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易妤[1](2020)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文中提出当前,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确切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对此也众说纷纭。随着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提高,停车服务在餐饮、住宿、旅游等消费场所中越来越普遍,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迫在眉睫。由于我国法律对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并无针对性的规定,消费场所与停车人往往难以就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成达成共识,一旦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失、丢失就容易引发双方矛盾和纠纷。现实生活中停车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纷繁复杂,当事人意思难以推定。要将其从复杂的案件事实概括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应采取类型化思维。通过划分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停车服务合同的异同,有的放矢的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絮乱现象,提高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展开类型化认定,首先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对停车人的停车目的进行划分。停车目的作为停车行为内在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审查停车人的停车目的并加以区分,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当事人成立停车服务的合同目的。日常生活中,停车人或基于消费目的而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或单纯出于停放车辆的需求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而这两种停车目的下的停车行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其次,车辆的停放总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停车场地作为消费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有形依托对认定停车服务的性质同样重要。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其软硬件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保障车辆安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将停车场划分为专用停车场、开放式停车场、非专属停车场三种情形,分析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保障车辆安全能力的强弱。进而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强弱的车辆安全保障能力对认定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影响。整体而言,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就是将内在的意思表示与客观的保管能力相结合,并通过类型化思维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行为进行属或种的分类,使停车行为由现实生活中的繁琐转化为法律上的基本逻辑构成,实现由形式向本质的转化,由此实现对消费场所的停车服务合同准确而全面的认识。
李伟伟[2](2020)在《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讨论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旨在推进此案型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从宏观层面的责任竞合制度研究到微观层面的具体竞合规范协调适用研究,是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变。在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情形下,赔偿范围、证明责任和免责条款效力是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确定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因素,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更有利于实现影响因素的确定性与合理性。通过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过程,缓和具体规则冲突形成的张力;借助融贯性理论和利益动态衡量的方法,补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带来的正当性欠缺。如果权利人以违约诉讼主张损害赔偿,除非与保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相互冲突,保管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攻击防御,反之亦然。
王佩佩[3](2018)在《车辆停放的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对于车辆停放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合同内容、停车费、停车场对车辆的控制等因素都影响着停车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必要之时,也可以引入侵权法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解决此问题。
秦祖伟[4](2017)在《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研究》文中提出人类社会正步入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生态文明产生于人类对工业文明导致的全球生态危机的检讨和应对。作为人类文明迄今最为高级的一种形态,生态文明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复杂的特征。城市交通具有丰富内涵和特征,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之间关系密切。在保障城市交通良性发展进程中,立法发挥着重要和基础性的作用。城市交通面临的生态问题突出,生态交通以及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化,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反思生态危机的结果。生态文明是城市交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化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的道路交通法规,历史悠久,但发展较为缓慢。一些观念对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有一定正面作用,人们已经认识到遵循自然规律的必要性。到了近代,随着汽车的进口,开始进入现代交通,迫使当局制定法规来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加以管理,但对资源环境等关注较少。新中国建立之后,交通立法进程大致经历了奠基、徘徊、曲折、发展完善四个阶段,取得了显着的成就。随着近年来全球生态危机的出现,面对城市交通所关涉的资源、环境和拥堵方面生态问题,城市交通立法理念还限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观(物本主义)的窠臼,交通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机动车方利益的维护,距生态文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形势越来越严峻,西方发达国家不仅产生了生态交通的理念和实践,而且有关生态交通的立法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生态交通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运行通畅等方面,欧盟、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从法律起源,发展历程,还是法律体系的内容等方面,对中国城市交通法律体系建设均具有较多有益启示。城市交通立法的理念应当实现生态化,即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扩展至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要求城市交通立法以“人与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为理念。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基本原则,无论是标准,还是特征,都缺乏研究。为了体现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我国城市交通立法基本原则应由“交通可持续发展”、“交通便捷”、“交通环境民主”、“共同责任”和“合法性”等五个原则共同构成。这些理念和原则,为城市交通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模式选择,应该遵循从部门主导立法到问题导向立法、从地方各自立法到区域协作立法、从传统立法到生态立法的转变。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之法律体系,应该由国际条约、宪法、交通基本法、交通专门法、交通相关法有机统一进行建构。在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具体制度构建上,形成土地和能源节约的交通资源节约制度,噪声改进、机动车尾气排放完善、废旧机动车回收健全的交通环境友好制度,需求约束、供给保障、管理优化的城市交通运行通畅制度。上述制度体系,为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法治化提供制度基础和前提。
丁宇翔[5](2017)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文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存在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证明被告现时占有标的物困难、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就倒逼我们认真思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问题,并通过理论反哺实践。从法理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对无权占有其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在于,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是人的本能需求,尊重这一占有和使用符合人类最基本的正义观念。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的假设,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对于产权的界定,这一界定能够减少外部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利于提高效率。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本身还是对财产权交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在于,在市民社会,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对权利主体的极大尊重,并且在现代社会具有特殊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经历了从返还原物之诉到返还原物诉权再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展演进路径。在此过程中,罗马法中的返还原之诉是最为重要的基础。但是,日耳曼法、教会法中的相关制度因素,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核心,同时通过法典中的准用规定或判例实践,将其扩展到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从而发展为一般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全部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导入民法典中。但即使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也有国家会在学说和判例中认可返还原物请求权体系的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对大陆法系发挥着实质影响,也对英美法系返还原物制度的成型产生过重要影响。因而英美法系中的返还原物制度与大陆法系最终发展而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有相近的制度血脉,在当下新兴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民法制度完善进程中,可资借鉴。从构成要件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失去占有的物权人或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具体包括: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以及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但是失去占有的单纯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首先是占有人;其次,其占有没有权源;最后,其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被相对人无权占有的客观存在的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物权将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权利人只能要求无权占有人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除物权人可以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外,《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物权法等都为物权人考虑而设置了用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占有人考虑而设置了费用偿还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补充,也以返还原物之诉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也属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效果的范畴。遵循德国法上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考察用益返还、损害赔偿及费用偿还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占有人的善意和恶意而予以不同的考虑,总的原则是恶意占有人承担加重的责任。但我国物权法基于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和对无权占有的否定,统一规定不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全部孳息。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占有物在无权占有期间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则善意占有人只在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合同而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占有期限终止,如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占有人)拒不返还租赁物的,则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合同上返还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的占有被侵夺的,则发生侵权责任中返还财产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但是,考虑到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时效和举证责任方面均劣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二者发生竞合时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更为有利。因为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同时还适合于返还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因而仍然有其适用性。死亡宣告后被继承的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时,也可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以及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发生竞合。在债权行为存在效力瑕疵而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形下,如果认可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则会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如果不认可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则将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二者以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为媒介,呈现互为消长的关系。但无论如何,返还原物请求权仍然极具独立的存在价值。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案由呈现出多样性。除了最基本的返还原物纠纷之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取回权纠纷等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可能选择的案由。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原告(权利人)的抗辩主要来自于其在实体法上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主要有非占有人抗辩、正当权源的抗辩、善意取得抗辩、时效抗辩、不法原因给付抗辩、社会适当性抗辩、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等抗辩事由。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的待证事实包括:原告拥有物权或具有与物权人相同的法律地位,被告占有标的物,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标的物在被告占有期间产生孳息。这些待证事实中,除了“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这一事实外,其余事实均应由原告负证明责任。在事实查明的过程中,法官还需要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对部分事实进行司法推定。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返还原物以及对于替代性诉讼请求的判决都有其相应的裁判基准。今后,法官应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坚持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对部分待证事实进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并根据个案情况对原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提出替代性诉讼请求进行释明。
邓文慧[6](2017)在《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文中提出消费者在接受消费服务时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当停放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消费者与经营者通常就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生争议。目前,此类纠纷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调整。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经营者是对消费者所停放车辆的安全承担注意义务进行辨析,然而歧见丛生;对于车辆毁损、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仅寥寥数语。法院对消费者车辆受损赔偿责任承担的判决不一致,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车辆停放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具体标准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对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进行了梳理,试图厘清经营者违反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所停放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梳理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意见,指出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车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关判决意见不统一的原因是,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是否负有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标准存在分歧。第二部分,主要辨析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地,在双方磋商或者履行消费服务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车辆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分为三类,其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约定的车辆保管义务。其二,在双方没有约定停车合同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其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经营者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纠纷的适用上并无本质差异,故本文仅从附随义务的角度研究。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负担的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在保管合同情形下,经营者违反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确定保管合同有偿或无偿的基础上,分析经营者在两种情形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分析消费场所经营者违反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过错推定原则,即经营者承担已尽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固有利益,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因为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中,固有利益的损失往往超过履行利益。第四部分,逐层分析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区分提供此类条款的经营者是否违反说明或者提请注意的义务。违反者,格式免责条款则视为未订入合同,因而无认定其效力的必要;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情况对效力进行认定。
王璐[7](2016)在《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法律问题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机动车出行慢慢成为人们出行的首要选择。然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停车位的数量并没有与机动车的数量成正比,导致停车位供不应求,因此,路外公共停车场的产生与发展有了其合理性基础。路外公共停车场作为供社会公共车辆停放的场所,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停车费是通过经济杠杆来引导交通需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合理的停车费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以机动车出行为主的单一出行方式,同时也能够缓解机动车数量过多与停车位供不应求之间的矛盾。停车收费问题不仅关乎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与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停车收费合不合理?停车费应该由谁来收取?如果要收,以什么标准来收?这些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采用理论研究、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从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入手,以解决乌鲁木齐市为社会公共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写作的目的,首先通过理论研究的方法对该类停车场的性质、合法性进行分析,梳理其相关理论依据;其次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社会调查手段形成的调研数据,对乌鲁木齐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目前的收费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停车收费机制实施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根据前文中论述的乌鲁木齐市为社会公共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机制的对策和建议,以切实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重新配置道路交通资源,缓解停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使城市经济得到稳定快速发展。
宋忠祥[8](2016)在《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城市化的进程导致了城市人口的激增与道路的拥挤以及停车问题大规模的出现。以物业小区为例,各种各样的停车合同纠纷经常见诸于报端。此类案件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停车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是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还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亦或其它性质的合同?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甚至同一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学术界对此问题讨论有限。如国内学者一般由物权法出发,在此基础上探究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而对此类案件聚焦的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的性质少有提及。尽管也有少数学者是围绕小区停车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进行讨论;但大都仅表明自己的态度,而最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我国各地区的司法实践看,不同地方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也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因而法学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与探讨,以便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讨论;第二章从具体案例分析入手,以案例为着眼点,对案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从司法程序以及立法程序的完善上提出建议。
蔡妮[9](2016)在《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汽车已成为公众代步出行选择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截止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小型载客汽车达1.36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24亿辆,占91.53%。汽车在大众追求高效便捷的现代生活的今天,确实发挥其巨大的优越性,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其停放、保管问题也成为了各大城市的关注焦点。多年来,我国停车服务纠纷只增不减,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出现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该情形出现的原因主要为:在生活实践中,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包括车辆停放者,下同)在车辆停放开始并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车辆丢失、损坏情况,双方则各执己见,对车辆的损失承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此外,学界上对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各有不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拟以厘清车辆所有人与停车场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认定停车服务的法律责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当前停车服务法律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对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停车服务纠纷案件进行整理总结,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认定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认为一般存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第二,我国在该方面立法不完善;第三,我国理论界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不一;第四,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具有相似性;第五,停车场类型多种多样,我国尚未制定科学合理的系统性规范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第二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探析。笔者在该部分主要探讨停车服务法律关系涉及的车辆保管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的概念、构成要件、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的认定,进而阐述该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为下文作铺垫。第三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分析。笔者首先将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本文仅讨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可分为专业停车场、消费场所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中还包括准公益性停车场及纯公益性停车场。在对停车场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的表征及其对车辆所有人形成的心理期待,进而厘清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对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为与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讨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五部分为解决我国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的立法建议,即制定具有全国性的《停车服务管理法》,此法律包含的主要内容为:确立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场类型、归纳各类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建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及引入保险制度。
孙靖康[10](2014)在《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在已经名列“汽车大国”的当今中国,围绕停车而发生的众多私人纠纷早已突破了私人领域,膨化成了足以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运营效率的公共问题。但是,当众多停车纠纷当事人为寻求法律救济蜂拥而至时,裁判者却对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基本问题感到无所适从。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在司法环节中,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事实模糊不清;但从根本上看,当作为大前提的裁判依据都模糊不清时,期望这类纠纷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无异于空想。是故,本文欲对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难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因此,本文以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中心,除引言外,分为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停车纠纷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可以概括为:立法上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规则缺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规定缺位;司法环节中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无法可依,司法裁判结果混乱。第二部分界定了“停车场”、“车辆”、“停车场管理人”、“车辆停放人”等概念,统一了全文的语词,为后文的论述做好了铺垫。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律关系认定的一般步骤:第一步是固定充当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第二步是通过已经固定的法律事实,依法对法律关系内容为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当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且主要内容得以明确时,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被认定出来。然后,笔者依此逻辑着重阐述了停车纠纷中所涉法律关系(如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消费型合同关系中车辆保管附随义务)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认定的困惑,并简要阐述了各法律关系中停车场管理人的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理论上对停车场分类的情况,将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进而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消费场所附带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所。笔者之所以对停车场进行分类,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停车场的分类情况及其混乱,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停车场不仅是停车场管理人的管理对象,也是车辆停放人停车的场所,所以停车场的客观环境、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服务对象等等都会对当事人资格、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车辆交付等产生影响,进而左右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所以,如果围绕停车纠纷中关键法律事实要素来确定停车场的分类标准并以此标准对停车场进行分类的话,那么应该会有助于厘清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简化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从而走出司法认定难的困境。第五部分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提出了一种认定停车纠纷法律关系性质的新思路—以意思自治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法律关系认定方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缔约自由,然后仅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时,根据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从而合理又不失公正地简化司法认定。所以,笔者在停车场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着厘清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并试图描绘出一幅简明、有序的解决停车纠纷的立法、司法景象。第六部分根据前文的写作思路,提出了建立《停车场法》、在《合同法》中增设“停车合同”等立法建议,希望对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二、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述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念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分布情况统计 |
二、争议焦点分布统计 |
三、法律规范适用依据统计 |
四、裁判结果统计 |
五、审判程序统计 |
第三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审理案由混乱,纠纷定性不清 |
二、车辆保管之事实难以查清 |
三、法院审理的裁量标准不一 |
四、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说 |
二、车位租赁合同说 |
三、附属型消费服务合同说 |
四、非合同关系说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原因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规则缺位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所涉法律关系难以区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四、法官个体审判思维的差异 |
第三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和标准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标准 |
第二节 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辆保管合同的分析 |
二、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位租赁合同的分析 |
第三节 非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非独立停车行为构成附属型服务合同的分析 |
二、附属型消费合同认定的实践价值 |
第四章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城市停车管理条例》 |
二、在《合同法》中细化停车服务的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司法建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机动车停车合同纠纷案件意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合同审理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前置规范 |
(一)竞合领域:涵摄在保护义务之下的安保义务 |
(二)竞合原因:投射在民法规范之上的繁杂现实 |
(三)竞合方法:独立在非财产责任外的损害赔偿 |
二、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影响因素区隔 |
(一)“不变”的因素:确定性与合理性的非影响因素 |
(二)“变”的因素:确定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因素 |
三、“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更能实现影响因素确定性与合理性 |
(一)价值判断结论的可接受性与司法实践的回应性 |
(二)当事人充分的事实论证性与法官的彻底检验性 |
四、余论 |
(4)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和评价 |
三、研究的方法和构想 |
四、研究的创新与突破 |
第一章 生态文明与城市交通立法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生态文明 |
一、生态文明之产生 |
二、生态文明内涵和特征 |
第二节 城市交通立法 |
一、城市交通内涵与特性 |
二、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 |
三、城市交通之立法规制 |
第三节 生态文明与城市交通立法 |
一、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化问题之提出 |
二、生态文明是城市交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 |
三、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化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
第二章 我国城市交通立法沿革与现状之生态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城市交通立法沿革及生态启示 |
一、我国古代城市交通立法 |
二、我国近代城市交通立法 |
三、我国现代城市交通立法 |
四、生态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当代城市交通立法现状及生态分析 |
一、交通资源立法现状及生态分析 |
二、交通环境立法现状及生态分析 |
三、交通通畅立法现状及生态分析 |
第三章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欧盟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分析 |
一、交通资源立法 |
二、交通环境立法 |
三、交通通畅立法 |
第二节 美国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分析 |
一、交通资源立法 |
二、交通环境立法 |
三、交通通畅立法 |
第三节 日本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分析 |
一、交通资源立法 |
二、交通环境立法 |
三、交通通畅立法 |
第四节 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交通立法生态分析 |
一、交通资源立法 |
二、交通环境立法 |
三、交通通畅立法 |
第五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交通立法之生态启示 |
一、交通资源立法生态启示 |
二、交通环境立法生态启示 |
三、交通通畅立法生态启示 |
第四章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理念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理念 |
一、人与自然和谐 |
二、以人为本 |
三、权力制约 |
四、公平正义 |
第二节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基本原则 |
一、交通可持续发展原则 |
二、交通便捷原则 |
三、交通环境民主原则 |
四、共同责任原则 |
五、合法性原则 |
第五章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法律体系与具体制度 |
第一节 构建生态化的城市交通法律体系 |
一、城市交通立法模式之生态化 |
二、城市交通法律体系之生态化 |
第二节 完善城市交通资源节约制度 |
一、完善土地节约交通规划制度 |
二、健全交通节能制度 |
第三节 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友好制度 |
一、完善交通噪声控制制度 |
二、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制度 |
三、优化废旧机动车回收制度 |
第四节 改进城市交通运行通畅制度 |
一、加大城区交通需求法律控制 |
二、完善城区交通供给法律保障 |
三、优化城区通行效率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5)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本文的缘起、研究方法、理论预设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困惑 |
第一节 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中的迷局现象 |
一、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 |
二、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 |
三、涉及返还动产的诉讼中,不少诉讼因不能证明被告占有标的物而被判驳回 |
第二节 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裁判迷局背后的认识问题——以案例为对象的具体分析 |
一、对物权法第34条和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 |
二、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4项的返还财产条款可否作为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依据的认识问题 |
三、对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认识问题 |
四、返还原物纠纷生效判决执行中的认识问题 |
第二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性质和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辨析 |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表述问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类型 |
一、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他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私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公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从不同时空下的三个返还原物案例说起 |
二、合理性科学性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 |
三、合理性科学性之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 |
四、合理性科学性之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规定性 |
第三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历史考察:以大陆法系为线索 |
第一节 罗马法:尚未独立成为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诉讼 |
一、十二表法中的返还原物 |
二、泛罗马法中的返还原物 |
三、《学说汇纂》中的返还原物 |
四、罗马法中返还原物诉讼对后世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第二节 日耳曼法:注重占有外观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一、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基础:有权利内容的“占有保护” |
二、日耳曼法中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制度 |
三、日耳曼法中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四、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 |
五、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教会法:通过占有权救济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
一、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传承者的教会法 |
二、教会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观念基础:对财产权的尊重 |
三、教会法中的占有权救济 |
四、教会法占有权救济制度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四节 理性法、法典化时期:返还请求权理论的诞生 |
一、理性法与法典化时期 |
二、请求权理论产生前的实践: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 |
三、请求权概念的诞生及请求权理论体系的建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成型及立法化 |
五、德国返还请求权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固有法上的返还原物制度——一个初步的探讨 |
一、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二、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三、涉及返还原物的判词 |
四、传统民法中的返还原物制度对现今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本章小结:大陆法系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发展规律 |
第四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构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学说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要件说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要件说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要件说 |
四、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成 |
一、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造 |
二、作为侵权救济的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三、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方式的返还原物之构成要件 |
四、合同法中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五、余论:相异法律传统下返还原物制度体系的自洽性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
一、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
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 |
三、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 |
四、失去占有的单纯的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
一、占有人 |
二、无合法权源 |
三、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 |
四、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人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物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须为原物 |
三、返还的原物为特定物 |
四、几种特殊的物可否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客体的探讨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逻辑性 |
第五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返还义务的性质界定及返还的抽象范围 |
一、返还义务之给付义务说 |
二、返还义务之容忍义务说 |
三、返还义务的性质辨析 |
四、返还的抽象范围 |
第二节 善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无权占有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孳息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善意自主占有人在所获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五、费用的偿还——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且不负担返还费用 |
第三节 恶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恶意占有人的范围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恶意占有人就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五、费用偿还的问题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让与性探析 |
一、指示交付制度产生的逻辑难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转让性的争论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性的具体分析 |
四、对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评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总则和债法规定的适用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民法总则的适用 |
二、对债法规定的适用 |
本章小结:多维视角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六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 |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我国民事立法中大量存在的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条款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综合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规范排除的竞合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请求权竞合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六、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恢复原状概说 |
二、我国民法上的恢复原状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可能及其处理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防御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物权防御请求权的内容及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与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误信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法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幻想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第六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互动及未来趋势 |
一、返还效果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比较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长关系——以物权行为抽象性为媒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向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转化——以标的物的灭失为条件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未来趋势 |
本章小结:认真设计和对待民法典中的返还原物条款及与之存在竞合可能的条款 |
第七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实现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案由选择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案由辨伪 |
二、能够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其他案由 |
三、以返还原物作为主要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四、以返还原物作为附带或并列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视野下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起诉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原告的确定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被告的确定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诉讼请求 |
五、起诉返还原物时申请诉讼保全必要性的探讨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
一、非占有人的抗辩 |
二、有正当权源的抗辩 |
三、善意取得抗辩 |
四、时效抗辩 |
五、不法原因给付抗辩 |
六、给付不能抗辩 |
七、社会适当性抗辩 |
八、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 |
九、其他抗辩 |
十、侵夺占有时抗辩权的排除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构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难题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推定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 |
一、法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释明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可能结果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基准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判决书撰写中的技术规则 |
五、对现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裁判思路的检讨和反思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
结论: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功能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绝对性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6)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纠纷的裁判现状及核心争点 |
(一)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裁判现状 |
(二)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核心争点 |
二、经营者车辆安全注意义务辨析 |
(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的车辆妥善保管义务 |
(二)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 |
(三)经营者的车辆安全保障义务 |
三、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
(一)经营者违反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
(二)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 |
四、经营者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
(一)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司法误区 |
(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层次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法律问题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相关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政府宏观调控理论 |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和特征 |
二、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原则 |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
第二节 路外公共停车场范围的界定 |
一、停车场的概念和分类 |
二、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范围界定 |
三、路外公共停车场的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合法性界定 |
一、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的法律性质 |
二、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的法律、政策依据沿革 |
三、路外公共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的出发点 |
第二章 乌鲁木齐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现状分析与评价 |
第一节 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概况 |
第二节 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调研数据分析 |
第三节 乌鲁木齐市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的作用 |
一、改变居民出行方式的选择 |
二、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
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
第三章 乌鲁木齐市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立法方面的缺失 |
二、价格制定过程存在问题 |
三、停车费款项用途不明 |
四、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 |
第二节 执法监管工作不到位 |
一、违法的经营性停车场大量存在 |
二、高价停车费导致乱停乱放 |
第三节 相关主体责任不明确 |
一、政府责任不明确 |
二、停车场管理者责任不明确 |
三、消费者责任不明确 |
第四章 完善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法律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
一、加快立法进程 |
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
三、建立停车费专款专用制度 |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
第二节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
一、加强收费管理 |
二、加强对停车经营者的规范化管理 |
三、各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
第三节 量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
二、强化停车经营管理者责任 |
三、强化消费者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概述 |
第二节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
第三节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性质分析 |
第二章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保管合同 |
第二节 场地租赁合同 |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章 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法律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司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立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停车服务法律责任司法存在之问题 |
(一)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成因 |
二、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之探析 |
(一)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
(二)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 |
三、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之类型化分析 |
(一)停车场分类基础上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认定 |
(二)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消费场所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五)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之其他问题 |
(一)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 |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
五、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之立法建议 |
(一)确立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合理划分停车场类型 |
(三)归纳各类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建立停车场行业协会 |
(五)引入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日文摘要 |
引言 |
一、 关于停车纠纷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 |
(一) 关于停车纠纷的立法现状 |
(二) 关于停车纠纷的司法现状 |
二、 停车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停车场”、“车辆”等概念的界定 |
(二) 停车纠纷中主要利益主体概念的界定 |
三、 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所涉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困惑 |
(一) 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与困惑 |
(二) 场地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与困惑 |
(三) 消费型合同关系中车辆保管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困惑 |
四、 停车场分类的必要性与停车场的分类 |
(一) 停车场分类对法律关系性质准确认定的必要性 |
(二) 停车场的分类 |
五、 停车场分类基础上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一) 专用停车场内停车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二) 公共停车场内停车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六、 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问题的法律规制 |
1. 对停车纠纷中法律关系认定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 |
2. 制定《停车场法》 |
3. 在《合同法》中新增停车合同 |
参考文献 |
四、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D]. 杨易妤.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J]. 李伟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0(03)
- [3]车辆停放的法律问题探讨[J]. 王佩佩. 法制与社会, 2018(08)
- [4]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研究[D]. 秦祖伟. 东南大学, 2017(12)
- [5]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D]. 丁宇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6]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 邓文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法律问题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D]. 王璐. 新疆财经大学, 2016(03)
- [8]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法律对策研究[D]. 宋忠祥. 甘肃政法学院, 2016(12)
- [9]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D]. 蔡妮.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停车场管理人与车辆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D]. 孙靖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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