注东道国规制权。而随着这种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其弊端也逐渐凸显。投资者享单方享有的诉权引发“滥诉”现象,ISDS机制的投资保护宗旨也致使仲裁庭裁决过程中过度偏袒投资者利益。二者相互叠加形成“寒蝉效应”,使得东道国规制权甚至无法发挥其既有的外资管制及公共利益保护功能。意识到ISDS机制价值取向的极端化,并且随着国际投资治理理念向公益化方向转变以及嵌入式自由主义的部分回归,国际组织/机构在ISDS机制改革中相继给予东道国规制权以初步考量,各国继而在条约现代化过程中根据本国国情将ISDS机制改革方案付诸实践。这些方案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类:协定中退出ISDS条款,有限的ISDS机制,改进ISDS机制程序,设立常设ISDS仲裁庭,以及对ISDS机制不作修改。对东道国规制权影响较大的前三类改革方案中的具体措施分别以投资者、东道国为维度,从限制投资者诉权以及强化东道国在ISDS机制中规制权比重的角度出发来最终实现东道国规制权的回归。然而在协定中退出ISDS机制以实现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的做法过于极端,既解决不了现实冲突,也不利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去碎片化”发展。而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原则,在保留现有ISDS机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从而达至一个高水平的利益平衡机制,以应对东道国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公”、“私”利益失衡问题才是可行之举。作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身份的中国在在此后的投资协定谈判(尤其对于正在进行中的中美、中欧BITs谈判)中也应汲取这些回归路径中的先进理念,秉承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实现东道国与私人投资者利益间动态平衡的立场,对不同谈判对象的出价做适合本国国情的考量。在维护东道国规制权整体立场定位一致的情况下,具体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案设计可有所差异。
何丽群[5](2019)在《反诉被告范围扩张研究》文中指出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今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仍然存在着不足,本文拟对反诉制度中的反诉被告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反诉被告作为反诉的一方主体,其范围的界定对于发挥反诉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功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把反诉的当事人严格限制为本诉当事人,而将反诉被告的范围局限于本诉原告的做法,不利于当事人反诉权的平等保护和反诉独立性的实现,易于造成因分别审理而产生的裁判矛盾,不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具体实务案例,揭示我国反诉被告范围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剖析我国在反诉被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通过考察域外反诉被告范围规定的经验及其存在的原理,寻求反诉被告范围扩张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具体的扩大范围进行界定,以期为我国反诉被告范围的完善提供得以借鉴的建议。
梁茂源[6](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反诉”》文中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反诉”区别于传统的反诉制度内涵,其具体指的是在原告诉被告的本诉中,本诉的被告利用反诉的方式,单独对原告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诉讼,将其纳入到同一程序的诉讼中,以此来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矛盾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行为,笔者将其称为“第三人反诉”。对于该概念的由来,笔者在引言第二部分有详细阐述。“第三人反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同我国的传统反诉制度相结合,在传统反诉制度主客观范围扩张解释的基础上,类推解释适用反诉制度的目的,以此解决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权行使自由性的理论设计同现实另诉难和再审难的矛盾;法院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无诉而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冲突;重起诉权而轻反诉权的错误理念。上述问题,通过第“三人反诉”制度的构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同时通过对民诉基础理论的梳理可以发现,第三人反诉制度的构建还对原被告地位平等及处分权原则的贯彻有积极意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有内部制度倒逼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构建“第三人反诉制度”具备充分的基础理论意义和现实的必要性,望以其为制度交叉点,形成多任务并发的趋势,完善我国民诉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本文正文约四万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弊病和原被告地位失衡的问题。包括诉讼第三人制度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诉讼权利行使的不对称性,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权行使具有极大的自由性,可以选择提起参加之诉参与到原被告的本诉中或者另行起诉,而与之相对应的被告则只能消极的应对而不能通过诉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本诉的审理中去。同时,因为我国对矛盾判决的容忍程度很低,而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诉和申请再审的困难程度加大,并且现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也暗含强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提起参加之诉的内涵,这又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定义自相矛盾;法院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导致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盛行,同时无诉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违背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不利于贯彻处分原则,也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改革。由此,笔者认为必须对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修正,让其与我国的其他诉讼制度相配合,为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提供助力。第二部分为第三人反诉制度相关的比较法考察。笔者比较分析了美国的被告引入第三人制度和诉讼中的告知通知程序、法国的强制参加诉讼制度、德国的独立第三人反诉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共同第三人反诉制度和相关理论研究1。以规范的比较法分析为基础,为我国构建第三人反诉制度做好铺垫。第三部分为我国诉讼第三人的历史沿革及其参与诉讼的方案评析,在前述国内外的横向比较法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再我国结合我国历史的研究基础,进行纵向的本土比较分析,对各个历史方案的优劣进行剖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本土法治的语境,分析制度之间的功能和理论差异,借鉴吸收。第四部分是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基础及必要性分析。对我国反诉制度理论的发展做了充足的梳理,以历史解释和体系性解释为基础,对传统反诉制度的目的进行分析,为类推解释适用反诉制度打下理论基础。同时对我国反诉制度的新发展做出分析,对其主客观范围的扩张进行梳理和界定,为第三人反诉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支撑。最后对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第三人反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构建。在论证了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合法性基础之上,首先确立了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案,即最大限度的保证我国传统民诉对第三人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类型划分;同时采用类推解释传统反诉制度的方法将第三人纳入到本诉的审理中,以此解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程序保障问题;其次分别从第三人反诉制度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分析,主观条件包括谁有资格提起第三人反诉以及第三人反诉的对象,客观条件包括实质上的客观条件和程序上的客观条件,实质上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本诉和第三人反诉的牵连性界定,程序上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第三人反诉提起的条件、程序、时间等;接着是第三人反诉的审理和判决,包括是否合并审理以及既判力的约束范围;最后是第三人反诉的周边配套制度的设计。
余孙俐[7](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反诉成立之正当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亦多有研究,然而,这些规定和研究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回应反诉制度应保障的价值平衡,也与现下诉讼实践的实际需要相脱节。其中,反诉制度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反诉成立要件的正当性。而我国反诉制度在反诉当事人范围及牵连性要件的适用上均较为严苛。而利用调解制度缓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的审级利益与诉权利益的冲突,也存在着程序逻辑难以自洽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反诉制度缺乏对当事人自由处分其程序利益的保障。原告可否接受并不满足法定成立要件的反诉,而要求法院在同一程序中解决双方的纠纷?就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及现有理论均未能涉及或予以回应。基于对我国现有反诉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反思,本文认为应当在反诉程序中纳入当事人合意机制,即在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该反诉的提起时,法院即应受理该反诉。只有在反诉当事人不同意该反诉提起时,法院才对反诉成立要件进行审查,对满足反诉成立要件的反诉予以受理。建立当事人合意机制及强制反诉制度,完善反诉成立要件及反诉配套程序,有利于建成一个更为健全、可操作性更强的反诉制度。
吴俊[8](2017)在《行政协议争议诉讼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诉讼要件是法院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所需的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实质性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为目标、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而司法案例倾向于以协议目的作为行政协议的实质性法律构成要件,并且视行政优益权为行政协议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行政协议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上属于实体法问题,但存在法院通过价值衡量的方式溯及既往的案例。行政协议争议包括履约争议,行政机关处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缔约行为和协议内容合法性的争议。前者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的判断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理,并采诉讼时效制度;后两者采行政诉讼法理,并实行起诉期限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争议诉讼中不享有反诉权。
叶锋[9](2017)在《司法场域理论下民事反诉制度的基层运作——以审判实践542例案件为研究样本》文中研究表明引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仅规定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2015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对反诉构成要件进行补充性规定。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三种功能价值:一是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起诉权和反诉权的平衡;二是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反诉和本诉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裁判,可实现同案同判;三是提升审判效率,与
梁君瑜[10](2017)在《行政诉权研究》文中提出诉权理论乃诉讼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久以来,有关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领域。相比而言,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诉权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尽管民事诉权研究已走向成熟,但因无法对民事诉权理论完全照搬,故行政诉权的本质、内容、构成要件、保障机制等问题仍然疑窦丛生,有待厘清。除了导言与结语外,全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传统上,对诉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随着“诉权宪法化”、“诉讼基本权”、“接近正义”等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对诉权的研究逐渐上升至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层面,并在诉讼法学层面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延伸。行政诉权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作为诉权的一种,行政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其属于公法上的权利,由相对人向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院提出;其次,其属于程序权利,有助于保障诉权人的实体权利,但在地位上独立于后者;再次,其属于第二性权利,仅扮演事后补救者的角色;复次,其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有别于阶段性的行政诉讼权利;最后,其由诉讼两造享有,不能因为行政主体无权提起反诉或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履行职责,便主张行政诉权仅为相对人一方所有。此外,行政诉权还具有以下专属特征:其一,行政诉讼两造之诉权具有不对等性,原告享有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而被告没有与之对应的反诉权,也缺乏对获得实体裁判之需求;尽管原被告均享有获得公正裁判权,但该权利在双方实际存续的时间并不相同;其二,行政诉权具有权力制约之效果,具体涉及对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其三,行政诉权具有公益性,经过行政诉权之行使,无论原告主张的个人利益是否实现,行政法律秩序在客观上都已得到维持,同时在公共利益受威胁的案件中,即便原告受损的仅为反射利益,也不影响其提起客观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学的内部,行政诉权理论处于轴心地位,其与行政诉讼目的论、行政诉讼标的论、行政诉讼类型论都息息相关。行政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繁荣,对于推动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其他基础理论之研究,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章为“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行政诉权之本质旨在回答行政诉权究竟为何物。长期以来,域外对行政诉权本质之研究均架构于特定的诉权学说之上,且在借助诉权学说完成诉权本质之界定后,即可代入诉讼各阶段进而求得诉权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可以发现,行政诉权本质经历了实体法之诉权说、诉讼法之诉权说及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持久论争,但至今未能形成广泛共识。各种诉权学说或基于诉讼目的之侧重点不同,或基于研究视阀之差异,尚缺乏统一的是非评判标准。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是搭建各学说的共同对话平台、形成统一评判标准,进而择取当下最适合我国的方案。根据诉权构成要件需经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方得明确为标准,可将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其中,实质条件诉权说不仅面临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之尴尬局面,也使法院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不仅与解决“立案难”问题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还隐含无法调和之悖论。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既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又有助于我国发展真正意义之立案登记制,进而切实化解“立案难”,并且还起到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的作用。但当下的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仍有微瑕,本文认为,应借助“诉权层次论”对该阵营之高级形态——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进行修正:一方面,应将胜诉权从诉权内容中剔除;另一方面,还应兼顾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特殊地位,从诉讼两造之视角来审视诉权的动态发展,强调原被告双方之诉权在内容及运作时间上并不全然一致,而是形成了若干层次。第三章为“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行政诉权之构成乃是探讨诉权要件的问题,这在判断有无诉权、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过滤纠纷、为真正需要者提供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诉权要件与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存在紧密联系。在不同的诉权本质学说之下,行政诉权之内容及相应的诉权要件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认为,应选择“诉权层次论”作为行政诉权要件的分析工具。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学说的提出背景来看,“诉权层次论”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进一步修正,既比实质条件诉权说更进步,又克服了形式条件诉权说的既有瑕疵;另一方面,根据其他诉权本质学说分析得出的行政诉权要件皆不完备。例如,实体法之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二元诉权说都将“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纳入诉权要件之中,这将推导出任何案件的原被告都至少有一方之诉权被侵犯的悖理结论;抽象诉权说与宪法诉权说都只将“起诉要件”作为诉权要件,这将推导出当法院受理起诉后又裁定驳回时,原告之诉权依旧被视为实现的荒谬结论;实体裁判权说只将“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作为诉权要件,显然忽略了诉权的启动问题。最后,根据“诉权层次论”,第一层次的诉权为起诉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起诉要件;第二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实体裁判权,相应的诉权要件即行政纠纷可诉性、原告适格、诉的利益;第三层次的诉权为获得公正裁判权,其并无独立的诉权要件。第四章为“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行政诉权之保障应围绕具体的诉权内容来展开。根据“诉权层次论”,行政诉权的具体内容包含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获得公正裁判权三个部分。首先,起诉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晚近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因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并未改变立案审查制的内核,故解决“立案难”、保障起诉权的改革愿景最终落空,亟待通过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回归、完善诉状审查的相关制度等举措来使立案登记制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其次,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与我国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的构建息息相关。在当下中国,获得实体裁判权与诉讼要件之关联性易被忽略,获得实体裁判权的观念则被淡化,而诉讼要件及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又面临制度缺位的尴尬。因此,在三重夹击之下,获得实体裁判权的保障之路仍任重道远。当务之急,应是构建诉讼要件的相对集中审查程序。最后,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保障当事人享有“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权利”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权利”。其中,为实现前者,需贯彻法定法官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中立原则;而欲实现后者,则需落实法律上听审权,并贯彻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
二、怎样正确适用反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正确适用反诉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反诉的理论基础:诉之合并 |
第二节 反诉的界定 |
一、反诉的产生和发展 |
二、反诉的概念 |
第三节 反诉的性质与特征 |
一、反诉的性质 |
二、反诉的特征 |
第四节 反诉的功能价值 |
一、保障诉讼公正 |
二、促进诉讼经济 |
三、避免矛盾判决 |
第五节 反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反诉与否认 |
二、反诉与抗辩 |
三、反诉与诉讼抵销 |
第二章 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反诉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诉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反诉当事人的范围 |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 |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反诉与本诉牵连关系的认定 |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 |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二审程序中反诉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关于再反诉与强制反诉的规定 |
一、两大法系关于再反诉的规定 |
二、两大法系关于强制反诉的规定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反诉制度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反诉主体范围的适当扩张 |
二、适当放宽对反诉牵连要件的认定 |
三、放宽二审程序中反诉提起条件 |
四、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反诉 |
五、不宜引入强制性反诉 |
第二节 反诉制度司法层面的完善 |
一、加强法官关于反诉提起的释明义务 |
二、坚持反诉案件立案与审理相分离 |
三、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事反诉扩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概览 |
第一章 民事反诉扩张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反诉扩张识别 |
一、民事反诉的概念 |
二、民事反诉扩张识别 |
第二节 民事反诉扩张的价值诉求 |
一、符合权利平等原则 |
二、保障裁判的统一性 |
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反诉扩张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一、与第三人制度的衔接 |
二、与共同诉讼制度的衔接 |
三、与既判力制度的衔接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反诉扩张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反诉扩张的审判实务 |
一、宏观趋势方面 |
二、微观裁判方面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反诉扩张的障碍 |
一、司法解释的限制 |
二、法官对诉讼标的的粗糙认识 |
三、法官绩效评价机制的诱导 |
第三章 域外民事反诉扩张的借鉴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反诉扩张的考察 |
一、域外民事反诉牵连性范围的扩张 |
二、域外民事反诉当事人范围的扩张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反诉扩张的借鉴 |
一、民事反诉牵连性范围扩张至事实层面 |
二、牵连性范围中“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 |
三、民事反诉当事人范围扩张至案外人 |
四、民事反诉提起的时间 |
第四章 民事反诉扩张制度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民事反诉扩张制度 |
一、细化民事反诉牵连性类型 |
二、扩张民事反诉当事人范围 |
第二节 强化法官释明义务 |
一、释明诉讼抵销须提起反诉 |
二、释明“实质否定”时须提起反诉 |
第三节 改变实务界的惯常做法 |
一、转变对诉讼标的的惯常理解 |
二、调整案件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学术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基本问题概述 |
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2.1.1 “公益”的概念阐释 |
2.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
2.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 诉讼模式权衡下的职权主义选择 |
2.2.1 诉讼模式的理论争鸣 |
2.2.2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与优劣对比 |
2.2.3 两大诉讼模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兼容性分析 |
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 |
2.3.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当事人主义的局限 |
2.3.2 法院职权在环境规制中的比较优势 |
2.4 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与当事人程序保障 |
2.4.1 职权主义的边界设定与谦抑 |
2.4.2 当事人权利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职权主义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领域 |
3.1 职权干预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1.1 职权干预主义 |
3.1.2 职权干预主义的作用范围 |
3.2 职权探知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2.1 职权探知主义 |
3.2.2 职权探知主义的作用范围 |
3.3 职权进行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3.1 职权进行主义 |
3.3.2 职权进行主义的作用范围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适用的现实困境 |
4.1 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案门槛高 |
4.1.2 “释明”的性质与边界不明 |
4.2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取证手段有限 |
4.2.2 举证责任分配僵硬 |
4.2.3 反诉权排除的误解 |
4.3 案件终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撤诉审查公开性与专业性缺失 |
4.3.2 调解、和解职权审查形式化 |
4.4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执行启动方式过于刚性 |
4.4.2 执行监督制度缺失 |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职权主义的制度构建设想 |
5.1 秉持能动中立:法院职权应当刚柔并济 |
5.2 启动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2.1 立案条件的职权审查 |
5.2.2 对诉讼请求的释明 |
5.3 审理过程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3.1 职权调查取证 |
5.3.2 法院适度分配举证责任 |
5.3.3 反诉排除后的职权说明义务 |
5.4 案件终结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4.1 撤诉的职权审查 |
5.4.2 调解、和解的职权审查 |
5.5 执行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5.1 细化执行启动规定 |
5.5.2 引入职权执行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晚近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
第一节 传统ISDS机制对东道国规制权的侵蚀 |
一、ISDS机制设立之初的系统性失衡 |
二、ISDS机制系统性失衡引发的“规制寒颤” |
第二节 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的可能性 |
一、国际投资治理理念的公益化 |
二、国际组织ISDS机制改革倡议对东道国规制权的初步考量 |
第二章 ISDS机制实践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路径之一:强化东道国主动权 |
第一节 构建反诉机制 |
一、传统ISDS机制下的“反诉机制”适用缺位 |
二、明确赋予东道国反诉权 |
第二节 缔约国联合解释机制 |
一、传统ISDS仲裁庭的扩大化解释倾向 |
二、缔约国联合解释约束仲裁庭 |
第三节 投资协定中否定ISDS机制 |
一、投资合同“特别同意”(consent case-by-case)仲裁 |
二、回归当地救济 |
第三章 ISDS机制实践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路径之二:限制投资者诉权 |
第一节 诉讼预防机制 |
一、传统ISDS侵扰性诉讼困境 |
二、侵扰性诉讼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设定仲裁前置程序 |
一、当地救济程序前置 |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
第三节 诉讼过滤机制 |
一、“正面清单”模式:争端范围特定化 |
二、“负面清单”模式:公共利益例外条款 |
第四章 ISDS机制实践中的东道国规制权发展趋势 |
第一节 ISDS机制价值取向变迁 |
一、新自由主义下的投资自由化与投资者保护先行 |
二、嵌入式自由主义下的东道国规制权回归 |
第二节 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的回归进路 |
一、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 |
二、方向指引:利益平衡机制 |
三、模式选择:高水平的ISDS机制 |
第三节 中国BIT谈判中ISDS机制的规制权立场 |
一、对规制权的立场定位 |
二、中美、中欧BIT谈判方略中ISDS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反诉被告范围扩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反诉被告范围认定存在争议 |
第二章 反诉被告范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反诉被告范围具体现状 |
一、反诉被告范围的立法现状 |
二、反诉被告范围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反诉被告范围存在问题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实务层面 |
第三节 反诉被告范围的问题成因分析 |
一、平等诉权观的缺失 |
二、实务中审判机关对反诉被告范围扩张缺乏重视 |
三、立法规定存在不足 |
第三章 扩张反诉被告范围的思考 |
第一节 扩张反诉被告范围的合理性与域外立法借鉴 |
一、扩张反诉被告范围的合理性 |
二、域外反诉被告范围的立法借鉴 |
第二节 扩张反诉被告范围的原则——适度原则 |
第三节 反诉被告范围扩张的具体建议 |
一、允许具有必要共同诉讼性质之案外人成为反诉被告 |
二、允许本诉被告针对部分本诉原告提起反诉 |
三、允许本诉被告成为反诉被告 |
四、允许本诉第三人作为反诉被告 |
第四节 反诉被告范围扩张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保障案外第三人的诉权 |
二、防止诉权的滥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反诉”(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第三人反诉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弊病 |
(二)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的失衡 |
(三)小结 |
二、第三人反诉相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法中的第三人制度 |
(二)法国法中的强制第三人参加制度 |
(三)德国法中的独立第三人反诉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 |
(五)小结 |
三、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已有方案考察 |
(一)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已有方案简述 |
(三)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已有方案评析 |
(四)小结 |
四、我国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基础及必要性分析 |
(一)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基础之我国反诉理论的新发展 |
(二)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三)小结 |
五、我国第三人反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构建 |
(一)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方案 |
(二)第三人反诉制度提起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
(三)第三人反诉的审理和判决效力 |
(四)第三人反诉周边配套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协议争议诉讼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协议的法律构成要件 |
二、法律的溯及力与行政协议争议范围的调整 |
三、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 |
四、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 |
五、行政机关的反诉权问题 |
六、结语 |
(10)行政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反思 |
四、论证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诉权及行政诉权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诉权概念之历史溯源 |
一、诉权概念之产生及流变 |
二、传统诉权概念之解读 |
第二节 诉权概念之现代扩张 |
一、纵向引申:诉权之宪法化与国际人权化 |
二、横向拓展:刑事诉权与行政诉权 |
三、纵深推进:民事诉权学说之嬗变 |
第三节 行政诉权之确立 |
一、确立行政诉权之现实意义 |
二、行政诉权概念之剖析 |
第四节 行政诉权理论与相关理论的联系 |
一、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目的论 |
二、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标的论 |
三、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类型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诉权之本质:“诉权层次论”的提出 |
第一节 实体法之诉权说的渊源及缺陷 |
一、学说渊源:对私法诉权说的借鉴 |
二、学说缺陷之分析与追问 |
第二节 诉讼法之诉权说的进步与不足 |
一、学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进步意义 |
二、学说的观点梳理与缺陷分析 |
第三节 晚近其他诉权学说的理论诠释及其批判 |
一、前苏联二元诉权说及其中国化改造 |
二、日本诉权“宪法议论”与宪法诉权说的兴起 |
三、诉权否认说与诉权论意义的当代审视 |
第四节 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整体评价 |
一、行政诉权本质学说发展之时代背景 |
二、行政诉权本质学说与我国当前的发展需要 |
第五节 观念重构:作为形式条件诉权说的“诉权层次论” |
一、分析框架之重拟: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 |
二、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之评析 |
三、形式条件诉权说之再发展——“诉权层次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诉权之构成:基于“诉权层次论”的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诉权要件概述 |
一、行政诉权要件之概念厘定 |
二、行政诉权要件之构造 |
第二节 行政纠纷可诉性 |
一、行政纠纷可诉性之影响因素 |
二、行政纠纷可诉性之确定方式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原告适格 |
一、行政诉讼制度之功能定位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
二、“主观公权利受侵害”之界定对原告适格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 |
一、诉的利益之定义与功能 |
二、欠缺诉的利益之判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诉权之保障:基于“诉权层次论”的探讨 |
第一节 起诉权之保障 |
一、改革愿景的落空: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反思 |
二、回返起诉权保障之路: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完善 |
第二节 获得实体裁判权之保障 |
一、获得实体裁判权保障现状之省思 |
二、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之构建 |
第三节 获得公正裁判权之保障 |
一、受公正的法院及法官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
二、依公正的程序审判之反思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怎样正确适用反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D]. 王晓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民事反诉扩张问题研究[D]. 王意达. 华侨大学, 2020(01)
- [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D]. 赵雪冰. 河北大学, 2020(08)
- [4]晚近ISDS机制中东道国规制权“回归”研究[D]. 钟俐. 武汉大学, 2020(04)
- [5]反诉被告范围扩张研究[D]. 何丽群.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反诉”[D]. 梁茂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民事诉讼反诉成立之正当性研究[J]. 余孙俐.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8(01)
- [8]行政协议争议诉讼要件研究[J]. 吴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03)
- [9]司法场域理论下民事反诉制度的基层运作——以审判实践542例案件为研究样本[A]. 叶锋. 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2017
- [10]行政诉权研究[D]. 梁君瑜.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