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确定及其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谢琼锋[1](2021)在《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虚假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上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现阶段规制民事虚假诉讼主要依靠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后方式进行,而错过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最佳时机。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进行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民事虚假诉讼带来的损害,但是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中都存在阻碍与挑战。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困境,并提出优化事中规制的举措:第一章“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从虚假诉讼的提出与争议中厘清虚假诉讼的历史演变,明晰文章研究对象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阐述;再从时间与空间双维度出发界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阶段,并论证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以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出发,剖析我国现行诉讼程序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理论共识缺陷;再分析我国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设计缺陷,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带来的制度困境,以及《民诉法》第56条的适用主体范围过窄问题。第三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探究我国司法实践导致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无法取得实效问题。首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僵硬的阶段式划分法庭调查与庭审辩论,审前准备活动的错位,致使民事虚假诉讼能顺利在事中通过法官的审查;其次,法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陷入“信息孤岛”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最后,是我国法院对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找到了最佳庇护所。第四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在前两章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困境基础上,提出优化举措。首先,搭建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包括诉讼要件、“对抗·判定”诉讼结构、证明责任以及自由心证的理论共识;再者,立体化建设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与拓宽《民诉法》第56条的主体范围;最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完善法院调解的适用。
程昕[2](2021)在《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迈入全新的快速发展轨道。检察机关已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为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和实际效果,证据调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一直以来在民事法律监督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多的是专注于生效裁判的监督工作,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如何进行证据调查,无论从理论依据、法律依据还是实践经验等方面都存在很大欠缺。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从宏观上介绍本次论文为什么研究这一课题,意义何在以及梳理概括有关该课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和本次研究所采取的方法。对整个研究工作做一个初步的介绍。第二章是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实践来对其证据调查权进行分析论证,寻找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证据调查的立法状况及具体规定进行分析介绍。第三章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权概述。在上一章介绍的基础上,对此概念进行分析研究,通过理论界对该概念不同观点的分析,与关联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基本特征。最后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分类,介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证据。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域外相关规定。其中介绍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中的法、日、巴西四国,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苏联和俄罗斯,几国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相关规定,以便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可供借鉴的内容。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制度。立足我国现存的各种问题并结合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行使的原则、运行程序、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保障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
黄丽君[3](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奉鑫庭[4](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提出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赵贝贝[5](2020)在《民事诉讼伪证行为制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活动需要凭借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的根据。部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利用伪证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正当审判程序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并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伪证行为进行制裁是治理伪证行为较为有效的措施,本文主要研究通过伪证行为的制裁措施减少实践中伪证现象的出现。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裁判文书网搜集有关伪证的145个裁判文书样本,采用数据统计以及归纳分析,通过对案件存在的共性、区别进行分析。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分析其制度原因,从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伪证的基本理论,是研究运用制裁手段治理民事伪证行为的基础。主要阐述了民事诉讼伪证的概念,并且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民事诉讼中伪证的表现形式进行阐释。第二部分,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分析,归纳我国民事伪证行为制裁的司法现状。首先,民事伪证行为的治理具有紧迫性,我国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数量庞大,上诉率高,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且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伪造证据操作简单易行,伪证现象较多。其次,我国民事伪证行为制裁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较小。伪证行为人较少受到处罚,法院对伪证多为不予采纳,即使处罚一般仅是对其训诫,且各地各法院处罚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现象时有发生。第三部分,分析了民事伪证行为制裁存在的问题,即伪证行为制裁司法现状的原因。立法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化、处罚规定较为轻缓,在处罚的具体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难以具体适用。且相关民事、刑事法律规定缺乏衔接,难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层面,司法人员执法制裁理念不足,部分人员追求效率,简单结案,未对伪证行为进行认定与追究责任,不利于伪证行为的治理。第四部分,依据前文伪证行为制裁司法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效运用刑法对伪证行为进行制裁。其次,强化司法人员制裁理念,解决纠纷的同时要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时,利用社会征信体系,对伪证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减少民事伪证现象的效果,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
王连昭[6](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胡心怡[7](2020)在《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食物的要求也从建国之初的“饱腹”升级为改革开放以后的“健康”。尽管改革开放带来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但由于食品生产者逐利动机和行政机关早期监管乏力,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进而导致国产食品的公信力急剧下降,海外代购愈发兴盛,这对本土行业而言形成了较大冲击,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恶果,2016年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且初见成效。2017年以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得到全面推广,经过两年多的实践,积累下数量颇多的法律文书供以研究。在筛选并阅览了两百余篇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书以后,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责任形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缺陷,这些缺陷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变化幅度不合理、审理层级集中于基层、刑事附带民事成为案件主要类型、诉讼主体单一、检察院以外的适格起诉参与不足、被告片面集中于产业末端、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混淆、责任承担形式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诉前程序执行不到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与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较为单薄有关。将这些实践上的缺陷对照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可以发现我国尚无成完整体系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院、最高检出具的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规范上的不成熟表现为对于起诉资格的描述较为笼统,主体责任的追究仅以身份为参照,责任承担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而诉讼程序的设置也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些尚存在讨论空间的规范的影响下,制度功能被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分流,定位并不清晰,成为了有些尴尬的存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对两百余个样本案例的归类和分析、对裁判文书中呈现出的实践问题的总结以及在比较法视野下与欧洲主要国家及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对比,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予以完善:确立案件管辖层级的新标准、强调诉前程序执行的重要性、扩大符合起诉资格的诉讼主体范围、建立诉讼激励机制、将责任承担主体的归责逻辑集中于对具体行为的表述、确立赔礼道歉的形式要求以及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罚金的最终归属。另,法律是实现食品安全这一最终目标的手段之一,法律之外的媒体舆论监督和预防机制的建立也不容忽视。
牛天宝[8](2020)在《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在近年的修订过程中呈现逐渐犯罪化的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趋强。学界对刑法犯罪化趋势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背景之下讨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近年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却没有获得充分的关注。刑事立法犯罪化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但是谦抑并非全盘非犯罪化,在世界各地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已渐成趋势,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们应立足于现实考虑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问题。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不足,但是域外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相对较为充分,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犯罪化的立法目标。在列举、比较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后,首先总结本文研究对象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及其特征。行为人多次持续反复跟踪、尾随、纠缠、骚扰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安的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即应视为本文所界定的跟踪纠缠行为。其次,参考域外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跟踪纠缠行为分为跟踪接近型、通讯骚扰型、远程监控型、网络跟踪型和其他类型。最后,回顾国内外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过程,观察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经验与教训,希望我们可以基于理性思考做出刑事立法的决定,而不再以残酷的惨案作为推动立法的导火索。第二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首先,回顾既有的犯罪化正当性根据,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化的范畴,其最终的落脚点应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两大核心要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其次,通过国外实证调查数据和国内裁判文书分析,阐明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进而从心理、人身安全、人际关系等方面分析对被害人的具体危害,如精神创伤、社会功能减损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等。如果跟踪纠缠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还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最后,法益保护原则应适应社会发展,法益的概念也呈现精神化趋势,法益范围正由传统的物质法益不断向新兴的精神法益扩展。跟踪纠缠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打破被害人身心自洽的安宁状态,导致被害人陷入毫无安全感的恐惧不安之中,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等传统物质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与个人安全感等新兴精神性法益。因此,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理论正当性。第三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赔偿,但是往往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很少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恐吓、骚扰等部分跟踪纠缠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较少难以抑制跟踪纠缠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纳入刑法规制的部分跟踪纠缠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定罪处刑也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往往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被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适用对象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其他人员则无法适用。不管是单一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组合,均难以胜任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任务。因此,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相当一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系表面上看似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建议应当更加慎重,应合理划定跟踪纠缠行为的犯罪圈并匹配恰当的刑罚。其次,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但是,考虑国内犯罪化的典型模式,制定专门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存在障碍。本着刑事立法便宜与实用的原则,建议根据危害的大小将跟踪纠缠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减少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给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带来的阻力。最后,参考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大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类型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法条文设置为:无正当理由跟踪纠缠他人,经责令停止而继续多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跟踪、尾随、贴靠他人,掌握被害人的行动轨迹;2.在他人住处、工作单位、学校等经常出入地监视或安装监视设备;3.在他人的车辆、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物品上安装监控设备;4.违背他人意愿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寄送物品等;5.在社交媒体等公开他人的隐私要求他人做无义务之事;6.其他足以危害他人日常生活的跟踪纠缠行为。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属于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轻微犯罪,虽没有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的后果易于显现,但是长久的跟踪纠缠行为却不断侵蚀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蚀着被害人的生活安宁,甚至是威胁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行动自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轻微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日积月累,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宁,易于使得被害人对法律丧失信任感,迟早会危害社会治理这一堤坝,进一步蚕食社会发展的空间。
刘黎伟[9](2020)在《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文中研究说明公证债权文书凭借其高效、便捷、低廉、合意执行等诸多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以公证方式来保障其债权。随着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和融资需求不断增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应用更加广泛。但是司法解释对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限制,带来特定的法律风险,导致当事人避免采用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保护债权的方式,不利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良性发展。因此,准确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特征,把握其规范意义,正确界定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对于该制度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规范解释为基础,运用公证理论和法学理论,结合公证机构转型和公证制度价值,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在梳理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渊源及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其适用范围变化和价值转向的缘由;第二章梳理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考量因素与不同争议,指出其适用范围受制于不同法域的价值和目的;第三章提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界定需要规范解释,并为此重点分析了相关概念、特征,尝试探索制度的规范意义;第四章做出其范围界定的尝试,提出公证债权文书应当限制在以处分财产为给付的意定之债范围。
杨海建[10](2020)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原生性的证据收集制度,时至今日,已经走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被全国多地人民法院采纳、试行,试行效果斐然。其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而且对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公正作出裁判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是,律师调查令制度在长期的试行、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法律依据模糊、运行程序不统一、适用地域范围狭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等。考察域外有关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和理论,发现其实行已久的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据开示等有关制度却已十分完备并可供我国借鉴和提供必要参考。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用、满足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需要、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痼疾、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裁决案件的权力,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确定及其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确定及其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提出与争议 |
(二)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
(一)当事人双方关系密切 |
(二)缺乏实质对抗性 |
(三)多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 |
(四)案由类型集中性与多样性 |
三、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阶段的界定 |
(二)事中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困境 |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识别程序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缺失及后果 |
二、我国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制度困境 |
(一)以民诉法112 条为核心的虚假诉讼规制制度现状 |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 条证明标准的提高 |
(三)《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的适用主体受限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民事程序中庭审的“形式化” |
(一)民事庭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 |
(二)阻碍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 |
二、法院身陷“信息孤岛” |
三、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 |
一、法律理论及制度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事中规制理论共识的搭建 |
(二)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核心规范的立体化建设 |
(三)拓宽《民诉法》第56 条中主体范围 |
二、司法运行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加强庭审“实质化” |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 |
(三)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 |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问题、解决的关键问题、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的主要问题、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现状 |
2.1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2.1.1 2015 年试点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2.1.2 2015 年试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 |
2.2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实践中的问题 |
2.3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立法状况 |
2.3.1 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证据调查无专门规定 |
2.3.2 两高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的规定 |
2.3.3 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的积极探索 |
2.4 小结 |
第3章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概述 |
3.1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概念和特征 |
3.1.1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概念 |
3.1.2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特征 |
3.2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的证据 |
3.2.1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
3.2.2 书证、物证 |
3.2.3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
3.2.4 鉴定意见 |
3.2.5 勘验笔录 |
3.3 小结 |
第4章 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4.1 美国 |
4.2 法国 |
4.3 日本 |
4.4 巴西 |
4.5 苏联与俄罗斯 |
4.6 小结 |
第5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现行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行使的原则 |
5.2 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启动及范围 |
5.2.1 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启动 |
5.2.2 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范围 |
5.3 明确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5.4 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运行程序 |
5.4.1 明确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主体 |
5.4.2 明确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程序 |
5.4.3 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的方式 |
5.4.4 完善被调查人救济制度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4)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5)民事诉讼伪证行为制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域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1.创新点 |
2.研究方法 |
一、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概念解析 |
1.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概念 |
2.相关概念的比较理解 |
(二)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伪证行为制裁的司法现状 |
(一)样本案例筛选 |
(二)伪证行为制裁的司法实践 |
1.民事诉讼伪证问题严重 |
2.伪证行为多存于民间借贷案件 |
3.伪证行为处罚适用率较低 |
4.伪证行为处罚不一致 |
三、伪证行为制裁存在的问题 |
(一)伪证行为立法制裁存在缺陷 |
1.伪证行为处罚规定原则化 |
2.伪证行为制裁措施轻缓化 |
3.民事、刑事法律制裁规定缺乏衔接 |
(二)司法人员执法制裁理念不足 |
四、伪证行为制裁的完善 |
(一)完善伪证行为制裁的法律规定 |
1.明确对伪证行为的处罚规定 |
2.有效运用刑法对伪证行为的制裁 |
(二)强化司法人员制裁理念 |
(三)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制裁伪证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一)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
(三)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
1.价值 |
2.功能 |
(四)与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 |
1.两者的共通之处 |
2.两者的差异之处 |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分析 |
(一)起诉主体资格 |
(二)责任承担主体 |
(三)具体责任形式 |
1.一般形式 |
2.惩罚性赔偿 |
(四)诉前程序的设置 |
(五)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诉讼的差异 |
三、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制度的实证考察 |
(一)案例的数据概况 |
1.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 |
2.法院层级与案件类型 |
3.起诉主体与诉前程序 |
4.诉讼客体与责任承担 |
5.诉讼请求与诉讼结果 |
(二)实践问题与制度困境 |
1.审理层级片面集中,存在负面影响 |
2.诉讼主体单一,相关组织参与不足 |
3.被告规模小,集中于产业末端 |
4.责任承担形式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 |
5.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履行不足 |
四、域外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经验 |
(一)欧洲主要国家的制度概况 |
(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Class Actions) |
1.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则介绍 |
2.《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3 条(a)款 |
3.集团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五、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案件管辖层级与诉前程序的规范 |
1.确立案件管辖层级的新标准 |
2.强调诉前程序执行的重要性 |
(二)扩大符合起诉资格的主体范围 |
1.现有主体诉讼资格的正当性基础 |
2.起诉主体范围扩大的理由与方案 |
3.公民的理性无知与诉讼激励机制 |
(三)责任承担主体及被诉条件细则 |
1.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与逻辑 |
2.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解释 |
(四)责任承担形式的解释与细化 |
1.赔礼道歉的形式要求 |
2.惩罚性赔偿与归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 |
一、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概览 |
二、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比较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类型 |
一、跟踪接近型 |
二、通讯骚扰型 |
三、远程监控型 |
四、网络跟踪型 |
五、其他类型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发展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发展趋势 |
二、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历程简述 |
三、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受阻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选择 |
一、现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回顾 |
二、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评析 |
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核心要素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
一、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 |
二、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 |
三、跟踪纠缠行为潜伏着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严重侵害法益 |
一、传统法益向新兴法益的变迁 |
二、跟踪纠缠行为侵害传统法益 |
三、跟踪纠缠行为侵害新兴法益 |
小结 |
第三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现有非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民事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现有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分析 |
二、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其他罪名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涉嫌犯罪预备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全面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一、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全面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二、现行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渠道不畅通 |
三、劳动教养废除导致跟踪纠缠行为的惩处缺位 |
小结 |
第四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我国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设计 |
一、罪状设计应符合明确性原则 |
二、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客观要件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主观要件 |
四、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建议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配置 |
一、域外跟踪纠缠行为刑罚配置比较分析 |
二、域内关联犯罪刑罚配置对比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渊源与发展 |
(一)探索与发展阶段 |
(二)改革与反思阶段 |
二、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考量因素与理论争议 |
(一)实务中的考量因素 |
1.债法体系因素 |
2.公证法治发展因素 |
3.执行与诉讼因素 |
(二)理论上的不同争议 |
三、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解释路径 |
(一)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需规范解释 |
1.概念解析应依托规范体系 |
2.规范目的应考量制度转型 |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文义 |
1.债权文书 |
2.公证债权文书 |
3.债权公证文书 |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特征分析 |
1.给付目的方式标的特定 |
2.明确约定给付且应实际履行 |
3.强制执行标的为特定给付 |
四、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界定 |
(一)限于意定之债 |
(二)限于有处分权之债权 |
(三)限于以转移财产和权利为给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概述 |
1.1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含义 |
1.2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特点 |
1.2.1 申请主体的特定性 |
1.2.2 申请原因的特定性 |
1.2.3 申请时间的限定性 |
1.2.4 审查程序的双重性 |
1.2.5 持令主体的特殊性 |
1.2.6 被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
1.3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属性 |
1.3.1 授权说 |
1.3.2 委托说 |
1.3.3 折中说 |
1.3.4 本文观点 |
1.4 律师调查令制度与相关制度比较 |
1.4.1 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比较 |
1.4.2 与证据开示制度比较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困境 |
2.1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 |
2.1.1 各地试点的基本情况 |
2.1.2 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 |
2.2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困境 |
2.2.1 法律依据模糊 |
2.2.2 运行程序不统一 |
2.2.3 适用地域范围狭小 |
2.2.4 社会认知程度较低 |
2.2.5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
第三章 域外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
3.1.1 德国证据收集制度 |
3.1.2 日本证据收集制度 |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
3.2.1 英国证据收集制度 |
3.2.2 美国证据收集制度 |
3.3 域外证据收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2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对策 |
4.1 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 |
4.2 统一律师调查令的运行程序 |
4.2.1 明确申请主体 |
4.2.2 扩大适用对象 |
4.2.3 扩大适用阶段 |
4.2.4 明确证据类型 |
4.2.5 统一审查签发程序 |
4.2.6 合理确定调查令期限 |
4.3 扩宽律师调查令适用的地域范围 |
4.4 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社会认知程度 |
4.5 完善律师调查令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确定及其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D]. 谢琼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0)
- [2]检察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研究[D]. 程昕.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5]民事诉讼伪证行为制裁研究[D]. 赵贝贝.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胡心怡.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8]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D]. 牛天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论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D]. 刘黎伟. 兰州大学, 2020(01)
- [10]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D]. 杨海建.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