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自由心证的哲学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孙世萍[1](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指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曾梦颖[2](2020)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常理被认为是一种通常的道理,它同时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它也是具有普遍性和经验性的。常理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常理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使它在司法裁判中成为法官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常理在司法领域中也有不同的表述,常识、经验法则的本质都是常理,都在司法中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与之十分密切的法理更是常理的提炼和升华。常理可以按照类型划分为最普遍的常理、专业领域中的常理以及个人主观性的认知。对于常理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类型划分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司法裁判中经常会引入常理这一概念,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的方式将常理引入到案件裁判中。常理进入到司法的具体缘由主要是由于一些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以及一些热点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等。而常理恰当的引入到裁判过程中可以弥补无法律可以适用的状况,帮助法官弥补法律漏洞,固定证据链,推动逻辑推理与事实认定,帮助法官进行说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常理引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也存在一些风险,法官的双重角色使得法官在司法认知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个人主观化认知的影响,造成司法认知偏差,这种偏差既可能是前见偏差,也可能是在后果权衡中的认知偏差;在案件中不适当的引入常理而轻视了逻辑推理的作用,会导致司法裁判缺乏逻辑说服力;滥用常理会引发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常识化之间的争论,会疏离司法职业主义,影响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权威;对常理的过度适用也会导致泛道德化批判加重,社会公众会以道德标准去评判司法案件,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法律条文的作用和地位就会被矮化,产生法律虚无主义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应当对法官适用常理进行严格的规制,防止法官对于常理的滥用,产生司法恣意。首先进行制度上的构建,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内容以及规制程序在内都应当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对经验和逻辑的关系进行平衡,在司法过程中要适当的处理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即要遵循常理,也要符合法律逻辑,这里的符合法律逻辑是指符合法律的形式逻辑以及法律的价值逻辑;法官作为适用常理的主体,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法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准确的适用常理;在适用常理的过程中也需要防止过度的道德化,防止道德越位法律,对泛道德化批判进行纠偏,促进理性与情感的融合,做到情理与法理的兼顾,通过对判决书说理的加强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认同。
马莉,何邦武[3](2020)在《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的学理演进及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证明标准原初概念即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证据法学各着述中的钩沉,可以探索证明程度在中国法治现代化早期证据知识体系语境中的原初涵义以及证据知识结构中的位阶。可以初步证立的是,在有关证明程度的知识立场上,以体系化的思维对待证明程度,使证明程度与证明责任、自由心证等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是思考证明程度问题应然的出发点。当前,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中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作为其前提的认知理论的理想化、泛哲学化思维等问题,以致在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知识再生产中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亟待从理论上予以克服,方能尽快回归证明标准理论应然的知识结构逻辑中。
范喆洋[4](2020)在《自由心证的依据:限制与优化 ——以两则案例为例》文中指出在多数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自由心证已成为各国审判人员所广泛适用的一种评价证据和认定具体案件事实的基本诉讼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通常预先不对如何认定证据的能力及证明力、如何评判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等方面加以规定,而是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通过适用经验法则和自身理性良心等因素来自由地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规定仍然较少,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自由心证制度已被审判人员在评价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广泛运用。正如上文所述,自由心证作为一种受审判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程度较深的制度,在审判人员运用时如不对其加以限制,那将无法保证心证结果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经验法则和审判人员自身的理性良心,同时作为审判人员适用自由心证制度时的两个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审判人员以上述两种因素作为手段来评价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而据此得出的心证结果又必须符合上述两种因素的限制。本文在以若干案例为研究基础的前提下,具体说明了上述两种依据,即经验法则和理性良心的内涵及限制性特征、实务中的应用价值及优化方案。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与比较、案例分析与比较以及论文调查等方法。本文通过对两则主要案例和几则辅助案例的分析,对于审判人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和理性良心评价证据、认定事实并确定案件处理结果的过程进行讨论,引出经验法则和理性良心在民事司法实务中有哪些积极的价值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经验法则可以优化审判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推定,但多数裁判文书上却未体现出审判人员适用经验法则的过程和结果;当一个案件中存在相互冲突的经验法则时,理性良心可以指引审判人员作出最优处理结果。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合理地适用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童格[5](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文中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裁判者主观能动与抑制其主观恣意的矛盾关系,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开展,尤其是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成为证据判断的主导性原则以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纾解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是成为诉讼理论与实践急需攻克的难题,这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心证的客观化问题。心证客观化以强调客观证据的现实基础为根基,寻求客观正确的心证作用于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以获得事实真相,是自由心证现代发展的必然趋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正式肯定了自由心证,但囿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司法政策性因素以及固有制度缺陷,自由心证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及实践价值,也偏离了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方向,甚至有可能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新隐患。为此,改造自由心证制度,实现心证客观化,也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心证的合理化及其客观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从心证客观化的主体要求、程序性规制、心证标准及事后监督救济等要件予以制约。为了充分保障心证自由的空间,发挥自由心证的制度优势,保证法官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心证,我国应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以建立客观化的心证所必须具有的要件为基点,着力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心证标准的外在化、健全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触及到的一系列周边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衡。基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尚未存在明确和系统的理论化阐释,故而本章力求对心证客观化基本的制度理论、内涵及其制度功能予以阐述和释析。第二部分重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审视,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成因,为揭示出我国自由心证理论同心证客观化趋向要求的非同一性,以及面向心证客观化的必然选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对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内容的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践行心证客观化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的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即通过回应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趋向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并植根于我国法律土壤提出对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规范设计与路径选择。
谭东丽[6](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杨文君[7](2019)在《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分析同情的内涵,试图找寻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关系,并分析同情对心证正义的促进作用和不利影响。以期为探讨在法官自由心证过程中,同情这一情感要素是如何影响到心证正义的结论的。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以于欢案作为引出本文话题的切入点,讨论于欢案中同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借此点出本文的研究动机。并对国内和国外的研成果进行了梳理。由于直接研究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因此从同情和自由心证概念分别对其研究进行综述。同情的研究大多数以亚当·斯密的同情理论为主,自由心证则细数了国外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到如今发展历程和心证的特点以及我国自由心证的发展曲折历程和完善方法。文章的创新处在于试图分析同情与自由心证两者的关系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知识深度和材料获取的限制,对此问题的讨论未能达到充分、完善的效果。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同情与自由心证的概念。不同学者对同情有着不同的看法,亚当·斯密认为同情是人们在面对他人遭受痛苦或不幸时产生的怜悯的情感,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同情的结构,即行为的合宜性和公正的旁观者。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基于自身的良知理性以及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逻辑法则和经验规则对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并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自由心证部分分析了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并简单阐述了自由心证进行证据判断的特点。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同情与法官心理品格之间的关系。同情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特点,自由心证也以理性为理论基础,同情促进心证正义具有理论上的支持。同情内含着良知的含义,而良知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条件。同情的过程也与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不谋而合。同情与法官心理品格的相似性使得同情具有促进法官心证正义的作用。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影响。同情的情绪难以掌控性、主观性等特点可能会对心证正义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如在法律判定上造成偏袒、对事实的理解容易产生偏见等。同情的理性、良知以及与心证过程的吻合都有促进心证正义的作用。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积极影响是促进心证结论更加贴近自然人性、更谨慎理智、维护弱者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卢刚[8](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裁判过程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思辨和自由认知的动态过程,自由心证在司法裁判中客观存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由心证一直持反对态度,实务界也没有明确承认自由心证。虽然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自由心证的态度已经有所转变,但对于自由心证仍然没有系统化的研究,也没有明确自由心证的合法地位,实践中对自由心证的运用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自由心证的司法适用出现了各种问题。为了对自由心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研究,对中国民事诉讼语境下的自由心证进行了探讨和界定,然后选取B市法院681件民事案件中进行实证分析,并对B市法院42名法官进行了访谈,发现自由心证在法院的运行存在运用自由心证属于常态、主体因素影响较大、运用方式多样化、裁判方式有偏重、民商领域各有侧重、公开程度低六个特点,进而对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机械使用证据规则,消极适用自由心证、自由心证适用边界失控,存在“超自由心证现象”、错误运用自由心证三个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分析,发现主要是制度规范缺失、主体因素限制、技术因素制约、利益因素衡量等四个原因所致。为了解决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制度维度和实践维度两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制度维度指出应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全面确立自由心证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地位、确立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心证公开等约束机制、完善证据规则、确立证明标准、确立违反自由心证的救济制度、建立完善包括现代法官制度、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建立健全法官保障机制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实践维度对自由心证运用中需要考量的最重要的客观性、正当性、普遍性、例外性、辩论性、相关性、合法性、公开性八个要素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实务操作程序,将审判流程归纳为庭审准备阶段、归纳焦点阶段、证据调查阶段、事实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事实认定阶段、裁判阶段七个有序连接阶段,然后以上述八要素和七阶段的契合为切入点,建立了综合性自由心证司法适用模式,根据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特点,确定各阶段应考量的自由心证要素和具体的操作要求,试图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司法运行规律的综合性自由心证运用模式—八要素、七阶段结合法,以便为法官在自由心证制度未确立之前,而审判实务中却在实际适用的情况下,提供一套可供操作的实践规范,以解决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黄磊[9](2018)在《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文中提出间接证明由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组成。学术界虽然对于间接本证的讨论较为充分,然而对于与间接本证相对应的间接反证的研究极为滞后。从罗森贝克一脉传承下来的传统间接反证理论专注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其作描述性的研究。该理论将间接反证限定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的一种,着眼于反证提出责任,主要适用于表见证明这一间接证明类型。这一定位极大地限制了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对于间接反证涉及的核心问题——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间接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本证方的结论),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评估能力及评估范围极为有限。因此,本文针对传统间接反证理论之不足,将间接反证的研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转向与间接反证更为密切的事实认定领域,以论证结构为中心,将本证方与反证方的事实主张与相关证据根据其逻辑关系有机地编织组合,并通过论证图示将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类型化、可视化,以辅助自由心证之形成。围绕该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绪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间接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本证方的结论)?绪论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鉴于事实认定的核心是论证,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评估模型为论证结构,因此本文将间接反证放置于论证结构中进行讨论,拟通过研究论证结构来解决间接反证效用性的评估问题。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研究限定在证据的提出领域,依附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将间接反证作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的一种,通过反证提出责任的履行与否来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该理论的重大局限在于:间接反证理论只适用于可以预先分配间接本证事实与间接反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案件。因此,本文认为,应将间接反证的研究从证据的提出领域转入与间接反证关系更为密切的事实认定领域。第二章: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问题与反思。本章梳理了迄今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历代学者有关间接反证的研究成果及主要观点,特别分析了德国间接反证、日本间接反证、以及我国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本章指出,罗森贝克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是一种权利抗辩结构。随着要件事实理论的建立,罗森贝克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失去了适用的空间。日本学者提出了本土化的间接反证理论,但适用范围过窄。日本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仅限于最终待证主要事实与次终待证间接事实之间的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由本证方承担间接本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反证方承担间接反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基于这一思路,日本学者关于间接反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反证提出责任,间接反证对象的主要事实也仅限于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等特定类型,这些特定类型适用的间接证明方式主要是表见证明。本章分析了造成日本间接反证适用范围过窄的两点主要原因:一是误用了演绎推理这一论证方式;二是错误地将间接反证定位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之一。对间接反证的误用导致传统间接反证理论近半个世纪以来停滞不前。最后,本章也梳理了我国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脉络。在我国大陆地区,对间接反证的研究仅限于对德日及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的翻译与介绍,理解上还处于消化吸收的阶段,并未予以重视,更没有像日本那样普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例之中,成功提出间接反证的案例极为罕见,适用间接反证的案例同样限于反证提出责任方面。综上所述,本章指出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出路是将研究领域从证据的提出转向事实的认定,将研究思路从如何让不能提出间接反证的当事人承担反证提出责任调整为如何帮助法官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下根据逻辑认知规则形成内心确信。第三章:再论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本章指出,间接本证的推理类型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本章引入图尔敏模式,清晰地图示了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相较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图尔敏模式中新增了“反驳”这一要素。反驳的成立意味着近似为真的结论被废止。反驳的结构和功能与间接反证的相近。因此本章将间接反证纳入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中进行考察,分别图示了双层事实主张和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在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分别讨论了简单结构、序列结构、组合结构、收敛结构和发散结构中间接反证的论证图示。在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讨论了各种可能存在的间接反证的论证图示。为了实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评价,本章从诉讼是一场对话博弈的角度,讨论了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对话的层次、规则、程序及举证责任等问题。第四章:间接反证的类型化及适用。本章通过对发散结构的考察以及发散结构以外的其他四种论证结构的验证,将间接反证类型化为两类: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型间接反证。前者反驳的对象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论证,后者反驳的对象仅为结论本身,与论证无关。由于质疑型间接反证的反驳对象为论证,与间接本证的类型紧密相关,因此本章分别从法律推定、表见证明、一般的事实推定和一般的间接证明四种间接证明类型中讨论间接反证的具体适用问题。至于削弱型间接反证,本章认为其适用于似真推理的类型之一——溯因推理,通过最佳解释理论来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本章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来演示间接反证的具体适用过程。结语。本部分对之前四章的内容进行了总结,进一步阐释了本文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意义与创新点。本文主要的理论创新点是:通过引入欧美最新的研究成果——论证结构理论,改进了大陆法系传统的间接反证理论。此外,本文又进一步发展了论证结构理论,在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讨论了间接反证,并将所有层次的事实主张及间接反证与最终待证事实的盖然性联系起来,讨论了每一层次的间接反证对最终待证事实的盖然性的影响。在实践意义方面,本文解决了间接反证效用性的评估难题,使事实认定的结论更具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为反证方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间接反证方法,使反证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作出具体的攻击防御部署,即有针对性地精准地引导反证方按照一定的顺序提出合理的间接反证。此外,本研究更是有助于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的心证公开。本文通过论证图示来可视化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论证结构可以反映论证的过程,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模式。因此有助于实现心证公开,提高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进而提高审判质量与司法公信力。最后还进一步讨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以及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马勇[10](2017)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研究》文中认为在事实认定活动中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该原则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并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可以说,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法领域的核心地位虽已确立,但是其内容是什么,应当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方法选择去实现则是尚待澄清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透视社会依次有三个层面:技术、制度和文化。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任何一种命运归根到底都是那种文化属性的产物”①,对一种法律原则的剖析也大致如此,本文将从理念、技术和制度三个层次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其实现的途径。具体说来,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二部分以理性主义为视角考察了两大法系中证据裁判原则的发展脉络,并就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与“证据裁判”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从价值论和认识论两个维度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进行了剖析。价值论上,证据裁判原则是以程序正义观念为基础的,强调裁判方法、手段的合法性;认识论上,证据裁判原则受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人类认知能力的变革决定着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度和广度。第四部分就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关于证据裁判原则内容的两种解读方案:形式上的证据裁判原则与实质上的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进步,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应当从形式面向实质面发展。第五部分就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本部分提出自由心证原则在语义逻辑上属于证据裁判原则的下位概念,而且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领域将逐步扩大。第二章从理念层面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剖析。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认识论基础,该节从认识的来源、认识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考察的。从认知来源上看,证据裁判原则兼具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内容;从认识能力上看,证据裁判原则预设了一种可知论的哲学基础;从认识的检验标准来看,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以基础的融贯论为基础设定检验规则。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价值基础,该节分别从公正价值、效率价值、法的安定性以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方面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价值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就证据裁判理念的选择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裁判的可接受性决定了价值理念的选择,而特定时期下人类的认知能力决定了证据裁判模式的取舍,此外,法律政策、社会道德规范也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产生着影响。第三章从技术层面考察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运行过程中所遵从的方法论原理。第一部分从较为抽象的视角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方法论内涵进行了考察。参考法理学关于方法论的论述,证据裁判领域应当以“抽象系统”和“解释系统”为主要部分,统合证据裁判中的概念、假说与模型等内容构建起一个统一、完整的方法论体系。第二部分对证据裁判中涉及到的相关证据模型进行了引介。首先讨论了证据推论模型,主要着眼于如何从证据材料推论出证据事实,分别介绍了图示法模型、证据论证模型、故事讲述模型和混合模型;在证据推论模型之外,还介绍了心证描述模型,主要着眼于裁判者如何形成心证,分别介绍了概率论模型、代数学模型和随机模型。第三部分讨论了证据裁判中的诸模型在实践中的意义。证据裁判中的方法论模型不仅能够为证据裁判活动提供一种过程上的控制工具,还能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对于证据裁判原则而言,证据模型还能为理论上的反思提供镜鉴。第四章从制度层面探讨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运行中所依赖的制度、程序。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证据裁判的内部制度,即刑事证据制度与司法证明制度。前者主要从证据形式与证据方法、证据属性、证据能力规则加以阐述;后者则从证明对象制度、证明责任制度、证明标准制度三方面加以阐述。第二部分则是从外部程序角度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了审判主体制度、庭审制度、上诉制度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在对相关制度、程序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该章的第三部分探讨了证据裁判制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包括程序法定、裁判者的中立与理性以及被追诉人的有效参与三个基本方面。第五章主要讨论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实现。以本文第二、三、四章的内容为基础,本章第一部分分别从理念、技术和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特点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主要也是以理念、技术和制度为主要的分析框架,分别从以经验法则类型化为基础的证明简化、证据印证证明规则、新法定证据主义等三方面阐述了我国证据裁判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第三部分讨论了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首先从理念的层面分析了我国应当确立的证据裁判理念,随后分析了模型化方法在证据裁判原则中的应用,在确定理念和方法之后,该部分从制度方面阐述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制度保障,包括: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保障,强化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协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等内容。第六章着眼于科学技术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讨论了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法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影响。该部分是一个展望性的内容,本文在第一部分指出,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范围、作用方式都会有较大的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恰恰印证了这个趋势。
二、论自由心证的哲学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自由心证的哲学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的常理概述 |
第一节 常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常理的概念 |
二、常理与常识、道德和经验法则的关系 |
三、常理与法理 |
第二节 常理的主要类型 |
一、普遍常理 |
二、专业领域中的常理 |
三、个性化知识 |
第二章 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缘由与效果 |
第一节 常理运用于司法裁判的缘由 |
一、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漏洞 |
二、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
三、案件争议引发公众关注 |
第二节 常理运用于司法裁判的效果 |
一、法律发现与漏洞填补 |
二、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认定 |
三、加强判决书的说理与可接受性 |
第三章 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 |
第一节 司法认知产生偏差 |
一、司法认知中的前见偏差 |
二、后果权衡中的认知偏差 |
第二节 案件裁判缺乏逻辑说服力 |
一、司法三段论推理错误 |
二、法官思维方式的固化 |
第三节 疏离司法职业主义 |
一、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常识化的矛盾 |
二、法官适用常理导致的司法权威的弱化 |
第四节 法官运用常理导致泛道德化的困境 |
一、司法案件的道德审视 |
二、泛道德化批判的误区 |
第四章 法官适用常理的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对法官适用常理进行规制的制度设想 |
一、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主体 |
二、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内容 |
三、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程序 |
第二节 严密的法律逻辑 |
一、常理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形式逻辑 |
二、常理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价值逻辑 |
第三节 提高法官素质 |
一、对常理的准确定位与适用 |
二、提升法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
第四节 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认同的契合 |
一、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二、对泛道德化的纠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的学理演进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证明程度(标准)理论在民国时期的形成 |
(一)证明程度概念的提出 |
(二)证明程度概念的理论化 |
1. 郭云观关于证明程度的解读 |
2. 松冈义正关于证明程度的思想 |
3. 杨兆龙对证明程度的论述 |
三、证明程度(标准)理论在民国时期的发展 |
(一)周荣:自由心证结果描述体系下的证明程度理论 |
(二)蒋澧泉:证明责任附属体系下的证明程度理论 |
(三)东吴大学《证据法学》:诉讼证明抽象思维具象化下的证明程度理论 |
四、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证明程度理论体系化思维的必要性 |
(二)启示:证明程度理论应然知识结构逻辑的回归 |
(4)自由心证的依据:限制与优化 ——以两则案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典型案例介绍 |
一、苑某、丁某与唐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二)判决结果 |
(三)争议焦点 |
二、某保险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二)判决结果 |
(三)争议焦点 |
第二章 自由心证的依据:经验法则在实务中的适用 |
一、两则案例中适用经验法则的体现 |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及限制性特征 |
(二)案例一中适用经验法则的体现 |
(三)案例二中适用经验法则的体现 |
二、经验法则的应用价值 |
(一)评定证据的证明力 |
(二)优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推定 |
三、经验法则的优化方案 |
(一)强化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 |
(二)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作用 |
第三章 自由心证的依据:理性良心在实务中的适用 |
一、两则案例中理性良心的体现 |
(一)理性良心的内涵及限制性特征 |
(二)案例一中法官理性良心的体现 |
(三)案例二中法官理性良心的体现 |
二、理性良心的应用价值 |
(一)帮助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保持独立性 |
(二)推进诉讼调解的达成 |
三、理性良心的优化方案 |
(一)司法裁判需承载情理价值 |
(二)实现审判中立与司法为民的有机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重点难点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界定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特质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准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自由度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心证度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功能 |
一、抑制司法专断 |
二、促进真实发现 |
三、实现个案正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之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及争议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心证主体认知差异较大 |
二、心证内容范围相对模糊 |
三、证据评价规则趋于僵化 |
四、心证形成标准不够明晰 |
五、心证结果过于主观随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困境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 |
三、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虚置化 |
四、自由心证制度设计的固有缺陷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路径分析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主体条件要求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程序性规制 |
三、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在标准限制 |
四、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事后检验救济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借鉴 |
一、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总结 |
二、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原则理念 |
一、从职权干预走向当事人主导 |
二、落实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
三、恪守法官法定原则 |
四、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
五、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有效展开 |
一、经验法则的类型化 |
二、心证标准的外在化 |
三、健全证据能力规则 |
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
五、推进法官释明制度 |
六、滥用心证的事后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概述 |
第一节 同情的涵义 |
一.同情的概念 |
二.同情理论的经典阐述 |
第二节 法官自由心证 |
一.法官自由心证的内涵 |
二.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特点 |
第三章 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心理品格 |
第一节 同情与法官理性 |
一.理性的基本含义 |
二.法官理性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三.同情对法官理性的影响 |
第二节 同情与法官良知 |
一.良知的含义 |
二.良知是同情反应的起点 |
三.良知是自由心证的基础条件 |
第三节 同情与法官心证过程 |
一.作为“公正旁观者”的同情与法官价值追求 |
二.作为“行为合宜性”的同情与法官事实判断 |
第四章 同情与法官心证正义的实现 |
第一节 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消极影响 |
一.在法律判定上可能产生偏袒 |
二.对事实的理解容易产生偏见 |
第二节 同情对心证正义实现的积极影响 |
一.同情促进心证结论更加自然贴近人性 |
二.同情促进心证结论更加谨慎理性 |
三.同情维护弱者促进公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8)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 |
第一节 自由心证的产生 |
第二节 自由心证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民事诉讼语境下的自由心证 |
第二章 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现状考察 |
第一节 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特点 |
第二节 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问题 |
第三章 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规范缺失 |
第二节 主体因素限制 |
第三节 技术因素制约 |
第四节 利益因素衡量 |
第四章 自由心证制度构建与实践综合运用模式建立 |
第一节 制度维度:民事诉讼中全面确立自由心证制度 |
第二节 实践维度:建立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综合运用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综述 |
二、论证结构理论的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问题与反思 |
第一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 |
一、传统间接反证的概念 |
二、传统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 |
三、传统间接反证的定位 |
第二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困境 |
一、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适用困境 |
二、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定位困境 |
第三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出路 |
一、研究领域的转向 |
二、论证思路的调整 第三章 再论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 |
第一节 间接本证的推理类型 |
一、演绎推理 |
二、归纳推理 |
三、似真推理 |
第二节 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 |
一、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 |
二、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 |
三、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 |
四、组合结构与收敛结构的比较 |
五、发散结构中的两种间接反证 |
第三节 间接反证的效用性分析 |
一、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评价标准 |
二、间接反证的效用性实践路径 |
第四节 间接反证的举证责任 |
一、举证责任与事实认定的关系 |
二、例说间接反证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间接反证的类型化及适用 |
第一节 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型间接反证 |
一、间接反证的类型化考察 |
二、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性间接反证的比较 |
三、质疑型间接反证与抗辩的比较 |
四、例说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性间接反证 |
第二节 间接反证的适用 |
一、削弱型间接反证的适用 |
二、质疑型间接反证的适用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一、案情概述 |
二、分析思路 |
三、本案评价 结语 |
一、内容回顾 |
二、理论创新之处 |
三、实践意义 |
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以及本研究的不足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据裁判原则释义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 |
二、理性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发展脉络 |
(一) 大陆法系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发展 |
(二) 英美法证据制度中的理性主义传统与证据裁判原则 |
(三)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证据裁判 |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两个维度 |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
五、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 |
第二章 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基础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认识论基础 |
(一) 证据裁判原则中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 |
(二) 证据裁判原则的可知论预设 |
(三) 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认知检验标准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价值论基础 |
(一) 证据裁判原则的公正价值 |
(二) 证据裁判原则的效率价值 |
(三) 证据裁判原则与法的安定性 |
(四) 证据裁判原则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选择 |
(一) 裁判的可接受性与证据裁判原则的价值取舍 |
(二) 人类的认知能力与证据裁判原则的模式选择 |
(三) 政策、道德规范对证据裁判理念的影响 |
第三章 证据裁判原则的方法论基础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方法论内涵 |
(一) 证据裁判方法论的抽象系统 |
(二) 证据裁判方法论的解释系统 |
二、证据裁判原则中的方法论模型 |
(一) 图示法模型 |
(二) 证据论证模型 |
(三) 故事讲述模型 |
(四) 混合模型 |
(五) 心证描述模型 |
三、证据裁判原则中方法论模型的应用 |
(一) 作为过程控制的工具 |
(二) 作为完善司法体系的手段 |
(三) 作为理论反思的镜鉴 |
第四章 证据裁判原则的制度基础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部制度 |
(一) 刑事证据制度 |
(二) 司法证明制度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外部制度 |
(一) 审判主体制度与证据裁判 |
(二) 庭审程序与证据裁判 |
(三) 上诉制度与证据裁判 |
三、证据裁判制度中的正当程序 |
(一) 程序法定 |
(二) 裁判者中立且理性 |
(三) 被追诉人的有效参与 |
第五章 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 |
一、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特点 |
(一) 以实质真实为核心的证据裁判理念 |
(二) 以证明力判断为侧重的证据裁判方法 |
(三) 以侦查中心主义为侧重的制度设计 |
二、我国证据裁判原则在运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
(一) 证据裁判理念上的“新法定证据主义” |
(二) 证据裁判方法中的“证据印证模式” |
(三) 司法证明制度中的“证明简化规则” |
三、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 |
(一) 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裁判理念 |
(二) 探索模型化方法在证据裁判中的应用 |
(三)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保障 |
(四) 强化证据规则在证据裁判中的可操作性 |
(五) 协调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在证据裁判中的作用 |
第六章 展望: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发展方向 |
一、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法的作用领域 |
(一) 司法大数据的作用与局限 |
(二)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作用与局限 |
二、人工智能在证据裁判领域中的应用 |
三、人工智能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发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书目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着作与论文 |
四、中文译着类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论自由心证的哲学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2]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D]. 曾梦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的学理演进及启示[J]. 马莉,何邦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4]自由心证的依据:限制与优化 ——以两则案例为例[D]. 范喆洋.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5]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D]. 童格. 华侨大学, 2019(01)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同情与法官自由心证[D]. 杨文君. 江苏大学, 2019(02)
- [8]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司法适用研究[D]. 卢刚. 安徽财经大学, 2018(07)
- [9]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D]. 黄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研究[D]. 马勇. 山东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