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郭云峰[1](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研究说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秦玥珩[2](2019)在《登记视角下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研究》文中提出由于长期以来的分散管理,我国自然资源权籍存在数据标准不统一、权属不清晰、空间范围交叉重叠等突出问题,对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与空间规划编制等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实施,亟需探索出合理的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改革路径。因此,本文从自然资源登记视角出发,研究自然资源权籍数据整合过程中需要表达的核心内容与数据组织方式,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资源权籍模型。目前,由于土地空间位置的稳定性和唯一性,大多数国家都以地籍系统或土地登记系统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本文基于通用性和可扩展性较高、实际应用较为成熟的国际标准化模型LADM(土地管理领域模型)的核心框架来构建我国的自然资源权籍数据模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创新性。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本文对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与登记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作为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构建的理论基础,包括:(1)权籍的核心是反映权利的归属,本文参照《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体系结构,梳理了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2)基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文件,从登记范围、登记权利、登记单元、登记内容等方面对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分析;(3)针对目前权籍数据管理中存在的权利冲突、空间范围交叉重叠、权利描述欠缺等问题,提出了统一分类标准、建立不动产与自然资源一体化数据库体系、补充完善权籍数据内容、实现矿业权与地表权利的数据关联等改革路径。其次,本文阐述了国际标准模型LADM的总体设计思路并分析了 LADM对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构建的启发性和适用性。随后,基于我国地籍模型的结构设计,参照LADM的权利人、基本管理单元、空间单元以及RRR(权利、限制和责任)四个核心类,分别探讨了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模型中对应的核心类的主要内容与内在逻辑关系,研究了自然资源权籍对象的表达,设计了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库的存储结构与核心要素表结构,构建了一套符合我国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需求的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最后,根据本文构建的自然资源权籍模型,通过收集金坛区的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建立了相应的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库,并运用现有的自然资源权籍管理原型系统展示了权籍数据库创建、图形处理、信息查询、数据检查、权籍登记等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与应用实际,以此验证了本文提出的自然资源权籍数据模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王社坤[3](2018)在《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反思,可以论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正当性。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创设是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功能应当限定为解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禁止。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核心权能是分离和取得权能,系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和收益权能的转化形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特殊性,更多表现为对自然资源观念上的抽象占有。对自然资源所依附的载体性资源的占有是独立存在并辅助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行使的资源载体使用权的权能。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的需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行使应当遵守限度条件,这些限度条件划定了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权利边界,并通过公法管制措施得以明确化和具体化。
张牧遥[4](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落志筠[5](2016)在《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基本理念之革新》文中指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关系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大事。然而通过对自然资源物权领域的现实问题考察,发现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资源价格偏离价值等问题无不凸显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缺陷。深入分析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缺陷,笔者以为需要革新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基本理念,对不同属性自然资源实行侧重不同的物权制度,明确将国家所有者与其管理者身份相区分,真正保障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体系下的权利人权益。
巩固[6](2013)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文中指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李晓燕,段晓光[7](2013)在《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重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律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公私法不分,矿产资源立法理应由公法、私法两大体系构成,这是因为:矿产资源的物权制度属于私法范畴,矿业行政管理制度属于公法范畴。矿产资源立法的完善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私分明"的价值取向,以私法为基础、私权保护优位;具体路径是:分离矿产资源物权制度与矿业行政管理制度,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为目标,构建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实行国有自然资源的分类调整,以矿产资源立法"物权化"为目标,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叶榅平[8](2013)在《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选择》文中认为我国《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物权化采用了用益物权模式,但由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仅可设立于对物的非消耗性利用之情形,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也涵盖进来,导致了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至于学界提出的占有权模式和准物权模式,则亦均因其固有的弊病而无以胜任。立足于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唯用益物权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可堪采用于自然资源物权化,故应考虑建构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在尊重自然资源原始公有的前提下,以非消耗性利用和消耗性利用之划分为基础,以私法中的债为原因,分别为其他私法主体设立用益物权和所有权,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
张文[9](2012)在《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矿业纠纷已成为影响矿业秩序的重要因素。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状况时有发生,且因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趋利性,加上管理法律法规的漏洞与不全面,使粗放式开采、“破坏式”的开采、非法采矿屡禁不止,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滥采乱挖情况越加严重,甚至盗窃抢夺、走私贩私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时有发生,破坏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产资源相关物权人的权利,也造成了严重的矿产资源浪费。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矿产资源一直以来都带着浓重的行政色彩,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均需经过行政授权,接受行政管理。随着物权法对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的确定,如今矿业权已由公法性质偏向了私法性质。但我国相应的法律还未完善,具体看来,我国法律主要是对权属纠纷,确切地说是对确权纠纷的规定较多,而对矿产资源物权的侵权损害纠纷却无明确或专门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些有限的规定无法解决不断出现的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导致了实践中一些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无法可依,久拖难决。而学界目前对于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的理论体系的研究也尚未成熟与深入。本文意就在于深入研究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相关制度,以期为发展并完善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找到突破口与侧重点。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分析了矿产资源物权的基础理论。现今物权法已将矿业权纳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保障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矿业权权利人的公平竞争。本文在初步介绍矿产资源的定义、种类和性质及物权法对矿产资源的影响后,分析了矿产资源物权受保护的具体范围,矿产资源存在的具体物权,并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担保物权——抵押权进行了深入探讨,将其分别与一般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任物权进行对比,寻找其独特之处。第二部分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理论进行了探讨。因为矿产资源物权人利益保障的迫切需求,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不断等导致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迫切需要建立与完善。本文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予以界定,总结了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并进一步分析了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普通侵权的所在。随后,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剖析。与此同时,对国外现今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进行研究,从中寻找在探讨我国矿产资源物权侵权制度时可供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是深入研究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具体类型。笔者对此归纳了三种类型的侵权纠纷,分别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侵权纠纷、矿业权的侵权纠纷和矿业权抵押权的侵权纠纷三种。进而对其在现实中存在的具体侵权表现,如无证开采、越界采矿、私自授受矿权,破坏性开采等侵权纠纷进行逐类分析,从中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解决问题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是剖析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机制。本部分就首先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产生根源予以分析,找出原因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行解决、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三种机制。笔者亦结合了现今我国矿产资源相关立法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保护及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从而更好的解决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保护矿产资源物权,促进我国经济有序稳定发展,保障矿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孙莉[10](2011)在《采矿权性质及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采矿权的研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民商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资源经济等学科。本文着重从民商法角度,并借鉴其他领域的成果,对采矿权性质和采矿权基本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论文首先是引言部分,包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基础、研究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和思路。其次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采矿权概述及性质争论。第一节是采矿权概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产生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第二节是采矿权性质争议的评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关采矿权的规定不断完善,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逐渐清晰。关于采矿权性质的各种争议无论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在《物权法》颁布后并没有停止。认为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采矿权的客体具有耗竭性,与用益物权的返还性不符;二是采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而用益物权是通过合同取得的;三是采矿权人负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多。本文正是基于对这几点的反驳,论证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并进行制度完善的。第三节是《物权法》规定采矿权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通过前,已有《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采矿权进行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从行政管理角度,采矿权民事权利属性不清晰,保护制度欠缺。《物权法》虽然只在“用益物权”一般规定中的第123条提及采矿权,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采矿权制度进行了回避和妥协,但毕竟对采矿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要依据《物权法》规定的精神,完善采矿权制度,强化对采矿权的保护。第二章是采矿权的客体与用益物权的本质。第一节是采矿权的客体。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具有特定性、可支配性、有体性、效用性等特征,是物权法上的物。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定位经历了自然物—私有财产—社会资源的变化,公有制国情和自然资源实际,决定了《物权法》对自然资源予以调整的必要性。第二节是用益物权的发展和本质。用益物权是为了缓和资源稀缺和人类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出现的,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用益物权的客体、权能都在增加,种类亦有增有减。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成为物权法的二元结构,用益物权作为对他人之物的物权性利用和租赁等债权性利用一起构成了不动产利用的二元体系。用益物权的本质对他人财产的物权性利用,从比较法上分析,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可以是消费物,亦可以是消费物。笼统地探讨用益物权的权能是没有意义的,各种用益物权的权能不尽相同。第三节为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多国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对采矿权进行了规范。采矿权是用益物权体现了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用益物权客体的扩大和权能的增加。作为采矿权客体的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与采矿权人享有所有权的矿产品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采矿权人对矿产品的处分是其收益的方式,而国家可以通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实现所有者权益。第三章是采矿权出让制度。第一节是采矿权出让的方式。我国采矿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行政授予到以有偿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价有偿出让为主、协议出让为辅的三个阶段。目前,采矿权出让方式有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五种。要根据矿产资源赋存和开采特点,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科学确定每一种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是采矿权出让的原则。我国采矿权出让方式的变化,反映了经济体制的变迁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反映了对采矿权性质认识的深入。为更加有效、合理、优化配置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必须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序出让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原则,反映矿产资源的稀缺和价值;实行平等出让原则,取消所有制歧视,统一规范准入条件,将资源配置给适格者去开采。第三节是采矿权出让和行政许可的关系。采矿权出让中需要行政许可缘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开发利用的社会公共性,行政许可的过程亦是对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过程,在确定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行政许可与出让合同是两个阶段,前者反映了国家的公共管理者身份,后者反映了国家的民事主体身份。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是债权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还需要办理登记,才能产生采矿权。因此,行政许可只是采矿权产生的一个要件,采矿权实质上产生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第四章是采矿权转让制度。第一节是采矿权转让的方式。采矿权转让包括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狭义转让和不限于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广义转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矿权转让经历了“禁止—原则禁止—原则允许”的发展过程,采矿权转让方式更加多样化。《物权法》对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的规定无疑为采矿权转让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扩充了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但由于位阶较低,合法性值得怀疑,而且其混淆狭义的转让和广义的转让,规定采矿权出租和抵押要适用狭义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与法理不符,与法律相悖。第二节是采矿权转让的限制。由于采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各国对其转让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我国采矿权的转让除了要受到转让方式的限制外,亦受到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的严格限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矿权转让的条件设置严格,不甚合理,采矿权转让的程序比较繁琐,具有明显的管控色彩,不利于采矿权的流通。要进一步规范转让条件,下放转让批准权限,使得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出让批准机关相一致。第三节是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于批准对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现行的规定是采矿权转让合同不经批准不生效力,但司法判决不相一致,有的是不批准不生效,有的是不批准无效。对此,学者争议也比较大,除了不批准不生效、不批准无效的观点外,亦有不批准有效的观点,这种观点随着《物权法》“区分原则”的规定变得更加盛行。论文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不经批准不生效力,并且认为不批准不生效不会影响守约方的利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可为其提供保护。第五章是采矿权登记制度。第一节是采矿权登记的属性和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采矿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亦应遵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一般规定。我国现行的采矿权登记具有强烈的行政登记和行政管理的色彩,登记的物权属性和公示公信力不明确,要采纳登记生效原则,进一步强化采矿权登记的物权效力。第二节是采矿权的权属证书应是采矿权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采矿权登记簿不完备,可查询性较差,以采矿许可证作为采矿权的权属证书,模糊了行政许可与采矿权的关系,而且将采矿许可证作为吊销这种行政处罚的标的,混淆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完善采矿权登记程序,置备完整的采矿权登记簿,以采矿权证取代采矿许可证作为采矿权的权属证书,进一步厘清行政许可与采矿权的关系。第三节是采矿权消灭的统一登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采矿许可证的吊销、撤销和注销,但没有明确吊销和撤销对采矿权存废的影响。要整合采矿许可证撤销、吊销、注销的有关规定,借鉴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统一规范采矿权收回的情形,包括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并以注销登记作为采矿权消灭的公示方式。最后是结论。
二、我国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登记视角下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现状 |
1.2.2 LADM的应用现状 |
1.2.3 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与登记的特征分析 |
2.1 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 |
2.1.1 自然资源所有权 |
2.1.2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
2.1.3 自然资源担保物权 |
2.2 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特征 |
2.2.1 登记范围的全域性 |
2.2.2 登记权利的完备性 |
2.2.3 登记单元划分的复杂性 |
2.2.4 登记内容的丰富性 |
2.3 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改革路径分析 |
2.3.1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现状 |
2.3.2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体系 |
2.3.3 权籍数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2.3.4 改革路径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LADM的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构建 |
3.1 LADM模型概述 |
3.1.1 LADM概述 |
3.1.2 LADM包及基本类 |
3.1.3 LADM对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构建的启示 |
3.2 自然资源权籍对象及其表达 |
3.2.1 我国地籍对象 |
3.2.2 自然资源权籍对象 |
3.3 自然资源权籍模型核心内容的归纳 |
3.3.1 权利人 |
3.3.2 自然资源空间单元 |
3.3.3 权利、限制和责任 |
3.4 自然资源权籍模型的构建 |
3.4.1 权利人类模型 |
3.4.2 自然资源空间单元类模型 |
3.4.3 权利、限制和责任类模型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自然资源权籍管理与登记实证研究 |
4.1 研究区域与数据概况 |
4.2 自然资源权籍模型的物理实现 |
4.2.1 数据存储结构设计 |
4.2.2 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
4.3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实例 |
4.3.1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内容 |
4.3.2 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实例 |
4.4 自然资源权籍登记实例 |
4.4.1 确权登记技术路线 |
4.4.2 水流资源登记实例 |
4.4.3 森林资源登记实例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创新性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基本理念之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概述 |
(一)自然资源物权 |
(二)我国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自然资源物权现实问题考察 |
(一)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 |
(二)资源利用产生严重环境问题 |
(三)自然资源价格偏离其价值 |
三、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缺陷探析 |
(一)自然资源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区分不够 |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现实混同 |
四、革新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基本理念 |
(一)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需认可并体现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 |
(二)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应关注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 |
(7)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 |
(二)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重合。 |
(三)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律。 |
(四) 矿产资源使用权严重依附于行政权。 |
二、矿产资源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 |
三、矿产资源立法的完善思路 |
(一) 立法原则。 |
(二) 具体路径。主要包括: |
1. 分离矿产资源物权制度与矿业行政管理制度。 |
2. 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为目标, 构 |
3. 以矿产资源立法“物权化”为目标, 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
(8)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与立法评析 |
二、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模式选择的制度背景 |
三、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与所有权模式 |
四、结 语 |
1.结论 |
2.余论 |
(9)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矿产资源物权基本理论探析 |
1.1 矿产资源的概述 |
1.1.1 矿产资源的界定 |
1.1.2 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 |
1.1.3 矿产资源应予以保护的具体范畴 |
1.2 矿产资源具体物权在法律保护上的突破 |
1.3 矿产资源具体物权的存在类型及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独特之处 |
1.3.1 矿产资源所有权 |
1.3.2 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 |
1.3.3 矿产资源担保物权 |
第二章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体系研究 |
2.1 系统研究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体系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
2.2 探讨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的界定及特点 |
2.2.1 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纠纷的概念 |
2.2.2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与普通侵权的差异所在 |
2.2.3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分析 |
2.2.4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现状 |
2.3 矿产资源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
2.3.1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民事责任 |
2.3.2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行政责任 |
2.3.3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刑事责任 |
2.4 国外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第三章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具体类型的深入分析 |
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侵权纠纷探究 |
3.2 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矿业权侵权纠纷 |
3.2.1 矿产资源矿业权侵权的现实表现 |
3.2.2 探矿权侵权纠纷剖析 |
3.2.3 采矿权侵权纠纷剖析 |
3.3 矿产资源担保物权——矿业权抵押权侵权纠纷 |
3.3.1 矿业权抵押权研究 |
3.3.2 矿业权抵押权引起的侵权纠纷的风险 |
3.3.3 引发矿业权抵押权冲突的侵权纠纷类型 |
第四章 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机制 |
4.1 产生根源的探析 |
4.1.1 矿产资源的短缺 |
4.1.2 管理体制不健全 |
4.1.3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存在缺陷 |
4.2 剖析解决机制 |
4.2.1 自行解决 |
4.2.2 行政解决 |
4.2.3 司法解决 |
4.3 完善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法律体系之我见 |
4.3.1 我国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法律保护体系评析 |
4.3.2 矿产资源物权侵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着手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采矿权性质及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基础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思路 |
第一章 采矿权概述及性质争论 |
第一节 采矿权概述 |
一、采矿权的概念界定 |
二、采矿权的产生基础 |
三、采矿权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采矿权性质争议的评析 |
一、采矿权性质的历史沿革 |
二、采矿权性质的具体争议 |
三、采矿权性质争议的总体评析 |
第三节 《物权法》规定采矿权的背景和意义 |
一、《物权法》在《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规定了采矿权 |
二、《矿产资源法》要依据《物权法》完善采矿权 |
三、《物权法》对完善采矿权理念上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采矿权的客体与用益物权的本质 |
第一节 采矿权的客体 |
一、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作为采矿权客体的特定矿产资源是物权法上的物 |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发展和本质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
二、用益物权的发展 |
三、用益物权的本质 |
第三节 采矿权是用益物权 |
一、采矿权在各国和地区民法中的规定 |
二、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反映了用益物权的发展 |
三、采矿权的权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采矿权出让制度 |
第一节 采矿权出让的方式 |
一、采矿权出让的概念 |
二、采矿权出让方式的历史沿革 |
三、采矿权出让方式的分析 |
第二节 采矿权出让的原则 |
一、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 |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原则 |
三、采矿权平等出让原则 |
第三节 采矿权出让和行政许可的关系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 |
二、行政许可对采矿权出让的作用 |
三、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采矿权转让制度 |
第一节 采矿权转让的方式 |
一、采矿权转让的概念 |
二、采矿权转让方式的变化 |
三、采矿权转让方式的评析 |
第二节 采矿权转让的限制 |
一、采矿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
二、采矿权转让的程序限制 |
三、采矿权转让限制的正当性反思 |
第三节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一、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 |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采矿权登记制度 |
第一节 采矿权登记的属性和效力 |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 |
二、采矿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
三、明确采矿权登记的物权属性并强化登记效力 |
第二节 采矿权的权属证书应是采矿权证 |
一、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
二、区分行政许可与权属登记 |
三、以采矿权证取代采矿许可证 |
第三节 采矿权消灭的统一登记 |
一、注销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消灭的公示方式 |
二、采矿许可证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形 |
三、统一规定采矿权消灭的情形并以注销登记进行公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2]登记视角下我国自然资源权籍数据管理研究[D]. 秦玥珩.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J]. 王社坤. 法学评论, 2018(04)
- [4]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5]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基本理念之革新[J]. 落志筠.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 [6]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3(04)
- [7]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J]. 李晓燕,段晓光. 理论探索, 2013(04)
- [8]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选择[J]. 叶榅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3(01)
- [9]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研究[D]. 张文. 兰州大学, 2012(10)
- [10]采矿权性质及制度完善研究[D]. 孙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