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华桢[1](2020)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探讨 ——以康美药业为例》文中指出多年的经济发展红利使得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日渐成熟,企业对内部控制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在不断完善中探寻出了符合公司自身的管理制度。在管理标准化的趋势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被看作是企业自我完善的重要环节,企业对内部控制也逐渐有着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来看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管理还是有许多欠缺,虽然内部控制受到了不少的重视但是往往在实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很容易会沦为虚有其表或者是形式主义。一旦在企业出现重大违规现象时才意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或者说内部控制不足成为了企业违规现象的挡箭牌。企业内部控制还需认真对待。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康美药业案件初步调查结果,对于公开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告有重大虚假嫌疑。消息公布出来震惊了资本市场,康美药业是A股中有名的中医药企业之一,康美药业一直以来被视为是一家“白马公司”,这次事件使得康美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严重受损,随后公司的股价一落千丈。本文以康美药业违规事件出发,从内部控制角度探讨违规产生的原因并总结出经验教训,以期对企业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找出康美药业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弊端,并对其予以深入剖析,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措施。本文将从五部分来分析案例康美药业的内部控制。第一部分是绪论,围绕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内部控制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并汇总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中用到的一些内部控制相关的理论,并对下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对康美药业目前的状况和内部控制实际情况予以剖析。第四部分围绕康美药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列举并分析其原因。第五部分根据康美药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最后得出企业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多是由于企业自身内部因素出现了问题,也就是内部控制管理出现了缺失造成的违规问题,所以避免出现类似事件的情况就要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加大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力度,内部控制管理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陈冲[2](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胡仕炜[3](2019)在《主动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主动退市一直以来较少受到法律及监管部门的关注,因为上市公司进行主动退市,并非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不能满足维持上市地位的条件,更多的是基于市场主体的选择,不宜进行过多的管制。但同时,正是因为其中的较少管制,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借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以可乘之机。鉴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基本程序为时间抽,就其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达到资本多数决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衡平。本文分为五章,分别探讨了主动退市的基础理论、主动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保护、主动退市决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保护、退市后中小投资者流动性权益保护及主动退市中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保护。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主动退市的概念、原因、分类等基础理论,分析了主动退市的效果,即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在原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流动性大大削弱,这对于以证券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其次是深入分析对中小投资者倾斜保护的原因,是基于契约理论的基础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现有的保护体系已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第二部分是优化退市决策机制。由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限,难以选出能够代表自身意愿的代表人,所以对主动退市的决策权应当由股东大会所掌握,使中小股东能够参与;其次应当在决议表决中设置分组表决或表决权排除制度,让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能够影响到公司的决策,赋予其独立的法律效力;同时需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障主动退市决策公平、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提高独立董事意见的效力。第三部分是对于那些已经充分行使了表决权但其意志难以影响最终结果的股东,公司的决议生效已成既定事实,那么给予这些持异议的股东离开公司的选择权。在他们用手投票无效后至少给他们一次用脚投票的机会,让他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真正的处分权。在这一环节,核心问题是谁来承担购买股份的义务及购买的价格,这也是异议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义务主体当然是那些决定决议通过的主体,包括公司与大股东与持赞同决议的董事;价格的定价机制有多种,何谓科学的定价机制应当是由财务或会计专家设计,法院应当维护定价机制的合法性。第四部分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针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规则,尤其要求当上市公司做出可能侵害到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时,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拓宽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强化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第五部分是对于那些选择继续持有主动退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我们应当制定激励政策以激励已退市公司转向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重新上市,包括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制定优惠政策以激励那些主动退市的公司再次申请上市。
陈劲宇[4](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选择 ——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权衡》文中指出2018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注定将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造成深远的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作为当事国,应对贸易战,关键还是取决于做好我们国内自己的事情。在此背景下,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意义就格外显得重要。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着眼点不能仅仅满足于引进不同所有制资本,而是必须使得公司治理能力脱胎换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终实现企业市场竞争力获得实质性提升。纵观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追求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是公司治理模式演变的内在动力,也是公司治理的理想目标。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基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出发点,从法的价值的视角,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措施。本文第一章,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及法的价值的法律内涵。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混合公有制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的企业,混合的资本所有制性质不变。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由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共同组成,以决策和监督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作为核心问题,表现为公司、股东、董事、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不断协调的过程,目的是实现公司目标。公平,就是对于同类主体或事项的同等对待。效率,即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或投入取得最大的效果或产出,从而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要。本文第二章,回顾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发展的新趋势,分析了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在该演进历史中的牵引作用。股东会中心主义流行于公司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充分关注了法律的公平价值,但也并未妨碍效率价值的实现。19世纪末,由于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董事会中心主义适时地在各国逐渐盛行。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追求的是效率价值。进入20世纪下半叶之后,董事会中心主义越发暴露出诸多弊端,公司治理模式获得了进一步的变革和完善,既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原本的效率价值,又促使公平价值的部分回归,实现了两者的协调。本文第三章,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和问题进行剖析,指出了公司治理制度中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缺失及失衡。包括:(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2)经营管理充满行政色彩,既破坏公司独立性,也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现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不但有损公平价值,同时,也不符合效率价值,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的价值失衡。本文第四章,基于公平和效率价值合理配置,提出完善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措施,包括:(1)促进股权结构由“一股独大”向多元大股东制衡转变。突破原先“政企不分”的旧有经营体制,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公司治理的效率价值。同时,还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也体现了公平价值。(2)国资监管方式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国资监管职能的适时转变,解放了经营层身上的不必要的枷锁,带来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良性转换,背后反映的是效率价值的十足彰显。(3)加强对董事、经营者的监督。通过制衡和防止董事、经营者权力滥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突显公平价值。与此同时,监督力量的加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董事、经营者正常的经营决策活动产生干扰,从而保证了公司治理既有的效率目标。本文认为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是公司治理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同时强调了,一项具体的公司治理制度时,必须契合当前的经济需求,不能脱离该项制度所处的社会背景,否则,只能“纸上谈兵”,成为“空中楼阁”。因此,从现实考量,我们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首先构建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必要的,待社会发展到特定的阶段,最终再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
武彬[5](2018)在《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公司发展史来看,公司早期是以股东为中心而构建的,章程被认为是公司的内部宪章,股东会是体现股东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则是股东会决议之消极、机械的执行者。后世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理论的发展,公司逐渐从股东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中心主义。在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的此消彼长中,董事权力不断扩张,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日益强化。信义义务被发明出来后成为约束董事的最好“缰绳”,通过信义义务的设置,使董事得以勤勉、忠实地完成其受托管理事务。基因于此,信义义务通常被认为是强制性规范,不得被当事人排除适用。在董事责任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如何平衡董事权利义务,既不能使董事权力失控,又不会因董事义务过重而束缚其手脚,导致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贻误商机,或者让领取有限报酬的董事不当承担无限之赔偿风险,于是董事信义义务的豁免与限制问题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国外立法司法中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亦处在不断调整之中,目的正是力图通过宽严有度的方式,让董事的权利义务实现动态的平衡。反观我国董事的信义义务制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界定却缺乏可资操作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多藉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关于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豁免或限制规则更是少之又少。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传统观念中董事信义义务是否果真如我们所信奉那般坚如磐石,而无丝毫弱化之余地?董事违反信义义务之责任,是否必然要悉数承担,而有无可被限制或免除之机会?如果该等责任是可以限制或免除的,那正当的程序为何?本文正是围绕着上述逻辑脉络而展开。文章第一章围绕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责任限制的基础理论展开。要厘清董事违背信义义务之责任是否应当及能否得到免除,首先需要明确董事的信义义务究竟是什么,而对后者的解析又需要从公司的本质入手。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nexus of contract)。这一系列的契约包括投资者与管理者、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供应商之间、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等。契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的或口头的、显性的和隐性的、明示的和默示的各种合约。作为契约结合体的公司,其本身并不存在以经理为中心的层级序列,公司内部不存在所谓的权力,也不存在权威。公司本质上公司参与方之间的自由协商机制,这从公司的组织和形成过程,以及公司的发展历史都可以得到印证。契约理论视角下公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司标准合同范本的作用;为当事人间合同提供漏洞补充之功能;为法院裁判提供合理的依据。公司契约相对于一般契约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长期契约履行中,受制于外部情势的变化性、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当事人经常无法充分掌握资讯,预见所有可能情形,因此,当事人达成的契约对于待规范的问题会产生“契约不完整”的现象。公司法能起到补充合同漏洞的作用,有效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基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原因,“合约失效”的情况是存在的,这可以解释公司法既然本质上是契约却为何存在着诸多强制性规范。根据信赖理论(reliance theory),信义义务是“受益人对受信人施加信任和信赖,使其怀有最大真诚、正直、公正和忠诚的态度,为了前者最大利益行事。”从历史沿革来说,信义义务是从判例法发展而来,虽然学界未有定论,但其核心的两大内容仍然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英美法系中信义义务概念一直存在,但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情形,大陆法系国家虽无信义义务这一上位概念,但以代理关系或委任关系为基本法理构建起来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实体法中均有所规定。文章第二章分析了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是否可以限制或免除的问题。在实际的交易中,因个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付出、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合同的不完备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对于一些长期性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出现各种情形的可能性越大,预测也愈加困难,合同的不完备性也更加明显。合同的不完备性更决定了需要通过保留和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以保持合同在不同情势下的灵活性与张力。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这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可以免除或限制的基础法理。董事信义义务对于维系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这表现在:信义义务具有对公司这一系列合同提供补充的功能;信义义务可以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信义义务是经济效率原则的体现;信义义务在控制权交易下具有利弊平衡之功能。信义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源于合同和契约。从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来看,其仍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出于对商业不确定性这一现实的尊重,股东对董事的失误体现了相当程度的宽容(经营判断原则),这些都使股东面临无法控制管理层、利益被无限侵蚀的危险。虽然控制代理成本的方法多种:一是经理市场的存在使经理人需要面临人才市场的竞争;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经营绩效差的公司面临被挤出的危险;三是产品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无情法则,对经理们构成一定约束。但这些都不足以根本解决,因为评估和监督管理层成本很高,同时如果收益远大于成本,经理会选择违背信义义务。从契约理论角度来看,忠实义务的免除虽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一致的表示,但由于忠实义务是当事人合同信赖的根本基础,如果当事人于事前免除了忠实义务便与该合同的基本宗旨不符。因此事先完全免除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予禁止,这类似于委托合同项下免除当事人从事委托行为的义务等。但若发生了违反忠实义务之行为后,公司再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不应否定,因为这是公司固有之私权利,法律无权干涉。文章第三章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方式作了比较研究。在英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发展轨迹为从宽到严,从最早为单纯的主观主义,完全从董事个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判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后来逐渐发展出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标准为最低限度的客观标准,并最终通过公司法予以确认。而美国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发展,则是从严到宽。但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对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都在宽严中不断调整,以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对董事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专家标准”、“善良家父标准”,且大陆法系为制定法为准,其司法判决严格受到成文法的约束。由于标准过严,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尝试通过其他的途径来为董事的严格责任寻找突破。在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上,纵览各国的规定,主要包括:提高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通过商业判断原则等来豁免董事行为的违法性;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免除或限制,该途径在实践中被严格控制,甚至多数国家明确禁止该种方式;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或免除;设置董事赔偿责任的上限,美国弗吉尼亚州股份公司法是典型代表;董事费用补偿,在董事因被公司起诉追究责任却最终胜诉时,由公司对董事的损失给予补偿;通过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来转移董事最终的责任承担。文章第四章提出了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制度的建构方案。通过梳理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相对完善,但是董事的勤勉义务规定总体而言十分笼统,且均存在严重的结果导向责任。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豁免或限制制度目前非常不健全,仅限于异议董事豁免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勤勉义务而言,由于我国的立法目前比较模糊,可通过对勤勉义务的内涵予以解释,从而使得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相匹配。在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责任予以事前免除上,无论是通过公司章程还是通过其他事先的协议安排方式来免除,我国均应严格予以限制。一方面若该行为损害的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的利益),则通过章程或其它约定来免除董事责任一律无效;另一方面,基于不完备合同理论,公司与董事无法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及其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因此,此种免除的范围不应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全部内容,而应作明确的限缩。其中,忠实义务一概不得提前免除;注意义务仅得提前免除违反程度较轻微的行为之责任,倘若事先免除董事主观过错大的行为之责任,亦应禁止。除了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予以限制外,还可借鉴日本法上的做法,允许通过股东之授权董事会审议的方式来进行。但该种方式需设定严格的程序要求,以防止出现董事之间权利滥用、私相授受。要进一步完善异议董事免责制度,将异议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放在公司法之总则部分,以统领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对于“异议董事”的确定,应设定更为细化的认定标准。此外,如建立董事费用的补偿制度,应以董事的实质性胜诉为前提条件。最后,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其运用并不必然会导致减低董事的注意程度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后果,相反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增进股东福利。
陈鸣方[6](2018)在《独立董事中国化困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1993年我国首次出现独立董事,刚开始这一制度仅仅被当作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后来逐步发展成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写入该项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已经一步步被认可并趋于成熟。并且独立董事在进行公司内部监督,董事会决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系列的漏洞和不足,这一系列问题使得其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困境。本文就将以我国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为出发点,针对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历程,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源于美国,由于其制度的先进性以及治理方式的完善性被我国所引入。因而主要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域外的发展历史,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功能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详细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和沿革。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客观的进行了论证,主要是立法上的现状以及实践中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出我国独立董事遇到困境的根本原因。文章第三部分是本文章的重要部分,综合分析上述两部分的内容并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一系列建议。作者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立足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提出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
李淋[7](2017)在《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思考》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独立性差、履职能力弱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思考。
罗文君[8](2015)在《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公司整体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独立董事监督能力薄弱、独立性不强、同时兼职公司数量偏高、综合能力偏低等。结合我国实际,应从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完善选任机制、激励机制、加强人才库建设等几方面着手完善。
徐向[9](2015)在《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特别是从安然(Enron)及世界通讯(World Com)等大型企业爆发财务危机之后,理论和实务界对现代企业如何改善公司治理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强化公司治理”已被公认为企业对抗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方。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是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体系和机制的最顶层设计。股东会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以及经理层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有着一些独有的特点,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特点就更为显着。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同时,作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的电力企业,其本身具有国有企业的一般特性。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新世纪以来,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电力企业管理运行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一些重要缺陷,主要体现在:“一股独大”情况突出,股权高度集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大股东,极其容易形成“利益输送”以及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等行为,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不够勤勉尽责;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监事会形同虚设情况比较普遍等。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先天性缺陷和后天改革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垄断行业中仍由国有资本继续进行控股经营的,要进行以政企分离、政资分开和特许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该意见同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政企分离、公平竞争和价格合理以及有效监督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本文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而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重启和有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实质推进混合所有制,优化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规范化运行;明确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监事会角色定位;通过管理层持股,为电力人力和技术资本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本论文从公司治理一般理论内涵入手,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运用回归分析模型、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结合国内外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大维度,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具体逻辑路线是:根据中国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形势以及电力企业目前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指出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法人治理问题不容忽视,从而提出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提出问题后,本文在第二章、第三章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支撑、国际主要国家电力企业概况及我国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等基础性问题做了分析,运用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的环境和挑战金融经济数据库,以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治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客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每一章的研究都遵循一个基本思路:即先将有关基本理论问题阐释清楚,然后找出我国电力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接着对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最后再用数据包络分析和回归分析的定量方法,利用电力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假设、选择变量、模型建立、参数估计、假设检验等步骤,尽量得出具体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议。通过第8章的外部治理研究,使得整个博士论文构成一个逻辑完整的综合治理逻辑框架整体。在论文的最后一章即第九章,从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层面,提出了尽快推动电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此作为电力体制改革重启的突破口等相关对策建议。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电力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进行深入考察,通过深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国家能源局等单位调查研究,拟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一些研究创新:(1)在理论上,系统构建电力企业法人“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新框架。从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的理论创新看,本文从电力企业内部治理入手,基于综合治理的整体视角,沿着从内部到外部治理的研究逻辑,对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所有组成部分进行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克服其他以往研究零敲碎打、见线不见面的研究缺陷,对于构建、丰富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对电力这样一个特殊行业的法人治理理论进行有益尝试。从推进我国电力改革实践看,本文从实践调研到实证分析,能够为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层面尽快重启和实质推动电力企业改革提供许多量化的、可执行的决策支持。本文尽量选择从一些可以量化的角度去考察电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问题、最优化区间等,克服了以往研究过分强调形式的构建、忽视了实践操作等重大缺陷。更为重要的是,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通过国资委视角规范“三会四权”设置、尽快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电力企业产权多元化进程、完善电力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以法人治理机制为突破口重启电力体制改革等对策建议,能够为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共同重启和推动我国已经“僵死”的电力体制改革,提供政策参考。(2)在研究方法创新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和运用"DEA-OSL两阶段模型”,探索出一套研究电力企业法人治理水平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方法。本文对电力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联方交易、电力企业低效投资与无效投资现象、监事会成员专业背景要求、外部监事最优占比、经理层股权激励优化等具体问题的进行深入研究和定量研究并得出结论。这些结论不仅有可能为我国已经上市的电力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参考依据,也为那些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正在谋求上市的电力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而言,本文第四~七章分别对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和经理层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探索这些公司治理维度与电力企业的绩效之间的关系。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来说,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股东会的决策是否客观、合理且有效,我们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投资效率,可以找出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冗余,是否存在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如果电力企业确实存在无效投资或者低效投资,接下来我们运用OSL模型找出造成其无效投资和低效投资的原因;对于监事会和经理层来说,我们首先需要运用DEA模型测算样本企业的经营效率,分析电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现象。在上述基础之上,运用OSL模型找出导致电力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具体影响因素。
涂爽[10](2015)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我国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年开始,我国也有了独立的董事制度。此意见的目的是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大股东以及管理层给予更多制约和监督,令公司结构更加趋于合理,保护公司的现有利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好地受到保护。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利用其在所任职上市公司中的独立地位,发挥其公司内部监督职能,消除“内部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改善,令公司向着规范化方向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对于独立董事来说最根本、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特征无疑是独立性。如果一旦离开独立性,那么独立董事就难以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更不要提实现了。比如当股权的结构不合理时,独立董事的任命通常都是由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来提名的,实际上,雇佣关系是有的。所以,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时候就很难具备独立性,难以实现上市公司当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全体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特别是的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暴露的独立性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知名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独立董事发展之现状进行研究,将独立性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和理论分析,采用Logistic回归的方法,讨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克服办法,提出了全面认识独立董事咨询建议职能、重构独立董事履职的权责分配、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及健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核机制等对保障其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探讨 ——以康美药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内部控制有效性文献综述 |
1.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2.企业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
2.1 企业内部控制的含义及作用 |
2.2 内部控制基本概念 |
2.2.1 内部环境 |
2.2.2 风险评估 |
2.2.3 控制活动 |
2.2.4 信息与沟通 |
2.2.5 内部监督 |
2.3 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
2.3.1 内部控制环境的评价 |
2.3.2 风险评估评价 |
2.3.3 内部控制活动评价 |
2.3.4 信息与沟通评价 |
2.3.5 内部监督评价 |
2.4 内部控制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3 风险管理理论 |
3.康美药业内部控制相关概述 |
3.1 康美药业概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公司业务概要 |
3.2 康美药业内部控制高风险领域 |
3.2.1 新产品研究与开发风险 |
3.2.2 经销商管理风险 |
3.2.3 工程项目管理风险 |
3.2.4 资金管理风险 |
3.3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行为 |
3.3.1 虚增存款 |
3.3.2 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 |
3.3.3 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
4.康美药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康美药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
4.1.1 药材采购、工程款资金支付管理失控 |
4.1.2 违规进行关联方资金往来 |
4.1.3 资金支付核算、票据凭证的疏于管理 |
4.1.4 会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
4.1.5 监督力度不足 |
4.2 康美药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内部控制活动执行力度不足 |
4.2.2 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
4.2.3 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审计人员责任缺失 |
4.2.4 信息系统不健全、信息缺乏流动性 |
4.2.5 内控环境基础薄弱 |
5.完善康美药业内部控制的建议 |
5.1 增强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 |
5.1.1 规范对采购工程付款环节 |
5.1.2 如实反映业务情况 |
5.1.3 对往来票据进行核实、避免舞弊现象 |
5.2 明确关联交易程序、加强对交易事项的监督 |
5.2.1 建立完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
5.2.2 对关联方资金审批环节做好监督 |
5.2.3 建立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 |
5.3 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
5.3.1 提高财务人员技能遵守相关法律准则 |
5.3.2 加强内部审计效力 |
5.3.3 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核查 |
5.3.4 对财务造假人员采用问责制度 |
5.4 优化信息与沟通机制 |
5.4.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
5.4.2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5.4.3 完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 |
5.4.4 扩宽外部信息沟通渠道 |
5.5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内控风险管理和监督意识 |
5.5.1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
5.5.2 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约束机制 |
5.5.3 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 |
5.5.4 实施全面风险评估战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主动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主动退市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主动退市的概念、原因与分类 |
一、主动退市的概念 |
二、主动退市的原因 |
三、主动退市的分类 |
第二节 主动退市的影响——流动性利益的财产价值的双重论证 |
第三节 主动退市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之倾斜保护法理基础 |
一、法律规制“盲区”的主动退市 |
二、形式契约公平的实质不平等要求法律对中小投资者倾斜保护 |
三、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体现 |
第四节 我国主动退市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架构与不足 |
一、主动退市决策中的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权保护不足 |
二、主动退市决策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股份回购权保护不足 |
三、对退市后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权益的保护不足 |
四、对主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保护不足 |
第二章 主动退市决策中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保护 |
第一节 股东会决议模式与董事会决议模式的理念之争 |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议模式 |
二、以新加坡、香港与德国为代表的股东会决议模式 |
第二节 股东会决议模式是适应我国的最优选 |
一、董事会决议模式与我国股票市场的排异 |
二、与我国公司法“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衔接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制度对主动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决策权的不足与完善 |
一、主动退市决议中中小投资者决策权的不足 |
二、主动退市决议中中小投资者决策权的完善 |
第三章 主动退市决策中异议股东股份出售权益保护 |
第一节 “用脚投票”——异议股东股份出售权益的基础 |
第二节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现金选择权之比较 |
第三节 域外法主动退市异议股东股份出售权益保护的借鉴 |
第四节 主动退市决议中异议股东股份出售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
一、现行法规中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及现金选择权制度的缺失 |
二、异议股东股份出售权的行权机制与行权价格构建 |
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与现金选择权的适用安排 |
第四章 主动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保护 |
第一节 主动退市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
第二节 美国SEC规则13e-3 的借鉴 |
第三节 主动退市下的信息披露规则与内容的不足与完善 |
一、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信息披露规则的不足 |
二、主动退市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 |
第五章 主动退市后中小投资者股份流通性权益保护 |
第一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的不完善与降级退市制度的缺陷 |
第二节 完善主动退市后股票交易的方式 |
一、退市后不再在交易场所交易 |
二、退市后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
三、对主动退市公司再次申请重新上市以鼓励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选择 ——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权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界定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法律内涵及特征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类 |
第二节 公司治理 |
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
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
三、公司治理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三节 法的价值-公平与效率 |
一、法的价值 |
二、公平与效率 |
第二章 公司治理模式历史演进背后的价值变迁 |
第一节 股东会中心主义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兴起 |
二、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 |
三、股东会中心主义背后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 |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各国的实践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基础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背后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
第三节 公司治理模式发展的新趋势 |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与实践 |
二、新趋势背后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
第三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现状及其存在的价值问题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
二、行政干预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 |
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背后的价值缺失及失衡 |
一、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模式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背后的价值缺失及失衡 |
第四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选择与设计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价值重新配置的必要性 |
一、公司治理需兼顾公平和效率价值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应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
第二节 合理配置公平、效率价值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
一、促进股权结构由“一股独大”向多元大股东制衡转变 |
二、国资监管方式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 |
三、加强对董事、经营者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责任限制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契约理论 |
一、公司契约理论概述 |
二、公司契约说的修正 |
三、小结 |
第二节 董事信义义务的范围界定 |
一、信义义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
二、信义义务的内容界定 |
三、各国实体法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比较 |
四、小结 |
第二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可限制性分析 |
第一节 不完备合同理论 |
一、不完备合同理论的逻辑基础 |
二、不完备合同理论的矫正:强制性规范的介入 |
第二节 董事信义义务的功能价值 |
一、信义义务对公司系列合同的补充功能 |
二、信义义务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
三、信义义务是经济效率原则的体现 |
四、信义义务在控制权交易下具有利弊平衡功能 |
第三节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可限制性 |
一、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
二、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
第三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限制方式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提高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 |
一、注意义务 |
二、忠实义务 |
第二节 通过公司特殊决议限制或免除 |
一、经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 |
三、监事会的决议 |
第三节 通过章程约定限制董事责任 |
第四节 设置董事赔偿责任的上限 |
第五节 异议董事对错误董事会决议的责任限制 |
第六节 董事费用补偿 |
第四章 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制度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认定的实践考察 |
一、注意义务的实践认定标准 |
二、忠实义务的实践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我国董事责任的既有免除或限制方式 |
一、异议董事豁免制度 |
二、董事责任保险 |
第三节 我国董事责任限制的制度建构 |
一、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范厘定 |
二、通过章程事先约定方式限制 |
三、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限制 |
四、完善异议董事免责制度 |
五、建立董事费用补偿制度 |
六、健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七、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独立董事中国化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域外历史 |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三节 域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二章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困境 |
第二节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困境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一节 健全独立性董事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信息支持制度的法定化 |
第三节 健全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
第四节 协调与监事会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有作用 |
(一)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二) 改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行机制 |
(三) 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独立董事的监督能力薄弱 |
(二)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欠缺 |
(三) 独立董事同时兼职的公司数量偏高 |
(四)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综合能力有限 |
三、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 明确细化独立董事的职责 |
(二)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选任机制 |
(三)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
(四) 加强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 |
(9)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新时期我国电力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与挑战 |
1.1.2 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再提出 |
1.1.3 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
1.2 相关概念界定和区分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 |
1.2.3 公司治理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研究综述 |
1.3.2 关于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综述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创新 |
1.4.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4.2 本文的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1.4.3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4 本文的主要创新 |
2 基于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的逻辑框架:从内部到外部治理 |
2.1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框架设计 |
2.2 内部治理结构理论基础 |
2.2.1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溯源 |
2.2.2 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条件理论 |
2.2.3 内部公司治理安排的保障 |
2.2.4 外部公司治理安排的保障 |
2.2.5 法人治理内涵延伸的基础 |
2.3 外部治理结构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治理涵义界定 |
2.3.2 外部与内部治理关系研究 |
2.3.3 外部治理的国际先进模式总结 |
2.3.4 我国企业外部治理现状分析 |
3 电力企业治理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历史实践 |
3.1 目前国内外电力企业概况 |
3.1.1 我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2 美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3 英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4 法国电力企业概况 |
3.1.5 国内外电力企业发展状况比较 |
3.2 目前国外企业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
3.2.1 国外企业的三种治理模式 |
3.2.2 日德治理模式与英美治理模式的比较 |
3.2.3 国外治理模式对我国启示 |
3.3 我国电力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实践 |
3.3.1 改革开放前电力工业奠基时期(1949-1978年) |
3.3.2 “集资办电、行业开放”的改革阶段(1978-1997年) |
3.3.3 “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改革阶段(1997-2002年) |
3.3.4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阶段(2002-2007年) |
3.3.5 “输配分开、电价改革”阶段(2007-至今) |
3.3.6 历史实践经验的启示 |
3.4 我国电力企业治理结构的现实障碍 |
4 电力上市企业股东会治理研究 |
4.1 股东会研究综述 |
4.1.1 国外研究综述 |
4.1.2 国内研究综述 |
4.2 股东会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4.2.1 股东与股东权益 |
4.2.2 股东会表现形式 |
4.2.3 股东会的职权 |
4.2.4 股东会的表决机制 |
4.3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股东会现实问题分析 |
4.3.1 形式不完备,不具备设立股东会条件 |
4.3.2 股东会“形神”不合 |
4.3.3 股东会程序不规范 |
4.3.4 股东会的问题根源——股权结构 |
4.4 对我国电力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实证分析 |
4.4.1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股权构成现状 |
4.4.2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效率测算的实证研究 |
4.4.3 电力上市公司效率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关系 |
4.4.4 电力企业关联方交易与投资效率影响关系实证研究 |
5 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治理研究 |
5.1 董事会研究综述 |
5.1.1 董事会治理相关理论研究状况 |
5.1.2 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 |
5.1.3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 |
5.2 董事会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5.2.1 董事内涵及其种类分析 |
5.2.2 董事会及其职权 |
5.2.3 董事会的模式类型 |
5.2.4 董事会的组成类型 |
5.3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董事会现实问题分析 |
5.3.1 董事会组织建设上的缺陷 |
5.3.2 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的缺陷 |
5.4 对我国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治理实证分析 |
5.4.1 董事会规模描述性分析 |
5.4.2 独立董事相关因素描述性分析 |
5.4.3 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中“不独不懂”现象实证分析 |
5.4.4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5.4.5 董事会规模与质量问题对电力上市公司投资效率影响分析 |
5.4.6 电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展望 |
6 电力上市企业监事会治理研究 |
6.1 监事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概述 |
6.1.1 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
6.1.2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 |
6.1.3 监事会的基本类型 |
6.2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联动关系分析 |
6.2.1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6.2.2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异同研究 |
6.2.3 独立董事相对监事会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
6.2.4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协调配合 |
6.3 我国电力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
6.3.1 监事会的形式不够完备 |
6.3.2 监事会里监事的任职资格制度及职权理念还不够完善 |
6.3.3 监事会的监督条件一直得不到保障 |
6.3.4 监事会的监事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 |
6.3.5 监督的效果微弱甚至是无效的 |
6.4 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5 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测算分析 |
6.5.1 指标的选择与预处理 |
6.5.2 电力上市公司经营效率测算 |
6.6 监事会特征对于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 |
6.7 盈余管理对电力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 |
7 电力上市企业经理层治理研究 |
7.1 经理层治理的理论阐述 |
7.1.1 公司治理中激励问题的产生 |
7.1.2 激励机制的结构与类型 |
7.2 我国电力企业实行的激励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
7.3 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7.4 电力上市公司经理层股权激励制度与企业运营效率间关系研究 |
7.5 “内部人控制”现象对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8 电力上市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分析 |
8.1 产品竞争市场 |
8.2 经理人市场 |
8.3 控制权市场 |
8.4 信息披露制度 |
8.5 制度环境 |
8.6 电力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实证分析 |
8.6.1 文献回顾 |
8.6.2 研究假设 |
8.6.3 模型构建 |
8.6.4 实证分析 |
9 完善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的对策建议 |
9.1 建立结构和能力并重的综合治理及共同治理新框架 |
9.2 实质推进混合所有制,优化电力上市企业股权结构 |
9.2.1 实质推进我国电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9.2.2 以股权多元化为突破口,重启电力体制改革 |
9.3 推动电力上市企业董事会规范化运行 |
9.3.1 董事选用机制的规范化 |
9.3.2 完善董事的定期培训制度 |
9.3.3 建立定期有效的董事业绩评价制度 |
9.3.4 建立董事退出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
9.3.5 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
9.4 解决我国电力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
9.5 为电力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本提供产权制度安排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研究 |
1.2.2 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证研究法 |
1.4 内容与框架 |
1.5 特色与创新 |
2. 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
2.1 独立董事的概念与特征 |
2.1.1 独立董事的概念 |
2.1.2 独立董事的特征 |
2.2 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3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
2.3.1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
2.3.2 独立董事的咨询建议作用 |
3.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理论分析 |
3.1 独立性的经济学解释 |
3.2 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
3.2.1 独立董事选任标准的独立性 |
3.2.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的法律保障 |
3.3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一般分析 |
3.3.1 两权分离理论 |
3.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现状 |
4.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现状 |
4.1.1 萌芽阶段 |
4.1.2 确立阶段 |
4.1.3 迅速发展阶段 |
4.2 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选任机制存在缺陷 |
4.2.2 兼职性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4.2.3 与监事会职权划分存在缺陷 |
4.2.4 薪酬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
4.2.5 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缺陷 |
5.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研究 |
5.2 变量选取 |
5.2.1 独立董事成本收益指标的选取 |
5.2.2 独立董事所面临风险指标的选取 |
5.3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4 实证分析 |
5.4.1 关于样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原因的统计 |
5.4.2 针对独立董事个人特征的统计 |
5.4.3 回归分析 |
5.4.4 实证结果分析 |
6.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思考 |
6.1 全面认识独立董事咨询建议职能 |
6.2 重构独立董事履职的权责分配 |
6.2.1 区分独立董事的履职义务 |
6.2.2 畅通独立董事的履职渠道 |
6.3 抑制独立董事过度兼职,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
6.3.1 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数量 |
6.3.2 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 |
6.4 健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核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探讨 ——以康美药业为例[D]. 陈华桢.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2]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主动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胡仕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选择 ——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权衡[D]. 陈劲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D]. 武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独立董事中国化困境研究[D]. 陈鸣方. 甘肃政法学院, 2018(11)
- [7]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思考[J]. 李淋. 法制与社会, 2017(04)
- [8]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J]. 罗文君. 党员生活(湖北), 2015(03)
- [9]中国电力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徐向.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10]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D]. 涂爽. 西华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