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雍凡[1](2021)在《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大型化、综合化、复合化、多样化的特征逐渐明显,EPC模式受到青睐。与之相对应的,EPC项目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为合同注入柔性,更柔性的合同条款虽然能够促进合作双方合作共同应对不确定性,但更为弹性的设置也为伙伴机会主义的实现提供了便利。因此有必要对EPC的合同柔性条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EPC合同条款注入适当的柔性。结合我国对于构建工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需求有必要加强EPC模式下承发包双方诚信协作,促进互助协商减少合作纠纷。本文首先通过对合同柔性、EPC合同管理、信任等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明确合同柔性就是在合同条款及合同执行中注入一定的弹性,以期构建再协商框架为风险的再分担创造条件。柔性在合同中的注入有赖于合作双方良好的信任关系。而有关EPC合同柔性条款方面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基于现有研究进一步对EPC合同中的柔性条款进行研究。其次,本文对国内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梳理,通过新旧两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分析识别出其中的柔性条款,并将柔性条款的影响因素分为前置影响因素和核心因素,提出信任是EPC合同柔性条款的前置影响因素。此外还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实践中信任及核心因素的体现,验证了缺乏信任这一前置因素,柔性条款及核心因素不能得到保证。再次,通过层次分析法对各柔性条款的核心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评估,其相对权重值代表了核心因素对柔性条款的相对重要性,权重值大的即合同柔性条款在商定时协商的重点。最后,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咨询专家划分信任维度,结合EPC模式特点并根据前文识别出的EPC合同柔性条款建立模型,通过多元线性回归确定信任两个维度对于EPC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等条款的具体影响,为信任与EPC合同柔性条款匹配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对EPC合同柔性条款进行了划分,并将信任划分为两个维度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研究了其对于不同柔性条款的具体影响,丰富了EPC合同柔性条款方面的研究。并从信任、核心因素两方面提出了为EPC合同注入适当柔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对于促进EPC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双方诚信合作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张嘉鼎[2](2020)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总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总承包模式被更多的业主所接受和采用。采用总承包模式的业主通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将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等阶段的工程实施发包给承包商。总承包模式具有责权利高度统一便于业主管理、缩短工期等优点。但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较多、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高效的风险管理是避免风险发生、降低风险发生损失的关键。风险分担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在业主和承包商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能够充分调动双方风险管理积极性,提高项目风险管理效率,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论文从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的流程和方法出发进行研究,为在业主和承包商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提供依据并给出合理化建议。首先,论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总承包模式、风险及风险分担、风险效用等相关概念理论进行界定,从而确定论文的研究范畴。同时,通过对风险分担原则的梳理和研究,确定本文依据的风险分担原则,以风险分担原则运用图的方式给出原则的应用方法。以此为基础建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框架,将风险分担流程进行划分,作为风险分担的依据。其次,在风险初步分担之前,通过因素分解法进行风险识别,以风险来源为依据将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为内生和外生风险,再通过逐步细化分解为三级风险因素。根据构建的风险分担框架,在风险初步分担阶段论文以合同范本及风险分担原则作为风险分担类型划分的依据。通过对FIDIC银皮书和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进行对比研究,比较风险分担倾向,结合风险分担原则的运用,得到风险初步分担结果,将风险划分为共担风险和非共担风险,确定非共担风险分担主体。再次,在风险全面分担阶段,论文依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风险有效控制原则、风险承担意愿原则,考虑业主和承包商的谈判地位,以双方风险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建立基于效用理论的共担风险最优分担比例计算模型。最后,论文以实际总承包项目案例作为对象,以风险分担框架为依据,对项目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间的分配进行研究。同时,通过数据模拟的方法验证模型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通过对风险分担结果的分析,从业主、总承包商、合同双方三个角度给出风险分担建议。
田帅[3](2020)在《EPC装配式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飞速发展,但也面临当下资源环境、生产要素制约和“劳务荒”等问题,传统建造方式急需转型升级。适应当前社会的EPC装配式建筑俨然已成为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模式,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因承发包方缺乏对工程合同的科学有效管理,近年来有关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例逐年增多,完善工程合同的管理与实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前两章通过仔细研读阅读与深入学习大量的有关EPC项目管理、国内外建筑合同示范文本、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文献资料,为文章的后续研究打下良好铺垫。第三章大量且细致地比较了当前我国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17、EPC总承包合同范本2011、国外FIDIC2017范本等对有关具体重要条款的彼此间比较,熟悉了当前各种工程合同范本的特点。第四章分析了EPC装配式工程的特点,我国当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困境以及装配式与EPC模式的适配性分析。依据调查问卷、实地调查、专家打分等方式梳理归纳出EPC装配式工程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基于专家打分,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建模,科学分析了在合同策划阶段中,预付款及支付比例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引入试图解决上述问题的经典博弈理论模型及其对策。最后以某具体EPC装配式安置房工程项目案例,试图通过梳理案例中基本概况以及合同管理难点问题,基于FIDIC等合同范本的分析比较,对案例合同管理中的工程计量,价格调整,工程纠纷处理等重要条款问题提出对策。另通过前述相关理论研究,提出通过构建博弈论模型,解决了项目合同谈判初期对于预付款支付比例这一突出和关键问题,推导和实践了博弈模型在合同管理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收到了预期效果。该论文共有图21个,表65个,参考文献112篇。
韦可[4](2020)在《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情境下EPC模式的发展呈加速态势,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是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而总承包商介入时点的多样性对EPC项目风险分担提出了新挑战。现有研究多忽略了不同介入时点对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各方已知信息的完备程度等方面的影响,针对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特点进行风险分担的研究深度有所欠缺,亟需进行此类风险分担机制的开发设计。鉴于此,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本文确定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中的关键风险因素。基于文献分析法和风险地图法整合绘制出了EPC项目三维风险地图,以此确定了EPC项目风险总量;再基于对比分析法依据文件规定及实践经验梳理了两个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任务,将工作深度差异较大的工作任务记为关键工作;依据上述分析结果,通过专家访谈明确了关键工作与风险因素间的相关关系,并通过计算风险地图出入度对此进行检验和修正,确定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中的关键风险因素。其次,本文完成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与优化。在构建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的基础上,基于文献分析法构建了以风险分担影响因素为自变量、风险分担效果为因变量的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绘制出EPC项目风险分担流程框架,分析得出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矩阵;再基于对比分析法梳理标准合同范本,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为不同介入时点下的EPC项目匹配了风险分担机制;最后依据匹配结果对风险分担结果与合同范本不匹配的合同条款进行优化,对风险共担结果下项目参与方风险分担范围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完善,从而为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提供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以上两方面的研究,本文完成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与优化,为业主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担提供了依据,对于今后我国EPC模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刘长秀[5](2018)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心谋划下,“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走出去”的建筑企业越来越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合同,其中大多数项目都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而在国内许多大型和特大型工程按照国际投资要求也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对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工程合同制度起步较晚,80年代初才开始研究,虽然这些年国家不断出台新政策使施工合同不断完善和日趋合理,但在实践中仍有各种弊端以及缺陷警示不断出现。因此,将国内有代表性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选择了 2013年正式在全国施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对比,以便使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清楚了解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在实际中更好地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更能够使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国际接轨及一致;另一方面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上权威的通用条件必有其优势及精华之处,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比较,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使我国国内施工合同更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结合工程合同管理实际,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建议,增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目前施工合同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第二章首先概括总结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现状,并探讨了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展趋势: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灵活性程度上升、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最后介绍了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从第三章开始进行了 2013施工合同与FIDIC99施工合同具体内容比较研究。第三章主要是就合同主要相关方责权利关系进行分析,首先以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的结构图理清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接着就业主的义务与权利、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利分别展开详细研究,找出异同,提出修改意见。第四章主要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方面来展开。进度控制方面,主要从开工日期、进度计划、暂时停工和复工以及竣工日期四个条款来进行比较研究;质量控制方面,主要从工程质量检验、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缺陷责任方面来对比,并灵活运用图、表方式,清晰简洁;成本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业主资金的安排、测量和估价、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五个方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将2013施工合同及FIDIC99施工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五章主要就索赔和争端的解决两方面来讨论研究。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索赔不是惩罚,是一种正常的履行合同权利的要求,在索赔小节中详细列出FIDIC99施工合同中雇主(发包人)及承包商(承包人)能够索引的索赔条款,并就索赔程序单独列表研究,通过实际案例说明两个施工合同文本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并提出修改建议。争端解决方面,本论文将FIDIC99施工合同中DAB争议解决程序及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程序以图的形式展现出来,两个程序合理性、流程完善程度通过图的展现一目了然,便于理解。第六章研究成果应用。首先通过两个案例,将前几章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案例研究,指出存在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发包人义务方面,建议将“风险”从“不可抗力”中单独列出来。2、承包人义务方面,增加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限要求及当履约担保即将期满时的处理情况。3、工程师权力方面,建议加大监理工程师权力,减少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影响。4、索赔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索赔流程。5、争议解决方法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通过研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发展展望:1、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2、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3、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最后一节指出了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是通过合同对比研究,发现不足,然后弥补不足,更重要的是希望合同不断的完善,能够在建筑市场被市场主体合理采用,从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减少甚至制止会给合同各方带来危害的不端行为。同时也希望我国承包商能够清楚看到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不同,掌握国际惯例,理解领悟合同规定,通过合同规范自己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剑[6](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指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张建[7](2016)在《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FIDIC、JCT、NEC为代表的国际建筑工程合同条件,经过历次修订,已形成一套完备、规范的国际工程管理模式,对国际建筑业实践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建筑服务市场遭遇国际化挑战的环境下,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必须充分与国际接轨,而如何在我国引入及适用国际合同条件是必须重点研究的课题。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对1999版范本的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为国际合同条件的适用开辟了新的视角,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对国际合同条件的国内适用清除了法律障碍。在我国适用国际合同条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何通胜[8](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新银皮书)及《简明合同文本》(新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从建设工程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因而工程建设业历来被称之为“风险事业”,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和公平分担风险,FIDIC合同条件专门设置了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负担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基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起草的”。因此,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加以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就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的风险负担理论进行了检讨与反思。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内涵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自无问题,然对于根本无标的物的双务合同而言,如雇佣或劳动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因根本无所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自无适用的余地。即使对于有标的物的其他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而言,适用起来亦有问题,因为其还有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更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情形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自可产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如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自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对于FIDIC合同等建设合同而言,作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自因给付不能而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如果即使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其并未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但却发生了“误工”问题,误工损失或费用的承担亦属于风险负担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性质为价金风险,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亦自无问题。然对于其他双务合同而言,不仅其无所谓价金,而且其存续上的牵连性也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因为在工作完成前或工作完成后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半成品或成品毁损灭失的,如果不构成履行不能时,承揽人仍然难以免除其应完成工作的债务,并且不能因此取得请求报酬加价的权利,即承揽人不仅应承担报酬风险,还应承担给付风险;传统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风险的原因应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然依新银皮书,即使因雇主的过失而使其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数据资料不具备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雇主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本文第二部分,鉴于在1999FIDIC合同条件中,新红皮书、新黄皮书、新绿皮书风险负担条款几近相同,而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则独具特色,故特就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尽管新红皮书和新银皮书对此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前者规定对于不可预见的异常现场条件,其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而后者则规定一概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也尽管许多学者对新银皮书的此种规定持批评的意见,认为其所采取的“亲雇主方”的态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失公平。但是,FIDIC却仍坚持自己的做法。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建设工程形式的发展,尤其是诸如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新型建筑工程合同形式的出现,私人融资的出借人通常属风险厌恶型,其要求项目在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所提供的融资要尽可能的有一个可靠的回报,那怕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价格的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的建设支付更高的费用,而FIDIC合同条件之银皮书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本文第三部分,鉴于不可抗力往往是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了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对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探讨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1999FIDIC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认为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更公平合理。由于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这说明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管辖合同的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第四部分,鉴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者外,绝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承揽人提供材料之情形,尤其是在所谓“建筑承揽”中承揽人包工包料的情况己为常态,这就使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变为困难。本部分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对1999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由“被击中者承担风险”的规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在承揽业尤其是建筑业得到空前发展而使承揽人包工包料成为常态的今天,对承揽人太过苛刻。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德、日等国通过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经验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修正。本文第五部分,鉴于NEC和AIA合同文本亦是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已使用了这些合同文本,故对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FIDIC合同条件采取的是综合因素决定风险分配说,而NEC合同文本采取的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说,但NEC合同文本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建立了早期风险预警制度,力图把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它以促进良好的工程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目标,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即收益,不合作即受罚的约束机制,使主和承包商在问题产生伊始即为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而积极协作,而非互相指责对方的错误,以期通过索要额外付款而获利,这无疑对项目是有益的。在国际舞台上,FIDIC合同文本与NEC合同文本展开了日渐明显的竞争;AIA合同文本虽采法经济学风险分配说,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将其风险放在由业主投保的财产险的规定中,但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无论是由承包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都需要通过保险来最终处理。本文第六部分,鉴于FIDIC合同条件已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运用,加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均值得进一步完善,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闵卫国[9](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FIDIC合同条件,是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其红皮书第一版(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于1957年8月问世,其后于1969、1977、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出版了红皮书第二、三、四版。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它适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房建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它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机电设备、建筑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银皮书”;《简明合同文本》。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产生与发展背景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认为FIDIC合同条件既非国际惯例,亦非文本合同,而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其类型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是总承包合同条件;从其内容上来看,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从其所采取的一些概念与术语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其编制结构来看,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两个部分组成。这为后面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主要法域包括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打下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的ACE文本,具有英美法的特色,因而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本应无任何障碍。然由于变化与发展后的FIDIC合同条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加之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各自的需要、具体的国情与理念,又编制于其各自的合同文本。如英国的NEC文本和美国的AIA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就存在诸多差别。本部分主要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英、美各自编制的有关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而是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由于FIDIC合同条件在概念与术语上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而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首先遇到到了概念与制度上的困惑,如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不知“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为何物,更对FIDIC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理念与FIDIC合同条件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致使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这就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又遇到了法律障碍。此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适用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弥补其民法典规定的不足,制定了一些有关示范文本或类似于示范文本的文件,如德国有《建筑工程发包规则》(VOB/B),日本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公共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通用条件”、‘’ENAA制程工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和"ENAA电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ENAA电厂文本)”等。本部分以法、德、日本和瑞士为例,在比较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这些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以沙特阿拉伯为例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对于沙特的雇主来说,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确定的价格和工期都非常关键,因为它有助于工程融资,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是一种总价合同条件,其最终价格和工期更为不向定,因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得到了广泛应用;然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沙特阿拉伯,其建筑立法有自身的特色,如其有两个基本的法律渊源:沙里亚(shari’ah,伊斯兰法)和国王指令。伊斯兰法中的若干规则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尽管古兰经不是一个综合法典,但它的确包含了要求其信徒在商业文易中重合约、守信誉的若干教义。“睿巴”(Riba)、“咖喇”(Gharar)、“诚信”(Good faith)以及“过程正当”(Due process)四项原则对工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建筑企业也在中东地区承揽了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着重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已得到应用,建设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委也参照FIDIC合同条件起草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然这些文本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不仅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区别,分析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在研讨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建筑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究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孟海红[10](2012)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建筑承包市场日益开放。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国家“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我国建筑企业在对外承包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逐渐拓宽的同时,国外的咨询设计及工程公司也逐步进入中国这个巨大的建筑市场,国内“涉外项目”不断增多。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我国承包商和大型工程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都不能避免的涉及到了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合同。这就要求我国承包商在承揽国外及国内的国际工程项目活动中,必须熟悉和掌握国际工程合同的内容及签订程序,以适应国际惯例,更有效地防范风险。本文选择了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新的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一方面借鉴国际优秀合同文本的编制理念以及管理思想,完善国内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发现国内合同文本与国际通行合同文本的异同点,使我国承包商及大型项目业主在实际中更好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首先概括总结国际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以及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合同文本的发展以及现状,分析了国际标准施工合同的发展趋势;然后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重点将2009版广东省标准合同与1999版FIDIC合同在总体结构、应用范围、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风险与保险、索赔、争议、变更及合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对比分析;最后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广东省标准合同改进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正在修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今后将要编制和修订的标准合同文本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我国承包商及业主对广东省标准合同和FIDIC合同内容的理解领悟,从而提高合同现实可应用性,促进我国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EPC项目的不确定性 |
1.1.2 建立良好信任注入合同柔性能够有效应对不确定性 |
1.1.3 构建工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界定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合同条款与EPC合同管理的文献研究 |
2.1.1 合同条款的设计 |
2.1.2 合同条款的柔性与刚性 |
2.1.3 EPC合同管理研究 |
2.2 合同柔性的文献研究 |
2.2.1 合同柔性的影响因素 |
2.2.2 合同柔性的注入方式 |
2.3 工程信任与合同柔性的文献研究 |
2.3.1 信任的产生 |
2.3.2 信任的演化 |
2.3.3 信任与合同柔性 |
2.4 文献评述及启示 |
3 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分析 |
3.1 基于示范文本对比分析的影响因素识别分析 |
3.1.1 2011 版《示范文本》分析 |
3.1.2 2020 版《示范文本》分析 |
3.1.3 基于示范文本对比分析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 某项目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分析 |
3.2.1 案例背景 |
3.2.2 案例分析 |
3.2.3 案例分析小结 |
3.3 EPC合同各柔性条款影响因素识别分析 |
3.3.1 EPC合同柔性条款前置影响因素 |
3.3.2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重要性分析 |
4.1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 |
4.2 基于层次分析法计算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权重 |
4.2.1 模型构建 |
4.2.2 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EPC合同柔性条款前置影响因素分析 |
5.1 信任的维度分析 |
5.1.1 初始信任与合同柔性 |
5.1.2 初始信任的维度划分 |
5.2 多元线性回归 |
5.2.1 多元线性回归 |
5.2.2 逐步回归 |
5.3 模型的建立与问卷设计 |
5.3.1 变量的选取及模型假设 |
5.3.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4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信任与EPC合同柔性条款分析 |
5.4.1 模型数据获取与处理 |
5.4.2 多元回归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建议措施 |
6.1 合作互信为EPC合同条款注入适当柔性 |
6.1.1 选择能力强的合作伙伴增强能力信任 |
6.1.2 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善意信任 |
6.2 依据核心因素相对重要性商定合同柔性条款 |
6.3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相对权重打分表 |
附录 B 信任-EPC合同柔性条款调查问卷 |
致谢 |
(2)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现状 |
1.3.2 风险分担原则研究现状 |
1.3.3 风险分担方法研究现状 |
1.3.4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2章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理论基础 |
2.1 工程总承包 |
2.1.1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
2.1.2 工程总承包的分类及特点 |
2.1.3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 |
2.2 工程项目风险分担 |
2.2.1 工程项目风险及风险分担的定义 |
2.2.2 风险分担主体的确定与风险分担态度分析 |
2.2.3 风险效用理论与法经济学理论 |
2.3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框架 |
2.3.1 风险分担原则的选择 |
2.3.2 风险分担原则的应用 |
2.3.3 风险分担框架的建立 |
第3章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识别与初步分担 |
3.1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识别 |
3.2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外生风险分担条款对比 |
3.3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内生风险分担条款对比 |
3.3.1 设计风险 |
3.3.2 采购风险 |
3.3.3 施工风险 |
3.3.4 竣工验收和交付风险、经营风险 |
3.4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初步分担结果 |
第4章 基于风险效用理论与法经济学理论的风险全面分担模型构建 |
4.1 共担风险分担模型假设 |
4.1.1 分担主体及风险评估分析 |
4.1.2 风险分担理论及原则应用分析 |
4.1.3 分担模型假设提出 |
4.2 共担风险分担模型构建 |
4.2.1 分担模型目标函数构建 |
4.2.2 分担主体风险成本与收益分析 |
4.2.3 分担模型约束条件分析 |
4.3 共担风险分担模型求解与适用性分析 |
4.3.1 分担模型求解 |
4.3.2 分担模型适用性分析 |
第5章 实证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2 项目风险因素识别 |
5.3 项目风险初步分担分析 |
5.3.1 合同范本风险分担倾向对比 |
5.3.2 项目风险初步分担结果 |
5.4 项目共担风险计算及分析 |
5.5 风险分担建议 |
5.5.1 业主角度 |
5.5.2 承包商角度 |
5.5.3 合同双方角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3)EPC装配式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 研究方案 |
1.5 技术路线 |
2 EPC装配式工程合同发展现状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EPC装配式建筑工程概述 |
2.2 项目管理模式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 |
2.3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
2.4 EPC装配式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2.5 一般管理方法概述 |
2.6 本章小结 |
3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分析与比较研究 |
3.1 EPC工程合同范本2011与建施合同范本2017比较分析 |
3.2 FIDIC2017 与我国EPC工程合同范本2011 版比较分析 |
3.3 FIDIC2017与我国建施合同范本2017比较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EPC装配式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分析与问题研究 |
4.1 EPC装配式工程分析 |
4.2 EPC装配式工程合同分析 |
4.3 调研方案设计与实践 |
4.4 EPC装配式工程合同管理各阶段普遍问题与对策 |
4.5 EPC装配式工程合同管理AHP分析与博弈对策 |
4.6 本章小结 |
5 某安置房EPC装配式项目案例分析 |
5.1 安置房EPC装配式项目概况及合同关系分析 |
5.2 安置房EPC装配式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 |
5.3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之处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情境下EPC模式的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
1.1.2 介入时点的多样性对EPC项目风险分担提出新挑战 |
1.1.3 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是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 |
1.2 研究问题 |
1.2.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EPC模式的研究综述 |
2.1.1 EPC模式的研究现状 |
2.1.2 EPC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
2.2 EPC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综述 |
2.2.1 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 |
2.2.2 EPC项目风险识别的研究综述 |
2.2.3 EPC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现状 |
2.3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问题研究综述 |
2.3.1 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综述 |
2.3.2 EPC项目介入时点的政策规定 |
2.3.3 不同介入时点对EPC项目风险分担的影响论证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因素比对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方法 |
3.1.2 研究逻辑思路 |
3.2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选择与优化研究设计 |
3.2.1 研究方法 |
3.2.2 研究逻辑思路 |
第四章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因素比对分析 |
4.1 EPC项目风险总量的确定 |
4.1.1 基于风险地图的风险识别思路 |
4.1.2 基于文献分析的EPC项目风险因素初步识别 |
4.1.3 EPC项目三维风险地图的建立 |
4.2 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深度对比 |
4.2.1 EPC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 |
4.2.2 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内容分析 |
4.2.3 关键工作的确定 |
4.3 关键风险因素的确定 |
4.3.1 基于专家访谈的关键风险因素初判 |
4.3.2 基于风险地图的关键风险因素修正 |
第五章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选择与优化 |
5.1 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的构建 |
5.2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 |
5.2.1 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构建 |
5.2.2 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 |
5.3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 |
5.3.1 EPC模式常用合同范本对比分析 |
5.3.2 风险分担机制的匹配 |
5.4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优化 |
5.4.1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点的选择 |
5.4.2 介入时点为项目立项后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 |
5.4.3 介入时点为初步设计后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2.1 有关FIDIC合同条件的翻译与引进 |
1.3.2.2 有关FIDIC合同内容以及特征的解读 |
1.3.2.3 我国合同研究历程 |
1.3.2.4 有关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对比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际工程合同与我国工程合同发展综述 |
2.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
2.1.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 |
2.1.2 国际工程合同的现状 |
2.1.3 FIDIC合同条件 |
2.2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
2.2.1 我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 |
2.2.2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2.3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2.4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3 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 |
2.3.1 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 |
2.3.2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 |
2.3.3 灵活性程度上升 |
2.3.4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
2.3.5 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 |
2.3.6 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 |
2.4 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合同主要相关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责权利关系分析 |
3.1 施工合同所确定的主要合同关系 |
3.2 业主的义务与权利 |
3.2.1 许可、执照或批准 |
3.2.2 承担风险 |
3.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3.3 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 |
3.3.1 履约担保 |
3.3.2 质量保证 |
3.3.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
3.4 工程师的义务与权利 |
3.4.1 开工令的效力 |
3.4.2 分包决定权 |
3.4.3 变更权 |
第四章 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
4.1 进度控制 |
4.1.1 开工日期 |
4.1.2 进度计划 |
4.1.3 暂时停工和复工 |
4.1.4 竣工日期 |
4.2 质量控制 |
4.2.1 工程质量检验 |
4.2.2 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 |
4.2.3 缺陷责任 |
4.3 成本控制 |
4.3.1 业主资金的安排 |
4.3.2 测量和估价 |
4.3.3 预付款 |
4.3.4 工程进度款 |
4.3.5 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 |
第五章 索赔和争端的解决 |
5.1 索赔 |
5.1.1 雇主(发包人)索赔条款 |
5.1.2 承包商(承包人)索赔条款 |
5.1.3 索赔程序 |
5.1.4 引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因素 |
5.1.4.1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
5.1.4.2 现场条件变化所引起的索赔 |
5.1.4.3 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5.2 争端解决方式 |
第六章 研究成果应用 |
6.1 案例研究 |
6.2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建议 |
6.3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展望 |
6.3.1 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 |
6.3.2 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 |
6.3.3 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 |
6.4 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
1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 |
1.1 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风险负担理论 |
1.1.1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涵义 |
1.1.2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1.1.3 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1.2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理论——对传统风险负担理论的反思 |
1.2.1 风险的内涵——是否仅限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
1.2.2 风险的情形——是否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 |
1.2.3 风险的性质——是否仅限于价金风险 |
1.2.4 风险的原因——是否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1.3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的理论根据 |
1.3.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 |
1.3.2 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理论 |
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1.1 异常现场条件的界定 |
2.1.2 异常现场条件的实证分析 |
2.1.3 异常现场条件规定的争论 |
2.1.4 异常现场条件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2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工程、货物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
2.2.1 一般规则 |
2.2.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第17.3款的具体分析 |
2.3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条款差异原因的分析 |
3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比较研究 |
3.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的演进 |
3.2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
3.3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FIDIC合同条件第19.1款之分析 |
3.3.1 第19.1条关于不可抗力概念所采用的学说或标准 |
3.3.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3.3.3 与CISG、PICC和PECL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3.4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3.4.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3.4.2 与英美法系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规则的比较 |
4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4.1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 |
4.1.1 德国法 |
4.1.2 日本法 |
4.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4.2 定作物之风险负担规则与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 |
4.2.1 大陆法系的规定 |
4.2.2 与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定作物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 |
5 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NEC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2 FIDIC合同条件与AIA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6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及有关示范文本风险负担的规定或条款的比较研究 |
6.1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6.1.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
6.1.2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负担 |
6.1.3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6.2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比较研究 |
6.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的风险负担 |
6.2.2 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参考文献 |
(9)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特点与性质 |
1.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 |
1.1.1 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背景 |
1.1.2 FIDIC合同条件发展 |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
1.2.1 FIDIC合同条件在内容上的特点:工程师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
1.2.2 FIDIC合同条件在语言上的特点:具有英美法的特色 |
1.2.3 FIDIC合同条件在结构上的特点:由两个部分组成 |
1.3 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 |
1.3.1 理论上的争论 |
1.3.2 本文认识 |
2 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 |
2.1 FIDIC合同条件在英国的适用 |
2.1.1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
2.1.2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法 |
2.1.3 FIDIC合同条件主要条款在英国的适用 |
2.2 FIDIC合同条件在美国的适用 |
2.2.1 一般规定(定义和基本原则) |
2.2.2 各方关系 |
2.2.3 工程变更 |
2.2.4 异常现场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 |
2.2.5 不可抗力 |
2.2.6 工程延误 |
2.2.7 业主终止和暂停的权利 |
2.2.8 承包商的终止权和暂停权 |
2.2.9 纠纷解决 |
2.2.10 修复缺陷工程 |
2.2.11 承包商对业主的保障责任 |
3 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为例 |
3.1 FIDIC合同条件在法国的适用 |
3.1.1 法国法的两个基本特征 |
3.1.2 法国建筑合同法中的FIDIC语境 |
3.1.3 主要行政法理论支持承包商及其对FIDIC合同条件的影响 |
3.1.4 在FIDIC合同条件执行方面竞争性招标的影响 |
3.1.5 解决争端和FIDIC |
3.1.6 终止 |
3.1.7 十年责任 |
3.1.8 索赔时效 |
3.1.9 不可抗力 |
3.2 FIDIC合同条件在德国的适用 |
3.2.1 德国建筑合同法律制度 |
3.2.2 FIDIC若干重要条款在德国的适用 |
3.3 FIDIC合同条件在日本的适用 |
3.3.1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渊源 |
3.3.2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 |
3.3.3 FIDIC主要条款的适用问题 |
3.4 FIDIC合同条件在瑞士的适用 |
3.4.1 瑞士建筑法 |
3.4.2 FIDIC合同条件与瑞士法律的抵触 |
3.5 关于银皮书的评论 |
4 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以沙特阿拉伯为例 |
4.1 沙特阿拉伯工程法律制度 |
4.1.1 沙里亚(shari'ah) |
4.1.2 Rida(不当得利) |
4.1.3 Ghahrar(不确定,风险和投机) |
4.1.4 国王指令 |
4.1.5 沙特阿拉伯的合同法 |
4.2 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 |
4.2.1 一般规定(银皮书第1款) |
4.2.2 雇主(银皮书第2款) |
4.2.3 承包商(银皮书第4款) |
4.2.4 设计(银皮书第5款) |
4.2.5 员工(银皮书第6款) |
4.2.6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银皮书第7款) |
4.2.7 开工、延误和暂停(银皮书第8款) |
4.2.8 缺陷责任(银皮书第11款) |
4.2.9 变更与调整(银皮书第13款) |
4.2.10 承包商违约(银皮书第15款) |
4.2.11 雇主过错(银皮书第16款) |
4.2.12 风险与责任(银皮书第17款) |
4.2.13 保险(银皮书第18款) |
4.2.14 索赔、争端和仲裁(银皮书第20款) |
5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 |
5.1.1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共同点 |
5.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点 |
5.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5.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2.1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现状 |
5.2.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3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5.3.1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
5.3.2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10)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具体内容的研究 |
1.2.2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的实际应用研究 |
1.2.3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与其他标准合同对比研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国际工程合同与我国工程合同发展综述 |
2.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及现状 |
2.1.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 |
2.1.2 国际工程合同的现状 |
2.1.3 FIDIC 合同条件简介 |
2.2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与现状 |
2.2.1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诞生 |
2.2.2 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2.3 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出台 |
2.2.4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
2.3 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 |
2.3.1 完备性、灵活性 |
2.3.2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
2.3.3 更加注重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 |
2.3.4 合同语言趋向清晰简明 |
2.3.5 隐含条款明示化及国际工程合同同化趋势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FIDIC 与广东省标准合同三控制的比较 |
3.1 总体结构对比分析 |
3.2 应用范围比较分析 |
3.3 进度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3.3.1 开工日期 |
3.3.2 进度计划 |
3.3.3 暂停施工和复工 |
3.3.4 工期和工期延误 |
3.3.5 竣工日期 |
3.4 投资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3.4.1 计量与计价 |
3.4.2 业主资金安排 |
3.4.3 支付条款 |
3.4.4 保留金、质量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
3.5 质量控制方面条款的比较 |
3.5.1 现场材料设备 |
3.5.2 工程质量检验 |
3.5.3 缺陷责任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FIDIC 与广东省标准合同风险、索赔及争议的比较 |
4.1 风险与保险 |
4.1.1 业主风险 |
4.1.2 承包商风险 |
4.1.3 保险 |
4.1.4 不可抗力 |
4.2 索赔 |
4.2.1 FIDIC 合同中有关索赔条款 |
4.2.2 广东省标准合同中有关索赔条款 |
4.2.3 索赔的处理程序 |
4.3 争议 |
4.4 工程变更 |
4.4.1 变更内容 |
4.4.2 变更程序 |
4.4.3 价值工程 |
4.5 合同终止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广东省及我国标准施工合同的建议 |
5.1 广东省标准合同改进建议 |
5.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修订建议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D]. 雍凡. 西华大学, 2021(02)
- [2]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研究[D]. 张嘉鼎.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1)
- [3]EPC装配式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实践[D]. 田帅.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4]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D]. 韦可.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5)
- [5]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D]. 刘长秀. 东南大学, 2018(12)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7]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J]. 张建. 北京仲裁, 2016(02)
- [8]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D]. 何通胜. 武汉大学, 2013(01)
- [9]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D]. 闵卫国. 武汉大学, 2013(10)
- [10]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比较研究[D]. 孟海红. 广州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