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刍议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瑞雪[1](2022)在《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文中指出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具有私法与公法双重面向,其中私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信用以及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两个维度;公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职业信用、个人社会信用和个人综合信用三个维度。个人金融信用和职业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提示风险的功能;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社会信用和综合信用评价,更趋向于发挥规制强化的功能。民法理论认为信用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属性,信用权是与名誉权相对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公法理论认为信用评价主体的行为应受实体、程序与可问责性等方面的约束,与信用制度相关联的制裁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审慎针对自然人进行数据整合与信用画像。私法与公法中关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和信用评价权力约束的理论与规范渊源,应当成为约束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共通规范。
孙艳萍[2](2021)在《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信用从其演进过程来看,其在不同时代与环境中有着不同涵义,从传统共同体到陌生群体再到智能共享社会,个人信用从以伦理为基础演变为以制度为保障,再到数字时代的以信用数据与算法技术为支撑,从整体来看,各阶段的主要表现有所不同,但是实际上到现在它们处于共存、互补、协调的状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伴随着社会信用立法的积极推进,在促进社会良好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下,信用恢复制度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正处在积极探索阶段,我国有关于个人信用恢复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主要由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所组成。地方对于信用恢复的规定也各有所重,导致了信用恢复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所以若要让信用恢复发挥应有作用,应让信用恢复的立法向体系化方向发展,即着重完善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个人信用建设。在此基础上,以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为支撑的个人信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即形成了实体人格与数字人格的进一步分离,这对个人信用恢复制度会带来一些影响与挑战,但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恢复同样离不开数据驱动,所以对于算法权力应当予以适当规制。
张贝尔[3](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张涛[4](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梁潇[5](2020)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不同的是这样的计划经济极为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而忽视市场的作用,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信用经济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信用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时候我国并没有跟上信用经济的发展步伐,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随着物质基础逐渐丰厚,信用缺失问题便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让很多人的逐利心理愈发膨胀,契约精神、重信守诺等基本准则被抛诸脑后,社会风气急转直下,社会信用缺失的危机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样一个形式下,我国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人信用体系树立人们的诚信意识从而提高整个中国社会的信用水平,纠正失信风气,通过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信用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是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运作,最终营造出一个重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且信用程度高的良好市场环境和重信守诺的社会氛围。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信用”、“个人信用”及“个人信用体系”等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介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说明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即信用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公民诚信教育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是在对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和法律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现状的短板所在。第四部分是从个人信用立法方向的选择、个人信用立法内容的扩充、个人信用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三个方面探索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路径选择,充分发挥法律在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林江,张明,唐大鹏,胡才龙,郭晓蓓,郑洁[6](2019)在《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文中研究指明背景材料:今年5月,广东珠海28岁女律师助理陈某在家中烧炭自杀,留下高达87.8万元的信用卡欠款,涉及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一共14家银行。8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约谈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机构相关负责人后,以"告知函"首度回应该案件,表示银行存在额度管理不慎等问题,以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同样由于信用卡
马苏敏[7](2019)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个人信用问题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能否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和深入改革。由于我国的信用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不可避免将会面临的众多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导向,通过政府责任的履行,协调和调动各方资源,统筹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青岛市作为“信用中国”试点城市,着手从信用文化宣传、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修复工作、信用查询网点、信用信息共享六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青岛市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但通过调查走访发现,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包括个人信用体系管理混乱无序、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信用构建环境不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五个方面。随后,文章总结出青岛市出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是由于青岛市政府在法律法规供给、信用监管和惩戒、信用信息垄断利益分配、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五个方面未履行政府责任。文章还介绍了美国、德国、韩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建设情况,力求为青岛市乃至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文章最后从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原因着手,试图归纳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净化信用构建环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引导五个大方面,力图通过解决青岛市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为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试点经验。
陈家奇[8](2019)在《基于系统思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在人际交往、工作职场中、社会活动中,个人的诚信道德水平滑坡。诚信缺失导致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受到政界、商界和学界的高度重视。本硕士论文从系统思维角度和方法,研究如何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推进诚实守信的公民社会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也具有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针对国内现行的各类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分散化、碎片化的特点;个人征信收集和结果分析出现片面性;个人因失信记录而缺乏有效的修复机制,导致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于刚性的问题。因此,提出以系统思维的角度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一)基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系统思维,从系统要素的角度,理论上解读有关信用、征信的内涵,明确个人信用的范围,分析国外以美国、欧洲、日本为代表和国内芝麻信用为例的国内外现行个人信用体系的特征,厘清个人信用的基本要素。(二)基于“结构-功能”的系统思维方法,提出具有系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理论构建原则。构建体系的指标在选择上满足整体性和层次性,使指标之间具有共性可以相互联系,并能以此共性为线索进行划分归类,构建个人包含特征(Character)属性、资信(Creditworthiness)属性、行为(Conduct)属性的“3C”模型(即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三)基于“系统反馈原理”构建信用修复机制,以解决具有失信记录、失信行为的人群有一个通过为社会服务、参加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来修复诚信缺失,由负面诚信记录转为正面的诚信记录,为诚实守信的公民社会建设做贡献。最后本文尝试性的构建杭州为背景的个人信用体系,提出部分促进居民遵守信用的修复举措,期望从实践的角度证明该体系的可行性,一方面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指标合理性,另一方面引导个人诚实守信,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李声高[9](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韩玉杰[10](2019)在《论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以来,“信用权”这一概念开始广泛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案件亦常有发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信用权”检索可知,目前有85件案件已审结完毕并在网上公开。2010年信用权案件仅有1件,但是2017年和2018年这两年,分别有28件和18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同时通过检索的上述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侵害个人信用权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信息提供者或使用者恶意提供、使用他人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他人信用权遭受侵害;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错误披露也会造成个人信用权遭受侵害;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也会对个人信用权造成侵害,使得被侵害人失去了宝贵的机会以及更多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案例均是以侵害名誉权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但是信用权之概念很少被提及。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用权这一项权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权保护的争论一直存在,我国对于信用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存在巨大的问题。(由于本文仅针对个人信用权加以讨论,对于法人的信用权不予描述,因此,在下文中所有的信用权均指个人信用权)本文将以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的现状和个人信用权保护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为着眼点进行法律分析,探究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介绍信用权的前世今生、信用权的性质以及英、美国家对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制度规范着手介绍信用权保护制度,从而对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提出建议,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制度,完善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之困境。根据公报案例和“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揭示实务操作中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表现形式和实务界的司法适用规则,归纳、总结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信用权立法的缺失;没有完善的信用权保护制度;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第二部分:信用权的起源和发展。该部分主要是针对信用权的概念进行介绍,阐明信用权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在该部分还介绍了信用权的产生,信用权自古罗马时期萌芽,而后,《德国民法典》在第824条中明确规定了信用权,自此信用权产生。第三部分:信用权的性质。学术界对于信用权的性质争论不休,一直无法统一。目前法学界认为,信用权的性质大体有以下三种主流学说:人格权论、财产权论和混合型权利论。其中人格权论又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人格权本体论、名誉权论和商业化的人格权论。笔者认为,信用权是一项人格权利,是人格权的子权利。与其说信用权是一种既包含人格属性又含财产属性的混合型权利,不如说信用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只是其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既存在人格权的表现形式,也具有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第四部分:个人信用权的立法保护。信用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其与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权之子权利,但是几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又不完全等同。信用权与隐私权、名誉权既有交叉的内涵和外延,又有其独特的含义。信用权成为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制体系;有利于明确责任承担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信用利益;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切实保障个人信用权利。因此,信用权应和名誉权与隐私权一样,作为一项人格权利规定于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用权的立法保护,从其根本上来说,必然应当将信用权纳入法律法规范畴内,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和保护。在信用权立法这一问题上,应当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对信用权进行立法保护。第五部分:个人信用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不仅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信用权,还应在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以及相应责任承担予以规定,对于侵害个人信用权案件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在个人信用权侵权纠纷中,应该采取严格的过错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当多元化,不仅局限于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还应该加强精神损害赔偿,且上述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同时适用。对于信用权的保护,还应在举证责任上加以体现。在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打破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完善个人信用权制度还可以从征信机构和个人破产制度着手。建立完善的信用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信用等级评级标准,整合征信机构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个人信用权保护的配套制度。同时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更加全面的保障每一个自然人的信用权。个人破产既是对个人信用权的一种失权制度,同时也是对个人信用权的复权制度。若一个人滥用其信用权,损害他人信用权,其将受到相应惩罚措施,丧失信用权,但是若该失权者经过法定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后,又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恢复其信用权。个人破产免责、复权制度,赋予失信债务人以新生,充分保障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信用权。
二、刍议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刍议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规范与理论中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
(一)个人信用评价的规范表达 |
(二)个人信用评价的理论认识 |
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私法与公法面向 |
(一)个人信用评价的私法面向 |
1. 个人金融信用评价 |
(1)央行个人征信 |
(2)商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 |
2. 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评价 |
(二)个人信用评价的公法面向 |
1. 个人职业信用评价 |
2. 个人社会信用评价 |
3. 个人综合信用评分 |
(三)不同维度的功能侧重 |
四、私法与公法的共同约束 |
(一)尊重与保护个人信用权 |
(二)规范个人信用评价权力 |
五、结 语 |
(2)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信用的演进与内涵 |
第一节 个人信用的演进 |
一、传统共同体中的个人信用 |
二、工业时代的个人信用 |
三、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 |
第二节 个人信用的多维解释 |
一、经济学层面的信用 |
二、社会学层面的信用 |
三、法学层面的信用 |
第三节 中西信用文化比较 |
一、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信用” |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 |
第二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逻辑起点 |
一、信用水平降低的原因与相关认定 |
二、信用水平降低的后果与影响 |
第二节 个人信用恢复中的相关权利 |
一、《民法典》对失信被惩戒人人格权的保护 |
二、名誉权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 |
三、姓名权、隐私权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 |
第三节 个人信用恢复的目的 |
一、重塑自身诚信形象 |
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第三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现存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异议权的行使依据不足 |
二、申请修复权亟需细化规定 |
三、个人信用未得到实质性重塑 |
第二节 算法权力对个人信用恢复的挑战 |
一、算法权力对信用恢复的工具性支配 |
二、算法权力对原有恢复制度的影响 |
三、不利于个人道德层面的信用恢复 |
第四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对个人信用恢复的法律规制 |
一、对于个人异议权的规定 |
二、对于个人修复权的规定 |
三、社会信用法与民法典协同调整个人信用恢复 |
第二节 有效应对算法权力的挑战 |
一、三元结构中的信用数据公有化 |
二、实现对智能算法的元规则治理 |
第三节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恢复应具完整性 |
一、完善个人信用恢复的相关法律 |
二、个人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合理规制并有效发挥大数据及算法的自身优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4)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5)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
2.1 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1.1 信用的基本内涵 |
2.1.2 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
2.2.1 初期起步阶段 |
2.2.2 快速发展阶段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分析 |
3.1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3.2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
3.3 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路径 |
第4章 我国与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4.1 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评析 |
4.1.1 美国——市场主导型模式 |
4.1.2 德国——政府主导型模式 |
4.1.3 日本——会员制模式 |
4.2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现状 |
4.2.1 我国的个人信用模式 |
4.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现状 |
4.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短板 |
4.3.1 征信业立法不健全 |
4.3.2 失信惩戒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
4.3.3 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
第5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的路径探索 |
5.1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 |
5.1.1 立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
5.1.2 应遵循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
5.2 立法内容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5.2.1 完善征信体系立法 |
5.2.2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
5.2.3 建立征信业长效监管机制 |
5.2.4 保障公民信用权 |
5.3 通过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树立诚信导向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6)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论文提纲范文)
“寅吃卯粮”,个人信贷行为需要制度规范 |
防止“信用卡危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该如何履行职责? |
(7)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个人信用的概念界定 |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
三、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三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
二、基于政府责任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建设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
一、加强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
二、建立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八大领域人群信用档案 |
三、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 |
四、推进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
五、建立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自助查询网点 |
六、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
第二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环境不佳 |
二、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 |
四、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 |
五、个人信用管理混乱无序 |
第三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位 |
二、信用信息的垄断利益分配不均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不足 |
四、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不到位 |
五、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
第三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完全市场化 |
二、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制 |
二、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三节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韩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两级行业架构 |
二、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四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 |
一、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
二、改革配套的社会经济制度 |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政府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标准 |
二、整合政府、银行、企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协调和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一、扶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二、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地位 |
三、积极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第四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
二、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技术支持 |
三、加强对信用管理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
第五节 政府要净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环境 |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 |
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严格执法 |
三、确立统一、明确的信用监管部门 |
四、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文化和意识宣传教育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基于系统思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总结 |
1.3 研究方法、逻辑结构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逻辑结构 |
1.3.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1.4.1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系统思维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基础理论 |
2.1 系统理论概述 |
2.1.1 系统论 |
2.1.2 控制论 |
2.1.3 信息论 |
2.1.4 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相互关系 |
2.2 信用与个人信用 |
2.2.1 信用的概念及内涵解读 |
2.2.2 个人信用及界定 |
2.3 个人征信与信用体系 |
2.3.1 个人征信及理论基础 |
2.3.2 信用体系的构成 |
2.3.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 |
第三章 基于系统思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理论原则 |
3.1 国内外现行个人信用体系特点分析 |
3.1.1 国外现行个人信用体系 |
3.1.2 国内个人信用体系——芝麻信用为例 |
3.1.3 现有个人信用体系的比较和分析 |
3.2 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原则 |
3.2.1 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整体原则 |
3.2.2 指标的建立是体系的基础 |
3.2.3 评价是体系的生命所在 |
3.2.4 修复是引导体系健康运行的保障 |
第四章 基于系统思维构建个人信用指标模型 |
4.1 个人信用指标的要素分析 |
4.1.1 个人信用指标的整体性构架 |
4.1.2 个人信用指标的层次性构架 |
4.2 基于系统思维的指标模型构建 |
4.2.1 “3C”(特征 Character属性、资信Creditworthiness属性、行为Conduct)维度指标模型 |
4.2.2 “3C”模型指标体系建立 |
4.2.3 “3C”模型指标解读 |
第五章 基于“反馈理论”构建个人信用评价修复机制 |
5.1 反馈与个人信用体系 |
5.1.1 现行个人信用体系反馈缺失带来的困境 |
5.1.2 反馈原则在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
5.2 个人信用评价方法 |
5.2.1 信用数据的获取 |
5.2.2 个人信用评价的实现 |
5.2.3 信息流通与隐私保护的矛盾与平衡 |
5.2.4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
5.3 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
5.3.1 信用修复机制的意义 |
5.3.2 信用修复机制基本构成 |
第六章 基于系统思维个人信用体系的杭州实践 |
6.1 杭州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
6.1.1 杭州信用建设现状 |
6.1.2 杭州个人信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6.2 “3C”指标模型在杭州市的应用 |
6.2.1 特征属性指标应用 |
6.2.2 资信属性指标应用 |
6.2.3 行为属性指标应用 |
6.3 杭州个人信用体系评价与修复的实现 |
6.3.1 完善信用平台建设 |
6.3.2 提高信息收集范围和质量 |
6.3.3 完善信息保护制度 |
6.3.4 严格联合惩戒的力度 |
6.3.5 完善异议申诉渠道 |
6.3.6 尝试用社会公益弥补社会失信行为 |
6.3.7 发挥修复机制的激励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之困境 |
(一)信用权立法缺失 |
(二)司法实践中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裁判乱象 |
(三)信用权保护制度的匮乏 |
(四)小结 |
二、信用权的起源和发展 |
(一)信用的概念 |
(二)信用权的产生 |
三、信用权的性质 |
(一)理论界之争论 |
(二)笔者观点 |
四、个人信用权的立法保护 |
(一)信用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利 |
(二)信用权设立的意义 |
(三)民法典中信用权制度的确立 |
五、个人信用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
(一)侵害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责任 |
(二)完善信用权保护的配套制度 |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刍议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J]. 王瑞雪.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D]. 孙艳萍.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4]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5]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 梁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6]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J]. 林江,张明,唐大鹏,胡才龙,郭晓蓓,郑洁. 财政监督, 2019(22)
- [7]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 马苏敏. 青岛大学, 2019(02)
- [8]基于系统思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D]. 陈家奇. 浙江工业大学, 2019(03)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韩玉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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