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论文文献综述)
毛昊[1](2020)在《中国专利制度经济学:从学科融合到科学决策》文中认为中国专利制度经济学面向循证决策,扎根国情实践,聚焦专利制度框架下具备法律含义的经济问题,以提升专利制度的国民经济和创新发展贡献为目标,为实现法律政策优化和制度改革实践提供经验证据。中国专利制度经济学研究注重制度运行的国情基础与中外差异,在专利制度的总体效用、功能强化和流程优化三方面建立学科发展的体系框架,系统开展制度平衡和价值实现的科学分析,强化与专利制度功能有关的经济测度,推进以强化制度有效性为目标的专利审查、无效和诉讼流程设计改革,进而借助大数据资源统筹、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建设、知识产权经济学家办公室与知识产权学院发展等途径,为我国专利制度稳健运行与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保障。
刘兆路[2](2020)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文中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和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相对于民法中的“填平原则”,该制度所设定的赔偿数额要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一方面充分地补偿了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因其较高的震慑力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2018年12月审议了最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就包括强化专利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加大赔偿力度,新增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减轻权利人主张赔偿时的举证负担等。但是,我国目前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充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中,笔者首先阐述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含义、性质和功能,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和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该制度引入专利侵权领域的必要性。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难点和重点——“主观故意”的认定和“赔偿基数”的计算问题,通过结合美国具体司法案例,借鉴其在长期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后对专利法草案第72条文本进行评析,并针对该制度在适用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明确适用该制度的主客观条件,改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以期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孙至璞[3](2019)在《西藏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N社区的实地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藏山南地区正在经历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并且,西藏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藏传佛教深入藏族民众内心,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双重建构下呈现出现有面貌。双重力量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有时并不能一直按照预想呈现出人们预期的结果。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运行混乱、统一性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不衔接、机制运行分工不明确、机制中的人员专业性水平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依据国家与社会相关理论,结合实证调研,提出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既离不开国家,也离不开社会。在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建构过程中要以国家统一法律为向导,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找到着力点,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本文基于前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理论的研究,对西藏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提出可能的建构路径和方法。本文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与问题、研究综述与方法、田野点介绍及本文构成;第一章是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第二章是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并且分析了影响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建构背后的国家力量和宗教因素;第三章是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建构方向;第四章是具体的建构路径和方法;结语部分提出研究展望。
史经一[4](2016)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职现状与完善研究 ——以A省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环境的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院审委会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法学理论界对审委会当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审委会组成存在行政化倾向、审委会运行缺少透明性、审委会委员有违回避原则、审委会讨论案件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审委会妨碍司法效率五个方面。但是审委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而且党的纲领性文件也对其作了相应界定,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不宜取消审委会。在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对其法定职能的履行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这种不恰当的履职现象越是层级低的法院越明显。基层法院处在与当事人接触的第一线,无论是法官人数还是承办的案件数量均占绝对多数,因此研究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履职现状尤为关键和必要。通过对样本法院审委会运行状态展开分析,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审委会偏于讨论个案,而疏于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管理职能的履行,同时存在着协调关系、为承办法官分解压力提供保护的职能变异。基层法院审委会产生职能变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法院审委会组成人员存在行政化倾向,不利于发挥其作为最高审判组织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作用。基层法院审委会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或人员,使得审委会的工作不具备持续性和连贯性,进而演变成了讨论个案的现状。基层法院不注重对裁判尺度的研究,在其辖区内没有开展统一裁判尺度的工作。因此应完善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履职现状,改变审委会现有组成模式,吸收业务骨干和相关专家使之成为专业咨询机构的专业化模式;强化其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完善其审判管理的功能,做到讨论案件、审判管理、总结审判经验三种法定职能协调统筹开展,互通有无,在此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审判规律进而统一裁判尺度,做到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大体一致。
陈明智[5](2016)在《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反垄断法》的执行问题,自该法生效之前就一直被广泛讨论。反垄断行政执法作为法律执行的主要力量,对执行《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而执法机制的构建决定着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水平。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制、禁止竞争行为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这使得近年来反垄断行政执法在强度和频率上都达了前所未有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一方面发挥出了其在禁止垄断、促进竞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暴露出来了在机构设置、权力配置和执法程序上得众多问题。由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本身对传统行政执法机构和程序的依赖,使得目前缺乏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整体性研究。鉴于此,为了完善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行,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发现目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中国实际,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外国部分先进的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阐明了近年来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趋势,并且介绍了典型案件——“高通案”中的执法问题,并且学界研究现状进行简要概述,明确本文的写作方法、思路和结构框架。第二部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内涵及秉承的理念。首先对本文所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概念界定中包括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概念,反垄断行政执法对传统行政执法程序的依赖与超越,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包含的具体内容。其次,特征分析从灵活与高效、专业性与复杂性和准司法性三方面展开。最后,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所应秉承的公共利益和有效竞争理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现状及问题。现状介绍首先是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包括中央一级以及中央与地方;其次是通过样本时间内的案件数据研究,介绍各家执法机构执法实效。问题分析主要包括权限划分、举证不足、权利保障、信息披露、罚金计算、执法独立性、执法公平性、执法专业性和执法监督九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经验和启示。本部分着重介绍欧盟、美国、日本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经验,包括机构设置和执法程序,尤其是个别程序制度的适用。并且归纳和总结出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对策。明确机制完善所要遵循的法治、适度和公益性原则,并且针对发现的问题,从科学划分反垄断行政执法权限,逐步改革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听证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保障当事人权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专业水平;建立包括经济、社会和司法在内的完善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李健英[6](2014)在《行政规章可诉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将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随着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英、美、法、德等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发展已经极为完善,法国素来享有“行政法母国”之称。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均涉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问题,具体而言,两大法系就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做出了规定。只是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有所差异,英美法系赋予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大陆法系则专门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于可诉性与受案范围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均采用了排除规定来确定受案范围,并未将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确认了行政规章具有可诉性。对于行政规章可诉性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行政规章具有可诉性。首先,行政规章是我国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为直接的依据,是我国数量最大,最经常使用的一类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举足轻重。但是行政规章存在着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权限不清,规章名称不统一,制定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行政规章侵权的情况。其次,行政规章不可诉存在许多弊端,即不利于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再次,承认行政规章具有可诉性,拥有坚实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可见,行政规章具有可诉性,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理论上,承认行政规章具有可诉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还必须构建完善的行政规章诉讼制度体系。在结合本国国情和借鉴英、美、德等国的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提高行政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首先应当建立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其次,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对管辖权、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以及裁判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建立起独立、完善的行政规章可诉制度,才能实现我国行政法治的宏伟蓝图。
史晓静[7](2013)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权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在法律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使得结果科学合理,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专利法发展仅有二十几年的时间,专利制度还不完善,为了迎接复关和入世,使专利法逐步同Trips协议接轨,增强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中的话语权,更是为了很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改,至此,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种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式,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譬如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四种计算方法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具体的个案中,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专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专利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我国专利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并分别从立法及司法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种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美国、英国、日本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用比较的方法与我国的专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可以为我国专利制度借鉴的经验与做法。最后提出了从立法上借鉴英美国家的规定,从司法上学习美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广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强化律师和专利评估公司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作用,从各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
郎静波[8](2013)在《沈家本法理思想中的现代意识》文中研究表明沈家本是近代中国着名的法学家。作为晚清变法活动中的核心人物,他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深刻的批判与总结,还对西方法律做出了有选择的吸收与借鉴。他通过“酌古准今、融会中西”的方式来改革中国法制,是中国法制发展中不可不论的重要人物。本文旨在以沈家本的法理思想作为切入点,研究其受西方法制影响后,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最后以此浅析近代中国法制在西方冲击下的转型。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以暗线展现沈家本对西方冲击的回应,写作思路为:法律改革中法理问题的争论——沈家本在争论中的态度与实践——解读沈家本的法理思想。最后部分明析在西方冲击之下,沈家本现代意识的形成与近代中国法制的转型。第一部分,论述沈家本的立法、司法观。沈家本的修律活动是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的开始的,但他的改革却远远超出了这一目的。他通过广泛翻译和学习西方制度,并融汇中西法律,为制定他认为的“善法”确定了现代的立法理论;沈家本的司法观受到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为此,他积极努力地实现司法独立,主张司法与行政分离,为中国司法的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第二部分,论述沈家本的人权观念。人权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沈家本的人权观集中体现在他对人格观念和刑罚人道主义的认识上。沈家本通过西方法律的考察,将人格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传统法律之中,形成了进步的人权观念。第三部分,论述沈家本的礼法观念,也就是沈家本对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认识。礼法之争是清末法制改革中的重要事件,以他为首的法理派将新的法律观纳入新法律的制定中,为后来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争论之中沈家本的法律观更为清晰、明确,他凭借多年对西法的研究,突破传统“礼法合一”观念的束缚,主张法律与传统道德分离,重塑了传统的法律观念。结语部分,总结沈家本法理思想中现代意识的形成,指出这是其作为法学家对西方法制冲击的回应。他客观地认识到中国旧法的不足,用“会通中西”的方式对旧法进行改革,这是他在当时情况下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他以自身的努力,诠释了媒介中西法制的“冰人”角色。本部分通过比较近代中国转型的相关理论,对沈家本思想中现代意识的形成和近代中国法制的转型作简要分析。
苏力[9](2010)在《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文中提出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法院目前采纳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固然有保证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追求和效果,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很难真正缓解"案多人少",并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审判管理因此不仅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构成部分,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
吴霜[10](2008)在《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人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事诉讼程序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亲子、收养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模式。该程序是以身份关系上的争讼作为调整对象,其处理结果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而且与他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与社会公益更是一脉相承。正是基于人事诉讼案件的个性特征,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判体系都设置了异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该程序的专门规定,实践中大量的人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已无法满足身份关系这一特殊诉讼标的的需要,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本文从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系统地考察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人事诉讼程序,得出如下结论: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并非哪个国家立法者的行为,而是社会现实的客观需求。然后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深入论证了在我国构建人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在我国设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初步构想。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法学研究的发达,人事诉讼程序已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设立人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适应法律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日益民主化、科学化的趋势。笔者相信,在人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的法治环境下,关注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二、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专利制度经济学:从学科融合到科学决策(论文提纲范文)
1 专利制度经济学发展的时代背景 |
2 专利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特征内涵 |
2.1 研究目标:全面提升中国专利法律修改和政策制定科学性 |
2.2 研究定位:聚焦中国专利法律制度框架的经济学问题 |
2.3 研究范式:兼具专利法学与专利经济学交叉学科视角 |
3 专利制度经济学聚焦的问题重点 |
3.1 以专利制度平衡和价值实现为基础的总体效用研究 |
3.2 以专利制度功能强化为出发点的改革设计 |
第一,从专利制度功能的经济学原理出发,兼顾制度的平衡设计。 |
第二,发现专利制度功能的国情运行基础与中外制度差异。 |
第三,以动机行为绩效研究范式发现专利制度使用的经验证据。 |
第四,落脚于专利制度功能强化与有效性提升的法律政策修订。 |
3.3 以专利制度流程优化为重点的经济学分析 |
4 专利制度经济学完善的现实路径 |
5 结 语 |
(2)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 |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
一、赔偿功能 |
二、制裁功能 |
三、阻遏功能 |
四、激励创新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专利权容易遭受侵害 |
二、我国专利侵权立法保护不足 |
三、我国专利侵权司法保护现状 |
四、符合国际上专利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一定的立法基础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侵权成本,鼓励权利人维权 |
三、国外丰富的实践经验 |
第三章 他山之石: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
第一节 主观“故意”的认定——从严格到宽松 |
一、严格的认定标准 |
二、故意的证明:由严格到宽松 |
三、案件分析与启发 |
第二节 专利侵权赔偿基数计算规则 |
一、案件背景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三、案件启发 |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专利法草案》第72条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 |
一、“重大过失”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主观认识的范畴 |
二、草案文本考量 |
第二节 完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体系 |
三、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化解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证难题 |
一、有计划地引入“证据开示制度” |
二、改进司法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西藏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N社区的实地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问题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田野点介绍 |
(五) 本文的构成 |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
(一) 藏族民众生活与民间纠纷 |
(二) 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三) 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
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 |
(一) 藏族民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
(二) 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 |
(三) 宗教因素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 |
(四) 国家力量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 |
三、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建构方向 |
(一) 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 |
(二) 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方向 |
四、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的路径与方法 |
(一) 以国家法律为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导向 |
(二) 在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找到着力点 |
(三) 对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整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职现状与完善研究 ——以A省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的缘起 |
二、人民法院审委会职能的定位 |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法院审委会职能的定位 |
(二)党的纲领性文件对审委会职能的定位及要求 |
三、基层法院审委会履职现状:基于L县法院的实证分析 |
(一)L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的构成情况 |
(二) 近三年来L县法院审委会履职情况 |
(三) 基层法院审委会履职过程中的职能变异 |
1.解决法官政治待遇的职能 |
2.司法协调职能 |
3.分解法官个人压力的职能 |
4.保证司法公正抵制腐败的职能 |
四、法院审委会履职现状的成因——基于L县法院的分析 |
(一)审委会组成人员配备不合理为职能异化提供可能 |
(二)未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使其法定职能无法全面开展 |
(三)在基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工作未开展 |
五、基层法院审委会履职的理想图景 |
(一)审委会的人员结构应由官僚型转向专业型 |
(二)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审委会经验总结和审判管理工作 |
1.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工作 |
2.加强审判管理工作 |
(三)构建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内涵及秉承的理念 |
(一)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内涵界定及分析 |
1.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释义 |
2. 反垄断行政执法特征分析 |
3.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内涵的认识 |
(二)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特征分析 |
1.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具有灵活和高效的特征 |
2.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
3.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准司法性 |
(三)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所应秉承的理念 |
1. 公共利益理念 |
2. 有效竞争理念 |
二、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现状及问题 |
(一)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现状 |
1.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 |
2.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效果——以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为例 |
(二)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1. 执法机构权限划分不科学 |
2. 执法中举证不足 |
3. 经营者权利缺乏保障 |
4. 执法透明度不足 |
5.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
6. 执法独立性受到威胁 |
7. 选择性执法仍然存在 |
8. 执法专业程度有待提高 |
9. 反垄断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
三、国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经验和启示 |
(一) 欧盟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 |
(二) 美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 |
(三) 日本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 |
(四) 国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启示 |
四、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对策 |
(一) 完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原则 |
1. 法治原则 |
2. 适度原则 |
3. 公益性原则 |
(二)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对策 |
1. 科学划分反垄断行政执法权限 |
2. 完善听证制度等经营者参与制度 |
3. 进行及时合理全面的信息披露 |
4. 提高执法专业水平 |
5. 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行政规章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行政规章及行政规章可诉性的概念 |
(一) 行政规章的概念 |
1.行政规章的涵义与特征 |
2.行政规章的性质与作用 |
(二) 行政规章可诉性的概念及观点评析 |
1.行政规章可诉性的涵义 |
2.行政规章可诉性的观点评析 |
(三) 国外主要国家的行政规章诉讼制度 |
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规章诉讼制度 |
2.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规章诉讼制度 |
3.两大法系行政规章诉讼制度比较分析及其借鉴 |
二、 行政规章不可诉的危害及可诉的必要性分析 |
(一) 我国现行行政规章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 |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2.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
3.我国现有行政规章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 |
(二) 行政规章侵权的表现及原因 |
1.行政规章越权 |
2.行政规章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3.自利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
4.行政规章侵权的原因 |
(三) 行政规章不可诉的弊端 |
1.不利于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
2.不利于行政机关效率的提高 |
3.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4.不利于依法行政与法治建设 |
(四) 行政规章可诉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
1.法律依据 |
2.理论依据 |
3.现实基础 |
三、 构建我国行政规章可诉制度 |
(一) 明确行政规章审查监督主体 |
1.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行政法院的建构 |
(二) 行政规章可诉制度设计 |
1.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 |
2.明确行政规章诉讼的管辖权 |
3.明确行政规章诉讼审查标准 |
4.明确行政规章诉讼的提起方式以及提起主体 |
5.明确行政规章诉讼审查方式 |
6.明确行政规章诉讼裁判的类型及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文章主要内容及框架 |
第2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2.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
2.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
2.3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2.4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2.4.1 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
2.4.2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第3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3.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回顾 |
3.2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
3.3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探讨 |
3.3.1 实际损失 |
3.3.2 非法获利 |
3.3.3 权利人在实际损失与非法获利间的选择 |
3.3.4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
3.3.5 法定赔偿 |
第4章 国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 美国 |
4.1.1 利润损失的计算 |
4.1.2 对影响利润损失相关问题的探讨 |
4.1.3 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
4.2 英国 |
4.2.1 权利人的利润损失 |
4.2.2 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
4.2.3 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
4.3 日本 |
4.3.1 所失利益的计算 |
4.3.2 侵权人非法获利的计算 |
4.3.3 许可使用费相当额的计算 |
4.3.4 法定赔偿的计算 |
第5章 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5.1 我国与国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 |
5.1.1 利润损失 |
5.1.2 非法获利 |
5.1.3 许可使用费 |
5.1.4 法定赔偿 |
5.2 美国专利损害赔偿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实证研究 |
5.3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
5.3.1 降低利润损失中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
5.3.2 将价格腐蚀写入司法解释 |
5.3.3 规范技术分摊的适用 |
5.3.4 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式 |
5.3.5 依据专利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法定赔偿的限额 |
5.3.6 推广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 |
5.3.7 强化律师和专利评估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沈家本法理思想中的现代意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沈家本的立法观、司法观及其现代意识 |
第一节 沈家本的立法观 |
一、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开端的法制改革 |
二、以“会通中西”为核心的立法举措 |
三、沈家本立法观的解读 |
第二节 沈家本的司法观 |
一、清末部院之争——“中国式的三权分立” |
二、沈家本对司法独立的实践 |
三、沈家本司法独立观的解读 |
第二章 沈家本的人权观及其现代意识 |
第一节 沈家本的人格观 |
一、清末奴婢制度废除之争 |
二、沈家本在废奴动议中的态度 |
三、沈家本人格观的解读 |
第二节 沈家本的刑罚观 |
一、清末“死刑惟一”之争 |
二、沈家本对“死刑惟一”的实践 |
三、沈家本刑罚观的解读 |
第三章 沈家本的礼法观及其现代意识 |
第一节 礼法之争 |
一、清末礼法之争 |
二、礼法之争中的“法理派”与“礼教派” |
第二节 沈家本礼法观的内容 |
一、引入人道主义 |
二、主张去礼存仁 |
三、赋予人性内涵 |
第三节 沈家本礼法观的解读 |
结语:沈家本——近代中外法制之“冰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梳理和界定 |
二、什么导致了案多人少? |
三、作为应对的审判管理 |
四、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对成本 |
五、社会管理与审判管理 |
六、审判管理与司法独立 |
七、结语 |
(10)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
1.1 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界定及特征分析 |
1.1.1 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
1.1.2 人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
1.2 人事诉讼程序与相关程序的比较 |
1.2.1 人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
1.2.2 人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 |
1.3 人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分析 |
1.3.1 人事诉讼程序的公益性 |
1.3.2 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
1.3.3 人事诉讼有利于接近正义之保障 |
1.3.4 降低产生错误判决的比率,以实现诉讼经济 |
2 两大法系人事诉讼程序之比较 |
2.1 大陆法系的人事诉讼程序 |
2.1.1 德国的人事诉讼程序 |
2.1.2 日本的人事诉讼法 |
2.1.3 我国台湾地区的人事诉讼程序 |
2.2 英美法系的人事诉讼程序 |
2.2.1 美国的人事诉讼程序 |
2.2.2 英国的人事诉讼程序 |
3 在我国设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
3.1 我国现行法处理人事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处理人事诉讼案件的规定 |
3.1.2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人事诉讼程序规定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未建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原因 |
3.2.1 法律制度建构方面 |
3.2.2 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 |
3.2.3 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
3.2.4 审判方式上对调解的偏重 |
3.3 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
3.3.1 基于人事诉讼案件特殊性质的需要 |
3.3.2 保障相应的实体法顺利实施的需要 |
3.3.3 司法改革的进行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提供了契机 |
3.3.4 适应现代社会中人事诉讼纠纷日益复杂化的需要 |
3.3.5 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世界接轨 |
4 设立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构想 |
4.1 我国人事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 |
4.1.1 婚姻关系案件 |
4.1.2 亲子关系案件 |
4.1.3 收养关系案件 |
4.2 我国人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 |
4.2.1 国外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设立情况 |
4.2.2 我国设立家事法庭的必要性 |
4.2.3 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置方式及组成 |
4.3 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中应确立的特殊法则 |
4.3.1 不公开审判原则 |
4.3.2 调解前置与禁止调解并用的原则 |
4.3.3 职权主义审理原则 |
4.3.4 本人参与诉讼原则 |
4.3.5 检察官参与诉讼原则 |
4.4 我国人事诉讼具体程序内容的设计 |
4.4.1 管辖 |
4.4.2 当事人制度 |
4.4.3 起诉制度 |
4.4.4 判决制度 |
4.4.5 再审制度的限制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专利制度经济学:从学科融合到科学决策[J]. 毛昊. 科学学研究, 2020(11)
- [2]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D]. 刘兆路. 江苏大学, 2020(05)
- [3]西藏山南地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基于N社区的实地调查[D]. 孙至璞. 云南大学, 2019(03)
- [4]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职现状与完善研究 ——以A省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D]. 史经一. 安徽财经大学, 2016(04)
- [5]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D]. 陈明智. 山东大学, 2016(12)
- [6]行政规章可诉性研究[D]. 李健英. 辽宁大学, 2014(02)
- [7]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史晓静. 北京工商大学, 2013(06)
- [8]沈家本法理思想中的现代意识[D]. 郎静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9]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J]. 苏力. 中国法学, 2010(06)
- [10]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D]. 吴霜. 广西民族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