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商业银行分配激励机制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杜秀杰[1](2020)在《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及激励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三农”,践行普惠金融,助推党和国家金融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国家实施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战略前提下,农信社更应该迎难而上、勇于担当,让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真正在基层落地生根。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多要素联动。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农信社的作用,也是影响农村改革的一个因素。但是纵观农信社发展历程,历经多次改革、体制机制多次转换,整体发展很不均衡,遗留问题也很多。农商银行由农信社改制而来。随着现代社会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冲击,改制后的农商银行不得不进行深层次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只能通过改革,在改革发展中化解。农商银行员工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因此人力资源一直是制约农商银行改革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充分了解现有员工的需要特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发挥好这部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本文将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知识,结合笔者在AX农商银行多年的工作经验,以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与激励措施作为分析对象,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找出影响AX农商银行员工主观能动性发挥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通过研究发现,影响AX农商银行员工的需要因素主要为薪酬待遇方面的需要、工作环境方面的需要、工作成就方面的需要及个人发展方面的需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AX农商银行所采取的激励措施与员工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薪酬待遇方面:股权激励等长远性激励措施不到位、基础工资设置单一、绩效工资不能产生激励效果、任务分配“唯数字论”;工作环境方面:硬件设施与软环境建设均滞后、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机制未建立、企业文化建设乏力、职工服务的针对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到位;工作成就方面:工作岗位无法做到人尽其用、员工交流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员工职业发展环境缺失;个人能力方面:学习培训缺乏针对性、员工晋升“论资排辈”等。银行的激励并没有有效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根据此研究结果,本文制定了相应的需要激励优化策略: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切合实际的员工招聘、交流及晋升体系;构建差异化的学习培训体系;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构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职工服务模式及股权激励等。
田也[2](2020)在《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薪酬是基于员工付出劳动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薪酬管理是针对员工提供的服务来确定他们可获得的薪酬总额、薪酬结构以及薪酬形式的过程,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套良好的薪酬管理体系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不仅能激发员工工作热情还能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提升员工薪酬满意度。薪酬管理体系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员工的约束与激励两方面,建立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是保护和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最重要的途径。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设计应以岗位价值与职务特点、员工个人素质及能力、员工绩效高低以及市场有关岗位相关薪酬为依据进行薪酬分配,通过对岗位职能分析评估岗位价值,同时结合内外部薪酬数据及企业自身特点将岗位分为若干序列,进而设计薪酬结构并形成薪酬等级表。同时,薪酬管理体系建设应在坚持以岗定薪的前提下强调组织绩效、个人绩效的结果,以期最大程度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商业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商业银行业务可划分为公司业务及零售业务。公司客户经理是从企业客户需求出发,利用银行内外部资源及个人自身能动性为公司客户提供优质、快捷、高效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是商业银行业务营销的中坚力量。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公司客户经理队伍可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公司客户经理薪酬是商业银行基于公司客户经理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合适的薪酬管理体系能正确引导公司客户经理个人行为进而推进商业银行整体目标的实现。在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今日,如何通过合适的薪酬管理体系设置使公司客户经理的个人利益与银行利益保持一致性进而引导公司客户经理更好的为银行服务,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为题,对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调查分析,结合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薪酬管理体系的相关理论和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工作的实践,客观分析现行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在薪酬结构上存在绩效薪酬关注短期效益、未考虑项目营销周期、福利设置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在分配机制上存在内部分配不透明、营销管理人员管理缺乏抓手、薪酬制度宣导不完善、系统支持不够的问题;在绩效考评体系上存在忽视定性指标、考核应用不到位、目标设置缺乏沟通等不足之处。并深入挖掘薪酬管理体系未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未形成一体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体系、未建立明确的内部绩效分配体系、未制定针对性的福利计划、缺乏绩效考核的有效沟通五个主要原因。针对问题诊断,提出优化现行薪酬管理体系的方案。一是关注长远发展,构建符合战略目标的薪酬管理体系,包括引入风险意识,避免收入短期化、推进战略目标实现,引入BSC绩效考核方法;二是建立一体化的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扩大业务序列范围,拓宽晋升渠道,另一方面加大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中业务指标权重,加强部门间协同;三是明确薪酬分配机制,提升员工内部公平感,包括明确分配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使用及监督机制;四是优化福利体系,增加激励性的福利内容,并建立长期人才培养计划,体现激励作用;五是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及绩效考核过程监督及沟通体系;一方面明确个人考核目标,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绩效给予差异化的奖励标准体现激励性原则,并建立预警及沟通机制保障绩效考评的正常运行;六是完善对公业务客户经理日常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工作汇报机制,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等。进而实现薪酬管理水平提升的目标,进而有效提升银行规模及利润。本文产生的相关研究结果不仅对平交事业部及行内其他机构有很大帮助。同时,对于其他股份制银行改善公司客户经理的薪酬管理体系也有实践参考作用。
钱俊成[3](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于淼[4](2019)在《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高管薪酬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公有制企业,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上市而进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国企来说,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若高管薪酬不合理或过高,势必会引起民众热议。因此需要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基于市场自治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项主要激励手段,在国企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并引起了国企高管薪酬的攀升,这种模式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该背景下,部分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启动限制性股票计划,试图代替股权激励手段,但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产生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相关设计,通常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推动薪酬代理问题的解决。但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包括银行利率变化、股票价格上涨等,都可能会导致国企高管获取不少意料之外的财富,进而大幅增加他们薪酬的额度。如果国企高管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行业规则自定薪酬,还有可能损害到国有企业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国企高管薪酬必须要趋向合理化,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国企高管薪酬规制,核心在于如何妥善结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国有企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要遵守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做法。从国际常用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做法。该做法的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单层式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使薪酬委员会成为公司高管薪酬的计划制定者,突出程序公证和独立性,有着详细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由此形成司法实践的三大标准和商事判断原则。对于法院来说,一般会拒绝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而税收及会计部门则倾向于通过调节手段进行干预,尽管效果并不好,但能够表明政府干预公司高管薪酬的态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做法,提倡高管薪酬决定者需要担负起注意义务,促进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这当中,监事发挥出重要作用,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和经营状况,以确定高管薪酬是否合理,进而对公司高管薪酬的涨幅进行提前遏制。这种标准的主观性较强,但能够有效协助法院审查。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定程度的异化,天价薪酬频频出现,引起民众的热议,但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步伐不能因为高管薪酬问题而停滞,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推出了不少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薪令等,尽量使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趋向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并不提倡独立性,而是以双层制为主,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突出,加上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企改革还处于深水区,经济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有外部监管环境等,都有着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美国和德国的两种典型做法相差甚远,难以做到唯程序正义,也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调控。因此本文提出观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可以对日韩做法进行借鉴,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其中股东大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额度与形式,董事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引入行政力量,通过政府的合法干预,促进国企高管薪酬趋向合理。在整个法律规制过程中,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是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分成了以下七个部分,正文为五章,前后分别为绪论和结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在我国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相关问题,以国有企业为研究主体,充分考虑到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性要求,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形成文献综述,包括高管薪酬的合理性研究和法律规制研究等现状,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界定了国企高管、国企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概念,国企高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但本质是从西方国家的公司高管这一概念引出的,国企高管薪酬同样如此。此外还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正当性、价值与目标、法律干预等相关理论。文章还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的董事独立性不足,国企的运营对管理层的依赖性很强,而其高管通常会借助股权激励方式得到高薪,或者自行定薪,从而导致薪酬激励机制产生异化,出现了负激励。这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一个主要动因。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正当性,有明确的价值与目标,才能进行更加合理的法律干预。第三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主体进行明确,指出国企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特别之处,也同时剖析了国外的决定主体。主体确定后,文章主要对保证决策权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两个重点问题,第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第二个是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一项管理事务,应在董事会的引导下强化股东的话语权,使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处在股东的监督之下,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中间介绍了国外对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经验启示,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规制对策,包括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第四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设计的相关理论,提出薪酬标准参照点问题,对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进行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果。高管薪酬标准一直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问题,如何衡量企业高管薪酬成为诸多学者的讨论对象。企业高管薪酬标准主要是找一个参照点,即通过横向比较,判断企业高管薪酬是否超出市场预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效应。参照点主要分为外部参照点、内部参照点、个人参照点,通过这些参照点的影响分析,分别检验提出的假设。最后给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和薪酬标准设计流程,并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第五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从立法方面看,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对称,使国企高管薪酬有更多的监督,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借鉴,提高法律规制的力度。从优先权来看,信息披露应在诸多权利中具备一定的优先权。随后介绍了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美国对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苛刻,这方面的信息应详细披露,以增强事后监督的可靠性。美国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格披露,其次是叙述性披露。欧盟国家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简单发展成严格,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第六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本章开篇列出我国国企高管司法介入的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从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经验启示看,美国关于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实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强调正当性审查方面的三大标准,并且严格遵循商事判断原则。西方国家还有一种新的司法介入途径:薪酬取回权制度。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经验值得我国国企借鉴,有助于完善对策的制定。本章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对策,包括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基础,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判断司法介入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国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有着较多的内外部因素,而且解决也比较困难。文章按照总分的统一脉络,基础理论项下提出高管薪酬存在的四个问题,从决定权到薪酬标准设计,再到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是司法介入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国企高管薪酬趋向于合理化。以这两点为基础,司法介入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企高管薪酬问题。
熊亮[5](2019)在《浅析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文中认为随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处于提投入高回报的状况,但是由于当前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找比以往有所下降,并且所面对的市场压力也十分巨大。同时,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增长速度较为缓慢,货币利率市场的改革也进入的崭新的阶段,在此情况下,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普遍开展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商业银行在经营和发展中将面临极大的挑战。面对内外环境的巨大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销售人员的绩效管理上仍然有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在营销人员的绩效管理中,采用的依然是传统的绩效评价模式,在执行营销人员的绩效管理中,仍然只对财务指标加以重视,对非财务指标往往处于忽略的状态,同时,商业银行的营销人员的绩效管理模式与当前银行发展目标相背离,已经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商业银行应对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营销人员绩效管理模式和评价体系,对销售人员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本文在研究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中,主要是通过五大部分来进行研究和讲解。第一部分是对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阐述,并且对国内外对于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的研究管理工作加以陈述,从而研究出一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交代了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具体目的、内容和过程中进行分析;在第三部分中,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现状,并且对A银行的基本状况和组织架构进行讲解,同时对A银行中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具体方法加以概括;第五部分对A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现有绩效考核体系的不足以及绩效考核计划实施管理的不完善入手对现存问题进行成因分析;最后一部分,本文对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改进措施进行研究,并且通过多个方面来对商业银行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来制定相应的策略。
陈冲[6](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雷智[7](2019)在《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国民财富得到了快速积累。信托公司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重要成员,紧跟改革开放的步伐,见证了这40年的伟大进程,也发展成为总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在财富的保值和增值、丰富投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上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与建设者,其发展状况对金融系统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信托业40年的发展历程中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资产新规等法规颁布的环境之下,信托公司将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部分信托公司和个人将短期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出现了违背道德准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失信违约、虚假宣传、贪污腐败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坏了信托公司形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卓越的金融伦理追求为信托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金融伦理将经济学中的金融活动行为与伦理学中的道德规范相结合,是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金融伦理不仅厘清了金融市场各主体金融行为的具体内容,同时也为信托公司的金融行为规范了准则,树立了标准,可以有效指导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维护金融秩序,遵守市场规则,从而促进信托公司、金融系统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金融活动中所蕴含的伦理诉求出发,以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企业伦理学、新制度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律经济学等多学科的最新理论成果,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面板数据分位数回归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环境,探讨了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和特点,分析了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机制,构建了信托公司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的评价体系,通过实证研究测量了我国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程度,揭示了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和提升机制,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分析探索了提升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现实路径。首先,本文对金融伦理影响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信托、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金融伦理的内涵、特征及功能等,从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信托公司的伦理特征,探寻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内涵和特征,基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和利益相关者等理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视角分析了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嵌入机制、阻隔机制与认同机制。其次,本文构建基于信托公司伦理特征和经营特点的金融伦理评价模型和核心竞争力评价模型。通过构建信托公司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基于信托公司2008-2017年的公开年报数据,运用SPSS分析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和主成分分析对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评价。再次,将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基于综合评价结果,运用EViews软件采用分位数回归法进行了实证分析,探索金融伦理能够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现实证据。最后,依据实证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信托市场实际情况,探讨提升我国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现实路径。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程度和核心竞争力水平稳步提升。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本文所构建的具有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金融伦理特征和经营特点的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基于2008-2017的信托公司年报等面板数据,经评价分析后发现,近10年来,我国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和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程度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第二,我国信托公司金融伦理发展仍处于不平衡状态。本文实证结果显示,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程度与控股股东性质和公司成立年限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公司控股股东性质方面,在样本期间,民营企业控股和金融机构控股所体现出的金融伦理程度最高,其原因可能是信托公司在控股股东长期积累的金融企业文化和管理体制的高起点上快速发展。而央企控股和有地方政府背景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则表现的较为不平衡,可能是作为地方区域性的资源垄断企业,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更容易依赖资源禀赋而忽略了诚信、利他和受托责任等金融伦理因素。在公司成立年限方面,在样本期间,成立于2008年后的信托公司所体现出的金融伦理程度最高,成立于1988-2008年间的23家信托公司所体现出的金融伦理程度最低,而成立于1988年前的信托公司则持续维持较高水平。其可能原因是不同成立时间的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受到其发展期间不同金融市场环境、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阶段的综合影响。第三,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较为显着的正向影响,但对不同核心竞争力水平的信托公司有差异性影响,呈现出“倒U”型趋势。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都是正向的,且系数一直比较大,说明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较大促进作用。在不同核心竞争力水平上,金融伦理的促进作用呈现先升后降的倒U型变化过程。其中,对于初创期和核心竞争力水平较低的信托公司(QR-10)来说,金融伦理对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较小;对于发展期和核心竞争力水平中低的信托公司(QR-10至QR-50)来说,金融伦理对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逐步提升;对于成熟期和核心竞争力中高水平的信托公司(QR-50至QR-70)来说,金融伦理对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达到顶峰;对于昌盛期和核心竞争力高水平的信托公司(QR-70)来说,金融伦理对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开始减弱,这可能是处于较高(领先于70%竞争者)核心竞争力水平的信托公司已处于行业内金融伦理水平的领先地位,这些信托公司可能缺乏动力进一步投入精力和资源来进一步提高自身金融伦理水平。这也说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伦理程度对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上限有一定影响。第四,金融伦理可以通过嵌入机制、认同机制和阻隔机制来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文通过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嵌入、阻隔和认同三个机制并通过实证进行了检验。结合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三个机制,提出了提升我国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三个路径:一是通过增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提高金融伦理活动中的监管力度来完善金融伦理制度层面的强制机制;二是通过提高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意识、采取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制定与自身特点相匹配的金融伦理发展策略以及建立全面的金融伦理管理体系来健全信托公司金融伦理的提升机制;三是通过提升信托公司高管的金融伦理认知水平和培育员工的职业道德精神来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疏导机制。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第一,为金融伦理的研究拓展了新的领域。现有关于金融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少量对金融行业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研究,特别是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仍然缺乏。第二,为金融伦理的实证研究补充了新的研究方法。本研究将分位数回归法应用到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计量分析中,实现了金融伦理对不同核心竞争力水平影响的作用差异与变化趋势分析,并据此提出了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核心竞争力水平的信托公司差异化发展策略。第三,为中国环境下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本文从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现代信托公司的伦理特征出发,研究了信托公司在金融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诚信、利他和责任。通过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利益相关者、嵌入理论和博弈论等理论分析了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嵌入机制、认同机制和阻隔机制,为中国环境下金融伦理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第四,为中国信托公司提升金融伦理水平和发展决策提供了新的路径参考。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信托公司的金融伦理水平对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正向影响,但金融伦理对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程度与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性质、成立年限和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本文基于实证结果,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为政府和监管者、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提升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实现路径。
张庆林[8](2019)在《基于平衡计分卡的C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得到空前发展,传统的绩效考核机制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在农商银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虽然各农村商业银行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和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但所涉及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概念较为笼统,在借鉴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更新完善以满足自身的需求。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由于规范化运作起步较晚,内控管理较为薄弱,在科学的管理经验及合理的激励机制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科学的薪酬体系的缺乏,导致了人才外流较为严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在薪酬制度上进行积极的尝试,但在最为重要的收入分配方案的设计上,体现出我国农商银行对现代薪酬理论和设计方法的认知不够,不符合人力资源市场的流动规律,最终无法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C农商银行长期以来使用类似于KPI的绩效考核体系,在一定时期起到了提振员工士气,提高经营效益的作用,但该考核体系仅仅停留在财务层面的指标,被考核者在执行过程中极易形成短期行为,缺乏驱动因素,不利于银行长远发展。纵观国外银行成功经验以及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案例,平衡计分卡作为新的绩效考核理念,可以弥补传统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平衡记分卡作为当前主流绩效评价工具,将客户、内部控制、员工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促使高管层在财务、客户、内部控制、员工四个维度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对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根据预先设定的指标对业绩进行跟踪评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总行整体战略规划实施,平衡计分卡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银行存在的绩效评价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本文根据国内外平衡计分卡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C农商银行工作实际,提出了适合C农商银行的平衡计分卡理论绩效考核体系。论文首先指出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从而引出本文的创新之处。其次,主要阐述平衡计分卡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分析平衡计分卡的优点,对比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管理的现状,指出了在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应用平衡计分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分析C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现状,从银行的基本情况到它的组织结构进行详细介绍,并通过描述分析银行现有绩效考核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的方案并提出实施优化方案的保障措施。本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基于平衡计分卡理论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探索和研究,进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对中国特色的银行绩效考核理论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对国内商业银行改变经营发展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以及保持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起到指导意义。
宋蕾[9](2017)在《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以HZ银行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银行系统与社会的金融安全,是信贷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受限于经济体系改革、银行的计划经济性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并未在商业银行普及与重视。本文以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为研究对象,基于信贷风险管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了 HZ银行的信贷业务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文化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的现状,总结了商业银行在对公信贷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本文按照产业链特征差异,将HZ银行对公信贷业务对象划分为六种不同类型,并针对每一种类型企业给出了评价其信贷风险的关键参数。基于HZ银行浙江地区的50家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数据,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构建了适用于HZ银行的对公信贷风险评价模型,并通过7家违约企业的相关数据验证了模型的可靠性。最后,本文进一步提出了 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改进的保障措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的改进余地,这是商业银行蓬勃发展对公信贷业务的同时需要权衡的风险,风险与利益的平衡是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要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
王华秀[10](2015)在《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迅猛增长,在金融市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个人理财市场乱象丛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银行与客户在理财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法律对于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银行经常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我国银行理财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客户的事后救济,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从实践来看,法院往往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根据理财合同条款的约定及理财客户亲自抄写及签名的确认,判决客户“买者自负”、银行“卖者无责”,客户的损失基本不获赔偿。这种只看理财合同约定义务、忽视银行附随义务的做法,加剧了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问题,辜负了客户对于银行专业理财的信赖,打击了客户理财的热情与信心,影响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及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鉴于此,本文针对银行在个人理财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展开研究,探讨了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具体类型、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样态及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多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矫正银行和理财客户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加强理财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拓宽法官处理理财纠纷的思路、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尽一点绵薄之力。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或依据理财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惯例,为圆满地实现合同目的、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由理财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从属性义务,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先合同义务、银行个人理财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银行个人理财后合同义务。与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相比,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突出特征决定了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包括信息提供义务、适合性义务、忠实和注意义务等三个方面。银行个人理财合同是以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无名合同,同时,银行个人理财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合同,而是金融消费者合同。这就决定了银行是银行个人理财合同中承担附随义务的主要主体。银行承担附随义务有利于矫正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保护客户对银行的特殊信赖。银行承担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满足人们对于理财交易安全、效率和社会正义的需求,这是其制度价值的集中体现。为了平衡银行和客户在信息上的悬殊地位,法律应当要求银行在个人理财合同的签订、履行甚至终止之后负担信息提供义务。笔者根据信息标的的不同,将银行的信息提供义务分为产品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其他信息提供义务等几个角度进行阐释。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有主动提供和被动提供,有定期提供和不定期提供,有公开提供和非公开提供等。银行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一定的标准,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针对性、清晰性和便捷性等。银行的信息提供义务与银行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时,应优先保护理财客户的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对于客户想要的所有信息都应予以满足,理财客户的知情权必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笔者认为,“重要性”是界定合理范围的标尺,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的是重要信息。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金融专家进行设计,种类繁多、结构复杂,风险水平差距较大;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以格式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充斥着较多专业术语,由专业的理财人员进行销售,普通的客户基本依赖专业人员的解释、说明、推介、承诺等进行风险判断,进而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客户基于对银行及其专业人员的信赖,坚信购买某款理财产品能够实现自己的理财目标,至少不会招致背离自己真实意愿、大大超出自己预期的损失。因此,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当中,银行应承担适合性义务,评估客户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产品的风险等级,确保由适合的专业人员将适合的理财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实现理财产品与理财客户的匹配。客户之所以愿意与银行建立理财关系,就在于其对银行存有信任,他相信银行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可以帮助自己实现理财目标。理财客户有理由期待银行密切关注客户的利益,将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纲领。因此,银行一旦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就表明它接受客户的信赖和委托,愿意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并承担相应的受信义务。这种受信义务要求银行不仅要严格履行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且要忠实于客户的利益、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必须谨慎、勤勉地采取行动,即银行除了承担合同义务之外,还要承担对客户忠实的义务并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在银行与客户的理财合同纠纷中,银行普遍存在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如信息提供有失规范、客户与产品不匹配、理财人员不胜任、对客户不够忠实、投资管理不够审慎等,但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一边倒”的结果——客户败诉、银行胜诉。在我国业内产生较大影响的高女士诉中信银行、庞先生诉华夏银行、林女士诉渣打银行等案例突出反映了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法官认定附随义务时的自由裁量受限制共同造成的。银行违反理财合同附随义务会对个人理财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银行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信息提供等附随义务不会导致个人理财合同的无效,但是当银行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构成欺诈时,客户可得以主张撤销理财合同,如果银行违反的是理财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则构成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如果银行违反的是后合同义务,则不对已经履行完毕的理财合同产生影响。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缔约阶段,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情形下应客户的要求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银行应承担后合同责任,此责任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要件,必须存在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其次是结果要件,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必须给客户造成了损害;再次是因果要件,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二者地位的不对等与举证能力的悬殊,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推定规则;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应视银行的具体行为而论,若是违约,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若是侵权,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银行承担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方式,其不受可预见规则的约束,银行应对其行为导致的客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银行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其责任性质决定,如果是违约责任则无需承担,如果是侵权责任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只有当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构成理财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且尚有补正的可能和意义时,客户才可以要求银行继续履行理财合同。一般来说,当银行违反个人理财附随义务时,客户不能据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论商业银行分配激励机制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商业银行分配激励机制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及激励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需要及激励的概念 |
2.1.1 需要的特征及分类 |
2.1.2 激励的定义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容型激励理论 |
2.2.2 过程型激励理论 |
2.2.3 综合型激励理论 |
第三章 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及激励问题 |
3.1 AX农商银行简介 |
3.1.1 农商银行发展历程 |
3.1.2 AX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3.2 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与激励机制因素分析 |
3.2.1 现场访谈 |
3.2.2 基于需要特征的AX农商银行员工激励因素调查 |
3.3 AX农商银行员工激励存在的问题 |
3.3.1 长期激励不足 |
3.3.2 硬件投入与软环境建设均滞后 |
3.3.3 工作岗位分配不合理 |
3.3.4 培训晋升没有因人而异 |
3.4 AX农商银行员工激励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未建立合理激励体系 |
3.4.2 工作环境的营造缺乏针对性 |
3.4.3 员工职业发展环境不佳 |
3.4.4 个人发展与企业进步未能做到目标统一 |
第四章 AX农商银行员工激励机制优化方案设计 |
4.1 采取有效的薪酬激励手段 |
4.1.1 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模式 |
4.1.2 改变唯数字论的任务分配方法 |
4.1.3 改变基础工资考核模式 |
4.1.4 加大绩效工资考核力度 |
4.2 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4.2.1 推行“五小建设” |
4.2.2 打通单位与员工的沟通渠道 |
4.2.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凝聚力向心力 |
4.2.4 构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职工服务模式 |
4.2.5 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
4.3 为员工成长搭建平台 |
4.3.1 建设多渠道员工招聘体制,改变员工结构 |
4.3.2 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交流制度 |
4.3.3 提供优越的成长环境 |
4.4 落实员工培训晋升体制建设 |
4.4.1 打破论资排辈的员工晋升体制 |
4.4.2 构建差异化的学习培训体系 |
第五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5.1 结论与展望 |
5.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员工需要特征与激励措施现场访谈 |
附录 B:员工需要与激励调查问卷 |
致谢 |
(2)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的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主要业务 |
2.1.2 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 |
2.1.3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特征 |
2.2 商业银行的公司客户经理 |
2.2.1 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经理的概念 |
2.2.2 公司客户经理的特点及营销技能建设 |
2.2.3 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经理的普遍问题 |
2.3 薪酬与薪酬管理体系 |
2.3.1 薪酬与薪酬管理体系 |
2.3.2 薪酬管理的理论基础 |
2.3.3 薪酬管理体系设计及搭建 |
2.3.4 绩效考核作用及主要方法 |
第3章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3.1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基本情况 |
3.1.1 平交事业部简介 |
3.1.2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概况 |
3.2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
3.2.1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制度 |
3.2.2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绩效评价 |
3.3 薪酬管理体系问卷调查及访谈情况 |
3.3.1 调查与访谈目的 |
3.3.2 调查对象及样本选择 |
3.3.3 调查思路与方法 |
3.3.4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第4章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薪酬结构方面 |
4.1.2 绩效分配方面 |
4.1.3 绩效考核体系方面 |
4.2 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薪酬管理体系未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 |
4.2.2 未形成一体化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体系 |
4.2.3 缺乏绩效考核的有效沟通 |
4.2.4 未建立明确的内部绩效分配制度 |
4.2.5 未制定针对性的福利计划 |
第5章 优化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关注长远发展,构建符合战略目标的薪酬管理体系 |
5.1.1 引入风险意识,避免收益短期化 |
5.1.2 推进战略目标落实,引入BSC绩效考核方法 |
5.2 建立一体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
5.2.1 扩大业务序列范围,拓宽晋升渠道 |
5.2.2 加大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中业务指标权重 |
5.3 明确薪酬分配机制,提升员工内部公平感 |
5.3.1 明确业绩分配原则 |
5.3.2 明确业务团队公共财务资源使用机制 |
5.4 优化福利体系,体现激励作用 |
5.5 完善团队内绩效考评制度 |
5.5.1 明确符合机构考核目标的个人绩效标准 |
5.5.2 制定差异性的激励方案 |
5.6 完善绩效考核过程监督及沟通体系 |
5.6.1 建立考核预警及诫勉谈话机制 |
5.6.2 建立有效的绩效监督及沟通机制 |
5.7 完善对公业务客户经理日常工作制度 |
5.7.1 建立客户经理工作汇报机制 |
5.7.2 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及薪酬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一、国企高管及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一)高管及国企高管的概念界定 |
(二)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概念及规制边界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分析 |
一、新型代理问题的动因分析 |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动因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正当性研究 |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正当性研究 |
二、基于中国国情的正当性研究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价值与目标 |
(一)效率优先的目标 |
(二)维护秩序的目标 |
(三)实现公平的目标 |
(四)达到激励的目标 |
第二章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主体 |
一、英美决定主体之薪酬委员会 |
(一)薪酬委员会的来源 |
(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 |
(三)薪酬委员会的问题积弊 |
二、德国决定主体之监事会 |
三、我国国企决定主体之国资委向下薪酬委员会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原则 |
一、公平合适性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薪酬可变更原则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股东话语权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问题透析 |
一、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 |
(一)各国重拾股东话语权 |
(二)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的实践效果 |
二、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透析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对策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 |
二、国外关于薪酬决定权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二)德国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策主体特殊性评价 |
(二)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问题完善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完善 |
第三章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 |
第一节 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的问题提出及理论分析 |
一、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三、高管薪酬标准参照点的识别方法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实证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及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的定位 |
(二)国企高管的水平 |
(三)薪酬的构成 |
(四)薪酬各部分的比例 |
(五)薪酬激励的目标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原则 |
(一)相对业绩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目标整合原则 |
(四)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
(六)实用性原则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架构 |
(一)控制目标 |
(二)控制主体 |
(三)控制方法 |
(四)控制流程 |
三、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设计 |
(一)薪酬标准管理控制体系 |
(二)信息反馈管理控制体系 |
(三)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
第四章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问题 |
二、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先权问题 |
第二节 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立法和优先权问题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美国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展望 |
二、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
(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散 |
(三)信息披露缺少可操作性 |
(四)信息披露的工具单 |
(五)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低 |
(六)相关责任不到位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法 |
(一)重视关于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 |
(二)提供高管薪酬信息了解路径 |
(三)完善信息披露工具 |
(四)强化股权激励相关信息的披露 |
(五)完善违规披露责任体系 |
第五章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关键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 |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分析 |
一、国企高管薪酬自律的义务与责任 |
(一)薪酬合理性信义义务 |
(二)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 |
(三)高管责任 |
二、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 |
(一)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论争 |
(二)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不当司法介入经验启示 |
一、美国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一)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个标准 |
(二)商事判断规则 |
二、其他国家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第四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基础 |
二、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与商事判断规则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门槛过高导致诉讼难以提起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 |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
(四)国企高管股权激励的司法介入问题 |
四、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措施 |
(一)改变诉讼现状之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
(二)完善程序之前置程序设置 |
(三)降低原告负担之改善诉讼费用体制 |
(四)落实司法介入路径之完善薪酬取回权制度 |
(五)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浅析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绩效考核的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绩效考核相关理论 |
一、绩效与绩效考核 |
二、绩效考核的目的 |
三、绩效考核的内容 |
四、绩效考核的过程 |
五、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内容以及流程 |
第二节 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分析 |
一、从分类考核走向综合考核 |
二、从定性考核转向量化考核 |
三、引进现代绩效考核系统 |
四、制定质量考核机制 |
五、营销绩效考核的对象 |
第二章 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现状 |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一、A银行组织构架 |
二、A银行简介 |
第二节 A银行营销人员现有的绩效考核方案 |
一、绩效考核评分方法 |
二、绩效等级的确定 |
三、绩效考核方案评价 |
第三章 A银行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
一、绩效考核设计理念落后,整体与局部配适度不高 |
二、绩效考核方案制定不合理,指标设定不明确 |
四、绩效反馈渠道不畅,考核过程缺乏沟通 |
第二节 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营销绩效考核理念的问题 |
二、绩效考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的难点 |
四、对激励机制的认识不充分 |
第四章 基于平衡记分卡的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改进策略 |
第一节 A银行实施平衡计分卡的作用及必要性 |
一、A银行实施平衡计分卡的作用 |
二、A银行实施平衡计分卡的必要性 |
第二节 A银行平衡计分卡各维度指标设计 |
一、财务维度指标设计 |
二、客户维度指标设计 |
三、内部流程指标设计 |
四、学习与成长指标设计 |
第三节 指标权重设计 |
一、指标权重设计方法 |
二、构建层次模型 |
三、指标权重运算 |
第四节 构建各层面平衡计分卡 |
一、构建A商业银行层面的平衡计分卡 |
二、构建部门层面的平衡计分卡 |
三、构建个人层面的平衡计分卡 |
第五章 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优化策略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优化现有绩效考核体制 |
一、注重考核工作主体的多元性 |
二、有效推进差异化考核方式 |
三、制定严格的绩效考核等级 |
第二节 构建良好的绩效管理文化 |
一、改变管理层的绩效管理观念 |
二、制定内部控制方针 |
三、多层次开展绩效激励 |
四、落实绩效考核的实施 |
第三节 加强考核结果应用 |
一、晋升淘汰 |
二、轮岗调岗 |
三、因材施教 |
四、表彰激励 |
第四节 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沟通和绩效反馈机制 |
一、转变传统绩效考核理念 |
二、构建可执行性高的绩效结果反馈机制 |
第六章 结论、启示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启示及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一、金融伦理与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关系的研究 |
二、金融伦理对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作用机制 |
三、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实证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企业经营活动遵循的伦理原则 |
一、基本矛盾关系 |
二、相互关联的子关系 |
三、不同伦理学派视角下企业经营中的伦理原则 |
第二节 金融伦理与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概念 |
一、信托相关概念 |
二、金融伦理相关概念 |
三、核心竞争力相关概念 |
第三节 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相关理论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章 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信托公司金融伦理与核心竞争力的特征分析 |
一、信托公司金融伦理的特征分析 |
二、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金融伦理与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系分析 |
一、企业伦理价值观与企业伦理的关系 |
二、企业伦理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系 |
三、金融伦理与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系 |
第三节 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
一、基于信托市场的宏观视角分析 |
二、基于信托公司的中观视角分析 |
三、基于信托公司内部的微观视角分析 |
第三章 信托公司金融伦理评价体系的构建及测量 |
第一节 构建信托公司金融伦理评价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评测方法的研究及选择 |
二、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三、评价内容的确定依据 |
第二节 信托公司金融伦理评价的内容 |
一、诚信程度 |
二、利他意识 |
三、责任担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金融伦理评价指标的设计 |
一、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及依据 |
二、选取的评价指标 |
三、对评价指标的释义及度量方法 |
第四节 信托公司金融伦理的统计分析 |
一、样本的选取及信息来源 |
二、信托公司金融伦理评价 |
第四章 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框架构建 |
一、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思路 |
第二节 研究变量的设计 |
一、信托公司金融伦理的衡量指标 |
二、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指标设计 |
三、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度量 |
第三节 数据分析与讨论 |
一、数据收集与样本选取 |
二、计量模型的选择 |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提升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水平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金融伦理制度层面的强制机制 |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
二、构建金融伦理活动中的监管机制 |
三、完善金融伦理信息的披露体系 |
第二节 健全信托公司金融伦理的提升机制 |
一、提高信托公司金融伦理意识 |
二、采取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
三、制定与自身特点相匹配的金融伦理发展策略 |
四、建立全面的金融伦理管理体系 |
第三节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疏导机制 |
一、提升信托公司高管的金融伦理认知水平 |
二、培育信托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精神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基于平衡计分卡的C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绩效管理 |
2.1.2 绩效评价 |
2.1.3 平衡计分卡 |
2.2 理论基础 |
2.2.1 绩效管理理论 |
2.2.2 平衡计分卡理论 |
2.2.3 商业银行应用平衡计分卡的优势 |
第三章 C农商银行现行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
3.1 C农商银行概况 |
3.1.1 C农商银行简介 |
3.1.2 C农商银行组织结构 |
3.1.3 C农商银行经营状况 |
3.1.4 C农商银行现行绩效考核体系介绍 |
3.2 C农商银行绩效管理调查分析 |
3.2.1 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3.2.2 调查结果分析 |
3.3 C农商银行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3.1 存在的问题 |
3.3.2 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C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设计 |
4.1 C农商银行实施平衡计分卡绩效考核的适用性分析 |
4.2 C农商银行平衡计分卡绩效考核体系设计基础 |
4.2.1 设计目的 |
4.2.2 设计原则 |
4.2.3 设计流程 |
4.3 C农商银行平衡计分卡绩效考核体系框架及内容 |
4.3.1 绘制战略地图 |
4.3.2 明确平衡计分卡关键指标 |
4.3.3 确定平衡计分卡指标权重 |
4.3.4 构建C农商银行平衡计分卡体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5.1 完善组织架构,强化组织领导 |
5.2 畅通员工沟通渠道,强化宣传引导 |
5.3 构建绩效考核反馈机制,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以HZ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创新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对公信贷业务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信贷 |
2.1.2 对公信贷 |
2.2 风险管理相关概念界定 |
2.2.1 风险 |
2.2.2 信贷风险 |
2.2.3 风险管理 |
2.3 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3.1 信贷风险管理理论 |
2.3.2 信贷风险度量方法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总体现状 |
3.1.1 信贷现状 |
3.1.2 对公信贷现状 |
3.1.3 风险的现状 |
3.2 风险管理的现状 |
3.2.1 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
3.2.2 风险管理的手段 |
3.2.3 风险管理的结果 |
3.3 本章小结 |
4 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组织架构混乱松散 |
4.1.2 风险管理观念落后 |
4.1.3 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系统管理 |
4.1.4 对公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缺乏 |
4.1.5 缺乏银行间合作 |
4.2 原因分析 |
4.2.1 内部原因 |
4.2.2 外部原因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Logistic模型的风险评价研究 |
5.1 模型的选择与优化 |
5.2 样本分析 |
5.3 模型应用 |
5.3.1 变量定义 |
5.3.2 样本检验 |
5.3.3 风险评价 |
5.3.4 对公信贷业务风险评价模型构建 |
5.4 模型验证 |
5.5 本章小结 |
6 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改进的保障措施 |
6.1 完善HZ银行对公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
6.1.1 组建合理的风险管理队伍 |
6.1.2 构建合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
6.1.3 建立“上行下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
6.2 进一步加强HZ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的管理手段 |
6.2.1 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实现风险的转移 |
6.2.2 提高HZ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 |
6.2.3 构建安全稳定实用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
6.2.4 分类型构建适用于HZ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型 |
6.2.5 基于风险与效率原则的风险动态管理 |
6.3 进一步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环境 |
6.3.1 改善经济大环境 |
6.3.2 改善法律环境 |
6.4 加强银行间对公信贷业务的合作 |
6.4.1 加强商业银行间定期沟通 |
6.4.2 共建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平台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不足之处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概述 |
第一节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 |
一、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 |
二、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
三、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性质 |
四、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 |
第二节 银行是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承担主体 |
一、银行承担附随义务是由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
二、银行承担附随义务有利于矫正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三、银行承担附随义务有利于保护客户对银行的特殊信赖 |
第三节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制度价值 |
一、保障理财交易的安全 |
二、提高理财交易的效率 |
三、实现社会正义 |
第二章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类型之一——信息提供义务 |
第一节 信息提供义务的内容 |
一、产品说明义务 |
二、风险揭示义务 |
三、其他信息提供义务 |
第二节 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 |
一、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方式 |
二、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标准 |
三、信息提供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
第三章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类型之二——适合性义务 |
第一节 客户评估义务 |
一、银行承担客户评估义务的必要性 |
二、客户评估义务的内容和履行 |
第二节 确保理财人员胜任义务 |
一、银行确保理财人员胜任的必要性 |
二、确保理财人员胜任职责的行业要求 |
第四章 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类型之三——忠实与注意义务 |
第一节 忠实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内涵 |
二、忠实义务的内容 |
第二节 注意义务 |
一、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注意义务的标准 |
三、注意义务的内容 |
第五章 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样态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样态 |
一、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样态 |
二、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结果样态 |
第二节 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构成 |
三、银行承担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商业银行分配激励机制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AX农商银行员工需要特征及激励措施研究[D]. 杜秀杰. 河南大学, 2020(06)
- [2]平交事业部公司客户经理薪酬管理体系研究[D]. 田也.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D]. 于淼. 吉林大学, 2019(02)
- [5]浅析A银行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D]. 熊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金融伦理对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 雷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基于平衡计分卡的C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研究[D]. 张庆林.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9]商业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以HZ银行为例[D]. 宋蕾. 浙江工业大学, 2017(12)
- [10]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研究[D]. 王华秀. 吉林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