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全国统一指数推出指日可待(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1](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认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宋澜[2](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杂志,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直销百科网[3](2018)在《2017年度中国直销行业业绩报告》文中提出截至2018年1月25日,根据《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杂志历年对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数据进行的统计,中国已经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且获得官方公示的直销企业有90家,已公示申牌声明但还未获得牌照公示的准直销企业共计48家,因此中国直销行业最终的拿牌企业和申牌企业数量共计138家。其中,年度新增好当家、绿活美地、益宝、同仁堂、沃德绿世界、自然阳光、吉美生物、永健、
谢甜甜[4](2015)在《期货公司合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任何一项研究都与自然、社会密切相关,期货公司合规理论与实务研究也不例外。随着金融行业步入新知识、新技术的后发展时期,我国期货公司合规法律制度的研究与设计,势必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课题。2008年,中国证监会下发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期货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启动。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合规工作起步晚、人才缺乏、期货公司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意识不足以及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期货合规指引和细则等诸多原因,致使期货公司相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尚未形成成熟的合规体系。"期货市场是一个规则导向的市场","期货法"的迟迟缺位是我国无法建立期货公司合规体系的重要因素。期货行业自身的特性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证明,合规的行业文化和规范的经营模式是期货行业和期货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期货公司合规管理迫切要求我国"期货法"尽快出台,以此弥补期货公司合规法律依据的不足。本文共分为七章,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借鉴美国、新加坡、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地区期货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弥补我国立法、外部监管、投资者保护及设立机构等层面的相对滞后和研究的薄弱环节。第1章绪论。概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目标和研究难点、拟研究的创新点。本章对期货、期货公司、合规、合规管理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简述了期货与合规的发展历史以及国内外关于期货公司合规管理的研究现状。第一章拟解决期货公司合规较之普通企业合规、其他金融机构合规的特殊性问题。第2章期货公司合规的理论支撑。合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三者密切相关,合规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与目标之一,为确保合规而建立起来的合规体制,与内部控制机制是构成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在运作良好的公司里,其合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应该彼此融洽、有机结合,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合规源自公司治理,本章通过对合规的连接性、合规与道德标准、合规与律师—当事人保密主义、合规与信义义务、合规与公司透明度、期货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理论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得出合规是公司治理发展的必然选择。合规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和作用是什么?合规义务与信义义务有哪些联系与区别?合规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此部分作为选题主体的起始章节,逐步解决上述问题,将合规引入到期货公司的治理之中,为期货合规溯本追源,也为后文的写作进行铺垫。第3章期货公司不合规行为的认定。本章是文章的重点内容。期货公司合规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法律的缺失以及期货交易的复杂性,混业模式,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类和法律认定界限模糊。文章深入研究了美国期货公司在交易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通过对国内外具体的案例分析,为我国制定期货法律、规则以及如何认定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售、洗钱等不合规行为提出建议。同时也为期货公司规范自身行为,制定合规计划提供充分的范式。第4章期货公司不合规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则、准则即是期货市场的生命线,又是期货公司合规的依据。本章归纳了期货公司合规中"规"的来源,对一般性法律规则进行了总结。显然期货法律、规则、准则相对匮乏,限制了合规的发展,体现了行业对"期货法"出台的迫切要求。期货市场是一个规则导向的市场,但是我国期货业存在"先发展,后立法"的问题,致使合规管理的法律依据不明晰。因此,本文提出期货公司合规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过渡"的理念,当规则不健全时,法律原则依然可以作为合规管理的"底线"。此外,本文提出完善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和信息披露及透明化制度是预防违规风险发生的最优合规措施。第5章期货合规与内部监控制度。本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介绍了合规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合规部门及合规总监的设置。文章分析了企业内部出现合规部的具体原因。本章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期货公司首席合规官与总法律顾问在公司中的角色如何分配?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管理部门在合规过程中如何定位?合规部门的职能是什么?如何设计层级报告路径?第6章期货公司合规与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期货市场投资者利益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笔者将本章的重心定位在期货公司"事后的合规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方面。文章分析了美国的投资者举报制度,以及对投资者素养的研究制度,明确了期货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法律关系,提出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在期货公司等金融中介损害投资者利益、破产退市等情况下,能够及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切实的保护。针对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问题,借鉴美国多德法案对投资者保护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我国期货公司如何通过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蓝本"。第7章期货公司合规与外部监管制度。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外部监管的重要性。期货行业经过综合治理,目前已经进入了常规监管阶段。综合治理时期对期货公司侧重的是外部监管,即期货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但是,在日益发达而又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期货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与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的高度关联性,使得期货行业的合规性要求不断提升。尤其是综合治理前,相继发生的一系列因期货公司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而导致的重大财务丑闻和关闭破产案件,引起了人们对以外部监管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方式的不断反思。如何通过加强期货公司内部合规以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成为期货行业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本章重点研究了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期货公司外部监管模式;总结出我国期货公司当前外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即通过期货公司合规以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第8章结论。本章对上述各章节分析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文章最后提出了笔者继续进行期货公司合规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的方向。
谢银玲[5](2010)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三: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三节);三、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三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三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三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三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三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三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达理[6](2008)在《如若不曾相识》文中指出第一章结束了三年漫长而艰辛的寻觅,走遍了旧金山湾区几十座城市,高岩本已筋疲力尽,而且对这种近乎苦行僧式的盲目巡游完全丧失了信心。恰在此时,他竟在当初上路的出发点,自己居住的小城佛利蒙,找到了许琴。她带着他们的孩子,一个已经两岁多了,而他从未见过面的小女儿。他知
龙云[7](2006)在《中国B股市场研究 ——功能缺失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中国B股市场的发展始于1991年底。所谓B股,全称是“境内上市外资股”,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募集外币资金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应该说,B股市场的建立是顺应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而与A股市场几乎同时起步的一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分支。随着中国经济持续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也不断得到深化,股票市场尤其是中国A股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A股市场也面临众多问题,但是包括管理层在内的股票市场参与各方都在为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而不懈努力。然而,与A股市场同时起步的B股市场却在发展中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退化局面,市场本身也逐渐边缘化,陷入困难境地。主要表现在:第一,随着境外B股投资者的逐步退出,B股市场的发展不仅远远落后于设计者们的期望,更远远落后于几乎同时起步的中国A股市场,甚至落后于起步更晚的H股市场。B股市场在筹集资金方面近乎完全陷入瘫痪,自其创立15年来共筹集资金53亿美元,这一数字甚至不及中国联通2000年在海外市场IPO所筹集的资金。第二,B股更大的不足则表现在市场的整体表现和上市公司的质量方面。长期以来,B股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低下,而B股市场除了在新设期以及2001年前后对境内居民开放时有过短期的突出表现外,十几年来B股指数的整体走势一直低迷,与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相背离,且给投资者的信心以严重的打击。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探究B股市场困境背后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揭示原因背后所隐含的系统性问题与制度缺陷。通过对B股市场困境进行深入研究,系统性探讨B股市场的出路,提出解决B股市场问题的方案,从而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政策借鉴依据。首先,本文从股票市场基础功能的角度出发构建了系统性分析B股市场困境的研究框架,并提出B股市场所面临的是一种功能缺失困境的重要结论。在以往的研究中,各种文献基本上都停留在对B股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某一具体层面来进行研究,缺乏对中国整个B股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困境的系统性分析。本文通过对B股市场困境的层层解析,发现了B股市场所陷入的功能缺失困境不是由股票市场某一个基础功能退化或缺失所引致的,而是由于筹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以及投资增值功能这三大股票市场基础功能共同的退化和缺失所造成的,并在此基础上推演出B股市场基础功能退化和缺失是必然而不可逆转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B股市场开放性、历史定位以及市场本身区别于A股市场的特质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了B股市场已经空心化、丧失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并为关闭B股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最后,本文探讨了各种可能的关闭B股市场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新兴的信托制度和QFⅡ制度提出了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通过这一方案,可望在最小的制度变革下快速平稳地解决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问题并促成了A、B股的市场合并,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吴卓[8](2004)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形态和治理结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足够的制度创新空间,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采用何种法律形态及相应的治理模式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算起,新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从无到有、从嫩芽到枝干、从沉寂到绚烂,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十三年历程,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组织,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法律定位和基本治理安排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组织,它通过为投资者组织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来获得收入。几百年来,会员制一直是为全世界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的治理结构模式。考察早期欧美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历史便知,“会员制”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的产物。在有限交易空间和人工交易手段的情况下,会员之间互助的模式具有经济的合理性,从而成为传统证券交易所组织模式的最优选择。然而,发展到近代,特别是二十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间,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打破了交易大厅的局限,使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和证券买卖变得容易,更极大地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进入壁垒,吸引了ECN、ATS等各种形态的电子交易网络加入到与传统证券交易所的竞争。这些电子模式的“准”交易所往往以营利公司形态构建,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低廉的成本迅速攻城掠地,摧毁了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垄断地位。作为一种应对挑战的被动选择,以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为起点,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展开了一场对自身法律形态和治理模式的反思运动。十年间,全球已有20几家证券交易所先后“易帜更张”——由会员制互助组织转变为外部股东持股的现代股份公司,其中更有14家证券交易所在自己的市场上公开上市。理论上说,公司制的交易所之所以优于会员制交易所,在于其决策机制的改善和运作效率的提高,这一点也正逐步为各非互助化交易所的实践所印证。与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相比,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十分年轻。从法律法规的描述中,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交易所作为“会员制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概念的异化和蜕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日渐模糊,同时国有机构特有的不灵活性和官僚化倾向也已成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创新和发展的羁绊。改革势在必行。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WP=5>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修改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所所有权结构的重新安排,使交易所转变为多元股东持股的现代公司,并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择机上市;其次,转制以后,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权责分明、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化解矛盾冲突,致力于建设成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客户为导向的商业化运作主体;最后,交易所应该依托灵活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积极进取的业务发展战略,主动应对国际化挑战,努力树立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品牌和优势。
陈道江[9](2004)在《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近年来,理论界不少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分析与研究,但专门研究证券市场制度演进的并不多。即使是如胡继之、张育军、佘运九等少数研究证券市场制度演进的现有成果,也大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为此,笔者试图在吸收和借鉴胡继之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问题在理论上作出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 论文的核心理念是,证券市场的演进过程就是政府、企业、投资者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计划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运动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正是基于这一核心理念,笔者运用制度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理论工具,将对证券市场矛盾冲突的描述与分析贯穿全文,勾勒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轨迹,论证了股市融资制度兴起的环境因素、增量创新与存量调整的演进道路、自由市场型制度的演进趋势等问题,特别是提出并论证了证券市场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内在机理。这些问题是现有文献所没有涉及或没能作出恰当解释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该说是本文对证券市场研究的绵薄贡献。 除导论以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文通过对多因素经济环境的分析,阐述了渐进式改革中中国证券市场兴起的必然性。在吸收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思想的前提下,论文将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重新定义为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不断冲突与协调过程,并且认为,随着金融领域各种矛盾的激化,中国股市融资制度的兴起是必然的。论文分析得出,导致中国证券市场兴起的经济环境因素中,储蓄和投资格局的变化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二部分,论文回顾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道路,从理论层次上分析了证券市场已经经历或正在面临的几个重大制度演进问题。尤为指出的是,论文对于做市商制度与B股市场对内开放提出了自己浅薄的见解,认为做市商制度在中国目前的适用性和引进的可行性是值得商榷的,而B股市场对内开放这一举措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其实质性意义。 第三部分,论文通过对不同利益主体博弈行为的分析,论证了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内在机理与动力机制。这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论文最富创新意义的部分。论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障碍,致使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发生了缺失,政府的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内在运作规律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其功能缺失的制度根源。政府隐性担保契约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硬约束。在政府隐性担保契约前提下,市场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动态博弈,具体表现为“次优企业”的包装上市和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博弈均衡点的移动同时也是一个“次优企业”包装“租金”与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不断下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降的过程。由于散户居多的投资者结构与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还使得我国股市上的过度反应和跟风现象异常突出。计划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运动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构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直接动力。在这个演进过程中,上市公司经济效率归结为一个先递减后递增的凹线性函数,而证券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表现为一个突变性积累与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政府初始制度的供给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但过多的政府干预也使证券市场的效率与活力受到了损害。 第四部分,论文比较了世界上不同证券市场的收益率、风险及相对开放度情况,定量界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状况。论文搜集了世界上24个国家和地区30个主要证券市场1995一2002年期间历年的普通股市场收盘指数以及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应年度本币相对美元的平均汇率情况,通过用t年度i国货币相对美元的平均汇率将i国t年度普通股收盘指数换算成了美元指数。论文通过大量的模型设计与数理分析,得出了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率高、风险大、相对开放度低的结论。从实际情况来看,论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走出幼年期,但尚未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证券市场对中国来说仍然是奢侈品。 第五部分,论文剖析了证券市场演进的最新动态,臆测了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演进趋势。论文指出,QF工I的推出、QDH与CDR的酝酿,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演进正在步入一个新时代。以自由市场型证券制度取代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是证券市场改革的终极目标,市场化改革全面完成后,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也将演变为市场供求的矛盾运动。论文同时认为,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本质上是违反金融运行机理和金融发展要求的,实行银证合营将是我国证券业乃至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展凯,唐齐鸣[10](2003)在《关于股指期货的冷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介绍了股指期货的发展及现状,分析了股指期货的特点以及引入股指期货的作用,针对目前市场对股指期货的期望过热现象,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引入股指期货的市场基础,标的指数的选择,股指期货服务的对象等方面分析,认为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引入股指期货的时机还未成熟。
二、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全国统一指数推出指日可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全国统一指数推出指日可待(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期货公司合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1.3 选题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之处 |
1.4 文献综述 |
1.5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5.1 合规 |
1.5.2 金融机构合规的发展 |
1.5.3 期货公司合规研究的特殊性 |
第2章 期货公司合规的理论支撑 |
2.1 合规与公司治理 |
2.1.1 合规与契约精神 |
2.1.2 合规的连接性 |
2.1.3 合规与道德标准 |
2.1.4 合规专注于内部规范 |
2.2 合规与信义义务 |
2.2.1 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主义 |
2.2.2 信义义务 |
2.2.3 公司透明度 |
2.3 期货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理论 |
2.3.1 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
2.3.2 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 |
第3章 期货公司不合规行为( non-compliance)的认定 |
3.1 欺诈行为 |
3.1.1 美国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
3.1.2 Jay Gunderson v.ADM案 |
3.1.3 我国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
3.2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
3.2.1 Volkart Brothers, INC.v.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案 |
3.2.2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认定 |
3.3 洗售交易行为 |
3.3.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法对洗售的一般规定 |
3.3.2 Goldwurm案 |
3.3.3 洗售交易的延伸思考之"恶意做空" |
3.4 内幕交易行为 |
3.4.1 美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 |
3.4.2 我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 |
3.5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 |
3.5.1 洗钱行为的危害 |
3.5.2 反洗钱法律体系 |
3.5.3 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合规计划 |
3.6 期货公司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型违法违规行为 |
3.6.1 非法设立或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的行为 |
3.6.2 伪造、变造、转让期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为 |
3.6.3 违反财务规范的行为 |
3.6.4 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行为 |
第4章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 |
4.1 期货合规中"规"的来源 |
4.1.1 域外期货公司合规的规范来源 |
4.1.2 我国期货公司合规的规范来源 |
4.2 规则导向原则 |
4.3 合规管理:"外部"规范"内部化" |
4.3.1 法律法规的追踪 |
4.3.2 制定内部合规指南 |
4.3.3 完善合规报告和检查体系 |
4.3.4 客户资金来源及异常行为的监控 |
4.4 建立信息隔离墙(the Chinese Wall)制度 |
4.4.1 信息隔离墙产生的背景 |
4.4.2 合规部建立信息隔离墙的方法 |
4.4.3 信息隔离墙的缺点 |
4.4.4 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期货公司合规与内部治理制度 |
5.1 首席合规官与总法律顾问的区别 |
5.1.1 混合时期 |
5.1.2 混合型总法律顾问或合规官面临的问题 |
5.1.3 政府要求合规部与法律部分离问题 |
5.2 首席合规官的报告路径 |
5.3 合规部的职能体系 |
5.3.1 合规部的设立 |
5.3.2 合规文化的培养 |
5.3.3 合规部的具体职能 |
5.3.4 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
第6章 期货公司合规与投资者保护制度 |
6.1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6.2 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对合规制度的要求 |
6.3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启示 |
6.3.1 关于投资者金融素养的研究 |
6.3.2 美国的鼓励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
6.3.3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
6.4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对合规的补充 |
6.4.1 域外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 |
6.4.2 我国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 |
第7章 期货公司合规与外部监管制度 |
7.1 期货公司的外部监管模式 |
7.1.1 域外模式 |
7.1.2 我国的外部监管模式 |
7.2 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对合规的影响 |
7.2.1 金融自律的基本原理 |
7.2.2 赋予合规管理"政府化"的威慑力 |
7.3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7.3.1 监管主体的授权不明晰 |
7.3.2 过度依赖政府监管 |
7.4 建立期货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 |
7.4.1 健全期货合规管理体系弥补外部监管执行力的不足问题 |
7.4.2 通过外部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期货公司合规管理的独立性 |
7.4.3 强化外部监管促使期货公司构建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 |
第8章 结论 |
8.1 结论 |
8.2 展望未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现况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况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主要论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主要论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章节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结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 |
一、所有权的永恒搏奕──公司派与市场派之较量 |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之信赖关系 |
第二节 经营权的法理基础 |
一、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
二、董事的义务 |
三、董事的责任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 |
一、公司治理的自身逻辑 |
二、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防御权谁掌乾坤 |
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 |
第二章 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 |
第一节 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 |
一、全球化之滥觞 |
二、无国界并购效应理论 |
三、国际投资之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 |
一、上市公司并购之基本分析 |
二、防御目的与反收购措施风险之关系 |
三、防御决策之博弈特性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 |
一、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风险考察 |
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价值取向 |
三、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
结语: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 |
第三章 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美国 |
二、印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 |
一、欧盟竞争法制总览 |
二、欧盟竞争法制的三大支柱 |
三、法律责任与救济 |
四、欧盟竞争法制的阻碍与未来展望 |
第四节 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 |
一、西方并购浪潮之历程 |
二、国际组织竞争规制进程 |
三、发达国家的矛盾情结 |
四、发展中与经济转型国家的发想 |
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法制体系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并购基本法制 |
一、并购法制体系总览 |
二、基本并购法制分析 |
第二节 外资并购专门法制 |
一、外资政策与法制 |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规范 |
三、外商企业并购规范 |
第三节 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 |
一、产业挂帅,竞争阻碍 |
二、立法用语含混晦涩、歧义丛生 |
三、法律效力等级错乱、体系交叠 |
四、内外双轨、烟硝难止 |
五、历史问题不容再留 |
结语: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 |
第五章 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 |
第一节 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 |
一、外资合法敌意收购模式 |
二、现行法制的反收购设置适用 |
第二节 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 |
一、现行法制下禁止或有限制的反收购措施 |
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阙如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 |
一、完善竞争市场之进路 |
二、完善外资并购法制之建议 |
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 |
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B股市场研究 ——功能缺失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中可能的主要创新点 |
1.5 尚需要进一步探讨之问题 |
1.6 本章注释 |
2 理论基础 |
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 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 |
2.3 股票市场监管理论 |
2.4 信托制度理论 |
2.5 本章注释 |
3 中国B股市场发展历程与功能缺失困境初探 |
3.1 中国B股市场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B股市场的诞生及制度创设 |
3.1.2 中国B股市场首轮低迷期 |
3.1.3 B股政策推动下的恢复性上涨 |
3.1.4 "2.19"对境内居民开放后B股市场大起大落 |
3.2 中国B股市场陷入长期功能缺失困境 |
3.2.1 中国股票市场基础功能分析 |
3.2.2 中国B股市场陷入长期的功能缺失困境 |
3.3 小结 |
3.4 本章注释 |
4 中国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解析(一)——筹资功能严重退化 |
4.1 以筹资功能为主之中国股票市场制度设计 |
4.2 中国B股市场筹资功能严重退化 |
4.3 制度变迁导致B股市场筹资功能退化 |
4.3.1 发行监管制度变迁对改善B股市场筹资功能无益 |
4.3.2 B股筹资规定削弱了其筹资功能 |
4.3.3 A股增发制度弱化了B股市场筹资功能 |
4.4 相对过高的筹资成本使B股市场筹资功能加速退化 |
4.4.1 现代财务理论中企业融资方式的顺序 |
4.4.2 中国上市公司反常融资顺序的解析 |
4.4.3 相对过高的筹资成本影响了B股市场筹资功能 |
4.5 外商直接投资高速进入使B股市场筹资功能退化 |
4.5.1 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与发展历程回顾 |
4.5.2 外商直接投资高速进入使B股市场筹资功能退化 |
4.6 小结 |
4.7 本章注释 |
5 中国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解析(二)——资源配置功能严重缺失 |
5.1 股票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一般分析 |
5.2 B股市场效率低下使资源配置功能严重缺失 |
5.2.1 B股市场的有效性讨论 |
5.2.2 效率缺乏使B股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严重缺失 |
5.3 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低劣使B股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缺失 |
5.3.1 B股上市公司产业结构分析 |
5.3.2 B股上市公司业绩分析 |
5.3.3 B股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低劣的主要原因 |
5.3.4 B股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低劣使市场缺乏资源配置功能 |
5.4 流动性不足使B股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严重缺失 |
5.4.1 对B股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分析 |
5.4.2 B股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原因 |
5.4.3 流动性不足使B股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缺失 |
5.5 B股市场并购功能匮乏使资源配置功能严重缺失 |
5.5.1 股权分置抑制了B股市场并购功能 |
5.5.2 有关法规限制了B股市场并购功能 |
5.6 小结 |
5.7 本章注释 |
6 中国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解析(三)——投资增值功能严重缺失 |
6.1 股票市场投资增值功能的一般分析 |
6.2 未能反映实体经济使B股市场投资增值功能严重缺失 |
6.2.1 B股市场与宏观实体经济不同步的实证研究 |
6.2.2 B股市场与宏观实体经济不同步使投资增值功能严重缺失 |
6.3 境外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多样性使B股市场投资增值功能缺失 |
6.3.1 外币投资渠道多样性使B股市场投资增值功能缺失 |
6.3.2 QFII制度使B股市场投资增值功能缺失 |
6.3.3 海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使B股市场投资增值功能进一步缺失 |
6.4 政策欠妥使B股投资增值功能严重缺失 |
6.4.1 B股政策欠妥的一般探讨 |
6.4.2 "B股对境内居民开放"的政策评析 |
6.5 小结 |
6.6 本章注释 |
7 中国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原因的深层次解析 |
7.1 以筹资为核心的市场功能定位错误 |
7.2 B股市场制度性缺陷 |
7.2.1 B股市场也存在股权分置的缺陷 |
7.2.2 B股制度变迁中的考虑欠妥 |
7.2.3 监管制度安排中的缺陷 |
7.3 金融全球一体化导致B股市场严重缺失竞争力 |
7.4 小结 |
7.5 本章注释 |
8 中国A、B股市场的根本区别与迥异命运 |
8.1 A、B股市场本是同根生,同股同权同利 |
8.2 A、B股市场存在类似的功能缺失困境和制度缺陷 |
8.3 A、B股市场的根本区别与迥异命运 |
8.3.1 B股市场在世界成熟资本市场残酷竞争中逐渐边缘化 |
8.3.2 B股市场基础功能严重丧失 |
8.3.3 B股市场吸引外资的历史地位逐渐丧失 |
8.3.4 海外直接上市比B股上市更受内地企业青睐 |
8.3.5 B股市场"空心化"情况严重 |
8.3.6 人民币升值使B股投资价值远逊于A股 |
8.3.7 后股权分置时代B股问题妨碍资本市场持续发展 |
8.4 对A、B股市场迥异命运的分析 |
8.5 小结 |
8.6 本章注释 |
9 中国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的解决方案 |
9.1 B股市场功能缺失困境的解决方案 |
9.1.1 关闭B股市场的几种可能方式 |
9.1.2 对关闭B股市场几种可能方式的评析 |
9.2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一种可行的快速关闭B股市场方案 |
9.3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的重要意义与独特优势 |
9.3.1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符合"国九条"精神 |
9.3.2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有利于促进中国股票市场发展 |
9.3.3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克服了关闭B股市场的关键障碍 |
9.3.4 信托型B股市场关闭方案对各方都有积极意义 |
9.4 本章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形态和治理结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 关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写作主旨 |
二、 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 关于本文的结构 |
第一部分 对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组织形成式的考察 |
第一章 历史的回眸: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
第一节 早期证券交易所的萌芽 |
1.1 产生背景 |
1.2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世界各地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
2.1 欧洲 |
2.2 北美地区 |
2.3 亚洲地区 |
2.4 南美和非洲地区 |
第二章 传统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
第一节 传统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 |
第二节 会员制治理结构辨析 |
第三节 会员制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历史的选择:会员制 |
第一节 行会传统 |
第二节 法律制度 |
第三节 经济动因 |
第四章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 |
第一节 自律的起源 |
第二节 证券市场自律的演进:美国的例子 |
2.1 第一阶段:无政府状态下的自律 |
2.2 第二阶段:政府监管下的自律 |
第三节 自律的效果 |
第五章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交易所生存环境的变化 |
1.1 技术变革的影响 |
1.2 竞争的发展 |
第二节 对会员制的批评 |
第二部分 对非互助化后交易所公司形式的考察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运动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功能的演进:市场观点VS企业观点 |
第二节 开风气之先的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 |
第三节 发达市场非互助化个案分析: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
3.1 非互助化前ASX的法律地位 |
3.2 非互助化的实施过程 |
3.3 非互助化后ASX的治理结构 |
第四节 政府推动的非互助化:新兴市场的例子 |
第七章 非互助化证券交易所的绩效检验 |
第一节 全球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的情况 |
第二节 非互助化使交易所价值提升 |
第三节 非互助化改善交易所绩效的原因分析 |
3.1 哈特和莫尔(Hart & Moore)的理论 |
3.2 经济的分析 |
第四节 NYSE:会员制的最后一个堡垒 |
第八章 交易所非互助化带来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营利目标和自律监管的冲突 |
1.1 自律的制度基础:会员制? |
1.2 公司制与自律监管:是否兼容? |
1.3 非互助化证券交易所的实践 |
1.4 自律作用机制和作用效果分析 |
第二节 私人所有和公共利益的冲突 |
2.1 政府监管和公共利益 |
2.2 私有化的市场和国家利益 |
第三部分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 |
第九章 我国法人制度理论辨析 |
第一节 法人及其分类 |
1.1 法人制度 |
1.2 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
1.3 英美法系的法人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法人分类的问题及其改革 |
3.1 存在的问题 |
3.2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 |
3.3 改革的原则 |
第十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 法律条文的考察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章程 |
1.1 章程1990年版 |
1.2 章程1993年版 |
1.3 章程1994年版 |
1.4 章程1999年版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
2.1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版 |
2.2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6版 |
2.3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版 |
2.4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版 |
第三节 证券法 |
第十一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形态: 历史过程的考察 |
第一节 从股份制说起 |
第二节 新中国第一张股票和 “世界上最小的股票交易所” |
2.1 淡绿色纸片:“小飞乐” |
2.2 柜台交易二级市场的雏形 |
第三节 集中交易市场的建立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的发展 |
4.1 第一阶段:地域特征明显的区域性市场(1990-1992 |
4.2 第二阶段:全国性市场逐步形成(1993-1997 |
4.3 第三阶段:纳入国家统一的证券监管序列(1997-) |
第四部分 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思考 |
第十二章 证券交易所改革的必然性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度 |
第三节 资本市场大发展的要求 |
第四节 适应国际环境的新变化 |
第十三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步骤 |
第一节 组织结构选择:会员制VS公司制 |
1.1 竞争是否实际存在? |
1.2 竞争环境下的最佳治理结构 |
第二节 证券立法的改变 |
第三节 交易所的所有权结构改革 |
3.1 所有权确认和股份制改造 |
3.2 股东多样化和股权分散化 |
3.3 公开上市 |
第四节 交易所公司化后的治理结构 |
4.1 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原则 |
4.2 交易所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 |
第五节 交易所公司化后的监管体制 |
5.1 政府监管角色和职能定位 |
5.2 证监会监管角色和思路的转变 |
5.3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
第六节 交易所公司化后证券市场体系的重构 |
第十四章 公司制交易所的业务发展战略 |
第一节 市场拓展和吸引优质上市资源 |
第二节 市场细分和金融产品创新 |
2.1 我国证券交易所产品结构现状 |
2.2 交易所的产品创新战略 |
第三节 收支分析和财务管理政策 |
3.1 证券交易所的收入结构 |
3.2 证券交易所的支出结构 |
3.3 我国交易所公司的财务管理政策 |
第四节 主动应对国际化挑战 |
4.1 证券交易所国际化发展的大趋势 |
4.2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国际化战略 |
结 语 |
论文参考资料 |
(9)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导论 |
0.1 论文的选题及意义 |
0.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0.1.2 论题的现实意义 |
0.2 理论依据和文献综述 |
0.2.1 对研究对象的说明 |
0.2.2 理论依据和文献综述 |
0.3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0.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0.3.2 逻辑结构与篇章安排 |
0.4 论文的贡献(创新点)与待改进之处 |
0.4.1 论文的贡献(创新点) |
0.4.2 有待改进之处 |
1 渐进式改革中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起 |
1.1 渐进式改革: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1.1.1 组织、规则与社会演进的源动力 |
1.1.2 政府在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 |
1.1.3 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不断冲突和协调 |
1.2 渐进式改革中的金融约束:中间型道路 |
1.2.1 金融压制还是金融约束:金融制度的现实判断 |
1.2.2 金融约束在渐进式改革中的表现 |
1.2.3 金融约束:“弱财政与强金融”的制度替代 |
1.3 融资制度的演进与证券市场的兴起 |
1.3.1 融资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 |
1.3.2 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形成 |
1.3.3 黑市交易与柜台交易市场的并存 |
1.3.4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
1.3.5 证券交易所建立初期证券市场的制度演进 |
1.4 证券市场萌生的经济环境与理论解析 |
1.4.1 证券市场萌生的经济环境 |
1.4.2 证券市场萌生的理论解析 |
2 增量创新与存量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道路 |
2.1 增量创新:证券市场演进的初级阶段 |
2.1.1 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市场化举措 |
2.1.2 二级市场交易制度的市场化举措 |
2.1.3 中小企业板市场与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构建 |
2.2 存量调整:证券市场演进的攻坚阶段 |
2.2.1 国有股流通的探索与实践 |
2.2.2 A、B股市场并轨的理论思考 |
2.3 存量调整与增量创新的协调发展 |
2.3.1 社会资金供求:悖论求解 |
2.3.2 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与规范 |
3 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内在机理与源动力 |
3.1 问题的提出:证券市场功能缺失的客观现实 |
3.1.1 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的现实表现 |
3.1.2 两种证券制度的比较:一个简单的模型 |
3.1.3 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缺失的理论思考 |
3.2 政府隐性担保契约下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 |
3.2.1 政府隐性担保契约: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先验命题 |
3.2.2 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企业上市包装 |
3.2.3 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动态博弈下的利润操纵 |
3.3 证券市场中的交易者行为与股价波动机制 |
3.3.1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者行为模式 |
3.3.2 正反馈交易者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3.3.3 正反馈交易者模型的现实解释力 |
3.4 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与规律性 |
3.4.1 证券市场演进的源动力 |
3.4.2 证券市场演进的突变性积累与螺旋式上升 |
3.4.3 证券市场演进过程中的硬约束 |
3.5 证券市场演进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
3.5.1 政府为什么要介入证券市场 |
3.5.2 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的途径和方式 |
3.5.3 证券市场演进中政府行为正效应 |
3.5.4 证券市场演进中政府行为负效应 |
4 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状况的国际比较 |
4.1 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率、风险与相对开放度 |
4.1.1 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率 |
4.1.2 证券市场的非系统风险与系统风险 |
4.1.3 证券市场的相对开放度 |
4.1.4 证券市场开放后国际资本的流动效应 |
4.2 对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状况的一些认识 |
4.2.1 中国证券市场仍未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 |
4.2.2 证券市场对中国来说仍然是奢侈品 |
4.2.3 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要格外慎重 |
5 自由市场型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趋势 |
5.1 QFII、QDII与CDR:证券市场演进的最新动态 |
5.1.1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
5.1.2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
5.1.3 CDR(中国预托凭证制度) |
5.2 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演进趋势 |
5.2.1 证券市场发行审核最终要过渡到注册制 |
5.2.2 证券市场发行定价最终要过渡到路演询价制 |
5.2.3 证券市场交易最终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
5.2.4 证券市场最终要形成多层次市场体系 |
5.3 银证合营:中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 |
5.3.1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及弊端 |
5.3.2 我国实行银证合营的必然性 |
5.3.3 银证合营的模式比较与我国的现实选择 |
5.3.4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银证合营的道路规划 |
参考文献 |
(10)关于股指期货的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股指期货的发展状况、特点和作用 |
1、用股指期货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 |
2、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股价合理波动。 |
3、完善市场功能与体系,增加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
4、促进资本市场深化、拓展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空间。 |
二、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为时尚早 |
第一,对于股指期货,法律制度的建设几乎还是一个空白。 |
第二,目前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基础薄弱,不适合股指期货的发展。 |
第三,没有合理的标的指数。 |
四、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全国统一指数推出指日可待(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2]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2017年度中国直销行业业绩报告[J]. 《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杂志,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直销百科网. 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2018(02)
- [4]期货公司合规法律制度研究[D]. 谢甜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7)
- [5]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D]. 谢银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6]如若不曾相识[J]. 达理.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08(03)
- [7]中国B股市场研究 ——功能缺失困境与出路[D]. 龙云. 复旦大学, 2006(02)
- [8]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形态和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 吴卓.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9]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 陈道江. 浙江大学, 2004(04)
- [10]关于股指期货的冷思考[J]. 展凯,唐齐鸣. 理论月刊,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