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制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文文献综述)
周方舟[1](2020)在《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体系中,经济制裁是国际行为体为了达成特定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目标而使用的重要对外政策工具之一。经济制裁众多功能中的威慑功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制裁在国际体系中使用频率的增加,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面临着有效性不稳定、无法发挥出预期功效的困扰。因此,本研究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哪些要素影响了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发挥?这些要素具体包含哪些变量?其影响机制是如何运行的?本文首先明确了经济制裁中包含威慑功能。一方面,从经济制裁的角度来看,作为一项强制性对外政策工具的经济制裁具有惩罚、胁迫、发出信号等多种功能,其中还包括威慑;而威慑功能又是经济制裁中的深层次功能。另一方面,从威慑战略的角度来看,经济制裁可以作为经济武器发挥威慑力,因为它具备成为威慑手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既然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十分重要而又难以实现,则需要研究使经济制裁威慑功能奏效的构成要素与实现机制。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借鉴威慑理论对战略威慑有效性的研究,从经济制裁发起方的实力、发起制裁的意愿与威慑信息的传递入手,结合经济制裁所使用的手段进行分析,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确定这4个要素各自所涵盖的具体变量,并对这4个要素中的具体变量进行衡量与分析,阐明各自的作用机理,最后再结合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与检验。接下来,本文分别分析了经济制裁实力、制裁手段、制裁意愿与制裁威慑信息的传递这4个要素各自所包含的内容与作用方式。第一,经济制裁实力包括制裁发起方的物质常规能力、经济伤害实力、核武器潜在威慑力与制裁受国际支持程度,并运用熵权法与层次分析法对所收集的历史数据与调查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确定了以上要素各自对制裁实力的贡献度大小。第二,本文明确了经济制裁所使用的手段包括贸易制裁手段与金融制裁手段,这其中,贸易制裁手段的单独使用受到越来越多障碍的阻挠,而金融手段在经济制裁中占据着更明显的优势。第三,对经济制裁发起方威慑意愿的评估考察的是制裁发起方对制裁净收益与不制裁净收益的衡量,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制裁意愿强烈;若后者大于前者,则制裁意愿微弱。本文根据这一逻辑,总结了经济制裁中制裁发起方通常产生的5种收益-成本计算结果模式。第四,对经济制裁威慑信息传递的分析主要从制裁发起方对信息的表达、信息传播途径、目标国对信息的理解三方面入手予以展开。最后,本文通过一个成功案例与一个失败案例分析了4个要素在经济制裁案例中的作用过程与影响方式。本文将视角聚焦于经济制裁中的威慑功能,尝试加深并细化对该功能及其有效性的剖析。同时,为了更好理解未来国际局势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政策、激发经济制裁在应对反恐或防止武器扩散等具体目标上的积极意义,以及合理应对中国面临经济制裁时遭遇的挑战,对经济制裁及其威慑功能有效性的研究还应不断加强与拓展。
安洁[2](2020)在《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对朝政策研究 ——基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朝核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该问题的责任方美国,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也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成本,但其历届政府的对朝政策都未有效实现“半岛无核化”的目标,反而朝鲜的核能力逐步实现了横向的提升与纵向的扩散。本文以九一一事件后美国的三届政府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为研究对象,梳理报告中的对外战略及对朝政策,再结合美朝关系史,评估政策在实践和目标层面的完成度,最后为了探究这三届政府制定对朝政策时所受的影响因素,我们从威胁认知、国家利益认知和战略举措三个方面进行报告的文本分析。小布什政府受九一一事件的影响,集中精力“反恐”,对朝鲜采取强硬态度,将朝鲜列为“邪恶轴心”和先发制人的打击对象,采取了升级军事威慑以对朝施压和“接触”同时推进的“鹰派接触”政策,导致朝核问题对话进程一再中断和第二次核危机的爆发。小布什政府将与朝接触限定在六方会谈的机制下,其本意是想在多边框架下对朝鲜施加更多的压力,但在其他各方的斡旋下,朝核问题还是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面临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多样化挑战,重点关注美国在全球引导力和影响力的重塑,“巧实力”取代了“先发制人”成为其新的对外战略。在对朝政策上,美国开始执行对朝“战略忍耐”政策,寻求危机的管控而非解决,同时把对朝政策统一到其新的“亚太战略”和核政策的议题下,在朝核问题上体现出极大的耐心。但在“战略忍耐”政策下,对朝的施压和接触逐渐变成了施压与“忽视”,美朝关系、朝鲜核问题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特朗普政府上台后按照“美国优先”的原则,将美国国内经济繁荣和军事安全的利益放在首位,对朝实施“极限施压与接触”政策,对朝政策更加主动和强势,“首脑外交”也成为了美朝沟通的新渠道,但美朝双方由于在无核化进程的行动方式上存在分歧,半岛无核化的进程迟迟未取得进展,两国间再起摩擦,半岛局势又一次陷入紧张局面。过去两年的朝鲜半岛随着美朝和韩朝接触的增多,半岛和平的可能性表现出了一丝丝迹象,但这种“迹象”是脆弱的。虽然美国历届政府的对朝政策表现略有不同,但美国在朝鲜问题上一以贯之的冷战思维和对朝敌视的战略认知并未发生过根本改变,且越来越僵化,与朝鲜形成了强硬对强硬的僵局,这一僵局还会随着美国战略能力的下滑和朝鲜核技术及导弹技术的持续发展而升级,出现只能进行危机管控而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的困境。基于此种认知,朝鲜半岛的和平之路依然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穆春唤[3](2020)在《美国对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东地区在美国的国际战略中一直具有极其重要的地缘战略价值,也是美国建立和维持全球统治地位必然要涉足的重点区域。美国自冷战时起,就试图通过和中东地区各种类型政治行为体之间的联系来参与这个地区的事务,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与中东地区库尔德武装组织之间的关系。多年来,美国始终关注中东地区不同国家的库尔德武装组织,并根据自己与这些库尔德武装组织所在国家的关系或局势,来制定针对这些库尔德武装组织的不同政策。本文主要是从威胁认知理论的视角,来分析美国在规避威胁、遏制威胁以及消灭威胁等动机的驱使下,对中东地区不同国家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作为一种客观现实,美国对中东地区不同国家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策是多元的。既有正向关系的支持、合作以及接触,也有反向关系的打压与制裁。在此基础上,政策实施的深度和广度也存在差异。而这些政策的形成与差异的产生,都和美国的威胁认知具有重要的内在联系。首先,威胁认知是导致美国对不同国家库尔德武装组织开展合作、支持和接触,或是打压、打击和制裁等基本政策的主要原因。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积极支持与合作政策,主要源于美国对冷战时期苏联共产主义势力对伊拉克的影响,还有伊拉克极权主义政权在海湾地区的扩张以及穆斯林什叶派势力在伊拉克的增长等一系列威胁认知。同样,美国积极支持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策,是感受到了叙利亚内战中“伊斯兰国”恐怖组织崛起在中东地区对美国构成的巨大威胁。小布什政府和特朗普政府将伊朗视为中东地区的主要安全威胁,而与伊朗库尔德武装组织进行了接触。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对伊朗的威胁评估显着下降,同时对库尔德武装组织自由生活党的威胁认知相对上升,因此,将该组织列入了恐怖主义组织名单进行制裁。对于土耳其库尔德武装组织,美国主要是考虑到与土耳其的同盟关系,因而支持土耳其政府镇压库尔德工人党,并将该组织列入恐怖主义名单予以制裁。其次,威胁认知对美国的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具有限制作用。中东地区库尔德武装组织所追求的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民族分离主义目标,影响着美国对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威胁认知,因此,美国在对伊拉克和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采取支持与合作政策时,谨慎把握对这些组织的支持限度,尽量降低库尔德民族主义对地区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威胁。最后,威胁认知也影响到美国对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的性质。就美国与伊拉克和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合作而言,考虑到伊拉克的地缘重要性和伊拉克什叶派威胁的长期存在,因而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合作政策更具有战略性;而由于“伊斯兰国”组织威胁的短期性和非关键性,因此美国基于反恐战争与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形成的合作关系则侧重于战术性。本文通过威胁认知理论对美国针对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所做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美国作为国家行为体对于中东地区库尔德武装组织所代表的非国家行为体制定政策时的威胁认知考量。并从中认识到美国对于中东地区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策之所以存在如此巨大差异,根本原因就是美国对待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策,并非是为了支持库尔德民族的自治与独立,而是从威胁认知出发来更加有效地维护美国自身在中东地区的霸权。从论文研究的创新来说,这种研究的视角和研究结果,不仅是一种学术上的探讨,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陈佳文[4](2019)在《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九一”革命爆发后,卡扎菲政权建立,美国和利比亚关系从伊德里斯政权时期的亲密走向冷淡。随着利美双方在意识形态领域分歧的不断激化,卡扎菲激进的阿拉伯民族主义倾向以及在以色列问题上的矛盾,最终导致利美关系的恶化,美国也开始了对利比亚的制裁。里根总统上台后,双方冲突不断,特别是洛克比空难的发生,两国最终走向了对抗,美国对利比亚实施了全面的制裁。在美国的的压力下,联合国和欧盟也对利比亚实施了武器禁运和经济方面的制裁。199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针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旨在对两国的能源行业进行严厉的制裁和限制。20世纪末,在全球化和多极化的浪潮下,利比亚适时调整了对外政策,主动与西方国家修复关系,承担了相应的国际责任,联合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也逐渐对其放松和解除了制裁。2011年,受中东剧变的影响,利比亚出现反对卡扎菲政府的示威游行,并很快转化为内战。联合国和北约国家以卡扎菲政府对利比亚实施镇压为由,重启制裁和军事打击,导致卡扎菲政权垮台。第一章是回顾利比亚和美国关系的演变。本章将独立以来的利比亚分为三个时期,即伊德里斯时期、卡扎菲时期和后卡扎菲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利美关系的状况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第二章是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根据利美关系的发展,本文将美国对利比亚制裁分为不同阶段,把洛克比空难和“9·11”事件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探讨和分析了美国在不同阶段对利比亚制裁的内容。第三章是联合国和欧盟对利比亚的制裁。这一章主要是联合国和欧盟在洛克比空难和利比亚内战发生后,在美国的压力下对利比亚所实施的制裁。这一制裁与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具有联系性,是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延续。最后一章则是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总结。本文通过对制裁的研究,分析总结出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效果与影响,并且对利美关系和利比亚未来的走向进行展望,更深层次地理解美国对利比亚制裁和利美之间的关系走向。
胡小芬[5](2019)在《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文中提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恐惧。在全球反恐浪潮之下,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并未得到全面遏制。面对国际恐怖分子的猖獗肆虐,如何有效防范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成为各国现实而紧迫的任务。“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单边武力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预防性自卫理论和实践逐渐进入国际反恐领域。人们对预防性自卫的评价褒贬不一,一方面因能够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而获得人们的赞许,另一方面又因存在较大的滥用风险而被广泛诟病,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运用成为最受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之一。国际恐怖主义既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肆意践踏。面对凶暴残忍的国际恐怖分子,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显得捉襟见肘,单纯的事后惩治模式不足以有效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有鉴于此,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被重新审视和甄别。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是针对国际恐怖分子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而率先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当前国际反恐大背景之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恐怖袭击的瞬时性与毁灭性使它成为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它既可以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又可以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还可以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是一种有效的事前防御措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它的实施对象。就法律正当性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备法律经济学上的正当性。从法理视角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通过及时制止迫在眉睫的恐怖袭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可以有效阻止国际恐怖分子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肆意践踏,还可以有效遏制国际恐怖分子对社会秩序的蓄意破坏,因而符合法的安全价值、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也符合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在安全价值与平等价值相冲突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为保障多数人的安全而降低平等的重要性符合国家的理性选择,因为在安全与平等不可兼顾的极端情形下,先天的心理特性或占支配地位的文化氛围会使人们在两者之间更倾向于安全;另一方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损害的个人利益,符合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的合理选择。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预期法律收益大于预期法律成本,即其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因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就合法性来讲,国际习惯法为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首先,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可以证明预防性自卫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合法性。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以及2015年法国对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的轰炸等,均是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且均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其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可以证实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从安理会对1967年以色列武力进攻埃及等阿拉伯国家、1981年以色列偷袭伊拉克核反应堆以及1986年美国空袭利比亚所作决议来看,预防性自卫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有关行动也仅因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而遭到拒绝。再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可以佐证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存在。1946年东京军事法庭明确认可荷兰对日宣战是在行使预防性自卫权;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以德国军事行动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为由否认德国对挪威的军事进攻构成合法的预防性自卫,并重申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也证明了国际社会对预防性自卫的认可。着名法学家西塞罗、格老秀斯、瓦特尔等均认为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奥本海、麦克杜格尔,以及我国部分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国家在面临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有权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有关预防性自卫的普遍实践,然而根据速成国际习惯法理论,只要国际社会就预防性自卫形成了比较明确和一致的共同法律观念,预防性自卫就可以构成国际习惯法。然而,考虑到国际法限制国家单边使用武力的总体发展方向,必须对预防性自卫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性禁止预防性自卫的前提下,准许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合法存在。为防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被滥用,须对其课以严格的限制条件,将其实施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符合相称性标准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则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另外,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实施的预防性自卫还必须征得所在国的同意。一般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实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虽然自卫国违反程序要件并不必然导致自卫行动不合法,但自卫行动的合法性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甚至有可能成为自卫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初步证据。现实中,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客观存在。然而,由于预防性自卫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受害国难以追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滥施预防性自卫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预防性自卫滥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以“必要性”和“相称性”为判定标准,由安理会作为判定机构来判断国家武力反恐行为是否构成预防性自卫的滥用,并追究滥用国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国际法律责任。滥用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损失,滥用国拒不承担责任的,将面临安理会的经济、政治或军事制裁。代表国家的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构成国际犯罪的,可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此外,为防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逃避法律责任,国际社会可以通过联合国改革,如采用“被动弃权”方式排除当事国的否决权,从而使所有国家和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的行为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姚全[6](2019)在《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文中认为奥巴马政府上任之际,正值小布什政府在中东挑起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均未结束之时,且美国还遭遇了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在“两场战争和一场危机”的大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在维持美国中东地区霸权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小布什政府的中东战略进行了大幅度收缩,甚至是方向性的调整,试图通过更少的战略投入来维持既有的战略目标,从而形成了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离岸平衡战略主张作为离岸平衡手的美国应减少对离岸地区的资源投入,更多地依靠当地盟友来承担起遏制崛起大国的责任。只有在盟友无法完成有效遏制威胁任务时,美国才会亲自介入和干预,以保持离岸地区的均势平衡。其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少即是多”,即离岸平衡手在离岸地区投入较少的资源,反而获得更好的收益,因而更有利于维持其在离岸地区的权力与利益。为研究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本文完善了原有的离岸平衡战略理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主观动机、客观条件、主要手段以及主要优势与局限等四大要素的离岸平衡战略分析框架,以此为线索来更为理性和深入地演绎、分析和评估奥巴马政府的中东战略。通过系统深入的分析,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奥巴马政府在中东追求至少五个方面的离岸平衡目标。其一是维持中东地区均势,防止在中东地区出现地区大国的崛起;其二是减少对中东地区的资源投入,将节省的资源投入国内建设和亚太地区;其三是将中东地区的安全责任转移给盟友,减少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安全承诺;其四是避免卷入中东地区冲突,强调通过外交手段而不是军事手段介入中东冲突;其五是缓和与伊斯兰和阿拉伯世界的关系,降低中东国家的反美情绪。其次,奥巴马政府具备实施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客观条件。在地缘环境上,美国与中东地区相隔着巨大的水体,而美国又是西半球地区的唯一霸权国,并具备在遥远的中东地区实施离岸平衡战略的实力。在敌友关系方面,美国在中东地区既面临着像俄罗斯、伊朗、叙利亚这些潜在的威胁者,也保持着像沙特、以色列这些可以依赖的中东地区盟友。在国际格局上,失衡的多极格局也使得美国更容易采取离岸平衡战略。最后,奥巴马政府为推行中东离岸平衡战略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是减少投入,先后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撤军,对利比亚危机实行“背后领导”,对叙利亚危机坚持不动用武力,对恐怖组织采取灵活打击手段,避免派出地面作战部队;第二是推卸责任,其主要表现有三点:1.与潜在威胁者俄罗斯、伊朗、叙利亚缓和紧张的外交关系,甚至与盟友以色列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对抗加剧而使美国陷入或被迫卷入冲突或战争;2.适度增加沙特和以色列的力量,加强盟友与潜在威胁者对抗的实力;3.通过沙特和以色列对抗伊朗,防止伊朗借叙利亚内战增强实力,形成“什叶派新月之弧”;第三是建立均势,通过外交渠道对伊朗研发核武器和叙利亚阿萨德政权使用化学武器发出警告,甚至划出“红线”试图达到战略威慑目的;同时联合沙特和以色列构建遏制俄罗斯、伊朗和叙利亚的同盟,形成美俄博弈、沙伊对抗、以叙选边站队的“外部均衡”;另外还不断增强自身的威慑能力以及保证美国在军事干预中东威胁和冲突时迅速取胜,通过维持庞大的国防预算保持绝对军事优势和维持有利于军事干预的强大军事投送能力,建立“内部均衡”。总的来说,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虽然存在局限,但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其成效方面,第一是签署了伊朗核协议,实现了防止核扩散的目标;第二是未卷入新的中东地区冲突;第三是在反恐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不仅击毙了头号恐怖分子本·拉登,还沉重打击了“伊斯兰国”;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战略重心从中东向亚太转移。但这一战略存在的局限也较为明显,那就是一方面美国的战略对手权力上升,俄罗斯得以重返中东,伊朗进一步崛起,叙利亚阿萨德政权也得以保存;而另一方面美国与中东盟友沙特和以色列的关系出现倒退,甚至跌入历史谷底。特别是,奥巴马政府试图改善美国与伊斯兰世界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另外还要看到,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总体原则在现今的特朗普政府执政时期仍然得以延续,离岸平衡依然是理解当前美国中东战略的逻辑和窗口。对于中国来说,通过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美国的中东政策发展趋势,有助于中国政府制定更有利于自身的中东政策。
汤宇星[7](2017)在《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贸易全球化愈演愈烈,各国通过武器及相关物项的出口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恐怖主义的日益猖獗,以及地区性小规模战争的频繁爆发。不断发展的武器出口,加剧了地区的不稳定性。特别是那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于人类生命财产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展防扩散研究的现实意义,提出自己的新的思路,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第二章对于出口管制和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并且介绍防扩散出口管制的主要手段。由于,国际社会对于这类破坏性极强的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普遍实行了出口管制,逐步形成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本文第三章对于国际现有防扩散法律体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前在核、生化、导弹、军品以及敏感的两用物项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国际条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开展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工作。本文第四章对于中国已经建立了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进行了介绍,该机制主要包括: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管理机制、以及后续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存在相关具体领域法律立法位阶比较低、相关条例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出口管制的相对人对于法律责任认识不足、管理机构重叠,审批效率低以及出口后续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通过对这个领域进行一定研究后,本文第五章针对第四章出现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加快出口管制法的立法进程、建立统一的出口管理机构、与进口国建立互通机制以及加强对出口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建立内部自律机制等对策。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助我国进一步完善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前提下,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闫伟[8](2013)在《卡扎菲时期利比亚与美国关系的演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卡扎菲时期利比亚与美国的关系可谓一波三折。卡扎菲上台后,奉行激进的阿拉伯民族主义,利美关系开始恶化。20世纪80年代,里根上台后,加紧与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由于利比亚反对美国领导的巴以和平进程、支持极端主义、倒向苏联,利美两国激烈冲突。冷战结束后,美国给利比亚贴上"无赖国家"的标签,将其视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利美两国围绕"洛克比空难问题"进行了近10年的"零和博弈"。1999年,利比亚交出"洛克比空难"嫌疑人,开启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进程。"9·11"事件发生之后,利比亚作出重大让步,利美两国关系最终实现正常化。
刘子奎[9](2013)在《论冷战后的美国防扩散政策》文中研究说明冷战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和外交政策议事日程中的地位不断上升,逐步成为一个最重要的政策目标和关注焦点。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冷战后美国防扩散政策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国际防扩散机制,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国际社会防扩散的成效。要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美国必须放弃选择性防扩散,集团政治、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划线及坚持维护美国霸权地位的做法,在追求自身和盟国安全的同时,也重视他国的安全,真正以平等、公正的立场对待所有扩散行为。
王竹[10](2012)在《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研究 ——兼论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中美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核武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出现之后,立即对世界军事形势和国际政治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伴随着战后核扩散的巨大威胁,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出于自身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在国际上主导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防扩散体系。冷战时期美苏两国激烈的核军备竞赛,不仅使核安全成为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首要议题,也使整个人类社会长期笼罩在核战争危险的阴霾之中。90年代,苏联的解体所导致的两国关系的变化,为两国的核安全关系和国际防扩散领域注入了全新的内容,美国的战略重点从防扩散转向了反扩散,苏联的最大继承者俄罗斯开始努力融入美国所倡导的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作为一种多边机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是国际社会在不同时期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扩散时的两种方法。本文分别从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历史与现状、评述以及该领域的合作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并指出了中国在防扩散领域的贡献。论文共分目录、正文和参考文献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4部分,即导论、第一章至第三章。导论阐述了选题意义、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基本结构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章对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二战后和冷战后两个时期展开。第二章从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形成的原因及采用的主要手段两个方面对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五种主要采用的手段。第三章阐明了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发展前景、采用了案例研究的方法对伊朗和朝鲜两个典型的例子进行了深度剖析,论述了中美在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关系以及中国的贡献等等。
二、经济制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制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概述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经济制裁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威慑理论的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 |
(一)研究所涉及的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与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审视与形成机理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梳理 |
(一)经济制裁的概念与内涵 |
(二)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经济制裁的功能与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 |
(一)经济制裁的功能 |
(二)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 |
(三)经济制裁威慑功能的地位与意义 |
第三节 经济制裁能够成为威慑手段的缘由分析 |
(一)广义威慑与狭义威慑视角下经济制裁的作用区别 |
(二)经济制裁成为威慑手段的必要性 |
(三)经济制裁成为威慑手段的可行性 |
第四节 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特殊意义与研究机理 |
(一)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特殊性与实现意义 |
(二)威慑理论对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分析的适用性 |
(三)基于认知理性主义的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研究路径分析 |
(四)经济制裁发挥威慑功能有效性的衡量标准 |
第五节 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要素分析 |
(一)经济制裁发起方的威慑实力 |
(二)经济制裁发起方的威慑意愿 |
(三)经济制裁威慑信息的传达 |
(四)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所使用的手段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经济制裁发起方的实力与威慑有效性 |
第一节 经济制裁发起方制裁实力的评价 |
第二节 经济制裁实力评价指标的选取 |
(一)济制裁制裁实力评价的标准 |
(二)指标的选取与描述 |
第三节 经济制裁实力评价体系各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一)各级指标的操作化处理 |
(二)数据来源与数据预处理 |
(三)评价方法的选取 |
(四)评价模型构建 |
第四节 制裁实力各项指标的权重解读及其对威慑有效性的影响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经济制裁手段对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影响 |
第一节 经济制裁手段的层次与烈度 |
第二节 金融制裁 |
(一)金融制裁概述 |
(二)金融制裁的手段与措施 |
(三)以金融制裁手段实现经济制裁威慑功能的效用 |
第三节 贸易制裁 |
(一)贸易制裁手段 |
(二)以贸易制裁手段实现经济制裁威慑功能的效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经济制裁发起方的意愿与威慑有效性 |
第一节 对制裁发起方意愿进行评估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制裁发起方意愿的评判维度 |
(一)经济制裁发起方威慑意愿评估的特殊性 |
(二)制裁发起方选择抗击的效用评估 |
(三)制裁发起方选择让步的效用评估 |
第三节 制裁发起方的意愿评估与威慑有效性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济制裁威慑信息的传递与威慑有效性 |
第一节 信息传递对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制裁发起方威慑信息的发出 |
(一)利益认知谬误 |
(二)威慑信息所传递出的信号成本 |
(三)国际政治传播中的话语策略 |
第三节 威慑信息的传播途径 |
(一)官方外交与公共外交 |
(二)媒体在国际政治传播中的角色与作用 |
(三)经济制裁中国际媒体发挥作用的基本策略 |
第四节 目标国对信息的解读 |
(一)接收信息时目标国决策者出现的错误知觉问题 |
(二)受众对话语的理解与认知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朝鲜战争初期美国对华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有效性分析 |
(一)历史回顾 |
(二)朝鲜战争初期美国对华经济制裁威慑功能的有效性 |
第二节 1995 年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有效性分析 |
(一)历史回顾 |
(二)1995 年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威慑功能有效性 |
第三节 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的效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第一节 理论分析结论 |
第二节 案例分析检验 |
第三节 不足与有待改进之处 |
附录 A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对朝政策研究 ——基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2 学术史回顾 |
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1章 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概述 |
1.1 报告的源起及制定程序 |
1.2 报告的发展历程及阶段特点 |
第2章 布什政府的对朝政策 |
2.1 2002 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制定的对朝政策内容 |
2.2 布什政府对朝政策的具体实践 |
2.3 基于《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评估布什政府的对朝政策 |
2.3.1 “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 |
2.3.2 对朝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 |
第3章 奥巴马政府的对朝政策 |
3.1 2010 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制定的对朝政策内容 |
3.1.1 总体对外政策与战略倾向的维度 |
3.1.2 核政策的维度 |
3.1.3 亚太战略的维度 |
3.2 奥巴马政府对朝政策的具体实践 |
3.3 基于《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评估奥巴马政府的对朝政策 |
3.3.1 总体对外政策维度下对朝战略选择的评估 |
3.3.2 核政策维度下对朝政策目标完成度的评估 |
3.3.3 奥巴马政府的对朝政策对其整体亚太战略的影响评估 |
第4章 特朗普政府的对朝政策 |
4.1 2017 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制定的对朝政策内容 |
4.2 特朗普政府的对朝政策实践与美朝关系走向 |
4.2.1 对朝“极限施压” |
4.2.2 与朝“接触” |
4.2.3 现阶段美朝关系与未来走向 |
4.3 特朗普政府的对朝政策评估 |
第5章 三届政府对朝政策的影响因素探析 |
5.1 对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的认知差异 |
5.2 对国家利益的认知差异 |
5.3 为实现国家安全而采取的举措的差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美国对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 |
六、结构内容 |
第一章 研究美国对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威胁认知理论与国家行为体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政策 |
一、对外政策研究的认知方法 |
二、威胁、威胁认知的内涵 |
三、影响威胁认知的一般因素 |
四、影响威胁认知变化的因素 |
五、应对威胁的三种策略:规避威胁、制衡威胁和消灭威胁 |
六、国家行为体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政策 |
第二节、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的非国家行为体性质 |
一、非国家行为体的内涵 |
二、库尔德武装组织的组织性 |
三、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意识形态 |
四、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治目标 |
五、库尔德武装组织的跨国影响 |
第三节、影响美国威胁认知的因素 |
一、宗教价值观 |
二、民主思想 |
三、人权价值观 |
四、主流意识形态 |
五、国际法观念 |
六、盟友因素 |
七、历史因素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战略合作政策 |
第一节、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秘密援助 |
一、美国对伊拉克的威胁认知 |
二、库尔德武装组织暴力革命在伊拉克的兴起 |
三、遏制威胁与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秘密援助 |
第二节、海湾战争后美国与库尔德武装组织合作关系的初步建立 |
一、美国对萨达姆政权的威胁认知 |
二、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在海湾战争前的发展 |
三、美国与库尔德武装组织战略合作关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美国与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战略性合作关系的确立 |
一、“9·11事件”与小布什政府对伊拉克的威胁认知 |
二、库尔德武装组织在伊拉克战争前的发展 |
三、美国与库尔德武装组织在伊拉克战争中的合作 |
四、伊拉克战后格局与美国和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战略合作 |
第四节、美国与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关系的限度 |
一、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威胁认知 |
二、规避威胁与美国七十年代对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有限支持政策 |
三、美国反对库尔德自治区独立公投 |
第五节、威胁特点与美国对伊拉克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的性质 |
一、伊拉克的地缘重要性 |
二、伊拉克战后形势与美国和库尔德武装组织建立战略性合作的必要性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美国对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战术性合作政策 |
第一节、叙利亚内战前库尔德运动组织的发展 |
一、内战前叙利亚库尔德人的生存状况 |
二、叙利亚库尔德政党的建立与演变 |
三、新世纪以来叙利亚库尔德政党的发展 |
四、叙利亚内战爆发后库尔德政党格局的变化 |
第二节、反恐战争与美国和库尔德民主联盟党的军事合作 |
一、美国对“伊斯兰国”组织威胁认知的形成 |
二、美国在叙利亚反恐战争中的盟友困境 |
三、内战前美国与叙利亚库尔德人的关系 |
四、美国与库民联党在反恐战争中的军事合作 |
第三节、美国对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支持政策的限度 |
一、美国对库尔德民主联盟党的威胁认知 |
二、规避威胁与美国对叙利亚库尔德武装组织支持政策的限度 |
第四节、“伊斯兰国”威胁特点与美国和库民联党的战术性合作 |
一、“伊斯兰国”威胁的短期性与美国对库民联党的战术性支持 |
二、美国的叙北撤军计划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美国对伊朗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接触与制裁政策 |
第一节、影响美国对伊朗威胁认知的因素 |
一、美国对伊朗威胁认知的历史因素 |
二、美国对伊朗威胁认知的文化因素 |
三、美国对伊朗威胁认知的政治因素 |
第二节、伊朗对美国威胁的构成 |
一、伊朗的地缘地位 |
二、伊朗支持政治伊斯兰运动 |
三、构建和扩张什叶派势力范围 |
四、发展核技术 |
第三节、美国对伊朗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的变化 |
一、美国对库尔德武装组织威胁认知的构成 |
二、美国对伊朗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双重政策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美国对土耳其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打压政策 |
第一节、美国与土耳其的关系 |
一、土耳其的地缘重要性 |
二、冷战时期美土同盟关系的建立 |
三、冷战后美土关系的曲折发展 |
四、中东剧变以来美国与土耳其的紧张关系趋势及其根源 |
第二节、库尔德工人党运动对土耳其的影响 |
一、土耳其早期的库尔德问题与政策 |
二、库尔德工人党在土耳其的崛起及其运动发展 |
三、库工党问题对土耳其内政外交的影响 |
第三节、美国对土耳其库尔德武装组织的基本政策 |
一、美国对库工党的威胁认知 |
二、美国支持土耳其打击库工党 |
三、美国协助土耳其抓捕奥贾兰 |
四、美国制裁打压库工党 |
本章小节 |
结论 |
一、研究总结 |
二、美国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在美国中东政策中的作用与影响 |
三、美国对库尔德武装组织的政策对库尔德运动发展的影响 |
四、库尔德运动对中东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英文文献 |
中文文献 |
(4)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特色 |
第一章 美国和利比亚关系的演变 |
第一节 伊德里斯时期美国和利比亚的关系 |
第二节 卡扎菲时期美国和利比亚的关系 |
一、卡扎菲执政初期的利美关系 |
二、洛克比空难与利美关系的恶化 |
三、“9·11”以来的利美关系 |
第三节 后卡扎菲时期美国和利比亚的关系 |
第二章 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主要阶段与内容 |
第一节 美国对利比亚的早期制裁 |
第二节 洛克比空难以来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1988—2001) |
第三节 “9·11”事件后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2001—2011) |
第四节 后卡扎菲时期美国对利比亚的制裁(2011 年以来) |
第三章 美国压力下联合国与欧盟对利比亚的制裁 |
第一节 利比亚与联合国制裁 |
一、洛克比空难后联合国对利比亚的制裁 |
二、利比亚内战后联合国对利比亚的制裁 |
第二节 利比亚与欧盟制裁 |
一、洛克比空难后的欧洲与利比亚 |
二、利比亚内战后的欧洲与利比亚 |
第四章 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效果、影响及其前景 |
第一节 利比亚对美国的反制裁 |
第二节 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效果与影响 |
一、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效果 |
二、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的前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思路、主要创新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概述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第二节 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及其辨析 |
一、预防性自卫的概念 |
二、预防性自卫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预防性自卫的发展历程 |
一、20世纪之前的预防性自卫 |
二、20世纪至二战结束的预防性自卫 |
三、二战后的预防性自卫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必要性 |
一、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 |
二、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 |
三、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 |
四、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 |
第五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对象 |
一、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
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 |
第一节 法律正当性概述 |
一、法律正当性的含义 |
二、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争论 |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
二、否定说及其理由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理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安全价值 |
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人权价值 |
三、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秩序价值 |
四、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正义价值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成本收益与法的效率价值 |
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 |
第一节 国际法权利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 |
二、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争论 |
一、学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
二、主要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条约法依据 |
一、多边条约的规定 |
二、双边条约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依据 |
一、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 |
二、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 |
三、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 |
四、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要件 |
第一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 |
一、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 |
二、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 |
三、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 |
四、符合相称性标准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 |
一、实施预防性自卫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 |
二、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预防性自卫须征得所在国同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 |
一、苏芬战争 |
二、美国轰炸苏丹药厂 |
三、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 |
一、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机构 |
二、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标准 |
第三节 滥用国和个人的国际法律责任 |
一、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 |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可按国际法要求进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 |
二、中国在预防性自卫制度构建中可作建设性贡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主要不足 |
第一章 离岸平衡战略的分析框架构建 |
第一节 离岸制衡战略实施的主观动机 |
第二节 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客观条件 |
第三节 离岸制衡战略实施的主要手段 |
第四节 离岸平衡战略存在的潜在风险 |
小结 |
第二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主观动机 |
第一节 防止伊朗成为中东地区大国 |
第二节 减少对中东地区的资源投入 |
第三节 强调盟友分担责任 |
第四节 避免卷入中东地区冲突 |
第五节 缓和中东国家的反美情绪 |
小结 |
第三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客观条件 |
第一节 美国独特的地缘战略环境 |
第二节 美国在中东地区同时存在挑战者与盟友 |
第三节 失衡的多极格局使美国更易实施离岸平衡战略 |
小结 |
第四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实施的主要手段 |
第一节 减少在中东地区的军事投入 |
第二节 竭力向盟友推卸责任 |
第三节 多管齐下建立地区均势 |
小结 |
第五章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成效与局限 |
第一节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成效 |
第二节 奥巴马政府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局限 |
小结 |
结语 |
一、特朗普对奥巴马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的继承与背离 |
二、美国实施离岸平衡中东战略的前景 |
三、美国中东离岸平衡战略对中国的防范 |
参考文献 |
(7)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创新点及不足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防扩散出口管制概述 |
2.1 出口管制的定义 |
2.2 出口管制的对象 |
2.2.1 物项 |
2.2.2 技术 |
2.2.3 专业人员 |
2.3 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律界定 |
2.4 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手段 |
2.4.1 许可证原则 |
2.4.2 清单控制原则 |
2.4.3 国别控制原则 |
2.4.4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确认原则 |
2.4.5 全面控制原则 |
第3章 国际现有防扩散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影响 |
3.1 国际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
3.1.1 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条约或联合国大会作出的决议 |
3.1.1.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 |
3.1.1.2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 |
3.1.1.3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 |
3.1.1.4 联合国安理会1540决议 |
3.1.2 国际多边条约 |
3.1.2.1 核供应国集团(NSG) |
3.1.2.2 澳大利亚集团(AG) |
3.1.2.3 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 |
3.1.2.4.瓦森纳安排(WA) |
3.1.3 单边管制法案 |
3.1.3.1 美国推行自己国内法对外国实体实行制裁 |
3.1.3.2. 欧盟实行对华武器禁运制度 |
3.2 中国对于现有国际条约立场的参与情况 |
3.2.1 中国参与国际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发展进程 |
3.2.2 中国对于现有防扩散条约的缔结情况 |
第4章 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律机制的现状与挑战 |
4.1 现行法律机制 |
4.1.1 防扩散法律框架 |
4.1.2 防扩散管理审批制度 |
4.1.3 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监管制度 |
4.2 现有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 |
4.2.1 立法位阶较低、条例细化程度不够 |
4.2.2 管理机构重叠、行政审批效率低下 |
4.2.3 缺乏后续监督环节 |
4.2.4 出口商和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
第5章 完善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对策 |
5.1 提高法律位阶,出台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 |
5.2 建立出口管制统一管理机构 |
5.3 与进口国建立互通机制,完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制度 |
5.4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协助企业建立内部自律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10)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研究 ——兼论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中美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历史与现状 |
一、防扩散与反扩散的含义 |
二、二战后的国际防扩散机制 |
(一) 战后初期的防扩散机制 |
(二) 冷战时期防扩散机制的演变 |
三、冷战后的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 |
(一) 反扩散概念的提出 |
(二) 美国反扩散国家战略的形成及“防扩散安全倡议”的提出 |
(三) 俄罗斯对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立场变化 |
第二章 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形成的原因与实施手段 |
一、由防扩散到反扩散的动因 |
二、防扩散与反扩散的主要实施手段 |
(一) 协商谈判 |
(二) 合作减少威胁 |
(三) 出口管制 |
(四) 经济制裁 |
(五) 诉诸武力 |
第三章 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的发展前景及中美关系 |
一、国际社会在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博弈 |
(一) 伊朗核问题 |
(二) 朝鲜核问题 |
二、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中美关系 |
(一) 中美在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分歧 |
(二) 中美在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合作 |
三、中国在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贡献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四、经济制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制裁威慑功能有效性研究[D]. 周方舟. 外交学院, 2020(08)
- [2]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对朝政策研究 ——基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的视角[D]. 安洁.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美国对中东库尔德武装组织政策研究[D]. 穆春唤.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7)
- [4]美国对利比亚制裁研究[D]. 陈佳文. 西北大学, 2019(04)
- [5]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D]. 胡小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奥巴马政府的中东离岸平衡战略研究[D]. 姚全.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7]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基于现行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新发展[D]. 汤宇星.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8]卡扎菲时期利比亚与美国关系的演变[J]. 闫伟.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 2013(01)
- [9]论冷战后的美国防扩散政策[J]. 刘子奎. 美国研究, 2013(01)
- [10]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机制研究 ——兼论国际防扩散与反扩散领域的中美关系[D]. 王竹. 华中师范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