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考评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石健[1](2020)在《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文中提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治安状况的稳定与否能够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治安评估及其指标体系的发生发展进行系统梳理,了解其发展脉络,为构建完整、系统、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提供理论借鉴,并为实践中构建科学、全面的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历史镜鉴。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是能够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指标集合,是犯罪预警与治安防控的重要依据。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制度分析法梳理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过程,并按照历时——共时的框架总结其演进规律。根据我国治安制度和治安政策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0年为初步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发轫于社会指标理论的治安评估指标体系以刑事案件发案量等静态指标为主,出现了主观性指标和地方性评估,并且“严打”推动了指标体系的细化。1991-2003年为规范发展阶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方针推动下,公安部设置了较为统一的分类标准,地方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设置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分级指标体系。2004-2011年为多元发展阶段。随着平安建设的提出,这一阶段的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等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2012-至今是科学完善阶段。伴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平安中国战略的推进,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定位由静态评估向动态监测转变,第三方评估更加稳固,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公众安全感成为衡量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回顾我国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发展,不同阶段的评估主体、指标选取、评估方法、公众安全感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等要素有所差异,但也显现出鲜明的内在逻辑。主要特点和规律表现为:评估指标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治安政策调整相同步,社会治安评估指标范围向“大治安”拓展,公众安全感逐渐成为核心评估指标,社会治安评估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社会治安评估方法逐步科学化,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重心由评价转向预测。上述演进规律将指引未来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
朱伟健[2](2020)在《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内外矛盾交错、各种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局面,给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警务辅助人员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为公安机关完成社会治安和公共管理职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警务辅助人员缺乏有效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规范化管理,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观察、调查问卷等方法,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辨析,并深入江苏省G县公安机关多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系统化观察并分析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问题及其根源。笔者本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治化管理的原则,针对性地提出建立统一规范化管理体系、完善招聘制度提升选人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协助执法素质、加强绩效管理完善激励和监督体系、优化福利保障和拓展劳动关系等对策建议。
丁艳[3](2020)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共识。公安机关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执法部门,而基层公安机关是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联系最密切的一线执法部门,其执法能力和队伍形象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过不断的努力实践,我国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当前繁重的公安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相比,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精神文化的法律至上等理念滞后,制度文化法律“时滞”现象仍然存在,行为文化执法综合效应不足,环境文化的主客观执法压力大等问题突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的历史时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全过程,实现良法善治,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公安法治文化建设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公安队伍形象和警务实战效能的必然选择。结合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注重两者之间形式功能的契合,更要重视两者之间精神内涵的融合。基于此,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基层公安法治理念、公安法治制度、公安法治行为、公安队伍建设之中,从而在公安工作中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葛翔[4](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认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李凌旭[5](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韩奇志[6](2019)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问题与对策探究 ——以S县公安局为例》文中指出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依法行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执法质量考评作为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对公安执法工作具有规范、引导、监督和促进作用,也能够有效推动公安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绩效观。同时,当前社会环境日益开放透明,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监督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由民警执法问题引发的舆情事件越来越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质量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主要集中在基层派出所和各业务警种部门,基层民警的执法行为最贴近社会大众,其执法活动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和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而当前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整体素质距离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也没有跟上群众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期望。因此,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推动力的执法质量考评在基层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取得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以在公安基层所队执法办案实践经验为基础,广泛查阅了国内外关于执法质量考评的研究成果,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等公共管理理论,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S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一些经验启示。最后,以系统化思维探索构建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对改进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提出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张松[7](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李声高[8](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陈伟国[10](2018)在《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研究 ——以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为例》文中提出伴随着我国公安部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安部门已经将绩效考核作为一项评估警员队伍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实行系统完备的绩效考核是促进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科学方法,是推进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方式,公安部门的工作绩效水平能够直接反映其社会服务能力与质量。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针对基层民警绩效考核评估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取得了富有成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但需要看到的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基层民警工作考核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不仅表现为考核目标模糊、考核方法陈旧,同时由于考核体制机制层面的固化与陈旧,进而致使考核评价结果有失客观、公允与真实。而上述问题逐渐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人员均一致认为,通过不断的优化及完善基层民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可强化组织的激励机制,并极大地激发民警主动投入工作的内生性动力。由此可见,如何构建系统完备的基层公安民警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提升我国公安部门科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考虑,首先重点分析了绩效考核的内涵与外延,在深度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可支撑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科学依据,进而为本文的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基于马克思主义思辨分析方法,对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考核目标、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方面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并以此为基础深度挖掘当前制约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时效性与科学性的核心问题:包括指标体系构建不系统、评价主体相对单一、民警职能转变进度较慢、指标体系产生机制不合理、指标体系忽视自身组织建设等问题。并对导致上述问题的核心成因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进一步认为亟需针对现有问题建立和完善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考核体制机制。最后,以此为基础,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系统的优化惠州市某区基层民警绩效评、工作业绩层面、日常考勤层面与履职廉洁层面的工作绩效水平。并据此构建了涵盖增强评估主体业务素质、健全制度化评估活动、引入多元化评估主体、健全绩效评估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保障实施策略。通过本文系统的研究,旨在构建起符合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机制,进而持续增强我国基层民警队伍建设能力素质、提高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为系统增强我国公安系统社会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效支撑。
二、公安机关考评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机关考评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3 研究结构及方法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概念界定 |
1.3.1 社会治安评估 |
1.3.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 |
1.4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演进阶段的划分 |
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初步探索(1978—1990) |
2.1 以刑事案件发案量为主要评估指标 |
2.1.1 社会治安评估的背景 |
2.1.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出现 |
2.2 主观性评估指标 |
2.2.1 安全感指标出现 |
2.2.2 公安部“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
2.3 社会治安评估的拓展和延伸 |
2.3.1 地方性社会治安评估出现 |
2.3.2 “严打”推动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细化 |
2.4 小结 |
3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规范发展(1991—2003) |
3.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评估的发展 |
3.1.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提出 |
3.1.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范围的扩展 |
3.2 社会治安状况分类评估的出现 |
3.2.1 公安部分类评估 |
3.2.2 地方性分类评估 |
3.3 治安评估理论研究深入推进 |
3.3.1 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 |
3.3.2 社会治安的影响因素 |
3.4 公众安全感备受重视 |
3.4.1 安全感的相关理论研究 |
3.4.2 持续的安全感抽样调查 |
3.5 小结 |
4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多元发展(2004—2011) |
4.1 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4.1.1 平安浙江 |
4.1.2 其他地方性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
4.1.3 第三方评估的出现 |
4.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系统化研究 |
4.2.1 理论研究的丰富 |
4.2.2 指标的命名与分类 |
4.3 公众安全感得到进一步重视 |
4.3.1 专门的公众安全感理论研究 |
4.3.2 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 |
4.4 小结 |
5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完善(2012—至今) |
5.1 社会治安评估实践的常态化 |
5.1.1 平安珠海指数 |
5.1.2 平安浙江指数 |
5.1.3 上海闵行平安指数 |
5.1.4 西宁社会治安分色评估 |
5.2 学术成果融入评估实践 |
5.2.1 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的融合发展 |
5.2.2 第三方评估的壮大 |
5.2.3 研究视角的拓展 |
5.3 社会治安评估方法的科学化 |
5.4 小结 |
6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规律 |
6.1 评估指标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治安政策调整相同步 |
6.2 社会治安评估指标的范围向“大治安”拓展 |
6.3 公众安全感逐渐成为核心评估指标 |
6.3.1 公众安全感指标自身不断完善 |
6.3.2 公众安全感指标的重要性持续提升 |
6.4 社会治安评估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 |
6.4.1 评估主体多元化 |
6.4.2 三种社会治安评估模式 |
6.5 社会治安评估方法逐步科学化 |
6.6 社会治安评估的功能重心由评价转向预测 |
6.6.1 由描述功能向监测功能转变 |
6.6.2 由监测功能向预测功能转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域外研究综述 |
(一)域外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二)域外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一)国内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二)国内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一)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 |
(二)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 |
(三)公平理论 |
(四)复杂人假设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一)观察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调查问卷法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价值和创新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中国的辅警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
第一节 辅警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涵 |
一、辅警的定义 |
二、辅警规范化管理 |
三、辅警的类型 |
(一)勤务辅警 |
(二)文职辅警 |
四、辅警的职能 |
(一)勤务辅警的职能 |
(二)文职辅警的职能 |
第二节 辅警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辅警制度产生的渊源 |
二、我国辅警制度发展过程 |
第三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现状调查 |
第一节 数据收集与样本分析 |
一、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基本情况 |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
三、调查问卷的内容及设计 |
四、样本统计分析 |
(一)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倾向影响研究 |
(二)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素质培养影响的研究 |
(三)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研究 |
(四)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具象化研究 |
(五)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规划影响的研究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 |
一、人力资源规划现状 |
(一)辅警法律地位模糊 |
(二)缺乏全局性规划 |
二、辅警招聘与配置现状 |
(一)招聘标准模糊,程序不规范 |
(二)整体素质较低 |
(三)人员配置不合理 |
(四)人员流动频繁 |
三、培训与开发现状 |
(一)培训缺乏必要的师资和场地、时间难以保证 |
(二)缺乏职业前景与规划 |
四、绩效管理现状 |
(一)考核基数较低,没有完备的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体系 |
(二)人为因素影响大,容易造成不公平 |
五、薪酬福利现状 |
(一)薪酬待遇低,没有上升空间 |
(二)缺少关爱与保障,安全感和集体荣誉感较低 |
六、劳动关系管理现状 |
(一)人员类别多、来源复杂,素质难以保证且缺乏退出机制 |
(二)劳动关系与绩效考核、晋升机制不匹配 |
(三)劳动保障不足,不注重工作环境的打造 |
第四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及其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第一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 |
一、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顶层设计 |
二、录用门槛低 |
三、职能定位不清 |
四、培训不足 |
五、保障机制不健全 |
六、历史遗留问题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一、辅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
二、辅警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辅警身份行政辅助论和行政委托论辨析 |
第五章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
一、完善辅警立法工作 |
二、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系 |
三、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系统 |
四、编制辅警岗位说明书 |
第二节 完善辅警招聘制度 |
一、做好招聘准备 |
二、把握招聘环节 |
第三节 加大培训力度 |
一、完善岗前培训 |
二、实行在岗轮训,培养辅警教官 |
三、加强衔级和岗位晋升培训 |
第四节 加强绩效管理 |
一、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
二、完善激励体系 |
三、建立监督体系 |
第五节 优化福利保障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 |
二、优化工作条件 |
三、进行特别关爱 |
第六节 拓展劳动关系 |
一、加强辅警职业化建设 |
二、加大辅警正面宣传 |
三、设立辅警退出程序 |
四、吸纳志愿辅警和政府购买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四、本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逻辑关联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价值引领 |
第二节 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培育和践行平台 |
第二章 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
第一节 基层公安法治精神文化建设的现状 |
一、法律至上理念不足 |
二、人权保障理念滞后 |
三、权力谦抑理念缺位 |
第二节 基层公安法治制度文化建设的现状 |
一、立法规定有空白 |
二、法律规范可操作性较差 |
三、规章制度落地难 |
第三节 基层公安法治行为文化建设的现状 |
一、执法习惯尚未完全养成 |
二、执法主体素质良莠不齐 |
三、执法效果综合效应不足 |
第四节 基层公安法治环境文化建设的现状 |
一、职业倦怠的制约因素 |
二、舆论压力的制约因素 |
三、考评追责的制约因素 |
第三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 |
第一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基层公安法治理念 |
一、树立共同体发展理念 |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
三、树立“政、法、社”三统一理念 |
第二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基层公安法治制度 |
一、纳入立法规定 |
二、纳入执法规范 |
三、纳入考评体系 |
第三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基层公安法治行为 |
一、恪守公正执法 |
二、把握执法尺度 |
三、讲究执法温度 |
第四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基层公安队伍形象 |
一、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职业精神 |
二、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生活方式 |
三、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道德品质 |
第四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方法 |
第一节 坚持党建政建引领 |
一、建立对核心价值观的个体认同 |
二、形成对核心价值观的情感认同 |
三、转化对核心价值观的信任认同 |
第二节 突出人民主体地位 |
一、发挥人民群众的建设主体作用 |
二、发挥公安民警的主观能动作用 |
三、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
第三节 深入开展教育培训 |
一、完善教育学习体系 |
二、树立终生学习理念 |
三、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
第四节 加强警营文化建设 |
一、创造物质文化环境 |
二、强化民警心理疏导 |
三、规范警察荣誉仪式 |
第五节 不断彰显地方特色 |
一、注重吸纳地方特色文化 |
二、注重借用地方优秀文化 |
三、注重锻造地方公安法治文化品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问题与对策探究 ——以S县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公安机关 |
2.1.2 执法质量考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 |
2.2.2 绩效考评 |
3 S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现状 |
3.1 考评依据 |
3.2 考评主体 |
3.2.1 执法管理组织 |
3.2.2 考评主体 |
3.2.3 考评对象 |
3.3 考评内容、标准及指标设置 |
3.3.1 考评内容 |
3.3.2 考评标准 |
3.3.3 考评指标设置 |
3.4 考评方式方法 |
3.4.1 考评流程 |
3.4.2 考评方式 |
3.4.3 考评方法 |
3.5 考评结果与运用 |
3.5.1 考评结果 |
3.5.2 结果运用 |
4 S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S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考评对象没有实现全覆盖 |
4.1.2 考核内容偏重程序而忽视实体 |
4.1.3 评价标准没有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 |
4.1.4 对考评发现问题的整改防范不到位 |
4.2 S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4.2.1 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明显 |
4.2.2 基层所队重视程度不够 |
4.2.3 民警执法能力水平不高 |
4.2.4 考评指标体系缺乏科学支撑 |
4.2.5 考评结果奖惩措施不力 |
5 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经验与启示 |
5.1 北京市公安局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 |
5.2 扬州广陵分局派出所立体化执法质量考评 |
5.3 洪泽县公安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管理积分考评 |
5.4 宿迁宿豫分局推行法制员派驻制度 |
6 改进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对策建议 |
6.1 在考评组织领导上要形成合力 |
6.1.1 上级业务警种部门牵头制订具体的执法制度 |
6.1.2 各职能部门对基层所队的日常考评形成常态机制 |
6.1.3 相关警种与法制部门共同考评诉讼信访类案件 |
6.2 在考评对象上要延伸触角 |
6.2.1 包含所有执法活动 |
6.2.2 贯穿所有办案环节 |
6.2.3 覆盖所有执法主体 |
6.3 在考评内容上要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
6.3.1 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 |
6.3.2 坚持科学性与系统性相结合 |
6.4 在考评形式上要实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
6.4.1 坚持日常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 |
6.4.2 坚持公开公正 |
6.5 在考评机制上要更加注重问题整改和监控预防 |
6.5.1 强化问题整改 |
6.5.2 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监控 |
6.6 在考评结果运用上要充分发挥奖惩作用 |
6.6.1 建立专项奖惩机制 |
6.6.2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个别访谈提纲 |
附录 B:调查问卷材料 |
(7)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研究 ——以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公安绩效评估现状研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内容结构 |
1.4.3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人民警察绩效评估的相关理论与现状 |
2.1 绩效评估的内涵要素 |
2.1.1 绩效评估内涵 |
2.1.2 绩效评估要素 |
2.2 绩效评估依据原则 |
2.2.1 绩效评估依据 |
2.2.2 绩效评估原则 |
2.3 绩效评估运行体系 |
2.4 绩效评估常用方法 |
2.4.1 目标管理法 |
2.4.2 关键事件法 |
2.4.3 360度考核法 |
2.4.4 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法 |
第3章 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现状分析 |
3.1 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队伍概述 |
3.2 惠州市某区公安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现状 |
3.2.1 惠州市某区公安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运作过程 |
3.2.2 惠州市某区公安局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现行指标体系 |
第4章 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民警绩效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4.1 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1.1 指标体系构建不够科学系统 |
4.1.2 指标体系产生机制不合理 |
4.1.3 指标体系阻碍民警职能转变 |
4.1.4 评估主体相对单一 |
4.1.5 忽视组织自身建设 |
4.2 问题成因分析 |
4.2.1 考核主体层面原因 |
4.2.2 考核客体层面原因 |
4.2.3 考核制度层面原因 |
第5章 建议与对策 |
5.1 重新构建指标体系的原则 |
5.1.1 “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原则 |
5.1.2 “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价值的取向原则 |
5.2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5.2.1 绩效考核体系的原则与流程 |
5.2.2 指标体系的层级结构 |
5.2.3 指标体系的内容 |
5.2.4 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5.3 实施保障措施 |
5.3.1 提高评估组织实施者的业务素质 |
5.3.2 用健全的制度规范评估活动 |
5.3.3 引入多元化评估主体 |
5.3.4 健全绩效评估的信息管理系统 |
5.3.5 基于公共管理的基层警队公共服务联动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安机关考评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的演进与规律研究[D]. 石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2]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D]. 朱伟健.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丁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5]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6]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问题与对策探究 ——以S县公安局为例[D]. 韩奇志. 南京理工大学, 2019
- [7]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基层民警绩效评估研究 ——以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为例[D]. 陈伟国.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