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异议股东的股份转让及其法律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吕启民[1](2020)在《公司股份回购理论与实践研究 ——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切入》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单条修改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引发外界关注。修正案对允许回购的合法事由设置、决议程序以及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进行了修改。法学界对于股份回购的讨论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且讨论多主张我国《公司法》向域外靠拢,对股份回购采取更宽松的态度。修正案颁布后,坊间认为其目的在于救市。本文选择股份回购条款修改为切入点,研究发现修改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司资本理念的转变:我国《公司法》正在发生从资本信用理念向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因为后者更具效率。股份回购立法禁止的缓和背后体现的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缓和。但相对于域外国家,我国对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的扩张又是小心翼翼的:仅增加了“安定操作”,而未引入美国市场上常见的防御性回购。因为股份回购本身所具有的双刃剑特征,对其监管应采取扬长避短的策略。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其监管是世界范围的难题。现行比较有效的方法是设置“安全港”,从回购方式、数量、时间、价格四个方面规范股份回购。本文以“安全港”为中心,研究我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措施,发现除了“安全港”包含的要素,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设置了严格的披露制度、禁止期制度等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手段。本文还发现,在资产信用理念下,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是一项合理和客观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在回购方案对债权人利益安排和不对回购资金来源作限制时,维护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后,本文为研究股份回购条款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效果,从搜集所得的617份裁判文书中筛选整理出370份有效文书,并从中总结出三类典型案件。其一,在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案件中适用股份回购条款进行裁判。这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一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关于回购股权的错误。其二,“对赌协议”是否因违反股份回购条款而无效。本文联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查外,还应使用“偿债能力测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其三,员工脱离公司时,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其股份。本文指出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具有福利性,且依其设立的目的而言,也应当肯定公司的回购权。
王释辰[2](2013)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分析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公司组织形式。本文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遇到股东困境时如何退出公司的机制。核心是股东的退股权。本文通过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内涵,阐述我国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同时通过比较法分析美国和德国的理论制度发展现状,最后提出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含义和退股权的概念,同时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实基础——股东困境及其成因,说明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第二章重点介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到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才将退股制度写入法条中,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立法思想也十分谨慎。现阶段我们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方面的理论发展与立法现状,包括实践过程中已被广泛接受的程序和方法,例如合理股价的确定方法等。国外退股制度的研究比中国早了一个世纪左右,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比较分析两国法律现状是十分有意义的。本章结尾比较了两国退出机制的特点和共性,对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方法作出小结。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状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制度经验,一方面提出可以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的意见,同时对法律空白的部分提出今后发展的立法建议。
曹超[3](2013)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公司制度出现的早期,股东会议的表决一般采取“一致同意原则”,每位股东都有权对公司的任何决定一票否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小股东的利益,却影响了股东进一步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创设出了一种新的表决方式“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这种表决方式虽然体现了股东民主表决的精神,却无法兼顾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无法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学者们希望创设出一种新的制度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补救。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便是一项有效的制度。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较好地弥补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有效地保护了对公司重大决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少数股东的利益,同时还实现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促进公司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为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也可以说这是股东权益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但是存在不足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其适用范围,适用事由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股东无法通过此项制度来保护自己利益。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地借鉴其它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地对此项制度进行科学地完善。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研究。在该部分笔者主要研究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其中包括其产生的渊源、概念、性质以及其存在的法理基础等方面。第二部分为国外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规定比较研究。在该部分笔者主要考察了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公司法中较为完善的规定。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事由、适用程序以及回购股份的估价等方面。第三部分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现状。在该部分笔者先从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展开研究。然后在第二部分比较分析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此项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为研究完善我国此项规定提供必要的借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建议。笔者在第二、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事由、适用程序以及如何确定回购股份价格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该项权利的合理建议。
王文彬[4](2011)在《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探析》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公司僵局越来越常见,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及其投资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还将给公司外部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到整个市场交易的正常安全运行。在法律层面上寻找化解公司僵局的有效措施成为当务之要。在西方一些立法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公司法律实践,已摸索出化解公司僵局的多样化救济措施,而且形成成熟的理论基础。我国在公司法修订前,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司僵局的定义及其救济措施做出规定;2005年公司法进行大幅度修订,终于有了一定的立法突破,但存在救济途径单一、措施有限、成本过高、实用性差的不足,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本文在结合中外立法和综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前提下,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公司僵局概述。本章对公司僵局的涵义和特征、公司僵局的种类、形成原因和危害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为国外化解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的理论及实践。本章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同时着重介绍了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其一些主要救济措施进行了研究,对其优点及不足之处略作了点评,以为下文的改革构想提供借鉴。第三章为我国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制度评析。本章介绍了新《公司法》出台前的关于化解企业僵局的历史立法状况,并且着重评析新《公司法》出台后,对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规定及存在问题的情况,指出其不足之处,以为下一章关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做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落脚点和论述的归宿,重点为我国公司在规制、化解公司僵局问题上提出了在章程中安排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规定、将司法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增设强制股权置换制度、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等几项立法建议。
董燕[5](2011)在《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在股东人身关系密切、股权转让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作为股东加入公司的合理期待之基础,承载着股东的投资预期。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关系到每一个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严格的章程修改制度,包括修改程序规则和对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我国《公司法》在强化“公司自治”,扩大章程自治空间的同时,没有对章程修改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司法机关面对“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也难以在个案中充分适用。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基础理论,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进行研究,针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在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中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司法中实体规则的适用两方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应当通过与回避表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及对显失公正的章程修改决议适用撤销之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衔接,从事前和事后两方面平衡“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合理期待保护的关系;同时,加强“禁止权利滥用”这一章程修改实体规则的约束功能,提高其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选题原因、研究方法和思路,对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简要回顾,提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意义。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章程的性质和修改方式三个方面,说明完善章程修改制度对于保持股东和谐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研究了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通过比较法分析,并探究其后的法理,总结共性、突出个性:重点分析了章程修改中的回避表决制度、分类表决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章程修改决议撤销制度。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剖析,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方向。第三章研究了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总结的“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和立法中“不公正损害”规则进行研究,分析典型判例,总结判断章程修改正当性的实体规则;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反驳了将“信义义务”作为股东修改章程的实体规则的理论。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我国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并加强司法适用进行分析论证。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章程修改时的回避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决议撤销和无效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章程修改制度的完善建议并进行论证,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司法裁判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判断标准;主张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融入司法裁判;同时建议股东以协议方式对重要事项做出约定,以应对章程修改可能带来的不测。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方面,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建立健全规则体系,并适当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解释适用,以理顺股东关系、改进公司治理。
王廷芳[6](201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创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投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其规模小、投资少的特点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股东难以退出公司,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伴而生的一个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构成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对股东退出公司都加以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的弊端在于使股东丧失了转让股权的自由,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为此,需要法律为其提供摆脱困境的渠道。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2005年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股份收买请求权和司法解散请求权等股东保护措施,可以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仍有不足之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是容易遭到大股东的侵犯。倘若持续下去,势必影响我国《公司法》的进步乃至经济的发展。本文分四章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第二章对外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进行分析比较;第三章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哪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第四章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积极探求股东退出渠道,提出如何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制,以期能对中小股东利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陈潇潇[7](2010)在《资产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资产并购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其特征包括资产并购涉及的资产性质、被收购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以及资产并购所受到的法律调整。资产并购与普通资产买卖有着本质区别。在公司进行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很好的平衡到异议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极有可能打击到中小股东参与治理公司的积极性。我国在资产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主要是法定概念缺失、未明文规定对资产并购的法定投票权、资产回购请求权中的“资产”无明确界定,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相关立法条文欠缺。立法上的缺陷直接导致在资产并购实务中存在操作性障碍。通过考察域外他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经验,重点研究了股东表决权回避、类别股东表决,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这几项制度,对我国的现有制度有极大启示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完善资产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包括在立法上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赋予股东法定投票权,在股东表决的过程中建立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中某些事项决策上适当引进类别股东投票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已有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等,都能较好的弥补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制度上的缺陷。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完善,使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在公司资产并购中享有最大程度的合理话语权,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对于公司的稳定长远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步都能起到积极意义。
陈喜斌[8](2009)在《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本论文写作的重点是提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完善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建立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首先从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利润分配僵局的成因及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不分配利润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分析,提出增强《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可操作性的建议。通过参考国外相关问题的立法例,指出国内保护少数派股东方面现行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强制利润分配制度和强制利润分配之诉制度的立法建议,充分保障公司少数派股东在不愿退出公司的情况下的分红权。为司法适当干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股东不退出公司及公司不解散的前提下化解利润分配僵局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崔国峰[9](2009)在《中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所在。作为一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公司制度初创时期,公司决策一般实行“一致同意原则”。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资本多数决原则”逐渐替代了“一致同意原则”。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合法”的侵犯或者排挤中小股东的固有缺陷。因此,保护少数股东的意愿和投资自由,保障其合法权利并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逐渐成为公司立法的重要目标价值,由此催生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司重大交易日渐频繁活跃,建立和完善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实践中已经反映出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现实需求。但2005年修改《公司法》之前,我国对该项制度研究领域上几乎是一个空白,唯独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这两个法律效率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略有涉及。这次修订的《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了下来,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适用情形、权利主体、行使程序、对异议股东股份价格评估等方面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亦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这些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韩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已历经50余年,并且形成了大量的成文法和判例法,该制度的各个细节也在50多年的实践和争论中日益完备。在商法中以明文形式规定了适用情形和行使程序并且在判例法中对几种典型的权利主体作了定性,成文法及判例法也提供了价格评估的比较完整的依据。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立法现状用比较的方法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形、权利主体、行使程序、价格评估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介绍韩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主张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应借鉴韩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相关内容,比如:在适用情形方面应制定判断标准,即公司行为必须是对公司产生根本性变更而且股东的地位和股东之间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主体方面应肯定无表决权股东和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资格,应否定继受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资格;行使程序应增加相关的内容,即公司的告知义务,异议股东提出书面回购请求的义务,异议股份提存于公司之义务,异议股东无需在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等内容;价格评估中应采用确定要素,程序,模式,费用负担等内容,并制定合理的双轨价格评估机制来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一些设想。
高璐[10](2008)在《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文中研究指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规模较小,股东人数有限,经营较为灵活的公司。公司的股东以相互间的信任为基础组成公司,又以出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而兼具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双重属性,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和信用,对于股东退出作了严格的限制。而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工具,在为股东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有可能无法达到股东投资的预期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股东的退出与进入同样重要。但是,股东退出公司要么通过转让股份实现,要么通过解散公司实现。用前一种途径,股东往往得不到公平的价格;用后一种途径,又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两种退出途径的不畅通使得股东退股有了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公司法》中就首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这是股东退股制度中的一大进步。但是仅以第七十五条这一法条来规定未免过于简单,相对于复杂的公司实践而言,存在着诸多缺陷,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理论与现实,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缺陷以及完善,以充分发挥股东退股在公司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从结构上看,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概念和基本理论。对于股东退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对股东退股的概念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以资产信用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利益衡平理论三大理论为基础,以现实中的必要性为支撑,论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股东退股的评析。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态度经历了由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转变,《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但是仅以一个法条来规定股东退股,相对于复杂的公司实践而言,必然会显得力不从心,也造成了这一制度的诸多缺陷。第三部分是讨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从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构建以及与相关制度的配合等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我国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相对具体的意见。通过以上论证,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无法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只有通过理论基础的不断丰富以及立法过程中的科学构建,才能在完善股东退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二、论异议股东的股份转让及其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异议股东的股份转让及其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股份回购理论与实践研究 ——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主旨 |
第三节 本文的基本结构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司股份回购静态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股份回购法律理论:概念与功能 |
一、基本概念 |
二、功能 |
第二节 股份回购法律规制之变:理念、逻辑与内容 |
一、股份回购立法禁止之缓和 |
二、信用与效率:资本理念的转变 |
三、堵或疏:规制的逻辑 |
第三节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而回购的法律内涵 |
第四节 合法事由应适度扩张 |
第三章 公司股份回购动态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回购前监管:决议、方案、资金 |
一、决议机关 |
二、回购方案 |
三、资金来源 |
第二节 回购期间监管:禁止期、爬行规则及专用账户、披露规则 |
一、禁止期 |
二、爬行规则及专用账户 |
三、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回购后监管:库藏股、减资、减持 |
一、库藏股制度 |
二、减资和减持 |
第四节 其他问题 |
第四章 股份回购司法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司法案例总览:分类和频数分析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问题 |
第三节 依协议而回购股份 |
一、“对赌协议” |
二、“名股实债” |
第四节 因职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 |
第五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内涵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含义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概述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实基础——股东困境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 公司契约理论 |
二、 权利衡平理论 |
三、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历史发展 |
二、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不足 |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指引作用不足 |
二、 退股权适用主体不明 |
三、 退股权法条设计缺陷 |
四、 合理股价难以确定 |
五、 退股权行使程序存在缺陷 |
六、 股东退股缺少限制性规定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国外立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封闭公司的股份收买制度 |
一、 司法解散制度及其诉中的股份收买措施 |
二、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 |
三、 股份收买中的股份价格确定 |
第二节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 |
一、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设想 |
一、 加强公司章程范本对股东退出机制的指引 |
二、 完善退股权适用情形 |
(一) 完善异议股东退股制度 |
(二) 扩大股东退股权的适用范围 |
三、 设立合理股价确定方式 |
(一) 依公司章程 |
(二) 协商确定 |
(三) 司法评估 |
四、 完善退股权行使程序 |
(一) 公司的告知义务 |
(二) 股东的通知义务 |
(三) 退股之诉 |
(四) 退股后的股份处理 |
五、 股东行使退股权的限制 |
(一) 重大事由原则 |
(二) 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
(三) 资本维持原则 |
(四) 退股权行使的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创新 |
(四) 研究方法 |
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 |
(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二)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 |
(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 |
(四)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
二、 国外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
(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类型 |
(二)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股东范围 |
(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事由 |
(四)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程序 |
(五)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 |
三、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四、 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规定适用公司的类型 |
(二) 明确规定适用股东的范围 |
(三) 扩大适用的法定事由 |
(四) 明确具体的适用程序 |
(五) 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僵局概述 |
第一节 公司僵局的涵义和特征 |
一、国外有关公司僵局概念的主要观点 |
二、国内关于公司僵局概念的主要观点 |
三、本文关于公司僵局涵义及其特征的理解 |
第二节 公司僵局的种类 |
一、按照形成僵局的公司机关不同区分 |
二、按照导致公司僵局的表决机制区分 |
三、按照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不同区分 |
第三节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分析 |
一、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及封闭性特征的影响 |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保护原则的影响 |
三、公司章程缺乏应有解决能力 |
第四节 公司僵局的危害 |
一、对公司本身及公司内部的危害 |
二、对公司外部的危害 |
第二章 国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的理论及实践 |
第一节 国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契约理论 |
二、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
三、股东间的信托义务理论 |
第二节 国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的实践 |
一、章程事先约定 |
二、任命管理人或临时接管人 |
三、任命临时董事 |
四、强制股权置换 |
五、解散公司 |
第三章 我国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制度评析 |
第一节 新《公司法》出台前的立法状况 |
一、关于“三资”企业解散的规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
三、原《公司法》对公司解散问题的规定 |
第二节 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评析 |
一、新《公司法》引导作用弱化 |
二、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适用范围有限 |
三、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不尽完善 |
四、新《公司法》解释二存在局限性 |
第四章 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 |
一、提高股东的法律意识 |
二、在章程中安排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规定 |
第二节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及其完善 |
一、将司法调解作为必经程序 |
二、增设强制股权置换制度 |
三、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章程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
(一) 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
(二)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同一性 |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
(一) 概述 |
(二) 公司章程性质的评析 |
(三) 公司章程自治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一) 章程修改的方式 |
(二) 资本多数决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比较研究 |
一、大陆法系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研究 |
(一) 德国法 |
(二) 日本法 |
(三) 我国台湾地区法 |
二、英美法系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研究 |
(一) 英国法 |
(二) 美国法 |
(三) 澳大利亚法 |
三、我国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则及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研究 |
(一) 股东与公司之间——“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标准 |
(二) 股东与股东之间——“不公正损害”标准 |
二、大陆法系国家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研究 |
三、我国章程修改的实体规则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章程修改中的规则 |
(一) 建立回避表决制度 |
(二) 适当适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规则 |
二、完善章程修改后的司法救济制度 |
(一)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完善章程修改决议之诉 |
(三) 适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三、重视股东协议在章程修改时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概念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具有不自由性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方式具有限制性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利益衡平理论 |
二、公司契约理论 |
三、诚信义务理论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采取的退出方式 |
一、约定退出方式 |
二、法定退出方式 |
第四节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
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例 |
一、股权转让制度 |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 |
三、司法解散制度 |
第二节 英国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例 |
一、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
二、不公平损害救济 |
三、公平正义清算 |
四、异议回购请求权 |
第三节 德国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例 |
一、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
二、司法解散制度 |
三、行使退出权和除名权 |
第四节 日本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例 |
一、股权转让制度 |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 |
三、提请解散公司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状和剖析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状 |
一、股权转让制度的规定 |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规定 |
三、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剖析 |
一、股权转让制度的不足 |
二、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不足 |
三、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股权内部转让制度 |
二、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
三、对股权外部转让的受让人范围做出限定 |
第二节 异议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异议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
二、完善回购主体制度 |
三、完善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
第三节 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一、司法解散之诉讼当事人的完善 |
二、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完善 |
三、司法解散公司后的清算程序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资产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向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司资产并购概述及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
2.1 资产并购的概念 |
2.1.1 资产并购的涵义 |
2.1.2 资产并购的特征 |
2.1.3 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的区别 |
2.2 资产并购对于中小股东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资产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 |
3.1 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 |
3.2 资产并购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陷 |
3.2.1 法定概念缺失 |
3.2.2 未明文规定对资产并购的法定投票权 |
3.2.3 "资产"无明确的界定 |
3.2.4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立法条文欠缺 |
3.3 我国资产并购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域外资产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
4.1.1 域外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 |
4.1.2 比较和启示 |
4.2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
4.2.1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
4.2.2 对我国的启示 |
4.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4.3.1 美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制度 |
4.3.2 英国股份购买命令 |
4.3.3 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
4.3.4 比较和启示 |
第5章 完善资产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5.1 在立法上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 |
5.2 赋予股东在资产并购中的法定投票权 |
5.3 完善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
5.4 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
5.4.1 类别股东分类表决的适用范围 |
5.4.2 明确规定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
5.4.3 细化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程序 |
5.5 细化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
5.5.1 明确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要财产" |
5.5.2 明确异议股东的范围和知情权 |
5.5.3 明确退股合理价格的估价原则和方法 |
5.5.4 确定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例外情况 |
5.5.5 确定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负担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中外学者研究现状 |
三、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与股东的营利性特征 |
一、公司的营利性属性 |
二、公司股东的营利性本质 |
第二节 公司利润分配的一般性规定 |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和分配标准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法理分析及现行立法 |
第一节 利润分配僵局及法理分析 |
一、利润分配僵局的概念 |
二、利润分配僵局的特征 |
三、立法规制利润分配僵局的意义 |
第二节 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法理分析 |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
二、公司自治原则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打破利润分配僵局的现行立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及其理论基础 |
二、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
第三章 境外关于打破利润分配僵局的立法例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打破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规定及处理方式 |
一、美国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例 |
二、美国关于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立法例 |
第二节 德国、法国公司法处理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规定 |
一、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二、法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处理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规定 |
第四章 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破解及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现有解决利润分配僵局立法的不足 |
第二节 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完善 |
一、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制度的缺陷 |
二、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建立及其必要性 |
一、强制利润分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强制利润分配的条件 |
三、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实证分析及现实意义 |
第四节 强制利润分配之诉的制度安排 |
一、强制利润分配之诉的概念界定 |
二、强制利润分配之诉的诉讼类型 |
三、强制利润分配之诉中的当事人 |
四、强制利润分配之诉的举证责任 |
五、强制利润分配之诉中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中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
2.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与沿革 |
2.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
第三章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
3.1 适用情形 |
3.2 权利主体 |
3.3 行使程序 |
3.4 价格评估 |
第四章 韩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
4.1 适用情形 |
4.2 权利主体 |
4.3 行使程序 |
4.4 韩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评估 |
第五章 中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比较及借鉴 |
5.1 适用情形 |
5.2 权利主体 |
5.3 行使程序 |
5.4 价格评估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概念以及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概念的界定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含义及其评析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概念与原因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一般理论分析 |
一、禁止股东退股的理由之简析 |
二、股东退股理论上的可能性 |
三、股东退股现实中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立法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相关立法与理论研究的发展 |
一、立法沿革 |
二、理论沿革 |
第二节 对我国《公司法》股东退股立法基础之分析 |
一、《公司法》对公司本质之重新审视 |
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之修改 |
三、《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灵活性之修改 |
第三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退股的主体 |
二、退股的条件 |
三、合理股权价格的确定 |
四、退股的程序 |
五、退股的限制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立法原则 |
一、公平与效率原则 |
二、自由与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立法构建 |
一、股东退股的实体法规范的完善 |
二、股东退股的程序法规范的完善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合 |
一、股东退股与其他股东救济措施间的关系 |
二、股东退股与债权人救济措施之间的协调 |
三、股东退股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异议股东的股份转让及其法律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股份回购理论与实践研究 ——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切入[D]. 吕启民. 山东大学, 2020(02)
- [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分析与思考[D]. 王释辰. 兰州大学, 2013(11)
-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研究[D]. 曹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4]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探析[D]. 王文彬. 华侨大学, 2011(05)
- [5]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制度的完善[D]. 董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D]. 王廷芳. 苏州大学, 2010(06)
- [7]资产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陈潇潇. 湖南大学, 2010(04)
- [8]公司利润分配僵局的立法完善[D]. 陈喜斌. 黑龙江大学, 2009(S1)
- [9]中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研究[D]. 崔国峰. 延边大学, 2009(S1)
- [10]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D]. 高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