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加强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肖云峰[1](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向新时代。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被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党的巡视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创立、发展和完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组织、落实党的指示、维护党的纪律、净化党的肌体、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迈向新时代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每轮中央巡视工作完成后,习近平同志都主持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重要讲话,指示部署工作。巡视工作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齐头并进,大放异彩。在实践方面,明确巡视工作定位,强化中央直接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实行“一次一授权”“三个不固定”,开展专项巡视,推行“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巡视,强调政治担当,推动巡视成果运用,顺利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做到全国“一盘棋”;在制度方面,两次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建立“十大协调机制”,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理论方面,提出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治巡视等理论成果,理论框架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以来,巡视工作继续深化,新党章将巡视巡察工作作为独立一条进行规定,党中央制定印发了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巡视工作被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包括巡视监督在内的“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正在形成。截止2020年8月份,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已经开展五轮,其中创造性地将巡视整改和脱贫攻坚列入巡视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巡视工作正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初心、不辱使命,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净化的道路上不断创新前行。巡视工作永远在路上,当前虽然取得一系列瞩目成就,但总的来看还处于创新发展、不断完善过程中,在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理论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尚需完善之处。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马克思经典理论和西方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思想为理论基础和借鉴,通过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实践现状和理论发展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归纳和总结提升,以期挖掘展现第一手的基础资料,提炼总结巡视工作理论,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建设性的发展完善路径。本文按照党内巡视工作理论基础研究-历史演化分析-当前发展述评-未来发展路径的思路,共分六章展开研究论述。在理论基础研究部分,首先在总结分析学界对巡视制度定义基础上,突破以往片面化的描述,将党内巡视制度定义为党政机关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而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巡视机构开展巡视监督的规章制度等文件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工作体系及相应工作机制、工作规则的总称。并通过与构成“四个全面覆盖”的其他三种监督方式,即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比较分析,进一步厘清巡视监督的的概念,并概括出巡视工作的政治性、社会性、权威性等基本属性。对巡视工作理论基础和借鉴从中国古代巡视监察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在历史演化分析部分,将党内巡视工作划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创立阶段、建国初期曲折前进阶段和改革开放后新时期的恢复完善阶段进行研究,对历史脉络进行了考查梳理,总结归纳了阶段发展特征。特别对于现阶段研究尚少的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期间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史料挖掘,补充了诸如年度巡视工作情况等珍贵资料。总结了巡视工作在历史发展中所取得的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打牢了群众关系和执政基础等历史成效。在当前发展述评部分,首先,论述了党内巡视工作适应了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辅助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在时代发展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其次,对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之内巡视全覆盖,高效运用巡视成果,保证巡视工作取得实效。其中,特别结合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修改巡视工作条例情况,对巡视工作体系设计与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再次,对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理论创新进行了全面归纳,具有开创性的提炼总结了巡视工作思想、巡视工作方针、政治巡视等理论成果。在未来发展路径部分,首先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工作所取得的珍贵工作经验,即巡视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增强巡视工作权威,要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挖掘工作潜力,要坚持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归巡视监督本位,要坚持群众路线,打造公开透明形象。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当前巡视工作在发现问题、成果运用、工作网络、理论研究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通过提高巡视工作质量、构建巡视监督网络、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理论研究等措施与路径改进发展巡视工作。
张磊[2](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林彬[3](2020)在《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我国力图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使之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其业务监管已成为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业务发展进行引导,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而商业银行执行政府监管政策的情况和效果,也直接反映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目前农村中小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在当前持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背景下,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成效。本文以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为切入点,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访谈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梳理了目前惠州地区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的概况,并通过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分析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一是政府对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二是政府内部落实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政府监管资源投入不足,监管政策执行缺乏保障;四是监管政策落实所需的配套体系建设不到位;五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小微信贷政策论证科学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为监管理念滞后、监管资源紧缺、监管法规缺位、监管体制不畅等。对此,本文借鉴国内和国外小微企业信贷发展及监管的经验启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改进监管思路,实现风险监管与政策发展有机统一;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加大监管正向激励引导,激发政策执行动能;四是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强化监管执行保障;五是加快监管配套体系建设,助力监管政策落地;六是加强监管政策设计,减少监管的负外部效应。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陈炫伯[5](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郜清攀[6](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张金艳[7](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王敏[8](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海外学者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苏东剧变后,海外很多中国观察家认为,中国很快也会步苏东后尘,“中国崩溃论”不绝于耳。但中国共产党不仅没有崩溃,反而制造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政局大体稳定的双重奇迹。越走越宽广的中国道路引起了海外学界的高度关注。一些海外学者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道路的核心,是解读中国奇迹的钥匙。因此,在沉寂了近20年后,海外当代中国研究学界发出了“把中国共产党带回来”的呼声,对党的研究逐渐升温。毛泽东同志将党的建设视为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法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四个伟大”互相嵌套,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亦成为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优秀的研究成果得以涌现。本文关注的对象是海外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建设的研究,旨在系统总结海外中共党建研究学界的研究议题、基本观点、研究范式和方法,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提升国内党建研究质量提供借鉴。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本文的框架、内容主要建立在阅读海外学者的论文和专着的基础之上。海外学者在中共党建领域的研究成果是本文的一手文献资料。本文围绕中国共产党建设的某一研究议题,尽量搜罗各家观点,特别是针锋相对的观点,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看法。海外中共党建研究是现实经验与理论视角双向交流的产物。海外学者擅长使用理论框架,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比较娴熟,这就使得他们的研究具备较强的学理色彩。他们在研究议题的设置上有着突出的现实关怀。他们对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些举措进行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但是,用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共党建,有可能掉入理论陷阱,得出有悖于经验事实的结论。地域、语言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增加了他们获取资料的难度,因此在资料的使用上存在欠缺。海外中共党建研究的学者群体还比较狭小,研究成果也呈现不均衡性。本文对海外中共党建研究所使用的范式进行了初步提炼,提出了海外中共党建研究所使用的五大范式,即市民社会范式、法团主义范式、权威主义范式、合法性范式以及政党适应性范式。在这五大范式中,既有解释力比较强大的范式,也有解释力较弱甚至起误导作用的范式。政党适应性范式、法团主义范式的解释力较强,权威主义和合法性范式居中,市民社会范式的解释力最弱。一个范式的解释力取决于其与中国经验的距离,距离越近,则解释力越强,距离愈远,则解释力愈弱。海外中共党建研究对加强党的建设有如下启示: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进程;改善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改善干部任命、选拔和培训机制;在对反腐败斗争的胜利保持充分信心的同时,不断完善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探索有别于西方自由民主体制的民主政治中国模式,从而为丰富人类政治文明作出中国贡献。海外中共党建研究对国内党建研究的启示有:综合使用多种研究方法,提高党建研究的科学性;构建党建研究的中国范式,确立国内党建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的自主性与话语权。
李东杨[9](2019)在《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践发展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也需要以实践作为客观基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正是顺应时代发展、为满足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科学理论。在新时代,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改革依然存在的分配不正义问题亟需解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由于其自身理论缺陷、时代背景限制没有解决好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分配不正义问题。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基础上正在努力解决此问题,并呈现出其科学性。目前,有的学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是,学术界缺乏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文本资料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在形成的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概括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亟需深入研究的—项重要课题。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本论文在回顾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遵循“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的研究思路,进而研究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从基本理论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又充分汲取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精华和借鉴吸收西方分配正义思想中的有益成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际,进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从实践基础上看,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以及习近平在知青时期、从政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主要内容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立场”、“基本原则”和“主要表现”等。本论文在对“基本立场”的阐释中,分别从国际和国内角度深入阐释“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分配正义的含义。在对“基本原则”的分析中,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在对“主要表现”的论述中,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宏观框架,将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概括为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和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以及各个领域分配正义观应用的具体政策。在论述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展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精准扶贫政策体系是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理论基础,它是随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从理论地位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同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发展,是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丰富,是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弘扬,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从现实意义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现实分配不正义问题,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新时代使命等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它对解决全球发展失衡问题,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共商、共建、共享,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也具有指导作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之后,本论文得出了三个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第二,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第三,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创造性运用。
郭小靓[10](2019)在《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制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用专门篇章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一个以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进展和成效,也促使学术界掀起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热潮;但学术界以新时代为视角研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成果尚不多见,对制度建设现存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深度、广度上还有很多不足。本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面地梳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以往成果和研究不足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力求在研究视角、观点和路径上有所创新。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在理论层面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丰富和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在现实层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理论指导,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提供有效借鉴。具体而言,论文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论文从新使命、新矛盾、新课题、新思想、新方略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内涵,从历史性、实践性、人民性、民族性、世界性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特征;从战略地位、认识论、方法论等多重视角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概念,指出其特征是实现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统一、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人民为中心统一、中国发展和世界进步统一;从新时代内涵、历史意义、战略地位、社会矛盾、世界意义出发,论述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论文系统梳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思想”到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生态观,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智慧思想;系统梳理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自然生态观、伦理生态观,西方学者的生态现代化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第三章论述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党章和宪法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着力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和探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已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系列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持续加强,一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组织制度的执行逐渐得以强化,一些重要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了地方考核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得以加强。经过这些伟大实践,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步确立,宏观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性成果逐步涌现,制度执行督察的高压态势逐渐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成效初步显现,中国方案国际影响和地位逐渐扩大。第四章分析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制度安排亟待细化和充实、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运用“体制-机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剖析现存问题的原因为: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制度迁移过程中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第五章指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论文提出:通过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成效,凝聚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众共识;通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考核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强化运行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内容;通过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生态安全诉求、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营造新时代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总之,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建设一个多维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宏观层面“四梁八柱”为中流砥柱,中观层面配套制度作为上传下达的中转站和枢纽,确保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跟进和准确落实。要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化解深层的利益矛盾,完善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开拓、不断完善的长期过程,随着生态文明实践的发展,制度建设的理论也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
二、对加强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加强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现状与发展方向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理论分析 |
2.1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基本内涵 |
2.1.1 巡视的概念界定 |
2.1.2 巡视工作的基本属性 |
2.1.3 巡视工作制度体系构成 |
2.2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理论分析 |
2.2.1 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2.2.2 理论渊源-中国古代巡视监察思想 |
2.2.3 理论借鉴-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2.3 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比较 |
2.3.1 巡视监督与纪律监督 |
2.3.2 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2.3.3 巡视监督与派驻监督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发展历史考查 |
3.1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创立阶段 |
3.1.2 建国初期的曲折前进阶段 |
3.1.3 改革开放后新时期的恢复完善阶段 |
3.2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历史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效 |
3.2.1 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3.2.2 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
3.2.3 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
3.2.4 打牢了群众关系和执政基础 |
第四章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创新发展 |
4.1 新时代巡视工作发展的时代适应性 |
4.1.1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巡视工作提供保障 |
4.1.2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巡视工作促进推动 |
4.1.3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巡视工作相辅相成 |
4.1.4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巡视工作深入发力 |
4.2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 |
4.2.1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4.2.2 顺利实现巡视全覆盖 |
4.2.3 高效运用巡视成果 |
4.3 新时代巡视工作发展的理论创新 |
4.3.1 巡视工作思想 |
4.3.2 巡视工作方针 |
4.3.3 政治巡视 |
第五章 新时代巡视工作体系设计与运行机制创新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两次修订完善 |
5.1.1 《巡视工作条例》2015 年的修订变化 |
5.1.2 《巡视工作条例》2017 年的修改变化 |
5.1.3 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完善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基本原则 |
5.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5.2.2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
5.2.3 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
5.3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 |
5.3.1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
5.3.2 巡视工作办公室及其职责 |
5.3.3 巡视组及其职责 |
5.4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纪律与责任 |
5.4.1 巡视工作领导机关的纪律与责任 |
5.4.2 巡视工作配合部门的纪律与责任 |
5.4.3 巡视工作人员的纪律与责任 |
5.4.4 被巡视单位的纪律与责任 |
5.5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运行机制 |
5.5.1 巡视工作的两层客体 |
5.5.2 巡视工作手段及协调机制 |
5.5.3 巡视工作程序及流程模块化设计 |
第六章 巡视工作的未来发展 |
6.1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经验启示 |
6.1.1 坚持统一领导,增强巡视工作权威 |
6.1.2 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挖掘工作潜力 |
6.1.3 坚持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6.1.4 坚持问题导向,回归巡视监督本位 |
6.1.5 坚持群众路线,打造公正透明形象 |
6.2 新时代巡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
6.2.1 巡视发现问题能力欠缺 |
6.2.2 巡视成果运用不够扎实 |
6.2.3 巡视监督网络尚未完备 |
6.2.4 巡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
6.2.5 巡视理论研究还显薄弱 |
6.3 巡视工作今后发展完善的路径探索 |
6.3.1 提高巡视工作质量 |
6.3.2 构建巡视监督网络 |
6.3.3 完善巡视制度建设 |
6.3.4 加强巡视理论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对农村中小银行信贷业务监管的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政府监管 |
2.1.2 农村中小银行 |
2.1.3 小微信贷 |
2.2 我国小微信贷监管政策体系概述 |
2.2.1 监管制度体系 |
2.2.2 政策核心内容 |
2.2.3 评价体系 |
2.3 我国小微信贷监管职能体系概述 |
2.3.1 监管职能体系 |
2.3.2 监管实施主体 |
2.3.3 监管执行方式 |
2.4 理论基础 |
2.4.1 政府失灵理论 |
2.4.2 公共产品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政府监管概况 |
3.1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
3.1.1 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发展规模 |
3.1.2 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结构分布 |
3.2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现状 |
3.2.1 监管的内容 |
3.2.2 监管实施主体 |
3.2.3 监管的主要手段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情况问卷调查 |
4.1.1 问卷调查的方式和对象 |
4.1.2 监管部门人员的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问卷情况分析 |
4.1.3 银行从业者的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问卷情况分析 |
4.1.4 金融消费者的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问卷情况分析 |
4.2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对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
4.2.2 政府内部落实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工作积极性不高 |
4.2.3 政府监管资源投入不足,监管政策执行缺乏保障 |
4.2.4 监管政策落实所需的配套体系建设不到位 |
4.2.5 政府监管部门对小微信贷政策论证科学性不足 |
4.3 惠州市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监管理念滞后 |
4.3.2 监管资源紧缺 |
4.3.3 监管法规缺位 |
4.3.4 监管体制不畅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国外小微信贷业务监管经验借鉴 |
5.1 国内的监管经验启示 |
5.1.1 台州市的监管经验启示 |
5.1.2 宁波市的监管经验启示 |
5.2 国外的监管经验启示 |
5.2.1 美国的监管经验启示 |
5.2.2 日本的监管经验启示 |
5.2.3 德国的监管经验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
6.1 改进监管思路,实现风险监管与政策发展有机统一 |
6.1.1 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配置的有机统一 |
6.1.2 适度提升监管容忍度 |
6.1.3 培育银行自治能力 |
6.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
6.2.1 完善小微信贷监管制度 |
6.2.2 理清小微信贷监管体制 |
6.2.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6.3 加大监管正向激励引导,激发政策执行动能 |
6.3.1 优化监管部门内部考核导向 |
6.3.2 重塑农村中小银行监管考核机制 |
6.4 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强化监管执行保障 |
6.4.1 加快监管人力资源优化 |
6.4.2 加强垂直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的资源优势互补 |
6.5 加快监管配套体系建设,助力监管政策落地 |
6.5.1 建立小微信贷配套评级体系 |
6.5.2 建立小微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
6.5.3 培育小微信贷中介服务体系 |
6.6 加强监管政策设计,减少监管的负外部效应 |
6.6.1 做好监管政策设计论证 |
6.6.2 做好监管政策执行监督 |
6.6.3 做好监管政策效果评估 |
6.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 关于惠州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监管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 2 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监管情况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海外学者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为什么海外要重新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
(一)中国模式的兴起 |
(二)华盛顿模式的困局 |
(三)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调适 |
二、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概况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 |
五、研究意义 |
六、核心概念界定 |
(一)海外 |
(二)中国学 |
(三)海外中共学 |
(四)海外中共党建研究 |
七、写作框架 |
第一章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之意识形态建设 |
第一节 意识形态的调适 |
一、毛泽东思想 |
二、邓小平理论 |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四、科学发展观 |
第二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一、“中国梦” |
二、“四个全面” |
第三节 意识形态内化机制 |
一、党内学习制度 |
二、党内集中教育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之组织建设 |
第一节 组织构成 |
一、技术官僚 |
二、党员 |
三、新社会阶层入党问题 |
第二节 组织制度 |
一、干部任命制 |
二、干部考核制 |
三、干部选拔标准 |
四、干部培训 |
第三节 组织机构 |
一、领导小组 |
二、纪委 |
三、基层党组织 |
四、党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之反腐败斗争 |
第一节 腐败成因及对策 |
一、腐败成因 |
二、反腐对策 |
第二节 对十八大之前反腐的评价 |
一、选择型反腐 |
二、打个“平手” |
第三节 对十八大以来反腐的评价 |
一、真反腐vs选择型反腐 |
二、反腐动因 |
三、反腐之道 |
四、反腐成效、影响及前景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之执政前景 |
第一节 悲观主义 |
一、社会力量的增强 |
二、体制衰朽 |
三、悲观主义观点简评 |
第二节 乐观主义 |
一、出色的政党适应性 |
二、强大的治理能力 |
三、丰富的执政资源 |
四、乐观主义观点简评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化 |
一、走向西式民主 |
二、走向中国特色民主 |
三、几种可能的民主模式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的范式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范式 |
一、市民社会 |
二、法团主义 |
三、权威主义 |
四、合法性 |
五、政党适应性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定量研究 |
二、田野调查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第一节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一、贡献 |
二、不足 |
第二节 海外中共党建研究的启示 |
一、对加强党的建设的启示 |
二、对提升党建研究质量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提出问题及选题意义 |
1.1.1 提出问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分配 |
2.1.2 公平、公正、正义 |
2.1.3 分配正义 |
2.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
2.2.2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理论 |
2.2.3 中国传统分配正义理论 |
2.2.4 西方分配正义理论 |
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实践基础 |
3.1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实践 |
3.1.1 毛泽东分配正义实践 |
3.1.2 邓小平分配正义实践 |
3.1.3 江泽民分配正义实践 |
3.1.4 胡锦涛分配正义实践 |
3.2 习近平分配正义实践 |
3.2.1 萌芽阶段(1969年-1979年) |
3.2.2 生长阶段(1979年-2012年) |
3.2.3 形成阶段(2012年-至今) |
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4.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立场” |
4.1.1 分配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重要体现 |
4.1.2 “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分配正义概念阐释 |
4.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 |
4.2.1 贡献原则 |
4.2.2 平等原则 |
4.2.3 补偿原则 |
4.2.4 三个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
4.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表现” |
4.3.1 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2 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3 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4 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5 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 |
5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 |
5.1 精准扶贫政策基本概述 |
5.1.1 精准扶贫政策提出过程 |
5.1.2 精准扶贫政策主要内容 |
5.1.3 国内外扶贫政策之比较 |
5.2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考察 |
5.2.1 总体减贫绩效 |
5.2.2 地区减贫绩效 |
5.2.3 存在问题分析 |
5.2.4 未来政策设计 |
5.3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意义 |
5.3.1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 |
5.3.2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 |
5.3.3 精准扶贫政策是“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 |
6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和现实意义 |
6.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 |
6.1.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发展 |
6.1.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丰富 |
6.1.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弘扬 |
6.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批判 |
6.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
6.2.1 “基本立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
6.2.2 “基本原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指南 |
6.2.3 “主要表现”是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的行动纲领 |
7 结语及未来研究展望 |
7.1 结语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的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析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 |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特征 |
(三)新时代的内涵与特征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涵与特征 |
二、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要选择 |
(三)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
(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的必然路径 |
第二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思想 |
(二)从社会角度解读生态环境问题的理念 |
(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导致自然异化的思想 |
(四)“人民创造国家制度”的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毛泽东关于“兴修水利、绿化祖国”生态环境建设思想 |
(二)邓小平关于“谁污染、谁治理”生态责任制度建设思想 |
(三)江泽民关于“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发展思想 |
(四)胡锦涛关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生态和谐思想 |
(五)习近平“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建设“美丽中国”的思想 |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智慧 |
(一)“天人合一”、“共生共存”的系统生态观 |
(二)“天行有常”、“复归其根”的自然生态观 |
(三)“众生平等”、“六道轮回”的伦理生态观 |
(四)“虞横之制”、“王者之法”的制度生态观 |
四、西方学者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理论 |
(一)生态现代化理论 |
(二)生态伦理学理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一)以党章和宪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
(二)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与探索 |
(三)陆续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系列行动计划 |
(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制度执行力度不断加强 |
(五)逐步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已经确立 |
(二)“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逐渐形成 |
(四)制度创新性成果和阶段性成效逐步涌现 |
(五)制度执行督查的高压态势日益强盛 |
(六)中国方案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存问题 |
(一)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 |
(二)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 |
(三)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 |
(四)制度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 |
(五)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 |
(六)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 |
(一)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 |
(二)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 |
(三)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 |
(四)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 |
(五)传统制度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 |
(六)制度迁移过程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 |
第五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
一、凝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民众共识 |
(一)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 |
(二)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 |
(三)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 |
二、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和组织体制 |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体制 |
(二)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组织体制 |
三、强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
(一)执法监督机制 |
(二)考核激励机制 |
(三)责任追究机制 |
(四)协调联动机制 |
(五)公众参与机制 |
四、继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 |
(一)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 |
(二)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 |
(三)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
(四)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 |
五、营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 |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全球生态安全诉求 |
(二)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 |
(三)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对加强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D]. 肖云峰. 河北大学, 2020(09)
- [2]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
- [3]惠州地区农村中小银行小微信贷业务政府监管研究[D]. 林彬.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海外学者的视角[D]. 王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9]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D]. 李东杨.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10]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D]. 郭小靓.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