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周艳[1](2021)在《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美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普通法和成文法两种。普通法一般是指美国各州及美国联邦法院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件判例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但美国各州法院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的原则各有不同,即使在同一个州,不同时期法院所适用的原则也会有所不同。成文法一般包括各州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以及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屈尧[2](2021)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亚科技为例》文中认为
胡明霞[3](2021)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新《证券法》注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调中介机构责任,其中引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规范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制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并辅以相对严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新《证券法》使得注册会计师职能职责更加清晰,以便其在法律规制下合法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等关联主体违规责任认定的相关细则仍然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王小娟[4](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周艳[5](2020)在《关于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若干建议》文中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主要作用是惩罚、救济和预防。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等条款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目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注册会计师法》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欠缺和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刘璐瑶[6](2020)在《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享有“经济警察”美誉的证券审计师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形成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毫无疑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证券审计师负责。然而,随着证券市场中审计失败的案件不断被发现,藏匿已久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大智慧、九好集团、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下,使得公众对证券审计师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尽管财务舞弊事件中未能勤勉尽责、发挥审慎监督功能的审计师将受到行政处罚,但却极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遭受投资损失的股东若只依赖于行政监管,并不能得到相应补偿。随着受损股民诉讼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媒体机构的争相跟踪报道,人们已经开始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聚焦到公司背后的证券审计师身上。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同时,证券审计师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理论问题,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重点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法学、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立足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探析我国证券审计师审计失败而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分析。首先定义了证券审计师的概念,并明确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任务及意义;其次,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重行政、轻民事”的现状,并从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和方式角度出发,肯定了民事责任承担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论;最后指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条件的存在,可能成为判定民事责任的阻碍。第二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首先分析了《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发现由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低于证券法从而引起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无法“平起平坐”的问题;其次《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审计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最后通过讨论《审计准则》的优缺点,指出了其作为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第三部分: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意图出发,讨论了证券审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现行法规定最模糊的过错问题,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讨论,并对实务中常见的具体过错方式举例说明;其次从因果关系出发,对因果关系的现行法依据、认定标准等展开讨论,并主张采用二分法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兼顾第三人和证券审计师双方利益,采用个案个判方式对第三人范围进行限缩。第四部分:以前三个章节的理论分析为基础,以大智慧案件为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判决证券审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首先介绍了大智慧案件的基本背景以及引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概况,其次对大智慧公司舞弊方式以及立信所审计失败的具体原因逐一分析,最后结合判定立信所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点,揭示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解决和明确的部分。第五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前四个章节的回顾,结合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现状,分别给出两部分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建议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同时将按份责任相关规定吸收到《证券法》规则中;其次,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建议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厘清故意和过失,并对过失的性质和程度做出更明确的划分,以期在解决我国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帮助。
朱雅琼[7](2020)在《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此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关键制度设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多处条文明确把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搭上了向注册制转变的快车。在传统的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展开实质审核;其二,应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核准发行人上市。而在“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模式下,则对证券市场成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股票的价值判断交给了市场,我国证监会退向幕后,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由此,愈发凸显了证券市场“看门人”——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承担起更重要的核查判断责任。然而,由于针对我国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未能随着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作出与时俱进的变革,中介机构尚未达到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标准。其中,对于证券市场不同专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分担和归责原则不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且缺乏系统详尽的研究。只有明确不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构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相互配合的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将相关法律责任分担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方能真正实现提高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规制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目标,使得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从我国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和规制的现状出发,分析得出目前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理论和体系构建的问题,并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体系,为我国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选题的意义、背景,并阐述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分析现存研究,找出我国关于注册制改革中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空白,并阐述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以此引出具体的论述。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状。首先,概述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为论述的展开提供背景介绍。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即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并分别介绍主要专业中介机构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相较于核准制下对股票发行审核承担的职责的变化,以及所带来的担责风险。再次,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存规定,从理论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规制的缺陷所在。第三部分,从实例出发,论述虚假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案”中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从具体案例中分析得出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体系的不足。第四部分,选取注册制发展较成熟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上述国家(地区)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域外(地区)经验,为从中提取契合我国注册制初期发展实际的可行性建议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针对上文论述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现存的缺陷,结合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建设和改革经验,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明确各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建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种主要责任相配合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总结,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发展提出展望。
江慧慧[8](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朱露容[9](2020)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从银广夏、万福生科到康美药业,再到大智慧,每个丑闻背后都存在着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没有及时揭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和200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司法机构进一步追究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例如损害赔偿无章可循、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等,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为有效审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现状相结合,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独特的责任承担体系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探讨,并对其责任体系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有效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将民事赔偿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期能对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借鉴作用,从而保障投资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本文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对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种不同的过错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本文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开篇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与成果进行综述,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概念依次作出界定,详细阐述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接着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涉及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智慧审计失败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智慧的处罚结果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接着通过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探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及方式。第四部分就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将分析得出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运用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中,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合理的配置。最后总结全文,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张律信[10](2020)在《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先在A+H股上市公司施行,其他A股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实施。新审计报告准则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必将对审计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对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等相关理论文献系统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基于审计师发现问题能力与审计师报告问题能力两个维度,剖析了关键审计事项影响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并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数量及其信息含量以及关键审计事项类型值等方面,建立了关键审计事项影响审计质量的研究假设,利用2016年我国沪深两市实施新审计准则的A+H股和2017、2018两年间A股主板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政策效果。本文通过建立回归方程模型,采用描述性统计、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数量越多,则审计质量就越高;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信息量越多,就越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关键审计事项类型值越高,审计质量越高。上述研究结果为衡量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效果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最后,本文根据研究结论,结合我国新审计报告准则实施现状,从制度法规、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审计师整体的专业水平等方面为提高实施新准则的政策效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普通法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
(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 |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 |
二、美国联邦证券法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
(一)美国1933年证券法 |
(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
(三)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
(四)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三、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启示 |
(3)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解读 |
1.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背景。 |
2.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价。 |
3.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修订的分析 |
1. 加强投资者保护。 |
2. 加重行政处罚。 |
3. 配套刑事责任。 |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实务的考量 |
1. 在违法成本方面。 |
2.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 |
四、小结 |
(4)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
1.第三人的范围 |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
1.契约说 |
2.侵权说 |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行为 |
2.主观过错 |
3.第三人受有损失 |
4.因果关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
4.问责的形式单一 |
5.监管模式失调 |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
(一)第三人范围 |
(二)损失计算方法 |
(三)专家证人制度 |
(四)民事责任形态 |
1.连带责任 |
2.按份责任 |
(五)监管体制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重构法律体系 |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
(三)确保独立审计 |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五)创新监管体制 |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关于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若干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法》中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关于修改思路的建议 |
二、《注册会计师法》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关于修改思路的建议 |
三、《注册会计师法》中其他主体法律责任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关于修改思路的建议 |
(6)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 |
一、证券审计师概述 |
(一)证券审计师定义 |
(二)证券审计师主要任务 |
(三)证券审计师意义 |
二、证券审计师行政监管现状 |
(一)行政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三、证券审计师刑事处罚现状 |
(一)刑事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刑事处罚现状分析 |
四、证券审计师民事诉讼现状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
(二)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 |
一、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一)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来源 |
(二)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边界 |
二、注册会计师法 |
(一)在《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主要责任来源 |
(二)《注册会计师法》责任边界 |
三、审计准则 |
(一)在审计准则中的责任来源 |
(二)审计准则的适用争议 |
第三章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证券审计师具有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分歧 |
(二)常见的具体过错行为方式 |
二、证券审计师过错与第三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现行法依据 |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应然标准 |
三、第三人范围 |
(一)第三人范围问题 |
(二)境外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四)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第三人损害的规定 |
第四章 “大智慧案”之证券审计师责任 |
一、“大智慧案”概况 |
(一)大智慧舞弊方式和结果 |
(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 |
二、立信所审计失败始末 |
三、立信所民事责任分析 |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
(二)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 |
第五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
一、修订《证券法》建议 |
二、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 |
第二节 我国主要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与职责 |
一、证券中介机构分类 |
二、主要中介机构职责 |
第三节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一、民事法律规定 |
二、刑事法律规定 |
三、行政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从实例出发分析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万福生科案 |
二、欣泰电气案 |
三、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一、各中介机构责任划分和分担模糊 |
二、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责任承担 |
三、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免责事由未明确 |
四、各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力度过小 |
五、未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区分责任”模式 |
二、“滑动责任标准”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SFC对中介机构规管概述 |
二、保荐人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各中介机构职责范围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一、坚持“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二、弱化“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第三节 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 |
第四节 构建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完善民事法律责任 |
二、明确刑事法律责任 |
三、加大行政法律责任 |
第五节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
一、明确处罚标准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第六节 构建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
1.2.2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
2.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基础 |
2.3.1 侵权责任理论 |
2.3.2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3.3 欺诈市场理论 |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
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况 |
3.1.2 大智慧的概况 |
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情况介绍 |
3.2.1 大智慧财务舞弊情况介绍 |
3.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大智慧处罚结果 |
3.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分析 |
3.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
3.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
4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讨论 |
4.1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1.1 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规定 |
4.1.2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额最高限额的确定 |
4.1.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2.1 我国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的规定 |
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 |
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大智慧财务舞弊引起民事诉讼,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 |
5.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民事责任配置不明晰 |
5.1.3 事务所外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过错对应不同赔偿份额 |
5.1.4 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各异 |
5.2 政策建议 |
5.2.1 设立注册会计师责任鉴证机构 |
5.2.2 设置事务所最高赔付限额类型 |
5.2.3 设置事务所内部清偿顺序和比例 |
5.2.4 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申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研究 |
1.2.2 审计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
1.2.3 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综述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实践进展 |
2.1 相关概念内涵界定 |
2.1.1 新审计报告制度 |
2.1.2 关键审计事项 |
2.2 审计质量的内涵与测度 |
2.2.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2.2.2 基于盈余管理程度的审计质量内涵测度 |
2.3 “审计准则第1504号”的实践进展 |
2.3.1 关键审计事项的类型分布 |
2.3.2 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含量特征 |
2.4 “关键审计事项”实施现状的国际比较 |
2.4.1 新加坡“关键审计事项”首次适用的现状分析 |
2.4.2 中国香港地区“关键审计事项”首次适用的现状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关键审计事项影响审计质量的理论分析 |
3.1.1 基于审计投入与审计过程维度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2 基于审计结果与审计环境维度的影响机理分析 |
3.2 研究假设提出 |
3.2.1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3.2.2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数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3.2.3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的详略程度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3.2.4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类型特征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及模型选择 |
4.1.1 数据来源 |
4.1.2 模型选择 |
4.2 变量定义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 |
4.2.3 控制变量 |
4.2.4 控制固定效应 |
4.3 实证检验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5.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四、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 周艳. 财务与会计, 2021(22)
- [2]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亚科技为例[D]. 屈尧.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3]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探析[J]. 胡明霞. 财会月刊, 2021(07)
- [4]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5]关于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若干建议[J]. 周艳.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10)
- [6]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D]. 刘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D]. 朱雅琼. 山东大学, 2020(02)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朱露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10]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D]. 张律信.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2)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