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陈咏梅[1](2022)在《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流变及启示》文中指出2020年7月欧盟首次任命首席贸易执法官负责监督欧盟贸易政策的执行。欧盟首席贸易执法官的职责之一是管理根据《贸易壁垒条例》(TBR)发起的调查。实际上,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包括两个层面,一为欧盟基本法层面的相关立法(以下简称"欧盟条约"第113/133/207条),二为欧盟二级立法层面的TBR。一方面,随着"欧盟条约"第113/133条演变为《里斯本条约》第207条,欧盟实施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扩大了,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范围也扩大了。另一方面,TBR规定了专门的贸易壁垒调查程序,为欧盟企业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针对欧盟外第三国贸易壁垒的调查申请提供了便利。欧盟两类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对欧盟企业的影响表明,依据"欧盟条约"或TBR申请贸易壁垒调查各有利弊。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创新性建设过程中,应当从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中取长补短,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信息披露,建立便利的内部网络联系机制,制定让申请人有确信时间依赖的更为规范的行政立法,从法治层面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赵海乐[2](2021)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适用与中国因应》文中研究指明RCEP第12章"电子商务"原则上不适用RCEP争端解决程序,但允许缔约方选择适用。这引发了中国是否应当同意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具有可诉性的讨论。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中设置的"公共政策例外"与"基本安全利益例外"将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供政策空间,但我国仍须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规制,同时对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规则进一步澄清。此外,承认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可诉性,将有助于我国避免他国的制度性歧视。因此,承认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可诉性符合我国国家利益,但仍应以此承诺换取他国对等安排。
姜作利[3](2021)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建议——基于实质正义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突飞猛进,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远远没有实现,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已经成为发展大势。发达国家主导的WTO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缺失实质正义,其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愿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便捷、价廉的司法服务,无疑是提高WTO法律体系实质正义及促进WTO正常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该适时抓住当前全球法治化实质正义日益凸显、WTO立法的民主性不断提高及WTO改革正如火如荼的历史机遇,借鉴欧盟和许多国家民法中小额诉讼程序的经验,尽快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刘晓[4](202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文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住民族和社区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维系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偏重于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公法保护方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国际谈判进展尤为缓慢。面对此种现实困境,中国的进路不在于等待多边体制谈判的转机,而在于深化推进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共识基础,以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作为具体策略,运用"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范围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朱最新[5](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现状、困境与路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规则衔接是实施大湾区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大湾区三地政府、社会组织分别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三地规则衔接,初步形成了"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社会补充"的规则衔接路径。然而,由于中央、大湾区三地政府、社会组织在规则衔接方面受到"一国两制三法域三个单独关税区"带来的诸多因素的限制,大湾区规则衔接存在诸多问题与困境,难以满足大湾区融合发展需要。从大湾区融合发展需要出发,优化现有规则衔接路径,形成一条中央主导、地方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多元互动的规则衔接路径,并完善相关实施机制,是实现大湾区规则有效衔接、为大湾区融合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的必由之路。
谢卓君,杨署东[6](2021)在《全球治理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参与——基于WTO、CPTPP和RCEP的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世界各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制定的不同规制造成了数据流动壁垒,但数据流动的全球性、数据要素市场的依赖性以及数字经济的整体性均呼唤国际社会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全球治理。鉴于充分的国际法治供给是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基础,我们应当构建以"善治"为宗旨、以"规则导向"为目标、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归宿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三维框架,借此阐释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应然状态。当前,国际法治供给不足与需求旺盛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是造成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法治贫困的主要原因,虽然WTO、CPTPP和RCEP等多边和区域机制对规制跨境数据流动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回应,但仍存在多边规制发展滞后、区域规制碎片化以及共识性合作缺乏的治理困境。本文认为,在三维框架的指引下,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应坚持从区域规制向多边规制的形式转型、从"软法"向"硬法"的性质转变,并且一定要明确宽泛灵活性规则的明晰适用机制。中国在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时,应将国内规则外化的接轨性法治建设与国际规则内化的对接性法治发展相结合,以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数据治理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主张能力和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王彩霞[7](2021)在《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何在国际发展合作中实现不同需求层次的内外协调?本研究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在当前时代条件下,这项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就发展战略而言,成为现代化强国是中国预计于2050年实现的目标。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增强了海内外华人对中国实现该目标的信心,然而,中国当前发展仍面临多重挑战。有鉴于此,明确现代化的引领性地位是中国今后坚定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基础与方向,这也为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理论研究提供框架与目标。为此,本文化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搭建国家需求层次分析框架,分析中国自建国以来的国际发展合作历程,探讨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行性路径。在分析框架创建方面,本文以人为标准,衡量国家建构,分别结合历史、时代与文化三种情境,推演出国家具备权力、利益与道德三类人格。由这一多元人格属性可见,国家是包含主权象征、利益集成与人本关切的复合体。因此,国家行为受多重因素制约,具有一定可观察性,可外化国家基本需求。考虑到,人的需求与国家需求具有通约性,故此,可借助人的需求类比国家需求,这构成跨学科应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前提。据此,国家需求分为主权需求、发展需求、国际责任需求、国际地位需求与现代化需求,不同需求层次的内涵因时因事因国别因形势而异。在需求正向转化上,后一需求以前一需求的实现为前提;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出现由较高层次需求向较低层次需求的逆转。在国际社会化情境中,国家对自身需求的调节以及国家间需求的调和,同属国家间互动与需求协调的研究议题,这构成本文的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具体至案例选择,本文以中国自建国至今的国际发展合作进程与转型为研究重点。改革开放是分析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演化的时间分界线,受时代认知、路径抉择与规范扩散影响,自改革开放后,国家优先需求发生调整,由主权需求优先调整为发展需求优先。当前,在中美大国竞争升级、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发展格局亟需重塑等背景下,中国进入不同层次需求均需兼顾的新时期。由此,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亟待转型。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多重压力。新冠疫情引发全球公共危机,百年变局变数增多,全球化逆潮与民粹主义叠加。受此冲击,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难度加大。面对这一外部环境变化,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境相同,既遭受外界对于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也承受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除环境不确定性、身份被质疑以及竞争多元化的外部挑战外,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外界过度关注特定经济发展指标,这会干扰国家对现代化目标的理性认识;历史已存的发展失衡程度与时剧增,这不仅阻碍国家发展模式调整,也会制约国际发展合作水平提升;国内与海外利益人为划界,这会固化国家对长远利益的统筹布局。总之,诸多因素导致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其次,国家自身需求认知失调。受主客观因素所限,国内与国际需求的分化大于整合;受国内外舆论影响,国际责任与国际地位需求所获关注不均;因目标宽泛,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关联不足。再次,国际社会对国家需求的认可不足。外界在关注中国发展的同时,对多边发展倡议存疑;制度性话语不足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外交在由双边互动向多边参与拓展的进程中,缺乏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多元需求实现存在制度建设欠缺,长期延续的优惠型国际发展合作原则、实践与主流国际发展话语体系存在张力,尚无应对全策;在管理上,专业机构尚待加强能力建设;多边合作的路径选择受到既有经验的制约。为推进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稳慎转型,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应对举措。其一,为明确发展需求,基于科学了解的实际,创新发展质量评估;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不同区域人力资源积累;基于海内外利益关联性,增拓中国利益;基于对内生性需求的关注,培养随时而动的定力。其二,为整合需求层次,将国际责任需求及时适度纳入可持续发展范畴;将维护主权完整与坚定发展需求作为追求大国地位的前提;将国民理性培育与大国崛起难度,用于协调内外对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知。其三,为提升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以切实的合作成效,破除外界疑虑;以运用话语扩散规律为前提,提升多边参与话语效能;以实际互动,消除各方假想,通过国际组织积累正向互动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与疫情为契机,开展国际公共外交。其四,为完善国家需求实现机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性采纳国际发展规范;结合已有条件,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全面评估;结合能力与时机,推进三方合作制度化;结合内外机制现状,提高国际竞争抗风险能力。综上,这些路径有助于中国通过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向现代化目标稳健迈进。
顾华详[8](2021)在《论国际法视角下的美国遏华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奉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完全与国际法和WTO宗旨相背离。美国千方百计全面挑衅与深度遏制中国,损害的却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其所谓的"公平贸易"完全是以国内法取代国际法和多边贸易规则,损人害己。美国依据国内法指责中国侵犯知识产权,肆意动用国家力量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严重侵害中国主权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美国推行"疫苗民族主义",深度遏制了全球经济的复苏。推动美中两国关系开创新局面,共同为全球谋福祉,唯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践行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全球共同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走出低迷的最有效、有力的路径。
霍政欣[9](2021)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国际法意涵》文中指出制裁在性质上可分为单边制裁和多边制裁,在模式上可分为普遍制裁和聪明制裁。单边制裁是国际法上的灰色地带,对其合法性的考察须在"荷花号原则"上结合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进行。《反外国制裁法》围绕反制裁的逻辑起点展开制度构建和规则设计,在性质上属于单边制裁,在模式上采用聪明制裁,为国际制裁立法实践提供了中国样本。我国依据该法采取反制措施在国际条约法上可援用安全例外条款主张合法性,在习惯国际法上可援引反措施主张合法性。鉴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多样性以及该法本身的特点,为确保这部立法设计的反制措施在国际法治的轨道上落地实施,还须尽快建立健全配套实施制度。
何志鹏,孙璐[10](2020)在《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文中认为中国与国际法全面接触的170多年,并不是某一方单向影响对方的进程,而是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二者的接触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格局与心态,也改变了国际法的体系与结构。中国最初与国际法的相遇深化和印证了国际法的西方主导状态和实质不公正的品性,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应用也为国际法的平等实施注入了新元素。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领导人、政府和人民始终高度注意将自身的发展与全世界的发展进程相融合;与此同时,也将世界发展的道路与方向同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建设相融合。在这种共生共融的体系和进程中,中国始终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关键的方面。无论是对于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关注、将规则主导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指针,还是在面对意识形态的态度,以及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认知和维护方面,中国都获取了崇尚规则、注重理性、保持平和、克制谨慎的教益。在新中国治国理政及参与全球治理的共生共融过程中,国际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中国对于国际法制定与实施过程的参与,是中国走向国际社会的重要步伐;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使国际法不断面临并应对新的挑战,为国际法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很多新力量。中国从经济自足、文化封闭的状态起步,在国际法的压力和促动之下,发展工业,变革思想,践行法制,开启了步入现代性的历程。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法日渐熟悉,并参与一系列国际立法活动,成为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行为体。认真对待和有效利用国际法的规范与价值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治理,不仅是总结历史得到的基本经验,也是未来建设的良好指针。
二、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流变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基本法:从《欧共体条约》第113条到《里斯本条约》第207条 |
(一)《欧共体条约》第113条 |
(二)《尼斯条约》第133条 |
(三)《里斯本条约》第207条 |
三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二级立法:《贸易壁垒条例》 |
(一)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遵从 |
(二)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路径 |
(三)贸易壁垒调查的程序及时间限制 |
(四)对“欧盟利益”的考量 |
(五)贸易壁垒调查申请的法律依据 |
(六)贸易壁垒的调查领域 |
(七)欧盟委员会在TBR决策程序中的权力 |
(八)对欧盟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监督 |
四 两类贸易壁垒调查立法对欧盟企业的影响 |
五 启示 |
(一)调查信息的透明 |
(二)调查申请的便利 |
(三)调查程序的规范 |
六 结语 |
(2)RCEP争端解决机制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适用与中国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解析 |
(一)RCEP第12章第15条文本解读 |
(二)RCEP第12章第15条对成员方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权力的影响 |
1. RCEP第12章第15条基本安全例外对司法审查的排除 |
2. RCEP第12章第15条公共政策例外排除了“必需性”审查 |
三、我国数据流动规则在RCEP项下的合法性 |
(一)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治现状 |
(二)我国数据出境管理政策在RCEP第12章第15条项下的合法性 |
1. 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符合RCEP第12章第15条“基本安全例外” |
2. 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可能符合“公共政策例外” |
四、RCEP第12章第15条可诉性对我国海外利益维护的意义 |
五、结语 |
(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建议——基于实质正义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DSS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与实质正义 |
(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参与DSS实践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是不争的事实 |
(二)DSS崇尚的自由与平等理念有悖于实质正义的要求 |
(三)DSS程序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DSS的程序错综复杂,致使诉讼费用居高不下 |
2.DSS中缺失法律援助制度,无法缓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诉讼负担 |
3.DSU中提供的其他快速解决争端的方式作用有限 |
三、WTO法的性质、DSS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理上的相融性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坚实根基 |
(二)DSS程序的特点适合于小额诉讼程序 |
(三)DSU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为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铺垫 |
四、DSS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问题及可行性建议 |
(一)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抓住历史性机遇 |
1.WTO立法中的民主程序正在提高 |
2.WTO法律体制正面临着历史性的改革 |
3.欧盟和许多国家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经验 |
(二)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不宜太高 |
(三)提起小额诉讼的主体应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
(四)小额诉讼程序不应构成先例 |
(五)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应以货币赔偿为主 |
(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尽量简化 |
(七)小额诉讼程序应与SDT制度相结合 |
(4)“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面临现实困境 |
(一)现有的国际保护机制存在局限 |
1.既有保护公约的保护方式单一 |
2.现存惠益分享机制的保护范围偏狭 |
(二)正在推进的全球多边保护体制谈判进展缓慢 |
1.WIPO尚未推动达成有约束力的保护文件 |
2.WTO框架内相关议题谈判停滞不前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当前实践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有益探索 |
1.沿线国家实施多国联合申报制度 |
2.沿线国家FTA协定中原则性提及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现实问题 |
1.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方式较为单一 |
2.沿线国家的保护态度及水平不一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 |
(一)创新区域合作机制,推进国际合作进程 |
1.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创新区域合作实施机制 |
2.发挥共同利益基础,采取多元化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二)推行新型TRIPS-plus条款,建构区域合作新规则 |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款列为优先谈判事项 |
2.积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型TRIPS-plus规则 |
(三)坚持“两条腿走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 |
2.协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
四、结语 |
(5)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现状、困境与路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多方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现实路径 |
(一)规则衔接的中央探索 |
1.法律的自我变革。 |
2.央地行政协议。 |
3.中央区域规划。 |
4.司法协助。 |
5.中央指令。 |
(二)规则衔接的地方探索 |
1.地方行政协议。 |
2.地方区域规划。 |
3.单方开放。 |
4.共建机构管理。 |
(三)规则衔接的社会组织探索 |
三、多重限制: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中央规则衔接的多重限制 |
1.WTO协议的限制。 |
2.港澳基本法的限制。 |
3.形式取向的限制。 |
(二)地方规则衔接的限制 |
1.理念差异。 |
2.行政级别差异。 |
3.权限差异。 |
(三)社会组织规则衔接的限制 |
1.组织发展不平衡。 |
2.角色定位存在差异。 |
四、多元互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路径选择 |
(一)中央主导: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宪制要求 |
1.中央主导规则衔接是宪法要求。 |
2.中央主导规则衔接符合港澳基本法规定。 |
(二)地方主体: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现实选择 |
(三)社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合作治理在规则衔接中的体现 |
(四)互动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多元规则衔接的制度保障 |
五、多元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路径的实施机制完善 |
(一)中央主导规则衔接的实施机制 |
(二)地方主体规则衔接的实施机制 |
1.建立健全珠三角一体化统筹协调机制。 |
2.建立健全广深珠先行示范机制。 |
3.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协商机制。 |
(三)社会参与规则衔接的实施机制 |
1.健全珠三角社会组织培育机制。 |
2.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协商机制。 |
(四)规则衔接互动的实施机制 |
1.备案审查机制。 |
2.多元参与机制。 |
3.开放协调的示范法机制。 |
结语 |
(6)全球治理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参与——基于WTO、CPTPP和RCEP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制度赤字 |
(一)以WTO为中心的治理体系受到挑战 |
(二)区域化倾向不利于主导性多边规制的构建 |
(三)基于共识性价值判断之上的合作不足致使治理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受制 |
二、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三维框架 |
(一)“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价值导向 |
(二)“全球善治”的治理目标 |
(三)“规则导向”的全球治理体系 |
三、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推动区域规制向多边规制的形式转向 |
(二)推动“软法”向“硬法”的性质转变 |
第一,灵活性与稳定性互补。 |
第二,正规性与非正规性互补。 |
第三,成本较高与成本较低互补。 |
(三)推动灵活性规则必须明晰其适用机制 |
四、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中国参与 |
(一)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国内法治之维 |
1.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规制建设进程 |
2.赋予我国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 |
(二)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之维 |
1.坚持“一带一路”倡议开放与包容的价值取向,规制利益冲突 |
2.以RCEP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为蓝本共建“一带一路”规制体系 |
五、结 语 |
(7)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国家需求层次的理论建构 |
一、国家人格化:以人的视角建构国家 |
(一)国家建构的多维逻辑 |
(二)国家行为与动机的人格属性 |
二、人与国家的需求通约性 |
(一)人与国家的多元需求 |
(二)人与国家需求相通约的依据 |
三、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国家应用 |
(一)“需求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
(二)“需求层次论”的应用考量 |
(三)国家需求视角下的国际合作 |
(四)国际发展合作中的国家需求 |
四、国家需求层次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需求的界定与层次 |
(二)多层需求的平衡与均衡 |
第二章 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进展与方向 |
一、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历程 |
(一)主权需求优先的阶段(1949-1978年) |
(二)发展需求优先的阶段(1979-2018年) |
(三)多层需求兼顾的新时期(2019年至今) |
二、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动因 |
(一)时代主题判断 |
(二)改革开放实践 |
(三)国际规范内化 |
三、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方向 |
(一)由选择自立走向逐步开放 |
(二)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倡导 |
(三)由双边互动趋向多方参与 |
第三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强 |
(一)后疫情时代百年变局变数增多 |
(二)逆全球化下疫情民粹主义兴起 |
(三)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尚需时间 |
二、发展中国家身份引发质疑 |
(一)中国的身份定位存在分歧 |
(二)外界混淆中国的需求层次 |
(三)身份质疑导致行为的误判 |
三、新发展格局面临多重国际竞争压力 |
(一)权力转移下的大国竞争 |
(二)新兴崛起国群体内竞争 |
(三)区域强国间的机制竞争 |
第四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 |
(一)过度聚焦规模与速度 |
(二)地域差距的不断扩大 |
(三)跨国利益边界模糊化 |
二、国家需求层次的认知失调 |
(一)国内需求与国际需求相分隔 |
(二)国际不同层次需求关注不均 |
(三)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疏离 |
三、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不足 |
(一)战略设计引发外界疑惑 |
(二)国际制度话语处于劣势 |
(三)国际社会交往基础薄弱 |
四、实现国家需求缺乏制度保障 |
(一)国际发展体系规范压力 |
(二)专业机构管理经验欠缺 |
(三)多边合作路径选择受限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路径抉择 |
一、明确发展需求优先方针 |
(一)重视发展质量创新评估 |
(二)均衡各区域可持续发展 |
(三)全方位调和海内外利益 |
(四)增强环境变化中的定力 |
二、统合国内外需求层次 |
(一)发展与国际责任适度关联 |
(二)国际地位基于主权与发展 |
(三)现代化需求贯穿于其他需求 |
(四)坚定发展中国家身份立场 |
三、增进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 |
(一)提升发展战略释疑成效 |
(二)提高多边外交话语效能 |
(三)积累国际社会互动资源 |
(四)长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
四、完善国家需求的实现机制 |
(一)善用国际体系部分规范 |
(二)健全机构建设全面评估 |
(三)推进三方合作机制建设 |
(四)夯实国际竞争的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论国际法视角下的美国遏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践踏国际法和WTO多边自由贸易原则,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应高度警惕 |
(一)美国极力主导单极独霸的世界秩序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则 |
(二)美国肆意破坏国际经贸规则和市场竞争原则,目标虽然直指中国,但危害的却是世界各国 |
(三)美国极力抹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努力与成效,严重违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二、美国践踏国际法,用国家力量打压中国企业,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 |
(一)美国肆意破坏国际法治终究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走的是一条害人害己的邪路 |
(二)美国推行“公平贸易”的实质是搞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走的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歪路 |
(三)美国背离《联合国宪章》的初衷,走的是一条谋求全球霸权的绝路 |
三、美国奉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完全与国际法和WTO宗旨相背离,践踏了国际法治的公信力 |
(一)美国贸易政策突出的是以遏制中国为导向 |
(二)美国极力奉行单边主义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撇开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 |
(三)美国肆意动用所谓的“国家安全保护”理由遏制中国企业发展 |
四、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既于国际法无据,又损害全球利益,损人更害己 |
(一)“美国优先”和国际秩序“丛林法则”化均是对规则的严重破坏 |
(二)美国发起贸易战直接破坏着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 |
(三)美国充斥着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损害的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9)《反外国制裁法》的国际法意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上的制裁:种类与定义 |
(一)制裁的种类 |
(二)定义 |
二、单边制裁的合法性分析 |
(一)考察基础 |
(二)基于国际条约的合法性分析 |
(三)基于习惯国际法的合法性分析 |
三、《反外国制裁法》的定性及其合法性分析 |
(一)国际法上的定性 |
(二)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
1. 基于国际条约的分析 |
2. 基于习惯国际法的分析 |
四、《反外国制裁法》的完善路径与建议 |
(一)完善路径 |
(二)具体建议 |
五、结语 |
(10)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国与近代国际法相遇前的境况 |
(一)中国与国际法的不同传统 |
(二)晚清前中国与国际法的零星接触 |
三、新中国建立前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艰辛过程 |
(一)输在起跑线的中国与殖民风格的国际法 |
(二)引进西学以图强的中国与拓展主体的国际法 |
(三)废除旧条约的中国与渐趋平衡的国际法 |
四、新中国外交实践中与国际法互构的领域 |
(一)外交一边倒的中国与政治多元的国际法 |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底线关注 |
1.确立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的定位 |
2.以“一国两制”的思路解决国家统一问题 |
(三)中国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总体认同 |
(四)高斗争状态的中国与冷战中的国际法 |
(五)融入全球治理的中国与理想主义的国际法 |
(六)面向新时代的中国与矛盾摇摆的国际法 |
五、中国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机理分析 |
(一)国际法对于中国的建构意义 |
1.国际法对于国家整体认知的影响 |
2.国际法对于中国精神信念的影响 |
3.国际法对于中国制度发展的影响 |
4.国际法对于中国学术教育界的影响 |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建构意义 |
1.国际法精神与主旨的转换 |
2.国际法认知与功能的澄清 |
3.国际法制度的完善 |
4.国际法文化的丰富 |
六、中国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经验探索 |
(一)国内治理的秩序对于国际秩序的影响 |
(二)和平协商的国际治理方式 |
(三)务实对待国际秩序的建构和发展 |
(四)突破国际法的西方传统,建构中国特色 |
1.发展是治理的根本 |
2.人本化是治理的中心 |
3.以规则为基础,完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 |
七、结论 |
四、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流变及启示[J]. 陈咏梅. 国际法研究, 2022(01)
- [2]RCEP争端解决机制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适用与中国因应[J]. 赵海乐.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
- [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建议——基于实质正义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视角[J]. 姜作利.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4]“一带一路”倡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中国进路[J]. 刘晓.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5]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现状、困境与路径完善[J]. 朱最新. 法治论坛, 2021(03)
- [6]全球治理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中国参与——基于WTO、CPTPP和RCEP的比较分析[J]. 谢卓君,杨署东. 国际观察, 2021(05)
- [7]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D]. 王彩霞. 吉林大学, 2021(01)
- [8]论国际法视角下的美国遏华问题[J]. 顾华详.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04)
- [9]《反外国制裁法》的国际法意涵[J]. 霍政欣. 比较法研究, 2021(04)
- [10]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J]. 何志鹏,孙璐.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