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公益事业的最佳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贾家乐[2](2021)在《论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根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学说,步入老龄阶段意味着储蓄的渐停和消费的激增。基于储蓄和消费的结构性改变,老龄人的资金保值需求、养老消费需求以及产业发展需求为养老信托创造了空间。但养老信托在我国并非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作为对养老金融创新下的制度概念,不光学界的研究相对寥寥,对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概念厘定和属性界定模糊不清。法律上的缺漏也同样显着,不仅在基本立法方面存在着诸如养老信托立法缺失、权益凭证立法缺漏、主体权益立法偏倚的问题,在配套的立法方面亦存在着不足,如监督机制和税法机制的缺漏。此般种种不仅会导致养老信托在实践中状况频出,也会阻碍其有效发挥本源功能。制度的发展赖之于查漏,也仰之于补缺,基于国内理论与立法的短板,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针对性完善亦可以助力我国养老信托之发展。从基本立法完善的角度,除了以养老信托和信托行业立法来搭建信托法律体系,补足正当性基础以外;既要借助受益凭证的证券化保证其流通性,并以此来助力养老信托的基础运行;还要通过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平衡主体之间的权益,辅之以损害赔偿范围的明晰化来维持养老信托法律关系的相对平衡。在配套立法完善方面,以信托监管的供给侧改革和私益信托监察人的积极引入来应对养老信托中的无序行为是主调,以实质课税理论和环节征税规则来保障养老信托的稳健发展是和弦。如此这般,方能多管齐下,奏响养老信托这篇乐章,有效应对老龄化的浪潮汹涌来袭。
薛梦芳[3](2021)在《委托代理视角下股权慈善信托约束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以来,我国对慈善信托的研究和实践热度逐渐升高,股权类慈善信托则成为了探索实践的主流趋势,这不仅是因为高净值人群的社会财富形态越来越多样化,股权成为其中的重要形式,也是社会慈善意识和慈善需求伴随着财富增长而逐步提升的结果,更是企业家投身社会慈善事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学术界、信托行业协会和企业家们的不断探索,促进了我国股权慈善信托的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的约束困境明显,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之间失衡,设立阻碍大、投机行为隐蔽等问题导致股权慈善信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得到最大化发挥,甚至一些不规范的股权慈善信托在“委托代理”经济关系中出现了行为失范风险。面临慈善目的商业化的公信力挑战,种种问题超出了目前约束体系的覆盖范围,对此政府部门如何推动股权慈善信托良性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而要想让股权慈善信托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将其慈善目的和社会价值最大化,一套合理完善的约束体系是其中的关键要义。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不仅对于营造社会的良好慈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将来探索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其他产权类财产的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从股权慈善信托的案例入手,结合股权慈善信托的发展实践和约束情况,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股权慈善信托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从委托代理关系出发引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约束问题及优化对策。文章的开头是绪论部分,阐述了研究的社会背景、理论及现实意义,介绍目前学术界对股权慈善信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等。第二部分界定了股权慈善信托和约束的具体概念,并梳理了委托代理理论、公益产权理论和博弈论等相关基础理论。第三部分为.我国股权慈善信托的实践与约束情况,结合案例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股权慈善信托的结构、主体关系和约束情况。第四部分分析了约束在股权慈善信托中的作用机理,包括表层意义上实践与约束的关系,以及深层次意义上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约束影响因素和影响过程。第五部分为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参与相容约束方面的问题包括理念滞后和政策滞后,在激励相容约束方面的问题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剖析这些约束问题的原因,即本土化冲突、交易成本中不对称的信息、不充分的激励与监督。第六部分为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优化对策,基于理论模型的有效约束标准,提出了具体的优化建议,在参与相容约束方面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完善征税优待,在激励相容约束方面包括改善合同设计与信托结构、规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健全评估问责与多元监督。最后结论与展望部分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进行了简要概括,同时提出对于未来股权慈善信托发展的展望。
宋琳[4](2021)在《慈善信托组织体论》文中研究指明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改批准设立制为登记备案制,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逐年递增。然而,当前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在慈善事业中占比仍然较低。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财产占公益资源总量不到1%。不仅如此,2020年的慈善信托财产规模相较于2019年下降约58.2%。可见,慈善信托仍待进一步发展,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阻力。当前,税收优惠问题是阻碍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因素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慈善信托如何获得税收优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慈善组织如何获得税收优惠我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本文试图讨论慈善信托的本质,论证慈善信托属于一种组织体,为实践中解决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提供一条相对可行的解决路径,为慈善信托税收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慈善信托组织体论的必要性。本章首先提出在实践中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困境是难以获得税收优惠。纵观我国税法体系,慈善信托从设立、运作到慈善信托受益人受领阶段均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仅存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规定。承认慈善信托组织体地位,可以让慈善信托参照适用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能较快改变当前慈善信托无法获得税收优惠的局面;也有助于厘清慈善信托作为一种从事慈善事业重要组织体的法律地位。第二章主要以我国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比分析了慈善信托、慈善捐赠与慈善组织,试图在规范上论证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笔者先介绍了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设立行为的特点和模式,并据此分析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异同。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设立行为类似,但是慈善信托与单纯的慈善捐赠有着本质不同。慈善信托有较为复杂的关系、独立稳定的结构,发挥着与慈善组织类似的功能。接着笔者以我国法律规范为基础讨论了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契合性。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在目的、设立程序、内部治理以及终止与清算程序上均具有契合性。本文第三章试图从理论上分析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先介绍了信托本质的理论学说:契约说、财产说、法主体说。契约说和财产说都无法合理解释慈善信托。法主体说建立在财产说之上,认为现代信托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具有财产独立性,而且已经出现了人格独立性。笔者认同慈善信托具有实体地位,但是认为慈善信托不必归属于法人,其应该是一种新型组织体。因此笔者再分析了组织的概念、要素以及当前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缺陷。指出慈善信托不仅满足组织中的要素要求,承认其组织体地位还能够弥补非营利组织理论的不足。最后,本章引入法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的“资产分割”理论讨论了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分别介绍了“资产分割”理论的概念,分析了该理论下的组织样态以及该理论下的慈善信托。在“资产分割”理论下,慈善信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体现出了较强的组织体特征。本文第四章主要围绕我国慈善信托的法律组织形式应该如何选择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然后讨论了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组织形式的具体选择。英美国家都倾向将信托视为独立的组织,日本学理上和某些立法规则上也一定程度承认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民法典》将组织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慈善信托不宜纳入法人组织,也无法纳入我国现有的非法人组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慈善信托应是区别于我国法人和现有非法人组织的一种新型独立的组织形式,是《信托法》和《慈善法》创设的特别非法人组织。
刘赫男[5](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朱有健[6](2020)在《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公益思想源远流长,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自古便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进入21世纪,我国信息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网络逐渐融入大众日常生活之中。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之下,有络绎不绝的人民群众以不同的身份投身于公益事业中,为我国的公益事业添砖加瓦,互联网以空前绝后的迅猛姿态帮助中华儿女构建“全民公益”。公益众筹作为“互联网+”公益模式的优秀代表逐渐浮现在大众视野之中。其出现弥补了传统公益活动中透明度低、参与流程繁琐等劣势,为我国公益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随着公益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公益众筹也暴露出层出不穷的问题:诈捐丑闻屡见不鲜、公益众筹平台假慈善真赚钱的论调,都使公益众筹平台饱受质疑。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并施行,随后民政部也跟进出台多部法规、文件对慈善活动予以规制。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益众筹的乱象,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行业自律性差等种种原因,公益众筹平台行业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公益众筹作为近年的新生事物,以新时代发展下的互联网为依托,为人民群众获取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尽管发展之路困难重重,也理应推动其更好进步。本文以文献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收集和分析现有相关文献,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对公益众筹平台相关问题加以研究分析。本文研究方法还包括:分析统计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平台作为公益众筹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公益众筹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本文以研究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为主题,以努力完善公益众筹法律规制为导向,寻求以更好发展我国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解决手段,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本文将以四个章节研究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第一章为公益众筹平台及法律规制概述,本章简要介绍公益众筹平台,并厘清与公益众筹近似的两个概念,简述公益众筹平台的国内外发展情况,针对近期热点案例简要总结并引出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对法律规制理论作简要了解。第二章为公益众筹平台的运行及其法律问题,本章简要介绍公益众筹平台对项目的运行流程,并具体研究平台在信息处理与善款处理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章为公益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及法律关系,本章研究公益众筹平台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并讨论涉平台的法律关系争议,提出以信托关系处理该法律关系的思路。第四章为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本章以前三章所分析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以完善平台法律规制为目标的各方面建议。
吴晓瑾[7](2020)在《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标志,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作出了极大贡献。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在不同的国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慈善信托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此前我国虽然已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直到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才正式确立了慈善信托制度,自此我国慈善信托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将委托人和受益人联结起来,且以自身职责的履行达成该信托的慈善目的,是慈善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一旦受托人的行为出现偏差,将给该慈善信托带来严重损害。因此本文以慈善信托受托人为切入点,探寻我国目前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中仍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中不尽完善之处以及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力求能为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问题进行探究:首先,对慈善信托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包括对其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其与公益信托概念的辨析,同时介绍慈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指出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对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相关立法与组织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立法不健全,受托人模式配置存在不合理。再次,以慈善信托设立到终止过程中的受托人制度设置为脉络,分析了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准入、变更、终止清算中履职及监督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一些创新设想,如尝试赋予适格自然人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不以慈善信托信托终止作为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前提、成立专门委员会以增强监管等,以期全方位实现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化。
彭妙云[8](2020)在《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金融时代的背景下,由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市场份额,员工人数和营业网点方面处于绝对的行业垄断地位。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现代社会对于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社会责任的含义已经超越了以往我们的认识,就是只需要对股东负责,而现在它强调,公司必须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并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慈善等四个部分。慈善责任是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法律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的升华。它直接反映了处于较高水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本文首先在梳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慈善责任的角度阐述了国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其次,总结了现阶段建设银行在履行社会慈善责任方面的一些现状,如抗灾救灾捐赠、融入社会等;同时查阅了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近十年的社会责任报告,总结分析了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履行慈善责任方面的经验,指出了建设银行存在的不足,如:慈善涉猎面较窄、在慈善层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方式较少等。在总结成绩、分析不足的同时,本文通过建设银行履行慈善社会责任的现状对比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进而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是慈善理念不足、人才匮乏和内部管理不足。根据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建设银行提高公益慈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建议:第一,加强高层领导的慈善交流,加强慈善理念的建设,第二是建立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第三是健全内部慈善管理。这样,建设银行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而且有利于促进建行的进一步发展,使建行在国内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王尧尧[9](2020)在《中国慈善信托运作模式的案例研究 ——以美的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的一场疫情聚焦了全中国的焦点,到目前为止许许多多来自各行各业的个人、组织通过捐献物资的形式为这场疫情的尽快结束默默出力。慈善组织在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捐献时,却表现出了力不从心,时效差强人意,分配不均等种种问题,各种负面新闻纷至沓来。本文研究的背景就是源于此,目的在于探讨金融是否可以给慈善事业的效率提升做出贡献。目前疫情背景下,冉冉升起的一款新型跨界金融慈善产品就是慈善信托。而在慈善信托领域,美的集团的创始人何享健很有远见,看重了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在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开始颁布之前,就已经着手研究相关的实践方案。本文就以美的集团以慈善信托为核心创立“和的慈善体系”为案例,分析它在慈善信托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希望给国内的跨界金融提供一定借鉴意义。慈善中国官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20日,已经备案398只慈善信托产品,财产总规模319,873.51万元人民币。目前市场上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基本有五种,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模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模式、"慈善组织担任独立受托人"模式、"信托公司担任独立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模式。后文着重分析各种模式的优劣性、适应性和未来展望,发现多受托人模式是发挥慈善信托功能的最优选择,并进一步分析美的集团以慈善信托为核心创立“和的慈善体系”的成功经验为国内慈善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的借鉴意义。
孙宁[10](2020)在《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2016年9月《慈善法》的颁布,明确慈善信托的概念,把信托制度与生俱来的运作灵活、管理专业、财产独立、制度透明的特点与慈善事业结合起来,正好可以解决慈善基金会由于信息透明度的弊端而导致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和其资金投资运作的专业能力问题,加之近两年来在泛资管和强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发展压力。基于上述背景,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托的功能优势,解决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助力其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促进信托公司向回归本源的方向转型发展,成为了近两年业界普遍关心的热点。本文以CG信托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法梳理了英、美、日和我国慈善信托业务现状,并重点分析了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开展现状。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和数据总结出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慈善业务拓展缓慢、重传统业务轻慈善信托、过于依赖与慈善组织的合作、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并挖掘了CG信托公司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据此提出促进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对策。通过对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CG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具备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近两年却发展缓慢;2.在行业层面上,受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和信息披露法规等不完善的影响,导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对慈善组织依赖性的增强和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在CG信托公司内部,由于投研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再加上对慈善信托业务的相关配套人力、系统和制度等建设不完善,导致其对慈善信托业务重视不足且慈善信托业务拓展缓慢;3.CG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内部建设、搭建专业团队和积极与慈善信托业务相关各方联系,来促进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作为其转型发展的重要业务方向之一。
二、信托:公益事业的最佳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托:公益事业的最佳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论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理论界定 |
第一节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概念厘定 |
一、学界的概念界定 |
二、本文的概念厘定 |
第二节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属性界定 |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分 |
二、服务信托与资金信托之分 |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基本立法缺漏 |
一、养老信托的立法缺失 |
二、权益凭证的立法缺漏 |
三、主体权益的立法偏倚 |
第二节 配套立法缺漏 |
一、监督机制的立法缺漏 |
二、税收机制的立法缺漏 |
第三章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信托立法的完善 |
一、养老信托的法律补充 |
二、信托业法的法律补充 |
第二节 信托凭证规则的建立 |
一、推进受益凭证的证券化 |
二、助力受益凭证的流通性 |
第三节 主体权益保障的加强 |
一、健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 |
二、强化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
三、明晰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 |
第四节 信托监管机制的健全 |
一、信托监管的供给侧改革 |
二、信托监察人的积极引入 |
第五节 信托税法机制的完善 |
一、以资产实际持有人为课税主体 |
二、对信托环节征税规则予以明确 |
三、对慈善信托优惠项目予以落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委托代理视角下股权慈善信托约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股权慈善信托的研究 |
1.2.2 关于信托产权的归属研究 |
1.2.3 关于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2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股权慈善信托 |
2.1.2 约束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公益产权理论 |
2.2.3 博弈论 |
第3章 股权慈善信托的实践与约束情况 |
3.1 股权慈善信托的实践情况 |
3.1.1 股权慈善信托案例分析 |
3.1.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主体关系分析 |
3.2 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情况 |
3.2.1 参与相容约束的现实情况 |
3.2.2 激励相容约束的现实情况 |
第4章 约束在股权慈善信托中的作用机理 |
4.1 约束对实践的作用与反作用 |
4.1.1 约束对实践的正负效应 |
4.1.2 实践对约束的倒逼作用 |
4.2 约束对行为选择和结果的影响 |
4.2.1 委托代理活动中约束对行为的影响 |
4.2.2 委托代理框架下的博弈与市场活动 |
第5章 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问题 |
5.1.1 参与相容约束的理念滞后性 |
5.1.2 参与相容约束的政策滞后性 |
5.1.3 激励相容约束的道德风险问题 |
5.1.4 激励相容约束的逆向选择问题 |
5.2 股权慈善信托约束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本土化的理念冲突 |
5.2.2 交易成本的不对称信息 |
5.2.3 激励以及监督的不充分 |
第6章 股权慈善信托的约束优化对策 |
6.1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有效约束标准 |
6.1.1 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
6.1.2 激励相容的最大化 |
6.2 参与相容约束的优化对策 |
6.2.1 持续降低准入门槛 |
6.2.2 完善征税优待政策 |
6.3 激励相容约束的优化对策 |
6.3.1 改善合同设计与信托结构 |
6.3.2 规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
6.3.3 健全评估问责与多元监督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慈善信托组织体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慈善信托组织体论之必要性分析 |
一、当前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问题:税收优惠获得难 |
(一) 慈善信托设立阶段获得税收优惠难 |
(二) 慈善信托存续阶段获得税收优惠难 |
二、明晰慈善信托组织体地位的作用 |
(一) 为慈善信托取得税收优惠提供理论支持 |
(二) 便于慈善信托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
(三) 有利于完善民法理论中的主体理论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慈善信托组织属性之规范分析 |
一、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 |
(一) 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设立行为的特点和模式 |
(二)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异同 |
二、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契合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慈善信托组织属性之理论分析 |
一、有关信托本质的学说争论 |
(一) 契约说 |
(二) 财产说 |
(三) 法主体说 |
二、组织的一般理解与意义 |
(一) 组织的概念 |
(二) 组织的要素 |
(三)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基础与局限 |
(四) 组织理论下慈善信托的组织属性分析 |
三、组织说新解——“资产分割”理论 |
(一) “资产分割”理论概述 |
(二)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组织样态 |
(三)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慈善信托 |
(四) 慈善信托相比其他组织体的组织性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慈善信托组织形式之选择 |
一、域外信托组织形式发展历程的启示 |
(一) 英国: 从合伙到组织 |
(二) 美国: 从合伙到公司再到组织 |
(三) 日本: 特定情形下认可信托组织体地位 |
(四) 对我国的启示 |
二、慈善信托不应归属于法人组织 |
(一) 慈善信托区别于社会团体法人 |
(二) 慈善信托较基金会法人的优势 |
三、慈善信托属于特别法创设的非法人组织 |
(一) 慈善信托区别于现有非法人组织 |
(二) 慈善信托是《信托法》和《慈善法》创设的特别非法人组织 |
四、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公益众筹平台及法律规制概述 |
(一)公益众筹平台的定义及其产生背景 |
(二) 公益众筹平台相关概念厘定 |
1. 公益众筹与个人求助 |
2. 公益众筹与公开募捐 |
(三) 公益众筹平台的现状 |
1. 国外发展现状 |
2. 国内发展现状 |
3. 平台在国内面临的问题 |
(四) 法律规制的概念及意义 |
1. 法律规制的概念 |
2. 法律规制对于发展公益众筹平台事业的意义 |
二、公益众筹平台的运行及其法律问题 |
(一) 平台的运行流程 |
(二) 平台对信息的处理问题 |
1. 信息审查 |
2. 公益公开化指引下的信息披露 |
3. 基于信息披露模式下的信息保护 |
(三) 平台对所筹善款的处理问题 |
1. 善款发放的时机与方法 |
2. 项目终止阶段的善款剩余归属 |
三、公益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及法律关系 |
(一) 公益众筹平台的合法性问题 |
(二) 涉公益众筹平台法律关系的争议 |
1. 平台与项目发起人的法律关系 |
2. 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3. 涉公益众筹平台法律关系的信托化 |
四、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明确公益众筹平台定义及其合法性 |
1. 引入“公益众筹”法律概念 |
2. 建立平台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
(二) 建立程度适宜的信息处理标准 |
1. 拓展平台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途径 |
2. 推进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 |
3. 结合信息保护义务加快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制定 |
(三) 构造清晰合理的善款执行流程 |
1. 引进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以优化发放善款的时机与方法 |
2. 分类处理不同模式项目的善款剩余 |
(四) 确定合理的政府监管部门 |
1. 确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监管模式 |
2. 构建宽严相济的政府综合治理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与目的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综合评述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实证研究法 |
1.4.3 规范研究法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创新与不足 |
2.慈善信托受托人基本理论 |
2.1 慈善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
2.1.1 慈善信托的历史演变 |
2.1.2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关系 |
2.2 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 |
2.2.1 慈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
2.2.2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核心地位 |
3.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立法与组织模式 |
3.1 我国慈善信托总体立法现状 |
3.2 慈善信托受托人相关制度的立法规定 |
3.2.1 受托人资格准入 |
3.2.2 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
3.2.3 受托人监管机制 |
3.2.4 受托人责任 |
3.3 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实践组织模式 |
3.3.1 单一受托人模式 |
3.3.2 双受托人模式 |
4.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慈善信托受托人组织模式较为单一 |
4.1.1 信托公司单独担任受托人比例过高 |
4.1.2 慈善组织优势难以发挥 |
4.1.3 双受托人模式吸引力较低 |
4.1.4 慈善信托受托人准入机制僵化 |
4.2 慈善信托受托人变更方式缺乏合理性 |
4.2.1 受托人变更权归属过于单一 |
4.2.2 受托人变更程序不明朗 |
4.3 慈善信托受托人在清算中履职困难 |
4.3.1 力求近似原则适用的范围及审批部门不明 |
4.3.2 受托人清算核准程序存在立法冲突 |
4.4 慈善信托受托人监管制度不完善 |
4.4.1 法定监管机关权能不足 |
4.4.2 监察人缺失时的监督补位方式不明确 |
4.4.3 信息公开监管力度薄弱 |
5.完善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建议 |
5.1 促进慈善信托受托人组织模式多样化 |
5.1.1 积极推动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 |
5.1.2 健全双受托人模式下的协调机制 |
5.1.3 允许适格自然人担任受托人 |
5.2 完善慈善信托受托人变更制度 |
5.2.1 增加受托人变更权行使主体 |
5.2.2 明确受托人变更事由及程序 |
5.3 明确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终止清算中的职责 |
5.3.1 完善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范围和审批机制 |
5.3.2 完善受托人清算报告核准程序 |
5.4 健全和完善慈善信托受托人监管机制 |
5.4.1 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监管权 |
5.4.2 完善监察人选设主义下的内部监督路径 |
5.4.3 加大受托人信息公开监管力度 |
5.4.4 加强受托人行业自律监管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以及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社会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
(三)公益慈善社会责任的概念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一)国有商业银行履行公益慈善的基本内容 |
(二)慈善捐赠的管理 |
第二章 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现状 |
一、建设银行的社会责任 |
(一)建行社会责任理念 |
(二)社会责任管理工作 |
(三)利益相关方参与 |
二、建行慈善主要表现 |
(一)社区 |
(二)社会福利 |
(三)公共事业 |
(四)其他 |
第三章 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慈善战略较弱 |
(二)涉猎面与慈善方式较少 |
(三)慈善管理较弱 |
二、建设银行在公益慈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慈善理念不足 |
(二)人才匮乏 |
(三)内部管理不足 |
第四章 完善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社会责任的建议 |
一、加强高层领导慈善交流 |
二、培养或吸纳慈善专业人才 |
三、健全内部慈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慈善信托运作模式的案例研究 ——以美的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我国新型慈善金融产品:慈善信托 |
2.1 慈善信托概念 |
2.2 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的比较 |
2.3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
2.4 小结 |
第三章 美的集团以慈善信托为核心创立“和的慈善体系” |
3.1 背景简介 |
3.2 案例描述 |
3.3 论点提出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美的集团案例分析 |
4.1.1 慈善信托因其制度的优势备受青睐 |
4.1.2 “和的慈善体系”下的三款慈善信托产品运作模式分析 |
4.1.3 慈善金融化,创建一个可持续运作体系。 |
4.2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各运作模式总结及适应性与前景分析 |
4.2.1 模式1:"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项目的执行人" |
4.2.2 模式2:"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 |
4.2.3 模式3:"慈善组织担任独立受托人" |
4.2.4 模式4:"信托公司担任独立受托人" |
4.2.5 模式5:"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共同受托人" |
4.2.6 小结 |
4.3 美的集团的案例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主要不足 |
5.4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综述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 |
1.5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慈善信托相关理论和国内外业务发展现状 |
2.1 相关理论 |
2.2 英、美、日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2.3 中国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第三章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3.1 CG信托公司现状 |
3.1.1 CG信托公司简介 |
3.1.2 CG信托公司战略规划 |
3.1.3 CG信托公司经营现状 |
3.1.4 慈善信托的战略意义 |
3.2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3.2.1 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 |
3.2.2 慈善信托的内部建设 |
3.2.3 慈善信托业务发展规模和结构 |
3.2.4 慈善信托业务管理方式和存在的风险 |
3.2.5 慈善信托业务取得的成就 |
3.2.6 慈善信托业务与同行业的对比 |
第四章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慈善信托业务拓展缓慢 |
4.1.2 重传统业务,轻慈善信托 |
4.1.3 过于依赖与慈善组织的合作 |
4.1.4 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 |
4.2 原因分析 |
4.2.1 投研能力不足 |
4.2.2 缺乏系统的考核制度 |
4.2.3 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 |
4.2.4 系统建设不健全 |
4.2.5 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
4.2.6 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
第五章 促进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对策 |
5.1 开拓合作渠道 |
5.2 完善组织建设,搭建专业团队 |
5.2.1 搭建专业投研团队 |
5.2.2 完善组织架构 |
5.2.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
5.3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 |
5.4 完善相关制度 |
5.4.1 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 |
5.4.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5 优化内部建设 |
5.5.1 优化系统建设 |
5.5.2 优化风险管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信托:公益事业的最佳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完善[D]. 贾家乐. 烟台大学, 2021(12)
- [3]委托代理视角下股权慈善信托约束问题研究[D]. 薛梦芳. 山东大学, 2021
- [4]慈善信托组织体论[D]. 宋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6]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研究[D]. 朱有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律问题研究[D]. 吴晓瑾.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6)
- [8]建设银行履行公益慈善责任研究[D]. 彭妙云.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9]中国慈善信托运作模式的案例研究 ——以美的集团为例[D]. 王尧尧. 南京大学, 2020(02)
- [10]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孙宁.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