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杨六妹,钟晓敏,叶宁[1](2022)在《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沿革、评价与未来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改革进程和国内文献的梳理,本文对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回顾。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实现纵向财力再分配,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并引导和规范地方财政支出行为。随着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扩张,转移支付由最初的"收入分享和补助"逐渐成为调节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枢纽,致力于"促进财政均等化",但同时也出现了"粘蝇纸效应"、地方财政支出"重投资、轻民生"、有效公共品提供不足以及"公共池"下的地方政府债务快速膨胀等问题,偏离了现代财政治理应有的制度激励效应。未来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按照其自身的逻辑和路径进行顶层设计,各类转移支付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在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独特作用。
王瑞琳[2](2021)在《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四十余年间,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水平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极大提高。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象也愈发显现出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协调财政的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对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再次分配,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地区间财力水平发展失衡的问题,促使各地区财政均衡发展,并使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得以平衡。根据资金流向的方向层次不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可细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即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通过直接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财力转移,起到弥补横向财政失衡,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功能,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又体现了效率价值的基本内涵,有助于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更好地实现。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很不健全,现行的转移支付主要以纵向调节为主,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还没有在法律层面得以规范。现有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依据主要分散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在实践中通过对口帮扶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生态补偿、特大灾害对口支援等方式表现出来,极具我国特色,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区域间财力差距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但它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重视程度不足,相关立法缺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定位不明确,相关规定间的协调性不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标准和程序不明确,导致其可操作性欠佳;配套措施不健全,地方政府参与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持续运行的模式,且存在后期资金使用不合理、监督缺失、责任追究不健全的情况。德国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许多方面具有先进性,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完善的路径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定位,实现制度规范间的协调;设定科学的横向转移支付的运作程序和资金标准,提升制度运作中的可操作性;加强配套措施建设,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引入多形式的激励因素,以及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督和责任机制等措施,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这些完善路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共享共赢的区域经济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共同发展与富裕的目标。
金声甜[3](2021)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提出工业革命以来,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忽视了生态环境的自然承载力,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及污染物的过度排放,导致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引发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草场退化、土壤侵蚀和沙漠化等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威胁,迫使人们去寻找一条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绿色发展和减贫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和路径,这不仅是国际社会持续性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国优先关注的首要任务。2020年我国已实现现有标准下的全面脱贫,但发展并不均衡,区域差异明显,减少相对贫困任重而道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定位制约了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导致经济发展落后和贫困,存在较为严重的相对贫困,而且随时可能出现返贫现象。基于贫困和生态恶化的相互作用,为了防止重点生态功能区重新陷入“贫困陷阱”,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产品可持续供应,地方政府必须实施绿色减贫,促进环境保护和减贫协同发展。财政是促进绿色减贫的有效手段。为了有效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促进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协同发展,我国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该项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的有机结合,虽然具有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但属于大口径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政府不规定资金的特定用途,地方政府在使用上有较大的自主性。作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在绿色减贫领域发挥了哪些作用?是否有效促进了绿色减贫?其政策效应和资金规模效应程度大小如何?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江西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的四个省份之一,在山、水、林、田、湖、草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生态比较优势,是着名的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地区,属于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等现实情况,把江西省作为样本来源以及现实案例,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探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影响,为促进绿色减贫,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产品可持续供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的研究成果和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分析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作用机理,并提出研究假说。结果表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可以通过直接补贴贫困居民、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等方式促进经济减贫;通过增加社会支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通过增加环境保护支出,加强环境治理,以及通过弱化工业发展激励,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济减贫、公共服务供给和环境保护之间会相互影响。第二,从经济减贫、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三个维度设置绿色减贫指标体系,测算江西省80个县(市、区)2001—2018年的绿色减贫指数及三个分维度指数,分析它们的时空差异。结果表明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和三个分维度指数均总体上升但区域分化明显。第三,首先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作为外生冲击,构造准自然实验,并以江西省80个县(市、区)2001—2018年数据为样本,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探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对绿色减贫指数的影响。然后以江西省60个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地区2009—2018年数据为样本,运用面板回归模型分析转移支付规模对绿色减贫指数的影响。结果表明:(1)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对绿色减贫指数的影响显着为正,并且促进作用存在持续性,政策实施时间越长,促进作用越明显。(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对绿色减贫指数有显着的正向线性作用,转移支付规模越大,绿色减贫指数越高。第四,运用计量模型探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和规模对经济减贫指数、公共服务指数和环境保护指数的影响,并构建联立方程模型分析经济减贫、公共服务供给和环境保护之间的交互影响效应。多期差分模型显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对经济减贫指数、公共服务指数和环境保护指数均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面板回归模型显示,经济减贫指数与转移支付规模呈倒“U”型关系,转移支付规模对公共服务供给和环境保护指数均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联立方程模型回归结果显示,经济减贫和公共服务供给之间存在显着的相互促进关系;经济减贫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显着的相互促进关系;公共服务供给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显着的相互促进关系。第五,归纳总结本文研究结论,提出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和促进绿色减贫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长期实施。(2)适度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和补助范围。(3)完善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4)规范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用途。(5)有机结合其他转移支付合力促进绿色减贫。(6)建立以项目合作和劳务输出为主要途径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7)立足生态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特色生态产业。
樊存慧[4](2021)在《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其中流域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系统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反向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黄河作为我国第二长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它在生态安全、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举足轻重,面对黄河流域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加强治理与保护刻不容缓。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可通过调节生态保护者与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基于奖惩机制来激励相关方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助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前,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已有初步探索,但是黄河流域跨度大,问题复杂,与上中下游共治的目标仍有差距,全流域的转移支付制度并未形成。本文选取黄河流域转移支付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这一研究对象,本文按照“研究背景与意义——基础理论分析——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国内外经验借鉴——全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思路——政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主要阐述了全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构建的内容,一方面,对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论述,另一方面,提出了构建全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以及具体路径,明确了在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中,纵向转移支付应当发挥引导、激励的作用,同时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在调节区域性外部效应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章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是基础理论分析,在明确生态补偿等内涵的基础上,着重对公共物品与财政事权理论、外部性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进行分析。第三至五部分为文章的核心内容,在对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当前存在覆盖面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制度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并未形成的问题,然后选取了国际、国内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了相关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存在的不足和成熟经验,在文章第五部分重点提出了构建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与方法,即以水资源价值法和成本法为基础,对补偿主客体界定、补偿标准以及分担机制进行了定量分析。最后,基于第一至五部分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相关立法、进一步厘清生态补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发挥纵向转移支付制度重要作用、促进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完善、健全生态补偿绩效管理的政策建议。
木洁[5](2021)在《玉龙县推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有着丰富的地质种类和多样的水域特征,形成了流域、湿地、草原、海洋等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及生物构成。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补偿做了初步规定。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在全国划定2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达386万平方米千米。截止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名单已从首批的436个增至817个。国际上对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国际上对市场配置生态环境资源观点的认可;二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同时改善了地区贫困状况。1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服务付费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一是中央财政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投入,跨区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试点工作。二是建立森林、流域、基本农田等生态类型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政府与市场合作机制。本文通过实地走访、比较分析及文献收集的方法整理了国内外近年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将相关概念及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价值、生态资本理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支撑。本文通过探究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政策实施情况,介绍了玉龙县生态资源类型及状况、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玉龙县在推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中存在补偿模式单一;补偿标准设置不合理;生态补偿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成效不明显;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景区、森林、水源地、基本农田、草甸湿地各生态类型提出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最后,通过对比玉龙县与贡山县的生态补偿模式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推进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对策建议: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县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建立县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三是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创新生态补偿模式,推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马娟[6](2021)在《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文中研究表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公共教育是公共服务领域重要的一项,其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关联各级政府。省、市、县不同层级对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现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县一级,受制于各县经济的发展,县级政府之间财政水平的差异等,义务教育的均等化仍需一定的进步空间。本文以教育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理论,运用比较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从基础上对比分析青海省所属县区间义务教育均等化方面的相关基本情况。然后整理了2014年至2018年间青海所属39个县区的相关财政、经济等数据,从财政的角度确定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度、财政自给率、人均转移支付等为解释变量,选择各县区人均GDP做控制变量,以义务教育阶段各县区生均教育支出为被解释变量,通过回归分析,具体研究财政因素影响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过程。研究发现,财政支出分权度和人均转移支付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有正向促进作用,财政自给率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负向影响。从而提出了相应的促进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具体政策建议。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勇堂[8](2020)在《法治视阈下地方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变革与发展中,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权与财权的配置问题既是我国行政体制中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使事权得以充分履行,必须解决各级政府所需的财政权力来源的问题。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才能使得政府更好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分配责任和公共职能,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分配正义。然而当前我国在事权与财权的配置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事权过多的同时财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权不足。在区域发展愈发不平衡的状况下,公共产品供给将难以实现分配正义。而究其根源,在于各级政府事权划分法律缺位的同时,地方财权保障制度缺失,地方政府在权力划分上话语权缺失,进而导致地方事权财权配置失衡。部分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较好地通过立法处理事权与财权的配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以公共事务内在属性为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原则,明确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律依据以及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实现我国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合理配置,需要突出法治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依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配置,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主体的规范方式,明确公共事务职责为核心的配置标准;另一方面要完善地方财权法律保障制度,依法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依法确立央地税收划分的比例,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选择权。同时,考虑到实现事权与财权的合理配置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律文本以及立法技术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事权与财权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一劳永逸的规定,并且即使明确的规定亦可能因为时代的变迁、治理水平的提升而变得不合时宜。因而建立事权与财权配置的动态整机制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法,可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及公共产品的供给协作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
黄华[9](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张海涵[10](2020)在《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东西部差距进一步加大,不同行业间发展极不平衡,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如何解决分配差异过大而又保持合理的差异以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法治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的调节之法、分配之法,具有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功能,能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财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分配工具,对解决当下分配差异过大而又能保持合理的差异以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分配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再分配以及三次分配过程中,不合理的甚至不公的分配差异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都能够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实现分配差异的合理化,是财税法本身应有之义。总体来说,大多数学者着眼于分配正义与分配公平,关注于客观上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差异分配的存在。但着眼于透过法治手段解决分配差异问题研究较少。本文从分配角度,结合分配差异理论,分析分配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分配差异不合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以期推动分配领域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完善。本文对分配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内涵进行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剖析,明确分配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明确分配差异理论的现实意义。通过阐述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内涵,剖析财税法调整机制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基于财税法的职能,明确财税法调整机制的法定原则、民主原则、健全原则,从而可以归纳出面对分配差异,财税法必然会做出回应。分配差异存在于财税法体系中,探寻分配差异在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并明确分配差异过大的风险及问题的产生。最后提出完善转移支付立法制度、结构体系和完善税收立法及税种等相应制度,力求将分配差异限制在合理区间范围内,运用财税法调整机制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
二、我国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沿革、评价与未来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 言 |
二、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沿革与阶段性特征 |
1.转移支付制度内容的演变路径 |
2.转移支付的阶段性特征 |
(1)1994—2001年: |
(2)2002—2008年: |
(3)2009—2018年: |
(4)2019年至今: |
三、转移支付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成效与评价 |
1.转移支付与地方支出规模 |
2.转移支付与地方支出结构 |
3.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均等化 |
4.转移支付与地方经济增长 |
5.转移支付制度中尚存的一些不足之处 |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
第一,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始终是设立财政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目标。 |
第二,解决财政横向不平衡也是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目标。 |
第三,根据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转移支付类型,发挥各类转移支付的不同作用。 |
第四,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转移支付在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独特作用。 |
(2)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及法理依据 |
(一) 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 |
1. 相关概念 |
2. 主要内容 |
3. 功能定位 |
(二) 法理依据 |
1. 社会公平正义理论 |
2. 效率价值导向 |
二、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
1. 立法层面 |
2. 实践层面 |
(二) 存在的问题 |
1. 相关立法缺位 |
2. 相关规定间协调性不强 |
3. 缺乏合理的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 |
4. 配套措施不健全 |
三、德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德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规定 |
1. 德国宪法中的规定 |
2. 德国财政专门法中的规定 |
(二) 对我国的启示 |
1.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效力位阶高 |
2. 注重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 |
3. 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引入标准化公式 |
4. 引入激励机制并设立专门机构监管 |
四、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1. 进一步对现行《预算法》进行完善 |
2. 尽快出台专门法 |
(二) 注重相关规定间的协调 |
1. 加强转移支付制度内部的协调 |
2. 处理好与其他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
(三) 制定合理的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 |
1. 明确制度运作的程序 |
2. 设立科学合理的资金标准 |
(四) 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
1. 建立政府间协商管理机构 |
2. 引入多形式的激励因素 |
3. 建立多层次监督机制 |
4. 构建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绿色减贫的相关研究 |
2.2 财政转移支付减贫效应的相关研究 |
2.3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影响理论分析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2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作用机理 |
3.2.1 对经济减贫的作用机理 |
3.2.2 对公共服务供给的作用机理 |
3.2.3 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机理 |
3.2.4 经济减贫、公共服务与环境保护相互作用 |
3.3 作用路径的解构 |
3.4 研究假说的提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测算及分析 |
4.1 国内外绿色减贫指标体系构建 |
4.2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标体系构建和分析方法 |
4.2.1 绿色减贫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2.2 绿色减贫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及特点 |
4.2.3 绿色减贫指数测算方法和步骤 |
4.3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
4.3.1 研究区概况 |
4.3.2 数据来源 |
4.3.3 离群点与缺失数据处理 |
4.4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时空差异分析 |
4.4.1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动态变化特征 |
4.4.2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空间格局演变 |
4.4.3 江西省绿色减贫指数区域差异长期演化趋势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指数影响研究 |
5.1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对绿色减贫指数影响 |
5.1.1 多期差分模型的基本原理 |
5.1.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1.3 实证分析 |
5.1.4 稳健性检验 |
5.2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对绿色减贫指数影响 |
5.2.1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2.2 实证分析 |
5.2.3 稳健性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分维度指数影响研究 |
6.1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经济减贫指数影响 |
6.1.1 转移支付政策对经济减贫指数影响 |
6.1.2 转移支付规模对经济减贫指数影响 |
6.2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公共服务指数影响 |
6.2.1 转移支付政策对公共服务指数影响 |
6.2.2 转移支付规模对公共服务指数影响 |
6.3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环境保护指数影响 |
6.3.1 转移支付政策对环境保护指数影响 |
6.3.2 转移支付规模对环境保护指数影响 |
6.4 经济减贫、公共服务供给和环境保护交互影响效应 |
6.4.1 模型设定、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6.4.2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 |
2.1.2 流域生态补偿 |
2.1.3 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与财政事权理论 |
2.2.2 外部性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2.3 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 生态系统价值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现状 |
3.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历程概况 |
3.1.2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2 构建基于黄河全流域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3.2.1 中央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财政的新使命 |
3.2.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的方向 |
3.3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
3.3.1 补偿覆盖面窄 |
3.3.2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
3.3.3 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 |
3.4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存在问题原因剖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1.1 巴西:基于ICMS收入分配的生态补偿实践 |
4.1.2 德国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4.1.3 美国: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治理经验 |
4.2 国内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2.1 福建省流域专项资金补偿实践 |
4.2.2 中央与地方联合推动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2.3 东江流域的多元化补偿经验 |
4.3 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4.3.1 构建以法律保障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4.3.2 推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
4.3.3 探索更加合理化的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4 本章小结 |
5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思路 |
5.1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目标与原则 |
5.1.1 构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 |
5.1.2 构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 |
5.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构建思路探讨 |
5.2.1 补偿主客体界定思路 |
5.2.2 补偿标准测算方法 |
5.3 补偿标准实际测算 |
5.3.1 补偿主客体界定 |
5.3.2 成本核算方法 |
5.3.3 分担机制分析 |
5.4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的实施路径 |
5.5 本章小结 |
6 完善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立法 |
6.2 厘清生态补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
6.3 发挥纵向转移支付的重要导向作用 |
6.3.1 加大沿黄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
6.3.2 实行横向生态补偿构建引导政策 |
6.4 促进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试点中不断完善 |
6.4.1 推动普及省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4.2 加快构建省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5 健全生态补偿绩效管理 |
6.5.1 切实以绩效管理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
6.5.2 坚持转移支付的绩效导向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玉龙县推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进展 |
二、国内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生态补偿 |
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
四、生态资本理论 |
第二章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推进情况 |
第一节 玉龙县生态资源现状分析 |
一、玉龙县景区概况 |
二、玉龙县水源地概况 |
三、玉龙县森林概况 |
四、玉龙县基本农田概况 |
五、玉龙县草甸湿地概况 |
第二节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原则 |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 |
二、坚持科学规划,技术创新原则 |
三、坚持高效合理的资源配置原则 |
四、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原则 |
第三节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实施情况 |
一、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支持 |
二、建立县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 |
三、探索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四、依托生态补偿助力乡村振兴 |
第三章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问题成因 |
第一节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补偿模式单一 |
二、补偿标准设置不合理 |
三、生态补偿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成效不明显 |
四、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 |
第二节 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问题成因分析 |
一、县级相关责任主体分工不明确,补偿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
二、配套政策缺失,制度搭建不完善 |
三、补偿资金获取途径单一,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尚未健全 |
第三节 玉龙县与贡山县比较分析 |
一、贡山县自然地理概况 |
二、玉龙县与贡山县资源对比分析 |
三、贡山县生态补偿模式 |
四、对比结论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践情况 |
一、易北河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协议 |
二、FONAFIFO生态服务付费 |
第二节 国内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实践情况 |
一、浙江省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探索 |
二、白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模式 |
第三节 国内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启示 |
一、因地制宜的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
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
三、创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模式 |
四、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 |
第五章 推进玉龙县各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景区 |
一、开展景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 |
二、完善景区环境保护技术支撑 |
三、加强制度建设,创新补偿模式 |
第二节 水源地 |
一、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合理分配补偿资金 |
二、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完善饮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
三、探索建立水源地基金项目,引导各方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 |
四、增大水源地周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第三节 森林 |
一、科学合理规划林区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
二、发展特色林区产业经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
三、明确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资金使用监管 |
四、成立森林管理队伍,开展执法宣传活动 |
第四节 基本农田 |
一、明确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范围,科学完善补偿标准 |
二、培育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创建绿色农产品品牌 |
三、结合地区农业优势探索造血型补偿方式 |
第五节 草甸湿地 |
一、明确补偿标准,形成合理的补偿机制 |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多元的补偿方式 |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
第六章 推进玉龙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一、明确补偿主体和客体,完善补偿标准 |
二、科学选择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测算方法 |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
第二节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
一、构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 |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绩效评价监督体系 |
三、促进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
第三节 创新生态补偿模式,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
一、结合“绿水青山”,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
二、发展生态旅游,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 |
三、依托“绿水青山”,打好绿色食品牌 |
四、发挥能源优势,打好绿色能源牌 |
五、健全“绿水青山”市场交易机制 |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制度建设是县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实施的重要保证 |
二、针对不同生态功能区特点划分,有利于补偿政策的落实 |
三、创新补偿模式,推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 |
第二节 尚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
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有待深入 |
二、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与管理体系有待建立 |
三、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运用与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方式需要进一步探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2.1.2 义务教育均等化 |
2.1.3 财政转移支付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教育公平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第三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现状 |
3.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现状 |
3.1.1 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投入指标 |
3.1.2 青海省内不同县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存在差异 |
3.1.3 青海省与其他省市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不同 |
3.2 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因素 |
3.2.1 问卷背景及设计 |
3.2.2 财政分权及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县区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影响 |
3.3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建设与改革现状 |
3.3.1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背景及影响 |
3.3.2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实施情况与作用机制 |
第四章 财政因素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与假设 |
4.2 数据与变量 |
4.3 实证分析 |
4.3.1 变量的统计分析 |
4.3.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分析 |
4.3.4 结果分析与研究结论 |
第五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 |
5.1.1 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尚未完全正向激励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2 县级财政自给程度尚无法保障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3 县级转移支付制度对义务教育均等化保障力度较弱 |
5.2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省内上下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 |
5.2.2 县级财政收入水平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凸显 |
5.2.3 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财政分权相关改革政策未完全落地 |
第六章 促进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对策与建议 |
6.1 优化省以下财政分权体制 |
6.2 合理调整县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
6.3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调查问卷 |
附录 B 青海省义务教育均等化财政相关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法治视阈下地方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本文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基本概念及其涵义 |
一、事权与财权的概念 |
二、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概念 |
三、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涵义 |
第二节 地方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基本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公共财政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地方事权与财权配置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地方事权与财权配置的立法进展 |
一、我国事权划分的主要依据 |
二、我国财权划分的主要依据 |
三、我国事权财权划分的基本架构 |
第二节 我国政府事权与财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事权财权划分法律缺位 |
二、地方财权保障制度缺失 |
三、地方事权财权配置失衡 |
第四章 事权与财权配置的国外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事权与财权配置的立法考察 |
一、美国事权与财权关系概况 |
二、日本事权与财权关系概况 |
三、法国事权与财权关系概况 |
第二节 国外事权与财权配置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公共事务内在属性为划分原则 |
二、明确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
三、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地方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依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配置 |
一、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主体的规范方式 |
二、明确公共事务职责为核心的配置标准 |
第二节 完善地方财权法律保障制度 |
一、依法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 |
二、依法确立央地税收划分的比例 |
三、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选择权 |
第三节 依法完善事权与财权配置的调整制度 |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以平衡地方发展 |
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各方利益 |
三、推动公共产品供给协作以实现分配正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分配差异视角下的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
2.1 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表现 |
2.1.1 地区间分配差异过大 |
2.1.2 城乡间分配差异过大 |
2.1.3 不同主体间分配差异过大 |
2.2 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所引发的风险 |
2.2.1 经济风险 |
2.2.2 社会风险 |
2.3 产生问题的财税法根源 |
2.3.1 财政转移法制化程度较低 |
2.3.2 税收分配差异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
2.3.3 社会保障机制尚需提高 |
第3章 分配差异视角下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 |
3.1 影响分配差异的三个维度 |
3.1.1 主体维度的分配差异 |
3.1.2 空间维度的分配差异 |
3.1.3 时间维度的分配差异 |
3.2 分配差异视角下主要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 |
3.2.1 财税法在分配领域的功能 |
3.2.2 财税法调整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 |
3.2.3 主要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 |
3.3 财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现状 |
3.3.1 预算法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现状 |
3.3.2 税收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则 |
3.3.3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
第4章 分配差异视角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域外经验 |
4.1 瑞典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1.1 瑞典的税收调整机制 |
4.1.2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
4.2 日本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2.1 日本税收调整机制 |
4.2.2 日本财政转移支付调整机制 |
4.3 美国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3.1 美国税收调整机制 |
4.3.2美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机制 |
4.4 域外财税法调整机制的经验总结 |
第5章 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完善 |
5.1 合理分配差异理念下完善财政法调整机制的具体措施 |
5.1.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 |
5.1.2 优化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则 |
5.1.3 建立健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 |
5.2 合理分配差异理念下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的具体措施 |
5.2.1 完善税制结构 |
5.2.2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3 完善消费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4 完善财产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5 探索加征社会保障税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四、我国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沿革、评价与未来方向[J]. 杨六妹,钟晓敏,叶宁. 财经论丛, 2022(02)
- [2]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研究[D]. 王瑞琳.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3]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绿色减贫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金声甜.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樊存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1
- [5]玉龙县推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D]. 木洁.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6]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D]. 马娟. 兰州大学, 2021(12)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法治视阈下地方事权与财权合理配置的路径选择[D]. 王勇堂.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10]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D]. 张海涵.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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