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性所得应予课税(论文文献综述)
税梦娇[1](2020)在《税法漏洞填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急速发展变迁和经济生活科技创新不断涌现新型税收关系,不断打破与新型经济关系难以适应的旧的税法概念体系,冲破与新型交易事项不相适应的旧的税法规则体系,致使税法漏洞频繁出现而又应当得到切实填补的事实是本文研究的现实起点。作为税法解释赓续及税法发展形成重要途径的税法漏洞填补,基于税法的“大量法”特性及其漏洞的“流变性”特有属性,因而也应当具有其“类型化”特殊品性。因此,本文并不打算对税法漏洞做一种穷尽性的梳理,而是以类型化思维作为研究税法漏洞填补的基本思考方式,也是作为研究税法漏洞填补的重要理论基础。通过税法漏洞及其填补的类型化将极大促进税法与其调整的经济生活事实关系的因应对接,可以说类型化观察法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填补税法的漏洞,这也是对现代税法与现代法学方法交融性研究的一种突破。在此基础上,本文最终提出“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需适用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方法”,或“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路径须对应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的主要观点和重要结论,并主要围绕如下五章内容展开税法漏洞填补的研究进路:第一章税法漏洞填补的法理阐释。凡是法律皆有漏洞,但缘于税法调控要素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复杂性等孕育漏洞的特殊土壤,税法漏洞相较其他法域漏洞更为突出和特别。为此,本章首先基于对税法漏洞与税法盲区、税法空白、税务筹划和税收优惠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以及税法漏洞生成的税收优惠、法际协调、调控要素和立法技术的环境检视,并探寻从税法漏洞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三个维度构建税法漏洞的认定规则;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税法漏洞填补与狭义税法解释、税法价值补充的界分出发,分析税法漏洞填补的机理和阐释其法治理念,最后提出从穷尽狭义的税法解释、契合税法的立法目的、遵循既定的时空顺序、寻找具体的适用规则四个维度构建税法漏洞填补的总体规则。第二章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税法为了填补大量新型交易产生的漏洞,采取类型化方法利于兼顾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增强税法的安定性,契合税法本质的要求。因此,本章基于税法漏洞存在的不同层面及其不同特征,税法漏洞类型化因子可提取为税法不确定概念漏洞、税法不完全规则漏洞和税法非融贯体系漏洞。在具体区分层面,基于漏洞来源法域和税法形式特征的不同为标准,把税法漏洞解构为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漏洞和借用概念漏洞、税法不完全规范规则漏洞和标准规则漏洞、税法非融贯内在体系漏洞和外在体系漏洞三层六类进行类型化文本分析,并得出不同类型税法漏洞生成的具体原因、偏向的税法领域、导致的体系缺陷各有不同的评价性结论,以期为针对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采取不同的漏洞填补方法之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提供有益借鉴。第三章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分析。税法漏洞填补路径要真正成为接近税案的补漏方法,就必须要依托中国真实具体的税案展开剖析,并总结和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税法漏洞填补问题。所以,本章以是否具有反思性和改革性的案例标准对剖释税法漏洞立法填补、执法填补、司法填补的税案进行遴选和归类,通过若干典型税案切入当前我国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检视了我国税法漏洞立法填补、执法填补、司法填补存在的诸多缺陷,通过从具体到抽象、从个体到整体的渐进思路,为中国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和特殊实质路径找到“对症下药”的良策。第四章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类型化观察法的种类包括“经由立法者的类型化”“经由税务机关的类型化”“经由法院的类型化”。1所以第四章、第五章关于税法漏洞的填补路径以此类型化观察法的分类逻辑展开。而从根本上说,税法漏洞的立法填补对于恢复税法的圆满状态才是最有效的路径和终局意义上的。因此,本章从形式类型化层面,根据对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结果,提出税法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确定化、税法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税法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的三层“应然”静态圆满填补路径,从而为我国税法漏洞填补的理论建造与实务推进奠定基石。第五章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路径。为了克服类型化观察法“应然”静态填补的弊端,第五章引入经济观察法“实然”动态填补漏洞的方法。本章从实质类型化层面,进一步提出和研究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方法对应于不同时空、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即在空间上首先应寻求税法体系内部的漏洞填补方式,其次才在税法体系外部探寻超越文本续造的漏洞填补路径;在时间上事前规避税法漏洞首先考虑适用更具合意性的由征纳双方当事人采取的税务契约方法;事中补充税法漏洞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法裁量方法;事后填补税法漏洞则主要考虑司法机关运用的税法续造方法的三层“实然”动态圆满填补路径。唯有以更加务实但又灵活的态度回应税法漏洞填补现实,中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路才真正具有动态因应性。
杨倩[2](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叶姗[3](2020)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文中指出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彭欢[4](2019)在《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作为个人所得税法最核心的税法要素,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极为重要。对个人所得税之“所得”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打破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对于财产分配的平衡,引起甚至加剧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私有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缺乏对“所得”的定义,只是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所得的类型。在各种新型所得层出不穷的现代社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只能通过批复、复函或者通知等方式发布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来对纳税义务人的各种新型所得或性质难以界定的所得进行解释。尽管各国在理论上有诸多关于所得概念的学说,但是立法上所得概念的不明确,仍然是目前各国所得税法的主要困扰。由于“所得”内涵不明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统一的所得概念、所得立法模式的构建标准不明确、所得的一般法律特征不明确、修法后“其他所得”的规定效力不清等,这些问题进一步导致税务行政与司法中的一系列困难。因此,为了使所得的范围更加明确,税务机关能正确地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人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实务中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争议,对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的研究显得极为重要。为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所得”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界定所得的内涵,明确所得的一般概念与法律特征,为所得的确定提供具体依据。其次,需要对现存的所得项目结构进行再造,具体可分为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有利于提高所得类型的弹性。最后,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其他所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明确其今后的适用效力。
刘焱[5](2019)在《以量能课税原则为视角评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中提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直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个人所得税法必须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这是一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本文从量能课税原则出发,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评析,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进步之处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纳税义务必须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在全体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量能课税原则具有指导个人所得税法课税规则的设计、防范过度征税、保障税负公平分配的作用,因此,在我国个税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贯彻落实。本文以量能课税原则为视角,在对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演进历史进行分析概括后,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改革的进步,并指出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单位、费用扣除制度、税率设计、征税对象以及征收制度等五个方面仍然存在的不足。然而,个税改革不能固步自封,需要放眼全球,个税发展并不是一个国家单独的发展,而是相互之间的影响与融合,逐渐实现国际化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个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本文对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税收改革的成功经验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制度、费用扣除制度、税率、应税所得范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五个方面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
朱军[6](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黄茂荣[7](2017)在《各种之税概论》文中研究指明不同的税目,因为以不同之税捐客体为其课征标的,所以除其税负对于税捐主体之归属、税基、税率及其课征对于经济之影响可能互不相同外,其稽征之难易,亦有高低。能够表彰特定个人或组织之负税能力的指标主要为所得、财产及消费。所以,将之选取为税捐客体。以之为基础,可将各种税目归类为所得型之税捐、财产型之税捐或消费型之税捐。因为税捐客体是其归属对象之负税能力的指标,所以按税捐客体建立之税捐的分类或体系时,其分类结果,除特别能够显现,为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在各种税捐种类所存在之规范需要外,亦可作为判断不同税目,有无重复课征的依据。各种税捐之主要的建制原则为税捐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及稽征经济原则,其目标在于如何依法有效率的核实课征税捐。
聂淼[8](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表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陈少英,王一骁[9](2017)在《论附加福利课税的程序法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附加福利囊括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实践中却因无从获取附加福利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课税不具可行性,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完备的实体法必须辅之以完备的程序法。为了与直接税的改革相配套,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引入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旨在通过统一赋码及该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关联不同主体归集的涉税信息,披露隐性收入。通过考察《税收征管法》拟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功能与附加福利课税之契合度,并以税收程序法平衡"征纳双方信息优势"的价值定位以及契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为双重评判标准,可揭示出借助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以实现附加福利课税的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宜明确税务机关可在核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运用识别号承载的涉税信息,最终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作为突破附加福利课税障碍的程序法基础。
董树瑞[10](2016)在《民国时期唐江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1930-1949 )》文中提出唐江商会档案内容丰富,对深化商会史和区域社会史均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本文在整理唐江镇商会档案的基础上,考察民国时期唐江商会的发展与演变,分析唐江商会职能的变化及其时代特征,以期揭示唐江商业、商会组织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的演变趋势。清中叶以来,唐江借助便利的区位优势,蔗糖、竹木和土布的生产与运销,发展成赣南地区首屈一指的商业市镇。这种传统行业生产和墟市的乡族管理体制,对民国时期唐江商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民国十九年唐江商会成立,后又经历了3次改选。在历届唐江商会理监事成员中,以盐业公会、糖业公会、木业公会和布业公会的负责人居多,且历届理事长均由卢姓人员出任。抗战时期,唐江的糖业、布业和木业等各个产业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普遍呈现出衰退之势。但是,国民政府的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政策,导致了唐江商会的组织规模一度壮大。但是,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经济上的颓势。自1942年起,唐江出现了商户歇业的现象,并于1947年前后达到高潮,诸多同业公会无法进行运转,唐江商会的组织基础被不断削弱,并最终走向解体。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种以增加财政为目的政令,导致唐江商会无暇顾及工商业的发展,战时储蓄、派募公债、劳军和劳工,均成为唐江商会的职责所在,从而使唐江商会的职能呈现出明显的战时特征。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为筹措内战经费,制定各种新税法,唐江商会为保全唐江商业,联合各同业公会积极向政府进行免税减征的抗争,但大多减免税额的抗争均被政府置之不理。抗战时期和战后唐江商会职能的变化及其特征,既是国民政府长期强化对商会管理和控制的结果,又是唐江商业由盛而衰的集中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国时期唐江商业、商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关系演变的历史趋势。
二、福利性所得应予课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利性所得应予课税(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漏洞填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税法漏洞的基本问题 |
一、税法漏洞的概念厘定 |
二、税法漏洞的认定规则 |
三、税法漏洞生成的环境检视 |
第二节 税法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
一、税法漏洞填补的内涵解读 |
二、税法漏洞填补的机理分析 |
三、税法漏洞填补的法治理念 |
四、税法漏洞填补的界限范围 |
五、税法漏洞填补的总体规则 |
第二章 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 |
第一节 税法不确定概念漏洞 |
一、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漏洞 |
二、税法不确定借用概念漏洞 |
第二节 税法不完全规则漏洞 |
一、税法不完全规范规则漏洞 |
二、税法不完全标准规则漏洞 |
第三节 税法非融贯体系的漏洞 |
一、税法非融贯内在体系漏洞 |
二、税法非融贯外在体系漏洞 |
第三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剖释 |
一、税法漏洞的立法填补实例剖释 |
二、税法漏洞的实践填补案例剖释 |
第二节 税法漏洞填补实践的问题检视 |
一、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问题 |
二、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问题 |
第四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 |
第一节 税法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确定化 |
一、税法固有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具体化 |
二、税法借用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耦合化 |
第二节 税法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一、税法规范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二、税法标准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第三节 税法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 |
一、税法内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整合化 |
二、税法外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 |
第五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路径 |
第一节 税务契约:税法漏洞的事前填补 |
一、税法漏洞填补之契约合意疏通:税收法定内的精准正义 |
二、税务契约填补税法漏洞的三类样本:纳税便利 |
三、税务契约填补税法漏洞的适用限制:滥权套利 |
第二节 税法裁量:税法漏洞的事中填补 |
一、税法漏洞填补之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类似案型类似处理 |
二、税法漏洞填补之目的性限缩与反对解释:差异案型不同处理 |
三、税法裁量补充税法漏洞的法治拘束:从标准到严格规则的演进 |
第三节 税法续造:税法漏洞的事后填补 |
一、税法内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税法发现:行政造法垄断的二次修正 |
二、税法外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税法续造:司法反补演变式体系漏洞 |
三、税法续造填补税法漏洞的边界约束:防止法院控制权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
(一)解雇补偿金 |
(二)解雇赔偿金 |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
二、应税分析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
一、英国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美国 |
(一)遣散费 |
(二)失业救济金 |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
(四)解雇赔偿金 |
三、台湾 |
(一)预告期工资 |
(二)资遣费 |
(三)解雇赔偿金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所得税法建制的宪法依据 |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表达 |
(二)宪法上的抽象纳税义务 |
(三)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二、基于所得分项构造纳税义务 |
(一)所得分项的税法建制基础 |
(二)税法文本上的纳税义务 |
三、支付所得者依法负有扣缴义务 |
(一)源泉扣缴的税收稽征原理 |
(二)扣缴义务履行不当的后果 |
四、取得所得者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
(一)纳税义务的成立及其确定 |
(二)自行申报缴纳的根本义务 |
五、植入权利因素重构纳税义务 |
(一)核心要素由客体转向主体 |
(二)重构纳税义务的复合结构 |
结语 |
(4)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2.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及存在的问题 |
2.1.1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得”的认定规则及问题 |
2.1.2 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所得”的认定规则及问题 |
2.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问题的根源 |
2.2.1 缺乏统一的“所得”概念 |
2.2.2 “所得”的一般法律特征不明确 |
2.2.3 “所得”立法模式的构建标准不明确 |
2.2.4 修法后“其他所得”的规定效力不清 |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内涵的立法界定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理论选择 |
3.1.1 “所得”学说述评 |
3.1.2 “所得”理论的取舍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立法模式选择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法律概念界定 |
3.3.1 在法律中界定“所得”的概念 |
3.3.2 明晰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法律特征 |
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所得”的结构再造 |
4.1 劳动所得 |
4.2 经营所得 |
4.3 资本所得 |
4.4 偶然所得 |
余论:有关“其他所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5)以量能课税原则为视角评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主要内容与框架结构 |
第2章 量能课税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关系 |
2.1 量能课税原则的演进 |
2.2 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 |
2.3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的必然性 |
2.4 量能课税原则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 |
2.4.1 指导个人所得税法课税规则的设计 |
2.4.2 防范过度征税 |
2.4.3 保障税负的公平分配 |
第3章 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创立 |
3.1.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改革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进步 |
3.2.1 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
3.2.2 起征点的提高以及税率结构优化 |
3.2.3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的不足 |
3.3.1 课税单位不合理 |
3.3.2 费用扣除制度不完善 |
3.3.3 税率设计不合理 |
3.3.4 征税对象不全面 |
3.3.5 征收制度混乱 |
第4章 量能课税原则在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4.1 量能课税原则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4.2 量能课税原则在德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4.3 量能课税原则在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4.4 量能课税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第5章 以量能课税为视角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展望 |
5.1 建立家庭课税制 |
5.2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5.3 设置合理的税率 |
5.4 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的范围 |
5.5 相关配套措施 |
5.5.1 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
5.5.2 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
5.5.3 提高个税征管服务 |
5.5.4 强化纳税人意识 |
5.5.5 加大惩罚力度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6)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8)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附加福利课税的程序法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附加福利课税之路径寻觅——税收程序法的功能价值 |
(一) 附加福利课税的操作障碍 |
(二) 障碍突破路径的功能定位 |
(三) 障碍突破路径的正当性检视 |
三、附加福利课税之实现路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 |
(一) 识别号功能与附加福利所得的有效课征之契合 |
(二) 识别号功能与附加福利课税的自觉遵从之契合 |
(三) 识别号引入与附加福利课税的法治环境之契合 |
四、附加福利课税之价值检视——识别号制度的正当性 |
(一) 识别号制度实践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经济性”意涵 |
(二) 识别号制度呼应了附加福利课税的导向性价值 |
1. 促进租税人税化的实现 |
2. 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 |
3. 促进税收监督职能的强化 |
五、结语:深化税制改革之一体两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配套 |
(10)民国时期唐江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1930-1949 )(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选题缘由及意义 |
2、学术史回顾 |
3、主要资料与基本框构 |
4、创新与不足 |
上篇:民国时期唐江商会档案整理(1930—1949) |
凡例 |
(一) 伪南康县政府人事动态案卷(南康县唐江、潭口商会公函、名册一览表29.8—33.10)12件14张 |
1、潭口镇商会第二届改选理监事人员一览以及发出公函33.10.20 |
2、唐江镇商会第一次改选理监事人员、宣誓就职并发函照附一览表33.9.24 |
3、南康县商会改选执行委员、候补执委等并发公函29.8.10 |
4、唐江镇商会函送二届一次当选之理监事履历表35.12.15 |
5、南康县商会改选全体执、监委一览29.8 |
6、南康县商会第四届改选理监事一览表33.9.25 |
7、南康县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会当选理监事表33.10.9 |
8、潭口镇商会第二届改选理监事名册33.10.20 |
9、潭口镇商会第二届改选理监事一览表33.10.14 |
10、唐江镇商会第一次改选理监事一览表32.9.3 |
11、唐江镇商会改选理监事一览表 |
12、唐江镇商会第三次改选职员一览表29.6.2 |
(二) 唐江商会前任移交文件卷宗(南康县政府、唐江镇商会移交请发图论、理监事清册、训令、指令、履历表26.11.17—31.9.15)6件13张 |
1、唐江商会文件卷宗稿簿记录簿移交清册31.9.15 |
2、唐江商会第三届第一次当选理、监事姓名履历表(附候补) |
3、唐江商会公物器具簿册,单据清册29.6.11 |
4、南康县政府商会请发图记的批复训令28.8.9 |
5、南康县政府商会请发图记已转省的指令28.6.25 |
6、南康县政府商会请发图记二十元已转省的指令26.11.1 |
(三) 伪唐江镇商会上级机关令告批电类案卷(南康县政府、潭口蔗社、省合作金库、南康合作实验区催贷、合作社、征集展品、社员服金等的训令、指令、代电、通告26.4.24—35.4)100件141张 |
1、南康县政府严催收贷的指令35.5.14 |
2、南康县政府对潭口烟社的批复指令35.5.18 |
3、南康县政府派员督导令潭口烟社35.5.18 |
4、南康县政府严催还贷的训令35.11 |
5、南康县政府省行政会议合作类第八案要点的训令36.4 |
6、南康县政府提高合作社每股金额的训令36.4 |
7、潭口烟社借款借据副本27.11.29 |
8、县政府改善对合作社贷款致案的训令36.4 |
9、南康县政府本省行政会议合作类第三案要点的训令36.4 |
10、南康县政府抄发本县农贷余额的训令36.5 |
11、南康县政府农贷利率最高月息五分的训令36.5.9 |
12、南康县政府呈送特产调查表的训令36.5.13 |
13、潭口烟社借据副本28.2.10 |
14、江西省合作金库批准农贷通知致上下棚蔗社26.4.24 |
15、合作指导员催还农贷通知27.8.8 |
16、潭口烟社借农贷合同书27.5.17 |
17、潭口烟社借款申请书27.5.25 |
18、潭口烟社借款合同及借款明细26.4.24 |
19、潭口烟社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清单26.4.13 |
20、县政府各级合作社股金,公积公益及进出款项尽可能存储金库的训令31.1.13 |
21、县政府新县制各级合作社农贷暂行办法的训令31.1 |
22、县政府合作社业务概况月报表31.1 |
23、县政府填报卅年度年终结算各表训令31.1.29 |
24、县政府省合作委员会征集展览品办法31.3.12 |
25、县政府催潭口烟社报二月份社务业概况表令31.3.7 |
26、县政府合作指导员工作区域表的训令31.3.9 |
27、县政府抄发消费合作社推进办法训令31.3.12 |
28、县政府各级合作社三十年度业务报告表及31年度业务计划表的训令31.3.20 |
29、县政府卅一年度推行合作社事业计划的训令31.3.21 |
30、县政府三十一年度推行合作事业工作实施要点的训令31.3.23 |
31、县政府利用电话传达公文办法的训令31.3.28 |
32、县政府下乡人员餐卷使用办法的训令31.3.28 |
33、县政府合作社采购原料或成员应纳税令31.3.21 |
34、县政府创设合作使用学校的训令31.4.4 |
35、县政府潭口烟社赴赣购麦证明指令31.4.15 |
36、县政府出征杭战军人对合作社借款展期偿还办法的训令31.4.15 |
37、南康合作实验区举行第一届合作会议颁发办法训令32.9.26 |
38、县政府合作社应照章纳税的训令31.5.6 |
39、县政府土纸照例豁免消费税的代电31.5.6 |
40、县政府呈报四月份社业务表的指令31.5.14 |
41、南康县政府合作社职员每月加支津贴20元工友加支5元的训令31.7.28 |
42、南康县政府报载不另行文的字样即作正式公文办理的通令31.5.22 |
43、南康县政府合作社免费税登记申请书的训令31.5.22 |
44、南康县政府举办合作讲习会参加讲习的训令31.5.26 |
45、南康县政府附发新订社务月报表格式的训令31.5.29 |
46、南康县政府合作社兼营屠宰应课征屠宰税的训令31.6.10 |
47、南康县政府催收社员股金的训令31.6.4(模糊) |
48、南康县政府请将所产漏水糖让售本厂以济原料的函31.7.24 |
49、南康合作实验区限价:议价物品的代电33.7.15 |
50、南康合作实验区速报合作社公积金的代电33.7.25 |
51、南康合作实验区各社经常应造各种表报收查的训令33.7.26 |
52、南康合作实验区发起组织南康支会的训令33.8.3 |
53、南康合作实验区申请入会手续等的训令33.8.25 |
54、南康合作实验区函请入社概赐基金的代电33.8.30 |
55、南康合作实验区申请入会,认缴会费的训令33.10.12 |
56、南康合作实验区本区组长杨贤伟此致照准的训令33.3.16 |
57、南康合作实验区迅将卅二年之修改选登记表呈核训令33.3.16 |
58、县政府各级合作社兼任职员不准再支给其他任何津贴的训令33.3.27 |
59、县政府运销员数目发生疑误侯本府调查属实后再行核办的指令33.3.28 |
60、县政府迅将选派合作讲习会人员履历报府呈转的代电33.4.3 |
61、县政府修正前颁合作社注意事项要点的训令33.4.24 |
62、县政府合作讲习会章全体学员前往唐江凤岗潭口等地合作社参观的代电33.4.28 |
63、县政府按月填报各种合作月报表的训令33.5.2 |
64、县政府杨贤伟犯罪的通告33.5.9 |
65、南康合作实验区奉派本区主任业经视事的训令33.6.22 |
66、县政府奉指复合作社可免征过分利得税的训令33.5.10 |
67、南康分局呈缴前领承销商许可证等通知书33.6.23 |
68、南康合作实验区催填报业务调查半年报表代电33.7.19 |
69、县政府非经批准不得自由出社退股训令33.8.19 |
70、实验区会议应先通知呈秉的训令33.10.14 |
71、实验区举行本区合作业务坐谈会代电33.9.30 |
72、实验区全县计划奉派指导员指导训令33.10.15 |
73、南康合作实验区应及时呈核人士变动及股金增减的训令33.10.18 |
74、南康合作实验区第一次合作业务座谈会记录的训令34.10.20 |
75、南康合作实验区农贷利息的训令32.10.31 |
76、南康合作实验区本届大会会议录改选理监事的指令33.11.17 |
77、南康合作实验区呈补本年度结标书表的指令33.12.26 |
78、南康县政府潭口烟社应集中原有资金恢复业务训令34.8.7 |
79、南康县政府烟社改善经营业务的要点的训令34.9.18 |
80、南康县政府具报乡镇合作社产销业务的训令34.9.29 |
81、南康县政府省社派驻赣县通讯处启用单机办公地址的训令34.11.10 |
82、南康县政府江西省各乡镇合作社承办乡镇公共造产办法的训令34.11.16 |
83、南康县政府农民银行所造备忘录的训令34.11.30 |
84、南康县政府认购本库股份在未依法解散之前不准申请抵偿贷款或退还的训令34.12.13 |
85、南康县政府国家总动员业务联系推进办法大纲有关合作事业部分的训令34.12.17 |
86、南康县政府核圈理事主席等职的指令34.12.18 |
87、南康县政府制发记账方式表的代电34.1.10 |
88、南康县政府合作社转贷利率的训令35.1.12 |
89、南康县政府迅将贷款本息扫数扫完清的训令35.1 |
90、南康县政府附发南康各级合作社增厚资金及筹集办法的训令35.1 |
91、南康县政府办理卅四年度合作社年终结算及卅五年度计划的训令35.2 |
92、南康县政府协催本县各社团所欠贷款的训令35.2 |
93、南康县政府印发合作社股票格式的训令35.2 |
94、南康县政府派业协催潭口蔗社社员欠款指令35.2.21 |
95、南康县政府转知新任人员到职的指令35.2.22 |
(四) 唐江镇商会南康县府指令(南康县政府指令27.2.24—38.7.15)70件71张 |
1、南康县政府为令知所请会务由卢同现江家茂等暂代等情准予备查的指令38.7.15 |
2、南康县政府各地如军粮供应不及时驻军食米应由商会会同乡镇公所或联防处向各商户借垫的代电38.6.28 |
3、南康县政府据呈唐江联防办事处增加队丁等情指复照准的指令38.6.30 |
4、南康县政府令补送改选总报告表式二份并加盖指导员私章送府凭夺的指令38.2.3 |
5、南康县政府令知回复盐业公会无案可稽仰重新组织报核的指令37.12.27 |
6、南康县政府准派本府科长肖健中监选仰知照由的指令37.12.21 |
7、南康县政府以本会印发辅币未报以折金元数目及该项应存县银行否则收回的指令37.12.14 |
8、南康县政府赴粤请假所呈准予销假的指令37.6.17 |
9、县政府赴粤请假案照准的指令37.3.11 |
10、县政府呈对已纳货物税之糖类免征营业税牌照税的指复所请不合应予不准的指令36.9.4 |
11、县政府所呈本会及各公会总报告表准予分别存转的指令36.9.2 |
12、县政府呈悉:请假姑准以后应得奉准不得先擅离职守的指令36.7.19 |
13、县政府据请土布免征营业税并请发还已纳税金指令碍难照准36.7.17 |
14、县政府据请将高前县长摊派未收之实力捐援作征购电杆木价款以轻负担的指令36.6.30 |
15、县政府 禁止店租收实已令唐江警察局取缔仰知照的指令36.6.7 |
16、县政府 准予注销振大祥鑫记营业牌号转饬知照的指令36.5.2 |
17、县政府 据大中等商号被劫案已饬令龙江乡唐江警察所限期查获破案的指令36.5.2 |
18、县政府 仍仰补填改选及组织总报告一份的指令36.4.16 |
19、县政府 欠缴富力捐所呈与原案不符仍仰克速清缴毋再拖延的指令36.3.26 |
20、县政府 唐商会呈报改选总报告表二份准予分别存转的指令36.2.21 |
21、县政府 所缴清剿经费准予备查其截留呈验联及截用者仰速缴府的指令36.2.4 |
22、县政府 唐商会呈转函赣南盐务分处核发采购证应准转函候复的指令36.11.3 |
23、县政府 唐商呈悉出席商代会姓名册准予备查的指令36.1.31 |
24、县政府 应造各业公会理监事履历表及总报告表二份以便颁发证明书的指令36.1.31 |
25、南康县政府 令饬仍将11、12月份付秣价格表填存审核前填之表多有错误需注意的指令35.12.16 |
26、南康县政府 唐商二届一次改选理监事及互选理事长经过情形公布的指令35.12.4 |
27、南康县政府 派本府社会科长赖积梅前来监选的指令35.8.19 |
28、南康县政府 派社会科长彭家荣前来指导办理公会整理完竣的指令35.7 |
29、南康县政府 理事肖懋斋辞职照准以皮述熹递补呈悉准予备案的指令35.5.18 |
30、南康县政府 唐商会应征电杆木700根征足交技士唐德生收勿延的指令35.4 |
31、南康县政府 呈减土布佣金经评议奉土、色布两种每征500元的指令35.2.14 |
32、南康县政府 呈准设船舶公司所需将三要点造册报府核备的指令35.1.28 |
33、南康县政府 据呈转请核减土布佣金等情指复知照的指令35.1.22 |
34、南康县政府 呈悉本会职员所捐文化劳军书刊费应予嘉奖的指令34.8.24 |
35、南康县政府 信太祥被人诬告请求启封店房已交请乡团第三组办理照准的指令34.8.20 |
36、南康县政府征募寒衣超募十三件请令嘉奖附发奖状一件的指令34.1.17 |
37、南康县政府为呈悉办理元旦劳军一案的指令34.1.10 |
38、南康县政府呈悉公益储蓄办理情形仰趁速收集解府幸勿再延的指令33.12.6 |
39、南康县政府各商号八月份日用重要物品月报表准予转存的指令33.10.30 |
40、南康县政府建中厂等呈转赣县田粮处停发运粮证乞转呈核的指令33.10.25 |
41、县政府公益储蓄系公允比例通案分配所请照美金储蓄碍难照准的指令33.10.18 |
42、县政府第一次改选理监事名册及会员名册准予备案的指令33.10.14 |
43、县政府副食马干费已用未用收据及款项均各照收准予备查的指令33.10.12 |
44、县政府卢子端等欠缴康犹路费令同乡公所设法收齐不得再行诿延的指令33.9.6 |
45、县政府奉准宣誓就职已派唐江警察所长赵述三出席宣誓的指令33.8.30 |
46、县政府所呈解新城机场民工慰劳费除照额核收外超解一元五角随令发还的指令33.8.17 |
47、县政府国药商号所营参茸燕桂银耳等依照规定纳税领照的指令33.7.13 |
48、县政府受训旅费按照规定报核的指令33.6.27 |
49、县田粮处唐商会址:姑准暂缓缴纳公用地籍之税的指令33.4.11 |
50、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一县一机收据存根经核无讹的指令33.3.30 |
51、县政府本会呈缴节储款准予备查的指令33.3.30 |
52、县政府已派康犹筑路费之商店免以征工的指令32.12.6 |
53、县政府本会呈报成立冬防队一案核示三点仰切实呈获的指令32.12.23 |
54、县政府本会呈报大丰棉号停业一案准予核备的指令32..9.21 |
55、县政府本会呈钟恒意等虽以房铺捐调查失实准予复查更正的指令32.8.31 |
56、县政府本会呈请减轻两税等已据转赣县税务局核办仰侯函复的指令32.8.25 |
57、县政府本镇房铺捐如有失实得由本会商请唐江经征分处复查的指令32.8.23 |
58、县政府食糖仍应遵照前令办理登记仰遵照的指令32.7.26 |
59、县政府收募美金公债准予备查附发收援并限期收缴送府的指令32.6.7 |
60、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存货调查表准予核转的指令32.5.8 |
61、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卅一年训练表准予案转的指令32.4.5 |
62、县政府指令本会具报领到立案证日期准予备查32.3.9 |
63、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职业团体中心工作总报告表应照第一号训令所饬填造32.1.25 |
64、县政府指令本会呈上犹乡公所低价收买木筏一案准予转函上犹县制止的指令31.12.4 |
65、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登记表及证件请转立案等立案证统筹颁发的指令31.10.23 |
66、县政府指令本会请示将亚洲联生两号资产划分以口饬遵的指令31.10.26 |
67、县政府指令本会呈送第一届理监事名册及章程一案仍应依法登记报府案转的指令31.10.14 |
68、县政府指令本会呈报理监事接铃任事日期准予备案的指令31.9.26 |
69、县政府奉指复将枪弹服装等件分别造册总交区署汇解府侯编组的指令27.2.24 |
70、县政府指令由区署转解职枪支子弹经点收无误仰知照的指令27.3.9 |
(五) 唐江镇商会印花税卷宗(南康县税务征收局、唐江查征所、县政府公函29.9.20—36.11.11)10件31张 |
1、南康直接税查征所检同修正现行印花税率表一份请查照协助36.11.11 |
2、县税局对于印花均应遵章贴足以符规定33.12.5 |
3、唐江查征所各商人对于发票簿据应注意贴足印花33.8.28 |
4、县政府抄发修正印花表率表1-4月一份令仰遵照33.4.3 |
5、唐江查征所司法机关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支配办法业经公布施行33.1.8 |
6、唐江查征所奉令抄发修正印花税率表1-4月份即希查照33.3.24 |
7、唐江查征所公务员领取生活费及特别办公费应贴印花32.12.17 |
8、唐江查征所受货单据应按税率表第二目贴花相应函请查照办理32.11.16 |
9、唐江查征所 函知在沦陷区采购货物之发票如未贴印花应由使用人负责32.11.4 |
10、赣县区分处函知附发印花税率表烦为查照29.9.20 |
(六) 唐江镇商会营业税卷宗(唐江稽征处、南康稽征所、赣县征收局、唐江查征所等营业税的函、细则30.4.19—38.6.9)47件80张 |
1、唐江稽征处住商营业税限六月十三日以前一律照数缴纳的函38.6.9 |
2、唐江稽征处所请减轻2—4月份营业税额经呈碍难照准的公函38.5.21 |
3、唐江稽征处奉配唐江2—4月份营业税额的公函38.4.24 |
4、县税捐稽征处土布征税价格调整请查照函38.2.22 |
5、唐江稽征处催缴所派营业税的公函38.1.22 |
6、唐江稽征处准函以房捐征数不符函复查照37.12.21 |
7、南康稽征所致唐江商会公函37.12.6 |
8、南康稽征所致唐江商会住商采购货物复函37.11.11 |
9、南康稽征所依限缴纳利得税的公函37.11.9 |
10、唐江稽征所依限缴纳住商所得税的公函37.8.30 |
11、唐江稽征所通报欠缴住商所得税的名单37.5.28 |
12、南康稽征所对唐江商会转呈糖业公会所请的复37.2.28 |
13、唐江分处依限请交各季营业税的公函37.1.16 |
14、邓彦之 致卢沄同理事长的公函37.6.25 |
15、唐江分处 依限请交夏季营业税的公函36.8.12 |
16、唐江分处 营业牌照税的复函36.5.30 |
17、南康经征处 饮食、理发、浴室及公寓等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公函36.5.29 |
18、南康经征处 严催卅五年度营业税欠户纳库的函36.5.29 |
19、唐江分处 营业牌照水县府核定本处未擅自更改36.5.23 |
20、唐江分处 福沅隆号确已停业免缴营业牌照税36.5.23 |
21、唐江分处 药业应交营业牌照税的复函36.5.22 |
22、唐江查征所 停办运销登记已领证者呈所核销33.6.22 |
23、赣县征收局 糖商另收蔗农之糖不能免征对方营业税的公函33.6. |
24、唐江查征所 为该说暂准先行回复办理登记业务函33.6.1 |
25、南康查征所 山芝记染坊呈请豁免卅四年所利得税碍难照准的复办36.2.5 |
26、唐江分处 缝纫业转请豁免营业税碍难照准的复函36.1.11 |
27、唐江查征所 规定产商、销商及零售趸货之区别的公函33.1.12 |
28、唐江分处 如限缴清营业税的函35.12.22 |
29、唐江查征所 专营盐业在缴征营业税期间纳税保证金按5%斗称的函32.11.27 |
30、唐江查征所 转饬各商号缴纳1—6月营业税函32.9.30 |
31、唐江查征所 重行核定营业税无复查规定的公函32.9.22 |
32、唐江查征所 土制雪茄烟承销或零售商一律应征营业税的函32.9 |
33、赣县分局 经售及承销专卖物品依法应征营业税的函32.6.6 |
34、赣县分局 复怡昌等号依法仍应课征营业税的函32.4.30 |
35、唐江查征 所函信昌号至六月份营业税调差确实应予免征的函32.9.9 |
36、赣县分局 转知营业税法第卅一条浚叚规定请予查照32.4.30 |
37、南康查征所 土布不能免征营业税的函32.4.26 |
38、南康查征所 函复糖业不在免征营业税之列的函32.4.28 |
39、南康查征所 申请领换营业税调查证之函32.4.9 |
40、唐江查征所 函送营业税法施行细则32.3.18 |
41、南康县政府 转知已纳牙行贴税之行商仍应缴纳普通营业税的训令32.1.23 |
42、查征所(南康) 营业税调查证及工料费招收无误函32.1.20 |
43、查征所(南康) 雷庆春等号营业税调查证函请转发的函31.11.23 |
44、查征所(南康) 卢同昌等7—10月缴款书请查收转发的函31.11.23 |
45、查征所(南康) 本会摊派负责交涉营业税事现已决定填书饬缴中的函31.10.25 |
46、南康县政府 附发普通营业税表册格式及填写须知各一份30.4.19 |
47、南康县政府 催填送记缴蒲绒营业税额清册呈府勿延的代电30.1 |
(七) 唐江棉花商业同业公会卷宗(唐江镇棉商业同业公会、南康县党部、南康县政府呈文、批文、呈报、指令30.3.25—31.7.31)23件32张 |
1、唐江棉业商卢同现等 发起组织唐江棉商业同业公会向县党部的呈文30.3.25 |
2、唐江棉业商卢同现等 筹建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向县党部、县府呈文30.6.26 |
3、国民党南康县党部 对卢同现等筹建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呈文批以发给许可证书的批文30.6.25 |
4、唐江棉商同业公会筹委召开会员大会依法选举执监委员的呈报30.7.1 |
5、国民党南康党部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呈送章程及会员名册职员名册准予核备的指令30.8.1 |
6、南康县政府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呈报启印日期检同印模准予备查的指令30.10 |
7、卢由禁呈照所弹棉絮并非卢由采囤积居奇31.4.3 |
8、县党部唐江棉业公会呈递令更正名称恳准核备并发许可证的批复指令31.4.14 |
9、唐江商会填报业务报告表及重要商业民单致唐江棉业公会的公函31.4.21 |
10、唐江棉商同业公会转报同业公会会员卢由禁呈称并无囤积居奇致唐江商会 |
11、唐江棉商同业公会义昌隆呈称请转呈上级准将所存之棉花予以照常弹用及继续发售的公函31.3.27 |
12、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同上内容致唐江商会的公函31.3.23 |
13、荣昌、永圣、义昌隆等恳请转呈曲江关卡延长棉花到达日期给予正当商人之便利31.7.30 |
14、唐江棉商同业公会上呈转请唐江商会转达曲江31.7.31 |
15、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十五人发起请发许可证呈31.7.26 |
16、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奉令准予刊发图记呈报印模及县府批复指令31.6.6 |
17、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呈报更正名称补造章程及会员委员名册呈请备案,县府的指令31.6.18 |
18、县政府给唐江棉同业公会的训令31.6.15 |
19、县政府准予唐棉同业公会训刊发图记并令派人来府具领31.5.11 |
20 、县政府派员来府具领致唐棉同业公会指令30.8.21 |
21、唐江棉商同业公会关于棉被等外水问题致三青团工人总队35.9.8 |
22、县政府准予发印希即来领致唐棉同业公会30.9.16 |
23、唐江棉同业公会会议决议致同业公会各宝号38.3.5 |
(八) 唐江镇商会商余俱乐部卷宗(唐江商会、商人讲习会、军政部第24后方医院、商人业余俱乐部县政府函、呈文、训令30.12.21—31.3.21)13件20张 |
1、唐江商联会抄发经济部依同业公会法指定各重要业名及范围表 |
2、南康商人讲习会奉喻组织已正式成立依法票选理监事今呈报上级核备31.1.6 |
3、军政部第24后方医院应请函告现有住院荣军花名册一份30.12.29 |
4、曹同源辞证商人讲习会分队队长的函30.12.21 |
5、商人业余俱乐部呈报遵令已经停演楚剧措款的呈文31.3.30 |
6、县政府令唐江商人讲习会学员同学会停止以演戏为筹经费之训令31.3.21 |
7、县政府批:唐商讲习会张珉昌等呈报选举理监事准予备查31.1.24 |
8、唐商人讲习会再次呈请筹建俱乐部的呈报县政府准31.1.28 |
9、唐江商人讲习会呈请班演戏以筹建俱乐部经费请免征加30%捐税的呈文31.1.16 |
10、县政府唐江剧院演戏卖票应征30%戏剧捐的训令31.1.28 |
11、唐江商人讲习会演戏收入列单上报察核备查30.1.22 |
12、唐江商人讲习会要求继续演戏卖票的呈请31.1.16 |
13、唐江商人讲习会呈报选举理监事及情形的呈报31.1.5 |
(九) 唐江酒商业同业公会卷宗(南康县党部、县政府、唐江酒业同业公会免税、减税、登记、选举等呈、函、指令、训令30.4.14—38.3.25)30件42张 |
1、唐江酒业公会胜利号等六店联名报称:2月春节家户年酒本应停酿十天请予免税函38.1.25 |
2、唐江酒业公会惠丰祥等号报称应缴营业税因银行停收请免罚款的函31.12.29 |
3、唐江酒业公会黄万生等称已遵期缴税,不能承罚的公函32.3.3 |
4、唐江酒业公会致直接税赣县分局局长快邮代电32.7.23 |
5、税务分处抄发酒类改征税额表的公函32.7.17 |
6、唐江酒业公会本年下期部颁酒类税额表致本业各商号32.7.19 |
7、唐江酒业公会请求豁免二月份营业税的公函38.1.15 |
8、唐江酒业公会报告改选情形及理监事和会员名册致县府呈文31.10.12 |
9、唐江酒业公会广中兴、顺太、广兴等号开业申报的函31.10.25 |
10、唐江酒业公会关于减轻酒类营业税的公函34.10.16 |
11、南康税分处本处核定应征税额表的函31.8.8 |
12、唐江商会南康查征所函送商号申请歇业审查办法的函31.8.3 |
13、发起人发起筹建酒业公会请县政府批示许可31.7.25 |
14、县政府对酒业发起筹建公会的批复训令31.6.18 |
15、南康税分处征收国药、酒类税的通令31.5.18 |
16、蔡荣根呈请辞职的函31.4.26 |
17、唐江酒业公会惠泉祥请转函税局登记纳税函31.5.17 |
18、唐江酒业公会永记等号联称禁止酿酒八个月期间应免税的公函31.4.17 |
19、唐江商会重要商业登记函按期填报31.4.21 |
20、唐江酒业公会启印并报印模的呈文31.3.25 |
21、县政府准予刊发图记备钱来府具领指令31.2.26 |
22、唐江酒业公会呈请刊发本会图记的呈文31.2 |
23、唐江酒业公会开会选举理监事及经过情形结果请派员监誓30.7.1 |
24、唐江酒业公会呈请派员莅临监选的呈文30.6.29 |
25、国民党南康县党部对唐江酒业公会成立的指令30.8.1 |
26、唐江镇公所禁止酿酒、制粉的公函30.6.26 |
27、国民党南康县党部对唐江酒业公会要求发许可证的批复30.4.14 |
28、国民党南康县党部对唐江酒业公会批以准予发许可证的训令30.5.8 |
29、国民党南康县党部派司马熏前来唐江酒业公会监选的指令30.6.10 |
30、唐江酒业公会酿酒问题呈文四则公函一则30.7.18 |
(十) 缝纫业公会公文卷宗(唐江镇缝纫业同业公会、南康县党部、县政府公函、呈报、指令、训令30.4.14—38.6.11) 16件37张 |
1、唐江镇缝纫业公会订制警服警帽之纠纷函报唐江商会公函38.6.11 |
2、唐江镇缝纫业公会辞去本兼各职遗缺递补,呈请察核呈报32.8.1 |
3、唐江镇缝纫业公会发起组织南康县唐江镇缝纫业同业公会请县党部察核给许可证30.3.30 |
4、唐江镇缝纫业公会理事及理事长刘裔福拟外出工作因而辞职的报告32.7.29 |
5、唐江镇缝纫业公会本会改选理监事及经过情形和会员名册报请县长铨查核转31.10.12 |
6、唐江镇缝纫业公会本会会员袁忠信违反决议携带衣车上工函请带口责罚的公函31.6.24 |
7、唐江商会南康查征所函送商号申请歇业办法函请查照31.8.3 |
8、缝纫同业公会已发起组织缝纫同业公会呈请准发许可证31.7.26 |
9、南康县政府同业公会呈报启印及印模准予备查仰即知照30.10 |
10、唐江各业同业公会造具章程会员委员名册连同许可证印花票请予鉴核转呈备案30.8.1 |
11、国民党县党部对唐江缝工同业公会报送章程及会员职员名册准予存转的指令30.8.1 |
12、唐江商会致本镇各同业公会办理登记表式的公函30.5.21 |
13、国民党县党部准予唐江缝纫业同业公会筹建并发许可证,并将县报的训令30.5.4 |
14、缝工同业公会选举本会执监委员并呈报县党部县府请派员监誓30.6.24 |
15、国民党县党部谢祥清等呈请组织同业公会批复派员视察后再行定夺30.4.14 |
16、国民党县党部派本部司马勋同志前来监选大会日期候该员到达后再行定夺30.6.10 |
(十一) 盐务公文卷宗(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赣南盐务分处、县政府、唐江盐业同业公会公函30.9.16—38.1.10)28件47张 |
1、财政部赣南盐务分处运销盐斤要点37.9.20 |
2、财政部赣南盐务分处奉电复饬商采购商盐运销希前往产区大量办运济销37.10.25 |
3、财政部赣南盐务分处销售实验调整限价报请将函南康县府查照37.10.9 |
4、县政府据呈请恢复盐业公会暨组织粮食同业公会一案指复遵照办理38.1.10 |
5、赣南盐务分处奉令盐税调整防缉私盐检同运销盐斤要点协助由37.9.26 |
6、赣南盐务分处奉电散商入境暂准盐斤报验缴费后随即放行仰饬遵办36.2.18 |
7、赣南盐务分处据属发给前往产区采购盐斤采购证各请电复查照36.2.1 |
8、赣南盐务分处奉电调整本区税率及仓价电请查照36.1.12 |
9、财政部盐务总局盐店应缴营业税自上年十月份起一律减半税章百分之1.5课征34.12 |
10、赣南盐务分处电为盐店应缴营业税奉令减半征收35.2.12 |
11、赣南盐务分处准函以食盐归仓唐江行盐诸感便等由复请查照35.12.5 |
12、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本所奉令更改名称电请查照35.8.1 |
13、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本所奉配盐警已于本月十四日到函请查照35.6.14 |
14、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奉电饬商民自运盐斤到达指定销地整批转售由商填洽批准发票35.6.22 |
15、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奉颁规定商务盐销赣查征及换照办法等因转达希饬属商遵办35.5.10 |
16、省盐务办事处唐江查征所函知本所筹备就绪开始办公请查照35.5.1 |
17、盐务分局官盐照额加宽配放转知各机关团体商民随时购售分销以充食33.7.5 |
18、唐江查征所函送盐斤销存日报单格式希饬各盐店按期查报35.7.6 |
19、唐江查征所经营盐业盐店及摊贩均应遵章申请登记电达查照办理35.5.7 |
20、唐江查征所奉颁官商盐斤并销暂行办法,抄同附件送请查照35.5.7 |
21、唐江查征所函知启用图记日期请查照35.5.4 |
22、盐务分处为本机关核定在唐江设立查征所函请给予匡助35.4.19 |
23、盐务分局电知奉令核定限制盐价之重要市场为南城吉安赣县希查照32.1.21 |
24、大业盐号函敝号为吉安有限公司所分设对奉派企业股金缘与公司法抵触未便承认31.10.4 |
25、唐江盐商同业公会会员商号华茂、万昌祥联称本年九月底施行停业请准予退金32.10.19 |
26、唐江盐商同业公会盐业早经呈奉财政部电令免征现奉通知依法填报凭核人无所适从32.4.7 |
27、唐江盐商同业公会 据盐商呈请制裁掮担盐以正商本转呈税务局予以制裁32.1.16 |
28、县政府为备图记指复唐江盐商同业公准予照发30.9.16 |
(十二) (县党部、县政府、唐江五金同业公会指令、训令30.6—36.3.16)10件10张 |
1、国民党县党部令唐江五金商同业公会呈送章程等准予存转30.8.1 |
2、国民党县党部令唐江五金同业公会呈更正名称准予核备,批准予备查31.4.14 |
3、南康县府令唐江五金同业公会呈刊发图记批准予刊发派员来府具领31.5.26 |
4、南康县府令许可证发还章册存查办理具报31.6.16 |
5、南康县府令仰遵本府转发人民团体总登记表办理具报31.6.18 |
6、南康县府令呈启用日期,批准予备查仰即知照31.6.11 |
7、唐江五金业同业公会召开会员大会依法选举执监委委员蒙派员监誓呈县党部县长30.6 |
8、县政府令五金公会呈启印日期批准予备查仰即知照30.10 |
9、刘逊柄等发起组织五金电科同业公会呈请县发许可证31.7.26 |
10、胡梅生等发起组织五金商同业公会呈请县党部发许可证30.3.16 |
(十三) 唐江镇商会南康县府代电卷宗(南康县政府、物官会管制物价、端午劳军、募集寒衣的代电、布告31.10.12—38.5)37件42张 |
1、南康县政府奉电人民团体组织改选等总报告表应改用墨笔填写的代电37.8.29 |
2、县物价管委会本会及各界商讨管制财经联系坐谈会记录37.8.23 |
3、县政府令颁物品价目表的代电37.8.24 |
4、县政府管制物价的布告37.8 |
5、县政府端午节劳军致唐江商会代电38.5 |
6、县政府催交认募儿童救济金捐款代电37.7.23 |
7、县政府人民团体大会或会员代表缺席委托规定原则四点的代电37.6.8 |
8、县政府严查缉共党有关战略主要任务的代电37.3 |
9、县政府抗战而支出之迁移及放空等费填表具报之代电36.8 |
10、县政府附发选举名册限期赶办凭报的代电36.8 |
11、县政府准电军事付食及马秣等费不应向商会索派附国防部布告36.2 |
12、县政府填报卅五年各种团体工作报告表的代电36.2 |
13、县政府注意糖业不肖商贩年图厚利抬高居奇的代电35.10 |
14、县政府电告县参议员选举日期的代电34.10.12 |
15、县政府寄居之职团会员在选举前未满六个月不许为该地参议候选人的代电34.8 |
16、县政府选举人名册限三天内赶办以凭案转的代电34.8.11 |
17、县政府唐江商会卢圣埙托病要求缓调受训32.4.8 |
18、县政府选举县议员迅将人名簿式填造报府案转的代电34.7 |
19、县政府电催提早完成劝募寒衣任务电33.11.22 |
20、县政府奉颁人民团体调查表式仰查报凭转的代电33.12.22 |
21、县政府电饬:将商业登记表赶速补报的代电33.12.15 |
22、县政府秋节慰劳办理情形具报的代电33.10.9 |
23、县政府发动秋节劳军电饬遵照规定各点遵办具报的代电33.9.29 |
24、县政府慰劳新城机场民工经费限期解县的代电33.7.4 |
25、县政府电饬募集慰劳新城机场民工慰劳费解府为垫的代电33.6.7 |
26、县政府卢圣埙电呈因病乞准下期调训一案电复遵办的代电33.3.25 |
27、县政府电饬限期将一县一机捐款收据存报呈府凭办的代电33.2.6 |
28、县政府规定省县公职候选人检复附履历各费的代电33.2.3 |
29、县政府制止年关时自动增加工资以免激励物价的代电33.1.17 |
30、县政府卅一年份职业团体中心工作成绩总报告表速填报送府的代电32.3.13 |
31、县政府电催速报上文内容32.1.20 |
32、县政府同上代电31.12.31 |
33、县政府迅将乡农会组织情形及总登记应办手续赶办完竣呈府案转电31.12.3 |
34、县政府人民团体总登记的代电31.10.12 |
35、县政府人民团体总登记送府立案代电31.10.12 |
36、县政府人民团体中登记星夜赶办代电31.10.12 |
37、县政府人民团体改选后情形速报代电31 |
(十四) 唐江缝纫商业同业商会卷宗(唐江镇缝纫同业公会、县党部、县政府公函31.5.10—37.7.31)13件21张 |
1、唐江镇缝纫公会缝纫工商请免缴营业税的转呈37.7.31 |
2、唐江镇缝纫公会理事长赴粤考察西服,会务以常务理事赖桂良代理,呈县长准予备查37.3.7 |
3、县政府缝工公会请刊发图记、指令准予刊发来府具领30.8.21 |
4、缝纫公会常委兼主席汤祥请辞职,补选钟生才追补为常委即席选为主席,今呈备案31.5.10 |
5、县党部造具章程及会职员名册历表呈部备核许可证毋庸换发令缝纫公会31.4.14 |
6、缝纫公会本会经费,工人工资之议决案报呈,通告31.5.31 |
7、缝纫公会补选事宣呈县府备案31.6.24 |
8、县政府图记、名册、章程更正名称等给缝纫公会的指令四件31.5.26 |
9、缝纫公会请免缝纫营业税的转呈35.12.15 |
10、县政府仰将章程、会员名称、新任职员名册各一份连同造章呈核再夺令缝公会35.8 |
11、缝纫公会本会议决案呈请核备36.7.9 |
12、县府图记准予照发,令缝纫工会30.9.16 |
13、缝纫公会第一届当选理监事名册,会员名册呈报备查33.8.12 |
(十五) 唐江酒商业同业公会卷宗(唐江镇酒业同业公会、县政府、酒商号呈文、指令、名册35.4.26—37.10.22)20件34张 |
1、唐江酒业同业公会同业商号晏日升报请停业请派专员登记存酒并注销税额的公函35.5.17 |
2、唐江酒业同业公会响应号召、停止粮食酿酒请即派员前来登记存酒的公函35.4.26 |
3、县政府理事毛家法歇业辞职,卢同菊病致会议以蔡启皋钟镜清分别递补36.10.3 |
4、唐江酒业同业公会九月十五日起开始酿造土烧酒呈报钧会鉴核的函37.10.22 |
5、群记定九月十五起开始酿造土烧酒呈报鉴核37.9.15 |
6、唐江酒业同业公会国和祥等五家报称停止酿造一节函达查照37.3.7 |
7、唐江酒业同业公会茶筵赊账依找数时时价斗称的通告37.2.6 |
8、唐江酒业同业公会水酒商号元昌元和烧酒商号协昌隆六家报称停止酿酒的函37.1.9 |
9、货物税南康办事处卅七年第一期国产酒类税的税额的函达知照37.1.16 |
10、唐江酒业同业公会剩余税酒自应售完,仰即停业致货物税南康办事处务查37.1.13 |
11、唐江酒业同业公会恒丰、国和祥六家申请停业,并请注销其税额37.1.17 |
12、唐江酒业同业公会明兴号十月卅一日停止酿酒请予登记注销税额36.11.7 (明兴、元泰和) |
13、元泰和明兴停业的报告36.10.31 |
14、日升号、同业公会即日停征酒类营业税以免重征报告转呈36.10.17 |
15、唐江酒同业公会本会会员名册并呈县府32.3.25 |
16、唐江酒同业公会现金交易不赊账的通告36.8.7 |
17、唐江酒同业公会源和、元太和、凤元、开业申请入会晏日升本月一日复业36.4.19 |
18、县政府指令:唐江酒同业公会仍仰将章程会员名册新任职员履历册造章呈核再夺36.8 |
19、同业公会理事长兼职辞卸票选蔡启忠递补为理事长36.1.19 |
20、同业公会福源隆等号停止营业的报告36.3.6 |
(十六) 唐江镇商会征购电杆木卷宗(南康县政府、唐江木业同业公会征购电杆木的训令、代电、公函36.2.22—36.7.10) 10件14张 |
1、省电务局准电嘱筹设唐江变换所复查照36.2.22 |
2、县政府征购电杆木的训令36.3.25 |
3、县政府征购电杆木标准、数量、价格36.4.22 |
4、县政府紧急代电:遵照前令于五日内如数征妥赣犹电话木杆36.4.14 |
5、唐江木商同业公会征购电杆木照规定给价太低实难为力36.5.13 |
6、县政府征购赣犹电话线电杆木训令36.5.23 |
7、县政府征购木杆的训令36.5.3 |
8、唐江木商同业公会征购电杆木的公函36.7.10 |
9、唐江警察分局电杆木款项问题的公函36.7.12 |
10、县政府第二工程队前来查验电话杆木36.7.12 |
(十七) 唐江镇商会国税稽征局来文卷宗(国税稽征局南康稽征所糖税、营利所得税的公函36.5.29—38.4.23)9件12张 |
1、货物税南康办事处商联会呈请? |
四、福利性所得应予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漏洞填补研究[D]. 税梦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2]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3]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J]. 叶姗. 中国法学, 2020(01)
- [4]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D]. 彭欢. 湘潭大学, 2019(02)
- [5]以量能课税原则为视角评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D]. 刘焱.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6]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7]各种之税概论[J]. 黄茂荣. 师大法学, 2017(02)
- [8]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9]论附加福利课税的程序法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J]. 陈少英,王一骁.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03)
- [10]民国时期唐江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1930-1949 )[D]. 董树瑞. 江西师范大学, 2016(03)
标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论文; 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规范分析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