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惕!行贿犯罪呈现新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杜俊奇[2](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林婷[3](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犹如生态环境对于生命体的价值维度一样,党内政治生态对于党的政治发展、党组织的有序运行和党员的政治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既是党执政文明的体现,也是国家政治进步的要件。在新时代的历史时空领域下,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面临着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取得阶段性胜利格局下成就与问题并存以及国际与国内形势变化下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境遇。如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担负起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时代任务,既巩固现有已取得的成果,防止老问题的“死灰复燃”,又进一步辨识新问题,从根源上寻求有效的治理路径和方法,破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难题,是当前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目标下,党的建设必须予以审慎思考和着力解决的一个时代问题。在开创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全面升级”新局面的目标导向下,研究从理论解析、思想溯源、历史梳理、现实分析、问题呈现、归因解读、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学理分析上,对党内政治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进行理论分析,提出党内政治生态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源流,厚实党内政治生态的思想基础,并研究国外政党治理党内政治生态的文明成果予以借鉴。在实践追索上,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梳理了建党以来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发展轨迹,提炼有益的历史经验。基于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实基础,在以案例分析为现实依据的前提下,揭示了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中存在价值观念系统“个别退化”、环域系统“局部污染”、生命系统“亚健康”和权力系统“部分失衡”等突出问题。且从根源上剖析了这些问题是思想因素、制度因素和相关外部因素共同使然,进而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研究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既注重从党内政治生态生成的内在机理进行理论上的建构,又注重从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实考察进行实践上的探索,致力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新时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工程的有效推进需要从治理对策的设计思路上寻求突破。形成“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合的治理路径、“修复重构”与“净化优化”并行的治理手段、“阶段整治”与“长期治理”联合的治理机制、“主体治理”与“客体治理”贯串的治理方式相结合、相统一的综合治理思路。在具体的实施上需要在坚持“思想治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总基调下遵循系统思维,多措并举,向目标发力。通过加强党内思想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形成良好的作风氛围,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通过强化党内体制制度建设,增强党执政体系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保障党内政治生态的稳定性,保证党内政治生态平衡有序;以提高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能力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机制为“双重引擎”,确保为党内政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海晏河清”的理想境界。
白金凤[4](2019)在《行政伦理视域下官员腐败的预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腐败被人们称之为“古老的顽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化和发展,官员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群体化官员腐败呈上升趋势,官员腐败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逐渐向各级领域蔓延和渗透,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而且官员腐败极易造成社会不公,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对治理官员腐败来说,预防腐败的意义更为重要,可以从根源上遏制官员腐败,因此,本文研究官员腐败的预防问题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官员腐败典型案例入手,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结合我国官员腐败的现状及特点,从预防依据、预防主体、预防方式、预防成效等方面,梳理官员腐败的主要预防问题,诸如现有法律法规侧重于对官员腐败的事后惩治、预防官员腐败的法规制度不完备、官员腐败的预防流于形式、官员腐败的预防成效甚微等问题,针对问题从行政伦理视角分析原因,如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不完善、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责任制度建设不到位、部分官员行政良心缺失、一些官员缺乏道德自律等,并在借鉴西方国家预防官员腐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官员腐败的预防路径,从行政伦理视域提出对策建议,如健全预防官员腐败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加强官员责任制度建设、培养官员的行政良心等,从而实现对官员腐败的有效遏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定团结。
徐海波[5](2018)在《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问题属于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频繁扩张的局面。尽管我国大部分新增罪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也有少部分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背离刑事不法内涵之虞。刑事不法内涵以实质的犯罪概念为根基,与犯罪化立法之间关联紧密,故犯罪化立法应当充分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合理诠释刑事不法内涵,能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引与合理的限定作用,基于其本身承载着重要的学理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对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进行阐述,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诠释,对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运用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并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合理限定,以期为推动我国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提供有益参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关系。刑事不法内涵之廓清对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能起到有效的指引导向作用,故而对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首先进行逻辑前提的界定,且对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进行简要辨析,然后论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阐明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本文中所言的刑事不法内涵指实质的刑事不法内涵,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分析。刑事不法内涵主要包含“犯罪的内涵与本质”“实质的违法性”以及影响犯罪化立法的深层理论重要因子。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而犯罪化立法也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主要从刑法创制的目的与功能、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罚必要性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证。基于刑事不法内涵要求,某一行为与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要素相符合,方可对其进行犯罪化立法。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第二章主要针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我国犯罪化立法中的既有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并予以重新诠释。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因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不法内涵的主要内容,但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抽象、模糊的弊端,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全面指导与合理限缩。当前学界从法益与规范的对立出发,映射于实质的违法性上,存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然而,单纯以法益侵害说或以规范违反说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诠释均失之片面,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全面的指导。由于单一的理论解释路径均存在不足,故而应当对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进行融合并予以延展。法益的有无与大小程度直接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因而法益应当作为刑事不法内涵的核心内容。刑事政策影响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刑事立法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规范理论主要体现为法规范、文化规范以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是规范理论中的主要形式。规范理论体现到行为之上即为“行为反规范性”,行为反规范性主要体现为行为背德性,而行为背德性能够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因而也应当将行为背德性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质言之,应当以法益为中心,融合刑事政策与行为背德性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重新诠释。第三章则着重对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对于法益,历史上主要存在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状态说、利益说这几种颇具影响力的学说,利益说相对合理。行为若侵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重要生活利益,则应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法益能够成为前实定法概念,但其不能过度精神化,法益以其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保障,因此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具有十分核心的指引作用。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化立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国家所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往往会影响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入罪与否。因此,刑事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而犯罪圈的界定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本趋向。对于行为背德性,应充分考虑其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行为背德性属于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类型的犯罪化立法中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又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犯罪化。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底的行为背德性与犯罪化立法密切相关,其能通过自身的存在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进而推动对行为的犯罪化立法。第四章探讨的重心是在回顾我国犯罪化立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既有的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通过对我国已经颁布的十个刑法修正案进行梳理可以得知,许多新增罪名的确存在必要性,大部分犯罪化立法有其正当性。但基于刑事不法内涵检视我国近些年来的犯罪化立法,也可发现偏离立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倾向,主要体现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以及象征性立法和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又包含预备行为实行化与抽象危险犯的扩张,相关罪名的增设存在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象征性立法往往基于对社会问题的情绪以及价值偏好,过度重视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之控制而带有很大的非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范畴。而情绪性立法与应激性立法的扩张由于受到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忽视刑事不法内涵内核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形下进行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非理性。可以说,我国的部分犯罪化立法忽略对法益的实质考量与刑事政策应然趋向以及对行为背德性的遵循,在犯罪化立法时往往更多考虑对国民的安抚,过分注重社会秩序控制,没有坚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刑事法治精神的背离。第五章重点论述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具体限定。首先,应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进而对犯罪化立法扩张进行限定,并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化立法扩张发挥针对性的限定作用。法益含义的限定需要明确:法益是一种生活利益或生活权益;法益应当与人相关联;法益概念不必与文化权益相关;法益的判定应坚持可以被直接感触或感受的基本标准,且不得牺牲自由主义的精神内核进行犯罪化立法;确定为刑法法益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刑法只有对较为重大的法益受到侵害或面临急迫的危险时才予以保护。其次,对于刑事政策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实现合理限定。刑事政策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在刑法体系内应当受到限定,应通过抉择机制与评估机制对刑事政策的科学性进行外部限制,通过判断和抉择出刑事政策的应然价值对刑事政策的目的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对刑事政策宽严维度的选择进行限制,对刑事政策进行谦抑限制。最后,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也应限定。通过行为背德性在利益的范畴内判断,从而限定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尽管行为具有背德性,但倘若未侵害重大法益,也不应犯罪化。行为背德性还可通过对伦理道德标准高低的判断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限定,对于要求高标准的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对于行为背德性的理解应当结合社会的相当性,要求行为背德性达到一般人无法容忍的程度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倘若仅仅具有法益侵害,没有严重逸脱社会相当性,对该行为就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
李小中[6](2018)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研究》文中认为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巡视工作实践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巡视方面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以来,巡视领域的理论研究蓬勃兴起。但从实践发展需要来看,巡视的研究仍然相对滞后。目前的部分研究成果在路径模式、方法手段方面比较单一、缺少多元化,研究的结果存在趋同化,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都比较欠缺,特别是结合案例的分析研究更是不足。本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巡视工作重要思想,在系统梳理巡视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演进路径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视角,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视角,对巡视理论尝试作一些诠释。同时,尝试运用实证研究,利用搜集到的公开资料和案例,对巡视的实践价值,以及巡视制度设计和实践层面的创新路径进行研究分析,旨在更好地推动巡视制度完善和巡视工作创新,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作一些探索研究。从历史发展演进看,巡视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巡视与古代巡视虽然呈现一定的历史传承性,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党内巡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历了萌芽发生,确立与推行,以及期间遭受挫折,为巡视制度的发展积累了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巡视工作在曲折中不断探索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恢复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变得极为迫切。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派出巡视组。1996年到2002年为党内巡视初步展开时期。通过这段时间的巡视试点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取得明显效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之后,巡视工作制度框架逐渐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的方式方法、监督的重点对象等。党的十七大将巡视制度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制度化进程加速。《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十八届党中央在一届任期内首次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和新修改的党章对巡视巡察制度作了强调和规定,巡视巡察具有了党内最高合法性。2018年,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全面展开,巡视工作开启新的航程。巡视工作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方面。基本观点有: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反腐败的组织化安排,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有力手段,是遏制腐败问题的重要治本之策。习近平关于巡视工作重要思想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和深远的实践意义。本文还尝试从学理层面阐释党内巡视,一是制度惯性论:对历史制度文化的传承与批判;二是政党适应论:对外部环境的积极回应;三是政治净化论:党内自我净化的有效机制;四是政治整合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疏通机制;五是政治调节论:地方党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机制。从功能分析角度看,当代巡视制度具有“政治体检”功能、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功能、政治保障功能。党内巡视工作从发端到演进,从中央到地方,巡视制度不断完善,实现了历史性发展和飞跃,在助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工作实践来看,巡视工作在探索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实践范式,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制度机制日益完善,常规巡视工作流程逐渐清晰,工作方法不断创新,巡视触角向下延伸,巡视巡察“双剑合璧”效应不断显现。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巡视制度的发展必然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巡视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必须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工作闭环管理,真正推动巡视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中,要探索党内巡视与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相结合的路径模式。一是基于关联度分析的结合路径,包括基于权力关联度的路径选择,基于责任关联度的路径选择,基于利益关联度的路径选择,基于信息关联度的路径选择。二是基于实践层面的结合路径,包括巡视监督与其他党内监督制度相结合,巡视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横向之间的监督相结合,巡视监督与执纪执法相结合,巡视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加强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全面加强党的各项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思维、制度化规范化的路径、信息化公开化的手段,不断拓展巡视功能,探索与其他监督制度深度整合的有效路径,真正做到精准发现问题、深入研判问题、联动解决问题、跟踪落实整改,形成巡视工作的完整闭环,最大化地释放巡视制度的红利,充分发挥其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陆敏[7](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王玉薇[9](2017)在《广东省“小官大贪”治理研究 ——基于近5年公布数据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全面深化,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科级以下的“小官大贪”案件频发。“小官大贪”的本质是基层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即权力的主体和客体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将公权力变成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的行为。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内,基层官员直接掌握着公权力,他们的形象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和尊严。一旦基层官员走上贪腐之路,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必将使群众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公信力的丧失。身处于掌管钱物资源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小官”因其职务、级别、地位不高,导致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如果长期失察、监管不力,当其事发被查处时,往往已是“大贪”。若“小官大贪”现象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影响政府行政能力的正常行使,导致效能低下,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危及政治稳定。本文将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为依托,通过对近五年广东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布的“小官大贪”数据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出广东省“小官大贪”案件涉案人员年龄趋向年轻化、单笔贪腐金额趋大化、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农村“小官”贪腐现象严重等特点;结合调查问卷、腐败决策模型对近五年广东省“小官大贪”的成本、收益情况综合分析出导致“小官”腐败并一步步走向“大贪”的原因:既有其自身权力观扭曲、心理失衡的原因,也有法律、道德约束力较弱的原因,既有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发挥效用的原因,也有惩罚力度偏弱的原因。因此,治理“小官大贪”的重点应该在如何将“小官”腐败成本最大化(如加大打击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等)、腐败收益最小化(如优化机制运行模式、加强内外部监督等),使腐败的可能性尽可能地降至最低直至为零,从而遏制腐败。
尹宁[10](2016)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参与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带动了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也使中国越身为堪称世界奇迹的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与其极不协调且日益严重的现象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愈发突出,许多民营企业家因触犯刑事法律而频频深陷刑事犯罪的泥沼,导致其财富、自由甚至是生命被剥夺。显然,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增多,不仅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家自身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对国家扶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稳步发展的战略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家犯罪更成为一个关涉能否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法治经济”的关键点。立足当下,在我国大力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化投资的新常态下,民营企业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活跃的参与主体。因此,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引导民营企业家合法合规经营、平稳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从研究路径上讲,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展开考察,并从外在表现形态和主要特征上展开分析,有助于实现对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全景式”白描,以览其全貌;选择民营企业家犯罪中较为高发的“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和“腐败类”犯罪进行“入骨式”分析,有助于揭示这些典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及原因,进而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提供理论支撑;从个体层面、企业管理层面、制度环境层面、法律法规层面建构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治理体系,有助于解决当前民营企业家犯罪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为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市场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国家依法治国战略构想的实现增添助力。全文共计18万字,共分3篇10章对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问题展开研究。其中,上篇主要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概述和整体现状统计分析、中篇主要是对典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下篇主要是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展开具体分析。具体如下:第1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考察。民营企业家犯罪是指除国营企业以外的由国家参股但是所占股份未能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根本未参股的公司、私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企业中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交易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其他相关法益的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才出现的犯罪。在西方国家,民营企业家犯罪被称为“白领犯罪”。第2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整体现状考察。从静态层面看,2009至2014年期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共计1459件、涉案企业家共计1539人,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为855件、涉案民营企业家共计98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58.6%、涉案民营企业家占所有涉案企业家总数的64.2%;从动态层面看,无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还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数量,其年增量、环比增长速度及累计增长速度在整体上均呈现出攀升状态;从表现形态上看,融资类犯罪、行贿受贿犯罪、诈骗犯罪、挪用侵占犯罪、涉黑涉暴犯罪等较为突出。第3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特征。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征可以从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四个方面把握。其中,从客体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性和多样性;从主体特征上讲,涉案民营企业家的年龄相对分散,性别上男性居多,但也出现女性增多的趋势,同时绝大多数涉案民营企业家都具有多重社会身份和“光环”;从客观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危害性和隐蔽性;从主观特征上讲,民营企业家犯罪具有故意性、经济性和趋利性。第4章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分析。“融资类”犯罪是民营企业家极易触犯的一类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共计204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26.49%,且从逐年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呈增长趋势。从银行贷款困难较大、企业间拆借无法律地位及合理融资存在入罪风险是造成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5章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分析。“经营类”犯罪是民营企业家又一极易触犯的犯罪类型,其中造假售假、非法经营、涉黑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总数共计344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44.67%,且从逐年的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也呈增长趋势。“规范缺失”的混乱管理、“唯利是图”的错误导向及“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是造成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6章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分析。“腐败类”犯罪也是民营企业家极易触犯的犯罪类型,其中行贿受贿、挪用侵占犯罪较为常见。2009至2014年期间,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总数共计166例,占770例确罪案件总数的21.56%,且从逐年的变化来看,该类犯罪整体同样呈现出增长趋势。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官商勾结链条未切断及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第7章个体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根基,建构多维的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体系,是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的关键。从个体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需要从增强民营企业家学法守法动力、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多方面来提高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能力;同时,需要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和落实内部问责机制方面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经济行为。第8章企业管理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企业管理是否规范是影响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从企业管理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势在必行。具体而言,从企业管理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可以通过明确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建立职业经济人制度及健全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来升级民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减少违规的经营行为、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及制定明确的奖惩机制来健全民营企业的规范化运行机制。第9章制度环境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有机体,其运转离不开国家的制度环境,同样,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也可以从制度环境展开。具体而言,可以从拓宽融资渠道、消减制度约束及加强政策扶持方面对民营企业的平稳发展释放利好,从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转变“重公轻私”的思维及切断“官商勾结”链条方面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从取消歧视性的政府补贴、减少冗余性的行政审批、放开控制性的政府定价及调整差别性的配套条件方面来降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第10章法律法规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法律法规是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从法律法规层面防控民营企业家犯罪,需要确立规劝性、威慑性、保护性的刑事政策,进而约束刑法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并从立法、司法、执法上回归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谦抑立场。此外,还需要通过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建构系统的罪刑体系及制定统一的追诉标准来完善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罪刑设置。
二、警惕!行贿犯罪呈现新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警惕!行贿犯罪呈现新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核心概念阐述 |
四、研究现状与简要评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党内政治生态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的相关问题 |
一、党内政治生态的结构体系 |
二、党内政治生态的功能特性 |
三、党内政治生态的价值标准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治理对党的建设的应用价值 |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二、巩固执政权威与增强凝聚力 |
三、改进执政方式并提高执政效能 |
第二章 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国外政党文明成果借鉴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 |
一、唯物辩证法是阐释党内政治生态的依据 |
二、人的主体性思想对党内政治生态研究的启示 |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党建设理论对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启发 |
四、列宁执政党建设思想对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当代价值 |
第二节 国外政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经验启示 |
一、发挥党建在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上的引领作用 |
二、将沟通民意贯穿于党的建设过程 |
三、持续长效开展反腐工作 |
第三章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经验 |
一、政治建设是根本性建设 |
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良好党风的形成 |
三、组织建设形成团结统一的氛围 |
四、体制制度建设保障执政气候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主要成就 |
一、党员党性修养不断提升,党内思想政治工作常态化 |
二、党内不正之风得到扼制,反“四风”问题收获实效 |
三、反腐廉政网络体系形成,反腐斗争威慑力日益显效 |
四、党内政治生活严肃正常,党内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 |
五、党内权力结构逐步优化,党的执政体系愈加完善化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治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国际形势变局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 |
二、国内形势发展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的突出问题 |
第一节 党内政治生态价值观念系统的“个别退化” |
一、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精神“荒漠化” |
二、政治道德两种“主义”现象突出 |
第二节 党内政治生态环域系统的“局部污染” |
一、党内各种不良作风尚未杜绝并呈现新的形式 |
二、腐败形式的“变异性”使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
三、党内政治关系不和谐 |
第三节 党内政治生态生命系统的“亚健康” |
一、基层党组织“三化”现象突出 |
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难题未解决 |
第四节 党内政治生态权力系统的“部分失衡” |
一、党内部分权力配置尚存待完善空间 |
二、党内权力运行程序不严密渠道不畅 |
三、党内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缺合力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多维诱因 |
第一节 造成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思想因素 |
一、党员干部缺乏自我革命的韧性和勇气 |
二、党员干部个体与组织“精神家园”脱节 |
三、传统“权力”本位思想遗存 |
第二节 引起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制度性因素 |
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 |
二、制度执行乏力 |
第三节 引发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的其它外部原因 |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
二、文化多元化的冲击 |
三、公民政治参与不足 |
第七章 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推进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设计思路 |
一、“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合的治理路径 |
二、“修复重构”与“净化优化”并行的治理手段 |
三、“阶段整治”与“长期治理”联合的治理机制 |
四、“主体治理”与“客体治理”贯串的治理方式 |
第二节 加强党内思想文化建设,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
一、坚持贯彻思想建党,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 |
二、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执政氛围 |
第三节 强化党内体制制度建设,保证党内政治生态平衡有序 |
一、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党执政体系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
二、强化制度建设,保障党内政治生态的稳定性 |
第四节 完善治理能力和机制,确保党内政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
一、提升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能力 |
二、健全党内政治生态的治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行政伦理视域下官员腐败的预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行政伦理 |
二、官员腐败 |
三、行政良心 |
四、自律 |
第二节 相关理论依据 |
一、行政伦理学理论 |
二、制度反腐理论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官员腐败的现状 |
第一节 官员腐败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
一、群体腐败型——周永康案 |
二、外逃腐败型——杨秀珠案 |
三、案例启示 |
第二节 当前我国官员腐败的特点 |
一、巨额化 |
二、群体化 |
三、潜规则化 |
四、新型化 |
五、国际化 |
第三章 我国官员腐败的预防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预防依据问题 |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对腐败官员的事后惩治 |
二、预防官员腐败的法规制度不完备 |
第二节 预防主体问题 |
一、党委对官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 |
二、纪委对官员的监督存在漏洞 |
三、人大对官员的监督薄弱 |
四、社会主体对官员的监督渠道不畅 |
五、行政机关内部对官员的监督不力 |
第三节 预防方式问题 |
一、党委监督考核不完备 |
二、纪委巡视范围不广泛 |
三、人大质询、视察不到位 |
四、社会实名举报不健全 |
第四节 预防成效问题 |
一、官员腐败的预防流于形式 |
二、官员腐败的预防成效甚微 |
第四章 行政伦理视域下官员腐败预防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不完善 |
一、行政伦理规范的法制化不够 |
二、行政伦理相关制度的操作性不强 |
第二节 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不完善 |
一、缺乏独立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 |
二、行政伦理外部监督体系缺乏协调监督 |
三、行政伦理内部监督体系相关部门职能重复 |
第三节 官员责任制度建设不到位 |
一、官员的责任意识不强 |
二、官员问责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官员自身的原因 |
一、部分官员行政良心缺失 |
二、一些官员缺乏道德自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预防官员腐败的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预防官员腐败的经验 |
一、美国:完备的行政伦理法规及专门的伦理机构 |
二、芬兰:重视道德教育 |
三、新加坡: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
第二节 发达国家预防官员腐败对我国的启示 |
一、健全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及专门的伦理机构 |
二、综合的预防官员腐败监督体系 |
三、提高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 |
第六章 行政伦理视域下预防官员腐败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完善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加强制度防线 |
一、健全预防官员腐败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 |
二、推进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建设 |
第二节 完善行政伦理监督体系,拓宽预防方式 |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 |
二、加强行政伦理外部监督体系的协调监督 |
三、明确行政伦理内部监督体系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 |
第三节 加强官员责任制度建设,提高预防效果 |
一、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 |
二、完善官员问责机制 |
第四节 培养官员的行政良心,强化道德防线 |
一、促进官员的行政良心养成 |
二、官员恪守行政职业操守 |
第五节 加强官员的道德自律,筑牢自我防线 |
一、强化官员的自律意识 |
二、加强官员的自律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刑事不法内涵基本含义之界定 |
二、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一、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 |
二、犯罪化立法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 |
一、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 |
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 |
三、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 |
第二章 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反思与重新诠释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梳理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法益理论 |
三、规范理论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反思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评析与反思 |
二、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论争与反思 |
三、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融合与延展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之重新诠释 |
一、法益:作为刑事不法内涵之核心 |
二、刑事政策:提升法益保护必要性 |
三、行为背德性:强化法益保护程度 |
四、小结 |
第三章 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 |
第一节 法益的理论考察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法益的理论考察 |
二、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评判 |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含义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与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 |
二、刑事政策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的地位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行为背德性在刑法中的地位 |
二、行为背德性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阐释 |
第四章 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的检视 |
第一节 犯罪化立法的历史回顾:从创立刑法到严密法网 |
一、犯罪化立法的初阶:刑法之创立 |
二、犯罪化立法的进阶:法网之严密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 |
一、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体现 |
二、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一、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二、象征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三、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四、小结 |
第五章 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一节 法益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而限定犯罪化立法扩张 |
二、法益对相关类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路径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予以限定的基本构想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合理限定探讨 |
二、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限定的个罪分析 |
结语 刑事不法内涵:犯罪化立法科学化、法治化之必由之路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与缘起 |
1.1.1 巡视制度问题 |
1.1.2 党内巡视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巡视制度变迁的历史学方法研究 |
1.2.2 巡视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
1.2.3 巡视制度的实证研究 |
1.2.4. 与巡视关联的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 |
1.3 研究方法思路、创新与局限 |
1.3.1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1 研究方法 |
1.3.1.2 思路结构 |
1.3.2 创新与局限 |
第二章 党内巡视的历史发展和现代化演进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产生发展 |
2.1.1 建党初期党内巡视的萌芽发生 |
2.1.2 党内巡视在土地革命时期的确立与推行 |
2.1.3 抗战时期的党内巡视工作 |
2.1.4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特点 |
2.2 新中国成立后到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内巡视工作的探索发展 |
2.2.1 弱化时期:1949年—1978年 |
2.2.2 新探索实践时期:1978年—2002年 |
2.2.3 逐步规范时期:2002年之后 |
2.3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制度化加速 |
2.3.1 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 |
2.3.2 巡视工作条例的创新完善 |
2.3.3 党的十九大开启巡视工作新航程 |
第三章 党内巡视的官方阐释和学理分析 |
3.1 习近平关于巡视工作重要思想 |
3.1.1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 |
3.1.2 巡视是反腐败的组织化安排 |
3.1.3 巡视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有力手段 |
3.1.4 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治本之策 |
3.1.5 习近平关于巡视工作重要思想的理论特色和实践意义 |
3.2 党内巡视的几种学理分析 |
3.2.1 制度惯性论:对历史制度文化的传承与批判 |
3.2.2 政党适应论:对外部环境的积极回应 |
3.2.3 政治净化论:党内自我净化的有效机制 |
3.2.4 政治整合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疏通机制 |
3.2.5 政治调节论:地方党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机制 |
第四章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巡视功能分析 |
4.1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提出和时代内涵 |
4.1.1 “从严治党”向“全面从严治党”的迈进 |
4.1.2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理念的发展 |
4.2 当代巡视制度的功能分析 |
4.2.1 “政治体检”功能 |
4.2.2 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功能 |
4.2.3 政治保障功能 |
4.3 大数据分析视角下的巡视功能 |
4.3.1 巡视工作舆情关注度分析 |
4.3.2 舆情关注度与巡视功能的正相关 |
4.3.3 引导群众理性参与巡视工作 |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实践范式和地方探索 |
5.1 常规巡视工作流程解析 |
5.2 巡视机构和巡视队伍结构 |
5.2.1 巡视领导体制 |
5.2.2 巡视组 |
5.3 巡视工作方法机制 |
5.4 巡视工作配套制度保障 |
5.4.1 巡视工作中长期规划 |
5.4.2 工作规程和流程再造 |
5.4.3 “三个不固定”制度 |
5.4.4 巡视整改落实制度 |
5.5 巡视实践中的“热词” |
5.5.1 巡视“热词”清单 |
5.5.2 巡视“热词”背后的问题透视 |
5.5.2.1 问题清单中的存量事物 |
5.5.2.2 存量问题的“新变异” |
5.5.2.3 问题清单中的新类型 |
5.6 市县巡察工作实践:巡视触角的延伸 |
5.6.1 巡察是巡视体系的制度化补充 |
5.6.2 巡察工作成效的现状分析 |
5.6.3 巡视巡察“双剑合璧” |
5.7 江苏巡视实践探索 |
5.7.1 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
5.7.2 坚守政治巡视定位 |
5.7.3 细化配套制度规定 |
5.7.4 用好巡视工作报告 |
第六章 巡视制度面临的形势和创新完善的路径探析 |
6.1 巡视制度面临的内外环境 |
6.1.1 政治文化环境 |
6.1.2 信息网络环境 |
6.2 巡视制度执行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
6.2.1 制度设计层面 |
6.2.2 巡视专业化方面 |
6.2.3 巡视目标和对象方面 |
6.2.4 巡视人员监督方面 |
6.2.5 巡视信息沟通机制方面 |
6.2.6 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方面 |
6.3 客观评价巡视制度价值 |
6.3.1 从时效的角度来看 |
6.3.2 从权力监督的角度来看 |
6.3.3 从实践功能的角度来看 |
6.4 闭环理念与巡视工作优化路径 |
6.4.1 闭环理念 |
6.4.2 基于关联度分析的优化路径 |
6.4.3 基于实践层面的优化路径 |
6.4.3.1 与其他党内监督制度相结合 |
6.4.3.2. 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横向之间的监督相结合 |
6.4.3.3 与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 |
6.4.3.4 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9)广东省“小官大贪”治理研究 ——基于近5年公布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可能的创新点 |
2 广东省“小官大贪”现象概述 |
2.1 近五年惩治“小官大贪”案件概述 |
2.1.1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小官大贪”案件概述 |
2.1.2 检察机关查处“小官大贪”案件概述 |
2.2 “小官大贪”案件特点分析 |
3 “小官大贪”现象的成本-收益分析 |
3.1 成本-收益模型构建 |
3.1.1 腐败成本构成分析 |
3.1.2 腐败收益构成分析 |
3.1.3 腐败决策模型构建 |
3.1.4 成本-收益分析 |
3.2 广东省“小官大贪”现象成本-收益分析 |
3.2.1 腐败行为决策模型分析 |
3.2.2 腐败成本-收益分析 |
4 “小官大贪”成因分析 |
4.1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风险成本过低 |
4.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
4.1.2 权力配置不科学 |
4.1.3 监督机制乏力 |
4.1.4 用人机制存在漏洞 |
4.1.5 惩处力度不足 |
4.2 道德约束弱,直接成本低 |
4.2.1 “熟人社会”重人情轻法纪 |
4.2.2 教育机制重知识轻道德 |
4.3 正当收益低,价值观扭曲 |
4.3.1 正当收益低 |
4.3.2 价值观扭曲 |
5 “小官大贪”现象治理对策构建 |
5.1 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 |
5.1.1 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效用 |
5.1.2 加大并保持打击常态化 |
5.1.3 构建腐败惩治和预防体系 |
5.1.4 构建廉洁教育体系 |
5.2 增加廉洁收益,减少腐败收益 |
5.2.1 简政放权,对腐败釜底抽薪 |
5.2.2 强化内控,降低腐败期值收益 |
5.2.3 严格用人,增加廉洁收益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上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概述 |
第一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的界定及生成 |
一、民营企业家的界定 |
二、民营企业家的生成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学理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概念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内涵 |
第二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整体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静态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数量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涉案人数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涉罪情况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动态考察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 |
二、涉案民营企业家数量的增长速度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数量的增长速度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表现形态 |
一、资金困境下的融资犯罪居高不下 |
二、资源垄断下的官商勾结趋近常态 |
三、暴利驱使下的非法经营充斥市场 |
四、诚信缺失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 |
五、约束失灵下的挪用侵占不断攀升 |
六、江湖习气下的涉黑涉暴横行乡里 |
七、规范式微下的弄虚作假不胜枚举 |
八、侥幸心理下的逃税偷税屡禁不止 |
第三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特征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客体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经济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客体具有多样性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体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性别结构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主体的身份结构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客观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
第四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观特征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罪过的故意性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目的的经济性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观动机的趋利性 |
中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点类型剖析 |
第四章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原因 |
一、从银行贷款的困难较大 |
二、企业间拆借无法律地位 |
三、合理融资存在入罪风险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第五章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的原因 |
一、“规范缺失”的混乱管理 |
二、“唯利是从”的错误导向 |
三、“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经营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第六章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的现状 |
一、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数量统计 |
二、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占比分析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 |
第二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的原因 |
一、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
二、官商勾结链条未切断 |
三、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腐败类”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简要评析 |
下篇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七章 个体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的根基 |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
第二节 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防控能力 |
一、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学法守法动力 |
二、加强民营企业家的风险识别能力 |
三、提升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思维能力 |
第三节 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经济行为 |
一、完善民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
二、建立民营企业内部的预警机制 |
三、落实民营企业内部的问责机制 |
第八章 企业管理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升级民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
一、明确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 |
二、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三、健全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 |
第二节 健全民营企业的规范化运行机制 |
一、减少违规的经营行为 |
二、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 |
三、制定明确的奖惩机制 |
第九章 制度环境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对民营企业的平稳发展释放利好 |
一、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
二、消减民营企业的制度约束 |
三、加强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 |
第二节 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平等对待 |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转变“重公轻私”思维 |
三、切断“官商勾结”链条 |
第三节 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降低壁垒 |
一、取消歧视性的政府补贴 |
二、减少冗余性的行政审批 |
三、放开控制性的政府定价 |
四、调整差别性的配套条件 |
第十章 法律法规层面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确立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刑事政策 |
一、规劝性刑事政策 |
二、威慑性刑事政策 |
三、保护性刑事政策 |
第二节 回归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谦抑原则 |
一、立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二、司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三、执法上对谦抑原则的回归 |
第三节 完善民营企业家犯罪刑法干预的罪刑设置 |
一、确立平等保护的原则 |
二、建构系统的罪刑体系 |
三、制定统一的追诉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报刊(网络)文献 |
四、外文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四、警惕!行贿犯罪呈现新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研究[D]. 林婷.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4]行政伦理视域下官员腐败的预防问题研究[D]. 白金凤.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5]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D]. 徐海波. 海南大学, 2018(06)
- [6]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研究[D]. 李小中. 南京大学, 2018(06)
- [7]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广东省“小官大贪”治理研究 ——基于近5年公布数据的分析[D]. 王玉薇.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
- [10]民营企业家犯罪治理研究[D]. 尹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