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企合并与分立规定》出台(论文文献综述)
丁天立[1](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28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中国近现代以来的立法轨迹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效仿大陆法系国家,于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即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部门;总结中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差异,以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为内容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六法体系”;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立法价值观方面破旧立新,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接轨。虽然“代议制”的立法模式并非立法院首创,但是作为承接清末资政院、民初临时参议院以及北洋国会等尚处探索阶段的新式立法模式,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实践结果,无疑开创了中国立法进程的全新阶段。是故,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立法实践活动,就值得加以探索和研究,并思考为时空转换了的当下立法活动进一步发展提供历史镜鉴。在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准备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建立本身就极具争议。各方学者和政治人物就立法院在国民政府中的定位问题,曾展开激烈的争论,导致立法院成立之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受到各家学说的影响和掣肘,虽然胡汉民作为第一任院长,使得立法院起初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但是各方面的争议未曾休止。与此同时,立法院中法学精英们所秉持的立法社会化、本土化思潮也方兴未艾,国民党“训政”时期大力推行的司法党化,也成为研究同时期立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因素。从国民政府立法院的机构设置上看,虽然依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构想和《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本应作为“治权”机关执掌立法大权的立法院,由于需要受到国民党党内机关的裁制,成为了并无实际治权的行政立法部门。立法院的运作严格依照《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其职权也被全面限定,立法委员、专职委员会、秘书处、编译处各司其职;立法院会议也具有了类似议会式的诸多表征,提案、表决、三读等程序被严格贯彻;立法会议记录工作也尽善尽美,形成的《立法院会议录》《立法院公报》《立法专刊》也成为后世研究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第一手档案资料。在立法委员的选任方面,虽然胡汉民一直标榜立法院网罗了诸多法学精英以行专家立法之实,但通过对行宪之前的四届立法委员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可以看出,训政时期历届院长、副院长均是由国民党中执委决定其人选,立法委员则在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前,皆经过国民党政治会议的审查以符合党治精神,“民选委员”终成了口号。国民政府立法院在成立初期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对现行法规的整理和重要部门法典的编纂。胡汉民任院长之时,推行立法院的立法原则和职权方面,与国民党训政时期对于立法院的设定高度一致。在胡汉民治下的立法院,不仅在制度层面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立法就是国会”的设计初衷,也在实践层面因为民意缺失、地域配额不均和内部组织不合理等原因,实则与所期许的“法治”渐行渐远。胡汉民的继任者如林森、邵元冲、张继等人,多承担过渡性角色。由于蒋、汪的政治斗争逼迫,孙科在行政院院长任上被迫辞职,并被安排在立法院院长一职。尽管依着《五权宪法》之设定,立法院院长确是拥有实际权力的政府要职,但国民党内部长期的权力斗争造成的立法院制度摇摆不定,真真切切影响了立法院实际权力效用的发挥。在面对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和价值抉择上,多位拥有西学智识背景的立法委员,通过民国24年新《刑法修正案》,促成了训政时期立法院刑事立法思想由全盘西化开始向继受中国传统法的转型。虽然法律移植一直是清末民初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促成方法,但是,由于传统生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仍具有普遍意义,中华法系的传承性和保守性,裹挟巨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中国传统法在新式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仍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而随着社会化立法思潮的兴起,由于民生问题贯穿其中,劳动立法成为了整个社会化立法活动的标杆。国民政府立法院意识到了劳资矛盾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聚合而变得难以调和,故劳工法起草委员会总结了国外解决劳工问题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民政府自身的经济环境,运用立法手段试图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不合理之处。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立法实践活动,在推动立法技术发展和维护法律体系稳定等方面,具有多重功效和积极意义。虽然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未能从根本上变革国民政府的“党治”色彩,亦未改善当时历史背景下的法制环境,但体现在立法院所纂每一部成文法典和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立法者群体的法学素养和政治智慧,仍值得后人在提升立法水平等方面借鉴和思考。
陆俊杰[2](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梁伟旋[3](2019)在《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文中认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缴纳不应缴的税款,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论是从获得并购协同效应的角度,还是从节省税负、降低涉税风险的角度,企业都非常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并购起步较晚,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整体还不十分成熟,本文通过对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理论、方法、流程进行梳理,结合CY公司与SL公司的并购项目,提出税收筹划的构思和最佳的可行方案,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能够获得合法科学的企业利益,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并购税收筹划的理论,达到对国内外并购项目的税收筹划提供指导的目的。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第二部分:介绍企业并购和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第三部分:介绍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概况及税费分析;第四部分:阐述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具体税收筹划,对CY公司并购SL公司税收筹划的思路进行重构,且在并购重组的综合方式、支付方式、融资方式三方面展开具体综合筹划,然后对不同并购重组方案的节税后果进行对比分析,最终得出最佳的并购重组方案及进行案例小结;第五部分:提出对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建议及对研究结论和展望进行总结论述。
夏正华[4](2019)在《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文中认为本论文旨在分析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作者认为,这条路径分别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铺陈开来,法国通过推进多位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对内巩固实力,对外展现并优化国家形象,维护其国际地位。作者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系统阐述现代法国从强化民族凝聚力、到对外输出价值观与制度(法律)建设意识、到巩固政经影响力并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新型格局建构的大国发展轨迹,研究该国以兑现大国目标为导向的国家战略实践的成效与得失。在当前呼唤国际治理的全球化环境中,法国在博弈的同时,倡导国家个体融入合作机制与多边法规,为构建新型规范的国际秩序和增强国际法实施效率贡献了智慧---这些在国际法语境中提供让全球不同国家受益的理念、制度与体系的创举,的确是扞卫本国话语权、刷出一流大国“存在感”的有效举措,个中经验(亦包括教训)值得分析。本论文围绕国别案例展开分析。作者认为:法国基于一套文化自醒与自信的思维脉络,前瞻性地把法律、文化优势纳入国家战略实践的核心资源之中,在国际社会发挥精神与道义引领力,这有利于在处理与他国交往的问题时施加自身意愿,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与他国的关系(即减轻对外交往的阻力),同时又有助于引领国际规范与机制的创设进程,提升国际社会对本国政治主张、利益诉求、文化传播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当然,有着“文化终极归宿”之美誉的法国,确实把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理念传递至国际社会各个角落,在倡导“国际社会网络构建及各国在该网络中互动需要规则”这一共识的达成上兑现了一个“大国”的承诺与责任,在推动国际法规则构建与实施中提供了方案与智慧,其中不乏独辟蹊径的创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国范式。法国如何把强国战略放在国际多边合作舞台上去推进,特别是她如何在参与国际组织---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的制度建设与运作中建立有利于自身的话语平台、为本国谋求发展机遇、增强博弈能力,这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尝试将文化、国家战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多个领域衔接起来,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这是本论文的创新点。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法国从强化政治影响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如何强化自身地位、依托外交展现国家政治影响力。第二章:法国从实现法律感召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数部有传世影响的法律文献,论述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以及法国通过影响国际社会制度构建来巩固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强国路径。第三章:法国从巩固文化吸引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巩固语言优势、展示文教活力、输出价值观,论述法国利用文化资源实现强国战略的内在逻辑与实践。第四章:法国从扞卫经济竞争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对于建设有序、公平的国际经贸环境的贡献,以及搭建能够切实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平台的意识与努力。第五章:将法国营造优势地位与优良形象、把自身话语(观点与立场)通过制度外化的方式影响他者的经验,纳入到对我国新时代大国发展的思考中,总结有助于中国制定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地位的上升。
谢锐勤[5](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王剑[6](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提出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陈炜[7](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陈英骅[8](2014)在《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自1966年法国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分立制度以后,欧盟、我国大陆和台湾、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都纷纷采纳和制定了该项制度,以取代原有的须先设立子公司再以营业让与之方式来达到公司分立效果的“曲线救国”方式,大大提高了商事效率。如今,公司分立作为合并之逆向操作,已经与合并、资产转让等制度一起构成了公司重组的主要形式。本文在对我国公司分立和公司法相关制度进行法哲学和经济学思考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该制度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论文除引言外,分六章展开:第一章公司分立之理论解构。法学的任务之一在于精确地确定学术概念,从而使法律易于理解,同时也能对规范提供原因性解释。以耶林所谓“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的思维范式,本章先对域外关于公司分立在立法层面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梳理,总结出域外立法普遍是从分立后之公司着眼,将公司分立的概念按其运作模式分为分立合并和新设分立,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物之分立。由于物之分立的情形下,公司的总资产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资产的表现形态以及物权归属发生了变化,因此将本文所研究的公司分立之语义及概念限定为:除在“公司分立之形态解构”部分对公司分立仍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了物之分立的概念,其他场合在未做明确说明时,都只做狭义的公司分立理解,即不包括物之分立,但诸如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分立合并等情形都包括在内。基于所界定的公司分立概念,在从主体维度的人格分裂论和客体维度的营业分割论比较公司分立的本质后,认为应从整体来理解公司分立的本质,即从主体维度和客体维度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公司分立的本质应该是包含了人格与财产要素的同时分裂,即公司分立同时包括了法人格变动的人格层次与财产变动的物权转移层次,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解释为何分立后的公司需要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单纯分立(新设分立或派生分立之情形)的场合下,分割后的营业为何可以立即新设和成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公司。在完成从概念内涵和本质层面对公司分立进行解构后,继而从多个维度对公司分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进行进一步解构,从而有助于深入理解该制度在司法实务和公司实务中的界定和操作。第二章公司分立认定之司法解读。本章是对第一章中公司分立外延形态解构的延续,所不同的是“公司分立之形态解构”一节侧重于公司分立内部的各类形态表现形式,而本章以公司分立本身作为一种形态与公司法中的其他相关类似制度进行鉴别和认定。通过对于花旗银行分立合并案、南京化工案以及长运股权收购案的司法解读,提出公司分立是一种分离公司的营利机能并使其运行的手段,不能单纯地将公司的特定财产出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公司分立,而应从转移对象、所取得对价的形态和归属、投资公司自身责任财产是否减少等维度对公司分立与营业让与、转投资、设立子公司等类似制度进行界别。具言之,公司分立转移之对象是营业资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债权债务的一并概括转让,营业分立、转投资和设立子公司等制度所转移的一般只是资产本身,并不包括与之相关的债务。公司分立后转移之营业所取得的对价一般是新设或既存公司的股权并且该股权归被分立公司之股东所有,因而被分立公司自身的责任财产随之减少;营业让与是以所转移之营业换取现金或除股权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转投资是将公司所有之有形或无形之资产换取既存公司之股权,设立子公司本质上属于转投资的一种,惟转投资之对象为既存公司,而设立子公司之对象为新设之公司,后三者所取得之对价皆归属于该投资公司本身,因而该公司自身的责任财产并不因资产转移有所减少,只是资产之形态有所变化而已。因而,公司分立后之各公司须对分立前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营业让与、转投资和设立子公司之情形不存在连带责任之适用。第三章公司分立之程序规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正义相较于结果正义被置于更优越的地位,私法更多的是通过程序性来体现其公平。政策所能解决的是程序规则,而不是结果,一项政策能够驱动的是过程,而由此过程才能导致结果。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时代变迁中,公司从股东的影子转变为真实的人格存在,与此相对应的是董事会肩负了制定公司分立方案的重任,通过方案之制定初步形成公司分立之意思,此环节中应通过对董事的信义义务和用谨慎行事标准、时间和关注标准以及依赖标准来控制和减少董事在起草分立方案中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同时,为解决股东和董事之间因委托——代理关系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对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是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内生性要求,因此分立方案在由董事会制定完毕后,向公司的股东会进行充分的事前公示以保证最后决议的合理性和符合决策者的内心真实意思,既是股东知情权保障的逻辑起点,又是股东知情权保障的逻辑结果。股东会作为公司分立最终的意思决定机关,其意思决定权的行使不仅要以“会议”的形式举行,而且需要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团体规则形成公司分立之“决议”,在最大限度内隔离股东个人意思对公司独立意思之影响,以此形塑公司独立之人格。为保障利益相关者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司分立之决议,并按照自身之情况行使相应权利,公司应采取通知、公告债权人以及将与公司分立有关事项之文件备置在公司等事后公示方式供利益相关者查阅。最后藉由商事登记“公共物品属性”之优势,为陌生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行为预期和公信力保障。简单商品经济的熟人信任到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制度信任的转变过程使交易主体之间搜寻信息、建立彼此之间信任的过程转变为依靠制度本身提供的信息,通过商事登记制度实现了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效率的双重目的。第四章公司分立行为之法律效果评判。本章所称的“法律效果”是指公司分立之行为“涵摄(Subsumption)”于法律规范后所产生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关行为人因此所享有或承担的有利或不利的结果。现代社会对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在于,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由法律加以明确宣示,每个行为主体都能清楚地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公司分立的各方主体在作出公司分立之决议并完成相应之行为后,根据其所涵摄之法律规范,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或否定性评价。前者称为适格分立,产生正态之法律效果;后者称之为瑕疵分立,产生负态之法律效果。在公司适格分立的情形,被分立公司得独立营运之营业所包含的债权债务、物权、知识产权等被转移到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各公司是否对相关转移之营业存在竞业禁止义务负担之可能性?本章建议立法内容应刻意“缺位”,让位于“商人智慧”,由涉及分立的各方在分立计划或分立协议中自行约定。若因商事主体忽略了该问题而未有明文约定并且达不成事后约定后,再以司法作为权利救济最后的保障,由法官通过分析该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各方主体的行为目的后进行综合判断。在公司瑕疵分立的情形,可能引起分立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抑或是分立行为无效之诉,在此问题上应采取公司分立瑕疵救济制度中的有效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分立有瑕疵的诉讼中,必须以保持分立后法律关系的稳定为理念,尽可能地对导致分立有瑕疵的行为进行救济,同时还须处理好三种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第五章公司分立之利益衡平。“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该目的不仅指的是单个个体之利益,还应包括社会利益。因为当社会的实践不断地检验亚当·斯密所提出的“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使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假设后却发现对于个体效益的无限追求反而会扼杀个体效益,形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公司分立也可能出现多元利益冲突,因此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更需要衡平和保护各方利益,只有基于社群主义的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公司运作目标,在分立中保护利益相关者之利益,才能形成良性的反刍机制以及公司分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衡平机制。在中小股东保护方面,私法无力提升私法主体的能力,但可以确认和保护其自由,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公司团体人格下对于资本多数决制度的纠偏机制之一,通过提供退出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免受大股东的不当控制,实现其正常的私法上的自由。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法律通过设置公司分立的通知、公告制度、异议权制度以及连带责任等制度为债权人提供程序性保护和实体权利保护。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所具有的人身属性,现行的概括继受原则只能回答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公司分立而被终止,但却无法回答公司分立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底应由哪方公司继受,只有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区分劳动者与被分立公司所要分离之营业的关联程度,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赋予劳动者选择权和异议权,从而既尊重了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因公司分立而受损害,以期达到共赢之局面。第六章效率与公平价值下的我国公司分立相关制度之完善探索。本章同时也作为全文的“代结论”。商法作为产生于市场经济并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自然需要体现市场经济所应有的效率与公平,因此本章在检讨我国现行公司分立法律规制不足的基础上,以效率与公平价值作为指导思想提出下列完善建议:首先,应在我国立法中明确确立域外立法例中所普遍规定的分立合并制度,该制度并不是公司分立制度与公司合并制度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公司分立的“大”制度下的“小制度”,确立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性以及类型形态的完整性。其次,对于简单、轻微的组织变动或者分立不影响所有股东实质性权益的公司分立,应给予较为便利的程序性规则,通过设置简易分立制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分立行为可径行以董事会决议取代股东会决议。再次,应当引入作为分立计划公平性之外部保障手段的独立专家制度,籍由独立专家参与及提供专业意见,使股东会就公司分立事项获得充足之信息,以提升决策品质,并考虑闭锁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在公司分立时的区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独立专家出具外部意见,而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是否需要由独立专家出具外部意见,从而在刚性和柔性之间取得较为合理之平衡。然后,对于发行有数种股份之公司,建议作为资本多数决的纠偏机制之一,在公司分立的权力机构表决环节引入种类股东会制度并对其设置触发机制,从而更好的兼顾效率与公平价值。最后,应摒弃现行的连带债权制度,回归传统民法关于多数人债权的分类,通过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内部之间的意思表示和给付是否可分,来综合判定公司分立后之具体债权究竟是单一债权、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还是共同共有债权。
陈汝军[9](2013)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障是民生之要,是安国之策。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的人数众多,涉及的领域宽广,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走过60多年的历程。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职工大省。多年来,在贯彻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江苏紧密结合省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江苏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脉络,分析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主体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江苏省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完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从而更好地提高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为制度改革的起步、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个阶段。通过先行先试,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三是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五是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面对新形势江苏省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即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等四个方面。其中,这些不够合理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水平不高,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参数设计不够合理,多支柱体系不够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进展缓慢,养老保险参保结构不够科学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职能,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机构。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机构的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江苏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变化,将有更多的人群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在整体上将进入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新阶段。因此,必须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养老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水平,大力推行网上社保经办业务,合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以利于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资源。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3284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1.4%。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全国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江苏省较早地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07年至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五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但是历年的参保率都在40%左右徘徊。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主要有历史因素、劳动力因素、企业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原因。因此,必须对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坚持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在城乡各类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制度明确他们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不稳定,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在制度上可作出弹性规定,即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适应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和身份经常在农民和职工之间转换的情况,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转换衔接。同时,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融入,加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执法维权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增强农民工参保的便携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人口结构是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江苏是在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作为人口大省,江苏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主要呈现“二大三高”的特征,即绝对数量大、地区差异大,高速、高龄、老年抚养比高,养老金的实际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上升。从最近几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数据看,虽然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体上并不严重,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基金长期平衡的渐进影响仍然是十分明显的。必须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强化基金的预算管理,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针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不够合理的问题,必须进行适当调整,达到完善政策的目的。第一,要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在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经办管理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等基础上,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维持适当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缴费比例是一个动态的量,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运营状况适时调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高达20%的费率,给许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还会引起严重的代际冲突,增加扩面征缴的难度。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但是多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没有全面展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致使制度变形。由于国家对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给予补助等原因,江苏省的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缓慢。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步伐,积极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政策。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多支柱体系,确立政府、单位、个人养老保险责任合理的分担协调机制,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江苏省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付应有的作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强制参加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第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应该主要是企业职工,但是由于江苏省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明显偏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善。
陈水生[10](2011)在《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 ——基于典型公共政策案例的分析》文中认为现实表明,中国利益集团已成长壮大并介入和影响中国公共政策过程及结果。因此,本研究旨在回答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即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是怎样的?围绕这个核心问题需回答:当代中国利益集团的产生原因和发展现状如何?利益集团介入公共政策的动机何在?利益集团凭借哪些资源以及采取怎样的策略影响公共政策?利益集团行动对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有何影响?论文结合政策过程和政策网络理论,从行动舞台、行动主体、行动过程和行动结果四个方面建构利益集团行动逻辑的整体分析框架,重点从为何、凭何以及如何即行为动机、行为资源和行为策略三方面分析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动过程。中国的政治制度结构和决策体系构成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动舞台。论文将中国公共政策制度化结构概括为“三位一体,以党为主”模式。随着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参与政策过程,由官僚垄断的“单一决策圈模式”开始向官僚主导、利益集团参与的“复合决策圈模式”转变。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影响逐步显现出来。利益集团是指为实现和维护特定目标和共同利益,在政治过程中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群体。利益集团有三个典型特征: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具有组织化结构、采取集体行动。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杜鲁门的“絮乱理论”,“衍生理论”和“平衡理论”,奥尔森的利益集团发生论和罗伯特·索利兹伯里的交换理论。论文将中国利益集团的产生总结为“社会内生演进”模式,即遵循着社会结构变迁—利益分化—利益组织化—利益集团形成的发展理路。根据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和追求的利益目标,论文将中国利益集团分为企业型利益集团、协会型利益集团、机构型利益集团和公众利益集团四类。利益集团的行动始于一定的利益认知,绝大多数利益集团在物质性利益激励下采取行动,影响公共政策;另外,也有少数公众利益集团,它们行动是为了追求价值性利益。论文从利益认知、利益激励、利益涉入和利益竞夺四个方面分析利益集团的利益驱动路线。论文指出,利益驱动构成了利益集团介入政策过程的逻辑基础和行为动机。论文选取“两税”合并政策和“26度空调节能”政策具体分析利益集团介入公共政策的动因。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网络结构。资源禀赋的强弱及其结构体系将直接影响利益集团行为策略的选择。利益集团的资源要素结构可分为经济资源、政治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和关系资源,这五种资源组合成一定的网络结构序列,构成利益集团行为选择的资源基础。资源要素越强,结构网络越全面,利益集团在政策博弈过程中就会占据较大优势,从而为其行为策略提供有效的选择空间,其行动能力也越强。论文以《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博弈为例,通过对全国总工会和外企为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政策博弈发现,由于全总在成员规模、组织结构、政治资源、传媒资源等方面拥有较大优势,因而在立法博弈过程中,它拥有更多行为策略选择空间,从而使这部法律更符合它的主张和利益。两者在资源禀赋和资源网络结构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后续行动政策效力的强弱。利益集团的行为策略是集团运用其资源影响公共政策的方法。利益集团的行为策略既取决于某项政策与其利益关联度,又取决于它拥有的资源网络结构。利益集团影响中国公共政策的策略主要有利益表达、多重游说、合作联盟、俘获官僚和形塑舆论等方式。第一,利益表达可分为制度化、准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表达通道。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主要包括人大、政协会议和民主党派协商会议;准制度化表达主要有行业协会、媒体舆论和信访等;非制度化渠道主要包括非正式的个人接触、贿赂、通过个人关系网络上书、利用金钱赎买知识专家造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第二,多重游说,即接近政治权威和决策核心,通过专家学者等利益代言人游说,通过施压性行动如上书、公开信等行动游说,通过主管部门及领导或人大政协提案等。第三,合作联盟。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过程中还会形成各种互动合作联盟,从而增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博弈能力。第四,俘获官僚。通过各种手段与官僚精英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为其影响公共政策创造有利条件。第五,通过收买知识精英和大众传媒形塑舆论。论文以房地产调控政策为例,分析房地产利益集团在政策过程中是如何通过策略组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通过分析2003年房地产调控中的“121文件”与“18号令”的博弈过程,可以发现房地产利益集团运用构建利益共同体与行动联盟、进行利益表达、形塑公共舆论等策略把持和操控了调控政策,消解了政策效果。总之,中国利益集团是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即“社会内生演进”的结果,因而需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社会土壤、政治环境、经济结构、文化心理等促进利益集团的健康均衡有序发展。其次,中国利益集团已涉入公共政策过程,影响政策结果;利益驱动、资源主导和策略组合构成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行动逻辑,即“利益-资源塑造行为”。再次,透过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过程的分析,论文将中国公共政策模式变迁概括为从官僚垄断的“单一决策圈模式”向官僚主导、利益集团参与的“复合决策圈模式”转变。但也要看到,这种新的决策模式还处在变化成长中,其发展还受制于政治制度、社会情境、国民情绪以及利益集团自身的发展。因而其未来走势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最后,论文将利益集团介入和影响政策过程以及利益集团行为的分析称为利益集团政策学,并提出了一个初步分析框架:制度分析、利益分析、主体分析、过程分析和结果分析。
二、《外企合并与分立规定》出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企合并与分立规定》出台(论文提纲范文)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基本思路 |
三、史料收集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院的制度起源和前期探索 |
第一节 混乱的政局与激变的思潮 |
第二节 议会制的立法模式源起与引进 |
第三节 新式立法制度的初步发展与实践 |
第四节 探索阶段议会式立法的困局 |
第二章 立法院的指导思想和定位 |
第一节 西学分权思想的推演 |
第二节 国民党与训政时期约法的调适 |
第三节 立法院宪法地位的论争 |
第三章 立法院的人员构成和立法活动 |
第一节 《立法院组织法》与立法院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立法委员众生相 |
第三节 立法院的立法活动 |
第四节 立法院的运作特质 |
第四章 立法院的中西法律文化聚焦——以新《刑法修正案》为例 |
第一节 新《刑法修正案》的修法背景 |
第二节 立法院刑事修法的实践与问题 |
第三节 立法院法律移植思维的本土化转型 |
第五章 立法院的社会本位立法导向——以劳工法为例 |
第一节 立法院对于“民生主义”的理解 |
第二节 立法院《工会法》《工厂法》起草经过 |
第三节 立法院劳工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本位在立法院劳动立法上的取舍 |
第六章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历史省思 |
第一节 立法院的总体特征与观感 |
第二节 立法院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反思与启示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理论 |
2.1 企业并购的基本理论 |
2.1.1 企业并购的定义 |
2.1.2 企业并购的类型 |
2.1.3 企业并购的方式 |
2.1.4 企业并购支付的方式 |
2.1.5 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 |
2.2 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
2.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
2.2.2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
2.2.3 纳税筹划的动力机制 |
2.3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基本方法 |
2.3.1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
2.3.2 取得税收递延效应 |
2.3.3 税负转嫁 |
第三章 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概况及税费分析 |
3.1 CY公司并购SL公司背景介绍 |
3.1.1 并购企业CY公司概况 |
3.1.2 被并购企业SL公司概况 |
3.1.3 并购的内容与动机 |
3.2 CY公司并购SL公司原方案及税费分析 |
3.2.1 制定原并购方案的原因分析 |
3.2.2 原方案的税费分析 |
3.3 CY公司并购SL公司原方案税收存在的问题 |
3.3.1 资产转让方式触发大量税种,需要缴纳大量税金 |
3.3.2 选择支付对价方式单一,未能递延纳税 |
3.3.3 现金支付并购成本较高,影响CY公司的营运能力 |
第四章 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税收筹划 |
4.1 重构CY公司并购SL公司税收筹划的思路 |
4.2 选择合适的并购重组方式 |
4.2.1 方式1:先投资后股权转让方式的税收筹划 |
4.2.2 方式2:企业先分立后合并方式的税收筹划 |
4.3 选择合适的并购支付方式 |
4.3.1 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4.3.2 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分析 |
4.3.3 支付方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4 并购支付方式的决策 |
4.4 选择合适的并购融资方式 |
4.4.1 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前期评估 |
4.4.2 并购融资方式的财务分析 |
4.4.3 并购融资方式的决策 |
4.5 案例小结 |
第五章 建议及总结 |
5.1 税收筹划的风险 |
5.1.1 税收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
5.1.2 项目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 |
5.2 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的建议 |
5.2.1 充分尽职调查,增加风险控制措施 |
5.2.2 提供财产抵押,增加第三方增信担保 |
5.2.3 先托管经营待潜在风险释放后再实施并购 |
5.2.4 采用多层次组织结构实施并购达到隔绝风险目的 |
5.2.5 加强与税局的沟通,关注税收政策,及时防范风险 |
5.3 总结 |
5.4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论文框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法国从政治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法国重建大国实力的最佳阵地 |
一 法国对于联合国组建以及《联合国宪章》制订的贡献 |
二 法国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法国在国际外交中的特色与影响力 |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国的“权力放大器” |
一 法国整合与影响欧洲的历史沿革 |
二 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国意志:从强大的欧洲到强大的法国 |
三 法兰西文化中的“欧洲认同”与“欧洲观念” |
第三节 法语国家组织---法语传播力的核心阵地 |
一 法国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主导性地位 |
二 法语国家组织之于法国的特殊意义 |
三 法语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作用 |
四 法国与法语国家组织共迎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国从法律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
一 罗马法对于法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
二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 |
第二节 《论法的精神》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启蒙影响 |
一 孟德斯鸠..西方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奠基者 |
二 《论法的精神》---为世界立法者立法 |
三 “三权分立”学说对于各国政体架构的原则性指导 |
第三节 《拿破仑法典》---欧洲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一 拿破仑与他的治国创举 |
二 罗马法之集大成者 |
三 《拿破仑法典》---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第四节 法国人权观念的世界性普及 |
一 法国人权观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
二 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国从文化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国文化软实力全方位展现的舞台 |
一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软实力构建 |
三 法语文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传播 |
第二节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法国复兴人文主义理念的竞技场 |
一 推动现代奥林匹克复兴的法国社会人文环境 |
二 “奥运之父”顾拜旦的“法式”人文情结 |
三 法国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国在文化全球化环境中的适应力与创造力 |
一 文化全球化下的法语推广 |
二 法语国家大学联盟的文化传播力 |
三 法国高等教育国家战略融入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的进程 |
四 法国影视听传播网络的攻坚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国从经济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 |
一 道德正义和实际利益的平衡 |
二 法国“经济爱国主义”的执着与妥协 |
三 在传统中寻求振兴经贸的创新点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式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普及 |
一 《法英商约》--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雏形 |
二 当代国际自由贸易框架下的“多样性”本色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国影响世界金融政策走向的阵地 |
一 法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式思维在影响IMF决策能力上的体现 |
三 法国推动“欧洲联合文化”,建构欧盟在IMF的影响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对中国强国战略实施的 |
第一节 法国国家人文吸引力战略对中国树立文化自信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国际政治生态观对中国外交话语体系建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7)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及现实需求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范围、思路与创新 |
第一章 公司分立之理论解构 |
第一节 公司分立之本质解构 |
一、 语义及概念的限定——问题探讨的前提 |
二、 从主体维度解构公司分立:人格分裂论 |
三、 从客体维度解构公司分立:营业分割论 |
四、 “无财产即无人格”的双重否定——人格与营业分裂的有机统一论 |
第二节 公司分立之形态解构 |
一、 消灭分立与存续分立——以被分立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为标准 |
二、 单纯分立与分立合并——以分立后公司是否涉及合并为标准 |
三、 按比例型分立与非按比例型分立——以公司分立前后股权比例是否变化为标准 |
四、 人之分立与物之分立——以分立后公司的股权归属为标准 |
五、 美国公司实务上之公司分立形态 |
第二章 公司分立认定之司法解读 |
第一节 公司分立与营业让与之司法认定——花旗银行分立合并案 |
一、 案件事实 |
二、 裁判要旨 |
三、 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公司分立与转投资之司法认定——南京化工案 |
一、 案件事实 |
二、 裁判要旨 |
三、 法理分析 |
第三节 公司分立与设立子公司之司法认定——长运股权收购案 |
一、 案件事实 |
二、 裁判要旨 |
三、 法理分析 |
第三章 公司分立运作之程序规则 |
第一节 董事会起草公司分立方案——公司分立意思的初步形成 |
一、 公司事务管理权之下放——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 我国现状——董事会制定公司分立方案 |
三、 分立方案之必要记载事项规定——自由主义抑或管制主义 |
四、 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分立的代理成本控制——董事信义义务 |
第二节 公司分立方案之公示——董事会决议与权力机构决议之枢纽 |
一、 分立方案之公示——股东知情权的内生性要求 |
二、 分立方案公示之方式与时间 |
三、 分立方案公示之内容 |
第三节 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公司分立方案——公司分立意思的最终形成 |
一、 公司独立意思——公司独立人格之逻辑起点 |
二、 公司分立意思的最终形成——股东表决权的集体行使 |
三、 我国现状——特别决议表决公司分立方案 |
四、 域外现状——公司分立意思形成的立法经验 |
五、 公司分立意思形成中的“多数决”纠偏机制 |
第四节 分立决议之公示——被分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枢纽 |
一、 事前公示与事后公示效用之辨析 |
二、 我国关于事后公示管制之缓和 |
第五节 分立登记——“陌生人社会”的信赖要求 |
一、 “陌生人社会”的安全保障——从“熟人信任”到“制度信任” |
二、 我国公司分立登记制度——以效率与安全价值为指引 |
第四章 公司分立行为之法律效果评判 |
第一节 适格分立之正态法律效果 |
一、 公司之产生、变更与消灭 |
二、 营业及财产之继受 |
三、 竞业禁止负担之可能 |
四、 新股东身份之取得 |
五、 诉讼当事人地位之继承 |
第二节 瑕疵分立之负态法律效果 |
一、 瑕疵分立决议之负态法律效果 |
二、 瑕疵分立行为之负态法律效果 |
三、 分立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分立行为无效之诉的衔接 |
第五章 公司分立之利益衡平 |
第一节 公司分立须衡平各方利益之基理 |
第二节 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利益之保护 |
一、 何谓中小股东 |
二、 中小股东之实体权利保护——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
第三节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
一、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事前保护之一——通知及公告制度 |
二、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事前保护之二——异议权制度 |
三、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事后保护——连带责任制度 |
四、 公司分立中特殊债权人之保护 |
第四节 公司分立中劳动者利益之保护 |
一、 我国公司分立中劳动合同继受之现状 |
二、 公司分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劳动合同继受之适用 |
三、 公司分立中劳动者对其合同继受异议权之保护 |
四、 公司分立中劳动者知情权之保护 |
五、 劳动合同继受中劳动条件维持原则之探讨 |
第六章 效率与公平价值下的我国公司分立相关制度之完善探索(代结论) |
一、 分立合并制度之确立 |
二、 简易分立制度之引入 |
三、 独立专家制度之夯实 |
四、 种类股东会制度之构建 |
五、 连带债权制度之匡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综述 |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 |
二、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
三、综合评价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社会保险 |
二、养老保险 |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总体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总体思路 |
第五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有待完善之处 |
第二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眸和审视 |
第一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发展历程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1984—1996年)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1996—2000年)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0—2010年)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成效 |
一、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 |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 |
三、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显着提升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
一、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 |
四、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 |
第三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社保经办机构 |
第一节 我国社保经办机构概述 |
一、社会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 |
二、当前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三、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创新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现状与进展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概况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进展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
二、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
第四章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析 |
第一节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及政策回顾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顾 |
第二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历史沿革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查分析 |
一、江苏省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
三、基于苏南、苏中、苏北农民工的调查分析 |
第四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五节 完善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建议 |
一、调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
四、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转移接续流程 |
第五章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 |
第一节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现状 |
一、绝对数量大 |
二、地区差异大 |
三、老龄化速度快 |
四、高龄占比高 |
五、老年抚养比高 |
第二节 江苏省养老金支付情况分析 |
一、养老金支付水平现状 |
二、未来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的合理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江苏省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基本特点 |
一、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
二、离退休人数变化 |
三、负担系数 |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
五、总结 |
第四节 实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简要探索 |
一、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
三、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
第六章 优化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 |
一、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程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践 |
三、江苏省省级统筹面临的问题 |
四、提升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的路径是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 |
第二节 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现状 |
二、企业缴费比例偏高的负面效应 |
三、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一、个人账户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个人账户做实的简要历程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情况 |
四、江苏省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
五、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的步伐 |
第四节 扩大企业年金的范围 |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三、江苏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
四、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
第五节 完善养老保险的参保结构 |
一、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情况 |
二、参保群体结构形成的原因 |
三、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参保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江苏省养老保险部分年份相关图表 |
附录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附录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致谢 |
(10)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 ——基于典型公共政策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1.3 问题与结论 |
1.2 研究综述 |
1.2.1 利益集团理论概述 |
1.2.2 利益集团与中国政治 |
1.2.3 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 |
1.3 理论基础 |
1.3.1 政策过程理论 |
1.3.3 政策网络理论 |
1.4 分析框架与结构体系 |
1.4.1 制度分析: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决策体制 |
1.4.2 主体分析:公共政策中的行动者 |
1.4.3 过程分析:利益驱动、资源主导和策略组合 |
1.4.4 结果分析:从"单一决策圈模式"到"复合决策圈模式" |
1.5 研究方法 |
1.5.1 理论研究 |
1.5.2 案例研究 |
1.5.3 分析性叙述 |
1.5.4 比较分析 |
第2章 行动舞台: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度基础 |
2.1 "三位一体,以党为主":中国公共政策的政治制度结构 |
2.1.1 中国共产党及其决策体系 |
2.1.2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
2.1.3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2 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模式及其变迁 |
2.2.1 公共政策制定模式:西方理论及其适用性分析 |
2.2.2 "决策圈"分析:中国公共政策的决策体制与制定模式变迁 |
2.3 小结 |
第3章 行动者:中国利益集团的成长和发展 |
3.1 政策共同体 |
3.1.1 官僚精英 |
3.1.2 利益集团 |
3.2 中国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发展 |
3.2.1 利益集团产生的一般理论 |
3.2.2 "社会内生演进":中国利益集团的成长逻辑 |
3.3 中国利益集团的界定、分类及特征 |
3.3.1 利益集团的界定 |
3.3.2 利益集团的分类 |
3.3.3 利益集团的特征 |
3.4 小结 |
第4章 利益驱动: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为动机 |
4.1 利益认知与利益激励 |
4.1.1 利益认知 |
4.1.2 利益激励 |
4.2 利益涉入与利益竞夺 |
4.2.1 利益涉入 |
4.2.2 利益竞夺 |
4.3 案例:"两税"合并政策与"26度空调节能"政策中的利益集团行为 |
4.3.1 物质性利益驱动与利益集团行为:以"两税"合并政策为例 |
4.3.2 价值性利益驱动与利益集团行为:以"26度空调节能"政策为例 |
4.4 小结 |
第5章 资源禀赋: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为资本 |
5.1 利益集团的资源禀赋与政策影响力 |
5.2 利益集团的资源网络结构 |
5.2.1 经济资源 |
5.2.2 政治资源 |
5.2.3 组织资源 |
5.2.4 信息资源 |
5.2.5 关系资源 |
5.3 案例:《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博弈 |
5.3.1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政策共同体 |
5.3.2 政策过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 |
5.3.3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博弈 |
5.3.4 政策结果及评析 |
5.4 小结 |
第6章 策略组合: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为选择 |
6.1 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策略 |
6.2 利益集团影响中国公共政策的策略 |
6.2.1 利益表达 |
6.2.2 多重游说 |
6.2.3 合作联盟 |
6.2.4 俘获官僚 |
6.2.5 形塑舆论 |
6.3 案例: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利益集团的行为策略 |
6.3.1 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形成与房地产调控政策 |
6.3.2 策略组合:利益集团是如何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
6.4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社会内生演进":中国利益集团的成长逻辑与路径 |
7.2 公共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利益—资源塑造行为 |
7.3 中国政策模式变迁:从"单一决策圈"向"复合决策圈"转变 |
7.4 利益集团政策学及其分析框架 |
7.4.1 利益集团政策学 |
7.4.2 利益集团政策学的分析框架 |
7.5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外企合并与分立规定》出台(论文参考文献)
-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D]. 丁天立. 南京大学, 2020(08)
- [2]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3]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D]. 梁伟旋. 广西大学, 2019(01)
- [4]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D]. 夏正华. 武汉大学, 2019(06)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7]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8]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制[D]. 陈英骅.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D]. 陈汝军. 南京大学, 2013(05)
- [10]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 ——基于典型公共政策案例的分析[D]. 陈水生. 复旦大学, 2011(12)