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调研报告

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调研报告

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 答:法律分析: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缺帆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 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条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伏兄雹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第三条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 作用的内在要求。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尘此 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 审批范围、创新 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 职能转变。
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1. 答:法律分析: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按照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涉及突破现或历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暂停实施相关法律;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暂停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同时,积极培团没推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立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配纳外资企业法》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问:如何从行政法角度理解我国当前的负面清单制度
  1. 答:负面清单应以法律文件形式出现。当然,这里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律,同时也包括双边协定或多边公约等。目前,我国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主要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和双边投资协议谈判的成果。国内的实例主要是上海市 2013年制定、2014年修订并渗李芹公告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这一清单本身来看,它是一个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小负面清单,还不是一个全面覆盖贸易和投资、货物和服务的大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是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大突破。传统的投资管理,是告诉投资者哪些能做,列出清单扰敬给予投资指引;而负面清单管理,则是告诉投资者哪些不能做,把不能做的列出清单,清单以外没有规定的都能做。它在公告说明中设计了三个兜底条款,前两个兜底条款是专门针对投资的,第三条是关于“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的条款。很明显,该条款的覆盖范围实际上超越了投资活动而涉及任何经营活动。
    从负面清单的发展和实践可以看出,准入是制定负面清单的自然结果。当然,准入多少与清单长短成反比关系。从权力清单角度看,准入是行政丛毕权力的一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权。这种市场准入权力的设定很多时候是基于公众利益保护的考虑,如食品药品的生产或销售、公众存款的吸收、理财产品的销售等,通过对业务经营的许可方式来实现。无论准入权还是非准入权,其产生和存在都要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虽然负面清单产生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并更多地运用于这些领域,但在法理上其运用空间并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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