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程晓红[1](2021)在《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的适用》文中指出围绕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理论争鸣和司法裁判一直歧见迭出,难求一致。《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 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采当下主流的法定权限限制说,可在形式上暂时统一长期以来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裁判分歧,但并未克服现有理论分析范式重形式、弱实质的局限,无法真正止争。在没有完善的决议外部效力规则以补正《公司法》第16条的漏洞和缺乏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尝试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并构建合理商业判断标准以矫正成文法的刚性。这不仅契合公司对外担保本身所具有的利弊两面性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制要求,亦具有现实可行性。其适用应考量"公司利益"这一基本要素,通过举证责任的适当配置和司法裁判的个案衡量在当事人之间妥当地配置风险和利益。
刘斌[2](2021)在《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文中提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甘培忠,马丽艳[3](2021)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塑》文中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衍生出的新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配置公司权力及构建相应问责机制。随着公司股权分散化趋势在各国公司中的蔓延,域外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即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中枢,赋予其广泛经营管理权并以完备的信义义务体系为董事合理履职背书。我国《公司法》忽视公司治理需求上的本质差异,将分权控制结构强制嵌套在所有公司权力配置中,造成公司治理规制失当与迟滞缺憾。未来我国公司治理的优化革新应当以公司治理发展多元化为主线,制定单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并分别确定公司治理模式,其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全面确立是与时代并行、与现实契合的不二选择。此外,以权责相称为旨归完善董事信义义务体系并补缺董事问责机制,是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应有之义。
黄瑞[4](2021)在《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大。2019年4月28日,我国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自此,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公司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存在其优点和弊处。其优势在于:公司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灵魂在于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吻合。换言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性以及依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且依照章程范围开展一系列的公司活动的自治性,故法院在公司内部自治中不应过多插足,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自治性,避免破坏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公司法这一规定也存在其弊处。首先,公司法并未对董事无因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扰。其次,公司法并未明确董事离职补偿法律定性及董事离职合理补偿之限度,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股东会解任董事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完全由股东会自由决定赔不赔以及怎么赔的问题。针对董事离职补偿的法律定性在实践中有很多对立观点,究竟是按照劳动法获得劳动者离职补偿还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赔偿金,还是董事赔偿金和劳动者补偿金都可以主张。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相关制度。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为分析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这部分对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及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进行简单介绍。其次为对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董事无因解任案件的一些简单实证分析,同时对相关案件的法院层级及案由等事项进行探讨,分析其中重要的法院裁判观点。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无因解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股东会任意罢免合法董事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董事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本文第四章是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这部分首先是对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进行建议,如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和建立对董事履职监管的内外评析制度等。其次是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如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和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构等。通过与前文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最后本文根据各章的主要观点,总结出本文结论:我国应该完善公司法相关立法,建立董事罢免的相关救济制度。
岩保军[5](2021)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须分离、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独立,但该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实施的并不理想,大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直接或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民事救济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了大量的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相交织的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领域内最突出的疑难情形,这种不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性质难以甄别。理论法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带,没有体系化和规范化的理论,实务者也无法得出精细化的裁判规则。在实务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的“拦路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亟待解决,寻求可行的和可预测的解决方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是引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背景和研究现状;其次是介绍了大股东、中小股东的法律界定,区别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再次是在阐明刑民交叉的定义基础之上,选取六则典型案例,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常见手段有瑕疵出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挪用资金、减损股权等,并进一步确定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范围和原因;接着从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的视角出发,考察我国民法、公司法与刑法在该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比较研究美国和日本对相同问题的法律规制,得出可借鉴的法律经验;最后,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与对策,以解决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问题。
王宇慧[6](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傅穹,陈洪磊[7](2021)在《商业判断规则司法实证观察》文中指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履行与否,是公司治理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虽有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名,但缺乏精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义务之实,进而引发司法裁判的无所适从。域外累积的公司诉讼经验创设了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既激励董事勇于合理决策,又克制司法不当介入,成为各国公司法改革之际纷纷效仿采纳的法律工具。我国司法裁判实证表明,法官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填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缺失的漏洞,然而裁判逻辑与适用领域呈现分歧。从法律移植的法内适应与法外适应双重视角审视,建议公司法改革之际引入商业判断规则,采纳司法程序性审查路径,而非美国模式的推定式排除审查路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由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将该规则成文化,完善董事受信义务,推动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的优化。
李媛[8](2020)在《论商业判断规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判断规则是一项起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司法审查标准,作为董事利益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董事的经营决策权,赋予董事在业务决策中相当大的自由度,使董事大胆决策,减少董事的后顾之忧。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司法实践的演进中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判例法规则,并在反敌意收购领域与派生诉讼领域得到适用。本文以美国商业判断规则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该规则的基本理论与在美国的起源与适用,并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适用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商业判断规则构建的建议,力求在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理论,阐述商业判断规则“是什么”。文章首先介绍了商业判断规则的起源,从法官的解释中归纳商业判断规则的定义。其次厘清了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系,商业判断规则对注意义务分别在价值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了修正。最后从法院、董事和公司的三个角度分别分析商业判断规则存在的合理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的司法适用。首先总结了商业判断规则在适用范围、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适用要素。其次,就商业判断规则在审查董事注意义务领域的一般适用、以及在反收购领域、派生诉讼领域的特殊适用进行了案例研究,对商业判断规则在案例中适用的意义进行总结,把握商业判断规则演进的趋势。最后,对美国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了评价。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进行研究。首先检索相关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从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没有在任何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其次对司法案例进行检索,统计我国的商业裁判案件法院审查的标准,包括侵权法标准、正常经营行为标准和商业判断规则,发现和归纳案件的特点和反映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构建商业判断规则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日本和澳大利亚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模式,给我国提供了参考。其次,分析了学术界对商业判断规则引入模式的两种争论,通过对两种争论的分析,笔者建议将商业判断规则写入《公司法》,对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内容做了解释。最后,分析了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注意的问题,包括明确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地位、健全董事权责体系以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文小敏[9](2020)在《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比于责任保险,责任免除,费用补偿等措施在董事责任的限制方面产生的作用,经营判断规则的优越性在于阻断认定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路径。受到经营判断规则保护的董事不仅可以免于个人经济损失,还可以免于陷入商誉受损的危机。经营判断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其内涵经由诸多影响较大的案例得到丰富。在借鉴英美法系做法的基础上,大陆法系国家尝试探索适合成文法系国家的经营判断规则,使得经营判断规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成文法中尚未有见经营判断规则的相关表述,但司法中处理涉及董事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案件时,判决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经营判断规则的身影。成文法规范的缺乏使得我国司法中运用经营判断规则时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造成该规则在实践中处于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随着我国商业的发展,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必将在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平衡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责任的关系说起,明确董事责任与董事注意义务和董事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两组概念的关系。借助于对美国经营判断规则相关的判例法,经营判断规则的成文化规范和在其他国家的发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既存理论和案例的研究,阐述我国应当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并将其独立规定在法律中的理由和方式。在此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对象及内容等。提出我国立法时,不必完善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可直接在《公司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经营判断规则,并需准确理解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内涵与价值。
肖凯[10](2020)在《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研究》文中指出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公司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便是以董事的权利义务为中心,而董事的权利义务则集中反映为董事的信义义务。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缺陷,但事实上,关于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是非常重要且错综复杂的,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明确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规则是必要的。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理论基础。首先从董事信义义务的分类着手,董事信义义务主要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大类.其理论基础主要有商事效应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其次,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取决于董事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浅层次是公司法侵权问题,但深层次要明确损失程度往往涉及到公司利益理论和商业判断原则的理解。第二部分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于本文研究的议题仅在《公司法》第14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9条有所涉及,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位阶以及条款本身理解上存在差异,也由于并未对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进一步规定,因此很难为司法实践中确切的就纠纷提供有益的帮助。其次笔者主要就2009至2019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关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予以分析,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到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裁判赔偿责任界定主要有通过确认实际损失、双方调解协议等几种方式。这种裁判方式主要是因为法官裁判思路受制于侵权责任法中矫正主义和全面赔偿原则的影响,而对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问题认识则存在较大的认识偏颇。第三部分是通过文献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美日等国家针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界定中相对成熟的做法,虽然美国和日本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差异,但立法规定背后所体现出来的规范精神是一致的,即明确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重要性时仍致力于董事权益的保护。在美国公司法下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的一般规则主要有全面恢复原状原则和净损失原则,特殊情况下对董事的故意不法行为还有惩罚性的赔偿。而对于日本来说,董事责任的确定主要有既得利益和实际损失两种责任赔偿方式,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对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都有各自的规定方式。第四部分是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规则的构建建议。总体上确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一般规则,主要有全面恢复原状原则以及损益相抵两大原则。在确定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区分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确定更为细致的责任范围的认定规则。董事勤勉义务是对董事个人能力的要求,因此如果仅通过事后的蛛丝马迹判定董事履行勤勉义务不充分是欠缺的,对于勤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将任意性规则进行扩张。主要体现为可由公司章程来明确责任范围以及可遵循董事和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于董事忠实义务最好的规则构建则是收缩全面恢复公司损失原则。最后,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规则是确定董事赔偿范围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重大修正,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在主要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进行规定、公司事后决议免除以及向董事提供补偿的方式免除三种具体建议。
二、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2)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谓董事:重在形式抑或实质? |
二、实质董事与公司控制人的规制差异 |
(一)规制基点差异 |
(二)主体范畴差异 |
(三)价值选择差异 |
(四)私法责任差异 |
三、实质董事的范畴界定与类型体系 |
(一)事实董事及其判断标准 |
(二)影子董事及其判断标准 |
(三)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之区分 |
(四)功能类推:从实质董事到实质高管 |
四、结论:迈向实质主义的董事类型体系 |
(3)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制度渊源与理论基础 |
(一)制度渊源:西方国家的成文法与判例 |
(二)理论基础:公司价值取向的博弈 |
三、域外公司立法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表现 |
(一)独立探索与协同发展:西方国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1.以重大事项为标准确定股东会法定权 |
2.以公司章程为依据确定公司权力归属 |
3.以信义义务为中心构建董事问责机制 |
(二)混合移植与改良适用:东亚国家(地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1.董事会结构的移植与改良 |
2.董事权力义务体系建设 |
四、我国公司权力配置格局的考察与反思 |
(一)我国《公司法》的权力分配理念 |
1.恪守股东本位思想 |
2.回应公司社会责任 |
3.行政体制权力分配观念泛滥 |
(二)我国《公司法》权力配置格局的检视 |
1.“三会一层”权力配置格局的逻辑链条 |
2.“三会一层”权力配置格局的症结反思 |
第一,单一的权力分配方案与多元化权力配置需求不相符。 |
第二,权力分配格局混乱,权力内容重合、边界模糊。 |
第三,我国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要求差距较大。 |
五、再塑: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改革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落实 |
(一)立法思路调整:从统一立法走向单行的公司立法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全面确立 |
(三)以权责相称为旨归的董事会制度建设 |
1.董事信义义务体系的完善 |
2.董事问责机制的补缺 |
六、结 论 |
(4)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的概念和法理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 |
(二)董事无因解任的理论基础 |
1.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 |
2.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理分析 |
(三)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
1.我国关于董事无因解任的现行规定及特点 |
2.域外董事解任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二、人民法院对于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视角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实践相关实证分析 |
1.相关案件类型和案由分布情况 |
2.法院层级分布及地域分布情况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整理 |
1.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正当性 |
2.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 |
3.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
三、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现存缺陷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效力存在对立 |
3.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 |
4.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匹配 |
(二)董事无因解任补偿法律性质及补偿限度尚不明确 |
1.实践中存在董事无因解任补偿乱象 |
2.董事无因解任补偿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四、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 |
1.完善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 |
(二)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 |
1.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 |
2.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董事补偿数额 |
3.构建董事利益保护制度 |
4.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大股东的法律界定 |
2.1 大股东的定义 |
2.2 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
第三章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证分析 |
3.1 刑民交叉的界定 |
3.2 案例引入及评析 |
3.3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 |
3.3.1 瑕疵出资 |
3.3.2 关联交易 |
3.3.3 违规担保 |
3.3.4 挪用资金 |
3.3.5 侵占财产 |
3.3.6 减损股权 |
3.4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的范围 |
3.5 刑民交叉产生的原因 |
3.5.1 法律的滞后与缺陷 |
3.5.2 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
3.5.3 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3.5.4 财务管理不规范 |
3.5.5 公权力的寻租行为 |
第四章 大股东侵害行为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比较 |
4.1 国内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1.1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民事立法 |
4.1.2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刑事立法 |
4.2 国外刑民交叉问题的立法 |
4.2.1 美国立法 |
4.2.2 日本立法 |
4.3 比较研究结论 |
第五章 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的建议 |
5.1 刑民交叉问题的一般判断规则 |
5.2 完善公司法 |
5.2.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立法 |
5.2.2 完善人格混同立法 |
5.2.3 完善股权登记程序 |
5.3 刑法的修正 |
5.3.1 完善侵占、挪用入罪的构成要件 |
5.3.2 严格区分侵占股权、伪造印章的罪与非罪 |
5.3.3 明确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法律地位 |
5.4 完善程序法的救济途径 |
5.4.1 优先适用“先民后刑”诉讼程序 |
5.4.2 人格混同举证中尝试“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5.4.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5.5 尝试刑法与公司法、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5.1 刑法与公司法的有效衔接 |
5.5.2 刑法与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5.6 借鉴信义义务规则与特别背信罪 |
5.6.1 信义义务规则 |
5.6.2 特别背信罪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1.公司利益 |
2.董事高管 |
3.受信义务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单纯客观标准 |
2.主客观相结合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违法自我交易 |
2.篡夺公司机会 |
3.违反竞业禁止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业判断规则司法实证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演变:从防御性商业判断规则到攻击性商业判断规则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比较:功能利弊与移植模式 |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功能利弊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移植模式 |
1. 成文法模式:澳大利亚与德国 |
2. 判例法模式: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的实证:变量分析与司法态度 |
(一)变量描述与分析 |
1. 案例时间与地域分布。 |
2. 案由、审理程序与法院级别分布。 |
3. 案例当事人、其援引抗辩情况和判决结果。 |
(二)司法适用的分歧与共识 |
1. 商业判断规则司法适用的混乱 |
2. 商业判断规则司法适用的分歧 |
3. 商业判断规则司法适用的共识 |
四、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的移植:理论争议与引入进路 |
(一)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移植的理论争议 |
(二)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的移植路径 |
结语 |
(8)论商业判断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商业判断规则的起源 |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的定义 |
第三节 商业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 |
一、董事义务简述 |
二、商业判断规则对注意义务的价值修正 |
三、商业判断规则对注意义务的实践修正 |
第四节 商业判断规则的合理性 |
一、避免司法权干扰商业决策 |
二、鼓励董事进行有益的商业冒险 |
三、尊重董事服务于公司 |
第二章 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要素 |
一、先决条件 |
二、主观要素 |
三、客观要素 |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在不同领域的适用 |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一般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在反敌意收购领域的适用 |
三、商业判断规则在派生诉讼领域的适用 |
四、不同领域适用的意义 |
第三节 对商业判断规则的评价 |
一、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保护了多方利益 |
第三章 我国商业判断规则相关立法问题及案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 |
一、相关立法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商业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商业判断裁判案件的统计 |
二、我国商业判断裁判案件的特点 |
三、反映的问题 |
第四章 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
第一节 域外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模式的参考 |
第二节 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模式及内容 |
一、商业判断规则引入模式的争论 |
二、将商业判断规则写入《公司法》 |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内容 |
第三节 商业判断规则在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
一、明确商业判断规则定位 |
二、健全董事权责体系 |
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从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责任说起 |
1.1 何为董事责任 |
1.1.1 董事责任源于董事义务的违反 |
1.1.2 董事义务的内容 |
1.2 董事责任的限制 |
1.2.1 限制董事责任的意义 |
1.2.2 限制董事责任的方式 |
2 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理论探讨 |
2.1 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2.1.1 我国司法中的经营判断规则概述 |
2.1.2 我国司法中经营判断规则的具体内容 |
2.2 我国是否应立法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理论争议 |
2.2.1 现有观点探讨 |
2.2.2 有必要引入经营判断规则 |
3 经营判断规则的比较法研究 |
3.1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之产生及演进 |
3.1.1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的产生及其意义 |
3.1.2 美国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 |
3.2 经营判断规则比较法上的衍生研究 |
3.2.1 经营判断规则成文法化 |
3.2.2 比较法上经营判断规则的扩展研究 |
4 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相关问题 |
4.1 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 |
4.1.1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 |
4.1.2 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对象 |
4.2 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法律规范及司法适用 |
4.2.1 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法律规范 |
4.2.2 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司法适用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理论基础 |
1.1 董事信义义务的概述 |
1.1.1 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概念 |
1.1.2 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 |
1.2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法理根源 |
1.2.1 公司利益理论 |
1.2.2 商业判断原则 |
第2章 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现状分析与不足 |
2.1 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实证分析 |
2.2.1 数据来源分析 |
2.2.2 数据分析 |
2.2.3 数据总结 |
2.3 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不足 |
第3章 域外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研究与借鉴 |
3.1 美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研究 |
3.1.1 经典案例 |
3.1.2 美国公司法规定 |
3.1.3 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规定 |
3.2 日本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研究 |
3.3 美日两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界定的启示 |
第4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规则的构建 |
4.1 一般规则 |
4.1.1 全面恢复原状原则 |
4.1.2 损益相抵原则 |
4.2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
4.2.1 任意性规则的扩张 |
4.3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赔偿责任界定规则 |
4.3.1 全面恢复公司损失原则的收缩 |
4.4 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
4.4.1 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原因 |
4.4.2 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适用主体 |
4.4.3 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方式 |
4.4.4 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条件 |
4.4.5 例外情况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的适用[J]. 程晓红.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2)
- [2]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J]. 刘斌. 比较法研究, 2021(05)
- [3]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塑[J]. 甘培忠,马丽艳. 财经法学, 2021(05)
- [4]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D]. 黄瑞.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5]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岩保军. 兰州大学, 2021(12)
- [6]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王宇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7]商业判断规则司法实证观察[J]. 傅穹,陈洪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2)
- [8]论商业判断规则[D]. 李媛. 山东大学, 2020(02)
- [9]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问题研究[D]. 文小敏.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10]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研究[D]. 肖凯.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