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在西部开发中的功能探讨——试论公平理念及其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吕翾[2](2013)在《土地发展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调整动态、增量、立体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关系的新型复合型土地权利。土地发展权虽然尚未纳入我国土地权利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我国土地权利运行与利用管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土地发展权法律问题。本文以土地发展权这一新型土地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视野探究其在权利层面的生成与发展,揭示其在土地法尤其是物权法层面的定位与地位,再从一般物权运行、救济的层面探讨的土地发展权的保障制度,最后为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领域的法制思考,以期实现从权利到制度、从学理到实践思路完成对土地发展权的学术论证。基于前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进行专门论述:第一章: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作为学理概念的土地发展权最初是由美国土地管理法学者提出的。而作为权利形态的土地发展权在更早前的美国土地利用管理活动已然独立存在并实际运行。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理论的创新,有助于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完善,而且是权利实证领域的新发展,推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本章首先探究学理层面土地发展权的起源与内涵,然后分析土地发展权在产生的法律原因,接着论述初创阶段的土地发展权的形态特征,最后论证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对不动产物权制度及体系的影响及其重构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土地发展权的发展,是指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在土地动态、空间、增量利用的趋势之下,在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制度中逐步衍生、运行及其内涵、属性、构造及制度变动的法律过程。本章首先梳理与分析国外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与脉络,将其分为初级的私有化、个体化模式,中级的国有化模式以及高级的物权化模式,并对重点论证各种模式的内涵机理。此为本章的重点。然后归纳与分析我国土地发展权发展的模式类型与特征,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中外土地发展权发展的路径与逻辑。第三章: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土地发展权的定性与第四章将要论证的权利构造是一对既独立又关联的范畴。土地发展权的定性是指对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的探究。而权利构造则是在定性的基础上,从财产权视角解构其权能构造与功能机理。定性是权利构造的理论前提,权利构造是定性的理论深化。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发展权因受到公法的限制而具有公权利属性,部分符合准物权属性。第四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包括一般物权所具备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方面。通过对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物权结构进行分析,一者有助于加深对其私物权属性的认识,更重要地是为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权利基础。本章按照物权权利构造的一般逻辑,依次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对土地发展权物权构造进行了建构。土地发展权的主体包括所有者主体、使用者主体和管理者主体三类。土地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性利益。土地发展权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动态、立体和增量利用而产生对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的复合型法律关系。第五章: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土地发展权因受公法的诸多限制而具有鲜明的公权利属性。本章将首先探究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混合的属性,分析公法对其限制的领域和影响,再从理论层面阐述准物权的法律内涵与要素架构,尤其突出其公法授权性和私权本质性的双重特征,并以此作标准,分析土地发展权与准物权之间的理论契合点,包括发展性契合、对比性契合、公权性契合、客体特殊性契合和类比性契合。最后参照某类既有的具体准物权种类的权利构造来尝试对土地发展权的准物权构造的解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受公法限制的物权,一定程度上符合准物权的权利特征和内涵。第六章: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土地权利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不仅是静态意义上既有法律制度对既有土地权利的保障,更是动态意义上新型法律制度对新型土地权利的及时因应与调整。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也应准确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发展脉络,从而实现对后者的及时因应与调整。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型不动产物权,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动态、立体、增量的法律关系新趋势,而其需要发挥其权利功能,则必须完善其实施的具体制度或机制。这也正因应了从权利到制度的法律实施的一般逻辑演进。本章将先阐述我国土地发展权生成与运行的背景场域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变革的脉络与特征,然后对实践中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若干显着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法制分析,以其通过分散渐进的思路来构建与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第七章: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物权,其在日常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运行。而当其受到其他各类的权利(力)侵害时,又会产生其物权救济问题。本章分为实现与救济两部分论述,前一部分分为五个分论点:首先从域外土地发展权实现模式借鉴着手,紧接着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法律与政策三个维度阐述建构土地发展权日常实现的运行机制须处理好的架构关系。第三个分论点则是从土地发展权内部的创设、让渡、出让、转让、收回、变更及消灭等实现的全过程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法律论证。第四个分论点则是对土地发展权实现的外部机制及体制的探讨。第五个分论点则是在前四个分论点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有关我国土地发展权实现须具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在“救济”部分,主要分为横向的土地发展权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和纵向的事前预防、事中阻却和事后解决的救济机制。通过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不动产财产权地位,有利于土地权利保障整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张军驰[3](2012)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文中提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西部地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已大为改观,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也更为稳固。由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复杂,区域差异性大,加之本身极度脆弱,虽然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局部改善、但是整体不断恶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有关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从调整的范围、手段、内容和取得的实效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诸多要素,加快推动和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西部地区资源和环境现实而迫切的需要,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以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为研究内容,对我国三十多年来环境政策的演变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做了客观评价,深入剖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环境政策内容不够全面、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调整方法和手段单一、执法不严;退耕还林政策、天然林保护政策和水土保持政策等强化行政命令、忽视市场作用、多头管理出现部门冲突、政策缺乏激励措施、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等。上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在政策理念、政策体系、调节手段和范围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政策理念相对滞后、政策体系不够完整、政策执行环节薄弱、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参与不足等方面。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立足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和实践的分析考察,提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应在战略层面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人与资源、环境和谐相处;在观念层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道路方面走生态文明之路、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生态文明为理念,遵循协调统一、环境民主、制度创新和本土化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网络,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全面创新,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的宏伟目标。
陈光[4](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王楠[5](2011)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中央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张菁[6](2010)在《西部和谐矿区的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多年来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不仅带动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也给经济发展程度较为成熟的中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并且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还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矿业势必成为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对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对矿产资源开发所得利益的分配不均,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确,导致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比如,由于开发或治理不当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矿区居民获利甚少而生活困苦,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利益争斗等等。在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本文试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特征(脆弱的地理环境特征、多民族的人文历史特征、以及发展落后的经济社会特征)出发,在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肯定矿产资源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分析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开发企业、矿区居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探讨通过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所得利益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在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在进一步的开发中,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最终实现和谐矿区的建设。本文的几点说明如下:一.在分析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时,考虑到了民族性这一特征,西部地区很多矿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矿区,这一民族性的特征就决定了在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对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习惯的尊重等问题。二.本文在分析矿产资源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有两条主线贯穿全文,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一个纵向的关系,也就是代际间的矛盾关系,矿产资源是全人类的,不仅仅属于当代人,更属于后代,因此,要在开发过程中要注意对资源的有序开发并避免对矿区环境的污染而影响以后子孙万代的生存;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政府、企业、矿区居民之间的横向关系,当然之中还包括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域关系,在开发中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实现利益共享,进而构建和谐矿区。三.本文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资源开发与民族利益关系的和谐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07MZ019)的调查资料为基础,试从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结构关系的角度,‘即根据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以及分配矛盾,通过构建一种利益共享的框架,来解决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通过和谐矿区的建设来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马训祥[7](2010)在《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经济是解决我国当代民族问题的关键。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向度是自由,其中保障社会主体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素。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不仅激活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热情,也催生民族自治地方权利意识的觉醒,迫切需要法治为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司法救济是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公正的司法离不开程序的正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呼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少数民族经济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批准或认可的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关系,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过建国60年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依然突出。在经济上,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在政治上,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有限性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供给;在社会结构上,民族自治地方尚处于市民社会形成阶段;在思想观念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利依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少数民族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具体事实中的应用。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少数民族经济法法律规范,独立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原则有: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独立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在理论上,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有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益,化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纠纷,制约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权力滥用,引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中,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它是司法链条上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的关键一节,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接的桥梁和媒介。从司法适用的运行机制角度看,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外部运行机制由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可诉性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现代化两个方面,它是保证权利主体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因子;内部运行机制是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的正当性,它是权利主体有获得公正审判机会的重要保证。公正程序的阙如是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最大困境。从学理角度分析,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主要存在三种形式的困境:即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启动难、少数民族经济法纠纷司法力量介入难和少数民族经济法法律规范司法适用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失灵或受阻,并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民族经济法可诉性缺失、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司法化膨胀、民族自治地方司法权弱质化这四个因素表现出来。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构建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诉讼模式及相应的诉讼机制,是解决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重要突破口。根据少数民族经济法性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契合的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解决少数民族经济法纠纷的主要途径。构建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模式,至少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方式;二是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三是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机构;四是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五是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马玉祥[8](2009)在《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文中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决策,是造福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一项战略部署。早在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提出:"现在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应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西部地区大开发。"
马玉祥[9](2008)在《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文中研究指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决策,是造福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一项战略部署。早在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提出:"现在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应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西部地区大开发。"
侯学敏[10](2006)在《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为契机,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的实现相衔接,不仅是进一步落实民族经济自治权的重要保证,也是西部开发立法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分析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入手,阐述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提出西部开发立法是推进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重要保证,经济自治权是西部开发立法实施的有效杠杆。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法制障碍分析,提出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相衔接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了二者的衔接方式与衔接内容。 就结构而言,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笔者在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社会背景、思想渊源和实施意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讨论了西部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经济自治权的含义、内容及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第三章:经济自治权落实的法制障碍分析。分析了经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制障碍。 第四章: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衔接。针对本文第三章分析的落实经济自治权的法制障碍,讨论了西部开发
二、经济法在西部开发中的功能探讨——试论公平理念及其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法在西部开发中的功能探讨——试论公平理念及其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土地发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思路、创新点及方法 |
第一章 土地发展权的产生 |
一、词源探究 |
(一) 概念初源 |
(二) 运行实践 |
二、生成原因 |
(一) 客观原因 |
(二) 主观原因 |
三、初创形态 |
(一) 采矿权 |
(二) 空间权 |
四、产生与重构 |
(一) 内涵及其物权性 |
(二) 兼容性 |
(三) 冲突性 |
(四) 重构 |
第二章 土地发展权的发展 |
一、雏形模式 |
(一) 初级私有化 |
(二) 狭义个体化 |
二、国有化模式 |
(一) 产生脉络与价值 |
(二) 英国“土地开发者付费” |
(三) 美国“土地发展权征购”PDR |
(四) 法国建筑法定密度规控 |
(五) 德国规划中预期价值补偿 |
(六) 台湾地区土地开发许可 |
三、物权化模式 |
(一) TDR的产生背景 |
(二) TDR的发展脉络 |
(三) TDR的财产权属性论辩 |
四、我国模式的发展 |
(一) 土地发展权的中国化 |
(二) 土地发展权的流转 |
(三) 土地发展权征购 |
五、中外之比较 |
(一) 生成原因 |
(二) 制度现状 |
(三) 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 |
一、定性的缘起与思路 |
(一) 范畴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超越用益物权的权利 |
(一) 论证逻辑 |
(二) 用益物权的属性与特征 |
(三) 土地发展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
(四) 因超越用益物权而独立 |
三、土地发展权是一项新物权 |
(一) 采矿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二) 空间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三) 农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四) 观点续争与结论定夺 |
第四章 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 |
一、土地发展权的主体 |
(一) 既有观点及评述 |
(二) 所有者主体: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 使用者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 |
(四) 管理者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
二、土地发展权的客体 |
(一) 既有学说评述 |
(二) 发展性利益界定 |
三、土地发展权的内容 |
(一) 既有观点评述 |
(二) 复合型法律关系 |
第五章 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 |
一、逻辑缘起与论证思路 |
(一) 逻辑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的公权性 |
(一) 公私权划分概论 |
(二) 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二重性表现 |
(三) 经济发展权 |
(四) 经济分配权 |
(五) 宏观调控权 |
三、准物权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探讨 |
(一) 准物权的内涵 |
(二) 准物权与物权的关系 |
(三) 准物权理论的特征 |
四、公法限制的结果:准物权属性辨析 |
(一) 发展性契合 |
(二) 对比性契合 |
(三) 公权性契合 |
(四) 客体特殊性契合 |
(五) 类比性契合 |
五、公法限制下的土地发展权构造 |
(一) 思路缘起 |
(二) 概念、类型和属性 |
(三) 权利构造 |
第六章 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从权利到制度: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变革 |
(一) 手段之变:从计划管理到市场调控 |
(二) 内容之变:从权力配置到权利分享 |
(三) 目的之变:从权力冲突到权利协调 |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制度之维 |
(二) 土地使用权收回预期价值评估 |
(三) 经营用地增值收益回馈 |
(四) 住宅发展权分享 |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权:以小产权房合法化为路径 |
(二) 宅基地的发展权分享:以城中村改造为视角 |
(三) 集体土地征收发展权补偿 |
四、制度构建的法制建议 |
(一) 尽快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法定化和价值市场化 |
(二) 改革与土地发展权运行相关的机制 |
(三) 做好与土地使用权运行的衔接 |
(四) 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 |
(五) 以权利为中心,实现土地法律关系的平等化 |
第七章 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 |
一、模式借鉴与宏观维度 |
(一) 模式借鉴 |
(二) 宏观维度 |
二、内部运行与外部协调 |
(一) 内部运行 |
(二) 外部协调 |
三、制度保障 |
(一) 法律保障 |
(二) 技术保障 |
(三) 市场保障 |
(四) 行政与宏观调控保障 |
四、多元化横向救济 |
(一) 私力救济 |
(二) 行政救济 |
(三) 司法救济 |
五、全方位纵向救济 |
(一) 事前预防 |
(二) 事中阻却 |
(三) 事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现实考量 |
2.1 生态环境状况 |
2.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西部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 |
2.2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内容 |
2.2.1 法律法规 |
2.2.2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政策 |
2.2.3 政策性文件 |
2.3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分析 |
2.3.1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成效 |
2.3.2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问题 |
第三章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演变与国外经验借鉴 |
3.1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变迁与实践 |
3.1.1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演变 |
3.1.2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 |
3.1.3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评价 |
3.2 国外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1 美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2 德国的环境治理模式 |
3.2.3 日本环境治理的主要政策 |
3.2.4 巴西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参考 |
3.3 国外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借鉴 |
3.3.1 完善的政策体系 |
3.3.2 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
3.3.3 政府作用的合理发挥 |
3.3.4 健全的管理机构 |
3.3.5 广泛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基本构架 |
4.1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的背景 |
4.1.1 时代背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
4.1.2 法治背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
4.1.3 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
4.2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的理论基础 |
4.2.1 公共治理理论 |
4.2.2 区域法治理论 |
4.2.3 公共产品理论 |
4.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4.3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理念创新 |
4.3.1 生态文明思想的兴起 |
4.3.2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生态环境治理 |
4.4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原则创新 |
4.4.1 协调统一原则 |
4.4.2 制度创新原则 |
4.4.3 环境民主原则 |
4.4.4 本土化原则 |
4.5 构建多元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
第五章 政府主导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构建 |
5.1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
5.1.1 生态环境治理——政府管理的题中之义 |
5.1.2 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特征 |
5.2 政府环境政策工具的应用 |
5.2.1 环境政策工具的一般理论 |
5.2.2 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 |
5.3 政府主导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路径 |
5.3.1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 |
5.3.2 优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
5.3.3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 |
5.3.4 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
5.3.5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 |
5.3.6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方合作机制 |
第六章 市场推动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化 |
6.1 市场机制引入的必要 |
6.2 市场机制在环境政策中的运用 |
6.2.1 国外对市场机制的应用 |
6.2.2 市场化环境政策工具的应用 |
6.3 完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途径 |
6.3.1 完善资源产权制度 |
6.3.2 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6.3.3 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
第七章 公众参与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形成 |
7.1 生态环境治理和公众参与 |
7.1.1 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
7.1.2 公众参与的理论依据 |
7.1.3 公众参与的界定 |
7.2 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7.2.1 公众参与的状况 |
7.2.2 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7.3 西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
7.3.1 提高西部公众环境意识 |
7.3.2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
7.3.3 建立环境信息制度 |
7.3.4 健全西部公众的表达机制 |
7.3.5 培育西部社会团体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
一、借鉴的可能性 |
二、理念借鉴 |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
二、区域立法调解 |
三、公众参与机制 |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
一、委托起草 |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
四、文本预先审查 |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
二、表决期限机制 |
三、协商加入机制 |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
参考文献 |
谢词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环境、生态、生态环境 |
(二) 环境法、生态法 |
(三)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使用 |
(四) 几个意义上的"西部" |
三、相关研究动态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七、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特点 |
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 |
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划 |
一、中央政府规划 |
二、地方政府规划 |
第三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一、森林覆盖率提高较快 |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第四节 西部地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二、土地沙化和荒漠化形势严峻 |
三、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
五、湖泊萎缩 |
六、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冰川加速消融 |
七、三江源地区的生态意义及其生态问题的产生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一、宪法 |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地方法规 |
五、国际条约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立法现状 |
一、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 |
(一) 自治条例 |
(二) 单行条例 |
(三)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二、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问题 |
(一) 内容重复、结构相似 |
(二) 立法价值观念错位 |
(三) 立法内容不全面 |
(四) 立法内容政策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完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途径 |
(一)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体系 |
(二)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 积极吸收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状 |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现状 |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云南怒江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主要措施 |
一、美国的西进运动 |
二、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 |
三、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 |
第二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经验教训 |
一、经验总结 |
二、教训总结 |
三、外国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西部地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对西部地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 |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一) 经济外部性理论 |
(二) 机会成本 |
(三) 其他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各类文件中的相关阐述 |
二、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 我国早期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二) 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第三节 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一、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
本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 |
(6)西部和谐矿区的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及评论 |
三. 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的目标 第一章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特征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主要类型 |
一. 西部地区的能矿资源 |
(一) 煤炭资源 |
(二) 石油、天然气资源 |
(三) 地热资源 |
二. 西部地区的金属矿产 |
三. 西部地区的非金属矿产 |
(一)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
(二)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的特征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 |
一. 西部地区脆弱的地理环境特征 |
二. 西部地区特殊的人文历史特征 |
(一) 地域性 |
(二) 民族性 |
(三) 多元性 |
(四) 脆弱性 |
三. 西部地区较东部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征 |
(一) 自然历史原因 |
(二) 产业结构的原因 |
(三) 国家的政策倾斜原因 |
第三节 西部矿产资源的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影响 |
一. 西部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是经济发展重要的资源基础 |
(一) 矿产资源开发给西部地区经济带来的转变 |
(二) 巨大的矿产资源开发潜力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后发优势 |
(三) 矿产资源开发是西部地区各民族富强繁荣的期望 |
二.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矿产资源开发对西部生态环境的影响 |
(二)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不均问题 第二章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结构分析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主体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关系及分配方式 |
一.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人与人的关系 |
(一)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
(二) 开发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
(三) 开发企业与矿区居民的利益关系 |
第三节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方式 |
一.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实现形式 |
二.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现状 第三章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关系的区域案例分析:新疆矿产资源开发 |
第一节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概况 |
第二节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
第三节 矿产资源开发带给新疆的负面影响 |
一. 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自然环境破坏负外部性问题 |
(一) 诱发地质灾害 |
(二) 恶化土地资源及水资源环境 |
二. 新疆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单一问题 |
三. 中央政府、新疆地方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 第四章 西部和谐矿区的建设 |
第一节 资源利益共享和谐的理念 |
第二节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共享和谐机制的建立 |
一. 建立能够保证公平性的机制 |
(一) 纵向的公平—代际公平 |
(二) 横向的公平—区域间的公平 |
二. 建立开发地居民的优先受惠权机制 |
三.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
四. 建立民族文化的保护机制 |
(一) 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
(二) 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 |
(三)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 |
五. 建立西部矿产资源形态演替升级机制 |
第三节 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谐的保障 |
一. 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利益关系和谐的制度保障 |
二. 国家政策对民族地区资源利益实现的支持 |
三. 矿区少数民族人力资源开发在和谐关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
(7)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内涵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概念之争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生成根基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生成的经济根基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生成的政治根基 |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生成的社会根基 |
四、少数民族经济法生成的思想根基 |
第三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法律关系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内容 |
第二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基本内涵 |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辨析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涵义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原则和功能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原则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功能 |
第三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必然性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可诉性 |
一、法的可诉性的概念及特征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可诉性的理论依据 |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可诉性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界定标准 |
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作用 |
三、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驱动力 |
第三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的正当性 |
一、司法适用程序正当性的现实意义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正当性的要素构成 |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正当性的保障制度 |
第四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困境的主要形式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程序启动难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纠纷司法力量介入难 |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法律规范司法适用难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主要滞阻因素 |
一、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意识淡薄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可诉性缺失 |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司法化膨胀 |
四、民族自治地方司法权弱质化突出 |
第五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的诉讼制度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界说 |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及原因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诉讼性质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纠纷的性质阐释 |
二、建立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构建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方式 |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机构 |
四、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
五、少数民族经济法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10)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
第一节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的社会背景 |
一、梯度推移战略及其严重后果 |
二、可持续发展观及其推进作用 |
第二节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的思想渊源 |
一、邓小平的“两个大局”: 西部大开发的思想渊源 |
二、江泽民“再造西北秀美山川”: 西部大开发的直接起因 |
三、朱镕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 西部大开发载入国家规划 |
第三节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意义 |
第四节 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
一、从地理区位上看,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
二、从民族问题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及其发展变化上看,西部开发必须注意解决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
第二章 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 |
第一节 西部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一、西部开发立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
二、西部开发立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
三、西部开发立法是国外开发欠发达地区法制经验的启示 |
四、西部开发立法,是我国东部沿海开放立法经验的科学总结 |
第二节 经济自治权及其法律地位 |
一、经济自治权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
二、经济自治权的社会价值解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之保障 |
第三节 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
一、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内在统一性 |
二、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法制障碍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法制化不利因素的分析 |
一、人治传统、法律意识淡薄 |
二、有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认识不清 |
三、中央集权体制长期存在所导致的地方分权认识误区 |
四、经济自治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
第二节 民族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法规立法滞后 |
二、民族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 |
三、民族法规的适用、实施、监督机制还未完善 |
第四章 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第一节 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衔接的必要性 |
二、衔接的可行性 |
第二节 衔接的基本方式 |
第三节 衔接的主要内容 |
一、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二、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贸易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三、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四、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
四、经济法在西部开发中的功能探讨——试论公平理念及其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土地发展权研究[D]. 吕翾. 南京大学, 2013(05)
- [3]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D]. 张军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02)
- [4]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 山东大学, 2011(02)
- [5]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6]西部和谐矿区的建设研究[D]. 张菁.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5)
- [7]少数民族经济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马训祥.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3)
- [8]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J]. 马玉祥. 民族法学评论, 2009(06)
- [9]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A]. 马玉祥. 民族法学评论(第6卷·2008年), 2008
- [10]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D]. 侯学敏. 中央民族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