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联合商标保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朱建华,甄航[1](2020)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会使得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条件与法定刑升格条件降低。在刑法本体学中,"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在文理与体系上都应当理解为假冒两个以上不同的有独立注册号的商标,无论其是否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在刑民交叉视域中,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为注册取得一元模式,商标法未规定"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故无论其是否学理上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都应理解为假冒两个以上不同的有独立注册号的商标。
叶霖[2](2020)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商标法》建立的“商标注册制度”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必考虑是否使用或者是否打算使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一系列情势变化,我国《商标法》相应地进行了四次修改,使之逐渐向着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关联的商标注册制度演进。最经典的标志是2019年《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商标法》与社会情势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距离,在商标领域仍然时常发生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以及商标恶意挟持等弊端。针对这种现象,选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作为博士毕业论文选题,专题就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相连接所涉及到的论题进行研究。本文基本观点是将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划分为五类:1、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使用产生商标权,注册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2、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仅由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3、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使用与注册均可产生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注册制度;4、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即:商标“使用+注册”产生商标权,使用是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的商标注册制度;5、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即: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商标法保护的权益但不是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以上不同类型的商标注册制度可简称为“注册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属于“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在商标权取得上,此模式下的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呈现松散关系,因此,建议在商标注册阶段,将商标使用(包括商标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以提高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紧密度,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五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知识进行探讨。首先分析商标注册的基础理论。商标注册作为一种官方程序,表现为程序性、法定性、行政性、单方性等特征。从商标注册的属性上,因商标注册的效用不同,可将商标注册划分为授权性、设权性及混合性。其次,分析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必要构成要素与选择构成要素。作为制度的产品,商标注册制度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节约经济资源、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这些功能使得商标法立法宗旨得以实现。随后,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轨迹进行总结。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背景表明,商标从自由使用发展到了登记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之时催生了商标注册制度。选取了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发展予以分析。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商标国际化保护,也导致商标注册的国际化。最后,根据商标权归属的方式不同,将商标注册制度重新归纳为以下五类:一是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二是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三是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四是基于使用的注册制;五是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注册制。第二章对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包括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理学角度论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增加使用要求,有使用才能获得完整商标权,符合洛克的劳动学理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促进商标的使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将商标使用因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不仅不会妨碍市场经营者正常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还能够在注册阶段阻止恶意注册行为。增加使用要求,能够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商标流向于有使用需求的人群,实现了公平的价值目标。通过制度设计,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将使用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推动了商标的使用,促进商标使用产生商誉。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结构及其利弊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起源于清末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发展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解放区时期,新中国时期。我国现行《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逐渐提高了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联度。随之,分析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构成,包括注册商标所需的商标构成实质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积极效果来看,其展现了商标注册程序设计有利于快速注册;采用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对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设计有利于防止商标囤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弊端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挟持三大现象。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联系,及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采取非全面保护。第四章对国外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联性。选取四种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或地区,即美国、欧盟、德国、日本为考察对象。经研究得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否则,不准予注册;欧盟是注册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产生商标法上的权利,商标使用对商标注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德国是注册与使用均产生商标权;日本是商标注册产生商标权,但商标使用产生的某些权益会受商标法保护。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对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关系进行比较分析。经比较分析得出:基于使用的注册制国家,使用行为仍占着一席之地,没有使用就没有所谓的商标权,此种注册制,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有着紧密的关系。其他三类商标注册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无紧密联系。域外考察对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启示:认为我国设计“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成为最佳完善路径选择。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举措,将其设计为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具体的设计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商标注册之补正程序的设计,并作了相应的法律安排。这些条文的设计立足于提高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紧密度,加强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相较于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后的商标注册制度承继了前者的正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恶意抢注、遏制商标囤积与阻止商标挟持行为,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效能。
赵修春[3](2020)在《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商标法》在2019年修订中对第四条进行了调整,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为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并将其纳入绝对事由的异议和无效程序。这有利于在商标取得层面从源头强化商标使用,保护商标公共资源。在此修法背景下,本文拟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概念、认定、具体行为类型、规制合理性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则、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等实践性问题。第一部分是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初探和规制概述,包括相关概念解析和修法前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本文从解析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三个概念的定义为起点,探讨“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提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是恶意商标注册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不是将商标进行商业识别性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利益。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关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制取得重要进步,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一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的具体规制范围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实际操作的明确指引,三是防卫型注册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以及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法理上的探讨,首先提出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应当沿用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主观分析方法,从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和动机两方面分析:认知层面不限于对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状况和在先权利状态的知晓;动机层面包括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两个方面。同时满足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才能构成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在《商标法》第四条语境下,仅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节不足以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事由,须同时满足无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其次,以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类型化为基础,分析《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范围,其规制范围不以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为转移,包括所有试图侵犯私利或公利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最后探讨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范和实践。得益于完整的恶意商标注册规范体系,欧盟和英国、德国无需在法律上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专门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无使用意图的不正当商标注册直接适用恶意商标注册的处理路径,为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考察要素提供了重要借鉴。美国基于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构建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意图审查程序,最大程度保障了商标使用,去除其中涉及商标权取得根本制度的因素,可以在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予以变通适用。此外,同为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日本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目的进行说明的要求,而韩国则针对商标使用意图进行了授权性规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如何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实施规则和相关问题。具体包括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探讨新修法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以及预防性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和规范问题。提出在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基础上,尊重商标注册人的自我证明权利。针对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商标使用的不同状态,分别对二者的具体考察要素进行分别列举。同时,以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为基础,为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提供双向构思,提出“两步走”策略。预防性商标作为第四条修法的例外情形,为了避免预防性商标沦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工具,本文提出我国应扬长避短,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规范体系。
刘道亨[4](2020)在《深圳企业的商标能力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知识产权视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通过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合作来建立企业专属知识产权管理框架,旨在发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功能和作用。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对商标的管理主要分为创造、运用和保护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能力。由于企业各项商标能力水平的不同,企业绩效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深圳市共计219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为调查对象,收集了截至2016年底各企业商标创造能力、商标运用能力、商标保护能力、企业绩效和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通过推导模型、筛选变量以及提出假设等环节,实证检验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商标能力及其衡量指标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商标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具有显着的正向关系。在企业商标能力的分类中,企业商标创造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是显着正向的,而企业商标运用能力、保护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则是不显着的。此外,本文对企业各项商标能力的衡量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企业的商标创造能力中,企业累计注册的商标数量相较国内相同行平均水平的相对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是显着正向的;在企业的商标运用能力中,企业自有商标价值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对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是显着正向的;而在企业的商标保护能力中,各项衡量指标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均不显着。
李凤琴[5](2020)在《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困境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商标权作为私权,当商标权人将近似商标分割转让时,合同是否有效,法院面临两难选择。需要在明确商标法优先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对我国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进行重构。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联合商标,商标权人如果将近似商标注册为联合商标的,则必须一并转让。如果将近似商标独立注册并使用的,则应当允许分割转让,并对其进行适当规制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王海雄[6](2020)在《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商标恶意注册问题,是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常见且频发的问题。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常常存在商标数量代表着商标保护水平的误解,以为商标注册数量越多,知识产权意识就越强,保护水平就越高。实际上,商标的注册量与商标的质量、权利意识、保护水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商标注册量的畸形增长反而会扰乱商标制度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2019年4月我国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中,专门强调了商标的使用意图,旨在规制日益猖獗的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但是,商标恶意注册问题的出现不仅与商标注册制度有关,即便在商标使用取得的制度下(如美国),依然会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商标恶意注册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整个商标法的体系出现了漏洞,使得商标恶意注册者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因此,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也应当从商标法的法理、商标立法、商标审查实践、商标使用行为、商标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编织一个严密的规范体系,使商标恶意注册者无立锥之地。本文即试图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进行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构成。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商标恶意注册概述”。首先从理论层面剖析商标恶意注册概念的核心内核,区分商标恶意注册与抢注、故意、过错、混淆可能性、注而不用、商标囤积等类似概念,明晰商标恶意注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对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列举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表现形式。再次,提出对商标恶意注册判断的具体标准。最后,从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学和商标权保护的本质层面阐述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正当性。第二章:“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现行体系”。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立法出发,结合2019年4月最新修法动态,逐条分析现有立法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现状,剖析适用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弥补已有立法不足。对法律解释依然无法弥补的现有立法漏洞,留待论文最后一章提出对策。第三章:“国外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经验借鉴”。针对前面两章论述的问题,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域外经验。主要选取了以使用制为代表的美国和以注册制为代表的日本进行阐述。美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注册规制有力,且美国在商标使用制下引入了商标注册程序,对我国在注册制下强化使用的具体制度构建借鉴意义较大。日本与我国长期实行注册制度的传统一样,但其商标法通过弥补注册制下对商标使用重视的不足,也很好地遏制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出现,对我国商标使用标准的界定、防御商标正当性等等方面亦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体系的完善”。立足于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从强化商标使用、加大惩戒恶意注册行为和恶意注册民行交叉程序三个维度完善现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体系。具体分为引入“意图使用”制度、商标使用的从严界定、商标转让以使用为前提、商标续展时对商标使用进行审查、增加商标恶意注册的惩戒和赔偿机制、规制恶意注册民行交叉程序的优化六个方面。结论部分指出:当前世界商标注册制度的趋势是注册制和使用制两者的融合。因此,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主要理念是,在注册制的基础上强化商标使用。
李春芳,彭榕[7](2019)在《商标囤积现象的规制》文中认为商标囤积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浪费社会资源,需要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大都把囤积的商标作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进行无效处理,这种规制方式有其不合理之处。商标囤积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商标使用义务制度不完善,新《商标法》要求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意图进行审查。为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义务制度,需要规定具体的审查商标申请人申请意图的方式。同时可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每隔三年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用以备案,不提供的由商标局主动撤销相应的注册商标,并禁止未使用的商标转让,以此来共同阻止商标囤积行为的发生。
曾友林[8](2019)在《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商标争议法律裁判的困难让笔者逐渐认识到必须厘清商标法制领域中新与旧、传统与现代和东方与西方等多重复杂的结构性关系,清楚了解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发展的整体图景与具体发展脉络才能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才能对症下药地解决今天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职是之故,在搜集尽可能多的中国商标法制档案、案例、碑刻和文献等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文献分析法、统计法等史学和法学研究方法,来重构适合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及其运行实际情况的“本土化”解释框架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钩沉近代商标立法及其实践的历史、突出中国商标和商标法制形成历史的独特性、预测将来我国商标法制发展道路、建立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机制、适当吸收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商标立法与商标争议解决等学术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缘起及其意义、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资料三个部分。其中研究文献综述分近代商标立法研究、近代商标争议研究、近代中外商标谈判研究、近代商标法制的综合研究以及其他涉及近代商标法制的研究等五个方面回顾近代商标法制研究的学术历史,并通过对研究史的认真梳理,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打下立论之基础,来进一步厘清商标的词源和商标概念的内涵,发现商标制定法和商标解释例、判决例在商标法制实际运行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证明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不是一个完全被迫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在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合力之下形成的一个混合近代化过程。第一章“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由三节构成。第一节“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对汉语“商标”进行词源学考古,发现汉语“商标”一词是近代的产物,而且在近代之初,该词还不固定,还有意义类似的同义词。第二节“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在否定通说“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是商标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一词的近代意义,再回溯到中国古代,发现宋代的“招牌”和“仿单”等物已经具有近代“商标”一词之实,进一步以充分的史料证成了郑成思先生“‘白兔标识’可称为实实在在的商标”之结论。第三节“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认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历史符合世界商标法律的形成往往晚于商标的出现的普遍规律,清代地方官府立碑示禁和行会公所订立行规可谓我国商标法制的萌芽,但西方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商标法制发展的自然进程中断。第二章“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由“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和“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三节组成,以清末《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北洋政府1923年《商标法》和国民政府的商标立法等近代主要商标立法为例,动态全景呈现我国商标立法的近代化过程。通过对这几部商标法律之间的比较及其与日本商标法律的比较,不难发现近代商标法律的制定虽然曲折,但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加速了商标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满足了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清末、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三个阶段,我国的商标立法在参酌各国商标法和结合中国商标历史传统与实践的基础上,终于实现其近代化,开启了我国商标法制的新篇章。第三章“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主要论述近代商标法制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第一节“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论述我国建立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商标局,收回被外国人把持二十多年的商标行政管理权的艰难历程;同时论述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状况以及他们为统一商标行政管理权而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第二节“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以案例为依据,介绍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程序。当时的商标争议解决模式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类,其中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法院审判和普通司法机关审判之区别,由此可见近代建立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比较健全、完善。第三节“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通过对近代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统计,发现清末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选择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成文法的道路,而没有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道路,这就使得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在近代商标法缺失或不完善的时期,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起到阐明法意、确证效力、补充漏洞和更正规则的作用。第四章“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分为两节,专门考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各种力量及其对近代商标立法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第一节“西方列强的干预”,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西方列强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因前面已经论及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两个问题,此部分仅论及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两点。第二节“国内势力的推动”,论述国内各种势力对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首先探讨清末、北洋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各个时期的政府官员在非理性的民众和强势的西方列强之间如何理性选择,他们既要顶住国内舆论的压力,又要外争国权,实现商标法制传统与现代的变奏,在此过程中引导商标法制走向近代化;然后详细论述近代学者对商标法制的研究情况及其为我国商标法制在很短时间内实现近代化所提供的智力支持。最后为结语。结语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之道,从立法、法制实践、本土化以及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来看,清末到民国,我国完成了商标法制的近代化,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和运作有效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商业交易秩序,保证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具有混合型近代化、中西结合、多种力量推动、与时俱进又循序渐进四个方面的特征。我国近代的商标法制还未能实现继受的西方商标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商标法制理念的有机融合,还未实现商标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导致商标立法、商标法律实施和商标意识之间还存在不相融洽之处。因此,需要站在法律文化和价值选择的高度对商标法制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融合三者的方法,以实现外发秩序和内生秩序的有机整合。
钟芷馨[9](2017)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别讲述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存在合理性及其作用,以及司法实践中两者存在的矛盾冲突,结合域外的判例和中国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应认可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作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义务的例外情形,但应对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申请作出规制,谨防滥用商标使用权的情形。
王芳[10](2014)在《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研究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绪论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意义及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意义,并对本文研究的范围予以了界定。在研究路径的指引下,正文各章具体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探讨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首先,梳理和分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明确了TRIPS协定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上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显着地位。其次,对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起草过程、条约义务性质、具体内容和逻辑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属于TRIPS协定的选择性条约义务,但对于设定该阶段使用要求的成员方而言,须遵守TRIPS协定的下述规则: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成为注册申请的条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的不使用不得成为商标注册的唯一拒绝理由。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也属于选择性条约义务,在该阶段设定使用要求的成员方需恪守TRIPS协定在商标使用主体、不使用的期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义务。最后,在条约比较和条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指出TRIPS协定体现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上的最高成就,同时也分析了TRIPS协定在协调上存在的局限性。第二章对WTO主要成员方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考察了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英国、德国、法国等WTO成员方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不同成员方在商标使用的涵义及具体情形、不使用的期间、正当理由、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上的规定作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在商标使用的概念上,尽管各主要成员方在立法规定上存在差异,但在商标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本质内涵认识趋于一致,即发挥商标区分来源功能的使用;在商标注册和权利行使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并未都设定相应制度,这与不同的商标权取得制、立法传统以及商标保护制度息息相关;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使用要求,且在使用主体、变形使用、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类似,但在不使用的期间、突击使用的应对、撤销程序的启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些制度上的共性与特性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参考。第三章在前两章条约分析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归纳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角度考察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制度成因;第二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概念作出解析,首先,从注册的起源探讨了两种商标权取得制下“注册”的不同涵义,明确了TRIPS协定下“注册”的双重涵义;其次,对商标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商标使用的内涵是来源区分性使用,并从商标使用的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商标使用的外延;最后,针对“使用”与“不使用”的关系,对商标“不使用”的涵义、认定、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探讨。第三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反映的核心关系予以辨析,并指出该制度体现了注册与使用的融合以及公权对私权的介入。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制度现状和立法不足,并提出了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第一节从商标使用的涵义、商标注册阶段、商标注册维持阶段以及注册商标权利行使等四个方面对我国使用要求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予以了全方位的介绍;第二节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节在结合TRIPS协定条约义务并参考其他成员相应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具体建议为:对商标使用概念进行概括±列举式界定,在商标注册阶段设立意向使用要求,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对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突击使用的应对、注册商标权的失效时间等问题进行修改,增加注册商标程序性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并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实体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二、论联合商标保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联合商标保护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教义学展开 |
(一)“种”与“个”的文理界定 |
(二)“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体系性考察 |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之刑民交叉视域研究 |
(一)商标权取得模式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
(二)商标识别主体多元化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
三、假冒“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处理 |
(一)假冒“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一般认定 |
(二)“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处理 |
(2)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基础知识:商标注册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注册制度解析 |
一、商标注册简析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三、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源 |
三、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类型识别 |
一、单纯使用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二、单纯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三、使用与注册并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四、使用产生权益而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制度 |
五、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制度基础: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理论 |
第一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分析 |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分析 |
第二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一、成本效益分析 |
二、资源配置原理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一、公平效率价值分析 |
二、促进产生商誉的价值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实状况: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结构与利弊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步阶段 |
二、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现行表达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构成 |
一、商标构成实质性要件 |
二、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 |
三、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
五、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积极效果 |
一、商标注册程序设计有利于商标快速注册 |
二、采取全面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商标审查质量 |
三、对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
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设计有利于防止注册商标囤积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弊端梳理 |
一、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权益的非全面保护 |
二、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缺乏紧密联系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弊端导致的现象 |
一、无法有效阻止商标恶意抢注 |
二、助长商标囤积现象 |
三、滋生商标挟持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概览: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联性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的基础 |
一、商标注册阶段的商标使用 |
二、基于商标使用的商标注册 |
第二节 欧盟:商标使用对商标注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一、注册阶段的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无实质性关系 |
二、维持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要求 |
第三节 德国: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分别独立产生商标权 |
一、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并行产生商标权的冲突样态 |
二、商标使用的意义 |
第四节 日本: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呈现松散关系 |
一、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解决原则 |
二、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保护 |
第五节 域外商标注册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商标使用的比较分析 |
二、域外商标注册的比较分析 |
三、域外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关系的比较分析 |
四、域外考察对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方案: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设计 |
第一节 商标申请冲突解决原则的设计 |
一、解决商标申请冲突优先适用先使用原则 |
二、商标申请冲突解决原则的三种适用情形 |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的设计 |
一、申请商标注册须以使用为基础 |
二、商标注册申请须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意图使用声明 |
三、商标审查员着重审查商标使用证据的三性 |
四、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异议资格 |
第三节 商标注册之补正程序的设计 |
一、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资格 |
二、商标使用作为维持意图使用注册的条件 |
第四节 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微观设计 |
一、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条文设计 |
二、我国现行的与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五节 我国基于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之效果预判 |
一、可以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
二、可以有效阻止商标囤积行为 |
三、可以有效减少商标挟持行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及相关修法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 |
一、商标使用和商标使用意图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 |
第二节 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比较分析 |
一、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的进步意义 |
二、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规制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 |
一、恶意商标注册认定的主观分析方法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认知和动机 |
第二节 规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对商标本质的追求 |
二、符合商标权注册取得中公平和效率平衡理论 |
三、适应有限的商标公共资源保护需求 |
四、符合相关国际条约规定 |
第三节 修订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类型 |
一、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类型化 |
二、目标利益指向下和客观公利损害结果下的两种规制范围 |
三、全类型的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范围 |
第三章 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国内外规则比较 |
第一节 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 |
一、欧盟及相关国家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路径 |
二、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认定标准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具有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规则 |
一、美国引入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现实必要性 |
二、美国使用意图下的商标注册程序 |
三、小结 |
第三节 其他国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 |
一、日本商标注册中特定情形下的使用意图证明要求 |
二、韩国对商标注册中使用意图的授权性规范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审查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相关异议和无效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 |
一、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三、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第二节 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双向选择 |
一、注册取得模式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
二、使用取得模式下的商标使用意图注册程序 |
三、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修法背景下预防性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范化 |
一、预防性商标产生的历史条件 |
二、当前我国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规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深圳企业的商标能力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问卷设计 |
3.2 解释变量 |
3.3 研究假设 |
3.4 研究模型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 |
4.2 描述性统计 |
4.3 信效度检验 |
4.4 共线性检验 |
4.5 回归分析 |
4.6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进一步讨论 |
5.1 研究分析 |
5.2 进一步思考 |
5.3 研究结论 |
5.4 相关政策建议 |
5.5 不足之处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5)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困境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似商标转让纠纷的裁判困境 |
(一)强制一并转让近似商标 |
(二)不能强制一并转让近似商标 |
(三)近似商标分割转让合同无效 |
(四)通过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分割转让近似商标 |
二、近似商标转让纠纷背后的价值冲突 |
(一)我国商标法的价值定位 |
(二)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价值冲突 |
(三)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总体取向的发展趋势 |
三、我国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重构 |
(一)在商标法中规定联合商标制度 |
(二)允许相互独立的近似商标分割转让 |
(三)对近似商标分割转让的规制 |
四、结语 |
(6)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现有研究状况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标恶意注册概述 |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厘清 |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基本概念 |
(二)商标恶意注册与抢注的关系 |
(三)“恶意”与故意、过错的关系 |
(四)恶意注册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
(五)恶意注册与“注而不用”的关系 |
(六)恶意注册与商标囤积的关系 |
(七)恶意注册与非法注册的关系 |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类型 |
三、商标恶意注册的判断标准 |
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正当性 |
(一)诚实信用原则层面 |
(二)经济学层面 |
(三)商标权保护本质层面 |
第二章 国内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体系分析 |
一、使用目的条款(第4条) |
二、诚实信用条款(第7条) |
三、驰名商标条款(第13条) |
四、超越特定关系注册条款(第15条) |
五、地理标志条款(第16条) |
六、制止搭便车条款(第30条) |
七、在先权利条款(第32条) |
八、宣告无效条款(第45条) |
九、无使用不赔偿条款(第64条第1款) |
十、对恶意的处罚条款(第68条) |
第三章 国外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
(二)商标使用的界定 |
(三)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 |
二、日本 |
(一)使用意图的要求 |
(二)商标使用标准的界定 |
(三)防御商标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一)中美比较与借鉴 |
(二)中日比较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本土化建构意图使用制度 |
(一)建构之必要性 |
(二)建构之本土化分析 |
(三)建构之建议 |
二、商标使用的从严界定 |
(一)商标使用之重要性 |
(二)商标使用之界定标准 |
(三)“撤三程序”中的使用标准 |
(四)侵权判定中的使用要求 |
三、商标转让以使用为前提 |
四、商标续展中审查商标使用 |
五、完善商标恶意注册的惩戒和赔偿机制 |
六、规制恶意注册民行交叉程序的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囤积现象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标囤积概念的厘清 |
二、商标囤积的根源:无完善的使用义务制度 |
三、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囤积的处理 |
四、审查申请意图的合理性 |
五、对商标囤积现象规制的建议 |
(一)要求提供证明申请意图的证据 |
(二)明确规定商标权维持需要实际使用 |
(三)设立商标使用备案制度 |
(四)无“使用意图”无效制度、使用备案制度与“撤三”制度的衔接 |
(五)禁止未使用商标转让 |
六、结 语 |
(8)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 |
第一章 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第一节 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 |
一、汉语“商标”溯源 |
二、中文商标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 |
一、标记:商标的逻辑起点 |
二、古代中国的商标及其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一、地方官府示禁 |
二、行会公所立规 |
第二章 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 |
第一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 |
一、《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立法背景 |
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制定经过 |
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 |
一、1923 年《商标法》之立法背景 |
二、1923 年《商标法》之制定经过 |
三、1923 年《商标法》之主要内容 |
四、与清末和日本商标法之比较 |
第三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 |
一、1930 年商标立法及其变化 |
二、对1930 年商标立法的修订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 |
第一节 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 |
一、商标行政管理权的丧失与收回 |
二、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与统一 |
第二节 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 |
一、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模式 |
二、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模式 |
第三节 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 |
一、解释例与判决例释义 |
二、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之统计 |
三、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关涉问题 |
四、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效用 |
第四章 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西方列强的干预 |
一、插手华洋商标争议 |
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 |
第二节 国内势力的推动 |
一、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 |
二、研究者的智力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存在的原因 |
(一)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改正 |
(二) 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
二、商标使用义务存在的合理性 |
(一) 社会资源的浪费 |
(二) 避免垄断 |
三、我国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 |
(一) 法律上的解读 |
(二)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冲突的处理方式 |
四、域外对此类冲突的解决方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 德国变形商标的判例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二) 日本关于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五、对解决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之冲突的对策之思考 |
六、结语 |
(10)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注释 |
绪论 |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
三、TRIPS协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协调意义 |
四、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和研究思路 |
注释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 |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 |
一、《巴黎公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二、马德里体系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三、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及其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
四、后TRIPS协定条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一、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纳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原因 |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
三、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主要内容及内在逻辑 |
四、不满足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可以成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 |
二、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期间 |
三、注册商标不使用的理由 |
四、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一、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地位 |
二、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进步性 |
三、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述 |
一、制度比较之目的 |
二、比较对象之选取 |
第二节 美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
二、美国在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三、美国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第三节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
一、作为WTO成员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制度间的关系 |
二、欧盟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
三、欧盟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一、商标使用界定之比较 |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理论探讨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原因分析 |
一、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直接动因 |
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内在机理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基本概念解析 |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注册” |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使用” |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不使用”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核心关系辨析 |
一、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折射出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
二、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体现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立法与实践 |
一、商标使用的涵义 |
二、商标注册阶段未设定使用要求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方面的使用要求 |
第二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问题与不足 |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
二、商标注册阶段没有落实意向使用要求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
第三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商标使用概念之立法建议 |
二、完善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三、完善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四、完善注册商标权人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
附录二 我国有关案例 |
附录三 本人发表的相关论文 |
后记 |
四、论联合商标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J]. 朱建华,甄航. 人民检察, 2020(17)
- [2]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完善研究[D]. 叶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D]. 赵修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深圳企业的商标能力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 刘道亨.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8)
- [5]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困境与重构[J]. 李凤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
- [6]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研究[D]. 王海雄.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商标囤积现象的规制[J]. 李春芳,彭榕.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 [8]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D]. 曾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与商标使用义务的冲突[J]. 钟芷馨. 法制与社会, 2017(23)
- [10]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D]. 王芳. 复旦大学,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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