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贸易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傅一苹[1](2021)在《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数字化是当今最具特色的时代背景,它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作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其影响下,文化产品较之其他产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速度更快地被改造为无形,或者自诞生之初即为无形,愈发呈现为服务。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公共物品属性及文化属性,连同其数字化背景下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产生以下合法政策目标:通过“激励技术进步——增强比较优势——增进贸易、提高文化部门生产率”作用机制来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补贴由于较少劣势(更少贸易限制)与较多优势为前述合法政策目标所必需。国际法视角下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分为两类:贸易协定中的补贴一般规则;文化公约中的补贴规则,以及贸易协定中专门但不够系统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路径大致分为三条: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然而,三条路径下的补贴规则皆没有适度关注文化产品特殊性,进而没有适度考虑补贴实施国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只知规制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不知合理豁免追求合法政策目标者,因此皆不适应特殊性,需另辟路径构建适应特殊性的补贴规则。贸易协定适应产品特殊性、关切非贸易价值具有正当性,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实质贡献且不可替代,加之负面影响可控,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成为必要。欧盟、美国分别主导缔结的贸易协定在规制理念上共同趋向文化关切与贸易自由的平衡,在规制路径上共同趋向通过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来平衡,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变得可行。“数字”“无形”“服务”皆乃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其置于数字产品或无形产品这一全新概念之下,并适用全新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似乎更与时俱进。但一方面,目前以电子商务章节为代表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主要规定了贸易自由,几乎不涉及贸易管制,相应地,几乎不存在适用于贸易管制措施(含补贴)的规则,无法从中搜寻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并思考其完善;另一方面,既有专门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将文化产品置于升级或拓展的服务这一概念之下,便于分析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然后借各贸易协定下完善服务补贴规则的契机,构建适应特殊性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服务补贴规则的完善为契机并蕴于其中,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综合考虑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以分类补贴并分别规制,允许那些合法政策目标足以平衡其贸易扭曲作用者例外或豁免;另一方面,以透明度、必要性与合比例性规范补贴的实施。数字化背景下的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存在广泛交集,这种现实映射到法律中,表现为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交叉。由于专门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含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因此,前述交叉是服务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交叉的一个缩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重叠适用问题,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优先适用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长远来看,出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需求,国际社会成员将强化对文化产品“数字”特殊性的考虑、淡化对其文化属性的考虑,要求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作为一种贸易管制措施的补贴将逐渐失去用武之地。相应地,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与贸易自由规则此消彼长,作为贸易管制规则的一种,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终将消失。与内国推动构建国际层面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并行的,是利用补贴实现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之后,应该让其逐步退出。在此情形下,补贴内国法历经与既有国际规则的协调、与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两个阶段之后,最终应建立补贴逐步退出机制,以从容因应数字化背景下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
薛远远[2](2021)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正步入数字服务贸易高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进一步的加快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出于解决国际数据流动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个人信息等目的,国家应该对数字服务的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关于数字贸易的内涵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统计角度简单做出了一个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一般而言,数字服务是指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交付的产品与服务,具有数据流动和服务贸易的双重属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新兴服务贸易领域中,70%是通过数字服务来实现。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则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与学者的关注。美国形成了以网络巨头与它们创造的数字平台为利益保护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欧盟2020年12月15日最新提出《数字服务法》草案,规范了作为中介机构将消费者与商品、服务和内容连接起来的数字服务的法律责任,加强了监管、增加了数字税。这将为跨境提供数字服务开辟新的机会,同时确保所有用户得到高水平的保护。为了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10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做出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建设差距。在界定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并在分析国际条约与各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国际社会在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中急需面对的核心问题,尝试对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协调办法。同时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建设中出现的实践问题,从国际与国内两个方向提出应对建议。第一章首先对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然后根据其兼具的数据流动与服务贸易的双重属性对其进行分析。第二章从国际条约与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现状出发,分析数字服务贸易规制的立法特点,探讨国际社会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第三章主要探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中的核心问题,即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并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分析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第四章通过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两种价值取向,尝试提出协调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对我国的挑战,提出完善建议。
熊国锋[3](2021)在《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也是推动国际关系演进的基本动力。国际贸易规则既是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关系都发挥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经过二战后70多年的发展,当前正处于深刻调整演变的重要历史时期,面临着内外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是12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不仅关系到中国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关系到为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更关系到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演变进程,更准确把握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组成、当前演变态势,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中的定位,为引导国际贸易规则朝有利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参与的时间并不算长,却跨越了进入学习、全面参与、主动引领的阶段,已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引领方。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统筹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营造的外部环境,有必要加大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把握和引领。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国际贸易规则的组成内容、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演变态势、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地位,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以及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本文分为九章。第一章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涉及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提出了研究思路与方法,构建了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章,对国际贸易规则涉及的经典理论和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和归纳;第三章,分析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作用机理,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的关系;第四章,梳理了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内容及其下步发展方向,将国际贸易规则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两大部分,重点对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态势和下步方向做出分析和判断;第五章,论述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总结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调整演变的几个特征;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战略定位,首次提出中国作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的战略定位;第七章,深入分析了参与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国下步发展、改革和产业升级的关系,提出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国际地位的一致性关系;第八章,使用SWOT方法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进行了分析;第九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总括起来,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受到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态势的影响;第二,国际贸易规则可以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且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当前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着严峻挑战,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多边规则与双边、区域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大国贸易规则“不确定性”特征进一步凸显,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第四,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战略定位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第五,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和提升国际地位的目标密切相关,中国必须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和影响,把握主动权;第六,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应坚持“发挥优势、缩小劣势、抓住机遇、应对威胁”的总体思路,坚持既定立场和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多边、区域、双边、内部综合施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引领规则调整变化为下步发展创造空间。
胡枚玲[4](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黄琳琳[5](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陈航[6](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数字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国际贸易开始被重新定义,货物与服务的界限逐渐模糊,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各国开始争相制定反映本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以期在数字国际经济规则的塑造过程中把握主动权。在此过程中,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之一最先开始国内立法,并企图在国际层面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随着WTO多边框架下美国议案受阻并陷入停滞,美国转而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推行本国数字贸易理念,并领先各国推出了一套体系化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范式”。鉴于数字贸易的巨大影响和扩张趋势,中国于2016年G20峰会时将“数字经济”列为经济创新增长的重要的议程,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一带一路”、“金砖国家领导厦门宣言”等各类文件及报告中重点提出。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发展阶段、发展困境并结合多边框架下的现有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体现的数字贸易规则难题对本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数字贸易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数字贸易及数字产品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及国际两个层面梳理美国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并重点阐述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及WTO多边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而在本部分结尾处指出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界定,在此定义下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将其概括为初级阶段的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形成阶段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以及最近“美墨加协定”代表下的创新升级阶段。第三部分在前文发展历史的基础上针对性指出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体现的核心困境,即数字贸易下数字产品如何规制难以形成统一标准,文章进一步从数字产品的定义及规则适用问题、关税问题、例外问题等三方面对数字产品规则的制定困境进行详细论述,并分别讨论数字产品相应问题对数字贸易的重大影响。第四部分则是在分析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现状的前提下,分析中美两国在数字领域的产业差异,并结合我国在数字产业的一般优势以及数字产品领域的专门优势,针对第三部分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困境,对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针对性建议。
Ivan Sarafanov[7](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张岩[8](2020)在《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渗透,掀起了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第四次全球化浪潮。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产物,正推动着国际贸易的深刻变革,改变了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的国际分工格局,有望改善一直以来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低端锁定”的状态。然而数字贸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新型贸易风险,演变出了一系列的数字贸易壁垒,可能会抑制了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而阻碍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数字贸易壁垒对去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本文首先论述分析了数字贸易壁垒影响全球价值链的理论机制;其次并基于王直(2016)构建的增加值贸易框架,并使用王直等提出的测算方法,计算出46个国家制造业16个分行业参与GVC的分工地位指数,比较并梳理中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演变情况;再次,对数字贸易壁垒的起源,分类,影响进行探索,并结合与数字贸易壁垒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壁垒进行分类介绍,探讨在数字贸易壁垒的影响下未来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与治理路径;然后构建计量模型,使用OECD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和TIVA数据库,构建制造业分行业数字贸易壁垒强度指标,对数字贸易壁垒影响GVC分工地位的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在制造业分行业层面,数字贸易壁垒对GVC分工地位水平存在显着抑制作用。
赵晓斐[9](2020)在《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的转换期。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数字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数字贸易成为当前经济结构转型的典型特征,同时也是各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新动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但数字贸易规则方面仍存在诸多限制。数字贸易关税壁垒和跨境数据流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势必会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造成冲击。本文研究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如今,数字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是:国家层面,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领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发展潜力较大;行业层面,各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行业渗透率分化;企业层面,美国和中国拥有着全球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主导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数字贸易壁垒方面,WTO下的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提案在实践中具有不稳定性;跨境数据流动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非关税壁垒仍然限制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面,美国和欧盟作为数字贸易的主导者,为维护其在数字贸易市场上的核心利益,已构建了着名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虽然较为缺乏经验,但目前已做出了初步尝试。全球价值链分工方面,全球价值链分工进程放缓,全球生产分工呈现出“多极化”趋势和“区域链”特征。本文以Long等(2004)的研究为基础,构建了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比较分析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封闭经济、商品可自由贸易情形、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情形、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得到了本文的核心命题: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一般大于发达国家;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该行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最新发布的OECD数据库数字贸易壁垒指标和亚洲开发银行(ADB)2018版投入产出数据构建的全球价值链分工指标,计量分析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数字贸易壁垒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然后分别使用数字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数字贸易壁垒子指标、Wang等(2017b)计算的前向和后向全球价值链参与指标作为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替代性指标进行了指标度量的稳健性检验;为解决内生性问题使用双边数字贸易壁垒首期、滞后期、本国-伙伴国维度、差分形式、数字贸易壁垒工具变量进行了计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数字贸易壁垒的系数显着为负,进一步证实了本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数字贸易壁垒阻碍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传导机制,发现数字贸易壁垒主要通过减少FDI、降低研发投入和增加贸易成本削弱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然后基于国家异质性、行业异质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对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进行了拓展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国家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数字贸易壁垒对小国间价值链分工的阻碍效应最大,其次是大国对小国、大国间,最后是小国对大国的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制度距离远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制度距离近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行业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大,其次是工业,对农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小;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行业数字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的阻碍作用越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方面,数字贸易壁垒缩短了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生产步长和跨境次数,延长了产业间的平均传递步长,提高了全球价值链的位置,提升了行业的上游度,降低了行业的下游度。本文的研究对协同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与改革,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指导中国各行业、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全球生产分工具有重要的政策意涵:第一,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协调好税收与数字贸易发展的关系;第三,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重视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第四,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提高知识性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全球价值链升级;第五,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第六,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第七,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建立平等、友好、高端、包容、普惠的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钱芳[10](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二、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贸易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贸易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与补贴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的定义 |
一、文化产品的定义 |
二、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定义和现状 |
三、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新发展 |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 |
二、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 |
三、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
四、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与补贴 |
一、补贴为激励技术进步从而增进贸易所必需 |
二、补贴为保护和促进文化所必需 |
三、补贴为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所必需 |
四、补贴为发展数字经济所必需 |
第二章 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 |
第一节 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一、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范围 |
第二节 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三条路径 |
一、GATT与 SCM协定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及其发展 |
二、NAFTA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及其发展 |
三、GATS具体承诺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及其发展 |
第三节 三条路径下的不适应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路径下的不适应 |
二、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路径下的不适应 |
三、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路径下的不适应 |
四、不适应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必要性 |
一、贸易协定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具有正当性 |
二、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贡献且不可替代 |
三、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负面影响可控 |
第二节 可行性 |
一、适应产品特殊性的补贴特殊规则实例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制理念与路径趋同 |
三、各贸易协定下服务补贴规则完善的契机 |
四、数字技术发展促进补贴信息交换 |
第四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借鉴与总体设想 |
第一节 对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规定 |
二、借鉴援助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援助的分类 |
四、借鉴援助的通知 |
五、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
第二节 对于WTO渔业补贴规则的借鉴 |
一、《合并主席案文》附件八的规定 |
二、借鉴渔业补贴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渔业补贴的分类 |
四、借鉴渔业补贴的通知 |
五、借鉴渔业补贴的救济 |
第三节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总体设想 |
一、考虑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并规范补贴的实施 |
二、在服务贸易规则下构建 |
第五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的定义 |
一、采用服务补贴一般定义 |
二、补贴主体 |
三、补贴方式 |
四、授予利益的认定和补贴金额的计算 |
第二节 综合考虑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 |
三、综合考虑以划分补贴类型并分别规制 |
第三节 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实施 |
一、增强文化产品补贴的透明度 |
二、实现文化产品补贴的非歧视待遇 |
三、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比例性 |
第四节 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与救济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救济 |
第六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影响与应对 |
第一节 对文化产品补贴内国法的影响与应对 |
一、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以贸易协定为载体进入内国法 |
二、内国法与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 |
三、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和其他领域内国法的互动 |
第二节 最终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应对 |
一、实现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化 |
二、文化产品补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逐步退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 |
第一节 数字贸易概念演变 |
一、数字贸易的含义 |
二、数字贸易的概念 |
第二节 数字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一、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不同认识 |
二、数字服务贸易的特征 |
第二章 规制数字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二、欧盟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主要国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二、韩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三、日本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四、中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第三章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规制中的具体问题 |
一、关税优惠问题 |
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
三、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效力问题 |
四、无纸化贸易问题 |
五、访问和使用互联网原则问题 |
第三节 数据安全规制中的具体问题 |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
二、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问题 |
三、计算设施本地化问题 |
第四章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协调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一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协调 |
一、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 |
二、数字服务贸易具体的制度协调 |
第二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中国应对 |
一、数字服务贸易对我国法律的挑战 |
二、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第一节 经典理论综述 |
第二节 当代研究进展 |
第三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分析 |
第一节 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 |
第三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的关系 |
第四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大国竞合的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内容构成分析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节 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第三节 新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分析 |
第一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 |
第二节 多边贸易规则与双边、区域贸易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 |
第三节 个别贸易大国的规则“不确定性”特征凸显 |
第四节 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 |
第五节 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历程 |
第二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及其特点 |
第三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地位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价值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发展战略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国际地位的价值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模型简介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内部优劣势分析(SW)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外部机遇风险分析(OT)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思路、原则和措施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中国应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坚持的原则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政策措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5)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数字贸易与美国相关规则概述 |
第一节 数字贸易的定义 |
第二节 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一、美国联邦及各州电子商务立法 |
二、WTO框架下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多边规则 |
三、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第三节 研究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 |
第一节 美国缔结或参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早期发展阶段: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电子商务”章节 |
一、首次引进多边数字贸易规则 |
二、形成已有多边框外的数字规则 |
第三节 框架成型阶段: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一、形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基本框架 |
二、深化美国既有数字贸易规则 |
第四节 创新升级阶段:美国优先主义下的《美墨加协定》 |
一、“数字贸易章”取代“电子商务章” |
二、纳入新式数字贸易规则 |
第三章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下制定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困境 |
第一节 数字产品定性问题 |
一、“服务”及“货物”争议的产生 |
二、“GATT”与“GATS”规则适用的立场分歧 |
三、数字产品定性问题对数字贸易的决定性影响 |
第二节 数字产品跨境贸易关税问题 |
一、数字产品跨境电子传输的规制现状:关税暂免 |
二、关税暂免的法律不确定性 |
三、关税暂免作为数字产品定性问题替代解决途径的局限性 |
四、数字产品关税问题的发展困境 |
第三节 数字产品例外条款问题 |
一、文化例外原则含义及传统立场争议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对文化例外的妥协 |
三、文化例外原则在数字产品领域的扩张适用 |
第四章 美国经验对中国完善数字贸易规则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及其不足 |
一、WTO框架下的中国议案及推进现状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三、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不足与优势 |
第二节 中国数字贸易产业分析 |
一、中国数字贸易现状 |
二、中美数字产业对比 |
第三节 中国的数字贸易下数字产品规则制定建议 |
一、坚持GATS对数字产品的适用 |
二、坚持数字产品免征关税的“暂时性” |
三、坚持文化例外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3.1 可能的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研究动态 |
2.1.1 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因素 |
2.1.2 全球价值链地位测度研究 |
2.2 数字贸易及数字贸易壁垒相关研究 |
2.2.1 数字贸易 |
2.2.2 数字贸易壁垒 |
2.3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与全球价值链 |
第3章 数字贸易壁垒影响GVC分工地位理论机制 |
3.1 数字贸易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影响国际贸易分工 |
3.1.1 交易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3.1.2 数字贸易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 |
3.2 数字经济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 |
3.2.1 生产性服务业对制造业的影响 |
3.2.2 数字经济中生产性服务业对制造业的影响 |
3.3 数字贸易壁垒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理论机制 |
3.3.1 数字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模型分析 |
3.3.2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机制分析 |
第4章 数字贸易壁垒梳理与测度 |
4.1 数字贸易壁垒界定与分类 |
4.1.1 数字贸易壁垒的界定 |
4.1.2 数字贸易壁垒分类 |
4.2 数字贸易壁垒与相关数字贸易规则分析 |
4.2.1 交易限制 |
4.2.2 消费者保护问题 |
4.2.3 数据限制 |
4.3 数字贸易壁垒相关贸易规则演变 |
4.3.1 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 |
4.3.2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 |
4.4 数字贸易壁垒强度测度与比较 |
4.4.1 指标体系 |
4.4.2 DSTRI国际比较 |
第5章 数字贸易壁垒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实证分析 |
5.1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 |
5.1.1 GVC分工地位指标与测度 |
5.1.2 GVC参与度及分工地位的测度方法 |
5.1.3 数字贸易壁垒强度评价指标 |
5.2 计量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2.1 计量模型设定 |
5.2.2 变量选取 |
5.3 实证结果 |
5.3.1 基准回归 |
5.3.2 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检验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数字产品 |
1.2.2 数字贸易 |
1.2.3 数字贸易壁垒 |
1.2.4 全球价值链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数字贸易的相关研究 |
2.1.1 数字贸易的影响效应研究 |
2.1.2 数字贸易壁垒的发展研究 |
2.1.3 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
2.1.4 中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 |
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2.1 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2 全球价值链的核算研究 |
2.3 生产性服务投入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4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5 对现有研究的总结与评述 |
第3章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和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分析 |
3.1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 |
3.1.2 行业层面 |
3.1.3 企业层面 |
3.2 数字贸易壁垒发展现状 |
3.2.1 数字贸易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2.2 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3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现状 |
3.3.1 “美式模板” |
3.3.2 “欧式模板” |
3.3.3 “中式模板” |
3.4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 |
4.1 封闭经济体 |
4.2 商品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3 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4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的情形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基准分析.. |
5.1 计量模型 |
5.2 指标度量 |
5.3 内生性问题及处理 |
5.4 数据来源 |
5.5 基准回归结果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影响的机制检验 |
6.1 基于FDI的视角 |
6.2 基于研发投入的视角 |
6.3 基于贸易成本的视角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拓展分析.. |
7.1 拓展分析一:基于国家异质性 |
7.1.1 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视角 |
7.1.2 基于大国小国的视角 |
7.1.3 基于制度距离的视角 |
7.2 拓展分析二:基于行业异质性 |
7.2.1 基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视角 |
7.2.2 基于制造业投入服务化的视角 |
7.2.3 基于行业数字化的视角 |
7.3 拓展分析三:基于价值链长度和位置 |
7.3.1 基于生产步长的视角 |
7.3.2 基于跨境次数的视角 |
7.3.3 基于平均传递步长的视角 |
7.3.4 基于价值链位置的视角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 |
8.2.2 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 |
8.2.3 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 |
8.2.4 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 |
8.2.5 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
8.2.6 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 |
8.2.7 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
8.3 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的相关推导 |
附录B 全球价值链前向分解与后向分解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贸易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D]. 傅一苹.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D]. 薛远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12)
- [3]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D]. 熊国锋. 中共中央党校, 2021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D]. 陈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8]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影响研究[D]. 张岩.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9]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D]. 赵晓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10]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标签:服务贸易总协定论文; 贸易壁垒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全球价值链论文; 跨境贸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