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贵州省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问: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
  1. 答: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如下: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问:贵州农村宅基地每人多少平方
  1. 答:法律分析:贵州农村宅基地:
    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变。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区、牧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额内,县级人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乡村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限额,由县级人民***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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